•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紀的前大眾傳播時代,原意為「書」或「小冊」等印刷型式的文字刊物,是為區 別口語(oral speech)與手寫(handwritten letters)的表意方式。到了大眾媒體時 代,代理式新聞體制崛起,字義才演化為「新聞業」的總稱。(Thorgeirsdóttir, 2005:

211;林子儀,1999: 71-72)當新聞成為常規行業,代表僅有少數成員有資格參 與,等同在媒體上的表意與議論是特權。(Hartley, 2009: 210-11, 214-15)況且,

當代新聞業是由巨大的媒體帝國控制,並結合不同類別的營利事業,由極少數的 公司掌控絕大多數的傳播管道,導致所有權集中,媒體成為禁臠,不但是特權,

且是有權無責的特權。(Curran & Seaton, 1997: 73)

第二節 第四權理論

主張新聞自由為職業權利而非個人權利,秉持的是新聞專業主義。新聞專業 主義可比擬代議民主制,受委託代表公眾耳目,行使傳布資訊的自由,以維繫政 體正常運作,這套理路可稱作「代理式新聞學」(representative journalism)。

(Kolodzy, 2006: 219; Hartley, 2009: 207; 姜華,2014: 165-66, 182)而「第四權理 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即認為政府有濫權之虞,因而自三權分立說延伸出

「第四權」的主張,賦予新聞媒體扮演政府三權之外「額外制衡」(an additional check)的角色,以健全民主社會。(Stewart, 1974: 634; 林子儀,1999: 78-80)

三權分立說是現代民主國家典型的政治制度,主張政府機構劃分為「立法」、

「行政」與「司法」三大機關,目的在「追求政府運作效率」及「避免專權暴政」。

(湯德宗,2000: 186)但另有主張消極防止權力集中才是宗旨,而非為求積極提 升政府效能。(許志雄,1992: 102)三權分立說創自法國的孟德斯鳩(Charles de Montesquieu),學說承襲自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後經改良並融合英法兩國 政治制度的特性,成為近代民主憲政國家的圭臬。(Vile, 1998)

事實上,分權學說淵遠流長,上可溯源至古典時代,當時稱作「混合政體」

(mixed government)。「混合政體」一詞首見於修昔提底斯(Thucydides)的著作

《伯羅奔尼撒戰爭史》(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歷經柏拉圖(Plato)

與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探討倡議,再由波里比斯(Polybius)發展完善。(陳 思賢,2014: 65, 392)

柏拉圖於《理想國》(The Republic)〈法律篇〉主張政體可區分為「君主政 體」與「民主政體」,而混合政體囊括君主制的權威及民主制的自由,折衷兩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避免趨向極端,是最理想且穩定的政體。(Vile, 1998)

亞里斯多德則強調中庸價值,認為「中產階級」(middling class)執掌的共和 政體,結合寡頭政體與平民政體,得以平衡富人與窮人的兩極。(張翰書,1961:

81;薩孟武,1978: 53)他在《政治學》(Politics)將政府組織區分為「討論機關」

(Deliberative Organ)、「執行機關」(Administrative Organ)與「司法機關」(Judicial Organ)。(朱諶,1997: 3-4)此與現代三權分立制名詞對應但不對等,除了劃分界 線含糊外,也未詳加解釋。(湯德宗,2000)再者,古希臘的「城邦」(polis)與 當代的「國家」(state)意義不同,(陳思賢,2014: 54)亞里斯多德著重觀察希臘 城邦治理,探討並未顯現出獨立於社會之上的憲法與政府,若視其為現代三權分 立的根源,有過度推論之虞。(吳壽彭,2008: 215;蕭高彥,2013: 49)

波里比斯在《羅馬史》(History of Rome)考察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實踐,發現 羅馬的執政官、元老院與平民議會,分別有君主政體、貴族政體與民主政體的性 質,且三種權力互相制衡,避免專橫,以維持政治穩固。(陳思賢,2014: 65-66)

他闡揚的「制衡原理」(the principle of checks and balances)首見於政治思想史,

彼時政府機構不代表不同階級,而是機構內部自身所有的制約作用。(張翰書,

1961: 115-18)

綜觀上述說法,混合政體以「階級」為權力制衡的單位,認為不同階級掌握 不同權力,既可促進政治參與,提升認同感,又能互相制衡,避免一方獨大。(Vile, 1998)

英國為近代分權理論的濫觴,由於地理環境與政治生態的因素,降至 17 世 紀末,限制王權的聲勢與日俱增。自權利法典(The Bill of Rights)頒布後,原先 單一王權的政體面臨法制分裂,確立國王與國會分別掌握行政與立法之權,從而 形成兩權分立。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二論》(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

闡明當時英國政情,繼而成為近代分權理論的提出者。(朱諶,1997)

洛克質疑國家權力行使往往不具理性,故主張有限政府論,不可將國家權力 交付同一機構。(陳慈陽,2007)此外,基於主權在民的理念,政府僅具「受委 託的權力」(fiduciary power),行使範圍僅限人民委託。(李鴻禧,1999: 224)他 將政府權力分為「立法權」(legislative power)、「行政權」(executive power)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外交權」(federative power),又以立法權為核心,將其委託於政府之外的國會,

行政權與外交權則委託政府行使。因此,洛克的分權論名義上是三權分立,實則 是「立法」與「執法」的「二權分立」,目的是為防止兩者歸屬同一機構,以免 人民權利受侵害,(許志雄,1992: 78-80)並未直接論及「制衡」的原則。(張翰 書,1961: 301)

孟德斯鳩(Charles de Montesquieu)承繼洛克的思想,並予以修補,在集大 成之作《法意》(The Spirit of the Laws)將政府權力劃分為「立法權」(legislative power)、「行政權」(executive power)與「司法權」(judicial power),確立近代民 主憲政三權分立的理論基礎。他主張「分權」(separation of powers)與「制衡」

(checks and balances)的政府體制,三權各自為政,互不從屬,分別交由不同機 構執掌,相互制衡維繫權力平衡,防止權力獨攬作威作福,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 利。(Vile, 1998: 94-95, 99-105)簡言之,三權分立的意義有三:一、區別權力──

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二、分離權力──三權分屬三個機關;三、均 衡權力──以權力抑制權力,彼此勢均力敵,互相制衡。(薩孟武,1978: 209)

另有學者主張,孟德斯鳩的分權說除了側重「制衡」的面向外,「共治」亦是關 注的環節。以樂團(concert)比喻,三種勢力各吹各調,仍須有合奏精神,才能 順利演出。(朱諶,1997: 17)綜觀之,基於英法兩國的政治組織與社會情況不同,

洛克與孟德斯鳩的主張差別在於,前者為立法權優越的兩權分立,後者則為權力 均衡的三權分立。(陳思賢,2014: 210)

其實,自三權分立說延伸出的「第四權」是從「第四階級」(the fourth estate)

一詞演變而來。(陳錫蕃,2002)歐洲中世紀,與第四階級並列的三個階級(three estates)分別是「教士」(clergy)、「貴族」(nobility)與「平民」(commoners),

三者統稱為「王國境內的諸階層」(estate of realms)。(薛波、潘漢典,2003;Hirst, 2010: 109)

「第四階級」泛指「新聞媒體」或「記者」,但就歷史發展而言,最初含義 另有所指,曾代表「軍隊」(army),若指稱「無產階級」(proletariat)、「群眾」

(mob)、「王后」與「法律工作者」,則形容既有階級外的其他團體,擁有未受抑 制的龐大影響力,帶有嘲諷之意。(Encyclopedia Americana, 1997;石世豪,2013:

31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最早以「第四階級」稱呼新聞媒體的出處迄無定論。一說起源於英國輝格派 議員博爾克(Edmund Burke),歷史學家卡萊爾(Thomas Carlyle)在《論英雄及 英雄崇拜》(On Heroes and Hero Worship)提及,博爾克在 1787 年出席英國下議 院辯論會議說到:「國會有三大階級,但在記者室中坐的是遠比三大階級更重要 的第四階級。」(Burke said there were Three Estates in Parliament; but, in the Reporters’

Gallery yonder, there sat a Fourth Estate more important far than they all.)(Petley, 2009: 184);另一說依據法學教授朗吉(David Lange)的考察,應是源自英國輝 格黨政治家麥考利(T.B. Macaulay),(林子儀,1999: 67)他在 1828 年撰文提到:

「(國會)記者席已成為第四階級。」(The gallery in which the reporters sit has become a fourth estate of the realm.)(Splichal, 2002: 44);又一說則出自布魯厄姆

(Lord Henry Brougham)於 1823 年(或 1824 年)在下議院提出的見解。(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1989)

1860 年,漢特(F. K. Hunt)在《第四階級》(The Fourth Estate)提到,英國

《泰晤士報》(The Times)因發揮監督政府功能,樹立權威聲望,頗富影響力,

堪為典範,故稱許該報為英國政治的「第四階級」,此一名號因而廣為流傳。(李 瞻,1988)隨後「第四階級」歷經演化,逐漸脫離原意,在行政、立法與司法三 權分立體制確立後,成為制衡政府三權之外的「第四權」。(林子儀,1999)

「第四權理論」理論學說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華(Potter Stewart)1974 年在耶魯大學的演說“Or of the Press,”法律學者布拉西(Vincent Blasi)再進一步闡述新聞媒體制衡的功能,(Baker, 1992)同是法律學者的貝克

(C. Edwin Baker)則提出補強觀點,理論基礎因而更健全,影響層面逐漸擴散。

(林子儀,1999)隨後由國內法律學者林子儀引介,並在《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呼應史都華的論點,以「第四權理論」建構新 聞自由的理論基礎,由於成一家之言,學界普遍援引。(石世豪,2006)

依據史都華的主張,美國聯邦憲法第一增修條文(First Amendment)的「言 論」(speech)與「出版」(press)須各自分立,並強調美國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 目的為:在政府組織外創設第四機構,用以額外制衡三權(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

在他的詮釋下,新聞自由享有憲法保障,且是專屬新聞媒體的「制度性權利」(an institutional right)或「結構性條款」(a structural provision)。(Stewart, 1975:

63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

34)布拉西對此提出進一步闡述,認為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為:制衡政府可能濫 用人民賦予的權力(check the inherent tendency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abuse the power entrusted to them)。(Blasi, 1977: 538)

國內有學者認為,依據史都華的原意,政府三權指的是「權力」(power),

但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是基於新聞自由是「權利」(right),兩者位階截然不同,況 且「額外制衡」是在政府之外而非政府之內。因此,「第四權」此一譯稱語意扭 曲,以此稱呼新聞媒體並不恰當。(賴祥蔚,2006: 111;法治斌、董保城,2014:

53)有學者更主張「第四權」為誤譯,實則應譯為「第四階級」,若不能扭轉用 詞,至少加上引號,說明新聞自由為「權利」而非「權力」。(陳錫蕃,2002)不 過,沿用俗稱是為尊重通象,且不論採取何種譯名,皆為說明媒體監督政府的角 色與功能。(林子儀,1999: 66)

「第四權理論」認為,即使「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關係密切,皆為保 障表意自由,但兩者分野在於,前者屬於「個人基本權利」(an individual right), 後者則為「制度性權利」(an institutional right),彼此理論基礎、權利性質與權利 主體均有差異。因此,學說主張為新聞自由另闢蹊徑,好跳脫言論自由的框架。

(ibid., 67-68, 81-82)

至於新聞自由的保障對象,僅限新聞媒體事業組織成員,包含事業主及專業 人員(編輯與記者)。新聞媒體並非無故享有新聞自由,之所以享有特殊保障,

至於新聞自由的保障對象,僅限新聞媒體事業組織成員,包含事業主及專業 人員(編輯與記者)。新聞媒體並非無故享有新聞自由,之所以享有特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