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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媒體《沃草》記者早先抵達採訪場合,卻曾遇有主流媒體要求讓位,或 是不時以老鳥姿態指責菜鳥,見《沃草》記者拍攝少追求衝突畫面,也出言批評:

「你們這些小媒體,拍些沒有人要看的畫面!」(胡毋意,2014/7/23)不乏有主 流媒體記者對公民記者嗤之以鼻,稱他們為「假記者」、「冒牌記者」或「山寨記 者」。(關魚,2010: 212-13;張讚國,2013: 4)另有職業記者曾言:「隨著網路媒 體興盛,造就了新一代的網路丐幫記者,讓原本社會地位低落的記者,更加不值 錢,只要成立了一個網頁、部落格,甚至是個人臉書,就能印製名片,變成了記 者。」此文主旨探討「丐幫記者」在採訪場合討贈禮的作為,先不論文中提及的

「丐幫」行為是否屬實,亦不論行為是否正當,但已可見職業記者怎麼想像非隸 屬機構之記者。(李樹人,2015/2/1)

「假記者」的說法亦可見於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學運後期,管理現場秩 序的學生糾察隊僅承認由立法院發給的識別證或臨時採訪證,此舉等同直接排除 非營利媒體與個人媒體,否則要請立委陪同,以防「假記者」混入議場,例如《苦 勞網》就曾遭以「內部管制」為由拒於議場門外,雙方幾經斡旋,才由糾察找來 立委助理出面查核記者身分,最終才同意放行。(陳逸婷,2014/3/28)象徵新秩 序的太陽花學運,對放行記者進入議場的標準,依舊選擇走老路,承襲舊秩序的 陋習。(王顥中,2014/3/28)

第四節 小結

憲法釋字第689 號揭示,採訪權的權利主體不限新聞機構記者,還包括為提 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的「一般人」。另外 更提及,限制採訪自由的前提要件在於法律授權,「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

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 適當之限制。」但立法院制定的《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卻以內規限定具 營利事業登記的新聞媒體才享有採訪資格,明顯違憲。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訂定的《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以設置 採訪區劃分記者與抗爭者的界限,卻缺乏法律依據,不具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母 法可供檢視。此外,網路新創媒體與自媒體屢遭警方阻礙採訪,常須另費口舌解 釋,承受差別對待,或根本不得其門而入。除了阻力不斷,還要面臨肢體暴力,

並未參與群眾示威活動的採訪記者,即使第一時間表明身分,且未阻礙公權力執 法,警方依舊出手擋鏡頭搶相機,以優勢警力圍堵推擠,強行架離或拖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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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逮捕拘留至警局,導致採訪工作被迫中斷,更須承擔器材損壞或人身受傷的風 險。綜觀之,公部門及執法單位宣稱維持秩序的手段,實際是試圖牢牢緊握接近 新聞現場的權利分配。

其實,傳統媒體時代,亦不乏有主流媒體遭阻擋採訪的案例,採訪權受侵害 是新聞自由的沉痾,其中 2007 年環保署拒絕《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採訪,隨 後周遭報社調職,最終被迫離職,當時社會廣為聲援,即是頗具代表的事件。(媒 體勞動權資料庫,2010/2/6)步入網路發達時代,依舊不乏有眾所熟知的主流媒 體採訪遭阻,卻以網路新興媒體與自媒體為大宗,同一採訪場合傳統媒體往往更 占上風。進一步檢視這些案例對象,他們多半在社群圈闖出名號,不是能以獨立 媒體機構或公民團體為後盾,就算是個別記者也擁有資深採訪經驗,採訪仍舊屢 屢受阻,挫折連連。相形之下,一般個人勢單力薄,實戰經驗不足,可能無人指 引又無後援,真要行使採訪權,豈非難上加難?

縱然憲法釋字第689 號以「行為」為界定新聞自由主體的依據,但實務上,

公部門及執法單位依舊常以「身分」認定誰是記者。理論與實務的落差,反映兩 造判定標準的差異,當「身分」成為阻擋或限縮採訪的憑藉,即是新形態報導者 未能享有(平等)採訪權的癥結。外加社會整體若懷有敵意,處處提防,就會甘 於沿襲常規。

以「身分」辨識記者的辦法,往往以傳統媒體機構證件為主,雖不公允至少 能摸清頭緒,豈料採訪者的「攝錄器材」與「穿著」也可能成為識別的途徑,籠 罩濃厚的人治陰影。與扛著高單價攝影機的主流媒體記者相比,網路新興媒體與 自媒體的配備相對簡陋,不但機器體積小,更可能只是手持數位行動載具。而衣 著則反映是否有記者的「氣勢」。綜言之,「專業」設備及「得體」穿著成為正統 記者的標記。(柯幸宜,2015/2/6;王祥維,2015/5/7)

顯然即使網路發達,傳播科技大幅躍進,拆除過往重重發言關卡,人心的那 一關卡卻依舊不去。而朝野之所以積習難改,寧可死守記者的身分判斷,箇中原 因分析如下:

首先,多數公部門及警方對新聞自由的想像停留傳統媒體時代,仍以專業特 權認定權利歸屬。新聞記者在他們心中的形象,是由頗具規模且人盡皆知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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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新聞機構聘僱,受過新聞專業訓練,跑新聞的攝影配備高端。因此就算傳播 科技進步,憲法明文保障一般人的採訪權,只要這般觀念根深柢固,依舊無法打 破想像局限,當然難以接受規模小的獨立媒體,遑論承認來自不同行業的各色人 物為公民記者,才會脫口而出以「沒有聽過的媒體」為由回絕採訪,或直接否認 其記者身分。

部分專業媒體認為自身才是民主社會扮演監督制衡的「第四權」,自認角色 不可或缺,長期歷練才能養成篩選及報導新聞的能力,自詡專業出身無可取代,

他們以「我者」與「他者」建構身分認同,此區隔機制形成,導致難以想像一般 人如何做得來新聞工作,自然認為公民記者不是記者,其產出報導更禁不起檢驗,

亦不值得信任。因此,當公民記者投入生產新聞的行列,侵犯自身職務範圍,也 就無法接受眼中的門外漢越俎代庖,尤其公民記者出現,象徵傳統新聞式微,鋒 頭不如以往強健,心理難免失落,因而懷疑、側目或排斥。(張讚國,2013: 4, 62-66, 68, 194)更有甚者,以「自利」(self-interested)與「業餘」(unskilled amateurs)

的特質另眼看待,(Bowman & Willis, 2003: 13)不但瞧不起甚至根本不當一回事。

(Shirky, 2008: 59-60)但回顧媒體史,自古至今,每逢技術進步降低言論表達的 門檻,原有既得利益者就會直指新進者資格不符,如英國書籍印刷出版經銷同業 公會對未經批准而發表的小冊子的態度即是一例。(Standage, 2013: 393)

其次,各界對新形態報導者的新聞專業也有所存疑,認為尚且不夠格擔任記 者。一般負面評價不外乎,欠缺新聞專業訓練,報導不成氣候,潛藏誤報或散播 謠言的風險,觀點主觀單一,難有持平之論,反而拉低整體新聞素質。(劉靜怡,

2009: 74, 167, 171-72;胡元輝等,2010: 43; 2012: 60;關魚,2010: 214;姜華,

2014: 224-25;管中祥,2015a/10/9)細究之,這種以專業優劣干擾採訪權的思維,

認為新聞資訊宛如食品或藥品,須經過反覆檢查與驗證才可上市,若貿然推出,

勢必損害大眾健康。若不質疑此說法,反而讓政府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宣稱是為過 濾資訊品質而有插手空間(Levinson, 1999: 221, 226)

再次,不論是網路新興媒體或自媒體,公部門與執法單位往往對其採訪動機 多所揣測,認定與抗爭者同夥,只是冒充記者名義,遂行抗爭活動,或假設在新 聞現場會不守規矩,鬧事搗亂,對安全及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於是,預設立場主 導下的作法就此形成:與其徒增「麻煩」,不如消極應對或硬生生拒於門外,免 得節外生枝,更可杜絕「後患」。因此,公部門以內部行政規則過濾採訪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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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發放記者證的手段,建構傳統媒體記者的採訪特權,遂行不公平對待,或在陳 抗現場劃分採訪界線,規範媒體採訪的動線,執法單位則是採「寧可錯殺,不可 錯放」的態度,在新聞現場阻擋採訪甚至無故逮捕拘留。

又次,人人記者時代,新形態報導者組成背景多元,採訪形式不易捉摸,要 辨識是不是記者不如以往容易。對公部門及執法單位而言,辨識記者只會徒增管 理或執法困擾,若回歸身分判斷,以媒體類型等各種形式條件為區別標準,一翻 兩瞪眼,事情變得輕而易舉,故而樂於因循固守舊有作法。

最後,允許誰能與不能採訪接近新聞現場,其實攸關既有權力的運作邏輯。

主流媒體的報導常常只是捕捉有效果卻無足輕重的角度,獨立媒體或公民記者則 側重多元,時常表達異議,站在不利於權力的角度報導,揭發濫權失當。對某些 欲掩蓋真相的既有權力,保障願意為其擦脂抹粉的新聞媒體才是優先選項,對獨 立媒體或公民記者盡顯防備,甚至無所不用其極阻撓,以免造成威脅。(劉忠博,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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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社會如何回應新聞人權?

網路發達時代,傳播科技卸除過往高攀不上的發言門檻,以網路起家的新興 媒體與自媒體順勢興起,模糊「傳播者」及「接收者」的分野,大幅翻轉新聞行 業的作業方式。當網路媒體湧現,公眾報導新聞蔚然成風,憲法回應經驗事實,

明文保障一般人的採訪權,新聞自由從此邁入重要里程碑。當憲法走在前端,社 會整體的認知尚未完全跟進,寧可因循慣例,緊守記者的身分判斷,認定新聞業 為代理的新聞體制,新聞記者則是專業導向的新聞代理人,新形態報導者卻是擾 亂既有秩序的烏合之眾,或是闖入他人地盤的不速之客,導致時常遭以「假記者」

相待,不是採訪權盡失,就是被迫矮人一截。

自媒體時代來臨,不僅衝擊新聞業,更為社會帶來深刻轉變。大勢終究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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