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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新形態報導者日趨普遍,新聞民主監督模式就從「委託-代理」演變為「公 民個體直接履行監督」,該模式具有顯著的集群效應:公民發布一則新聞,隨即 帶動更多人參與,不斷湧現更多新資訊或新觀點,直到輿論發酵,最終監督機制 得以生效。(姜華,2014: 220, 224)此現象反映公眾不再滿足代理式新聞學,直 接行使尋求、接受及傳布訊息的自由,打破專家系統的壟斷,開創群體智慧的成 長模式,更貼近「新聞為人權」的理念。(Hartley, 2009: 151-52, 222-23)

第三節 思想基礎與憲法保障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九 條宣示新聞自由為基本人權而非新聞業特權:「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 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 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另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九條再重申理念:「人 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

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 消息及思想之自由。」1967 年,台灣仍為聯合國會員,即簽署此份公約,2009 年,立法通過正式施行。兩則宣示中的「尋求」、「接受」及「傳遞」,分別保障 人人享有「採訪自由」、「知的權利」及「出版自由」。

在《世界人權宣言》奠定「新聞自由為人權」的思想基礎後,往後的國際人 權憲章多承襲於此,如《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第十條第一項及《美洲人權公約》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十三條第一項,字句雖有差異,有刪 減有增補,但大致秉持同樣精神。(楊秀菁,2014: 192)

相同理念亦可見於新聞業倡議遵守的準則。如聯合國 1948 年擬定的「國際 新聞記者道德信條草案」序文寫道:「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李瞻,1986:

21)美國報紙編輯人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 ASNE)1922 年 制定新聞事業信條(Canon of Journalism)第二條宣示新聞自由為不可或缺的人 權,1975 年重新修訂再闡述相同理念。世界中文報業協會(The Chinese Language Press Institute)共同信條第一條宣示:「新聞自由是人類的基本權利,應該堅信不 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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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新聞自由為專業特權的「第四權理論」在學界佔有一席之地,其建構的 新聞自由概念更是民主體制的有力憑藉。然而,相較理論學說的重要程度,台灣 司法實務對新聞自由的著墨是相去懸殊,甚至巧妙迴避,例如最高行政法院避用 此概念,司法院大法官未妥善闡釋其內涵與界限,反而轉向描述其他自由權利或 抽象憲法原則的既成慣例。簡言之,不是不表示意見,就是過門不入,顧左右而 言他,回應往往拐彎抹角。(石世豪,2010)以憲法釋字第 509 號解釋而言,即 使是因新聞涉及誹謗而聲請的釋憲,但對聲請書理由書隻字未提「新聞自由」, 而是以「言論自由」取而代之,(江嘉琪,2004: 4)該號解釋嚴守個人主義權利 觀之下有關法益權衡與比例原則的傳統法釋義架構,幾乎未替「新聞自由是制度 性權利」留下解釋空間。(石世豪,2009: 115-16, 372-73)

其實,在釋字第689 號解釋文提出前,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保障新聞自由,

但通說多認為新聞自由自「出版自由」延伸而來,故而同於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 範疇中。進一步而言, 憲法第十一條宗旨 在保障「表意自 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新聞自由是藉由報章雜誌 或廣播電視,以印刷、攝影或錄音方式,將各種資訊、意見或思想傳達於眾,其 表達形式符合「出版」形式,因此出版自由包括保障新聞自由。(林紀東,1993;

林世宗,2005: 126;法治斌、董保城,2014)另外,也可從憲法釋字第 364 號、

第509 與第 613 號推論為保障新聞自由。(許育典,2012: 7)

2011 年 7 月 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689 號解釋,開先例明文揭示 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依據,不僅首次正面肯認,並賦予具體內涵:「而為確保新 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 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其次,明確將新聞採訪自由納入憲法 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

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再次,回應經驗事實,正式保障一般人的採訪 權,以「功能」而非「身分」及「組織」界定採訪自由,開啟劃時代的里程碑,

「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 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 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石世豪,2011)綜言之,新聞自由首 獲憲法確切承認,保障範圍包含新聞採訪行為,保障主體除了任職於新聞機構的 新聞記者外,也包含一般通稱的公民記者。(法治斌、董保城,2014: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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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新聞自由的新內涵

傳統媒體時代,「第四權理論」主張新聞自由專屬新聞媒體,立論基礎在媒 體組織體制健全,能夠聘用專業評論寫手,具有獲取充分資訊及提供大眾資訊的 能力,唯有兼備這些條件才足以與龐大繁複的政府組織抗衡。相較一般人赤手空 拳,要監督政府,實在力有未逮。(林子儀,1999: 80)換言之,新聞媒體的特殊 地位源自新聞自由的保障。由於學理對新聞媒體寄予厚望,認其是專業保證,有 能耐與政府相匹敵,並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因而另眼相待,保障享有新聞自由的 特權,委託扮演「第四權」的代理角色,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有了學說加持,

逐漸成為社會的無形契約。因此,新聞記者這一行,原先界定相當清晰,是新聞 機構全職聘僱下組織中的成員。

到了數位時代,網際網路問世,傳播科技也有長足進步,促成網路新興媒體 與自媒體湧現。即使傳統媒體依舊佔盡優勢,大幅影響大眾的視聽內容,但已不 再獨占新聞發言權。有群不見於傳統媒體時代的報導者,異軍突起蔚然成風,別 具一格不容小覷,是網路數位時代的特有產物。

其實,傳統記者並無明確的入行門檻,更無須考取專業執照,與醫師、律師、

教師及社工等專業工作截然不同。如今,新形態報導者出現,更模糊新聞記者的 傳統定義,反映新聞自由的主體漸漸擴及至這群非典型的報導者,既有的媒體秩 序結構轉變,突顯新聞自由的權利歸屬須重新辯證:究竟是普遍人權還是專業特 權?

回顧歷史發展,代理的新聞體制不過是權宜之計,好讓公眾接觸新聞資訊。

(Hartley, 2009)當年傳播訊息不易且成本高昂,新聞業應運而生,暫時扮演傳 播管道的專業機構,受聘的專業人士則擔負把關資訊的角色,因而逐步建立一套 商業模式。隨著傳播技術進步普及,早期傳播難題迎刃而解,個人自行出版無所 不在,多數大眾兼具讀寫能力,專業記者不再獨領風騷,既然並非唯一的傳播中 介,意味特權逐漸淡化,專業與業餘的區別不再壁壘分明,媒體只是傳布資訊的 角色之一。(Shirky, 2008: 60, 62, 67, 73, 76;張讚國,2013: 19-20;姜華,2014:

221)換言之,由於早年科技昂貴,經營媒體的門檻高不可攀,投身其中者難以 替代,其實是歷史的偶然而非必然。當科技的門檻下降,傳統媒體地位不再屹立 不搖,自媒體蜂擁而出,即使不具雄厚資本,或未必受過新聞專業訓練,人人都 可享有新聞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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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新聞自由屬於職業特權的觀念,來自意識形態建構。(Preston &

Metykova, 2009: 41)這套職業意識形態(occupational ideology),背後仰賴頗具 規模與權力的實體制度支撐,也能指引新聞從業人員凝聚一套職務標準。

(O’Sullivan, Hartley, Saunders, Montgomery & Fiske, 1994: 270-71)但深究之,限 定新聞業參與的條件,區分我群與他群,本身就構成限制,與個人表意自由牴觸,

反而與「族群性」(ethnicity)有異曲同工之妙,不但阻礙《世界人權宣言》宣示

「新聞是人權」的理念,更藉雄厚資本擴大媒體經濟規模,掌握龐大的政治與文 化權力,逐步發展成媒體帝國。尤其現代傳播技術突飛猛進,足以充分發揮民主 潛能,人人可以協助民主體制運作,新聞專屬特權的觀念顯得不合時宜,新聞是 人權才是當道。一言以蔽之,新聞應是人權,而不僅是職業行為。(Hartley, 2009:

208, 210-11, 214-15)

回顧傳播領域、政治學門、歐洲法界對新聞媒體角色或功能的相關論述後亦 可發現,借助網路普及與時下科技條件成熟,個人媒體也能發揮新聞媒體的功能,

適當承擔維護公共利益的角色。

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主張大眾媒體的功能有三:一、監視環境──

提供資訊告知公眾社會情勢,以利妥善因應或趨吉避凶;二、協調反應──對社 會問題提出分析或解決之道,協調公眾對外在環境的決定;三、傳遞社會遺產──

協助傳承文化與價值,是社會教育的一環。(Lasswell, 1948: 37-51)宣偉伯(Wilbur Schramm)對此歸納為「守望」(surveillance)、「決策」(correlation)與「教育」

(education),(Schramm, 1964: 127-44)也就是「看守人」、「論壇」與「教師」

三種角色,闡述媒體的三大任務為「以新聞熟悉環境」、「以意見溝通想法」與「以 知識協助進步」,亦即一般所稱的「提供消息」、「提供意見」與「教育大眾」。(潘 家慶,1993: 53, 97)萊特(Charles R. Wright)則提出第四種功能──「娛樂」

(amusement),說明媒體是大眾生活的休閒調劑。(Wright, 1959)麥奎爾(Denis McQuail)又加上第五種功能──「動員」(mobilization),強調媒體具有推動某 種社會目標的作用。(McQuail, 2000: 98-99)

各式民主理論對民主體制有不同想像,也對媒體有不同期待。例如,「菁英 民主論」(democratic elitism)基於對權力不信任,側重媒體「監督」政府的功能;

各式民主理論對民主體制有不同想像,也對媒體有不同期待。例如,「菁英 民主論」(democratic elitism)基於對權力不信任,側重媒體「監督」政府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