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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資訊自主權,媒體生產新聞的自由自然不包含個人隱私。

大致上,為防止犯罪報導侵害人格權,應以匿名報導處理。若人格權與媒體 報導自由發生衝突,應以「限界確定衡量論」權衡,據此建立實名報導與匿名報 導的法則;若與公眾知的權利發生衝突,被報導人的基本人權則在次之,因而採 實名報導原則。(朱朝亮,2011: 36)為防止犯罪報導侵害正當法律程序,必須遵 循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原則,不是不能報導犯罪,或對犯罪行為視為無 罪,而是不能以報導預斷有罪。原則如下:一、媒體應就被告辯解作適度平衡報 導;二、若非重大案件,即非公眾必要知情事項,為避免侵害被告公平審判,應 採匿名報導或以嫌疑人○○○稱之;三、若有採實名報導的必要,不可以「人間惡 魔」、「高權貪官」、「不肖奸商」、「地方惡霸」等輿論審判用語;四、按程序採「階 段性嫌疑」而非「階段罪嫌」為報導。(ibid., 36-37)

以報導災難新聞而言,學者認為,不是不能拍攝當事人落淚畫面,前提是滿 足以下條件即不構成侵害:徵求同意、節制採訪、報導不渲染與有助社會成員共 同成長。(許瓊文,2011/3/21)不願曝光或接受傳播媒體採訪,是一種「沉默自 由」(freedom of silence)。(汪子錫,2012: 232)為了避免淪為新聞公害生產線的 產製材料,公眾有權利拒絕媒體不當採訪,理當享有免於媒體侵害的自由,是為 情緒不受打擾、隱私不受侵犯、名譽不許詆毀、尊嚴不容踐踏及行動不得妨礙,

此種主張亦是新聞自由的展現。

第三節 享有合宜傳播法制的自由

1861 年,英國廢除「印花稅」,國家箝制報業的力量撤離,從此由市場協調 運作,自由主義學說歌頌這是「自由報業」的勝利。此種論調是將商業報紙由廣 告所得之資金,當作是脫離政黨補助而成為自由而獨立報業。但事實上,商業邏 輯滲透報業,經營成本急劇提升,仰賴廣告維生,彼時以勞工階級為讀者群的激 進報業,本在英國報業史上佔有一席之地,卻因不受廣告主青睞,無力維持運作,

從此兵敗如山倒。報業大亨接手後,提升報紙經營成本,因而提高富有階級掌握 報紙所有權的可能,又屢屢干預編輯方針,新聞自由並未擺脫壓制。(Curran &

Seaton, 1997)

台灣情況亦然。報禁時期,國家權力處處箝制新聞自由,新聞業的唯一生路 是做黨國侍從。(林麗雲,2000)報禁開放,政治干預終於減弱,新聞媒體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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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枷鎖,資本勢力卻趁勢取而代之,從此步入經濟掛帥時代,(李金銓,2004;

胡元輝,2008: 14)諸多問題一一浮現:所有權集中、新聞商品邏輯、新聞從業 人員異化及公民權消逝。(林麗雲,2002: 16-20)顯見國家權力並非唯一影響新 聞自由的因素,商業力量亦是另一重大威脅。(潘家慶,1991)

1993 年《有線電視法》實施後,俗稱的「第四台」就地合法,吸引資本雄厚 的財團掌握先機跨足市場,導致有線電視所有權高度集中,尤其外資大幅入主,

以私募基金為主的操盤手段,不僅衝擊產業生態,更帶有極大風險。(楊艾俐,

2006;陳炳宏,2012)私募基金入主目標在「買低賣高」,因而專買發展成熟且 股價遭低估的公司,收購後積極介入重新整頓,力求降低成本、精簡人力及提升 經營績效,由於著眼點為短期獲利而非長期經營,待一切上軌道,隨即拋售賺取 鉅額價差。(監察院,2011)一言以蔽之,這種「殺雞取卵」的態度,打的如意算 盤是先「買下」(buy),再「剝光」(strip),最後「拋開」(flip)。(Henry, Thornton

& Kiley, 2006/8/6)由於手法惹議,另有「不安定國王」(the uneasy crown)之稱。

(The Economist, 2007/2/8)

就內容面而言,「跨媒體行銷」(cross-media promotion)是媒體所有權集中的 典型表現,媒體企業利用擁有不同媒體的優勢,積極在各媒體平台宣傳,共享再 利用同樣內容,減低成本支出。(Hardy, 2010)若藉由跨媒體經營的優勢,威脅 新聞媒體的自主,干預媒體內容,將造成「綜效偏差」(synergy bias)。(Williams, 2002)實證研究發現,跨媒體行銷的效果遠超越重複透過單一媒體,不但提高閱 聽眾的專注程度,又能增強記憶,提升可信度,甚至持較正面的態度。(Tang, Newton & Wang, 2007)

常見媒體集團替自己說好話,一面倒報導正面新聞,或置入涉己新聞,例如 自家主辦或引薦的商業展演活動,不避嫌在旗下媒體報導刊載播送,甚至當成自 家媒體的頭條報導。(余揚州,2009: 187;吳浩銘、林采昀,2013: 99-100)以《中 國時報》的〈傳教士牽線 路易 14 掀中國熱〉報導為例,內文直接提到:「由國 立故宮博物院、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聯合主辦……」(中國時報,2011a/11/6)聯合 報系舉辦的「兵馬俑‧秦文化特展」與「印度古文明‧藝術特展」,也是媒體利用本 行輔助經營跨領域事業的案例,不僅能降低廣告成本,又能充實自家報紙內容。

(林富美,2004)該報系 2008 年舉辦的「驚豔米勒-田園之美」特展,透過旗 下媒體鋪天蓋地大幅報導,展出期間又不停刊登政商名流及藝文人士的參展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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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提高曝光率,賺進逾新台幣一億元。(鄭功賢,2008)

借鏡國外案例,美國媒體大亨梅鐸(Rupert Murdoch)為顧及自家企業的利 益,不顧編輯自主,將旗下媒體當成傳聲筒或攻擊異己的利器。(Baker, 1998)義 大利的貝魯斯柯尼(Silvio Berlusconi)掌控當地三大民營電視台 Canale 5、Italia 1 與 Rete 4,控制百分之四十五的全國電視市場,擁有數家頗具影響力的報章雜 誌。他以雄厚的媒體勢力強化政治權威,再以政治權威掌控媒體,因此三度出任 總理,屢次度過政治難關,這種負面影響學界稱為「貝魯斯柯尼效應」(the Berlusconi effect)。(羅世宏,2011: 1)

隨著商業媒體規模日益壯大,唯有資金雄厚的特定階層能負擔經營成本,一 般人望塵莫及,幾乎沒有進出市場的自由。(Curran & Seaton, 1997)另外,自由 市場營造的「很多選擇」只是表象,實情卻是「很多相同的選擇」,大眾在看似 多樣的選擇中作出極其有限的選擇。所謂「自由報業」其實是「不自由報業」(unfree press)。(McChesney & Scott, 2004)總之,媒體併購在商言商,所有權集中引發 的疑慮不外乎報導內容更容易受外界干預,削弱監督政府職責,故而威脅民主社 會平等參與的核心價值。(Curran & Seaton, 1997; Baker, 2007)

除了媒體集團的掌控之外,廣告主亦是影響媒體的重要來源。1993 年起,電 子媒體逐步鬆綁,數量暴增,發展達到前所未有的境界。在這樣的產業結構中,

廣告收入是媒體的衣食父母,取決多寡的唯一標準則是尼爾森獨占的收視率調查。

由於此機制是廣告主下單的依據,媒體內部上下齊心奉為圭臬,為搶收視不惜走 偏鋒,無所不用其極。收視率不但影響廣告購買,又主宰部門考績、預算撥款、

新聞取材與排序、生死存亡、新聞守門人的生計、升遷與價值,更左右內容產製,

定調大眾口味,幾乎主導電視文化的一切,如此一來,媒體自然全力追求收視回 饋,割捨新聞專業。商業媒體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就連不是仰賴廣告獲利的公視,

也因需要一定的收看人數才有經營的正當基礎,而日益重視收視率。學者將「收 視率宰制新聞的現象」冠稱為「收視率新聞學」(ratings-driven journalism),強調 收視率為市場中主要的決定因素,甚至是唯一因素。(林照真,2009: 3, 275, 277)

尤其廣告市場僧多粥少,在財務拮据的困境,媒體便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此 時能生存才是關鍵,新聞品質根本無暇顧及。(劉旭峰,2006)於是為了節省開 支,抄新聞的歪風開始興起,電視台更在早晨讀報,失去挖掘新聞的能耐。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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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批評台灣媒體缺乏國際新聞,新聞從業人員的說詞多為「沒市場」或「觀眾不 愛看」,但其實癥結在國際新聞製作成本高,一般媒體少有駐外人員。(吳浩銘、

林采昀,2013: 88-91)

每當新聞公害竄出,官方或民間常會出面呼籲媒體自律,履行社會責任,回 應社會期待。(褚瑞婷,2013;胡幼偉,201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5/2/12)

規勸媒體自律,本是美事一樁,但此舉頂多填補法律的灰色地帶,節制不當報導 的效用十分有限。

當今媒體事業組織分工精細,且業主的事業觸角更廣泛,營利往往才是最大 目的。相形之下,自律並非營運的必要條件,也不具強制約束力,因而削弱媒體 追求的動力,(馮建三,1996;朱立熙,2008)充其量是道德上徒具形式的「約 束」、「守則」、「規範」或「宣示」。(Schramm, 1957: 357-68)此外,憲法並未解 釋自律的具體內涵與其法律定位,僅在大法官解釋文提及:「故享有傳播之自由 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 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 依法予以限制。」(石世豪,2009: 355)

1963 年 9 月 2 日,台北市報業新聞評議委員會成立。該會成員以國民黨黨 工為主,基於深怕得罪當局,僅以「社會責任論」評議社會新聞,政治新聞並無 仲裁空間。況且當初成立宗旨是為以新聞自律組織取代《出版法》,追求自律並 非初衷。(楊秀菁,2012)其次,欠缺制裁力量,業務側重受理申訴與書面評議,

自律功效屢受外界質疑,即使後來更名為「新聞媒體自律協會」,所謂「自律」

仍限定在監看媒體傳播內容、出版評議月刊及辦理傑出新聞人員獎項,依舊不具 約束力。此外,與受報導侵害者得以尋求救濟的司法審判及行政管制措施之間亦 無聯繫。再者,隨著時代演進,非傳統媒體組織大量出現,規範效力更顯局限。

(石世豪,2009: 168, 352-53)

顯見,自律的有效前提在於:具有制裁效力的規範制度。其配套措施有二:

一是「他律」,由專業組織的外部制衡機制共同建構自律所須的運作基礎;二是

「法律」,透過法制的強制力才能補強規範實效,如合理查證、平衡報導、事實

「法律」,透過法制的強制力才能補強規範實效,如合理查證、平衡報導、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