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海嘯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對公營銀行的挑戰與對策-以L銀行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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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辭 誠摯地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風險管理系教授張士傑博士,從題目討論 到個案研究與結論,適時地給予建議與斧正,使此篇論文得以順利完成。 另外,要感謝本篇論文的口試委員-資訊管理系季延平博士、凱基銀行魏 寶生董事長與保發中心梁正德總經理,在百忙之中撥冗審閱並提供寶貴意 見,使本篇論文更臻完整。 承蒙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的師長們一直以來的教導與付出,使我 在此學習殿堂中,得以充實新知及擴大視野;而李老師與周老師對國際金 融組戮力投入的精神與理念,是我學習的典範;EMBA辦公室冠杏助教給予 相關的諮詢與服務,令我銘感於心。 對於班上可愛的同學們,很高興有機會能和大家齊聚一堂,共享校園 時光。特別是我的好夥伴-淑貞與桂綺,從三月起每周六、日在國家圖書館 的共同奮鬥、分享心得,感謝兩位好同學的鼓勵與鞭策,感謝有妳! 能在從事多年的職場歲月裡再度踏入校園,要感謝許多長官的提攜與 鼓勵,尤其是黃副總經理忠銘,感念他對我工作能力的肯定與擢拔,好朋 友張經理森江鼓勵我再度進修,實現我進入政大校園就讀的夢想。 最後,謹將此份喜悅獻給我的家人,特別是我的太太及三個小孩-健 寧、冠穎與昱瑄,不僅在學習期間無法常伴其左右,還增添他們對我的掛 念與關懷。你們的獨立性與時時鼓勵,使我無後顧之憂,得以順利完成學 業,我愛你們! 天生 謹誌於 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2016 年 6 月艷陽高照的夏日裡. i.
(3) 摘要 2007年美國次級房貸違約衍生國際金融市場之流動性危機,造成金融 商品與資產價格下跌,銀行業損失擴大,流動性危機擴散成為健全性危機。 導致2008年9月雷曼公司倒閉,引發全球金融經濟危機,蔓延到全世界,百 年難得一見。歸納金融危機的緣由,主要為英美大型金融機構利用國際監 理裁定,進行營運套利,並從事高槓桿操作,無視於資本適足性的不足。 此外,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未能確保,表外交易特別是店頭衍生性交 易,揭露不透明,監理未能落實。導致金融市場機能失序,顯見國際金融 監理核心基準的巴賽爾資本協定,已無法因應金融創新與金融環境的巨變。 為處理本次全球金融危機所凸顯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解決銀行部 門的脆弱性問題,因此,2010年11月12日G20各國領袖通過『新巴塞爾協議』 (Basel III),提高銀行資本適足率與流動性的標準。 本文係以國內某家公營銀行在後金融海嘯『新巴塞爾協議』(Basel III),提高銀行資本提列要求與加強銀行流動性管理的 Basel III規範, 將 自 2013 年起分階段逐步實行,2019 年起則正式全盤施行;屆時更為嚴格 的規定,可能會促使銀行改變投資組合、影響銀行的準備金需求與流動性 管理策略,強化自有資本比率規範,並訂定槓桿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等 相關規定,對其資本適足性及流動性要求的挑戰與對策。. ii.
(4) 目錄 謝辭. ………………………………………………………………… ⅰ. 摘要 目錄 圖目錄 表目錄 第一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二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三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 ⅱ ………………………………………………………………… ⅲ ………………………………………………………………… ⅳ ………………………………………………………………… ⅴ 緒論 …………………………………………………… 1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研究目的與架構 ………………………………………… 6 研究流程 ………………………………………………… 8 相關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 ……………………………… 10 『新巴塞爾協議』(BASEL III)理論 …………………… 10 我國主管機關對 BaselШ 之規範 ………………………… 28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對銀行的影響 ………………………… 33 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與分析 …………………………… 38 個案分析 ………………………………………………… 38 組織編制、資本結構、獲利能力 ………………………… 44 個案之業務發展演變與營運現況 ……………………… 47. 第四節 業務未來發展方向 …………………………………… 50 第四章 研究個案面對的挑戰與對策 ……………………………… 54 第一節 個案銀行之風管政策與制度 ………………………… 54 第二節 新銀行資本適足性規範對個案銀行的挑戰與對策 ……… 60 第三節 新流動性規範對個案銀行的挑戰與對策 ……………… 6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1 第一節 結論 ……………………………………………………… 71 第二節 建議 ……………………………………………………… 73 附錄 A 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76 附錄 B 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表 …………………………………………… 79 參考文獻 ………………………………………………………… 82. iii.
(5) 圖目錄 圖 1-1:各國存放款利差(%)圖 …………………………………………… 5 圖 1-2:研究流程圖. ……………………………………………………… 8. 圖 2-1:BaselⅠ到 BaselⅡ、Ⅲ的發展歷程圖…………………………… 11 圖 2-2:《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簡單架構 …………………………… 13. iv.
(6) 表目錄 表 1-1:公股(公營)銀行市場占有率分析表 …………………………… 4 表 1-2:本國銀行收益結構存放款業務以外的收入占比分析表 ………… 5 表 2-1:BaselⅢ 之資本適足率比率標準………………………………… 16 表 2-2:流動性最低標準…………………………………………………… 17 表 2-3:BaselⅢ分階段實施時程 ………………………………………… 20 表 2-4:Basel III 自有資本定義及結構………………………………… 21 表 2-5:資本分級、最低需求及資本緩衝………………………………… 21 表 2-6:最低資本保留比率………………………………………………… 22 表 2-7:抗景氣循環緩衝最低資本保留比率……………………………… 23 表 2-8:可用之穩定資金(ASF) 的權數…………………………………… 27 表 3-1:土地銀行辦理耕者有其田佃農領地地價收起成果統計表……… 39 表 3-2:90 年受讓四家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改設情形 ………………… 41 表 3-3:91 年受讓四家農會信用部本部及其分部改設情形 …………… 43 表 3-4:土地銀行 90-104 年度稅前純益及繳庫數 ……………………… 46 表 4-1:金管會規定資本適足性之最低法定比率………………………… 60 表 4-2:個案銀行資本適足比率與同業比較……………………………… 61 表 4-3:個案銀行預估未來年度為符合法定比率各類資本缺口情形. … 61. 表 4-4:個案銀行預估未來年度為符合申設海外分行各類資本缺口情形 62 表 4-5:個案銀行預估未來年度為符合法定比率各類資本缺口情形. … 63. 表 4-6:個案銀行預估未來年度為符合申設海外分行各類資本缺口情形 64 表 4-7:自 104 年起各銀行應按月計算及申報 LCR,並逐年提升法定標準 66 表 4-8:104 年 6 月八大公股行庫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表 表 4-9:授信對象別分別適用之流出係數. v. ……………… 66. ……………………………… 67.
(7) 表 4-10:八大公股行庫之資產負債表放款占資產總額之比重表 ……… 67 表 4-11:存款現金流出係數表……………………………………………… 68 表 4-12:八大公股行庫之存款平均流失係數 …………………………… 69. vi.
(8)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經由 2008 年金融海嘯的教訓,全球監理方向從金融海嘯前僅重視個體 審慎監理,轉變成總體與個體審慎監理並重的監理模式,並且更加重視金 融機構體質之健全。 我國由於國內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之快速進展,金融業競爭日益劇 烈,復以 1990 年代初期,政府開放新銀行及新券商設立,直接金融市場逐 漸興盛,大型企業得不再倚賴銀行授信,逕自資本市場籌資,銀行因而競 相轉向中小企業及消費性貸款進行融資,銀行信用風險急速增。迄至 1995 年起國內經濟景氣下滑,企業倒閉冢數快速增加,銀行不良資產及逾放比 率逐漸上升。 自 2008 年金融危機以來,BCBS 體認到普通股權益之不足、混合資本 不足以吸收損失、銀行未持有超過最低資本需求以上之充足的資本緩衝、 未考量信用循環、未考量系統重要性銀行所帶來之風險、無槓桿比例之限 制以及對於複雜之證券化、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 掌握度之不足等問題,認為 Basel II 最低資本需求之計算公式資本(Capital)/ 風險加權資產(Risk Weighted Assets, RWAs)-8%似太固定且不具彈性,最低 資本需求應反映實際承受的風險。 為改善銀行對於流動性風險之管理及降低銀行對於短期資金之依賴, 增進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部位之短期復原能力。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風險 的因應能力,確保銀行持有足夠的高品質流動性資產,BCBS 於 2010 年 12 月發布一套全球一致之流動性標準「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 控 之 全 球 架 構 (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1.
(9)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1」,提出兩項流動性最低標準規範: 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 一、研究背景 我國金融業發展在政府推動開放與改革下,逐步健全發展,對於帶動 經濟成長有一定助益,於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提供產業資金管道以便利 投資活動的進行。惟數據顯示,近年金融服務業成長動能明顯縮小,可能面 臨的機會與挑戰 早期國內大部分金融機構均為公營企業,以公部門力量扶植私部門之 發展,確實於我國經濟成長初期提供穩定發展的力量。尤其銀行對於企業 經營資訊之掌握,亦能肩負監督企業經營之責任,發揮金融穩定作用甚鉅。 然而隨著金融效率的追求逐漸大過金融穩定,我國亦跟隨自由化的潮流, 於 1990 年開放十六家民營商業銀行之設立,為國內銀行業發展立下新的里 程碑。 此後公營銀行除面臨民營銀行的激烈競爭,還需配合政策指示放款或 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生存面臨相當嚴酷的挑戰,同時也面臨非民營化 無法提升經營績效的困境。我國於 1992 年公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 行細則」後正式展開公營事業民營化工作,首批列入民營化之銀行包括彰 化銀行(以下簡稱彰銀)、華南銀行(以下簡稱華銀)、第一銀行(以下簡 稱一銀)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台企),而於 1998 年起則陸續完 成部分公營銀行民營化的推動工作。到目前為止,除了中國輸出入銀行具 備專業業務特性不考慮民營化外,僅剩四家純公營銀行,若單以數量來評 斷民營化的成效,似乎成果斐然,然而部分不具公營銀行身份卻不脫公營 銀行色彩的「半民營化」現象,是否真能導入民營企業之活力,落實公營 1. 全文參見:BIS 網站 http://www.bis.org/publ/bcbs188.pdf 2.
(10) 民營化的初始目標,值得深入探討。 2001 年八月由陳總統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財金組共識為「公營 銀行徹底民營化」 ,2002 年行政院將金融改革列為未來施政重點,其中加速 公營銀行民營化為主要政策項目之一。具體而言,行政院於 2002 年 7 月成 立金融改革小組,並於 9 月 10 日提出具體主張有關加速公營銀行民營化方 案,其中包括具官股背景的行庫其政府持股需於 2005 年前降至 20%以下, 2010 年前全部釋出;四家公營銀行於 2006 年底完成民營化。 目前官股比重仍在 20%以上的銀行除了一銀、彰銀、華銀外,還包括 兆豐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中小企銀等。至於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及 輸出入銀行等三家仍維持 100%公營銀行。 本文就百分之百公營銀行面對後金融海嘯新資本協定 Basel III,強化 自有資本比率規範,並訂定槓桿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等相關規定,對其 資本適足性及流動性要求的挑戰與對策。. 二、研究動機 (一) 本研究目的是要了解公營銀行於金融產業發展之進程所扮演的角 色,及在發展過程中所面對的挑戰。 (二) 本研究動機是要了解公營銀行在面對金融的國際化,發展亞太地區據 點等競爭激烈的環境中,所面對的限制束縛及如何突破,以提升競爭 力: 1. 預算的鬆綁,用人費率的限制解除 2. 強化資本,提升資本適足性 3. 培育人才,創新的持續性. 3.
(11) (三) 為有效控管資金營運風險,維持適當之流動性,確保支付能力,以達 穩健發展及永續經營之目標,可能增加流動性資產及長期性金融債券 發行; 流動性資產需求增加意味著資產平均報酬會下降,而增加債 券供給將影響到債券價格,從而提升了債券殖利率。 (四) 公營銀行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不僅要主動創新,而且還必須不斷創 新,維護其競爭力,以提昇其經營績效。 表 1-1:公股(公營)銀行市場占有率分析表 排名 1 2 3. 本國銀行名稱. 總資產. 臺灣銀行 合庫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占率(%). 4,251,066. 10.67. 2,922,671. 7.34. 2,804,391. 7.04. 4. 臺灣土地銀行. 2,432,394. 6.11. 5. 第一商業銀行. 2,190,815. 5.50. 6. 華南商業銀行. 2,121,502. 5.33.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82,055. 5.23.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956,726. 4.91. 9. 台北富邦銀行. 1,846,362. 4.64. 1,719,741. 4.32. 其他銀行. 15,500,514. 38.91. 全體本國銀行合計. 39,828,237. 100.00. 10. 彰化商業銀行. 資料來源:2013 年本國銀行營運績效季報,中央銀行. 4.
(12) 表 1-2:本國銀行收益結構存放款業務以外的收入占比太小 單位:新臺幣佰萬元 總收益. 利息收入. 手續費收入. 年 度. 金額. 金額. 比重. 金額. (%). 比重. 公平市價變 動利益 金額. (%). 比重. 其他收益 金額. (%). 比重 (%). 2006. 1,601,677. 820,247. 51.21. 104,461. 6.52 258,273. 16.13. 418,696. 26.14. 2007. 1,785,090. 861,827. 48.28. 128,878. 7.22 402,574. 22.55. 391,811. 21.95. 2008. 2,404,373. 865,514. 36.00. 108,457. 4.51 561,165. 23.34. 869,238. 36.15. 2009. 1,213,371. 502,056. 41.38. 110,255. 9.09 482,349. 39.75. 118,711. 9.78. 2010. 1,173,255. 492,592. 41.99. 142,464. 421,463. 35.92. 116,737. 9.95. 2011. 1,491,928. 583,235. 39.09. 137,797. 9.24 463,298. 31.05. 307,599. 20.62. 2012. 1,456,213. 638,173. 43.82. 141,012. 9.68 387,293. 26.60. 289,735. 19.90. 2013. 1,534,455. 653,530. 42.59. 156,430. 27.95. 295,626. 19.27. 12.14. 10.19. 428,869. 資料來源:銀行局統計資料庫動態查詢系統,金融機構損益簡表─本國銀行。. 圖 1-1:各國存放款利差(%)圖.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金融統計月報,中央銀行. 5.
(13)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架構. 一、 研究目的 由上節公營銀行除面臨民營銀行的激烈競爭,還需配合政策指示放款 或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生存面臨相當嚴酷的挑戰,同時也面臨非民營 化無法提升經營績效的困境發展歷史看來,從 1992 年公布「公營事業移轉 民營條例施行細則」開始,2001 年「公營銀行徹底民營化」,2002 年行政 院將金融改革列為未來施政重點,其中加速公營銀行民營化為主要政策項 目之一。具體而言,行政院於 2002 年 7 月成立金融改革小組,加速公營銀 行民營化方案,已然使金融產業市場之合縱連橫時期,此時公營銀行各項 業務的市占率變化,藉由所收集的資料作分析、詮釋以及所發現的結果, 找出解決之道。 綜而言之,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有四: (一) 藉由本研究了解台灣公營銀行於金融產業發展之進程所扮演的角色,及 在發展過程中所面對的挑戰。 (二) 經由研究了解台灣公營銀行過去市場經營環境,現今經營市場環境的改 變。 (三) 探討所收集的資料作分析、詮釋以及所發現的結果,找出個案之問題。 (四) 面對『新巴塞爾協議』(Basel III),強化自有資本比率規範,並訂定槓 桿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等相關規定,對其資本適足性及流動性要求的 挑戰與對策。. 6.
(14) 二、 研究架構 論文之架構分三大部分:緒論、本論、結論 第一部分緒論,旨在「提出問題」 ,本論文〝緒論〞透過「研究動機與目的」, 並回顧向關理論與文獻探討,以界定研究問題之時間、空 間、對象及方式。 第二部分本論,旨在〝分析問題〞為論文核心部分,為完成本論文研究目的, 透過研究架構、研究途徑、研究方法,以實證方式分析問題。 並藉由探討個案銀行在 2013 年後『新巴塞爾協議』(Basel III),強化自有資本比率規範,並訂定槓桿比率、流動性覆 蓋比率等相關規定,對其資本適足性及流動性的要求。 第三部分結論,旨在〝解決問題〞藉由所收集的資料作分析、詮釋以及所發 現的結果,找出解決之道,並做出結論與建議。. 7.
(15)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論文架構. 一、 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先確立研究背景與動機,並說明研究目的與範 圍,透過相關理論暨文獻探討,做為個案銀行面對的問題之基礎。研究架構與 範圍確立後,即進行研究方法設計。藉由研究個案之資料分析,並就統計分析 結果予以介紹,找出個案銀行自有資本及流動性覆蓋率問題所在,進而研究個 案面對的挑戰與對策,並提出詰問與建議。.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研究對象之相 關資料. 資料統計與 分析. 實證結果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1-2 研究流程圖 8. 個案分析與 說明.
(16) 二、論文架構 本文除了參考文獻外,全文共分為五章,各章之內容概略如后: 第一章. 緒論. 首先介紹研究背景與動機,並說明研究目的與範圍及相關研究流程。 第二章. 相關理論暨文獻探討. 新巴塞爾協議』(Basel III)理論發展歷程與三大支柱內涵簡介,2008 年 金融危機暴露出的問題顯示,由於過去金融機構使用過度的財務槓桿操 作,導致資本適足率不足,資產品質不佳,以及金融機構間之緊密連結的 總體重要系統性風險,使金融危機更為擴大,導致全球經濟蒙受重大損失。 分別就銀行自有資本之吸收損失的提升,另就銀行流動性覆蓋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主要為改善銀行長期結構上流動性期限錯配問題。該兩項 流動性比率之內容及標準,加以彙集整理。 第三章. 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與分析. 說明本文研究對象之個案分析、個案之業務發展演變與營運現況、個 案之風險政策與制度等選取資料的來源,並就統計分析結果予以介紹。 第四章. 研究個案面對的挑戰與對策. 除探討探討所收集的個案資料作分析、詮釋以及所發現的結果,找出 個案之問題及對其資本適足性及流動性的要求外,並分析其面對之挑戰與 因應對策之主要因素。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將實證之結果歸納結論,提供銀行管理者風險管理政策及資產配置之 參考,並說明研究限制及提供後續研究相關建議。. 9.
(17) 第二章. 相關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新巴塞爾協議』(Basel III)理論.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發展歷程與三大支柱內涵簡介 (一)BaselⅠ的起緣與規定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自 1988 年 7 月發布 Basel I,隨著全球 金融情勢的改變,分別於 1996 年 12 月增訂市場風險計提規範,於 2004 年 6 月發布 Basel II,於 2009 年 7 月修正證券化及交易簿規範,於 2009 年 12 月發布 Basel III 諮詢文件,Basel III 於 2013 年 1 月起生效,並 且於 2019 年 1 月起全面實施。 Basel Ⅰ 形成之歷史背景(1988 年) :大型跨國銀行營運不善,影響 國際金融市場之穩定;無國際性銀行之資本適足率統一規範,造成不公平 競爭環境。 Basel Ⅰ 之主要規定:訂定銀行資本之定義,信用風險分類評量-不 同類別資產採用不同之風險權數。 Basel Ⅰ 施行對金融產業之正面影響:改變對銀行評判之標準(規 模→財務結構&適足資本高低) ,銀行改變經營策略(開始重視維持適足資 本以確保永續經營),銀行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化。 Basel Ⅰ計算公式(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註:1996 年市場風險納入 Basel Ⅰ計算範疇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Risk-Weighted Assets) =風險權數 X EAD 10. X 12.5.
(18) 風險權數:同一資產類別,適用同一風險權數,如 住宅不動產→50% 企業型暴險→100% (二)Basel Ⅰ之檢討:無法滿足銀行風險管理能力逐步提升下之需求, 同類資產固定風險權數,無法反應資產品質之差異, 金融創新與風險沖抵技術之提升,無法反映在資本計提上。 (三)BaselⅠ到 BaselⅡ、Ⅲ的發展歷程 圖 2-1:BaselⅠ到 BaselⅡ、Ⅲ的發展歷程圖 1988 年 7 月 BaselⅠ. 信用風險. 1996 年 1 月. 1999 年 6 月. 2001 年 1 月 2003 年 4 月. 加入. 第一版. 第二版. 市場風險. 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 關注單一風險之量化 風險敏感性較低. 2004 年 6 月. 2006 年 6 月. 2007 年起. 第三版. BaselⅡ. BaselⅡ. 正式實施. 諮詢文件. 修訂版. 完整定稿版. BaselⅡ. 關注完整之風險衡量 風險敏感性較高. 2009 年 7 月. 2009 年 12 月「強化金融部門回復能力. Basel Ⅱ. (Strengthening the resilience of the. 增修規定. banking sector)」 與流動性風險等諮詢文件. 2010 年 12 月 正式公布定版 Basel Ⅲ: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 Basel Ⅲ: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11.
(19) (四) BaselⅡ三大支柱簡介 在《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框架中樹立三大支柱,分別為:最低資本要 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 監 管 部 門 監 督 檢 查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市場紀律(Market Discipline)。關於第一支柱最低資 本要求,《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有鑒於原 1988 年《巴塞爾協定》對於風 險敏感度之欠缺,發展出以信用風險為主幹之風險計提法則,並且寬認信 用評等方式,無論採內部評等法或標準法(由外部評等機構評級資本品 質),均設有一定之規範。而本次《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有別於 1988 年 之《巴塞爾協定》最大不同點在於其另設有第二及第三支柱,引入政府面 向之金融監管體系,與市場面向之市場紀律,從而,針對風險控管,《新 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不僅侷限於銀行體系內部資本計提之方式,更擴及有 關政府與市場面向,而力求其全面性及完整性。 《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簡單架構,如下圖所示:. 12.
(20) 圖 2-2:《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簡單架構. (五)2008 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問題: 本次全球金融危機顯示,由於過去金融機構使用過度的財務槓桿操作, 導致資本適足率不足,其中一些國際性銀行之普通股權益占風險性資產甚 至不到 1%,資產品質不佳,以及公司治理不足導致對信用與風險管理不足、 財務缺乏透明度、風險管理及監理過度地強調在個別的金融機構上而忽略 系統性重要(systemically important)金融機構間之緊密連結的總體重 要系統性風險,使金融危機更為擴大,導致全球經濟蒙受重大損失。 資本適足率一概採行百分之八標準是否恰當? 1. 一概採行百分之八的法律依據 規定在 1998 年報告書中,巴塞爾委員會 即說明資本適足率採行百分之八的明確依據。惟隨著《新版巴塞爾資本協. 1. Basel Committee,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in Banking Supervision, 1998. 13.
(21) 定》於 2004 年底定案,並於 2006 年底施行,新版本所作之更動主要著眼 於三大支柱之確立,以及風險計提之敏感度提高,但衡諸實際, 《新版巴塞 爾資本協定》並未將 8%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提高。反觀目前國際金融市場 蓬勃發展,表外項目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推陳出新,緊守最低資本適足率百 分之八是否仍然符合實際情勢,則生爭議。有學者認為,大型銀行與小型 銀行間,以及國際銀行與當地銀行間所採取之資本適足率標準應有所區 別,另就國家別而言,世界銀行亦建議針對新興市場國家之銀行計提資本 適足率時,應考慮發展中國家相對脆弱及不穩定之總體經濟條件,而採取 較《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要求更高之資本適足. 二、巴塞爾資本協定Ⅲ 為解決上述該等問題,巴塞爾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自2009年起,陸續發布多項資本與流動性改革計畫,經2010 年11月南韓首爾G20領袖高峰會討論確認後,於2010年12月定版發布,簡稱為 BaselⅢ,BaselⅢ於2013年1月起生效,並且於2019年1月起全面實施。 (一)Basel Ⅲ資本與流動性改革 BaselⅢ之改革重點,除強調個體審慎(microprudential)監理改 革,提高個別金融機構面臨不利情境時之復原能力外,更強調總體審慎 (macroprudential)監理改革,以降低銀行體系共同暴險與順循環問題可 能產生之不利影響。 1.個體審慎監理改革 BaselⅢ個體審慎監理改革,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強化個別銀 行之資本與流動性規範;(2)增進相關金融監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治 理;以及(3)強化市場紀律。 (1)改革資本適足性規範. 14.
(22) i. 提高資本品質 Basel Ⅲ要求銀行提高資本品質,包括銀行資本須以最高 品質之普通股權益 (common equity)為主,且普通股權益將採用 更嚴格定義,法定資本扣除項目須全數由普通股權益扣除,以及 取消第3類資本等。此外,BCBS進一步要求銀行發行非普通股之 第1類及第2類資本工具,須附加當主管機關認定銀行無法繼續經 營時,得強制將該等資本工具轉銷或轉換為普通股以吸收損失之 條款。 ii. 擴大風險性資產涵蓋範圍 針對資產證券化交易,BaselⅢ 提高複雜型資產證券化金 融工具之風險權數,增加資產負債表外工具暴險之資本計提,並 要求銀行對證券化交易採行更嚴謹之信用分析。針對交易簿交 易,BaselⅢ 要求銀行至少每週計算壓力情境下之市場風險值 (stressed value-at-risk)且計提額外資本,並要求採用模型計 算個別風險(specific risk)之銀行,增加計提99.9%信賴水準及 持有期間1年之增額風險(incremental risk) 所需資本。此外, BaselⅢ 亦要求銀行強化交易對手風險之資本計提及風險管 理,包括採用景氣不佳期間資料以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所需資 本,以及就交易對手信用品質下降之風險額外計提資本。 iii. 提高資本比率水準 為提高銀行吸收損失之能力,BaselⅢ 規定普通股權益比 率由2%提高至4.5%,第1類資本比率由4%提高至6%,且新增2.5% 之資本保留緩衝(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全由普通 股權益支應。此外,針對順循環問題,BaselⅢ 規定各國金融主 管機關依據該國信用擴張情形,要求銀行額外計提0-2.5%逆循環 15.
(23) 資本緩衝(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 ,以限制信用過 度擴張,且全以普通股權益支應。提高後之資本比率水準。 表2-1:BaselⅢ 之資本適足率比率標準 項. 目. 普通股權益 (%). 最低比率. 4. 第1類資本 (%) 6. 資本總額(%) 8.0. … . 2 . 0 . 最低比率+資本保留緩衝 8 10.5 5 5 7.0 . . 逆循環資本緩衝 0 5 -5 註:普通股權益已減除法定資本扣除項目。 2. 5 iv. 增訂槓桿比率 . 5 為彌補現行與風險連結之資本適足性規範的不足,限制銀 資本保留緩衝. 行體系過度槓桿操作,並降低模型風險(model risk)對銀行最低 資 本 水 準 之 影 響 , BaselⅢ 導 入 與 風 險 無 關 之 槓 桿 比 率 (leverage ratio),計算公式為第1類資本除以總資產,其中第1 類資本採BaselⅢ 較嚴格定義,總資產則包括表內及表外資產。 槓桿比率初步訂為3%,將自2013年起進行平行測試,2017年上半 年前完成所有檢討修正,並自2018年起納入第一支柱正式實施。 (2)訂定全球流動性規範 BCBS針對金融危機期間出現流動性資金快速枯竭之問題,提出 全 球 適 用 之 兩 項 流 動 性 最 低 標 準 , 包 括 : (1) 流 動 性 覆 蓋 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目的在於強化銀行因應短期流 動性需求之能力;(2)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主要為改善銀行長期結構上流動性期限錯配問題。 改善銀行的流動性管理 Basel III 推出銀行流動性及融資情 16.
(24) 形的兩項全球監理標準(見表 2-2),以提昇銀行管理短期及長期 流動性枯竭風險的能力。 表2-2:流動性最低標準 比率種類. 內. 容. 最低標準. 目. 的. 流動性覆蓋率 未抵押之高品質流 動 性資產/30天淨現 >=100% (LCR) 金流出. 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風險之 因應能力,確保銀行有足夠 之高品質流動性資金,以因應 短期(30天)流動性壓力情況。. 淨穩定資金比率 可用穩定資金/應有 >100% 穩定資金 (NSFR). 強化銀行長期資金結構之健 全性,確保銀行以較穩定資 金支 應業務所需。. i. 提升短期韌性: 流動性覆蓋比率在提昇短期韌性方面,Basel III 推出流 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規定,以確 保銀行在承平時期擁有健全的融資架構,握持足夠的高品質流動 性資產,確保央行僅作為銀行在流動性壓力時期的最後貸款者 (lender of last resort),而非第一貸款者(lender of first resort)。再者,確保銀行有足夠的高品質流動性資產,足以讓 銀行在嚴峻壓力情境下撐過 30 天,這能讓銀行管理階層及主管 當局有足夠時間去推出妥適的行動,或能有序地清理銀行,避免 單一銀行事件擴大成系統性風險。 流動性覆蓋比率= ≥ 100% ii. 強化長期韌性: 淨穩定資金比率在提昇長期韌性方面,Basel III 推出淨 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以創造額 外的誘因,來鼓勵銀行在可持續的結構基礎上,以更穩定的資金 17.
(25) 來支應業務所需。 淨穩定資金比率= > 100% 高品質流動性資 產 30 天淨資金流出可用的穩定資金 應有的穩定資金 2. 總體審慎監理改革 (1)降低順循環問題 為降低資本適足性規範之順循環問題,BCBS提出「資本保留 緩衝(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及「逆循環資本緩衝 (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兩項總體審慎監理有關之 資本計提規定,並建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 以預期損失法(expected loss approach)計提損失準備,以 降低損失準備計提作業之順循環影響。其中,資本保留緩衝係要 求銀行在最低資本水準之上,額外持有2.5%之資本;若銀行該比 率低於2.5%,則依不足程度限制其盈餘及紅利分配,以保留更多 資本。至於逆循環資本緩衝,比率介於0-2.5%之間,BaselⅢ 要 求各國監理機關以信用/國內生產毛額(credit / GDP)比率為基 礎,並採行適當之判斷準則,監控及評估國內信用成長情形,以 決定適當之逆循環資本緩衝水準。 (2)因應系統風險與相互關連性 BCBS及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 針對系統風險,正研擬一套完整解決方案,包括計提系統風險附 加資本(systemic capital surcharge)、或有資本 (contingent capital)及以債轉股(bail-in debt)機制等,要求系統重要性金 融機構(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SIBs)具有遠高於最低 標準之損失吸收能力。另BCBS亦正研擬用以判斷金融機構是否為 系統重要性之量化及質化指標,並就強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 18.
(26) 額外損失吸收能力及降低該等金融機構間之風險外溢,研究其他 可行方案,例如計提流動性附加資本(liquidity surcharge)、 對大額暴險採更嚴格限制及強化對其金融監理等。此外,金融危 機教訓顯示,有秩序地處理跨國問題銀行是降低系統風險及太大 不能倒問題之重要關鍵,故建立跨國問題銀行處理機制,亦是 BCBS重要改革課題。 (二)BaselⅢ之影響評估及分階段實施計畫 為瞭解BaselⅢ對個別銀行、整個金融體系及總體經濟之衝擊, BCBS於2010年初進行 綜合量化影響評估,結果顯示若立即實施 BaselⅢ,將導致銀行資本比率下降及部分銀行有增資壓力,惟亦表 示若給予8年過渡期間,應可提供銀行充分時間轉換至新規定,不致 於妨礙經濟復甦。另BCBS與FSB於2010年初聯合進行總體經濟衝擊評 估,其主要結論為:(1)長期而言,BaselⅢ對總體經濟有淨效益; (2)8年過渡期間內,BaselⅢ對總體經濟之衝擊不大。據此,BCBS於 2010年12月宣布將給予銀行8年過渡期間,並自 2013年起開始逐年 提高資本比率水準,至2019年起完全適用BaselⅢ(如表2-3)。. 19.
(27) 表2-3:BaselⅢ分階段實施時程 2011. 2. 2013 0 監 平行適用期間 1 理 槓桿比率 2013.1.1~ 2017.1.1 機2015.1.1開始揭露 2 關 最低普通股 監 3.5% 權益比率 管.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4.5%. 4.5%. 4.5%. 4.5%. 納入第 一支柱 4.0%. 4.5%. 0.625% 1.25% 1.875% 2.5%. 資本保留緩衝 最低普通股+ 資本保留緩衝. 3.5%. 4.0%. 4.5% 5.125% 5.75% 6.375%. 7.0%. 最低第一類 資本要求. 4.5%. 5.5%. 6.0%. 6.0%. 6.0%. 6.0%. 6.0%. 最低總資本 適足比率. 8.0%. 8.0%. 8.0%. 8.0%. 8.0%. 8.0%. 8.0%. 最低總資本+資 本保留緩衝. 8.0%. 8.0%. 8.0% 8.625% 9.25% 9.875% 10.5%. 不合格之非核心 第1類資本或第2 類資本工具. 自2013年起分10年逐步淘汰. 觀 流動性覆蓋率 察 期 開 觀 察 淨穩定資金比率 始 期 開 始. 正式 適用 正式 適用. (三)BCBS其他持續與未來工作重點 巴賽爾監理委員會(BCBS)未來將持續關注之工作重點為:(1) 在證券化資本架構下使用外部評等情形與其影響;(2)加強跨國境的 銀行退場處理機制;(3)依據本次金融危機教訓重新檢視並更新有效 的銀行監理核心原則;(4)檢視風險權數法的完整性;(5)周邊法規 (影子銀行):在BaselⅢ下藉由銀行建立影子銀行(如:SIVs, CDOs) 的誘因降低;強大一致性對銀行業之規章與監理降低影子銀行的風 險;需適當的監理影子銀行。 20.
(28) 1. Basel III 強調銀行自有資本之主要目的在於吸收損失,自有資本包 括普通股權益(Common Equity Tier 1, CET1)、額外第一資本 (Additional Tier 1 Capital, AT1)及第二類資本(Tier 2, T2)。 表 2-4:Basel III 自有資本定義及結構 自有資本. 繼續經營條件下 吸收損失方式. 主要特性. 普通股權益 CET1. . 額外第一類資本 AT1 . 清算條件下 吸收損失方式. 普通股 儲備金(保留盈 餘) 較少監理性調 整項目. . 當損失發生 時,降低保留 盈餘. 清償順位居後. 長期吸收損失 工具 完全自主權債 息/股利. . 自主權債息/ 股利 如果認列負 債,降低資產 帳面價值/公. 清償順位居中 償付點:無法存 續降低資產帳 面價值/公債轉 換. . 債轉換等 第二類資本 T2. . . 次順位債 到期日>5 年 義務性債息. . 無. 清償順位居前 償付點:無法存 續降低資產帳 面價值/公債轉 換. 2. 資本分級:針對不同吸收損失程度之資本,訂定不同的最低資本需 求,並且建立資本緩衝制度,資本需求及資本緩衝如下: 表 2-5:資本分級、最低需求及資本緩衝. 最低資本需求 Minimum A 留存緩衝 Conservation buffer B A+B 抗景氣循環緩衝範圍 Countercyclical buffer range. 普通股權益. 第一類資本. 總資本. CET1. T1. Total Capital. 4.5%. 6.0%. 8%. 2.5%. 2.5%. 2.5%. 7.0%. 8.5%. 10.5%. 0~2.5% 21.
(29) (四)資本緩衝 1. 留存緩衝資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1) 目的:為在壓力期間,儲備高於最低資本需求之緩衝,並且確保 銀行於資本水位低時,其盈餘被用於重建緩衝,BCBS 建立留存緩 衝資本機制,於普通股權益項下增加 0~2.5%之緩衝,並就未達該 緩衝要求之銀行,限制其發放股利、分紅或股份買回。 (2) 最低資本保留比率:依據個別銀行 CET1 比率,規定其最低資本 保留比率如下: 表 2-6 最低資本保留比率: 普通股第一類資本比率. 資本緩衝. 最低資本保留比率. CET1. 區間百分比. (以盈餘百分比表示). 4.5%~5.125%. <=25%. 100%. >5.125%~5.75%. >25%~50%. 80%. >5.75%~6.375%. >50%~75%. 60%. >6.375%~7.0%. >75%~100%. 40%. >7.0%. >100%. 0%. (3) CET1 最低資本需求為 4.5%,另加計 0%~2.5%區間的留存緩衝資 本,BCBS 將此區間劃成 4 種等級,分別給予不同之股利發放程度 限制。 (4) 資本緩衝區間百分比:假設某銀行 CET1 比率為 6%,資本緩衝百 分比為 60%=(6%-4.5%)/2.5%,資本緩衝區間落在>50%~75%, 其最低資本保留比率為 60%,意即該銀行之盈餘將有 60%限制保 留下來,餘 40%之盈餘始得作發放股利、分紅或股份買回。 2. 抗景氣循環緩衝(Countercyclical buffer): (1) 目的:為在信用過度成長期間,增加資本緩衝,以避免信用過度 22.
(30) 擴張或導致系統性風險。 (2) 計算方式:監理機關依據個別信用暴險程度,一般以 credit/GDP 為參考指標,設置 0%~2.5%抗景氣循環緩衝。 (3) BCBS 給予監理機關設置抗景氣循環緩衝之裁量權,依據其信用成 長程度建立 0%~2.5%抗景氣循環緩衝,假設信用過度擴張,監理 機關要求銀行設置 2.5%之抗景氣循環緩衝,最低資本保留比率將 調整如下(表 2-7): 表 2-7:抗景氣循環緩衝最低資本保留比率 普通股第一類資本比率. 留存緩衝. 最低資本保留比率. CET1. 區間百分比. (以盈餘百分比表示). 4.5%~5.75%. <=25%. 100%. >5.75%~7.0%. >25%~50%. 80%. >7.0%~8.25%. >50%~75%. 60%. >8.25%~9.5%. >75%~100%. 40%. >9.5%. >100%. 0%. i. CET1 最低資本需求為 4.5%,另加計 0%~2.5%區間的留存緩衝資 本及監理機關要求 2.5%之景氣循環緩衝,CET1 必須達到 9.5%(4.5%+2.5%+2.5%)以上,始不受盈餘保留限制。 ii. 資本緩衝區間百分比:承前例,假設某銀行 CET1 比率為 6%, 資本緩衝百分比將降為 30%=(6%-4.5%)/(2.5%+2.5%),資本緩衝 區間落在>25%~50%,其最低資本保留比率為 80%,意即該銀 行之盈餘將有 80%限制保留下來,餘 20%之盈餘始得作發放股 利、分紅或股份買回。. 23.
(31) (五)加強風險覆蓋 1. 再證券化部位暴險 提高複雜型資產證券化金融工具之風險權數,並且要求銀行對證券化 交易採嚴謹的信用分析。 2. 交易簿暴險 要求銀行計算壓力情境下的市場風險值(stressed value-at-risk; stress VAR),並且要求增加計提增額風險(incremental risk)所需 資本。 3.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1) 要求銀行計算壓力情境下的暴險情形。 (2) 為強化銀行交易對手風險之資本計提及風險管理,就交易對手 信用品質貶落之風險,額外計提資本。 (3) 提供誘因促使銀行使用集中交易對手(central counterparties)作結算。 (六)槓桿比率 1、目的:限制銀行過度槓桿化操作,避免進一步危害整體金融及經濟 體系;導入與風險無關之槓桿比率,作為現行以風險基礎衡量資本 適足性規範之補充。 計算方式:修正後第一類資本除以總資產(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項 目)*100%>=3%。 2、修正後第一類資本:採用 Basel III 新定義,並且為避免重複計算, 若資產項目已由分子之資本扣除,分母之總資產亦不計入。 3、總資產:原則採用會計帳上金額 (1) 附條件及證券化融資交易(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SFT):以會計帳上金額衡量,並得適用 Basel II 之抵銷(netting). 24.
(32) 規定。 (2) 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會計帳上金額加計潛在暴險金額(Basel II 當期暴險法 current exposure method 衡量,並得適用 Basel II 之抵銷(netting)規定。 (3) 其他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credit conversion factor;CCF) 原則上採用 100%,但對於銀行可無條件撤銷之承諾項目 (unconditionally cancellable commitments; UCC),CCF 為 10%。 4、實施時程:2013 年起平行測試,平行測試期間之最低比率訂為 3%, 2017 年上半年完成檢討修正,2018 年起正式將槓桿比率納入第一 支柱實施。 (七)Basel III流動性管理規範 為改善銀行對於流動性風險之管理及降低銀行對於短期資金之依 賴,BCBS 於 2010 年 12 月發布一套全球一致之流動性標準「Basel III: 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全球架構(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2」,提出兩項流動性最低標準規範:流動性覆蓋比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 1、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1) 目的:增進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部位之短期復原能力。強化銀行短期 流動性風險的因應能力,確保銀行持有足夠的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 支應於壓力情況下之短期(30 天)資金淨流出。 (2) 計算方式: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未來 30 天之資金淨流出 i. 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之基本特徵:. 2. 全文參見:BIS 網站 http://www.bis.org/publ/bcbs188.pdf 25.
(33) . 低信用與市場風險. . 容易評價. . 與風險性資產低度相關. . 於已開發市場或被認可之交易市場掛牌. ii. 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之市場特徵 . 活躍且具規模之市場. . 忠誠造市者之呈現. . 低市場集中度. . 符合央行盤中及隔夜流動性需求. (3) 標準:流動性覆蓋比率(LCR)不得低於 100%,意即銀行必須持有足夠 的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彌補壓力情境下未來 1 個月之資金缺口。 2、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 (1) 目的:增進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部位之長期復原能力。於市場穩定時 期,避免銀行過度依賴批發性融資,並且促使銀行對表內外資產流動 性風險作更精確之評估;於市場不穩定時期,防止流動性覆蓋比率 (LCR)急速下降。 (2) 計算方式:可用之穩定資金(available amount of stable funding; ASF)/業務所需之穩定資金(required amount of stable funding; RSF) i. 可用之穩定資金(ASF):資本、到期日 1 年以上之負債及存款,並 依穩定程度給予不同的權數 ii. 業務所需之穩定資金(RSF):銀行持有供長期使用之資金,並依長 期使用程度給予不同的權數 (3) 標準: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 不得低於 100%,意指銀行必須持有足 夠的長期資金來源以支應其業務之長期資金運用需求。. 26.
(34) 表 2-8:可用之穩定資金(ASF RSF) 的權數 借款及負債. 活期及定期存款. 無擔保及由非金 資本. 融企業客戶、主. 到期日. 優先股 (Tier1&Tier2). 其他. 權實體、央行、. 穩定. 較不穩定. 90%. 80%. 多邊發展銀行等 提供之資金 <1 年. 0%. 0%. 50%. 100% >=1 年. 100%. 100%. 100%. 貸款 到期日. 零售及小型企 金融機構. 公司. 住宅抵押貸款 業客戶. <1 年. 0%. 50%. 85%. >=1 年. 100%. 100%. 100%. 65%. 上市權益類證券及黃金 主權實體、央行、多 到期日. 公司債及擔保債券. 邊發展銀行等發行或. 黃金及. 擔保債務. 權益. 金融機構 >=AA-. A+~A-. 0% RW. 20% RW. <1 年. 0%. 0%. 0%. 0%. 0%. >=1 年. 100%. 20%. 50%. 5%. 20%. 50%. 27.
(35) 第二節 我國主管機關對 BaselШ之規範 因應 Basel Ⅲ主要法規之修正情形 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我國爰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參酌國際清 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之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即巴塞爾資本 協定),依據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授權訂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 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後更名為「銀行資本適足性及 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後為因應全球金融市場之發展與演 變,經參考國際相關規範,並考量我國銀行業之業務特性、實務作法及經營環境 後,業歷經七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因應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BCBS)於九十七年之金融 危機後,為改善銀行體系承擔來自經濟及金融層面衝擊之能力,提升銀行體系之 穩健性,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強化銀行體系穩健 性之全球監理架構」(Basel Ⅲ: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以下簡稱 Basel III),提出強化全球 資本規範之改革方案,其內容包括修正銀行自有資本之組成項目、逐年提高最低 資本要求、建立槓桿比率及授權各國主管機關訂定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措施等。 另為強化銀行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工具承擔損失之能 力,BCBS 於一百年一月十三日再發布「確保銀行在發生無法存續事件時吸收損失 之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s to ensure loss absorbency at the point of non-viability),明定銀行發行上開資本工具時,應於發行條件明定如發生 觸發事件時,應將該資本工具轉換為普通股或辦理債務註銷;亦或除非當地國已 有法律明定觸發事件發生時,該等資本工具應於納稅義務人遭受損失前,優先用 以吸收損失;亦或主管機關要求發行銀行應於發行條件揭露該等資本工具將受上 開吸收損失條件之限制。 經審視 BCBS 本次修正內容,適用於本國銀行業確有助於強化本國銀行之資 本適足性,並提升風險承擔能力及國際競爭力,以維持金融穩定,爰修正本辦法。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十六條,本次修正十一條、刪除四條、新增六條,修正後條文 計十八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因應 Basel III,修正資本組成項目及最低資本要求等規範,明定自有資本 28.
(36) 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係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 率,並增訂上開三項資本比率及槓桿比率之定義,修正第一類資本之定義, 配合刪除第三類資本,刪除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定 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資本組成項目之修正,明定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及合併普通股權益比 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 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計算合併之上開比率。(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因應 Basel III 增訂槓桿比率之計算,為避免銀行過度運用財務槓桿,爰增 訂銀行應計算本行及合併之槓桿比率,其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修正條 文第四條) 四、因應 Basel III 提高法定資本要求,明定自一百零八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不 得低於百分之七、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及資本適足率不得 低於百分之十點五;並明定自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七年之過渡期間內普通股 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要求。(修正條文第五條第 一項) 五、由於 Basel III 授權各國主管機關訂定抗景氣循環之緩衝資本措施,增訂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提高法定最低要求,惟最高 不得超過二點五個百分點。(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 六、配合本次修正將逐年調高銀行資本適足性之最低要求,修正各年度資本等級 之劃分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為使銀行承作業務之風險能有高品質之資本作為支撐,增訂普通股權益之範 圍及其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因應 Basel III,修正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應符合之條件,明定 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之範圍。另為確保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 類資本之品質,修正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之標準,共計七款,其 特性包括無到期日、受償順位為次順位、股利或債息之支付為非累積或無提 前贖回誘因、銀行被依法接管、清理、清算時,資本工具持有人之清償順位 應與普通股股東相同等。(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因應 Basel III,修正第二類資本應符合之條件,修正第二類資本之範圍, 29.
(37) 另為確保第二類資本之品質,修正第二類資本之合格條件,共計九款。(修 正條文第九條) 十、配合 Basel III 已刪除第三類資本為合格資本工具,刪除第三類資本之範圍 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 十一、因應 Basel III,修正自有資本之條件,增訂銀行發行之資本工具,若由 銀行子公司及銀行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持有,銀行應視為未發行。(修 正條文第十條) 十二、配合本次修正資本組成項目及調整法定最低資本要求,刪除各類資本限額 之相關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十三、因應 Basel III,對於銀行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以前所發行之資本工具, 若未符合修正後資本條件於過渡期間之處理,增訂銀行已發行之資本工 具,如未符合本辦法所訂之資本條件,應自一百零二年起逐年遞減計算或 不得計入資本。(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四、為確保銀行發行之資本工具符合本次修正後之資本條件,增訂銀行發行合 格資本工具時,應於發行日七個營業日前將發行條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修 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五、配合本次修正增訂普通股權益比率等監理指標及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證券交 易法第三十六條修正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時間,修正銀行向主管關機關申 報之時點及其資料內容。(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六、因應 Basel III 之實施時程,明定本次修正後規定,除第四條槓桿比率之 最低比率應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國際清算銀行之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08 年 9 月發佈「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 理與監督之原則,2010 年 12 月提出「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 之國際架構」 , 2013 年 1 月再依據各國對 Basel III 反應意見及國際金融狀況修 訂「巴塞資本協定三:流動性覆蓋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以上文件成為 各國監理機關及金融機構遵循的主要依據,對全球的流動性管理建立了一致的標 準。 30.
(38) 103.12.29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訂定「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訂定「流 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一、目的:為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復原能力,銀行應確保持有足夠未受限制之合 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因應壓力情境下 30 天內之淨現金流出。 二、計算方法: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 流動性覆蓋比率=────────────────── X100% 未來 30 個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一)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之計算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係指在壓力情境下仍具有相當流動性之資產 ,包括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第二層 A. 級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合格高品質流.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動性資產總額之 40 %,且第二層 B. 級資產;其中. 級資產不得超過合格高品質. 流動性資產總額之 15%。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應符合之條件及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下: (二)淨現金流出總額之計算 淨現金流出總額係指在特定壓力情境下,未來 30 個日曆內之總額 期現金流出扣除總額預期現金流入之金額。總預期現金流入金額不 得超過總預期現金流出金額之 75% 現金流出及現金流入項目與各項目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下: (三)相關定義及表格填報說明: 1.「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表」及「短期有價證券融資交易上限計算 表」(以下合稱本表)係填報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不含子行 )之新臺幣與外幣金額,外幣金額之換算採基準日之結帳匯率折. 31.
(39) 算為新臺幣填列。 2.「剩餘期間」係指自填報基準日距離到期日之天數。 3.除另有說明,本表之填報以帳載資料為準,但如有公允價值( fair value)者,以公允價值填列。公允價值定義請參考本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3 號「公允價值衡量」,及現行各主 管機關發布之函令與市場實務。 4.本表所列之信用評等等級,係舉例以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評等方法之符號表示,其他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與 適用順序,依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相關說明辦理。具合格外部信用評等之合 格證券應優先採用該外部信用評等,若無合格外部信用評等而擬 採行內部評等者,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之規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採用內部評等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 法)者,始得為之。. 5.本表所稱「風險權數」,應依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 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之規定辦理。 6.「金融機構」係指銀行(含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 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金融控股公司 、證券公司、證券金融、保險公司(含再保險公司)及信託業。 所稱「信託業」之定義係依據「信託業法」第 2. 條及第 3. 條. 之規定。 7.本表所稱銀行「關聯企業(affiliated entity )」係指控制銀 行、被銀行控制或與銀行共同受控制,或銀行對其具有重大影響 力、對銀行有重大影響力之公司。前項所稱「控制」或「具有重 大影響力」係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32.
(40) (1)直接或間接持有 20 %以上之表決權; (2)公司被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8.國內國營事業機構之定義係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之規 定;海外國營事業機構之定義則依據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本表 有關營利與非營利國營事業機構之認定,應與「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一致。 9.本表所稱「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 、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結 構型商品,包含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之衍生性商品。. 第三節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對銀行的影響 面對 2013 年陸續上路的 Basel III 新規定,銀行將因遵循新規定 而調整經 營模式,雖然更為保守健全的經營是金融主管當局推動 Basel III 改革所希望達 到的目的,但銀行經營模式的改變可能會影響金融市場結構,再者,結構的改變 方向也可能會出乎主管當局的預期之外,因此,主管當局須審慎思索,銀行的行 為可能會出現什麼樣的改變,俾確使 Basel III 新規定能達成促使銀行穩健經 營、促進金融穩定的目標。 相較於 Basel III 更為嚴謹的資本規範,目前全球各地的銀行業較為擔心全 新的流動性規範,認為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將對銀行的獲利帶來衝 擊,影響貨幣市場的長短期利率結構,並帶來提昇資訊科技設備的新難題,甚或 可能造成民間部門的信用趨緊。 對於 Basel III 所引發的憂慮,BCBS 秘書長 Wayne Byres 及瑞士金融監理 當局 FINMA 皆認為,Basel III 的執行是漸進式的,且調整時間長達數年,所有 的規定要到 2019 年才全盤生效,銀行應能逐漸適應新規定。然而,由於 Basel III 仍在初步階段,主管當局須持續觀 察 Basel III 的影響,以適時推出妥適措施進 33.
(41) 行調整。 (一) 新流動性規範對銀行業經營的可能衝擊,銀行業將面臨兩大問題 1、調整融資結構; 為符合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規範,銀行將須進行資 產負債表的調整,包括增持高品質流動性資產、吸引更多成本較高的零 售存款、增加中長期資金,並降低長期放款等,尤其對於那些太過仰賴 短期批發型資金市場,或者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不足的銀行,調整的衝擊 將更大。流動性規範將使得銀行對於穩定資金的需求增加,這引起規模 較小銀行的擔憂,擔心大型國際銀行加入零售存款業務的競爭,將不利 於小型銀行的經營。例如,瑞士地區性銀行 ZKB 的流動性管理部門主 管 Felix Oegerli 即表示,大型國際銀行勢將因流動性規定而改變融資結 構,更加聚焦在吸引零售存款,銀行間的競爭壓力增加將導致銀行融資 成本上升。 惟 UBS 全球資產管理部門主管 Erwin Mueller 不認為大型 國際銀行會對地區性銀行的零售存款業務帶來衝擊,例如,UBS 的業務 範圍涵蓋全球,並不侷限於瑞士當地。另外,Mueller 表示,UBS 自 2008 年因涉入美國房貨擔保證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RMBS)市場遭受重大損失後,即開始調整內部結構,經數年調整, UBS 目前皆已符合 Basel III 的資本與流動性要求。 2、提升流動性管理的 IT 設備及訓練專業人員: Basel III 的流動性規範,要求銀行須從各種產品與業務中取得足夠 的數據,還要有能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本比率的 IT 設備, 同時具備對數據結果進行壓力測試的專業能力,必要時還須每天向主管 當局回報流動性相關資訊。 然而,除了國際性大型銀行,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與資產 負債管理系統大多過時或效能不足,無法因應多種流動性風險,亦無法. 34.
(42) 進行有效的質化與量化的壓力測試;再者,許多過去的系統設備也非以 每天為流動性觀察基礎,因為過去只須每月向主管當局回報一次流動性 資料。因此,為遵循流動性規範,銀行業將須採用新科技或升級內部系 統,並訓練內部人員瞭解各項新規定,來管理流動性風險;這對於較無 專業人力、IT 設備及資金的小型銀行而言,可能將是須克服的第 一道 難題。 3、Basel III 資本要求分類,大部分為普通股權益資本: 新規範標準下本國銀行平均風險性資產總額上升幅度超過 3.7%。若 將全體銀行資本總額與風險性資產總額相除,所得到之資本適足率雖較 原規範(Basel II)計算值下降,但降幅非常有限(約為 0.08%)。由這些調查 結果可以發現,Basel III 新規範對本國銀行之資本適足性衝擊顯然不大, 即使以 Basel III 2019 年之資本要求來檢視,本國銀行之平均資本適足率 仍達標準。雖然調查報告顯示,本國銀行平均資本適足性符合 Basel III 未來規範標準,但就個別銀行資本結構統計,仍有少數銀行可能面臨資 本不足之情形。綜觀 Basel III 資本要求分類,大部分為普通股權益資本。 (二)新流動性規範對金融市場的可能影響 Basel III 將透過若干方式影響金融市場,依據流動性覆蓋比率規定,將資 產分類為流動性及非流動性,即為其中之一。 目前 Basel III 的流動性規定,擬 將現金、銀行存放在央行的準備金及高品質的政府債券,歸類為流動性資產;公 司債及擔保債券則減記若干比率後列入。資產是否具流動性的分類,主要是考量 在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各種資產的流動性在壓力下所呈現的變化。 1、 資產流動性高低的分類,將影響各類資產收益率的表現 新流動性規定,旨在鼓勵銀行握持更多具流動性的資產,並降低 銀行握持較不具流動性資產的誘因,這勢將影響各種資產市場的運作情 形,尤其是在收益率方面,具流動性證券的收益率將較不具流動性者,. 35.
(43) 來得更低,使得兩者之間的利差更加擴大。 2、 資產是否具流動性的分類,可能引發懸崖效應 雖然要量化新流動性規定對於各種資產市場的影響並不容易,但主 管當局須注意,將資產依流動性規定做分類時,可能引發的懸崖效應(cliff effect) ,也就是依規定將資產歸類為具流動性或不具流動性,將在該等資 產的市場帶來重大影響。 再者,流動性的分類規定,代表著一旦市場情勢改變,例如資產評 等被降級,將導致該資產從具流動性被改分類為不具流動性,這將立即 改變銀行能否符合流動性覆蓋比率規定之情形,這可能使得銀行符合規 定的情況變得較難預測。 3、 不同期限的融資市場將受到不同程度影響,這可能導致貨幣市場的殖利 率曲線更為陡峭 到期日的長短,是流動性規定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另一管道。流動 性覆蓋比率公式的分母,為處於壓力情境下的 30 天內,會出現的資金 流出需求;換言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規定不利於短期融資,並鼓勵長期 融資,這也是流動性覆蓋比率所欲達成的效果。不過這也意味著,不同 期限的批發型融資市場,勢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最終,供需之間的 交互影響,將決定貨幣市場的交易量與流動性。 目前還很難判定新流動性規範對貨幣市場的最終影響為何,但貨幣 市場較短期的交易活動減少,是可能出現的情況之一。在利率方面,流 動性覆蓋比率規定將促使長期融資需求增加、長期融資供給減少,這可 能會使得貨幣市場的較長期利率相較於短期利率走升;換言之,貨幣市 場的殖利率曲線將可能更為陡峭。 4、 銀行對準備金需求之改變,及其可能的負作用 LCR 規定除了會影響銀行對準備金需求的數量外,還會影響需求. 36.
(44) 時點的變異性。為符合新流動性規定的要求,銀行很可能會在若干時點 特別需要尋求央行的融資,這將會導致銀行對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流動 性需求,隨伴時間出現較大的變異性,並使得利率的波動性變大;尤其 是,這種波動將取決於流動性規定的執行,也就是決算 LCR 比率的日 期效應(calendar effect) ,會使得準備金需求暫時上升,這將影響央行控 制短期利率之信譽。 5、 銀行可能傾向參與更長期公開市場操作,影響操作利率結構 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期限結構,是 LCR 新規定影響央行操作架構 的另一個途徑。根據 LCR 規定,銀行在 30 天內資金流出的規模愈大, 就要握持愈多的流動性資產,因此,銀行自央行公開市場操作所獲得的 資金,是否須在 30 天內償付,將影響銀行的 LCR 比率,這將使得較 長期的央行再融通操作,相較於央行的短期操作,更具吸引力。. 37.
(45) 第三章. 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與分析 第一節 個案分析. 一、創立經過 臺灣光復之初,前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以政府在臺實施土地政策,須 有賴於金融力量之協助推行,乃決定將接收之日本勸業銀行在臺所設臺 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等五支店為據點籌設臺灣土地銀行,專業 調劑本省土地金融、發展本省農林事業暨協助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成立 於民國 35 年,迄今成立 70 週年,拓展至今海內外計有 158 個營業單位, 資本總額已達新台幣 581 億元(淨值已超越 1000 億元),資產金額擴大 超越新臺幣 2 兆元,在臺灣銀行界,其規模高居前五。 土地銀行一直以來係政府百分之百持有的公營銀行,為唯一辦理不 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向來兼負貫徹政府賦予推動住宅、土地政策及發 展國民經濟建設等專業銀行之政策性任務。經歷了「金融整併浪潮」 、 「金 融市場 VIP」旗艦計畫、 「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引發全球金融經濟動盪」等, 近年來,金融業競爭激烈,亦面臨了自由化、國際化、金融數位化的轉 變,以「創新、效率」的企業化經營方式,運用不動產專業利基,深化 業務基磐,積極轉型為全方位服務銀行,朝區域性優質金融機構的願景 邁進。. 二、兼負貫徹政府賦予推動住宅、土地政策及發展國民經濟建設等專業銀行 之政策性任務 (一) 配合政府耕者有其田政策,辦理補償地價發放及承領耕地地價徵收 鑑於良好的土地制度對於國家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安定與發展具 有重大影響,於民國 38 年至 42 年間先後推動一連串土地改革政策,如. 38.
(46) 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等;而其中尤以耕者有其田政策 影響最為深遠,並為舉世所稱譽。 在實施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中,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等四 項法規指定 L 銀行辦理之工作計有: 1. 發行實物土地債券,按七成地價逐筆計付被徵收土地之地主,並按 期辦理兌付。 2. 配發四大公營公司股票,按三成地價計付被徵收土地之地主。 3. 向承領耕地農民按期逐戶經征經收現金地價。 4. 向承領耕地農民按期逐戶經征,而由糧食機關指定倉庫經收稻谷實 物地價。 表 3-1. XX銀行辦理耕者有其田佃農領地地價收起成果統計表:. 地價種類. 應收地價. 收起地價. 百分比. 稻谷實物地價. 1,586,695,995 公斤. 1,416,533,771 公斤. 99.80%. 現金地價. 369,008,304 元. 360,218,521 元. 99.80%. (二) 接管並代營國有農地,有效經營國家土地資源,達到地盡其利效益 於民國 36 年元月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命,接管經營公有未開 墾荒地伊始,為達成開發國有荒地,提高土地生產力,改善農民生活之 政策目的,並積極配合政府造林政策,對於涵養水源、國土保安、維護 國民生命安全,深具意義。 另為輔導農民種植高經濟價值作物或從事畜牧、蠶桑等事業以增 加經營效益,在各墾區先後成立示範農場,經過「實驗」 、 「示範推廣」、 「建立領導」 、 「擴大社區服務」等階段發揮示範農場最大之功能,此對 繁榮農村經濟具有不可磨滅之貢獻,也達成政府交付之任務及使命。 (三) 配合政府住宅政策,推展住宅金融業務,加速國內資本形成,嘉惠購屋 39.
(47) 民眾需求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種住宅代放款業務自 43 年起至 88 年止,約 有 46 年歷史,及自 89 年起至 104 年止,16 年期間以自有資金配合政 府辦理之政策性住宅貸款,因配合度及市場佔有率為所有金融機構之 冠,爰與我國住宅金融業務的演進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對整個國家的 住宅及社區發展提供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三、辦理工業區開發,促進工業發展 一、 受託開發國內第一個工業區 民國 49 年間政府為推動工業發展,改善投資環境,由行政院前經 濟合作發展委員會、美援運用委員會、經濟部與臺灣省政府等有關單 位,籌劃於全省各地設置工業區,並選定基隆六堵為第一個進行開發之 工業區,於 49 年 3 月受託代為開發,首創我國工業區開發之範例。 二、 參與工業區開發模式 由於辦理六堵工業區開發工作,績效顯著,深獲各方讚許,乃又 繼續受託參與其他工業區之開發,因各工業區之客觀條件不盡相同,故 參與之模式亦互不相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1、 自行開發模式:受臺灣省政府委託辦理,聘請中央、省及當地 縣市主管開發工業區業務機關之代表為委員,組成開發籌劃小 組為開發工作之決策機構,另設立開發處為執行機構,其成員 由銀行主管人員兼任,開發經費由開發處以借款自償申請融 資,所有開發工程均委託省府建設廳工程局由其重機械工程隊 主辦施工,按一般省級工程發包施工程序辦理,開發完成後開 發機構即告結束,歸由本行接管,開發代辦費亦全部撥歸銀行 收入。 採此模式完成開發者計有基隆六堵工業區、高雄市臨海二期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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