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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行政績效責任指標體系建構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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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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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緒 論. 壹、緒 論 一、研究計畫之背景與動機 自一九八○年代中期以來,西方先進國家政府部門嘗試回應技術上的變革 、全球化以及國際競爭上的挑戰,各國推行的大規模改革計畫,相較於二十世 紀任何其他時期,都要來得廣泛。在公共行政的領域中呈現出典範轉移的現象 ,其特徵為透過管理(management)取代行政(administration),藉由市場( markets)、契約(contracts)替代官僚體制(bureaucracy)。該現象的最佳寫照 莫過於公共行政的領域從傳統的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研究途徑(Hughes,1994 )。該途徑有許多名稱,包括管理主義(managerialism)(Pollitt,1990)、市場導 向的公共行政(market-based public administration)(Lan & Rosebloom,1992) 、 企 業 型 政 府 (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 Osborne & Gaebler,1992),而 Shafritz(1998)認為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相對於其他名稱 對此現象的描述較為恰當,且該途徑較傳統的公共行政對結果的完成以及管理 者的績效責任給予更多的關注。Hughes(1994)也認為儘管名稱各異,但基本 上卻描述著同樣的核心概念,即授權公民將監督政府的權力從官僚體制轉移到 社區中,以產出來衡量各部門的績效責任。 另外,同屬公共行政領域的公立教育部門也受到該典範變遷的影響,譬如 Kirst(2000)指出二十世紀初迄今的教育績效責任運動有其相似之處,即強調 以商業取向的模式作為提升教育競爭力的方式;Simmie 和 King(1990)談到 教育問題時亦指出: 右派但非如此極端的人士,懷疑在公部門的某程度上……,生產者、政 府官員和工會人士之間形成了可怕的統合主義聯盟,它奪去了消費者的 最高期望,從而導致市場的扭曲、無效能、浪費,以及與工作世界及經. 1.

(2) 我國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行政績效責任指標體系建構之研究. 濟需求的不相干性。這可以部分解釋英國產業表現不佳的產因。至少表 面上,英國的反應是透過消費者選擇與權力的方式來注入績效責任性; 如果願意的話,可以透過市場而不是集會。 此強調以績效責任為中心的教育改革運動,濫觴於後 sputnik(前蘇聯人造 衛星)時期美國聯邦立法通過的「國防教育法案」、向貧窮宣戰運動、以標準 化測驗作為績效責任的工具、有效能教學的研究、「國家在危機中」報告、 1989 年全美州長教育高峰會議的影響(Hansen,1993),同時也反應 1980 年代 起因為教育的國際競爭比較所知覺出教育的缺失,因而成為遍及全球的教育改 革運動,進而對教育績效責任有較多的期許及增加對學校系統的監控與評鑑( McEwen,1995)。另外,美國總統 George. W. Bush 於 2002 年 1 月 8 日剛簽署「 沒有落後的兒童」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該法案全面改革自 1965 年制訂的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 並重新定義美國聯邦政府在幼稚園至中學(K-12)教育的角色,以及減少低下 階層、少數民族的學生在學業成就上的差距,並強調成果取向的績效責任系統 (Bush, 2001)。同時,教育週刊(Education Week)亦於 2001 年發表第十五次 全美教育現況的特刊(Quality Counts 2001:A Better Balance),對於目前五十州 的績效責任措施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這項調查研究指出:目前五十州中有四 十五州對學校績效責任提出報告,其中二十七州更進一步針對所有學校排序或 者指出表現較差的學校(詳如圖 1 所示)(Orlofsky & Olson, 2001)。. 2.

(3) 壹、緒 論. 圖一. 全美 50 州實施績效責任現況. 資料來源:Quality Counts 2001:A Better Balance. By Education Week(2001), Retrieved January 28,2002, from http://www.edweek.org/sreports/qc01/articles/qc01chart.cfm?slug=17pol icy-c1a.h20 而同屬北美州的加拿大,在聯邦政府層級設置的省教育廳長會議(Council of Ministers of Education,簡稱 CMEC)自 1989 年起提供兩個績效責任方案; 分別是學校成就指標方案(School Achievement Indicators Program,簡稱 SAIP) ,以及全加拿大教育指標方案(Pan-Canadian Education Indicators Program,簡 稱 PCEIP)(Canadian Education Statistics Council,1994)。其中學校成就指標方 案係指 1991 年 12 月對 13 及 16 歲學生進行閱讀、寫作以及數學的成就測量, 並於 1993 年 9 月增加科學一科,同年 12 月提出第一份數學成就測驗報告。而 全加拿大教育指標方案則指 CMEC 於 1993 年 9 月在加拿大教育統計中加入對. 3.

(4) 我國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行政績效責任指標體系建構之研究. 4. 教育績效責任的測量方案,該方案除對相關的政策利害關係人提供諮詢外,亦 發展一評估教育學習的全方位指標,從學前教育到終身學習階段提供教育系統 績效訊息,以反應聯邦政府所關注的績效責任。至於省級部分,該國統計( Statistics Canada)報告中顯示,卑詩省、亞伯達省、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及紐 芬蘭省負責四百五十萬中小學學生的教學(占全加拿大的 85%),其採取績效 責任取向的共同特徵,包括:學生評量與考試方案、發展並完成指標系統、提 供教育績效的官方報告(McEwen,1995)。而其中安大略省推動績效責任制度為 最,Mawhinney(1998)指出:該省於 1996 年 6 月設置了北美第一個以追求教 育績效責任為任務的獨立性機構-教育品質和績效責任室(Education Quality and Accountability Office,簡稱 EQAO),負責提供有關教育品質的訊息以及提 升教育品質實踐活動,同時並完成該省在 3 年級全體學生以及 9 年級部分抽樣 學生之數學、閱讀與寫作等測量,以確保教育的績效責任。 英國教育績效責任的形式始於 1988 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1998),該 法案反應出英國在公共領域的政治背景,即英國政府在過去十年中自本身成為 公共服務的供應者轉型為決定政策、標準以服務其他政府部門以外的供應者; 此所謂其他的供應者,係指如電力、瓦斯、通訊、鐵路、自來水等完全的民營 化現象,而教育與健保等則視為具有準市場機制的領域,由政府此一管制機制 的主體決定績效標準以確保顧客能享受到應有的服務(Whitty,1996) 。因該法案 通過所產生的地方管理學校(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簡稱 LMS)便屬於 因應市場機制迫使地方教育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ies,簡稱 LEAs)下放財 政權至基層學校,以利學校更能反映顧客的需求(Maclure,1992)。另亦規定國 定課程以及實施全國性的測驗,此現象削弱了地方教育局的權力,相對地增強 了學校管理委員會(school governing body)的權力,該委員會由家長代表、教 師代表以及社區代表所組成,而家長另擁有學校選擇權,此種教育權力的轉移 激發了學校績效責任的動力(Ouston, Fidler, & Earley,1998)。另外,1991 年通 過的家長憲章(Parent’s Charter)中結合績效責任的觀點,規定家長應獲得下列 五種文件以確保資訊的完整,包括: (1)其子女於學校年度報告,包括國家考試和測驗結果、出席率、未實施測 驗的學科和其他活動的成就表現狀況; (2)教育標準局的定期視導報告; (3)國家考試和測驗結果的年度報告;.

(5) 壹、緒 論. (4)有關學校執行國家政策之說明書或手冊; (5)學校管理委員會的年度報告(Ouston, Fidler, & Earley,1998)。 而 1992 年成立的「教育標準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簡稱 OFSTED)更代表英國對教育機關績效要求的制度化。幾乎所有教育機構的評 鑑工作都是由教育標準局負責,受評機關含括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訓練機構、 地方教育局、公立中小學以及特殊學校。它自 1992 年開始評鑑中學辦學績效 ,至 1997 年止,已完成所有 3,590 所中學以及 18,680 所小學的評鑑 ( OFSTED, 2000 ) 。 另 外 , 教 育 與 就 業 部 (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簡稱 DfEE)於 1997 年 10 月 9 日公布的施政白皮書(White Paper)中明確指出:初等與中等學校必須提出有關提升該校通過國定標準的計 畫以促進學生的表現;同時,地方教育局(LEAs)、教育標準局(OFSTED) 和教育與就業部(DfEE)必須支持學校完成該計畫並提供適當的支持與壓力以 促進學校的改善(DfEE,1997)。 我國教育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召開的「2001 年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 議」中,針對「劃分與調整中央、地方與人民三者間之權責關係,建立地方自 主與多元參與之教育行政體制」的題綱中指出:為能確保教育效能的提升,教 育評鑑與視導的機制仍扮演重要角色。尤其當國內的教育行政體制正逐步朝地 方自主管理、學校本位管理、授權化管理的方向發展的同時,教育的績效責任 必須跟著強調,才不至於因行政的怠忽而傷害受教者的品質(教育部,民 90) 。另於 91 年 12 月 20 日表示隨著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如何了解學生學習成 就,掌握學生最基本的學習能力,將視為課程改革中之一項重要課題。因此, 研議自九十六年起正式進行國民中小學三、六、九年級學習成就評鑑指標之能 力檢測,作為老師及學生評量教學成效之主要依據,並適時予以補救教學,提 升學生學習成效(教育部,民 91)。此能力檢測方案的實施將提供我國國民教 育階段教育系統的績效責任訊息,有助於現階段建立有效的教育績效責任系統 ,以釐清誰(who)該負責?負責什麼(what)?以及對誰(whom)負責?等 核心問題。. 二、研究目的. 5.

(6) 我國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行政績效責任指標體系建構之研究. 基於前述的背景與重要性,本研究的具體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探討教育績效責任的相關理念,包括教育績效責任的意涵、目的與功能、教 育績效責任模式、教育績效責任指標等內涵。 2.探討建構地方政府層級教育績效責任系統中的重要議題,包括誰應該負責、 負責什麼、使用何種測量、需要什麼樣的支持等。 3.建構地方政府層級教育績效責任系統(其系統架構包括輸入、過程與結果), 並作為各縣市政府之教育表現評估之參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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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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