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歷史建築保存之可行性分析--以三峽老街為例
110
0
0
全文
(2) 民間參與歷史建築保存之可行性分析-以三峽老街為例 Feasibility Study on Private particip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Conservation- the Case of Sansia Min-Chuan Old Street. 研 究 生:簡志維. Student:Chih-Wei Chien. 指導教授:陳春盛. Advisor:Chun-Sheng Che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學院專班營建技術與管理組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Program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June 2006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3) 民間參與歷史建築保存之可行性分析—以三峽老街為例. 研究生:簡志維. 指導教授:陳春盛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 工學院 營建技術與管理碩士班. 摘. 要. 自 70 年代以來,歷史建築的再利用已在西方世界蓬勃發展,早已取代 50、60 年代 大拆大建的都市更新手法,反觀我國都市更新運動過程落後西方先進國家十餘年,卻同 樣步上國外古蹟保存與都市更新互相衝突之後塵,而且目前仍走在國外保存演進的軌跡 之上。回顧台灣的衝突事件中以三峽老街保存最具代表性,雖然近年來學者專家已引進 先進國家對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的保存觀念,但由政府主導整修的觀念仍未改 變,就算以促參法與民間共同整修歷史建築與古蹟,卻仍侷限於單一建築物個體。隨著 各國政府財政日趨擷踞,民間資金不虞匱乏的條件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已是世界經濟 發展的重要趨勢,關於歷史街區的保存,國外早有民間參與之案例。 本文以三峽老街為個案研討,假設以 OT 方式由民間參與歷史街區經營,探討其可 行性。本研究發現:1.在法律可行性與市場可行性上確實可行。2.在民意可行性上有待 與居民溝通。3.在財務可行性依本研究之假設亦可行。 本研究提出建議與後續研究方向,期望能作為日後推動類似歷史街區保存的參考。. 關鍵字:三峽民權老街、三峽老街、歷史建築、民間參與、可行性。. i.
(4) Feasibility Study on Private particip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Conservation - the Case of Sansia Min-Chuan Old Street student:Chih-Wei Chien. Advisors:Dr. Chun-Sheng Chen.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Since 1970, reuse of historic buildings has been extensively developed in the Western World and has replaced the urban renewal strategy of dismantling old buildings and setting up new buildings of the 50’s and 60's. In contrast, even though our country’s urban renewal process lags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for more than ten years, like these countries, we face the same conflict between historical site preservation and urban renewal, and we currently follow the foot steps of how preservation evolved in these countries. Looking back at the conflicts Taiwan has had, the preservation of Sansia Old Street represents the best example. Although scholars and experts had introduced the idea used by advanced countries on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ies, such as historic sites and building, the idea of having the government carrying out renovation plan predominantly has not changed. In the cases where one were to proceed with the renovation of certain historic buildings or sites through collabo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private parties as regulated in “Law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the renovation is limited to single buildings. Whereas government of each country having tighter financial budget yet private parties having enough capital available, allowing private parties to involve in public construction has been one important trend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round the world. With regards to the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 neighborhood, there have long been cases of private party’s involvement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article takes only the Sansia Old Street as a case to study and discuss ii.
(5) the feasibility of hypothetical reuse of historic building involving private party’s operation through OT. The following is the conclusion of this discover: 1. It is workable on law and market. 2. Wether it is workable on public opinion, denpending on the discuss with residents. 3. According with the hypothesis, It is also workable on finance. It also makes propositions and after-study in hoping to become a reference of consideration in future plan on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 neighborhood.. Keywords: Sansia Min-Chuan Old Street, Sansia Old Street, historic building, private participation, feasibility.. iii.
(6) 誌. 謝. 這篇論文的完成象徵我在交通大學碩士生涯的結束,當我拿到碩士畢業證書的那一 天起,我的學歷欄再也不是「大學」了,這是一個全新的開始。 對於論文的撰寫,首先最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陳春盛教授,謝謝老師在百忙之中還 定期的督導我的論文進度,老師您的教誨與督促,是我完成這篇論文的最大原動力;另 外,口試期間承蒙 曾仁杰教授與 王維志教授的細心指導,由於你們的細心指導,使本 篇論文錯誤之處得以修正,還要感謝母校交通大學所有曾經教導過我的老師。師恩之浩 蕩,學生銘記於心。 其次感謝台北縣政府城鄉局張記恩技士,三角湧文化協進會劉美玲小姐提供詳細資 料,感謝三峽老街居民不厭其煩地接受問卷與訪談,感謝女友張潤敏小姐的校稿與協 助,感謝擔任訪談員的寶貝學生王曉琪、張文駿、何慧明、尤爾均、魏禎余,還有一起 修讀攻讀碩士學分的同學,一起趕論文的師兄弟潘正善大哥、吳慶輝大哥等人,有你們 真好。感謝桃園縣至善高中的張南山校長,謝謝您給我在職進修的機會。謝謝養育我的 父母,因為有你們的支持,讓我有追求夢想的機會。 感謝所有曾經照顧我、支持我的人,在此致上無限的謝意。 志維 謹致於交大在職專班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iv.
(7) 目 中文提要 英文提要 誌謝 目錄 表目錄 圖目錄 第一章 1-1 1-2 1-3 1-4 第二章 2-1 2-2 2-3 2-4 2-5 2-6 第三章 3-1 3-2 3-3 第四章 4-1 4-2 4-3 4-4 4-5 第五章 5-1 5-2 5-3 5-4 第六章 6-1 6-2 6-3. 錄. ……………………………………………………… ……………………………………………………… ……………………………………………………… ……………………………………………………… ……………………………………………………… ……………………………………………………… 緒論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範圍與內容 研究方法與流程 理論基礎與相關論文研究 近代建築遺產保存與再利用思潮之演進 國際古蹟保存文獻與規章 各國憲法對土地所有權之定義 近代都市發展限制與開發方式之探討 國內外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與具體作法比較 結語 民間參與歷史建築保存之理論基礎 國內相關法規 民間資金參與歷史建築保存之案例 結語 三峽民權老街保存歷程 地理位置、發展起源與建築特色 私有古蹟的保存與抗爭 當地居民反對老街保存之原因 老街現行保存手法 結語 民間參與古蹟保存可行性分析 法律可行性 民意可行性 市場可行性 財務可行性 結論與建議 結論 建議 後續研究方向 v. i ii iv v vii viii 1 1 1 1 2 4 4 10 17 19 24 30 32 32 35 40 41 41 42 44 45 45 53 53 53 59 61 82 82 83 85.
(8) 參考文獻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作者簡歷. ……………………………………………………… 專家訪談紀錄與居民建議 問卷 台北縣政府回函 ………………………………………………………. vi. 86 88 92 98 99.
(9) 表目錄 表號. 表名. 頁次. 表1. 新城市復興運動過程時間表. ………………………. 9. 表2. 干預規模、層級與活動總結表. ………………………. 14. 表3. 私有土地取得之方式. ………………………. 20. 表4. 三代 TDR 之特色與失敗原因. ………………………. 22. 表5. 國內尚未引進之開發方式. ………………………. 23. 表6. 英國在保護立法方面主要事件年表. ………………………. 25. 表7. 日本保護立法主要事件年表. ………………………. 26. 表8. 日本聚落:老街保存及再生各種的方法. ………………………. 28. 表9. 文資法對私有歷史建築之獎勵. ………………………. 32. 表 10. 促參法對公共建設之租稅優惠. ………………………. 34. 表 11. 民間與歷史建築保存個案比較表. ………………………. 40. 表 12. 三峽老街居民反對保存的理由. ………………………. 44. 表 13. 三峽老街歷史建築的保存方式. ………………………. 46. 表 14. 補助項目表. ………………………. 50. 表 15. 年度預算表. ………………………. 51. 表 16. 施作進度期程表. ………………………. 51. 表 17. 現金流量表. ………………………. 66. 表 18. 貸款攤銷表. ………………………. 69. 表 19. 權益現金流量表. ………………………. 71. 表 20. 自償率計算. ………………………. 74. 表 21. NPV 之敏感性分析. ………………………. 79. 表 22. 敏感性分析表. ………………………. 80. vii.
(10) 圖目錄 圖號 圖1 圖2 圖3 圖4 圖5 圖6 圖7 圖8 圖9 圖 10 圖 11 圖 12 圖 13 圖 14 圖 15 圖 16 圖 17 圖 18 圖 19 圖 20 圖 21 圖 22 圖 23 圖 24 圖 25 圖 26 圖 27 圖 28 圖 29 圖 30 圖 31 圖 32 圖 33 圖 34 圖 35 圖 36. 圖名 變更三峽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倫敦道克蘭 UDA 道克蘭地區歷史建築整修前後 川越一番街 龜屋果子店 大溪和平老街(一) 大溪和平老街(二) 高雄打狗英國領事館 三峽老街相關位置圖 昔日的三峽老街 風貌保存示意圖 原樣復舊示意圖 風管制格示意圖 風貌保存容積獎勵 原樣復舊容積獎勵 風格管制容積獎勵 整修前期的三峽老街 未來完工後的三峽老街 整修末期的三峽老街 原樣復舊的實景 風貌保存的結構補強 風貌保存的牆面補強 特許 OT 公司、老街居民、政府間的介面示意圖 三峽老街受訪者的年齡分佈 三峽老街受訪者的教育程度 三峽老街的現存人口分佈圖 老街地主與承租人對老街列入文化資產的態度 地主與承租人不贊成老街列為文化資產的原因 地主尚未完成容積移轉的原因 地主以市價出售土地的意願 地主出租店面的意願 地主不願意出租的原因 對老街將來管理方式的意願 遊客對老街列入文化資產的看法 遊客再次參觀三峽老街的意願 遊客對老街滿意之處 vii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頁次 2 36 36 38 38 39 39 40 41 42 45 45 46 46 47 47 52 52 52 52 52 52 53 54 54 55 55 56 56 57 57 58 58 59 59 60.
(11) 圖 37 圖 38 圖 39 圖 40 圖 41 圖 42 圖 43 圖 44. 遊客對老街不滿意之處 現金流量圖 分年 DSCR 及 TIE 曲線圖 權益現金流量圖 累積現金流量圖 敏感性分析之蜘蛛圖 敏感性分析之龍捲風圖 捷運系統三鶯線路線方案示意圖. …………………… …………………… …………………… …………………… …………………… …………………… …………………… ……………………. ix. 60 77 77 78 78 79 81 84.
(12)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回顧三峽民權老街的保存過程,自民國六十年都市計畫公告實施,該地區劃 設為住宅區及十五公尺寬計畫道路用地,民國七十七年台北縣政府完成道路用地 徵收,預計拆除街屋拓寬道路,但因古蹟保存聲浪而暫緩實施,民國八十年內政 部指定民權老街為三級古蹟,因缺乏對所有權人的補償與歷史建築物的合理修 護,引起民眾的抗爭,因此解除古蹟指定,八十六、七年居民醞釀公投決定老街 的未來,後透過公部門對老街發展政策的介入,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手段進行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計畫,透過文建會補助三億六千七百萬元進行「三峽民權街 區再發展方案」,進行歷史建築修繕與景觀道路工程建設,恢復歷史風貌。 但政府政策著重於保存與管制,雖提撥一千二百萬元作為維護修繕後一年的 管理維護與輔導當地居民成立管理委員會等相關事宜之經費,但對於日後活化歷 史街區、經濟提升尚無進一步積極的推動措施。歷史建築長期的維護管理、歷史 建築的永續經營又該如何?本研究假設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做為日後老街 經營與管理的方法,並推論其可行性。. 1-2 研究目的 台灣目前對私有歷史性建築雖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與都市計畫法進行容積移 轉與稅賦補償,但實施過程中往往牽涉到公部門的年度預算短缺、容積移轉缺乏 接受基地或合理的買賣市場、無明確永續經營的管理辦法等原因,導致公帑的閒 置、招致民怨等不良結果。因此想藉由本研究達成下列目的: 一、調查『三峽老街』維修後,街屋再利用的狀況作為日後管理之參考。 二、調查『三峽老街』維修前租金收入及經營利潤,作為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之 參數。 三、評估民間參與歷史老街經營維護之可行性。 四、藉研究結果對政府規劃私有歷史建築保存案件提供建議。 五、供後人對私有歷史建築保存方法後續研究參考。. 1-3 研究範圍與內容 一、研究對象:三峽民權老街現存居民(地主、店家)、遊客及附近居民。 二、研究空間範圍:三峽民權老街景觀道路用地區域範圍內,如圖 1 所示。 三、研究內容包括:目前老街人口分佈、歷史建築用途、容積移轉成效與民間參 與歷史建築保存的可行性分析。. 1.
(13) 圖 1:變更三峽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 1-4 研究方法與流程 1-4-1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探討的方式如下: 一、文獻回顧法:藉由相關理論與國外經驗的探討,強化本研究之觀念,作為本 研究之理論基礎。 二、歷史研究法:蒐集過去有關於三峽老街保存的報章、文獻資料,以瞭解事件 的因果或趨勢,有助於解釋現狀與預測未來。 三、專家訪談法:藉由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專家訪談,驗證文獻資料的正確性,並 詢問未來的發展規劃。 四、問卷調查法:以問卷直接獲取當地居民提供的資訊,並加以整理統計。 五、演繹法:提出假設,建立參數,以計算推論其可行性。. 2.
(14) 1-4-2 研究流程. 相關文獻回顧. 研究範圍.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國外制度與法規探討 研究方法 與流程. ◎各國憲法 ◎國際古蹟維護憲章、宣言 ◎各國都市計畫 ◎各國文化財保護法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理論 ◎民間參與古蹟保存之案例. 個案分析研究 國內制度與法規探討 ◎中華民國憲法 ◎土地法 ◎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文化資產保護法 ◎促參法 ◎民間參與古蹟保存之案例. 3. 結論與建議.
(15) 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相關論文研究 2-1 近代建築遺產保存與再利用思潮之演進 『往昔的唯一魅力在於它已是過去。』-奧斯卡。王爾(Wilde,Oscar,1854-1900 愛爾蘭作家和詩人) 在歐洲對文物建築和歷史紀念物的保護,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到了文藝復 興時期又有進一步的發展,但保護和維修工作真正受到重視應該始於十八世紀, 它的一般觀念、理論和原則的形成,則是從十九世紀中葉起,近一百多年來發展 和演變的結果。本節參考《建築的生與死-歷史建築再利用研究》、《義大利古建築 散記》、《國外歷史環境的保護和規劃》等書,整理如下:. 2-1-1 歐洲對建築遺產保護與修復的流派 近代建築遺產的保護與再利用起源於 19 世紀的建築保護與修復運動。這階段 的保護運動主要由歐洲上流社會的菁英份子所推動,如法國的梅里美、維奧萊-勒杜克,英國的拉斯金、莫里斯和義大利的波依托、喬瓦諾尼等,這場運動從杜克 對建築遺產的”風格性修復”開始,轉變成對其思想侷限性及其實踐對歷史史料竄改 或破壞的批判,引發建築遺產修復中的史實真偽之辯。但這階段的主要成果經陸 地(2004)歸納有三:一是喚起民眾對建築遺產社會文化價值的認識與興趣。二 是促進各國,尤其是歐洲各國對建築保護的立法。三是以《威尼斯憲章》為代表, 科學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建築保護理論,規範了建築遺產,特別是文物化古蹟的 保護思想與修復方法,,茲將各個流派整理分述如下: 一、法國派: 以杜克的風格性修復(restauro stolisco)為代表,杜克自述:”風格是基於一 種原理之上的理想圖示”。”風格性修復”的原則是:”把自己假設在初始建築師的位 置上,然後去想一想:如果那位建築師再世的話,當他面對我們著手所做的方案 時,他將會怎樣去做?”基於該原則,建築修復需竭力搜尋初始建築師在古蹟上留 下的蹤跡,力爭完全地恢復出既往時代的形式,以完美表現那個年代的風格。其 論點的優點:強調修復要忠於原狀,建築整體或局部應保持風格,不僅外觀,甚 至結構也應如此。任何修復一定要確實查明每個部位的年代與特點,並以此為據 擬定修復計畫,只有對原樣式有確實證據,才對失去或損毀的部分進行修護,他 的這些主張對建築修復的科學化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其論點的缺點:建築師只顧 藉助史料恢復當時形式與風格,忽略遺產存在的真實性。大量原始肌體被更新, 表面歲月痕跡被抹去或覆蓋,雖表現出建築年代的風格,但破壞史料的真實性。 風格性修復不但影響法國早期的建築修復,由於他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今 日對一般歷史性建築也有一定程度的適用性。. 4.
(16) 二、英國派: 以史料原真性為核心,以拉斯金與莫里斯為代表。英國的建築保護比法國 晚了 50 年,起初只是一種民間行為,主要因不滿風格性修復的作假式理念而產生。 1877 年以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為首的英國古建築保護協會成立,宣示 著建築保護在英國的開始。英國藝術評論家約翰‧拉斯金(John Ruskin) ,從 1856 年《建築七燈》到 1897 年《威尼斯之石》一系列論述著建築與城市保護的獨特理 論。1849 年寫道:”不論公眾還是文物建築的保護者,都沒有真正理解修復這個名 詞的真正涵意,它意味著建築所能遭受的最徹底的破壞,是一掃而光什麼都不留 下來的破壞,是使我們對破壞的文物產生錯誤認識的破壞。在這件重要的事情上 再也不要自欺欺人了,想修復建築曾經有過的偉大和美麗,無論如何是不可能的, 就像死人不能復活一樣。”莫里斯更進一步闡釋,強調中世紀與 19 世紀的時代差 別,也就是他們不僅在歷史上有差別,而且有社會、文化、經濟條件等方面的巨 大差別。19 世紀不可能產生與中世紀有相同的意義的手工藝品,想要做得跟中世 紀建築有相同的意義,就得改變社會條件,這顯然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莫里 斯將時代性與建築保護串連起來,說明風格性修護的虛假性與不道德性,亦曾說 過:”舊的就是舊的,新的就是新的。在對舊的進行修補或添加時必須展現增補措 施的明確可知性與增補物的時代現代性,以展現舊肌體的史料原真性,進而保護 其史料文化價值。”,這些觀點對史料的存在價值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因此 被收納入《威尼斯憲章》之中。但拉斯金亦針對文物性古蹟說過:”翻新是最野蠻、 最徹底的破壞。”,同時又指出:應將建築遺產看成不斷變化的龐大系統的一部份, 他極力推崇哥特建築師表現出的靈活機動才能:”如果需要一個窗子,它們就開一 個;需要一個房間,他們就加一個;需要一個扶壁,他們就砌一個。…因為他們 懂得如此大膽地改變外形將對建築的均衡添加一些趣味而不是傷害。” 拉斯金與莫里斯的一些言論看似截然相反,前後互相矛盾。讓人無法適從的 論調,其實是針對建築保護與再利用的各種不同觀點,都有其理論意義。我們應 從建築複雜多樣的價值體系去分析與體認這些觀點。 三、義大利派: 以羅馬為中心的教廷,早在文藝復興時代就設有專司建築保護的官職,並 大規模對古羅馬與中世紀建築進行修復與保護,史稱羅馬式修復。義大利充滿豐 富的建築遺產,並對建築保護與修復不斷探討與實踐,一直在該領域代表著主要 的發展方向。 杜克的理論風行於歐洲時,義大利接受了他的思想,除此之外亦同樣接受了 拉金斯和查特勒里昂的理念,在理論上形成百家爭鳴,並存共論的局面。雖是爭 論不休,但有利於學術的研究,很快地義大利形成自己的理論,並憑藉著豐富的 建築遺產與實踐經驗又反過來向歐洲擴散新的影響。 義大利建築保護理論的代表當屬卡米洛‧波依托(Camilo Boito)於 1880 年所 提的”文獻性修復”波依托認為建築遺產應被視為一部歷史文獻,它的每個部份都反 映著歷史。他說:”過去遺留下來的那些建築遺產,不僅具有建築研究價值,更有. 5.
(17) 重要的歷史文獻作用,向我們解釋和描繪著人們世世代代經歷過的各種歷史事 實,作為歷史文獻,理應受到認真和虔誠的尊重。””在這部歷史文獻中,無論出現 多麼細微的改變,都容易使真實的部分被誤解,甚至引起錯誤的推斷。”,在實踐 上,波依托按歷史時期把建築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古羅馬及以前的古代建築,它 們具考古學上的重要性,任何細小部分都有歷史價值,修復的宗旨要力求保持和 鞏固其史料存在的完整性。第二類為中世紀建築,其表面大多有馬賽克鑲拼圖案, 此一圖案一經改動,其歷史價值就會消失,因此要保護好馬賽克圖案和基底材料 的完整性,又要保護結構的堅固。第三類是文藝復興以後的建築,波依托認為在 史料充足的基礎上,允許進行完整形式的修復,剔除那些意義不大的增補和附加 物。雖然波依托本身的實踐並不多,但他的觀點貫徹到義大利的文物保護法中, 奠定義大利保護理論的基礎。 繼”文獻性修復”之後,又出現盧卡‧貝爾特拉米(Luca Beltrami)的”歷史性 修復”,認為在嚴格尊重歷史原真性的基礎上,在結構和材料上可突破傳統觀念,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不必拘泥於傳統的建造方式和材料,以求在當代修復中達 到歷史、結構、形式及材料諸矛盾的統一,只要充分掌握原作的主要線條輪廓和 裝飾細節,即便使用不完全相同的材料和修建手法,仍可把建築修復到考古學的 要求目的。1902 年,貝爾特拉米就利用脫膜技術以混凝土”原址原樣”重建了威尼 斯聖馬可廣場的鐘塔。 1936 年,塔夫‧喬瓦諾尼(Gustavo Giovannoni)提出”科學性修復”(restauro scientifico) ,他在《論修復》中說:”修復的目的,無論是修復時代的創傷,使它 們更加堅固;或重新給予它們一種新的生存能力,都屬於一個完完全全的現代概 念。”建築保護的焦點不再侷限於建築本身的生存狀態,也不再侷限於其史料價值 及原真性。他認為歷史保護與使用價值間存在著某種平衡,建築保護不僅為了學 術研究,更重要是為了藝術,為了城市,為了人民,所以保護一般性建築遺產(住 宅)比保護珍寶型建築遺產(公建)更為重要。他把建築修復分為四類:第一類 是加固性修復。第二類是他最推崇的組合性修復,將其解釋為”形象解析”,其方法 是維持原結構構件與材料特性,按歷史發展層理中最合理的形式進行修復。第三 類是離解性修復,即剝離偽飾與毫無意義的附加物。第四類是創造性修復,指基 於謹慎考證與系統研究後的肌體增補創造,以求完善建築遺產的生命形式與質 量。其中”形象解釋”採用最可能的附加物來重新組合那些現存的支離破碎構件,這 些附加物是中性的,對保護對象所造成的依賴程度為最小。這種中性附加物的概 念不僅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而且為日後建築再利用如何新舊共存開闢一條新道 路,他也使用新材料,但新方法、新材料的使用標準是不能超過歷史層理所能承 受的量度。他的理論並沒有把歷史、形式、技術和材料視為彼此獨立或互相排斥 的因素,而是因地制宜,具體分析,擇要為之,因此他的理論有廣泛適用性,在 20 世紀三四十年代對義大利與歐美有廣泛的影響力。 “評價性修復”最初由義大利建築師拜納戴托‧克勞切(Benedetto Croce)提 出,但不完善。20 世紀 50 年代以後,該理論對義大利建築保護與修護影響長久且. 6.
(18) 深遠,倡導者阿爾甘(Giulio‧C‧Argan)曾說:”修復與保護最重要的不僅是技 術水平,而是對歷史和技術的理解力和敏感。這要求哲理性的考察,目的是要透 過消除後世的各種增補和更改發現和展示藝術品的原始本文(text)”羅貝爾托‧ 帕耐(Roberto Pane)曾說:”現實中有存在該問題的可能性,但問題的解決要透過 一種嚴格評價。有些醜的東西如同美的東西一樣,都屬於一種歷史存在。”切沙雷‧ 勃蘭迪(Cesare Brandi)認為藝術品的價值蘊藏於材料、美學和歷史三方面,他認 為保護的第一原則是材料的一致性,第二原則是整合的統一性,整合就是透過修 復而不是再造來表現這種統一性,整合應有近距離的可辨性與遠距離觀察的統一 性,且不排斥使用各種手法使它們相得益彰。他將建築修復依歷史與藝術價值分 為三個時期:第一、創建階段,第二、建成後的經歷階段,第三,現在。如果修 復超過第一個階段就等於時間倒轉,結果是作偽。如果依第二階段修復,就意味 刪除部分的建築歷史。如果依第三時期修復,就保存了它一直攜帶至今的全部真 實歷史和藝術意義。 總而言之,20 世紀 40 年代以來,義大利的建築保護和修復理論一直主導著世 界建築遺產保護的主流,從《雅典憲章》 、 《威尼斯憲章》 、 《阿姆斯特丹宣言》 、 《格 林納達公約》都明顯可見義大利理論流派的影響。. 2-1-2 二十世紀 60、70 年代建築的抗爭活動 雖然 1964 年發表的《威尼斯憲章》標誌著建築保護進入另一個新時代,但《威 尼斯憲章》並未解決建築保護與都市建設的社會相關問題,因此,建築保護在《威 尼斯憲章》發表後,實際上並未成為社會的主流觀念。 柯布西耶的《走向新建築》是現代主義的代表,它熱情鼓吹消除舊建築的觀 念,將傳統城市視為一個時代的錯誤,將老建築視為現代思想的障礙。柯布西耶 與吉迪翁在”光輝都市”中描繪一幅未來的藍圖對世界宣稱重建理想世界的夢。 二次世界大戰後,代表新夢想的現代建築學被因戰爭而殘破的國家所接受, 高速公路、摩天大樓這樣的現代建築規劃是難以抗拒的,各國為重建家園與清除 老城貧民窟,展開大規模的現代都市更新,而推土機的一剷而空是政府官員、建 築師,甚至公眾所公認最大快人心的最好辦法。很多歷史街區和品質尚好的建築 遺產都在”進步”的名義下被剷除了,就如美國著名城市理論家茫福德所說:”在過 去的一個世紀裡,特別是在過去的 30 年間,相當一部份的城市改革工作和糾正工 作—清除貧民窟,建立示範住屋,城市建築裝飾,郊區的擴大,”城市更新”—只是 表面上換上一種新的形式,實際上繼續進行著同樣無目的集中並破壞有機機能, 結果又需治療挽救。”在這種背景下,社會公共住宅計畫與高速公路計畫在六七十 年代遭到民眾大規模抵制而失敗。 紐約蘇荷街區(SoHo,1960-1969)反對高速公路穿越的大規模市民反抗運動使 這場運動達到高峰,瑞典斯德哥爾摩市民為阻止市中心一個地鐵站的修建,保護 傳統環境,掀起轟轟烈烈的群眾運動—“城市的選擇” (1971) ,使得瑞典大規模的 都市更新突然停止。英國的”市民托拉斯”(1975-)反抗運動就溫和得多,以”推進. 7.
(19) 建築和城市規劃的提高,保護有藝術和歷史性價值的建築。”為訴求,表揚尊重傳 統環境的工程,有力地推動英國歷史性建築再利用的發展。英國此後的街區保護 法實際上就是此市民運動的產物,各級政府還為此設立”街區保護顧問委員會”與市 民的要求相協調。這類群眾對抗事件在亞洲新興地區,如日本、香港,甚至台灣 也出現過。而歷史性建築的去留,往往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2-1-3 二十世紀 70 年代中後期自發性的建築再利用 20 世紀 70 年代中期前後民間自發的以歷史性建築再利用展開復興自救,並獲 得出人意料的經濟與社會效益,推動了傳統街區的復興與社會發展,進而為 70 年 代末興起的歷史性建築再利用為核心的新城市復興浪潮提供了參考樣本與激勵作 用。 格拉納達電視台(Granada TV)於 70 年代中期自發地將利物浦阿爾伯特碼頭 (Albert Dock)建於 1846-1947 年,被列為Ⅰ級登錄建築的碼頭交通辦公大樓(The Dock Traffic Office)改造為它的辦公大樓,引發人們在 80 年代對阿爾伯特碼頭那 些被遺棄的建築遺產的再利用計畫。 1979 年在英國像霍爾(Ernest Hall) 、西佛(Jonathan Silver)這些開發商以獨 特的眼光成功地將以往被認為毫無價值,顯得累贅的約克郡工廠區(York-shire Mills)轉變成一處繁榮且財源滾滾的商業與旅遊中心。 波士頓昆西市場(Quincy Market,1976-1978)位於波士頓港邊,鄰近波士頓市 政府,包括昆西市場與法納爾大廈市場(Faneuil Hall Market Place) ,原為 18 世紀 40 年代發展起來的碼頭與肉類交易區,1824-1826 年擴展成三列平行的石造建築。 20 世紀 60 年代的城市更新中建立一條貫穿城市的高架道路,切斷了昆西市場與市 中心的聯繫,使該地一步步衰敗。20 年代 70 年代初,迷戀歷史建築的波士頓建築 師班傑明‧湯普森(Benjamin Thompson)計畫了一個將其再利用為餐飲購物的方 案。1976 年,美國獨立 200 週年,著名房地產開發商羅斯公司決定以湯普森的再 利用方案為藍圖,將昆西市場再度開發為一個充滿活力的商業中心。1978 年完成 後,多達 150 個特色商店、貨攤使開幕日人潮超過十萬,各種商業設施終日顧客 盈門,營運第一年就有 1000 萬遊客,和當年迪士尼樂園一樣多。羅斯公司隨後也 將這種以建築遺產再利用為核心的開發模式,應用到巴爾的摩內港、曼哈頓南街 海港等傳統街區的復興實踐中。該歷史性建築再利用的成功典範,不僅改變了波 士頓政府大拆大建的都市更新理念,也影響了整個西方乃至世界。 除此之外尚有成功案例尚有倫敦女修道院花園市場改建,以及美國羅維爾以 大規模建築遺產再利用促進城市復興與社會發展的實踐。. 2-1-4 二十世紀 80 年代初期以來的建築再利用 20 世紀 80 年代初期至今是歷史性建築在城市建設中大規模普及、在藝術手法 上成熟的輝煌年代。更大規模、普及化的以歷史性建築再利用促進城市建設與社 會復興,建構新人居環境的實踐在西方乃至亞洲普遍流行,如倫敦道克蘭地區、. 8.
(20) 新加坡克拉碼頭等等。它們大規模、多樣化的再利用對社會區域經濟結構調整、 城市建設與建築保護都起了難以估計的作用,特別是 90 年代以後,以超大型產業 建築再利用推動城市復興與社會發展的實踐得到突出表現。 隨著歷史性建築再利用,社會政策越加明確、普及,建築再利用與當代建築 藝術越加緊密結合,後現代主義、解構主義等建築新思維廣泛而多樣性地體現在 歷史性建築再利用中,極富魅力的新實踐如奧賽藝術博物館、倫敦利物浦大街火 車站、德國國會大廈等等都有令人激動不已的建築特徵。歷史性建築再利用已成 為當代建築藝術最璀璨的成分。. 2-1-5 小結 從 19 世紀建築遺產保護與修復運動開始逐漸演化出三大保存流派,雖然 1964 年發表以義大利派為主的《威尼斯憲章》標誌著歷史建築的保護進入一個嶄新的 時代,但卻未成為社會的主流觀念。二次世界大戰後現代主義盛行,大拆大建的 都市更新手法引起民眾對歷史建築保存的自覺,一直演變到今日,更發展出以傳 統街區社會復興為目標,以建築遺產再利用為核心,以後現代城市理念為思想基 礎的新城市復興運動。 綜觀 20 世紀中期以來的發展,本研究歸納分為四個過程,如表 1 所示: 表 1: 新城市復興運動過程時間表 過程. 衝突抗爭. 時間. 1960~. 具體現象. 代表事物. 都市主義都市更新理念與古蹟保存訴. 紐約蘇荷街區、瑞典斯德哥爾摩. 求產生衝突,引起社會民眾抗爭。. 市“城市的選擇”、 英國的”市民 托拉斯”. 民間自發. 1975~. 實踐由於還未得到明確建設政策的支. 昆西市場、女修道院花園市場、. 持而處於一種自發的零星態勢。. 羅維爾城、漁人碼頭、巴爾的摩 港等. 政府支持 公私合作. 1981~. 由於已得到明確建設政策的支持、激. 倫敦道克蘭地區、新加坡克拉碼. 勵與引導,因此以建築遺產再利用為. 頭等. 核心的城市復興的力度與範圍要明顯 大於上一階段。. 創新使用. 1985~. 西方城市復興已明顯地以建築遺產再. 奧賽藝術博物館、倫敦利物浦大. 利用為核心,絕大多數此類實踐都採. 街火車站、德國國會大廈等. 取了再利用與新建的混和方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9.
(21) 2-2 國際古蹟保存文獻與規章 因雅典憲章而成立的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簡稱為 ICOMOS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在紀念物及歷史場所維護與保護事務上最主要的顧問單位,與世界保育聯盟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簡稱 IUCN)共同對世界遺產委員會與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扮演著諮詢顧問的角色。ICOMOS 整合世界各地專家組成之 21 個科學委員會 與每三年一次的會員大會,力求建立保存、修復與文化環境經營管理的國際標準, 這些標準於會員大會通過後,以憲章之方式公佈。但我國因國際現實情勢一直無 法加入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因此我國的古蹟保存與修護的觀念與國際相較一 直略顯落後與孤立。 傅朝卿教授(2002:P8)曾說: 「城鎮聚落的保存維護更是無法著力,究其主 因,乃是所謂的保存維護觀念與規範從未成為我國在文化資產保存上的重要思想 或依據。」 ,因此要進行城鎮聚落的保存必須從了解保存維修的觀念著手,茲將其 翻譯之《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相關要點整理 如下:. 2-2-1 國際古蹟保存文獻與規章的相關條文 雅典憲章(The Athens Charter)1931 年 第一項一般性原則中提到「…會確保建築物生命延續的進駐必須加以維持, 但是建築物被利用時,其機能則必須尊重建築歷史與歷史的特徵。, 「在興建建築 物時,其所在城市之特徵與外在形貌應被加以尊重,特別是在古代文化紀念物鄰 近地區,其周遭環境應特別加以考量。甚至是某些特殊的建築群或是特殊的景致 處理都應該被加以保存。…特別建議在藝術與歷史文化紀念物,禁止任何形式的 廣告與設立不雅觀的電線桿,在鄰近地區所有工廠之噪音甚至高的煙囪都應被排 除。」 , 「保存文化紀念物與藝術品最好的保證是來自於人們對於其之尊重與情感。 會議認為這些情感可藉由公部門主管單位適當的運作而大幅促進。」. 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1964 年 第五條提到「文化紀念物的維護經常會因將之利用為某些社會上有用之機能 而有所助益。這些利用因而是值得的,但其卻不能改變原建築物佈局與裝飾。在 這些限制下,只有因機能改變導致之修建應該被正視而且可能被允諾。」第五條 的內容延續了《雅典憲章》的內容,再度肯定了再利用。. 歐洲建築遺產憲章(European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tage)1975 年 1975 年於阿姆斯特丹召開歐洲建築遺產會議中加以宣布。體認到建築遺產的 未來極大部分取決於其與人民生活之整合與其對於區域與城鎮規劃與發展計畫之. 10.
(22) 比重。其重要條文: 「一、我們已體認到整個建築群,設置假設他們沒有包括任何 傑出表面之案例,也可能有一個可以給予藝術之作品質之氛圍,融合不同時期式 樣成為一個和諧的整體。這種建築群應該被保存。…三、建築遺產不是作為一種 奢侈品,這種遺產是一向可以被利用來拯救社區資源的經濟資產。四、歷史中心 的結構物與歷史場所是對於一個和諧社會之平衡有所助益。藉由為我們舊城與村 莊各種活動之發展,提供適當的條件,對於社會整合將有好處。他們可以再次的 參與活動有益的散播與更滿意的社會融合。…七、其必須被注意的是整體維護並 不排除在擁有老建築的地區中引入現代建築,假如現存涵構、比例、形式、尺度 與規模是完全被尊重而使用傳統材料。八、整體維護取決於法律、行政、財務與 技術上之支援。法律上:整體維護必須充分利用所有可以對於建築遺產保護與維 護有所貢獻之既存之法令與規定。…財政上:當需要時,建築遺產與其個別部位 之保養與修復,應該藉由包括稅務措施之適當形式財務補助及誘因加以鼓勵。公 部門當局在修復歷史中心上之財務資源,必須至少等同於分配於新建工程是基本 的。九、整體維護如果不經由所有人的合作是不會成功的。雖然建築遺產屬於每 一個人所有,但其每一部份卻依然掌握在個人上。社會大眾應被適當的告知,因 為居民有權利參與影響他們環境的決定。每一個世代對此遺產只擁有一個生命過 程的關注,因而有責任將之傳給未來的世代。. 華盛頓憲章(The Washington Charter)1987 年 其重要內容有:一、為了達成最高效率,歷史城鎮與其他歷史都市地區之維 護應該成為經濟與社會發展整體政策以及每一個都市與區域計畫的一部份。二、 需要保存的品質包括城鎮與都市地區之歷史特徵與表現此特徵之所有物質與精神 性元素,特別是:(1)由土地與街道所定義的都市模式;(2)建築物與綠地及開放空 間之關係;(3)建築物由比例、規模、式樣、構造、材料、顏色與裝飾所定義之室 內外形式外貌;(4)城鎮或都市地區與其周遭自然及人造環境之關係;(5)歷經時光, 城鎮所獲致的各種機能。三、居民的參與與涉入是維護計畫成功之必要條件,應 該被加以鼓勵。歷史城鎮與都市地區之維護必須首先關心它們的居民。四、歷史 城鎮或都市地區之維護需要謹慎、系統化步趨與控制。應避免僵硬化,因為個別 案例可能呈現特殊問題。五、…維護計畫之主要目標,以及達成目標必要之法律、 行政與財務措施,應該清楚的被說明。…七、持續的保養對於一個歷史城鎮或都 市地區有效的維護是極為的關鍵。八、新機能與活動應與歷史城鎮或都市地區之 特色相容。這些地區對於當代生活的調適必須要裝設或改善公共服務設施。九、 住宅之改善應是維護的一項基本目標。十、當興建新建築物或調適既有建築物是 必要時,現存的空間型態應被尊重,特別是在比例與基地規模上。與環境和諧的 當代元素不應該被抑止,因為這些相貌可以對一個地區的豐富度有所貢獻。十二、 歷史城鎮與都市地區的交通必須管制,停車場也必須規劃,以使它們不會傷害歷 史組構或環境。十三、當都市或區域計畫提供主要高速公路時,它們不得穿越歷 史城鎮與地區,但是卻該改善其可及性。十四、歷史城鎮應加以保護免於自然災. 11.
(23) 害與如污染及震動之不悅之物以監護遺產及居民之安全與福祉。不管是任何影響 歷史城鎮與都市地區災害之本質為何,預防與修繕措施必須依有關注資產之特色 而調整。. 考古遺產保護與經營管理憲章 (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1990 年. 前言:…其它考古遺產的元素組成了當地住民生活傳統的一部份,因而對於 這些歷史場所與文化紀念物,地方文化團體之參與在它們的保護與保存上是必要 的。因為這些與其它的理由,考古遺產的保護必須要根基於不同領域多種學科專 家之間有效的合作。其也要求政府主管當局,學術研究者、公私企業以及一般公 眾之合作。…第二條:…考古遺跡保護應該被整合於國際的、國家的、區域的與 地方的規劃政策之中。第三條:考古遺產之保護應該被視為是所有人類的一項道 德義務,它也是一項集體的的公眾責任。此項義務必須經由適當的立法而被認知, 同時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因有效遺產經營管理而需要的計畫。考古遺產對於所有 人類社會所共有,因此確保足夠的資金於其保護上是每一個國家的責任。…立法 應該要求,同時對考古遺產提供適當的保養、經營管理與維護。適當的法定罰則 應該被明訂於違反考古遺產的立法中。第六條:考古遺產經營管理的整體目標應 該是現地保存文化紀念物與遺址,包括適當的長程維護與對所有相關紀錄與收藏 品等之監護。…應該積極的尋求當地的承諾與參與以作為推動考古遺產保養的一 種手段。這個原則在處理當地住民或者是當地文化團體之遺產時更是特別的重 要。在某些情況下,將遺產與文化紀念物保護與經營管理的責任託付給當地住民 可能是適切的。. 國際文化觀光憲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on Cultural Tourism)1999 年 前言:從最廣義的層面來看,自然與文化遺產是屬於全體人類所有。…在國 際認可之架構與適切的應用標準下,經營遺產經常是特定社區或管理集團的責 任。遺產經營管理之首要目標乃是將遺產的重大意義與維護之需,與所在地社區 及其訪客相互溝通。…觀光可以獲取遺產之經濟特色,同時利用這些特色,藉由 產生資金、教育社區與影響政策以獲得維護。對許多國家與區域之經濟來講,這 是一項重要的部分,這可能是發展的重要因素。…過度或不善經營管理的觀光與 發展相關的觀光可能會對遺產實質本質、整體性與重大特色造成威脅。…觀光應 對遺產所在地社區帶來利益,並且提供他們予重要的手段與動力來愛護它們並且 維持其遺產與文化執業。當地與/或原有的社區代表、維護者、觀光業者、資產所 有人、政策制定者、國家發展計畫準備者與場所經營者之參與合作,是獲致一個 永續觀光工業,同時為將來世代提升遺產保護資源所必須的。…原則二:遺產地 方與觀光之關係是動態的,必且可能含有衝突的價值,因此應為現在與將來的世 代,以一種永續的方式來加以經營管理。…原則四:所在地社區與原有住民應該 參與維護與觀光之規劃。. 12.
(24) 人造風土遺產憲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1999 年 前言:風土建築是社區居民安置自己與自然之道。它是一項持續的過程,包 括了必要的改變以及對於社會與環境限制回應而不停的調適。這種傳統的續存在 經濟、文化及建築同質化力量影響下,面臨全球性的威脅。基本課題:一、風土 可經由下列之例而辨認:(1)社區共同的建築方式(2)一種回應於環境,可以辨識的 地方或地域特色(3)式樣、形式與外觀之一致性或使用傳統已形成的建築類型 (4)非正式傳承之設計與構造之傳統技藝(5)對於機能、社會與環境限制一種有效的 回應(6)傳統構造系統與工藝有效的應用。二、風土遺產的重視與成功的保護取決 於社區之參與及支持,持續的利用與保養。維護原則:一、人造風土遺產的維護 必須經由跨領域的專家來執行,同時體認到不可避免的改變與發展,並且需要尊 重社區已經建立的文化自明性。實踐指導方針:…五、調適與風土構造物之再利 用應該被以尊重構造物、其特色與形式之整體性之態度來執行,同時可以接受的 生活標準共容。當繼續使用風土形式沒有中斷時,社區中的一種倫理的規範將可 以作為干預的工具。. 魁北克遺產保存憲章(Charter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Quebec’s Heritage)1982 年 其中第二條之一:國家遺產必須被保存,監護並為了目前或未來世代之利益 而發展。這個財富並不屬於我們;它是被委託給我們以便將之傳承給其他人,我 們必須確保它適當的利用與維護。第二條之二:所有法律與規則還有整體的會計、 財務與行政機制必須要促進國家遺產的保存與發展,這個行動必須要開始於市政 階層,因為市政當局是社區最根本之法定代表。第五條:國家遺產之保存需要保 養、保護與發展。第五條之一:我們國家遺產之保護,首先必須要確保的是持續 的保養。第五條之二:文化資產的發展具有本質上的重要性。這種發展包括所有 想要使它們可及與有用的手段,並且如果需要,使它們可能重新引介回魁北克人 民日常生活之中。第五條之三:應該設計每一個保存國家遺產之行動以盡可能的 維護其原貌。第七條:公眾有合法的權利參與任何和國家遺產保存相關行動的決 定。第八條之二:我們必須推動我們遺產之持續利用,而沒有任何中斷之進駐。 第九條之一:在利用我們遺產時,我們必須保存或重新引入日常生活,而不是博 物館或旅遊中心之人造生活。傳統行業應給予優先,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我們應該 尊重住民之需求與法定意願,甚至此舉會要求我們調適與原始不相同之利用。第 九條之二:換句話說,必須要鼓勵尊重當地人口已建立之權利。居住機能應排序 在其他利用之前,並給予第一優先。. 亞博頓營建環境保護與品質提昇憲章 (Appleton 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Built Environment)1983 年. 其中提到合法之輿論共識要包含有公眾參與,而且必須在工作開始之前發生。 干預規模、干預層級與干預的活動總結如表 2。. 13.
(25) 表 2:干預規模、層級與活動總結表 行為 干預層次. 保養. 穩定. 移除. 增建. 保存. X. X. 斷代修復. X. X. X. X. 再生. X. X. X. X. 斷代重建. X. 再發展. X. 資料來源:亞博頓營建環境保護與品質提昇憲章. 憲章更明白指出支持營建環境之保護與品質提昇之措施將牽涉到依照下列之 原則: 一、保護:保護可能牽涉到穩定,其必須牽涉到一個持續的保養計畫 二、人造物的價值: 具有高度文化重大意義之歷史場所,必須主要被視為人造物,需要作為 易受損及複合之歷史文化紀念物來保護 三、場域: 營建環境之任何元素是與其烙印證據之歷史密不可分,並且從所在之場 域發生。因此,所有的干預必須處理整體,同時也要處理各個部分。 四、移築: 假如無法由其他方法來獲致保護,移築與現存資源之解體應該只能應用 作為最後之手段。 五、品質提升: 具有移除或是增建特色,以支持遺產資源之品質提升措施之活動。 六、利用: 一個資產應該利用作為其原始之用途。假如這是不可行時,要進每一個 可能之努力來提供一個要求改變最少之相容性利用。對於新利用之考量,應 該從尊重既存與原有傳統動線模式與格局開始。 七、增建: 可能需要新量體、材料與外裝修以滿足新的利用之要求。他們應該回應 當代觀念,但是尊重與提升原有的精神。. 文化遺產價值地方維護憲章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Places of Cultural Heritage Value)1992 年. 憲章中提到:具有持續的價值,並且可以依其自己之條件被欣賞;教育我們 有關過去的事物與先民之文化;提供社區自明性的涵構,藉此人民可以與土地及 先民有所關聯;提供現代世界的多樣性與對照與一個我們可以藉以比較今日成就 之衡量標準;以及在過去、現在、未來間之連續性提供顯而易見的證物。其中第 二十二條與第二十條分別提到調適的定義與觀念: 「調適意指整修一個地方以適合. 14.
(26) 一個相容的利用,牽涉到文化遺產價值最少可能的喪失。」,「一個具有文化遺產 價值地方之維護通常會藉其作為社會、文化或經濟上有用之目的而更加容易。在 有些案例中,當對於持續利用是必要時,當它們從文化上而言是被期望時,或者 當地方之維護無法用其他方式獲致時,改變與增建可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任何 改變應該是最低限度的需要,並且不應該減損地方之文化遺產意義,任何情況與 改變應該與原有組構物相容,但是也必須足夠清晰地被解讀為新作品。」. 布拉憲章(The Burra Charter)1999 年 《布拉憲章》提供了具有文化重大意義(文化遺產地方) ,在維護與經營管理 上的指引。憲章中指出:維護是具有文化重大意義地方經營管理的一部份,並且 是一項持續進行的責任。第六之三條:政策發展應該也包括其他會影響一個地方 未來之因素,如所有權人之需求、資源條件、外在限制與其實質條件。第七之二 條:一個地方應該有共容性之利用。第十二條:一個地方維護、詮釋、與經營管 理,應該提供地方特別與其有關聯與意義之人民,或是對於地方有社會、精神或 其他文化責任人民參與之機會。第二十六之二條:地方文化重大意義及政策之書 面聲明應該被準備與評估,同時附加以支持性的證物。重大意義及政策聲明應該 被整合於地方經營管理計畫中。第二十六之三條:與一個地方有關聯性的團體與 個人以及牽涉到經營管理的人,必須要被提供以機會於地方之文化重大意義之貢 獻與參與了解。如果適切的話,他們也應有機會參與維護與經營管理。第三十四 條:應該對於維護提供適當的資源。最好的維護經常是牽涉到最少的工作,並且 可以不昂貴。. 人造風土遺產憲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1999 年 前言:風土建築是社區居民安置自己的傳統與自然之道。它是一項持續的過 程,包括了必要的改變以及對於社會與環境限制回應而不停的調適。這種傳統的 續存在經濟、文化及建築同質化力量影響下,面臨全球性的威脅。其中基本課題 的第二點:風土遺產的重視與成功的保護取決於社區之參與及支持,持續的利用 與保養。維護原則的第一點:人造風土遺產的維護必須經由跨領域的專家來執行, 同時體認到不可避免的改變與發展,並且需要尊重社區已建立的文化自明性。 實踐指導方針的第五點:調適與風土構造物之再利用應該被以尊重構造物、其特 色與形式之整體性之態度來執行,同時與可以接受的生活標準共容。當繼續使用 風土形式沒有中斷時,社區中一種倫理的規範將可作為干預的工具。. 2-2-2 國際古蹟保存文獻與規章相關條文的觀念整理 雅典憲章第七條對於整個歷史場所與鄰近地區之保護與注意,也使古蹟保護 不再只侷限於定點的位置,奠定了日後城鎮保護之基本觀念。第一項一般性原則, 可以說是現代最早的再利用觀念,對戰後的建築再利用運動有一定的影響力。 《威 尼斯憲章》的內容延續了《雅典憲章》的內容,再度肯定了再利用。 《歐洲建築遺. 15.
(27) 產憲章》第一條清楚的主張建築不應只侷限於重要的建築,一些老城與村落中次 要的建築群也都該是保護的對象。第七條則肯定了在老舊地區引入現代建築的可 能性。第八條在財政部份特別提出公部門在新工程與建築遺產維護上之經費應該 是同等的。第九條則明白地說明了民眾參與的重要性。 《華盛頓憲章》第三點更直 接指出民眾參與是維護計畫的成功必要條件,第五點則指出法律、行政與財物措 施的必要性,第七點則指出持續的保養維護是關鍵。1990 年通過的《考古遺產保 護與經營管理憲章》 ,對於人類考古遺產提出較積極的觀念,也就是考古遺產不只 是要保護,也必須加以經營管理。前言中就提到了公部門與私部門應被要求合作。 第二條提出考古遺產之保護應該被整合於國際、國家、區域與地方等不同層級之 規劃政策之中。這一點無疑的把考古遺產之地位,提到公私部門都可關注之層面, 而且在第三條更明確指出必須立法加以保護以確保足夠的資金。1999 年在墨西哥 所通過的《國際文化觀光憲章》也進一步提出了遺產必須要被經營管理,而其首 要目標乃是將遺產之重大意義與維護之需,與當地居民及外來訪客相互溝通。文 化資產經營管理之真正作用,是希望以此為手段使意義更加彰顯,進而突顯維護 的之必要性,另一方面成為國際與國內文化交流的媒介。《魁北克遺產保存憲章》 明白的指出應該利用昨日的遺產去建構明日的遺產。第二條則指出了遺產為公共 財產之觀念與因應之道,並認為應盡其可能關注遺產的真實性。第七條與第九條 之內容則與社區責任及進駐使用有關,也再度肯定了再利用之行動,同時呼籲保 存與日常生活的結合,避免創造樣板生活展示。 《布拉憲章》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 觀念乃是以「地方(place)」的概念來詮釋文化遺產之概念。認為包括場所、地區、 土地、景觀、建築物、建築群及其相當的作品、元素、內容、空間等,是一個比 較廣泛的概念。也提出了維護的目標,就是要維持一處地方的文化重大意義。 國際古蹟保存文獻與規章的內容與原則條文,存著幾項議題值得台灣參考: 第一、文化遺產是可以發展其經濟特性。換言之,憲章肯定文化遺產可以被經濟 化,而且做為國家經濟體制的一環,這種情形當我們到國外觀光時一定可以感受 到,因為大多數之國外古蹟,都會將古蹟適度的形象包裝甚至加以行銷,也就是 說,國外的古蹟都被加以經營管理,進而產生財務機制,嘉惠社區居民,也嘉惠 古蹟本身。在歐洲國家,古蹟(包含世界文化遺產)適度商業行為的引入,已經 是古蹟經營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古蹟商業行為第二個層面乃是古蹟琳瑯滿 目文化商品的開發。藉由這些文化商品,不但可以使遊客留下記憶,更可以教育 來訪的遊客,許多古蹟的相關知識。第二、強調當地居民的參與與利益。觀光的 正面作用,不只應發生於遊客,當地居民也應是實質的推廣與受益對象。文化觀 光固然會對於國家與人民帶來經濟收益,但其絕對不是一種短視近利的金錢收 入,而是長程的經濟策略。第三、憲章中不止一次提出永續的觀念,並一再強調 保存的經費計畫。反觀國內,古蹟通常是向政府爭取一大筆經費大肆整修後,就 缺乏有效的經營管理,缺乏永續經營之機制。. 16.
(28) 2-3 各國憲法對土地所有權之定義 土地所有權之原始型態,有二種相對立的概念,分別是羅馬法概念與日耳曼 法概念。羅馬型土地所有權,出現於西元前二至五世紀的羅馬,承認土地所有權 具有絕對自由、絕對優越性及絕對不可侵犯性,認為所有權為純私權。日耳曼土 地所有權產生於中世紀,非全面包括的完全支配權,認為有史之前土地是一種共 同所有權,而後因時代進步,對宅第雖有單獨所有權,但仍須受社會約束,其所 有權之性質可視為物的完全使用權,並無私人概念,一塊土地有「上級所有權」 與「下級所有權」 ,具濃厚的封建色彩,原則上以領主為首之「村落共同體」為單 位,具強烈的團體主義色彩。 由此二原型出發,配合各國不同的國情、不同的國體,無論資本主義或共產 主義國家在制訂憲法時都會規定人民的權力範圍與限制,但各國憲法中對所有權 的的規定並非一致,茲列舉少數國家作為比較。. 2-3-1 各國憲法明訂的土地所有權 英國憲法的土地所有權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權利的概念建構在多年的判例之上,是由人民經過 奮鬥後,國王批准法律,承認享受權利,認為權利是由法律訂定而非天賦與的, 憲法僅能承認人民既得的權利,無法產生未得的權利。亨利喬治在「進步與貧窮 (Progress and Poverty)」中極力主張將土地收為國有。其後土地國有論在各黨之 間引起相當大的爭議,保守黨與自由黨主張私有,但二次世界大戰後執政的工黨 偏向主張土地國有,但採取溫和漸進的方式,若遇無法改善的土地則收歸國有管 理。基本上英國土地所有權擁有上級的土地所有權,私人可擁有部分的土地所有 權,但國家基於生產力提升可以將土地收回國有管理之。. 德國憲法的土地所有權 統一後的德國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中的第十四條:「1.所有權與繼 承權受保障。內容及界線由法律規定之。2.所有權使人負有義務。其行使應同時供 公共福祉之用。3.徵收僅為公共福祉方受許可。它僅得經由或規範補償之種類及範 圍之法律法律而為之。補償應在合理的衡量公共與關係人之利益下決定之。因補 償之額度有爭執時得採取到正規法院之法途徑。」,第十五條:「土地、天然寶藏 與生產用品得為社會化之目的,經由規範補償種類及範圍之法律,移轉入公共所 有權或其他形式之公共經濟。關於補償,第十四條第 3 項第 3 及第 4 句準用之。」. 17.
(29) 美國憲法的土地所有權 美國憲法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成文憲法,歷史雖久但歷久彌新,它不但保 障人民的權利,也限制人民的權利。1971 年十條的增修條文,將人民基本的自由 權列舉,一般稱為人民的權利憲章(Bill of Rights),其中第五條: 「…;未經正當 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凡私有財產非有適當賠償,不得 收為公用。」. 日本的土地所有權 日本是君主立憲國家,人民的權利由憲法訂定之,其權利規定在其「日本國 憲法」第二十九條: 「財產權,不得侵犯之。財產權的內容,以法律規定,使其適 合公共福利。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之下,得徵為公共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所有權 中共在建國時便明白說明國體為「共產體制」 ,故土地自然為國有,人民對土 地僅有使用權,並且規定使用年限,無真正的土地所有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 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 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任何組織 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 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民國的土地所有權 我國憲法代表國家施政的最高指導方針,其中第二章也規定人民的權利與義 務,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的權利予 以保障,但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 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又對個人權利有所限制,第二十四條: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 國家請求賠償。」則對於因公益而受損的私人予以補償。另外以憲法為母法所產 生的土地法的第十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基本上已表明國 家擁有土地的上級所有權,為謀求國民全體之利益,關於管理、處分、使用與受 益均以法律予以限制,但也承認相對性土地私有制度的存在,即「其經人民依法 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2-3-2 小結 從各國憲法對土地所有權之限制與保障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我國憲法之立 法精神與德國、日本最為接近,認為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但基於社會 大眾的公共利益,又必須限制個人的部分權利,對私人受限的損失應予以合理補. 18.
(30) 償。在基本觀念上表明國家與與全體國民擁有土地之上級所有權,但在法律許可 的範圍內,私人可保有土地之下級所有權。至於古蹟土地私有權的論述,正如吳 慶烜(2000:P134)曾說:“古蹟土地私有權之公平需建構在制度法令之上,…合 理之古蹟土地私有權,應在制度法令上保障古蹟土地私有權之前提,在土地經濟 價值若有損失部分,給予相當或適當之補貼,在保存古蹟同時,兼具社會與私人 之土地私有權內涵之賦予。”. 2-4 近代都市發展限制與開發方式之探討 政府的管制(regulation)本身具有雙重的性質(dual nature),亦即政府的管 制兼具控制(control)與保護(protect)的性質,於是管制是一種相對的(relative) 而非絕對(absolute)的觀念(Samuels,1992:206)。另外開發是一種將土地轉換為 社區的藝術。開發者有賴許多人士的協助才能完成此藝術。關於近代發展限制與 開發方式,本節參考《土地法-法規圖解與實務運用》、 《都市規劃》等書與黃淑婉 (2003)等人之論述整理如下。. 2-4-1 發展限制 計畫管制是完成計畫施行很重要的手段。美國、台灣主要的發展管制措施以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主,開發許可制為輔,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顯得過於僵化,而另發展出多種不同的管制辦法,但其目的都在於落實計畫的 執行。就管制的主流方式分述如下:. 2-4-1-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係都市土地依據規劃(planning) ,劃分若干地區 (zone),劃定各區境界,決定各地區活動之使用項目、開發強度、景觀管制,例 如:商業、工業、住宅之土地使用,各地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高度、基 地面積等、以及建物及其附屬設備(如招牌)之型態、色彩等作規定,上述諸營 建行為法規管制,一般即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內容。其主要特色在於藉著強制 性的手段以確實隔離不相容的土地使用。. 2-4-1-2 分期分區發展 分期分區發展,即發展地區在時間上分作數個階段,在空間上劃分數個地區, 做有秩序有規劃的開發。分期分區發展理念運用於都市建設開發計畫時,從社會 公平與居住環境品質的觀點而言,建築發展應與公共設施投資及計畫開發地區相 配合;就地方財政與經濟效益觀點而言,政府既無力也無需全部一次建設完成, 理應分期分區建設,俾集中運用有限之都市建設經費,引導民間在優先發展地區, 配合政府從事都市建設。. 19.
(31) 2-4-1-3 開發許可 英國於戰後(1945 年)都市更新產生新思潮,其中因應工業革命使原以農業 為主的英國轉變成工業國家,進而造成都市急遽發展與都市人口密集,其後於 1946 年制定「新市鎮法」及 1947 年之「城鄉計畫法」確立了「開發許可制」之執行基 礎,其主要是對擬進行土地開發者,規定開發前應先取得地方發展計畫主管機關 之許可,而地方計畫機關可籍著與開發者彼此間的協調溝通,促使開發者提供適 當的公共設施用地。惟對開發內容特殊者,尚需送環境部認可後,始得開發。亦 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開發者等,欲於地中、地表、地下及地上從事建築、土木 工程、採礦或其他工事,或對土地、建物任何使用的重大改變行為,必須向政府 機關申請開發許可,而政府機關於諮詢相關部門與其他機關後,依據策略性之結 構計畫與更詳細的地方計畫或其他重大考量因素等,基於規劃目的而予以准許開 發、附條件准許開發及不准開發的決定,藉由「先審後開發」的制度,來達成確 保環境一般品質、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受益課徵及損失補償等計畫目標。. 2-4-1-4 都市成長管理 成長管理的意義在於就一地區之環境容許力(Carrying capacity)界定其發展 目標及所欲達到的環境品質後,而對人口之密度與分佈進行規劃與控制。不過成 長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引導並控制發展,使資源有效的利用並使都市永續發展,以 維持一定的生活品質,而並非阻止成長或反對成長。其容許力觀念源自於生態系 統管理,其定義為:一生態環境所能支持某一生物品種之最大量。 (Odum,1971), 因此通常以生物的群集數作為容受力的指標。根據黃書禮(1986)應用容許力觀 念與土地與都市規劃與管理工具,將容許力的層面分為環境、設施、經濟及知覺 等四種。. 2-4-2 開發方式 政府為促進社會經濟發長,民眾生活品質之提昇,並對自然文化景觀資源之 保育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之保存,積極以公權力取得私有土地,但屢 遭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抗爭,如何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中取得平衡點及對策, 值得探討。黃淑婉(2003)曾對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聯合開發、都 市更新、容積移轉等開發方式的優缺點做出比較,如表 3 所示: 表 3:私有土地取得之方式 方式. 土地徵收. 相關法令 規定. 優點. 土地法. 全面取得公共用地,有利進行整. 都市計畫法. 體開發。. 缺點 1.. 地主認為補償金額偏低, 抗爭阻力較大。. 2.. 平均地權條例. 政府必須同時負擔土地取 得財政負擔。. 土地徵收條例. 20.
(32) 1. 土地法 區段徵收.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2.. 採區段徵收方式,公共設施. 領回之抵價地比例低,易引起. 可依計畫目的提供,項目不. 土地所有權人反對,且由政府. 受限制。. 先行出資徵收土地,財政負擔. 工作完成後由土地所有權. 沈重。. 人領回抵價地,其餘可供建 築用地則依法讓售或標售. 市地重劃. 平均地權條例.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十項公. 原地分配原則使得抵費地零. 市地重劃實施辦. 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費由土地所. 星分布,難以有效利用。. 法. 有權人共同負擔。. 獎勵民間參與交 聯合開發. 通建設條例 促進民間參與公. 藉由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可. 上亦較有效率。.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投資 案比傳統方式費時。. 減少政府部門的借貸需求,經營 2.. 提供的公共設施必須具有 收益性質,開發的成效易. 共建設法. 受自償率高低影響。 1.. 都市更新. 1.. 以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及權. 如將原來低層建物拆除重. 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 建,改建成樓房,則會有較多. 平均地權條例. 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 之開發空間,但其更新費用如. 都市更新條例. 負擔供公共建設使用之公. 何分攤,又其更新後之權利如. 都市更新權利變. 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費用。. 何轉換,其權利價值等問題,. 配合都市更新工作實施。. 目前缺乏一套合理辦法,所以. 換實施辦法. 2.. 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意辦 理。 1.. 容積移轉. 政府不必徵收公共設施用. 都市計畫書中規定應以區段. 地,而是將基地上可發展的. 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 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使. 體開發或有其他可行之取得. 都市更新條例. 用之土地上,土地所有權人. 或開闢計畫者不在此限。. 古蹟土地容積移. 之發展權利並未受到損失。. 轉辦法. 2.. 送出容積之基地視其類別. 都市計畫容積移. 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 轉實施辦法. 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 市有、縣(市)有或鄉(鎮 市)有,但土地限做無建築 行為之公共空間使用。. 資料來源:黃淑婉,2003:P34、P35. 其中的容積移轉起源於英國 1942 年烏斯瓦特報告(The Uthwartt Report),的 發展權觀念,但在英國實施的成效並不理想。主要原因經林智偉(1997:P7-9)整 理如下:. 21.
數據
+7
Outline
相關文件
北角歷史與建築之旅 堅尼地城:邊陲的建設 舊城中環 深水埗:香港草根階層故事
香港歷史 建築的特 色 歷史建築
位在宜蘭火車站南側的幾米公園,原本是廢棄的鐵路局
S04 一坎二落一過水 金紙行 S03 一坎三落二過水 金紙行 S01 一坎二落一過水 家具行 建築物新建但空間架構保留 S02 棉被店..
本研究以大甲鎮瀾宮和三清總道院為對象,採用參與觀察法、歷史文獻分
Through the study found that religious orientation, vegetarian attitude, health knowledge Orientation, animal protection Orient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ientation
本研究主要以 But-for 崩塌竣工時程分析技術為基礎進行理論推導,確認此延遲分析技術 計算邏輯之問題與完整性,之後提出修正之計算邏輯,使
另外工程主管機管受訪專家表示: 「具有自償性之公共建設可徵 求民間參與,民間企業對於使用率(獲利)會審慎評估,較能反映真 實需求且在經營上較有彈性」 (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