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審判》:卡夫卡的法律與自我塑造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審判》:卡夫卡的法律與自我塑造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5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審判》:卡夫卡的法律與自我塑造 the trial: kafka's law and self-formulation. 立. 政 治 大. io. sit. y. ‧. ‧ 國. 學. Nat. er. n. 基礎法學組 99651056 周信頡 al iv n Ch 指導教授:江玉林 e n g c h i U 博士. 畢業日期:2012 年 11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3) 感謝辭. 升大學時,我離開了文學;但在求學歷程的最後,我又回歸了文學。在這期 間,我與文學保持著若即若離的關係。我旁聽並實際參與文學課程,像是楊牧老 師、簡媜老師、紀蔚然老師等等;還有讀書會的眾友,任性的以不甚成熟的文學 批評,審閱每部作品並拉著大家與我同步。 至此,完成這篇論文要感謝很多人,尤甚是陪我讀文學的眾友:西松高中的 靈曦詩社、東吳大學的文藝研究社、還有我參加過的歌詠舞雩小集、pharmakon、 小說林等讀書會,這些都在我文學的路程中給我許多滋潤與養份。 於學,除了眾中心師友之外,最重要的還是指導教授玉林師,他給予了明確 且大器的指導,而又放手讓學生以自己的想像完成論文。在不見得被傳統法律所 承認的學術寫法與格式中,指導教授的放任與肯定是重要的力量。當然部分可能 與玉林師近期的人生體悟有關,但無論如何,我仍看到我背後有鼓巨大的力量在 推動著;如果不是玉林師,我可能無法如此深入於卡夫卡廣闊卻如遊絲的生命之 中。其他的不說,單就玉林師對於議題的敏感度,深深的震撼我。 論文要完成的重要功臣還有李傑、淑貞姐與侑儒幫我校對,我知道其中許多.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錯誤,幸虧有你們的協助我才能更正諸多錯誤;還有邱澎生老師與瑞陞學長當初 肯定我寫的法律與文學文章,給我許多能量;曉丹老師鼓勵我寫法律與文學的文 章,這些都是我能成就這篇論文與契機。 要感謝的還有家人,對我無私的愛與放任。讓我可以成就完整的自己。不過, 對於家人的愛,總是話語難盡,就保留在心裡吧。 今年國慶前後,望達來臺,我們聚首。他說他覺得念研究所相當浪費時間,.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Un. v. 而我深表同意;理由雖不盡相同,我一直都不是太認真的學生,於學術的路上故 步自封。不過,完成了這部作品,而終於文學,我仍慶幸我念了研究所。我與文 學終究若即若離,就像同極磁鐵一樣,靠近了就彈開,徒勞無功的彈開。 這是我與文學的宿命,我仍希冀能探詢在我們彼此之間,更多的可能性。. engchi.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5) 摘要 法律與文學要探討的不只是作品中所呈現的法律,更多的會是經由文學評論 揭示的法律,包括作品的架構與隱然的法律呈現。作者將這些元素以文學技巧架 構在作品之中,文學評論的解析就像鑰匙一樣,解開這些緊閉的鎖。 至於我們要怎麼看待文學中的法律?我認為,「法律」並不侷限於有法律外 觀的規範,並且在談論法律的同時,作者在談論的不見然是「法律」;但背後延 伸出更深層的東西,必然與法律有某些相同的特徵。這兩者實則殊途同歸,因為 談的都是社會中潛藏的法律態樣,只是以不同的形式在文學中展現而已。而此, 就是我以為法律與文學應有的面貌。 在卡夫卡的作品之中,我們探尋他的法律觀,以及基於這種法律觀於世界的 關連──包括他的人生際遇、社會處境、家庭關係與愛情關係,皆在卡夫卡的作 品中以法律的方式呈現。. 立. 政 治 大. 關鍵詞:法律與文學、卡夫卡、《審判》、詮釋、缺乏核心.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7) 第一章 緒言.......................................................................................1 一、研究動機............................................................................................................ 1 (一)法律與文學 ......................................................................................................................... 1 (二)卡夫卡 ................................................................................................................................ 4. 二、研究方法與限制................................................................................................ 6 (一)研究方法............................................................................................................................. 6 (二)文本取材............................................................................................................................. 9. 三、參考文獻.......................................................................................................... 10 (一)《卡夫卡全集》與《卡夫卡傳》 .................................................................................... 10 (二)〈在法的門前〉 ............................................................................................................... 14. 治 政 大 第二章 在法的門前 ......................................................................... 17 立 ‧ 國. 學. 一、前言.................................................................................................................. 18 二、法律的核心內容──「光」.......................................................................... 21. ‧. 三、過不去的門──法律的界限.......................................................................... 27. y. Nat. 四、文本的主體為何?.......................................................................................... 32. io. sit. 五、《審判》與《在法的門前》............................................................................ 35. er. 六、門的關閉──代小結...................................................................................... 43. al. n. iv n C hengchi U 《審判》 ............................................................................. 45. 第三章. 一、前言.................................................................................................................. 45 二、原型與變奏的連結.......................................................................................... 47 三、迷失與追尋...................................................................................................... 51 四、戲劇展演.......................................................................................................... 55 五、雙重性格與模糊.............................................................................................. 62 六、K 所犯的罪....................................................................................................... 67 七、《審判》中的法律塑造.................................................................................... 70 八、三個女人.......................................................................................................... 72 九、審判中的象徵意涵.......................................................................................... 77 i.

(8) (一)法院之所在 ....................................................................................................................... 78 (二)法院所帶來的不適 ........................................................................................................... 79 (三)小狗的意象 ....................................................................................................................... 80 (四)圖與法官的意象 ............................................................................................................... 81 (五)門口的意象 ....................................................................................................................... 83 (六)與牧師最後的對談 ........................................................................................................... 83. 十、小結.................................................................................................................. 84. 第四章 《審判》外一章 .................................................................. 87 一、前言.................................................................................................................. 87 二、《在流放地》.................................................................................................... 88. 政 治 大 四、《中國長城建造時》........................................................................................ 96 立 三、《關於法律問題》............................................................................................ 93. ‧ 國. 學. 五、《普羅米修斯》................................................................................................ 99 六、《新律師》...................................................................................................... 103. ‧. 七、小結................................................................................................................ 105. Nat. io. sit. y. 第五章 家庭、感情與社會處境 ..................................................... 107. n. al. er. 一、前言................................................................................................................ 107. i Un. v. 二、《判決》.......................................................................................................... 109. Ch. engchi. 三、《審判》與父子關係...................................................................................... 114 四、《審判》與感情.............................................................................................. 119 五、《在流放地》與感情...................................................................................... 125 六、外部者司法.................................................................................................... 127 七、小結................................................................................................................ 130. 最終章 結論................................................................................... 132 一、前言................................................................................................................ 132 二、法律與文學的定位........................................................................................ 133 三、卡夫卡的追尋................................................................................................ 134 ii.

(9) 四、卡夫卡作品中的法律.................................................................................... 135 五、總結................................................................................................................ 137. 參考文獻 ........................................................................................ 13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Un. v.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11) 第一章 緒言. 一、研究動機 (一)法律與文學 法律與文學的定位相當模糊:文學的本質即為虛構,連一向被視為紀實類的. 政 治 大 象,尚需以史料或社會現況驗證文學作品的記載是否為真。依此,單以文學作為 立. 散文,都有可能因為文學的要求而扭曲。如欲由文學瞭解不同時代法律組成與現. ‧ 國. 學. 史料或是探討社會構成的素材,相當危險。即使現代許多文學作品與各個學科相 結合,但是文學的作用為何,耐人尋味。以下,筆者僅就文學在法律的角色,略. ‧. 述現今人們如何探討法律與文學的議題。. sit. y. Nat. 至今納有法律的文學作品,因為對法律的使用與想像不同,存有不同的使用. n. al. er. io. 樣態:或有直接批判法律者,如狄更斯(Charles John Huffam Dickens)的《荒涼山. i Un. v. 莊》;亦有僅以法律為闡述意旨媒介者,如皮藍德婁(Luigi Pirandello)的〈格臘內. Ch. engchi. 拉的房子〉;也有像理查‧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所言,法律作為理性與架構 的背景,僅是為了襯托書中人物心中的慌亂者等等,不一而足。1 要如何探究這些文學中的法律?單從理論而言,有如波斯納在《法律與文學》 一書所言: 批評家柯林斯‧布魯克斯(Cleans Brooks)描述詩人的一段話,同 樣可以拿來描述偉大文學作品的作者:「詩人經常把自己所處的時 代中的人類所遭遇的困境,和人性世世代代的普遍性特質聯繫在一 起。他對某一個情境的看法,不論多麼尖銳而直接,必然承襲了一. 1. 理察‧波斯納[著],楊惠君[譯],《法律與文學》(臺北市,商周出版:2002),頁 45。 1.

(12) 個流傳已久的觀點」……這個運動(筆者註:法律與文學的結合)的 主要貢獻是在於闡釋法理學的議題,而不是瞭解和改善法律的操作 面,對制定法或憲法的解釋也沒什麼幫助,更無法引導法律學者、 法官、和其法律人士解決當前美國法律所面對的迫切性問題。. 2. 這段話將文學中的法律皆溯源到法理學的方式,筆者認為失之空泛。簡易言之, 法理學所為者,即是價值觀的展現,無論是否為自然法,背後皆能追溯到某種基 本預設;文學也是價值觀的展現,對事物的想像無論為何,背後亦涉於萬物的假 設。筆者認為,與其禁錮於「法理學」一詞,不如廣泛的探討它背後對整體秩序 的想像。既此,可得者不止是法律,而是作者對世界的認知與想像;亦回應到引. 意志與時代相結合的結果。. 學. ‧ 國. 治 政 文中柯林斯‧布魯克的主張,這些都是時代潮流之下加諸於個人的產物。法律 「或 大 立 許」代表整體意志,文學中的法律,更是作者筆下的法律詮釋,無可脫離個人的 ‧. 相對的,即使個人極為私密的寫作亦脫不了社會的連帶關係。如董啟章所言:. sit. y. Nat. 一個人縱使是最私隱的日記式書寫,甚至不讓任何人讀到,他之. io. er. 所以會「寫日記」這行為本身,他對日記這體裁的種種預想、他所 寫的日記的思想與感情模式、以及其修辭習性的塑成,也是基於. al. n. iv n C 一種集體的、帶有歷史發展和社會條件的文化實踐模式。 hengchi U. 3. 我們不能以文學中的法,因帶有反映社會的成份,就忽略其中的個人性;亦不能 因為文本中的要素極為個人及私密,就忽略其社會性。這兩者,總是或多或少出 現在文本之中。此現象不只限定在文學當中,即使是純粹的法學論文,亦無可避 免的摻有作者的終極關懷。 此外,波斯納的行文較像探討「文學中的法律」。依此觀之,如果想要探討 文學中的「法律」,則需以法律的理論,直接套用在文本中的法律呈現之中,這 種現象或可言道:因為是從「法律」出發,所以脫不了法律霸權的陰影,所有的 2 3. 同上註,頁 48。 董啟章,《在世界中寫作,為世界而寫》(臺北市:聯經出版公司,2011),頁 94。 2.

(13) 考量皆以法律是否成立為主。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詮釋形式,失去文學的意義。 另外,如張麗卿的文章,將文學當作案件事實,探討現行法如何適用於這些 事例之中;無獨有偶,林東茂在《刑法綜覽》裡面,也採用同樣的方式,以現在 法律檢視小說中的事例,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這樣的寫作方式可以想像的是: 在同一事實的情況,可能可以瞭解有何種不同的動機。以努斯鮑姆(Martha C. Nussbaum)的話來說,即是: 「要求我們關注自身的同時也要關注那些過著完全不 同生活的人們的善的倫理立場。」4 於此,文學總脫不了輔助的性質,更甚是將文學置於相當低下的地位,可有 可無的存在。如果只是將文學當作事實,如藉由真實發生的事件為基底,可能更 具體且更具真實性。. 立. 政 治 大. 筆者認為,法律的本質還是法律,文學的本質還是文學。縱然沒有人說得清. ‧ 國. 學. 楚何謂文學的本質或是法律的本質,但並非重要──他們背後皆牽涉「想像」。. ‧. 林東茂在〈法律與文學〉中,認為法律與文學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是社會科. sit. y. Nat. 學,後者是人文學科;5唯筆者認為,只要是「由人所創設者」 ,無論是科學、社. io. er. 會科學以及人文學科,背後都有價值觀與終極關懷。以文學而言,西方文學在文 藝復興後,把關注的對象轉為「人」;法律亦是,西方法學的終極關懷一向在與. n. al. 人深刻聯繫的正義。. Ch. engchi. i Un. v. 人,在西方的潮流之下,一向是各個學科的最終關懷對象。筆者認為,在法 律與文學的討論中,無論側重法律,抑或側重文學,皆不可忽略的是「人」與世 界對話時面臨的處境。筆者欲從探討文本中的法律形態出發,它或許對應真實可 能的法律制度、法律意圖、法律思想,終極關懷還是在於作者欲藉法律形態表達 的議題,也是筆者聚焦的重點。真的要說,當文本之間的模糊性日趨模糊的同時, 即使出發點有異而致不同的假設與呈現,文學與法律的界線並不截然畫分。何以 法律不能當作文學視之,文學又不能當作法律視之? 4 5. 瑪莎‧努斯鮑姆[著],丁曉東[譯],《詩性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頁 7。 林東茂,《刑法綜覽》(臺北市:一品,2004),附錄二,頁 4-5。 3.

(14) 綜上,筆者欲藉卡夫卡(Franz Kafka)的《審判》與其他作品,以相異於固有 的論述形式,發展出不同的法律與文學,探討法律與文學的交錯。. (二)卡夫卡 無疑的,卡夫卡是二十世紀重要的作家。有人說他是存在主義中最重要的小 說家、也有人說他是現代主義、甚或是後現代主義最重要的作家。評價性的語言 不足以倚,只是這三家流派在筆者看來,具有連續與重合性。 卡夫卡除文學成就極高之外,因身為法學博士,並以保險公司的律師為業,. 治 政 依此可知他具深厚的法學涵養;法律當是他岌岌經營又心得頗深的學問。不言可 大 立 知者,卡夫卡對法律有他的主觀認識以及想像,無論是一開始的學理,到後來的 ‧ 國. 學. 實務浸淫,以法律視事的傾向難以避免;加之小說中多以法律為媒介,撰述意欲. ‧. 呈現的議題。依此,法律在他的作品裡,即使看似胡言亂語,亦支撐卡夫卡對法. sit. y. Nat. 律的想法與觀察。. io. er. 探討卡夫卡文學的法律傾向,至此即成為一門顯學,幾近只要有法律與文學 的課程,無一例外的討論《審判》一書。據載,卡夫卡之所以選擇法律為職業,. n. al. ni Ch 是因為他不想讓文學變成賺錢的工具: U engchi. v. 的確,當選擇職業的時刻來臨時弗朗茨要求他的工作必須與文學無 關,否則他就會認為是對文學創作的一種貶低。6 工作與文學無關,那文學是否又應與工作無關?兩者之間並非同樣的命題。只 是,文學納入法律,只能代表法律已經成為他人生價值無可取代的一環,尤其是 罪的概念。且先不論文學作品,即使是在他的書信以及日記,也都提到罪與法律; 大多數並不是國家法律制度底下所產生的法律與罪,而是自我內化渴求所產生的 缺失。筆者並不清楚此與他猶太人的身分是否有關,畢竟上帝在每個人身上加諸. 6. 馬克斯‧布羅德[著],湯永寬[譯],《卡夫卡傳》(臺北市,麥田出版:2000),頁 122。 4.

(15) 原罪;但是對宗教的不瞭解,也造成筆者與卡夫卡之間的隔閡。 只是,相較於基督教不重視戒律而在乎「愛」的觀點看來,舊約顯現各式不 同的法律,或應該說是以道德文本的律條。有論者認為卡夫卡作品中追尋的即為 上帝──但遍尋不著。這個觀點筆者認為自有可取之處,但是不變的是,他們都 是在探討法規範背後的價值,但是悉無所獲;宗教與法律在卡夫卡的筆下,亦緊 密相扣。 此為卡夫卡作品的開放性。有以法律視之;有以宗教視之;有以人生處境視 之;有以心理學視之;有以權力運作視之;有以愛情觀視之;有以存在主義視之; 有以現代主義視之;有以後現代主義視之;有以卡夫卡的家庭關係視之,不一而. 治 政 足。依筆者的能力與文章的篇幅,無法逐一探討。但亦因此特性,給筆者極大的 大 立 詮釋空間;很難說有什麼是絕對錯誤的詮釋方式,只能說難以盡善。不論以何者 ‧ 國. 學. 角度切入,如同前文筆者於法律與宗教兩者的依存關係,這些關係背後皆指涉束. ‧. 縛。社會身為整體,人不僅在與社會中的互動劃出自己與世界的距離,同時也確. y. sit. io. er. 的「自我」。. Nat. 立自我。任何人或體制都像刮刀一樣,東割一片西切一點,漸漸在石頭上劃出人. 卡夫卡在形塑自我的過程中,感受到束縛感,有人、有社會的場域,即存在. al. n. iv n C 顯然或隱然的法律,也就是權力關係。意欲掙脫或是背離的卡夫卡,自然就在與 hengchi U 不同人的交往中,感受到罪:面臨的盡是指責。這個現象在他的作品之中盡皆可 數,筆者在探討文本的同時,會討論到這個現象。從這點出發,與其說卡夫卡的 作品中盡是法律,不如說他藉由法律的書寫,道盡在世界中面臨的處境──法律 與他的人生密不可分,成為他認識世界,並且體認世界的具體呈現。 對小說拋出的議題,即如村上春樹所言: 為了創造好的故事,小說家該做的事,極簡單說,不是準備結論, 而是只細心地一直累積假設。我們把那假設,像抓起正在睡覺的貓 時那樣,悄悄提起來(我每次用「假設」這用語時,腦子裡總會浮. 5.

(16) 現那些熟睡貓的姿態。溫暖、柔軟、濕潤,而無意識的貓),移到 名叫故事的小廣場中央,一隻又一隻的堆積起來。能多有效而正確 地選出貓=假設,能多自然而巧妙的把那些堆積起來,就成為小說 家的力量。」7 卡夫卡亦提出假設,卻沒有提供確切且貼近生活的處境。更精確的說,卡夫卡慣 於在作品中塑造情境,使讀者陷入其中,難以自處。讀者面臨到的,當不會是現 在不存的法律制度,而是人在各種不同處境中共感的壓迫與束縛。換個角度看, 所有的社會科學,背後都有自己的一套假設與思考邏輯;當假設移轉時,整體的 法律制度,可能會有相當不同的轉變。這是所有社會科學的「共業」,它沒有真. 治 政 假可言。哲學如此,文學如此,法律如此。當前提無法驗證的同時,是否能夠擁 大 立 有真理與本質,以支撐整個思想體系? ‧ 國. 學. 依此,筆者之所以選擇卡夫卡為研究對象,不外是因為他的法律觀得以直通. n. al 二、研究方法與限制 C. er. io. sit. y. Nat. 的相關性。. ‧. 人生觀。這些作品能夠驗證筆者所認為:對法律認知的主觀性,以及與個人性格. hengchi. i Un. v. (一)研究方法 本文將以《審判》為主軸,探討法律與文學的展現。不只是因為本書是卡夫 卡最著力於法律塑造的作品,而且對卡夫卡的生命歷程,也佔據相當重要的地 位。依此,本文要探討的對象由《審判》開始,從其中卡夫卡對法律、秩序與社 會脈絡的想像出發,進而窺視卡夫卡的內心世界與社會處境、自我脈絡,分析卡 夫卡何以撰寫《審判》。 進入主文之後,本文將會先從《在法的門前》切入,作為探討的開端。對應 7. 村上春樹[著],賴明珠[譯],《村上春樹雜文集》(臺北市:時報文化,2012),頁 17。 6.

(17) 到《審判》──《審判》一書即可直接視為法律文本,《審判》整體架構透露出 的荒謬性或是矛盾、模糊,皆直指法律文本的荒謬或是矛盾、模糊。──再藉由 《審判》架構的法律世界,延伸到各個不同的文本。 筆者認為,《在法的門前》在卡夫卡的作品中,處於序言般的地位。並不僅 僅是因為在《審判》中,牧師說《在法的門前》為法律的序言,更因為他揭露卡 夫卡作品的基調──碰觸不到的核心。《審判》不僅是長篇大量敘述法律與人的 處境,自己的形式亦能完整的成為法律的可能架構。不過,因為「審判」本身是 以法律為本,所以在本文所指的「法律」,有可能是單純的法律條文亦可能是法 院的活動。. 治 政 另一方面,由於卡夫卡與作品的契合度很高,也代表眾多作者的指向同一。 大 立 其中有階段的差別,像是《城堡》與《審判》兩部作品看似指向皆是空洞的核心, ‧ 國. 學. 但據卡夫卡生前的好友馬克斯(Max Brod) 所說,《城堡》的主角,在最後會得到. ‧. 城堡內部的允可,怡然生活於當地;這比《審判》中的死亡,透露更多與世界和. sit. y. Nat. 解或安撫之意。但是階段的差別總而觀之並不重要,最直接的理由是,他的大多. io. er. 數作品除某些篇章,我們無法得知作品的寫作先後,更遑論尚未發表的作品,在 不同的歷練與想法之後,是否修改。但是他們都指向尋找,指向徬徨,指向「不. al. n. iv n C 得其門而入」。這個現象不管在小說,還是隨筆、日記中都相當顯明,所以它是 hengchi U 卡夫卡的作品中,相當重要的主軸。 筆者探討卡夫卡作品的方式是文學批評:探討卡夫卡作品中可能的意涵,並. 且藉這些意涵,把觸角伸入作品所建構的法律、與外部法律的對照、卡夫卡內心 的世界、卡夫卡與其他人的世界。由於探討文本的文學意涵,所以不免探討文學 呈現的方式:畢竟,卡夫卡作品的形式與內容同一性相當高,這方面的認知也有 助於卡夫卡作品的理解。所以,法律之外,卡夫卡文本所指的情境亦是本文探討 的對象,也就是讓文本回歸到應有的文學解讀。卡夫卡以文學為本,法律為媒介, 帶出許多可能的指涉對象,筆者意欲於此揀選結合。筆者認為,卡夫卡即使看盡. 7.

(18) 社會許多法律現象,但寫法律者,並不真的是在寫法律;而是利用這套規範的外 觀,傳達他對人生所感的禁錮感。法律作為其中關鍵,主要在卡夫卡對法律最為 熟悉,得以信手捻來。 法律與文學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本質而言,筆者認為他們都是可以納百川的 骨幹,至於納什麼內容會呈現怎麼樣的樣態,那又是另外一回事;它們也都是文 本的形式,只是創作者可能有一人有多人;他們都是社會運作的產物;他們都以 被閱讀的形體呈現在大眾面前。當然他們還有一些相同或相異的部分,但僅就相 同的部分,它們已經共同納入文學批評的方式探討──說穿了,單獨在法律也有 相同的探討,例如法律的模糊、矛盾。只是,筆者僅是基於這些相同的元素,以. 治 政 文學批評為橋樑,帶出法律與文學可能的共性。 大 立「從外界,人們總是勝利地用理論把世界壓入坑中, 此外,誠如卡夫卡所言: ‧ 國. 學. 自己也一同掉進去……」8筆者認為此語指的除引文指涉的理論之外,亦包括文. ‧. 學文本。以理論來認識世界,並硬是要讓世界進入理論的運行之中,在卡夫卡的. sit. y. Nat. 想法中並不明智。唯文學亦是世界的切片,我們把切片硬壓進模子中,呈現的世. io. er. 界樣貌只會更加扭曲。依此,筆者並不欲以單一理論探討此文本,僅片面使用各 家理論對卡夫卡的可能呈現。另外,卡夫卡熟悉並推崇尼采(Friedrich Wilhelm. al. n. iv n C Nietzsche)與齊克果(Søren Aabye Kierkegaard),還因為馬克斯否定尼采的學說,而 hengchi U 與馬克斯不打不相識;所以卡夫卡的作品有存在主義的表現形式相當正常。只是. 筆者不欲將卡夫卡定位成為存在主義的作家,也只是因為他所呈現的樣貌過於豐 富,不需束縛。 退一步想,只要開始分析卡夫卡的文章,是否亦切割卡夫卡的文學世界?這 並不是「是否使用理論的問題」,而是詮釋即是再創作,不免增修一些東西。唯 筆者認為,理論即出自假設,並不全然出自於探討文本想要探討的議題。舉例來 講,如果要以馬克斯(Karl Marx)的觀點看世界,世界不免從唯物論以及經濟、階 8. 卡夫卡[著],馬克斯[編],葉廷芳、洪天富[編譯],收錄於《卡夫卡全集》第四卷隨筆、談話錄 (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頁 33。 8.

(19) 層壓迫的關係出發,而非以世界原有的風貌探討背後的原因;換言之,理論只是 思考與切入的方式,基於某種可能根本不成立的假設而來。唯筆者的纂述從文本 出發,並非從可能不存在的假設出發,希望如此更能貼進卡夫卡的作品,真實探 求作品散發出來的訊息──單純屬於文本,而不被無謂的理論切割。 筆者希望藉這樣的呈現方式,揭示卡夫卡作品展現的多元詮釋空間。. (二)文本取材 筆者使用的素材,以《審判》為主,也包括《在流放地》 、 《判決》 、存於《審. 治 政 判》但又單獨發表的《在法的門前》。 除此之外,尚取用其他或與法律無關, 大 立 但可與卡夫卡的思想緊密結合者,如卡夫卡的書信、隨筆、日記等等,不一而足。 ‧ 國. 學. 使用這些文本,會遇到的困難甚多。首先,除日記或書信可知寫作年份之外,. ‧. 大部分的作品發表時間與寫作時間不見得能夠接合,遑論過世後才出版的三部曲. sit. y. Nat. ──《美國》、《審判》、《城堡》。或約略知悉何時開始寫作,但在這期間作者生. io. er. 命歷程的想像與轉變以何種程度浸淫於作品中,不得而知。除此之外,隨筆亦無 時間標示,又可能僅是作者隨手的念頭或其他並不能精準表達作者想法的文字,. n. al. 對照文本的可行性顯見困難。C h. engchi. i Un. v. 其次,過世後出版的三部曲皆未完稿,所以本文引為主軸的《審判》,除增 補未完成的篇章之外,本來的細節在卡夫卡的筆下亦有可能再次變動;篇章的前 後順序為好友馬克斯(Max Brod)所排,是否切合卡夫卡的排序,不得而知。 《審判》 以如今的方式的呈現是否符合卡夫卡的想像,有商榷餘地,尤其是佈滿矛盾一 事,不知道是卡夫卡故意為之,還是無意或尚未修改而已。此讓文本的詮釋充滿 了異數。 筆者不欲正面面對此問題,畢竟哲人已遠,應正視現有的文本,而不考量其 他可能的變因,包括由馬克斯整理的殘稿。筆者如此決定是因為既然「殘稿」稱. 9.

(20) 作殘稿,它本身難以納入文本之一部;遑論它們在文本中的定位為何。更有可能 部分殘稿不屬於《審判》;既然《城堡》的主角亦名為 K,兩者殘稿混同的可能 並非完全沒有,更不用說那些稿件亦有可能為獨立的作品。其中諸多的可能,既 各評論者皆以馬克斯的定本為探討對象,筆者不另外求取不同的組合。. 三、參考文獻 關於卡夫卡的參考資料相當多,筆者從不同的作品以及詮釋獲取大量的養 份。僅討論三份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文章。. 治 政 最重要的無非是馬克斯編纂的《卡夫卡全集》 ,可以瞭解卡夫卡筆下的世界; 大 立 還有馬克斯所著的《卡夫卡傳》,除整理卡夫卡的書寫資料之外,更因為長期貼 ‧ 國. 學. 近卡夫卡,所以有文本以外的資訊來源。. ‧. 其它帶給筆者莫大靈感的則是德希達(Jacques Derrida)(的〈在法的門前〉 ,這. sit. y. Nat. 篇文章是由卡夫卡《在法的門前》出發,雖然是探討文學與法則之間的關係,但. io. er. 是與卡夫卡文本中的法律互動,使得他們在某些狀況中可以互用。筆者就它們互 動的過程中,得到極大的啟發。. n. al. Ch. engchi. i Un. v. (一)《卡夫卡全集》與《卡夫卡傳》 《卡夫卡全集》包含長篇小說、短篇小說、隨筆、書信(情書、家書、給朋 友的信)、日記,還有一篇卡夫卡與追隨者的對話錄。短篇小說除生前發表過或 已安好名稱的,部分是由馬克斯整理卡夫卡的筆記以及隨筆所整理出來,另外命 名並收錄於短篇小說集中。這些短篇小說部分可謂斷簡殘篇,多半可能只是卡夫 卡臨時寫下的靈感或自己認為不成氣候的作品。但是,這對瞭解卡夫卡而言,卻 給予莫大的幫助。畢竟,撇開親身閱讀隨筆的讀者,餘者不會有機會接觸到卡夫. 10.

(21) 卡這些尚未發表的作品。 除短篇小說,卡夫卡的長篇小說幾乎都是馬克斯整理排序並且定稿。縱使有 學者認為,馬克斯的排序有待商榷;9唯站在讀者的角度,筆者有種將錯就錯之 感。畢竟大家研讀的是馬克斯刊行的版本,即使排序有誤,依然改變不了它對於 文學界的影響。退一步來說,卡夫卡的作品跳躍性很高,或許也應該說它各章真 的完整的並不多,閱讀上本就不甚連貫。如某些篇章錯置,於閱讀的詮釋並無太 大的差異。畢竟依筆者的研讀經驗,很少有詮釋者探討文本中的因果順序,多是 一章一章獨立探討,頂多闡述結論時合併而論。 尚可討論的是卡夫卡與追隨者的對話錄。這部作品為卡夫卡同事的兒子雅諾. 治 政 斯(Gustav Janouch)書寫,因為該作者相當敬仰卡夫卡的作品,自己亦在創作,對 大 立 話錄便為彼此探討作品與人生觀的記述。異於卡夫卡作品給人的沉鬱形象,卡夫 ‧ 國. 學. 卡在面對他人時,顯得睿智且精準。馬克斯本人即言,卡夫卡並不像作品一樣,. ‧. 本人相當的開朗。這些跡象,皆可在對話錄中得到佐證。不過對話錄並不是精準. sit. y. Nat. 的書寫模式,它是經由記憶重塑而書寫的「精準記憶」。換句話說,作者筆下的. io. er. 卡夫卡極有可能因為他的理解或是記憶錯誤,而產生記載有誤的情形。這是對話 錄不可避免的處境。不過這系列的可貴之處在於卡夫卡真實面對某些議題,提出. al. n. iv n C 自己的看法。這些觀點彌補其他文本中,鮮就具體議題表達敘說看法的缺憾。如 hengchi U 與其他文本探討類似的議題如「真理」,即可探知是否一致,並有更多佐證以理 解卡夫卡的想法。對話錄雖然應予小心使用,但仍具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 這些留傳下來的稿件,極為重要的是卡夫卡的《致父親的信》與一系列的情 書。卡夫卡的家庭關係一直是詮釋卡夫卡時,不可忽略的重點。卡夫卡一生都活 在父親的陰影之下,連文學中都擺脫不了父親的影子,對卡夫卡造成莫大的影 響。卡夫卡在處理權力議題時,多半也是以父親為起始點。《致父親的信》一文 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在卡夫卡眼中,自己與父親的關係為何,並且對卡夫卡本人所. 9. Heinz Politzer. The Puzzle of Kafka's Prosecuting Attorney. PMLA , 75(4), (1960). 432-438 11.

(22) 造成的影響是什麼。也因為這篇文章,我們更能詮釋卡夫卡作品中家庭與權力關 係,也能理解卡夫卡的父親對他各方面的影響。 另一本是卡夫卡的情書。卡夫卡的重要作品大多與感情事件有關。此外,卡 夫卡對菲莉斯(Felice Bauer)幾近坦白之能事,或許尚有一些「過於坦白」的成份 存在。在書信與自傳資料可以看到:卡夫卡對婚姻的態度相當矛盾。卡夫卡在渴 望婚姻以及陪伴的同時,也希望能夠離群索居,在寂靜的狀態下過自己孤寂的生 活以及塑造文學。小說,是卡夫卡脫離不了的桎梏,也是他無法割捨的生活泉源。 他只能一直寫下去,以豢養自己的靈魂。依此,整篇書信集的張力在自我的拉扯 之間成形。. 治 政 不過自我揭露既然帶有目的,它就不甚純粹。略舉一例:卡夫卡在 「非理性」 大 立 (依筆者之見是如此)之下求婚之後,因顧及自己對寫作與獨處的需求,一直在信 ‧ 國. 學. 件中詆毀自己,意欲說服對方與自己結婚就必須忍受許多痛苦,並且不會得到幸. ‧. 福;更甚者,意欲說服對方的父母自己有多差,把女兒嫁給自己並沒有任何好處。. y. sit. io. er. 討論的空間。. Nat. 或許卡夫卡所言不假,那些真的是他的缺點;不過是否過度描述,筆者認為這有. 撇開這些寫作意向不談,這系列文章相當易讀。因為縱使菲莉斯本人也深獵. al. n. iv n C 文學,畢竟這些是書信,書信的目的是要交流與溝通,不能脫離易讀的需求。本 hengchi U. 來卡夫卡的作品不僅難以理解,日記與隨筆除生活瑣事之外,包覆一層又一層的 象徵,亦需解碼。依此,要瞭解卡夫卡的思想與自我觀察,反而是書信集最為透 徹。相對家書或是給朋友的信,給菲莉斯的情書參雜大量的自我剖析,反而成為 瞭解卡夫卡最佳的素材。 筆者的《卡夫卡全集》以中國大陸河北教育出版社的翻譯為主,《審判》則 以志文出版社以及牛津出版社的英譯本為主。其間部分用字會依據原文或對照各 翻譯版本稍作修改,另為求同一,姓名有異的部分亦同。如非需要,筆者將不另 外加註。. 12.

(23) 《卡夫卡傳》是馬克斯的作品。馬克斯是卡夫卡大學時期因文學認識的好 友,兩人維持親密的關係直至卡夫卡死亡;在這同時,馬克斯與卡夫卡的家人亦 友好傳記中,除卡夫卡遺留下來的作品以及各式文本之外,也包含自己與卡夫卡 真實交流的記敘,更有與卡夫卡家人訪談的記述。依此,馬克斯最能得到卡夫卡 第一手事件的資料。在卡夫卡死後,馬克斯亦努力搜集整理關於卡夫卡的各種資 料,並違背卡夫卡想要把作品全數銷毀的遺願,盡數出版。要不是馬克斯的功勞, 我們所看到的卡夫卡可能存在於一片雲霧之中。 問題是馬克斯與卡夫卡過於親近,以致於可能會因此修改或隱瞞某些事情; 或是因為這份親近以及自己對卡夫卡的想像,使得對卡夫卡的詮釋帶有太多的個. 治 政 人色彩。畢竟,人都相當多面,可能在面臨交流的不同對象時,展現不同的特性 大 立 與氣質。馬克斯與卡夫卡的親近雖然是重要的第一手資料,但是,卡夫卡在馬克 ‧ 國. 學. 斯面前所透露出的感覺,很可能僅限於馬克斯或彼此的友人。也就是說,在卡夫. ‧. 卡背向馬克斯時,也有他看不到的世界;依此,筆者認為,評價的語言,或帶有. sit. y. Nat. 真切之處,但應有保留餘地。. io. er. 《卡夫卡傳》中,馬克斯以時序講述卡夫卡的一生。馬克斯以各時期的重要 事件為標題,可以讓我們知道卡夫卡在不同時期的重點為何。不過這樣的寫作手. al. n. iv n C 法,可能使作者以及讀者忽略在該段期間,可能發生的其它事件。這也是傳記型 hengchi U. 作品不可避免的部分,畢竟相對卡夫卡的真實人生,撰述成書的過程就是整理與 創作。身為讀者,僅能警惕自己卡夫卡的人生歷程不僅止於傳記呈現的事件,尚 應自己就作品耙疏卡夫卡思想更深一層的脈絡。 馬克斯寫作《卡夫卡傳》的目的是在於看到太多對卡夫卡的詮釋,讓他深感 無法抓住他所認識的卡夫卡。且不論馬克斯是否為卡夫卡最有力的詮釋,僅是帶 出卡夫卡在真實世界中的處境與姿態,就足以感謝馬克斯對卡夫卡,以及研究卡 夫卡的讀者,所做出的貢獻。. 13.

(24) (二)〈在法的門前〉 〈在法的門前〉是德希達藉卡夫卡的同名作品,表達他對文學界限的想法。 判定一部作品是否為文學,依據的法則到底是什麼? 為辨明兩部作品,卡夫卡的作品在筆者以下的敘述維持原名,而德希達的作 品稱為「德希達〈在法的門前〉」。 德希達將作品的名稱直接與卡夫卡的作品名稱相同,意欲表示同樣是「在法 的門前」數語,含有數義:其一表示卡夫卡的作品、其二表示德希達的該部作品、 其三,在法的門前意味把人帶到受法律委託的主體如法官等人面前、其四,這幾. 政 治 大. 個字皆為標題,放在文章的開頭;同樣是一句話,因為擺放的位子不同,而有不. 立. 同的意涵。而「法律」一詞,在「德希達〈在法的門前〉」的使用中,代表普遍. ‧ 國. 學. 意義的「法律」 ,也代表辨別文學規範的法則。依此, 「在法的門前」一語指涉的 對象,可以是文學,也可以是法律。在這個現象之下,即使看似相同,卻存在相. ‧. 異的部分。於此,帶出德希達認為的「模糊」性格。也因為文學範疇的模糊,所. y. Nat. io. sit. 以在確立界限的同時──筆者認為,更精準的說,應該是眾人書寫以共同創造文. n. al. er. 學傳統的同時──界限不斷的確立以及破壞。換句話說,它並沒有確切的標準答 案,不斷在浮動。. Ch. engchi. i Un. v. 德希達將焦點從作品的形式,轉向作品的內容。他將〈在法的門前〉視為小 說家闡述作品與確立文學傳統之間的關係。10什麼是文學?文學本質又是什麼? 文學就如卡夫卡作品中進不去的大門,從外部看似高深莫測,裡面可能也有重重 關卡。因為門警的拖延以及它的神秘,讓鄉下人卡在中間:或許有往前的可能, 但時間不斷的延遲,使得鄉下人無能為力。至此,產生可能與不可能、可讀與不. 10. 其實這種書寫方式在後現代主義中的作家群中履見不鮮。筆者並不真的清楚開始明確的存在 這個構想的作家是何人,但是近期的作家如保羅‧奧斯特、村上春樹、董啟章,皆藉由作品探 討作家或讀者對文本之間的關係性。至於德希達對卡夫卡如此的詮釋,筆者試想這的確不是卡 夫卡的本意,但整組分析看下來,卻又言之成理。於此,不得不佩服德希達延異(differant)的功 力。 14.

(25) 可讀、它的必要與禁止,以及敘述、重覆與歷史等問題。11 這樣的關係不但止於與文學本質的探究,更深化的是讀者與作品之間的關 係,總卡在可讀與不可讀之間。換句話說,讀者在看待文學的時候,總會選擇理 解,亦會非選擇的不理解或是誤解。作品的意涵,隨讀者的解讀與碰撞,而產生 不同的意義。 最後,德希達提及:〈在法的門前〉在獨立的狀態,與在《審判》中,與作 為《審判》篇章時,意義又不同。除它缺乏標題與段落這等形式的差別之外── 筆者認為這在德希達的語境中,相當重要。因為預示這段「文字」無法獨立── 與其他作品的互動或對照造成〈在法的門前〉不同的可能與侷限,而在這個過程. 治 政 之中,故事正在改變。在詮釋的同時,我們擺脫不了這個命運。 大 立 筆者認為,法律與文學兩者之間有相同之處,亦有相異之處:他們同樣都是 ‧ 國. 學. 社會建構的一環、同樣都是由眾人共同創造的傳統、同樣都可以書寫成為文字、. ‧. 同樣都可以隱含權力意識、同樣基於假設與想像、以及本文的主旨,同樣是對人. sit. y. Nat. 的生命關懷;更重要的是,他們都是作品,同樣掌握語言的性質。所以在德希達. io. 分析,或多或少可以適用於法律的解釋之上。. al. er. 〈在法的門前〉中可以看到,雖然德希達著力於文學,但仍然保留空間,讓這些. n. iv n C 依此,文學與法律的互涉,成為本文的基調。當然,兩者之間還是存在相異 hengchi U. 之處,所以互涉的過程尚需經過轉化──藉由共同的橋樑建築彼此的對話空間; 畢竟指涉的對象是文學,仍需有細究的空間,否則在德希達的模糊用語之中,有 誤用的可能。 不可否認的是德希達有些地方沒有用得很好,模糊的文字沒有全然浮現。行 文便不可避免被脈絡緊箍住,但是,在「德希達〈在法的門前〉」中,這反而是 應予著力最深的時候。如「德希達〈在法的門前〉」的意含應該膨脹的像塞滿棉 花的枕頭,但是不知道為何些許地方沒有填滿,使得枕頭癟了一塊般,使得文章. 11. 德希達[著],趙興國等[譯],《文學行動》(北京市:中國社會科學,1998),頁 132。 15.

(26) 意涵無法完全伸展。此為筆者深覺較為可惜之處。不過瑕不掩瑜,德希達的行文 使筆者所獲良多。.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i Un. v.

(27) 第二章 在法的門前 在法的門前站著一位門警。一位鄉下人來到他的身邊,請求進入 法的大門。但門警說,他現在不能准許他進去。這個人考慮了一 下,問道:那麼他以後是否可以進去。「有可能,」門警說,「但 現在不行。」由於法的大門一如往常總是敞開著,而門警也已走 到了一旁,這人就躬下身去,以便透過大門看看內部情形。門警. 治 政 見此笑著說: 「如果它那麼吸引你,那就試試,不顧我的禁令,往 大 立 裡走好了。不過請注意:我是強大的。而我只不過是最低級的門 ‧ 國. 學. 警。但一個個大廳都站著門警,一個比一個強大。連我看到第三. ‧. 個就不敢再看了。」這樣多的難關真是出乎鄉下人的意外;他認. sit. y. Nat. 為,法律嘛應該是人人都有份的,隨時都可以進入它的大門的,. io. er. 但當他現在仔細地打量了一下穿著皮大衣的門警,看到他那高高 的大鼻子,他那韃靼人式又長又黑的鬍子,他決心寧可等下去,. al. n. iv n C 直到他獲准進去為止。門警給了他一張小板凳,讓他在門旁坐下。 hengchi U 他在那裡坐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他作了很多次要求讓他 進去的嘗試,門警都被他的請求弄疲倦了。門警時不是地對他進 行三言兩語的盤問,打聽他是什麼地方人,以及別的許多事情。 但那都是些乾巴巴的提問,彷彿都是些大老爺門在提似的。而末 了總是對他說,他還是不讓他進去。鄉下人為這次出門帶了很多 很多東西,該花的都花了,不管如何,還得把貴重的留下,用來 賄賂門警。門警呢他什麼都照收不誤,但同時卻說: 「我收下這些 僅僅是為了免得你認為耽誤了什麼。」在這年年歲歲的等待過程. 17.

(28) 中,鄉下人幾乎從不間斷的觀察這位門警。別的門警他都忘了, 而這第一位似乎是他進法的大門的唯一障礙。他詛咒這個不幸的 偶爾性。這頭幾個年裡他毫無顧忌的大聲咒罵,後來,他老了, 還在喃喃地罵個不停。他變得幼稚可笑。由於他長年研究門警, 連他皮領上的跳蚤都認得出來,他也請求跳蚤幫他忙,使門警改 變態度。最後他的視力變弱了,他搞不清是他周圍真的變暗了呢, 抑或僅僅是他的眼睛造成的錯覺。但是現在他倒確實認出了一道 正從法的每一重大門發出的永不熄滅的光環。眼下他活不長了。 在臨終前,他在腦子裡把一生的全部經驗集聚成迄今尚未向門警. 治 政 啟口的問題。由於他那僵硬身體已不能再站起來了,他只向他示 大 立 個意。門警不得不深深躬下身去,因為兩個人個兒的差別正朝向 ‧ 國. 學. 鄉下人不利的方向變化。 「你現在到底還想知道什麼呢?」門警問. ‧. 道, 「你真是不知滿足啊。」 「人人都在追求法,」鄉下人說道, 「但. sit. y. Nat. 在這麼許多年裡卻沒有一個人要求進法的大門,這是何故呢?」. io. er. 門警看出此人已經走到他的盡頭了,為了讓他正在消失的聽覺還 能聽得見,他對他大聲號叫道: 「這裡再也沒有人能夠進去了,因. al. n. iv n C 為這道大門僅僅是為你而開的。我現在就去把它關上。」 hengchi U. ──卡夫卡,《在法的門前》12. 一、前言 這篇小說相當短,本為《審判》中的一段,在卡夫卡生前獨立發表,13自成 一篇。綜觀卡夫卡的小說群,卡夫卡盡力將自己的生命融入作品當中,依此視之,. 12. 卡夫卡[著],葉廷芳[譯],〈在法的門前〉,收錄於卡夫卡[著],馬克斯[編],葉廷芳、洪天富 [編譯],《卡夫卡全集》第一卷短篇小說(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頁 171。 13 首次發表在 1916 年。 18.

(29) 大多作品或多或少的代表卡夫卡的生命觀與想法;尤以此篇作品的地位特殊,因 為它是開啟卡夫卡生命的鑰匙──此點不僅可由《審判》 ,卡夫卡藉牧師之口,說 《在法的門前》是法律的序言;也可以從 K 聽完這個故事之後,被這個故事強烈 吸引,如同鄉下人被法律之門吸引得知──更甚者,不單單是在《審判》,在許 多作品之前,它都是進入卡夫卡的門徑。 〈在法的門前〉講的是不能進入的故事。既然身為進入卡夫卡的門徑,故事 又不得進入,兩相對比起來不免相當諷刺:我們進不去的是卡夫卡的故事本旨? 還是卡夫卡的故事在講「不可進入」這件事?筆者認為兩者皆有。對前者而言, 幾近多數卡夫卡的作品,都晦澀難解。卡謬(Albert Camus)有言:. 治 政 他(筆者註:卡夫卡)作品結局(或者無結局),往往使明晰的語言 大 立 無法解釋。假如我們要強作解人,我們就必須就另外一個觀點去 ‧ 國. 學. 閱讀。有時候,其詮釋有雙重可能……沒有比象徵性的作品更難. sit. y. Nat. 表達得遠超出其創作時的意向。14. ‧. 被人所瞭解的了。一個象徵往往超越了作者的原意,使他實際上. io. er. 舉世聞名的文學家既說難以強解,筆者的詮釋即難有盡釋之功。只是對作品來 說,作者的詮釋雖然並不一定是最佳的解釋,有可能因為作者的寫作功力或者是. al. n. iv n C 心境狀態等等使呈現與預期有異,所以卡夫卡在依循自己的概念與脈絡的同時, hengchi U 是否故意設限作品的晦澀程度?或許楊照可以提供某條路徑: 卡夫卡的文字難讀,是因為他寫作的目的跟要寫的東西是背反 的。寫作原本是為了彰顯意義或建立意義,可是卡夫卡卻要藉由 寫作打破我們相信、我們執守的意義,或是打破我們對意義的一 些幻想,讓我們明白其中的無意義。要藉由他的小說去寫無意義, 這當然很困難。沒有幾個作家寫得出像卡夫卡那麼神秘、那麼曖. 14. 卡謬[著],劉華九[譯],〈弗蘭茨‧卡夫卡作品中的希望與荒誕〉,收錄於葉廷芳[編],《論卡 夫卡》(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頁 104。 19.

(30) 昧,但同時又那麼精準地觸動那個時代最深恐懼的作品。15 卡夫卡的作品本為悖論,他生活的思考模式也多少帶有悖論;此外,卡夫卡大多 數的作品,形式與內容可以相互對應、相互證成。就是因為這樣,才讓卡夫卡的 作品無限度膨脹。 形式不是內容的外在表現,而是它的刺激,是通向內容的大門和 道路。這種刺激產生了作用,隱蔽的背景也就顯現出來了。16 筆者認為,卡夫卡以「自己的語言」寫「自己的文章」,所以臨終前不欲發表剩 下的作品實非難以理解:大部分的作品對卡夫卡而言,都太私人,寫作或許不能 成為情緒的出口,17但也不代表他願意將自己公諸於世。. 治 政 後者,更接近卡夫卡的自我處境。這份自我的寫作,可以套用在看世界的方 大 立 式,並影響認定世人生存於世的模式;人處於世界,與世界扞格不入。這些人進 ‧ 國. 學. 不去世界,只能獨立存在,此即所謂的「極端情境」。這也延伸到卡夫卡的作品. ‧. 缺乏核心概念,卡夫卡的存在並不見得具備本質,也就是存在的意義;存在就是. io. er. 蔽之,只因為裡面存在許多矛盾。. sit. y. Nat. 事實。在遑遑然的狀態,卡夫卡的作品呈現某種失序,難以掌握,或難以一言以. 筆者認為《在法的門前》為卡夫卡作品的門徑之餘,亦以法律作為思想的核. al. n. iv n C 心。於此,法律並非傳統意義下以國家為主權核心的法律,取它的延伸意涵── hengchi U 它是社會的規範,更進一步的是人與人之間,彼此設置的束縛;即使是自然現象, 亦以外在的動能形成對人的塑造。卡夫卡的諸多名篇,像是〈變形記〉 、 〈飢餓藝 術家〉 ,雖然都沒有法律的色彩,但是他們都代表社會既有規範或意識下的產物, 背後有隱然的規則左右故事人物的想法與作法。 如此觀之,便產生弔詭:所有文學作品──無論是否為卡夫卡的作品──都 可能存在法律規範。即如湯瑪斯‧佛斯特(Thomas C. Foster)所言: 「天下文章多少. 15 16 17. 楊照,《永遠的少年》(台北市:本事文化發行,2011),頁 140。 同上註 彼得‧蓋伊[著],梁永安[譯],《現代主義》(臺北縣:立緒文化,2009),頁 240。 20.

(31) 都和政治扯上關係。」18法律身為政治的規範環結,19自然也脫不了鉤;只是在 卡夫卡的文章中,藉由或隱或顯的法律,將所有文章像是粽子般的束在一起,自 成一體。. 二、法律的核心內容──「光」 如門警所言,此扇法律的門為鄉下人所開,這棟建築、門、裡面的變化、門 警等等,亦皆是為鄉下人所設。筆者認為此是討論作品的前提,卡夫卡的文學, 幾乎都是為個人而設;換句話說,「人」在作品中都成為獨特的個體,存於世界. 的門前》中,主角面臨的是法律。. 學. ‧ 國. 治 政 之中,但又自外於世界。既然卡夫卡是以個人為出發點,呼應個人主義的觀點─ 大 立 ─這可以延伸到世界上所有的「個人」,面對世界所面臨的處境。只是在《在法 ‧. 鄉下人看到的是什麼樣的法律?其中看似明顯的轉折點:視力變弱後,始看. y. sit. io. er. 方。. Nat. 到門內透出光線。在這之前,鄉下人好像望不透門口的空間似的,那是神秘的地. 在文學中,沒有寫是不是代表不存在,其實並非理所當然。唯依文意看來,. al. n. iv n C 那可能是黑暗一片,也可能是不會令人存有特別感受的光線──直到年老之後, hengchi U 光才轉強,鄉下人眼前的矇矓,並不必然是視力變差的結果,而是法律內部的光 增加。合理的推測是因為人老閱歷豐富,才能看清楚世間的某些事情。但是,卡 夫卡的用意應該不僅如此,老眼昏花之後,光始透過朦朧而進入鄉下人的眼眸。 筆者認為,是法律要增加它的吸引力,以免鄉下人失去追尋的動力。 無論是何種解釋都好,法律是什麼?我們無法從它的形態略知一二,只知道. 它的表徵是某種光芒;光芒在西方文學之中,代表神聖的事物。依據聖經所言:. 18. 湯瑪斯‧佛斯特[著],湯斯婷[譯],《教你讀懂文學的 27 堂課》(新北市:木馬文化出版, 2011),頁 156。 19 當然,這裡的政治也以廣義解之:社會的形塑與想像,本身也是政治的一環。 21.

(32) 「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20至此,光明與黑暗,變成神聖與邪惡的具體 象徵與對比。 因它的神聖特質,得以確知門內的東西,即為法律最核心的部分;或者是源 頭,也或者是說本質吧。當然這兩者並不盡相同,源頭代表法律的前提、本質代 表法律的核心概念。但它們常常無意識的被混同討論,以自然法為主的時期尤 然。無論如何,法律的架構、評價、變化等等,皆是由此棟建築的象徵而生── 呼應到《在法的門前》為法律的序言,文中的「法律」即應代表最核心的部分。 此外,換個角度看,如論者認為的,《在法的門前》並未說明裡面是什麼法律, 所以它可能代表各式各樣的法律。21只是,納於同樣的空間──被「法」一詞所. 治 政 包覆在其中──筆者依然認為那可能是法律共同的部分,也就是法律的核心或是 大 立 本質。 ‧ 國. 學. 所謂的核心到底是什麼?文中的鄉下人即使有門都不得進入,或許感受到吸. sit. y. Nat. 同巴斯卡(Blaise Pascal)所言,法律的起源相當的薄弱:. ‧. 引,或許因經歷感受到無可名狀的瞭解,但是依然沒有給予解答。筆者認為,如. io. er. 以這些法律為正當而服從的人,所服從的僅是幻覺的正義,而不 是法律的本質……任何人如果去察考它的起源,將會發現它是如. al. n. iv n C 此薄弱,如此瑣碎,以致如果他對人類的想像力之奇異不是司空 hengchi U 見慣,他必將驚愕於在某一世紀中法律竟然能夠獲得如此之多的 光榮與尊敬。……設若我們想使它不致速被廢除,則我們必須把 它認作是有權威性的,永久性的,並將它的起源掩藏。22 對法律的本質,他也提出說法: 又有人說,正義的本質就是立法者的權威;又有人說,就是君主 的方便;還有人說,就是現行的習俗;而最確切的卻是:按照唯. 20 21 22. 《聖經》〈創世紀〉第一章第 3 節。 同註 11,頁 128。 巴斯卡[著],孟祥森[譯],《沉思錄》(臺北市:水牛,1993),頁 159。 22.

(33) 一的理智來說,並沒有任何東西其本身便是正義的;一切都隨時 間而轉移。習俗僅僅由於為人所接受的緣故,便形成了全部的公 道;這就是它那權威的奧秘的基礎了。誰要是把它拉回到原則上 來,也就是消滅了它。沒有什麼是比糾正錯誤的法律更加錯誤的 了;誰要因為它們是正義的而服從他們,就只是在服從自己想像 中的正義而並非服從法律的本質;法律完全是靠自身而匯集起來 的;它只是法律,而不是什麼別的。23 巴斯卡道出法律源頭的薄弱。至今法理學的探討中,對法律的源頭,像是來自人 民或者是主權者,都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或像是基礎規範,也是說不清楚. 治 政 的概念;或像是承認規則,脫逃不了犯罪者何以「承認」法律之命題。法律的源 大 立 頭自此爭論不休,始終沒有確切且毫無瑕疵的定論。雖然,這部分可以說是切入 ‧ 國. 學. 點的不同。這如瞎子摸象的時候,大家所摸到的東西並不相同,以一部分的特質. ‧. (或誤解),闡釋整體法律的建構;也有可能是因為年代的不同,過於將法律視於. sit. y. Nat. 固定不變的獨立個體,沒有意識到法律也有可能隨年代的不同,納入或排除不同. io. er. 的元素;所以以上的理論,並非放諸四海皆準的準則,實非不可理解。 卡夫卡與作品也是如此,各家的解法非常多,但都是從某個角度切入,並非. al. n. iv n C 全面。法律的源頭即與卡夫卡的作品一樣,具有高度詮釋空間;自此而降,兩者 hengchi U 被高度詮釋性的概念層層包圍,充斥整個法律體系與作品之中。. 此外,源頭所指的並不僅僅是法律,而是正義的可能。回應到巴斯卡所言, 法律的本質不是正義,所感受到的正義只是幻覺。在筆者看來,「法律源頭」指 的是形式意義的法律,「正義」則是實質意義的法律,兩者互為表裡,不可偏廢 ──雖然理論上,有可能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就代表另一個條件滿足:即使是僅合 於形式意義的法律,法律即代表正義,如君主為世俗的最高統御者,便是正義的 表徵;相反的,自然法論者亦言道如果悖於正義,則法律無效。. 23. 巴斯卡[著],何兆武[譯],《思想錄》(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頁 298。 23.

(34) 只是,到底什麼是正義?在西方自然法的脈絡底下,不脫阿奎納斯 (St. Thomas Aquinas)對永恆法的想像: 法律無非就是管理完整之團體的首長之實踐理性的命令……假定 世界受天主上智之管理,則宇宙整體皆受天主之理性的掌管。故 此,掌管萬物的天主之理,有如宇宙的首長之理,具有法律之意 義。但因天主的理行無是在時間內思想什麼,而按《箴言》第八 章 23 節所說的,天主的思想是永恆的,所以該說這種法律是永恆 的。24 永恆法是否能夠由人所探知呢?. 治 政 一個東西被認真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東西本身被認知,另一 大 立 個方式是透過其效過。因為在效果中含有一些類似點:就如一人 ‧ 國. 學. 雖然看不到太陽的本體,卻藉由太陽的光照而認知太陽。所以關. sit. y. Nat. 外,沒有人能認識……25. ‧. 於永恆的法律本身,可以說除在天堂面見天主之本質的真福之人. io. 義,即消融在至高無上的神秘當中。. al. er. 既然人不可探知神意,也無法知道何謂真正符合上帝的自然法。法律的權威與正. n. iv n C 依此,巴斯卡所講的「源頭的薄弱」 h e n g,在筆者看來,它反而可能相當巨大, chi U. 巨大到沒人可以如實掌握;也可能相當薄弱,薄弱到它的變動性格讓人無法追隨 並深入它的裡面──它可能沒有任何內涵,一切都是虛假與幻覺。也就是因為這 樣,它才需要龐大且繁雜的理論,掩蓋這個殘忍的事實。畢竟,法律的存在,無 論在何種社會,也無論或隱或顯,它都支撐社會的架構,即使根基再薄弱,也是 透過層層的語言包裝。至此,造成不可探究的性格。《在法的門前》中的門,不 管是誰都進不去,連門警也一樣。或許它的職位低下,但更進去,再進去又是什. 24. 阿奎納斯[著],劉俊餘[譯],《神學大全》(臺南市,碧岳學社;高雄市,中華道明會:2008), 頁 9。 25 同上註,頁 28。 24.

(35) 麼?即使身為整個故事中最接近法的人,法對他來說也是不可逼視的存在。別忘 了,他對裡面的敘述,本身也有可能是謊言;大膽放給鄉下人自由進出,只是因 為,他知道鄉下人根本也無法得知其中的真實情狀。故事之外的人呢?在卡夫卡 的寓言脈絡之下,每個人都是門警,每個人都是鄉下人,每個人都在探尋、抵擋、 創造某些關於法的形象。只是不管是哪個角色,都看不見最終之處。畢竟,有道 深厚的門擋在前面,這份神秘且不可進入,正好增加它的開放性與詮釋空間:從 口中說出來的都是臆測與謠言。 最終,法律的核心不可探究。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即為無解。鄉下人能感 受到的僅止於裡面發出的訊息,以及門警的阻隔;連裡面是否有其他的門警,都. 治 政 不知道;亦有可能如神法般無法探知,或經由主觀意識的轉化,法律及適用者面 大 立 臨的處境,不存客觀的依據。卡夫卡在隨筆中有載:「真理是不可分割的,所以 ‧ 國. 學. 它無法認識自己;誰想要認識他,就必須是謊言。」26真理的概念套用於本文之. ‧. 中,亦即法律的核心概念;無法被認識,更無法達到:「在卡夫卡的思想之中,. y. Nat. 人不可能真正地達到『真理』 ,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存在』 ,但可使自己為必要之. er. io. sit. 物而『存在』。」27. 法律為必要的社會規範,所以存在,如是而已: 「強加在我們頭上的唯一的、. al. n. iv n C 顯而易見又不容質疑的法律就是貴族,難道我們真的願意從我們身上剝奪掉這唯 hengchi U 28 一的法律嗎?」 在該篇文章的脈絡中,法律是很久以前的貴族制定,被現在的. 貴族所承襲;但是有人講貴族其實沒有法律,那是他們恣意的行事。於此,法律 就是無可替代的存在;即使可能逃脫,都擺脫不了對法律的需要──即使法律的 源頭與制定相當的神秘,不為適用者所知。 很諷刺的是,法律取得能量的來源,在於它的神秘性。也因為神秘與由此而 來的權威,加諸想像的結果,讓法律充滿各式各樣的可能: 26. 同註 8,頁 11。 高宣揚,《存在主義》(臺北市:遠流,1993),頁 299。 28 卡夫卡[著],洪天富[譯],〈關於法律問題〉,收錄於卡夫卡[著],馬克斯[編],葉廷芳、洪天 富[編譯],《卡夫卡全集》第一卷短篇小說(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頁 411。 25 27.

(36) 以沾上世俗的污斑的眼睛看,我們的處境相當於在一條長長的隧 道裡出軌的火車的乘客,所處的地方恰恰是:來自隧道始端的光 線再也看不到,而終端的光線微乎其微,以致不得不不間斷地用 目光去搜索,卻一次又一次地失去目標,弄得連哪是始哪是終都 沒有把握了。可是,出於我們意識的混亂或是其高度的敏感,我 們周圍盡是怪物,而且出於每個人不同的情緒和煩惱,不斷演示 著一個或是令人著迷,或是令人厭倦的萬花筒。29 「我們時刻在體驗它,」卡夫卡說,聲音裡隱含著些許不安。 「我 們給予他們不同名字、企圖用不同的思想結構加以探討的事實在. 治 政 我們的血管、神經和感官裡流動。它存在於我們自己身上。也許 大 立 正因為如此,我們才無法獲得它的全貌。我們真正能理解的是神 ‧ 國. 學. 秘,是黑暗。上帝寓於神秘之中,黑暗之中。而這很好,因為沒. ‧. 有這種起保護作用的黑暗,我們就會克服上帝。那樣做是符合人. sit. y. Nat. 的本性的。兒子罷黜父親,因此,上帝必須隱藏在黑暗中。因為. io. er. 人無法突入上帝,他就攻擊包圍著神性的黑暗。他把大火扔進寒 冷的黑夜,但黑夜像橡皮那樣富有彈性。它後退,但它繼續延續. al. n. iv n C 下去。消逝的只是人類精神的黑暗──水滴的光和影。」 hengchi U. 30. 引文所指的光線可以等同《在法的門前》的光線,在明滅之間,看到許多不同怪 物似的演示導致不可知,也隨之產生恐懼。 筆者想以此點為卡夫卡的作品定調,因為卡夫卡在不斷敘述對生命的恐懼 感。筆者認為,卡夫卡藉由對自我的迷失所獲得的恐懼,亦藉由《在法的門前》 貫穿於作品之中。也因為吸引之故,卡夫卡不斷走向這份無知與恐懼,並一再揭 開不可治癒的傷口。. 29. 同註 8,頁 33。 卡夫卡[著],雅諾斯[編],〈談話錄〉,收錄於卡夫卡[著],馬克斯[編],葉廷芳、洪天富[編譯], 《卡夫卡全集》第四卷隨筆、談話錄(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頁 357。 26 30.

(37) 卡夫卡這份恐懼與無所適從,對應到法律,使用一些獨特的法律用語,使得 一般人難以一望可及,像看萬花筒一般眼花撩亂,卻又受其吸引,像鄉下人想要 主動靠近、瞭解法律一樣。卻也因為神秘感與隔閡,讓人民對法律無所適從。當 然並非每個人都想要以法律尋求解決,但這只是因為他們沒有看到法律,也就是 沒有通過隧道的機會而已。真的進入需要法律的情境,即使被動式的,也會發現 法律不得不然成為最後的解決之道,進而被吸引──不管自身是否有意識,人都 脫離不了法律與它的吸引力;法律像黑洞一樣,毫無顧忌且不加選擇。 兩相對照之下,真理便存在神聖與邪惡的雙重特性,法律亦是。其實過於的 光明也導致人的恐懼,如卡夫卡的父親,總是帶有洪亮、壯碩的正面個性,加上. 治 政 肆無忌憚的侵略感──自己的言行不一、對卡夫卡的不理解與指責,使得卡夫卡 大 立 在嚮往與逃避之間擺盪。父親要的到底是什麼?在尋求父親的認同之中,卡夫卡 ‧ 國. 學. 找不到自己的定位,他迷失在光明面前,也迷失在黑暗面前。回到法律之中,或. ‧. 許法律的最終目的相當光明而且神聖,從天上灌注的光束;但是法叢甚茂,投影. sit. y. Nat. 下許多黑影造成黑暗。人在感受光和熱的同時,也迷失在叢林之間;即如《在法. io. er. 的門前》中的鄉下人,想請跳蚤代為求情,便表示他已無計可施;偏門歪道,是 他因應法律的唯一方式。且別評價這個行為是愚昧,人無所適從之際,總是會亂. al. n. iv n C 投醫。或許從這點看來,在面對整個法律體制、在面對整個社會規範、在面對心 hengchi U. 裡無比的挫折,掙扎,除表述自己的狀態之外,它沒有任何意義,一切都是百無 聊賴。或許,這也是卡夫卡寫作的狀態;明知不可能從寫作中得到救贖,仍不斷 的書寫,沒有效用與沒有意義的掙扎。. 三、過不去的門──法律的界限 無論是在英文、法文或德文之中,「在法的前面」表示來到或被帶到法律─. 27.

(38) ─法的代表或門警的前面,目的是在審判過程中提供證據或接受判決。31法的門 ──門又代表什麼? 門不僅是出口,也是入口。在尚未關上之前,進出本為門的功用。不然,何 以不名之為洞或其他不具進出功能的缺口?在門的兩側,可能包含不同世界的想 像。門的這一側是世俗,門的彼端是意識與未知的世界。《在法的門前》裡,門 警如學者一般詮釋不屬於俗世的世界,或者更具體的說是存在於「意識」中的法 律。這或許也預知一般人不能輕易得知的混沌,需經由詮釋者整理後,始能片段 的示於眾人之前。 整個文本,門警始終站在門外。這有不同的解釋,端看怎麼定位門警的角色:. 治 政 一種是,他無權進入法律,他也無從瞭解法律,但他依然是法律的詮釋者。此與 大 立 法律是否真實存在可讓人瞭解的可能已經無關,比較有關係的是門警恣意解釋法 ‧ 國. 學. 律。在現實生活中,此相當常見,人們都急於以自認為是的常識,評斷自己不熟. ‧. 悉的事物;第二種解釋,他其實相當瞭解法律,但是法律既然是不可能被瞭解,. sit. y. Nat. 門警便以自己的主觀意識,回應鄉下人的問題。扣合前面的討論,無論是法律極. io. er. 為龐大以致僅得瞎子摸象、抑或是法律極為虛無僅能以多重的謊言包裝,都屬於 這種形態;還有第三種,對法律一知半解者。但三種並無甚大的差異,面對一無. al. n. iv n C 所知的鄉下人,這些都是相對權威的敘事者──畢竟,他們背後支撐的是巨大而 hengchi U 神秘的權威,或是具有權威背書的外觀。. 這也回應到故事所言,如果鄉下人要進入法律,盡可以不理會門警的禁止。 法律到底是什麼,並不是透過別人的描述或詮釋,便可盡知;除非自己真實的進 入場域,才能如實知道在法律中的感覺是什麼。縱然,感覺並不代表真實;門警 可能體驗過,可能沒有,唯所言亦不等於真實。 便如同卡夫卡的作品,或許不需要給別人瞭解,他也不急於解釋自己的作 品;或許其中只是不安、空洞與恐懼,但那是卡夫卡內心原有的東西,無可逃脫. 31. 同註 11,頁 137。 28.

(39) 亦無可迴避。 法律亦是,要不是真實進入它的世界,不會發現其中的空洞;只要有人在面 前,天花亂墜的講述裡面的情況,都只是萬花筒之內的反射,多重複製之下的光 影;只有把萬花筒拆開之後,才發現是數面鏡子與幾塊各式顏色的碎石。當人成 長,才知道真實有多麼殘酷。 法律是什麼?其實人進去後,也不見得知道它是什麼。各種法律規範既是密 林,便容易有見樹不見林的現象;森林由一棵一棵的樹所組成,但是集合起來就 不是容易識別並且細探的整體;更何況,每棵樹都有各別的細膩與性格,挖掘不 盡的秘密。誰敢說,自己能夠熟透某部法律?某條法條?只要有詮釋的可能,法. 治 政 條的詮釋可能就會繼續擴張──直到廢除的那一刻止,或是到研究結束為止,不 大 立 再有可能為止,其中,又包含忘卻: ‧ 國. 學. 此外,這些虛假的法律,歸根結蒂,也可能只是一種推測出來的. ‧. 東西。法律存在著,而且被當作秘密托付給了貴族,這已形成了. sit. y. Nat. 一種傳統。但這僅僅是,也僅僅只能是一種古老的,因歲月而獲. io. er. 得可信的傳統而已。因為這些法律的性質也要求對它們的存在進 行保密。但是,如果我們老百姓自遠古以來就密切注視貴族的這. al. n. iv n C 些行為,擁有我們祖先對這些行為所作的紀錄,並認真地將它繼 hengchi U 續寫下去。如果我們老百姓能在無數的事實中看出某些能讓我們 推斷出這種或那種歷史命運的方針,如果我們試圖按照這些經過 極其縝密的篩選和整理而得出的結論,為目前和將來作出某種安 排的話──那麼,所有這一切都是毫無把握的也許不過是一場智 力競賽而已,因為我們在這裡試圖猜出的這些法律,也許根本不 存在。有一小夥人確實持有這種看法,他們試圖證明,如果存在 著什麼法律,它只能是這樣:貴族的言行就是法律。這夥人只看 到貴族的專橫行為,他們摒棄民眾的傳統,在他們看來,民眾的. 2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4 法律協助 律師出庭費每案每審最高以 50,000 元為限、律師撰稿費每案每次最高以 5,000 元為限、一審民事訴訟費最高以 20,000 元為限、二審及三審民事訴訟

審查不同意 轉請申請單位裁 判長填寫「技能 競賽得免技術士 技能檢定術科測 試審查結果之意 不納入職類對照表.

三、投資 保障勞工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公會有權與資方談判各項福

後,於審查 費繳費方式

People of lesser capacities had to learn Hinayana teachings first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ir intellectual power before they turned to Mahayana; the result was the gradual doctrine.

 學門審議會評比全部之申請案,參考書面審查 意見、申請書內容及申請人近五年的表現及主 審學術判斷,經整體交叉評比後,由審議會共

審查整理呈現資料:蒐集到的資料應先審核 是否完整、正確、合理與一致,然後利用敘

利用 determinant 我 們可以判斷一個 square matrix 是否為 invertible, 也可幫助我們找到一個 invertible matrix 的 inverse, 甚至將聯立方成組的解寫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