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9,8(7),頁 128-131
自由評論
幼兒教師降低嚴厲管教後教學方式之影響
林品瑜
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一、前言
在日漸重視於人權的世代,現在也將小孩的教育納入其中。在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提到「…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
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201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明文規定老師在教學過程中,禁止對學生有體罰的行為。吳清山、林
天佑(2005)將零體罰(Zero Corporal Punishment)定義為:嚴格禁止學校教職員
工對學生實施體罰的理念或約定。而在社會新聞當中,也因為「一位女學生在與
老師爭執之後對老師丟蘋果,並且以因為老師以言語辱罵女學生的母親為由,寫
下遺書說明後,做出自殺的舉動」,引起軒然大波。近期也有一些家長將上課期
間老師的管教行為傳到新聞媒體上,結論往往都是老師在大眾媒體的面前,跟大
家道歉並且說明自己的行為不恰當。
老師對學生的管教行為如此的被重視,但是在教導的過程中,一定會遇到學
生不符合期待、不遵循管教的時候,而老師要怎麼在不使用體罰的狀況下,讓學
生能夠真正的了解並達到符合期待的行為,老師又該如何做才不會過於失當,不
被歸類為體罰或不讓孩子們有身心侵害感覺的行為。本研究以老師被抽離管教的
權力後教學方式的改變,找出問題並在文末提出適當的教學方法及論點。
二、愛的教育與零體罰的糾結
教師在教育上的目的,最主要在提升學生們的學習動機及為了讓學生達到學
習的功效,為了快速的提升孩子們在學習上的吸收力及學習成效,往往會祭出「藤
條」及「棍子」等予以懲罰,學生在害怕被打的狀況下,逼不得已只能快點將加
緊自己的腳步跟上進度。然而,這早已經脫離了我們口口聲聲說的愛的教育,但
是實際上又只是在進行著鐵的紀律。愛的教育一詞在 1866 年 10 月 18 日被義大
利兒童文學家愛德蒙多德亞米契斯所提出,雖然是在小說中描述著孩童在學校的
生活,但卻可以影響到現在在教育上的許多問題,在實行零體罰、提倡愛的教育
的規定下,教師卻反而被綁手綁腳,失去其原本擁有的權力。
現行已經完全明文規定實施零體罰的國家如圖 1,可以發現多個國家已經明
文規定實行零體罰政策,最希望的就是能夠讓孩子在非體罰的狀況下正常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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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藉由校內本位課程及潛在課程設計下帶領著孩子學習,讓學生在健康正常
的環境下,可以學習到自己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能力,而在錯誤事情發生
時,老師也應以教導替代體罰,讓學生真正的知道自己為什麼做錯而不再做錯誤
的行為,而非因為害怕體罰或避免懲戒降低以為是錯誤的事情,然而私底下卻仍
然都會有無法受控而體罰或嚴厲懲戒學童的老師出現,這點仍然無法掌握,其中
的界線及應該如何改善,當前線的老師遇到臨時的狀況時,應該要用什麼方式加
以規範學生而不是因為不能懲戒學童而有所顧忌。最根本也是要從老師在教學的
部分先改變,才不會像一顆未爆彈一樣,一直忍耐直至爆發而產生不良的後果。
圖 1 現在已經完全明文規定禁止體罰的國家(維基百科,2015)
三、迷失方向的教育
在華人的社會中,我們耳熟能詳的一句俗語「不打不成器」,從家裡開始,
出了家門到學校甚至於最近紛紛林立的幼兒園、托兒所及補習班,每位孩子要面
臨的往往都是當自己沒有達到標準就會提起教鞭的老師及自己的父母親或家長。
身體上心靈上總是有許多因為成績或成果不理想,沒有達到標準而留下的一條條
紅色烙印,在學生時代,往往都是我們的最深刻的記憶,若是因為在學校被老師
懲罰而回家哭訴,必定會再被自己的家人毒打一頓,家長與老師之間總是有一個
特別的默契,老師的地位是高高在上的。
而時空轉換到現今,在民間社會團體與家長團體極力奔走與推動下,最終在
2006 年 12 月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當中,規定國家應保障學生
在學習、教育、身體自主以及人格發展的權利,並使學生不會受任何體罰而造成
自己在身心上的侵害。這幾項規定讓傳統中「不打不成器」的台灣教育觀念有了
重大的變革,也使台灣進身為全世界第 109 個立法禁止零體罰的國家(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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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現在家長與老師的關係跟之前截然不同,家長轉而規定及限制學校的師
長不得以對自己的孩子有所懲罰、辱罵等行為,老師對學生的態度及扮演的角色
也與以前變化甚大,從前的打罵教育執行者,轉而變成在教室裡創造一個溫馨的
環境、一起成長學習的「學伴」。然而現在許多的教師,因為早已習慣教育的模
式是以前的打罵教育,反而在失去主要掌控學生的權利時,變得不知道應該用什
麼方式來管教孩子,迷失了自己在教育中主導權的方向,那應該要如何正確的引
導孩子呢?本文提出幾個可以善用愛的教育及方法及心理學的內容如下。
四、善用愛的教育及教學方法
事實上,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蔡元隆、黃雅芳(2014)也認為,只要符合教育目的關連性,
而且在社會認可、普遍認知及比例原則下,教師行使合理的管教權或懲戒權是被
允許的,而這些懲戒權我們可以從教師的副增強或懲罰的心理學教學法使用,在
學生不符合期待或做出違反規則時,教師予以增加或抽離學生喜歡的誘因條件,
其實教師可以使用的方法也並非只有打罵教育可以行的通。
五、結論與建議
教師其實可以多使用教學法帶領學生,國外有名的心理學家也提過自我應驗
理論─教師在課前給予學生自己的心理期望,而學生也會不由自主的照著老師的
期望操作著;也有很有名的正增強及普利馬克原則…等,都是可以給予學生適當
的誘因引導著學生達到教師希冀成為的狀態,社會認可及普遍認知的原則拿捏,
可以從中去探索及探討因應現在的社會所改變的方向,讓「管教而不體罰化」,
願孩子們與我們一同快樂且健康的成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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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佩萱(2015)。大腦科學告訴我們的管教法。人本教育札記,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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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2015)。現在已經完全明文規定禁止體罰的國家。取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D%93%E7%BD%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