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6章 租稅實務與報稅技巧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第6章 租稅實務與報稅技巧"

Copied!
35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1節 所得稅之基本概念 概念 :所得稅的課稅客體為「所得」。因此,有所得才需課稅,無所得即不課稅。 註:課稅客體係指計算稅收的基礎。 (1) 屬人主義:以該國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為主體,在該國及其他國家有所得,均須繳納該國之所得稅。 課稅 理論 客體 (2) 屬地主義:以該國為所得課稅範圍,只要有該國來源之所得,無論是否為該國個人或營利事業,均須繳納該國之所得稅。 P. 294 (1) 個人所得:採屬地主義。 實務 (2) 法人所得: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1) 所得稅是以人為課稅主體,又分為個人及法人。註:課稅主體係指繳稅的人。 課稅主體 (2) 個人有所得:要繳綜合所得稅。 P. 294 (3) 法人有所得: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概念不同 :所得稅要課稅的是所得,是利潤的觀念;收入是營業額的觀念,不一定會獲利。 所得收入 稅制不同 : 所得(利潤)要繳所得稅;收入(營業額)要繳營業稅。 比較 (1 營,2 執,3 薪,4 利,5 租,6 自,7 財,8 競,9 退,10 其) P. 294 (1) 個人所得:包含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金、自力耕作、財產交易所得等10所得,可以列舉方式計算。 (2) 法人所得:即營利事業所得,是從營利事業之損益表來看,其計算。 內容 不同 A.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 營業毛利。 B. 營業毛利-營業費用 = 營業利益。 C. 營業利益 + 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 稅前淨利(所得)。 課稅 (1) 原則:課稅以一個年度之所得為準,此一年度原則上係每年 l 月日 1 日起至 12 月3l 日止。 年度 P. 295 (2) 例外:但營利事業經申請核准者,可變更起迄日期,如採 4月制,係 4 月 1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以此類推。即可申請採非曆年制。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從 5 % 至 40%,有 5 %、12 %、20 %、 30%、40%。 累進稅率 P. 296 (2)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所得在12萬元以下者 → 免稅;在12萬元以上者 → 17%。

(2)

定義 :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 中華民國 (1) 薪資所得: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來源所得 P. 295 (2) 營利所得:該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 舉例 (3) 租金所得:出租資產在中華民國境內。 (4) 利息所得:取自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或個人。 概念 :係指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分配股利給股東應繳納之股利所得稅,兩者合而為一,不再重複課稅。民國 87年起實施。 實務 :公司有盈餘應繳營所稅;繳稅後之盈餘,若分配給股東,則公司所繳納之營所稅額 ,可從股東應繳之股利所得稅中扣抵。 兩稅 合一 (1) 當公司有盈餘100元時:應繳納17元=100 × 17%之營所稅。稅後盈餘 83元=100元-17元。 P. 296 (2) 公司將盈餘87元全數分配給股東,並假設股東的邊際稅率為40%。 範例 A. 股東應納稅額 40元=100元 × 40%。 B. 股東實納稅額 23元=40元-17元。 (3) 結論:公司有盈餘100元時,最終公司須繳納17元營所稅、股東繳23 元綜所稅,而此項所得之合併總所得稅負為40 元。 第2節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1) 股東背景:包括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及公私合資經營之企業。 (2) 設立目的:以營利為目的。 營利事業 (3) 登記場所:形式上有營業牌號及一定之營業場所,並有營利事業登記。 要件 P. 297 (4) 組織型態:可包括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型態如合作社等。 (5) 經營項目:包括工、商、農、林、漁、牧、礦等項目。 (6) 營利行為:具有經常性。若非經常性,可歸類僅為個人一時貿易所得,需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3)

原則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所稅 課徵範圍 (1) 總機構在境內: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所得稅。境外所得已繳納相關稅捐,在限額內可扣抵。 P. 297 類型 (2) 總機構在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1) 原則:營利事業於課稅年度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 l/2 為暫繳稅款,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 暫繳 A. 符合要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如期申報者。 稅款 (2) 特殊: P. 298 B. 暫繳金額: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繳納暫繳稅額。 營所稅 繳納方式 (3) 暫繳申報期間: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結算 (1)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期限內,就上年度依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所得額,及依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稅款。 申報 P. 299 (2) 結算申報期間:為次年 5 月 l 日起至 5 月 31日。 (1) 營利機構: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範圍 (2) 非營利組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 營所稅 結算申報 (1) 國外營利事業:在境內無分支機構,且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兔辨結算申報。 義務人 (2) 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等團體:符合下列要件,可免辦結算申報。 例外 免辦 A. 收入內容: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B. 財產收入限額:財產總類及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 l 億元者。 (3) 宗教團體:「依法立案登記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1) 採曆年制:應於每年度結束第5個月(5 月 1 日~5 月 31 日),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上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所稅 結算期限 A. 推算方式:非歷年制申報期限應比照曆年制(結束後第5個月)推算。申報地點仍為登記地所屬稽徵機關。 P. 300 (2) 採非曆年制: B. 例如:採 7 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4)

(1) 總機構在境內:應由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 營所稅 申報地點 A.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P. 301 (2) 總機構在境外: B.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營業代理人:應由營業代理人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延期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申請延期申報。 營所稅 (1) 在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加徵應納稅額的10% 的滯報金。 延期逾期 處罰 (2) 於接獲滯報通知書的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者:加徵 10% 的滯報金,但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 l,500 元。 P. 301 逾期 (3) 於接獲滯報通知書的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逕行核定及 20% 的怠報金,但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 4,500 元。 (4)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調查發現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應處稅額 3倍以下罰援。 (5) 未如期申報:將喪失盈虧互抵之優惠權利。 (1) 原則:依規定,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會計年度 變更規定 (2) 變更申請:但企業因習慣或營業季節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 ,變更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 P. 302 (3) 變更申報:當營利事業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時,應於變更日起 1個月內,將變更前的所得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凡屬下列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A. 金融機構: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貨業、證券業 (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 、期貨業及保險業。 B.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營所稅 C. 依獎投或促產條例或其他法律核准享受免徵營所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 5,000 萬元以上者。 申報方式 P. 303 D.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E.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 1 億元以上者。 (2) 藍色申報:當企業有健全會計制度、且按時申報時,可享受此稅法優惠獎勵,其優惠內容與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類似。 (3) 普通申報:由營利事業自行申報,無會計師查核簽證,也不符合使用藍色申報書,此為普通申報。

(5)

(1) 普通申報書:為一般營利事業使用。 結算申報 (2) 藍色申報書:為經稅務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 書種類 P. 304 (3) 簡易申報書:為小規模營利事業使用。 (4) 機關團體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 (1) 填妥文件:應先填妥結算申報書,及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結算申報 (2) 檢齊憑證:包括暫繳繳款書收據、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 流程 P. 305 A. 納稅義務人可以現金、併同填妥之繳款書,自行向經收稅款公庫繳納。 (3) 繳納稅款: B. 或利用自動櫃員機、電子錢包、晶片金融卡及支票等方式繳稅。 C. 以支票繳納稅款者:應開立5/31前到期,且受款人為「財政部xx國稅局xx分局、稽徵所」字樣,直接向各代理公庫繳納。 (1) 方式:可以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將資料登錄,以磁片媒體及網際網路等三種方式辦理申報 (2) 但下列申報案件不適用磁片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 結算申報 方式 A. 簡易、逾期、清算、決算申報案件。 P. 306 B. 特殊會計年度或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 ( 如金融業 )之申報案件。 C.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第3節 收入認列原則與申報技巧 (1) 基本公式:本年度收入總額-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純益額(所得額)。 A. 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應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但自 99 年度起,其利息收入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所得額 計算 B. 權責制:凡應歸屬本年度收入、費用、損失,除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外,都應依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及"應付費用"科目列帳。 P. 309 C. 例外:但年度決算時,如果因為特殊情形無法確知的收入、收益、費用或損失,可以在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處理。 (2) 營業期間不滿 1 年:應按實際營業期間之所得額 ,換算全年所得額 ; 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

(6)

(1) 在NT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率 (2) 超過NT 12萬元者:全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NT$120,000 元部分之1/2。 (1) 所得額在120,000~181,818 元之間:應納稅額=(實際所得 – 12 萬元)× 50%。 營所稅 應納稅額 補繳應退 (2) 所得額在181,818 元以上:應納稅額=(實際所得 – 12 萬元)× 17%。 金額 P. 310 (1) 規定:應納稅額減除下列各項後,即為本年度應自行向公庫補繳或申請應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A. 境外已繳所得稅:來自境外之所得,依境外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扣抵之稅額。 補繳應退 金額 B. 大陸已繳所得稅:來自大陸地區所得且已在大陸繳納之所得稅,依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可扣抵之稅額。 C. 依各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規定抵減之稅額。 (2) 減除項目: D. 已暫繳所得稅:本年度暫繳稅額。 E. 已扣繳所得稅:本年度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F. 以本年度應退稅額抵繳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額之金額。 基本原則 :應採權貴發生制,亦即營業收入若達已實現或可實現,不管是否已全數收到現金,即應承認收入(包括應收帳款部分) 。 營業收入 (1) 銷售貨物 : 通常貨物之銷售,係以交貨為所有權及風險承擔移轉之時點,故貨物交貨,即應承認收入。 認列原則 P. 311 (2) 銷售勞務 : 收入承認時點係以勞務提供完成之日為準 ; 若有合約,應以合約約定日為參考,不論是否已收到全部款項。 細項說明 A. 透過海關報關出口: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3) 外銷貨物 : B. 以郵件或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上蓋用之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 (4) 外銷勞務 : 當營利事業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1) 轉付有差額: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及非稅法規定之代收轉付,應分別以收入及成本入帳,差額認列毛利。 受託代收 轉付款項 A. 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無差額,且該憑證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交付該憑證予委託人,免開發票及列入銷貨收入。 P. 313 (2) 轉付無差額: B. 若未取得或未保存原始憑證 (或影本),且無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應列營業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7)

(1) 當期損益:得依下列三種方法擇一計算。但經採用,當年度不得變更。 認列 (2) 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 規定 (3) 本期收回之前期分期帳款利益:應按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 A. 全部視同一般銷貨,不認列利息收入。 分期付款 (1) 全部毛利法: 銷貨 B. 公式:出售年度內之銷貨毛利=全部銷貨金額-全部銷貨成本。 P. 313 A. 適用情形:以分期付款期限在13 個月以上者為限。 認列 (2) 毛利百分比法: B. 銷貨毛利率=(全部分期付款金額-全部銷貨成本)÷ 全部分期付款金額。 方法 C. 當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分期付款當年度收款金額 × 銷貨毛利率。 A. 當年度銷貨毛利=現銷價格-全部銷貨成本。 (3) 普通銷貨法: B. 當年度未實現利息收入=全部分期付款金額-現銷價格。 (每年依直線法認列) C. 當年度利息收入=未實現利息收入 × (分期付款當年度收款金額 ÷ 全部分期付款金額)。 理論 :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 完工 定義 (1) 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 實務 (2) 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承包工程 (1) 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內。 認列法 P. 314 適用 A.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 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者 B.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全部 完工法 C.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認列時點 :完工年度計算損益。 管理費用 :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8)

(1) 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 (2) 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 工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及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可隨時進行工程之建造。 適用 B. 預收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C. 買賣支付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且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D. 工程總成本、完工程度:履行合約所需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E. 售屋契約成本: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承包工程 完工 認列法 比例法 (1) 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P. 314 比例法 (2) 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3) 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1) 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 多項工程 (2) 當成本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所得額時: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1) 銷售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價為銷售額)者:以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而銷售額應從營業收入欄項減除。 (2)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之貨物者: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列為營業收入。 營業稅 視為銷貨 (3) 代購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所得結算申報時,代購佣金認列佣金收入;而銷售額應從營業收入欄項減除。 之調整 P. 315 (4)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期末尚未經代銷完成之貨物:於所得結算申報時,將該貨物銷售額從營業收入欄項下減除。 (5) 代銷他人貨物:所得結算申報時,代銷佣金認列佣金收入;而銷售額應從營業收入欄項減除。 原則 :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不動產 出售認列 (1) 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P. 316 例外 (2) 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9)

計入 :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計入所得額課稅。 外幣資產 不計入 :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兌換盈虧 P. 316 (1) 證明文件: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 作法 (2) 盈虧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 國外進、銷貨之入帳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之收益或損失,應列兌換盈虧,無須調整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範圍 :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之股利(公司)或盈餘(獨資、合夥)淨額。 分配數 :以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若決議不分配,則免列投資收益) 原則 :被投資公司所定分派股息或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準。 權責年度 例外 :未定分派股息或紅利基準日時,應以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年度為準。 投資收益 A 營利事業: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認列 (1) 總機構在境內: P. 317 課稅 (87.01.01 起) B. 非營利機關或團體: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也不得申請退還。 規定 (2) 總機構在境外:應按20 %就源扣繳稅款,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離課稅) 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下列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作為資本公積時,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特殊 (1) 普通股或特別股發行溢價。 (7) 可轉換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規定 (2)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8) 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資本 (3) 認股權證行使之溢價。 (9) 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公積 (4) 企業合併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10)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查30 (5) 企業分割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11)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6) 股份轉換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12) 轉換公司債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1) 未銷售者:應盤存列帳(存貨),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 下腳廢料 P. 318 (2) 銷售時: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

(10)

(1) 有事實、有憑證:已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 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原則 (2) 無事實或無憑證: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且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3) 次年退回: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售退回處理。 外銷 :外銷貨物之退回,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應予核實認定。 原則 :收回扣抵聯與收執聯(第二、三聯),黏貼在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即可。 銷貨退回 申報前 處理 變通 :若發票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買受人可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P. 318 B to B 賣給 原則 :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營業人 已申報 適用 :僅限發票已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銷售。 申報前 :收回收執聯,黏貼在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即可。 B to C 賣給 原則 :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收回收執聯(或影本) 消費者 已申報 例外 :若發票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訂有買賣合約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1) 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 原則 (2) 統一發票開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如退回)辦理。 銷貨折讓 處理 外銷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P. 318 特例 :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傳銷業的個人業績獎金,常以銷貨折讓處理)。 (1) 出口貨物:已報關,但未將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年度。 (2) 兌換利益:已實際發生兌換盈益(已實現),誤認為帳面損益,而未列報當年度收益。 收入認列 注意事項 (3) 營業外利益:漏報下腳變現收入、保險賠償收入、出售土地以外財產之營業外利益。 P. 319 (4) 定期存款利息、或預收工程款或貨款收入:應估算收入而未列報收入。 (5) 各種費損準備:提列各種費損準備,已超過法定標準,但未依規定將其超額部分剔除,至所得(純益)減少。

(11)

第4節 成本認列原則與申報技巧 (1) 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取得代價+為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2) 進料價格及費用若因特殊原因未確知者:得先估列,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認列 (3) 進貨或進料之損失:取有證明,經查屬實者,應予認定。但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金額 (查37-44) A. 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而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 (4)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 認列 B. 但若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時,應計入成本。 原則 (5) 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已包含在進貨或進料價格時,不得再行列支費用。 認列 (1) 向營利事業進貨進料:應取得統一發票。 要件 (查43, 45) (2) 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收據銷貨與賣方資料,核實認定。 意涵 :進貨進料未取得、未保存憑證,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者。 進貨進料 規定 :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成本認定 憑證 P. 322 要件不足 (1) 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但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者。 情況 例外 (2) 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認列 :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 原則 :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稽徵機關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成本 偏高 (1) 向非關係企業、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進貨與賣方銷貨列報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例外 (2) 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有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查對相符,應予認定。 期末存貨 基本 (1)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 認列 規定 P. 324 (2) 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12)

(1)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 成本法 (若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者,應採用永續盤存制) 期末存貨 (2) 實際成本:係指按存貨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計算之。 認列法 P. 324 (1) 成本>淨變現價值時:存貨得選擇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一經採用不得變更。 LCM 法 (2) 淨變現價值:係指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1) 核算不符: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 A. 若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B. 若是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 期末存貨 (2) 盤點不符:期末存貨數量於必要時,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得實地盤點,經盤點逆算不符: 核計盤點 A. 若證明其在申報年度有漏報、短報所得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B. 若是由於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3) 資料不全:在製品及製成品之存貨估價,當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本時 A. 准許營利事業按其完工程度核計製造成本。 B. 並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原則,計算其存貨價格。 (1)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 估價 原則 (2) 上年度已辦結算申報,但未經查帳核定,其原因與存貨之價格及數量無關者:應以申報之期末存貨為本期期初存貨。 (3) 上年度已辦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存貨有漏匿報者:應依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情況 :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期初存貨 特殊 認定 估價 (1) 稽徵機關會依據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且通知其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 P. 323 估價 (2) 營利事業應於期初存貨明細表中標明存貨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淨變現價值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原則 :期初各類存貨之申報數量及金額,與上年度核定數量及金額不符時,應予調整。 調整 例外 :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13)

(1) 應依法設置帳簿,且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 要件 帳務 (2) 需編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且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 完備 規定 :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情況 :製造業若帳務不完備,且耗用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 帳務 耗用原料 不完備 規定 :耗用原料超過該業通常水準之部分,應不予減除。(亦即成本減少,所得額提高) 認定 P. 325 例外 :若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則仍予減除。 (1) 同業公會擬訂之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2) 相當同業之水準:未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 通常水準 選定步驟 (3) 上年度核定之水準: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 (4) 最近年度核定之水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 (5) 稽徵機關核定之水準:若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及上年度核定水準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1) 國外廠商之發票。 (2) 海關完稅單據 正常 (3) 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進口 (4) 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國外進貨 (5) 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 所需憑證 P. 321 (6) 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情況 :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 視為 進口 (1) 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正常進口"規定辦理。 規定 (2) 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14)

(1) 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2) 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文件。 (3) 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符合規定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 A.合法憑證:應載有賣方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 B.若無法取得收據或出貨單者:該項進貨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而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稽徵機關依查58條核定之。 (4) 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國內進貨 所需憑證 (5) 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P. 321 (6) 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7) 向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符合規定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A.合法收據:應載有出售人姓名或名稱、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及日期,並經簽名或蓋章。 (8) 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9) 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收據進貨資料,按址查對與賣方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 對象 :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之房地應分攤之成本。 營建業 規定 :營建業得依收入法、建坪比例法或評定現值法擇一適用,分攤其房地成本,但擇定後不得變更。 成本分攤 P. 324 (1) 收入法,係指建屋出售之銷貨成本係按出售房屋售價及待售房屋之預計售價占總售價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方法 (2) 建坪比例法,係指建屋出售之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坪數占房屋總坪數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3) 評定現值法,係指建屋出售之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總評定現值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15)

第5節 各項費用報支與申報技巧 A. 備抵呆帳。 (1)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予認定。但有例外→ B. 存貨跌價損失。 C. 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D. 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 規定 (2)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1) 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若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實認定。 原則 (2) 中華民國境內總公司或區域總部,將管理費用分攤予其境外分公司負擔者,準用下列規定。 (1) 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 (2) 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各項費用 國內外 必要條件 報支通則 管理費用 (3) 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 P. 327 分攤 (4) 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分攤標準 :應以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有特殊情形者,得申報核准,採用其他合理分攤標準。 (1) 分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提供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告。 申報方式 (2) 報告內應載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且經我國認許機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證明。 意涵 :當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時,應將其共同費用進行之分攤。 集中辦公 (1) 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應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分攤基礎。 費用分攤 方式 (2) 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 (3) 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16)

原則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1) 若係交易相對人未給與統一發票,但已誠實入帳,能且提示交易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 各項費用 必要條件 報支通則 例外 (2) 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P. 327 核實認定 處理 :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 限額 :製造及營業費用,其取自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收據,其全年金額應小於核定總額 3% 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1)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 A. 合夥獨資,除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以外之其他職工薪資,若超過規定通常水準之部分,應不予認定。 (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2 個月前調查擬訂) B. 薪資支出非為定額,但依章程、議決、契約或其他約定有一定計算方法,應予認定。 範圍 C. 聘用外國技術人員之薪資支出,於查帳時,應依所提示之聘用契約核實認定。 (2) 營業盈餘之分配(紅利)、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認股權):97年1月1日開始認列薪資費用。 (3) 職工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 薪資支出 (1) 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提撥之退休金、準備金或年金保費,每年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 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認列 P. 330 (2) 非適用勞基法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4% 限度內,得提列準備以費用列支。 預先 (3)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事業完全分離者:每年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8% 限度內,得以費用列支。 提列 (4) 為非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6% 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職工 (5) 營利事業得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退休金 P. 333 實際支付 :應優先沖轉退休金準備,或由退休基金或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情況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並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 清算 處理 (1) 退休準備金、退休金準備或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處理 (2) 若轉讓時全部員工留用,繼續承認年資者:以往已提列退休金準備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17)

(1) 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薪資支出 (2) 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 憑證 P. 332 (3) 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4)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 (1) 應以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計算認定。 (2) 以實物折算者:應查明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依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 企業(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 認列 金額 (4) 企業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且約定租賃期間企業可無償使用房屋者:房屋建造成本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 A. 當年度租金支出總額:為租賃期間設算之年租金支出(建物總成本÷租賃期間)+當年支付之現金。 B. 在原訂租賃期間內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將剩餘房屋建造成本列報解約或出售年度之租金支出。 租金支出 不予 (1) 若支出數額超出以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計算之部分,應不予認定。 認列 認列 P. 334 (2) 企業以無償或顯較當地為低之租金租用資產,不得以國稅局調整後之租金收入認列列報租金支出。 (1) 租金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 憑證 (2) 若以銀行轉帳或匯款至出租人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扣繳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應依法扣繳10% 所得稅。 (1) 文具用品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 文具用品 認列 (2) 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P. 336 (3) 當年度未耗用者:應予盤存列帳。 差旅費 (1) 應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憑證 P. 336 (2) 暫付款: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18)

宿費 :應取得書有旅館業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予以核實認定。 國內 部份 (1)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 元。 膳雜費 膳宿 (2) 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雜費 P. 336 原則 :膳宿雜費日支金額若不超過所定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 國外 大陸地區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部份 (1)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差旅費 國外地區 認列 (2) 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 成列支。 A. 應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國外航線應附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1) 飛機旅費: B. 遺失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相關搭乘證明代之。 (2) 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交通 費 (3) 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但乘坐高鐵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P. 337 (4) 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5) 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認列 :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運費,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 運費 (1) 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認列憑證 P. 337 (2) 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憑證 (3) 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 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書有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 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統一發票為憑。

(19)

(1) 郵費應:應取得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2) 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訊系統之使用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A. 原則: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B. 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應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撥收據。 (3) 電話費: 郵電費 C. 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憑證 P. 338 D. 共同使用之電話機:其電話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憑以認定。 (4) 使用其他營利事業之電傳打字機拍發電報所支付之電報費: A. 准憑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出具之證明,連同其支付電信事業電報費收據之影本予以認定。 B. 如實付金額超過電信事業收費標準者,該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應就此項收入全部列為其他收益處理。 (5) 員工利用私用電話接洽國際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者,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1) 正常維修:凡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應准作為費用列支。 修繕 (2) 耐用年限低於2年:機器裝修或換置零件,其效能為2年內耗竭者,得作為費用列支。 費用 (3) 金額未達8 萬元: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2 年,但支出金額不超過8 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修繕支出 認列 (4) 安全裝置:為維護工作人員安全之各種修繕,得作為費用列支 P. 339 資產 (1) 凡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資產價值,且效能超過2 年、金額超過8 萬元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成本 (2) 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8 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 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1) 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修繕支出 (2) 支付國外廠商修理費 (如輪船在國外修理費用: 應以修理費收據、帳單為憑。 憑證 P. 340 (3) 支付非營業組織之零星修理費用:得以普通收據為憑。 (4) 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料換修之紀錄予以核實認定。若裝修每件不超過1 萬元,得免查核。

(20)

(1) 報章雜誌之廣告。 (2) 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3) 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4) 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5) 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6) 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廣告費 (7) 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範圍 P. 341 (8) 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 (9) 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10) 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12)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11) 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13) 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1) 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若檢附有困難,得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頁)次等。 (2) 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若以自產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3)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4) 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有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 A. 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編制贈品支出日報表。 (5) 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 廣告費 B. 日報表:內容含統一發票起訖區間、贈品名稱、數量、金額,發送人簽章。 憑證 P. 342 (6) 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A. 得以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7) 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 B. 贈品日報表:含贈品領取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 (8) 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9)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費用:除取得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若檢附困難得以相片替代。 (10) 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21)

(1)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A. 未指定特定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 (2) 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捐贈: B. 指定對特定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 為限。 (3)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含大陸與公益信託)。 規定 (4)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許可,且透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為之,及取得該等團體開立之收據。 (5) 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 或新臺幣1,000 萬元為限。 (6)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 或50 萬元為限。 捐贈 認列 (7) 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P. 343 限額 計算 (1) 購入物品供捐贈: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小規模),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捐贈 (2) 以自產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憑證 P. 344 (3)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如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4) 對運動、文創之捐贈:應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創產業發展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1)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交際費 (2)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憑證 P. 347 (3)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4)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22)

(1)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所得稅法所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規定 (2) 列支限額:係按交際費發生原因、業別、申報書種類之不同,而採超額累退方式計算。 (3) 藍色申報: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適用藍色申報書之列支限額。 特別 對象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 交際費 交際費 認列 限額 :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P. 345 (1) 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0.3 ~ 1.5 ~ 6億 → 0.15% - 0.1% - 0.05% - 0.025%) 一般 (2) 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0.3 ~ 1.5 ~ 6億 → 0.45% - 0.3% - 0.2% - 0.1%) 交際費 (3) 以運輸貨物為目的(物流業),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0.3 ~ 1.5 億 → 0.6% - 0.5% - 0.4%) (4) 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900 ~ 4,500萬 → 1% - 0.6% - 0.4%) (1) 創立或增資實收資本總額之5% 限度內一次提撥。且每年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 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提撥限額 (2)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 至0.15%。(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先列帳) 成立 認列費用 福委會 (3) 下腳變價時提撥20% 至40%。(小腳出售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且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 職工福利 實際支付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以福利金沖抵,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認列 P. 347 (1) 不先提撥福利金認列費用。而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限度部分以其他費用列支。 未成立 福委會 (2) 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應在每月營業收入、下腳變價限額內認列費用。但醫藥費可核實認定。 A. 僅限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者為限。 (1)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B. 應取得與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 C. 若直接撥入職工福委會之存款帳戶,僅需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收款證明者即可。 職工福利 憑證 (2) 對依法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P. 349 A. 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3) 無福委會實際支付者: B. 職工醫藥費源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整骨):應取得收據。

(23)

(1) 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水電費 (2) 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應予認定。 瓦斯費 P. 349 (3) 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費用: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4) 憑證:電費為電力公司之收據;自來水費為自來水廠之收據;瓦斯費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1) 保險標的非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 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跨越年度保險費,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保險費 認列 (3) 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健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P. 350 (4) 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所負擔保險費: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認列保險費;超過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5) 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應核實認定。 (1) 國內保險費:應取得依保險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 保險費 (2) 團體壽險:應檢具保險費收據,及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憑證 P. 351 A. 國際轉運貨物、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 (3) 國外保險費: B. 其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資料,逐案報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 (1) 凡雜項購置支出未能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未超過2 年、或金額未超過8 萬元者:可直接列費用。未來若廢損時,不得再以損費列帳。 雜項購置 (2) 凡雜項購置支出足以增加資產價值,且效能超過2 年、金額超過8 萬元者:應作為資本支出。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核列折舊。 認列 P. 351 (3) 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8 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 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4) 憑證:雜項購置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規定 :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專業勞務 費用認列 (1) 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 P. 352 憑證 (2) 若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

(24)

意涵 :研究發展費包括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之費用。 (1) 研發薪資: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2) 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3) 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應完整紀錄進、領料,且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研發支出 範圍 認列 (4)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折舊費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P. 352 (5)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之費用。 (6) 委託國外(財政部核定)或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1) 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2 年者:得列為當年度研發費用。 認列 (2) 耐用年數達2年以上列為資本支出,依耐用年數表或依法縮短1/2年數逐年提列折舊。餘數不滿1 年不予計算。 意涵 :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 (1) 師資:鐘點費及旅費。 (2) 受訓員工:旅費、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技能檢定費用。 員工 範圍 訓練費 (3)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 P. 354 (4) 耐用年數不及2 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1) 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 規定 (2) 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3) 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1) 原則: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權利金費用。 權利金 認列 (2) 例外:但權利金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P. 354 (3) 歸屬: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25)

(1) 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 (2) 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權利金 (3) 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 憑證 P. 355 A. 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 B. 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C. 若屬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1)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名單 (2) 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1) 一般營利事業:包括加班誤餐費,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 限額 A. 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 元為限。 伙食費 認列 (2) 航運業及漁撈業: B. 國際近洋航線 (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 :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 元為限。 P. 355 C. 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 元為限。 (1)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憑證 (3)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 若伙食委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1)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佣金支出 認列 (3) 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 5%:若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P. 357 (4) 支付國外佣金若受款人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不予認定。代理商或代銷商可。

(26)

(1)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2)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3)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 A.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 佣金支出 B. 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憑證 P. 358 C.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 D. 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4)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 A. 若佣金在出口貨物價款3 %範圍內: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 B. 若佣金超過3 %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費用認列 :預先提列備抵呆帳者,得於提列年度列報呆帳費用。借「呆帳損失」、貸「備抵呆帳」。 提列範圍 :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提列基礎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 (1) 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呆帳損失 原則 認列 備抵餘額 (2) 金融業者之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債權餘額之1%。 P. 359 限額 例外 :若企業實際呆帳之發生比率超過標準者,得在前三個年度之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1) 債務人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情形 實際 (2) 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發生 已提列 :應由備抵呆帳中沖銷。借「備抵呆帳」、貸「應收帳款」。 處理 未提列 :應直接認列當年度費用。借「呆帳費用」、貸「應收帳款」。

(27)

呆帳損失 特殊 (1) 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認列 案例 P. 359 (2) 分期付款銷貨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1) 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a. 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 B. 債務人為個人: b. 屬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C.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屬實。 D.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其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機構驗證。 (2) 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呆帳損失 a. 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憑證 A. 屬和解者: P. 359 b. 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B. 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C. 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D. 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有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3) 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A. 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 B. 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外銷損失 (1) 外銷業務因解除變更買賣契約、或因違約給付賠償,或因運送及不可抗力事件而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認列 P. 361 (2) 外銷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28)

(1) 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 、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 A. 若事業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並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 B. 若事業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但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外銷損失 憑證 C.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P. 361 D. 在臺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E.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2)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50 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折舊法 :得採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等方法;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1) 資產出價取得:成本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成本 (2) 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成本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 (3) 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得就增加價值或效能之支出,加入成本餘額內計算。 提列基礎 :各固定資產有殘值可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折舊計算基礎。 折舊費用 認列 (1) 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外,不得低於或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P. 361 耐用年限 (2) 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 年。(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 記提時間 :折舊提列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未滿1 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 (1) 閒置: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固定資產: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續後 (2) 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重估殘值、可使用年數,並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處理 A. 應提供證明文件、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核實認定,並以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損失。 (3) 固定資產因事故提早毀滅或廢棄者: B. 若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29)

(1)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其成本以不超過250 萬元為限。 折舊費用 小客車 認列 折舊限額 (2)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之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其成本以不超過500 萬元為限。 P. 361 註: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計算,仍應以原始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攤折法 :應採平均法。 無形資產 (1) 營業權:為10 年。 攤銷 P. 364 (2) 著作權:為15 年。 攤折年數 (3) 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4) 商譽:最低為5 年。 A. 原則:98年後應列為費用。 (1) 營利事業之開辦費: B. 事業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時,尚有未攤提之開辦費餘額,應併清算申報之損費處理。 特殊支出 攤銷 (2) 繳付電力線路補助費:應按約定使用年限分年攤提;其未約定使用年限者,按5 年攤提;其屬租用者,亦同。 P. 364 (3) 支付土地改良暨探測礦藏、漁場等費用支出:均分3 年攤銷之。 (1) 支付資本主或合夥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且依法登記有案者之利息:應予認定。 (2) 固定資產建築完成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3) 購買土地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利息支出 認列 認列 範圍 (4) 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P. 365 (5) 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 (6) 支付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之事先約定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7) 企業因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30)

(1) 資本之利息(股利),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 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3) 債權人有誤或不明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4) 股東往來: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5) 支付資本主或合夥人配偶(採共有財產制)之利息:不予認定。 (6) 因購置或增建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之可資本化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7) 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不認列 項目 (8) 以出售或投資目的之土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費用剔除 (9) 企業將融資貸放他人,若收取利率低於所支付利率者:該利息差額,不予認定。 (10) 營利事業以股東名義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不予認定。但有取得個人出具收據,且辦理扣繳所得者,可核實認定。 (11) 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利息支出 認列 (12) 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資產成本。 P. 365 (13) 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滯納利息、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14) 未經核准之分公司向總公司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1)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2)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支出 憑證 A. 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 (3)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 B. 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規定 :已實現之兌換虧損可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虧損,不得列計損失。 兌換虧損 (1) 製作明細表: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 認列 流程假設 P. 367 (2) 訂定流程假設: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會計歸屬 :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之匯率變動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31)

規定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證明文件 :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或大陸地區,投資損失應依法認證。 投資損失 (1) 公司依廢止前促產條例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五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應將準備轉作第五年之收益課稅。 認列 落日規定 P. 368 (2) 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1) 減資彌補虧損:主管機關核准日或股東會決議減資日。 損失 基準日 (2)合併:合併基準日。 (3) 破產: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 (4) 清算: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 定義 :不可抗力之災害,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1) 派員勘查:應於災害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損失鑑定 (2) 核實認定: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1) 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亦即用未來獲利彌補)。 災害損失 認列 規定 (2) 保險理賠: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P. 371 (3) 出售利益: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1) 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全部或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比例,依帳面淨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金額 (2) 存貨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應有確實證明文據,並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認定 (3) 支付因災害傷亡員工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4) 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1) 一般: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者:需同時採商品盤損認定的兩要件。 商品報廢 損失認列 (2) 特殊: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過期或變質無法久存者:只需依會計師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P. 369 (3) 商品報廢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32)

(1) 盤損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A. 應於事實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2) 盤損認定: 商品盤損 B. 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認列 P. 369 (3) 若盤損係因自然損耗或滅失而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該事業會計制度健全,且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 以下者,得予認定。 A. 買賣業商品盤損門檻=(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1%。 B. 製造業商品盤損門檻=(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1%。 (1) 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2) 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3) 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4) 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5) 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範圍 (6) 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7) 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其他費損 (8) 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 認列 P. 371 (9) 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10) 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憑證 :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情況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 其他 收入 (1) 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P. 371 規定 (2) 若後續仍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作品定位後,裁判評分時間(30 分鐘)。此時段作品崩解或不成形。裁判依 作品完成度比例(主觀分數)扣分。6. 產品須在

(1) 全時工作留用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 基本工資。1. (2)

(五)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

1.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30%) 2.試教(30%) 3.口試(40%),成績統計以單項原始成績 最高分 100 分計算,依比例換算各項成得分。. 類別

二、 監造服務採總包價法計算者,如監造範圍內之部分工程未發包

4.促進部分工時勞工受到公平對待:日本在 2008 年共有 1407 萬人從事部分 工時,約占全體勞工的 26.1%。而這些部分工時勞工不僅是補充角色,更承擔職 務責任,其付出卻未被等量對待。因此,2008

(2)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同計 畫工程內之甲工程調派外 籍工作者至同一或不同計 畫工程內之乙工程工作人 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之外

10.選手聽到哨聲,動作停止,立即離開工作枱,站在線外接受評比。逾時扣 該單項產品總分(1分鐘一分)唯逾時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