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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經驗與改變內涵及影響因素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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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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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家暴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 經驗與改變內涵及影響因素之探討. 治 政 Batterers’ Experiences, Changes, and Catalysts 大 for Change in 立 ‧. ‧ 國. 學.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gram.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宋 麗 玉 博士 研究生:陳 祈 安 撰. 中 華 民 國 一〇六年 七月.

(2) 謝. 辭. 完成這份論文花費四年的時間,經歷了研究所、工作、服役、再工作,身份轉 換變化之大實在驚人。過程中遇到太多貴人及朋友,僅讓祈安依一路走來的順 序,對協助過我的人,表達由衷的感謝。 謝謝在台北大學的同學及好友的鼓勵及協助,讓我有幸錄取政大。 謝謝政大社工所的師長們,跟著你們做學問是件辛苦但幸福的事。 謝謝研究所的戰友們:韻喬、圓圓、培瑄、惠姍、可君、立庭、念湘、俊達、 思汎、智炫,在社工的路上,能遇見你們真好!. 政 治 大. 謝謝放心園的前輩:憶純老師及宜恬、小頭、慈涵三位學姊,妳們帶給我的知. 立. 識及訓練是我一輩子的資產。. ‧ 國. 學. 謝謝枋寮中心的學長姐:敏惠、惠晴、香文、昌運和庚璟督導。你們的包容和 功力傳授,讓菜鳥的我能渡過種種難關。. ‧. 謝謝替代役的大家:有你們的陪伴及打氣,我才能利用這一年拼完論文。家穎、. sit. y. Nat. 威丞、奕廷、俊先四位社工股中流砥柱,辛苦了。2102 的忠政、中誠、昱州、. al. n. 謝謝啟明學長:你的鼓勵和提點,我終生受用。. Ch. engchi. 謝謝施教裕老師及張振成老師在論文上的指導。. er. io. 松烜、元佑,以後千萬不要忘了小弟,還請多提拔。. i n U. v. 謝謝宋麗玉老師一路以來的栽培,沒有老師在各時期的提拔,我的社工路不會 這麼多彩多姿。 謝謝我的父母,對我無條件的的支持及關懷。. 最後,我要特別感謝兩個人。我的女朋友慶容,四年來,相互扶持,一起成長, 希望未來也能攜手向前。我的哥哥,在台北孤單拼搏的日子,你是離我最近的 親人,從來也不吝對我伸出援手。這本論文,是獻給你們兩位的。. 106.08 於屏東.

(3) 摘. 要.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乃是透過社工人員協助,在確保安全之前提 下提供高衝突家庭親子會面。本研究旨探討家暴相對人進入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服務後,接受服務的經驗及改變內涵,並分析其中影響相對人改變之因素。 本研究運用質性研究深度訪談法,採用半結構式訪談大綱,訪談了五位參與服 務之家暴相對人及四位社工。運用主題分析法進行資料之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1. 接受服務之經驗:相對人明確指出了會面服務的助益及社工協助的重要性, 正向經驗的累積成為循環;負向經驗來自會面中的挫折,也看見相對人面對. 政 治 大 家暴相對人的改變內涵:相對人自述的改變包含人際互動、復原力、自我成 立 家暴指控及社工預設立場的掙扎與無奈。. 2.. ‧ 國. 學. 長及親子互動的提升;社工則觀察到親子關係提升、與同住方關係提昇、專 業關係提昇、自我成長等改變內涵。子女和同住方也因會面而受益。. ‧. 3. 影響改變之因素:影響因素可分為兩大類:促進改變與阻礙改變。分析相對. sit. y. Nat. 人訪談資料,促進因素為社工專業關係及維繫親情的動力;阻礙因素為聚焦. al. er. io. 於衝突及怨懟、父母雙方衝突及司法訴訟。社工則認為促進因素為社工專業. v i n Ch 焦於負面想法、同住方的阻礙、司法訴訟及自身侷限。 engchi U n. 關係、維繫親情的動力、相對人狀態的改變及支持資源;阻礙因素為過度聚. 研究結果證實會面服務有助於相對人同理心及親子關係的促進且利於復原 力的發展,形成正向循環。維繫親情的情感連結及身為父母的責任感是激發改 變的基礎,社工的工作技巧運用在改變過程中佔有一定的影響力。過度聚焦於 衝突及怨懟則阻礙改變動力的形成。最後,研究者依據本研究之結果提出實務 與政策上之建議。. 關鍵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家庭暴力、相對人.

(4) Abstract The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gram (SVP) provides parent-child meetings for high-conflict families with social workers’ help to ensure safety on the premises. This study addressed batterers’ experiences with SVP services and the changes they experienced because of the SVP services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d those changes. In-depth qualitative interviews with five batterers and four social workers involved in SVP were conducted using a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schedule. This study analyzed the interview data in a thematic analysis. The research. 政 治 大 Experiences receiving 立the SVP services. The batterers explicitly pointed out. finding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 國. 學. the helpfulness of the SVP services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social workers’ assistance. Positive experiences were cyclically accumulated. The negative. ‧. experiences were accumulated from the sense of frustration present during. sit. y. Nat. the meetings and their psychological struggles and helplessness related to the. n. v i n C h batterers: The batterers Changes experienced by the e n g c h i U stated that the changes social workers.. 2.. al. er. io. accusations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perspectives and opinions of the. they experienced included improved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s, ability to recuperate, personal growth, and parent-child interactions. The changes observed by the social workers included the batterers’ personal growth and improvements in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s, relationship with roommates, and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s. The batterers’ children and roommates also benefited from the SVP. 3. Factors that influenced the changes: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were classified as promotive factors or obstructive factors. The analysis of the batterer interview data found that the promotive factors included the social workers’.

(5) professionalism and motivational influences on maintaining family affections. The obstructive factors included overemphasis on conflicts and resentments, inter-parental conflicts, and judicial litigations. In the social workers’ opinions, the promotive factors included the social workers’ professionalism, their motivational influences on maintaining family affections, changes to the batterers’ states, and their supportive resources; the obstructive factors included excessive negativity, obstructions by roommates, judicial litigations, and the batterers’ personal limitations. The results found that SVP was beneficial for promoting the batterers’ sense of. 治 政 大 the ability to recuperate, empathy,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s, and for developing 立. thus creating a positive cycle. Family affections and a sense of parental. ‧ 國. 學. responsibility were the basis of stimulating the batterers’ changes, and the social. ‧. workers’ professional expertise exerted an influence on the process of the changes.. y. Nat. In contrast, overemphasis on conflicts and resentments obstructed the formation of. presented based on the study’s results..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motivational influences for change. Suggestions for practice and policy are. i n U. v. Key words: The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gram、Family violence、The batterers.

(6)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7 第二節 監督會面服務與家暴相對人.................................. 14. 治. 政 第三節 家暴相對人之改變內涵與樣態 大.............................. 18. 立. ‧ 國. 學.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25 第一節 參考架構 ................................................................. 25. ‧. 第二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 ..................................................... 26. sit. y. Nat. 第三節 研究資料蒐集方法 ................................................. 27. er. io. n. al 第四節 研究對象的選取 ..................................................... 29 iv 第五節. n U engchi 研究工具與資料分析方法 ..................................... 32. Ch. 第六節 研究嚴謹度 ............................................................. 35 第七節 研究倫理 ................................................................. 37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 38 總 結 ................................................................................. 141 第五章 研究結果與建議 ...................................................... 144 第一節 研究結果 ............................................................... 144.

(7) 第二節 研究討論 ............................................................... 150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153 第四節 研究建議 ............................................................... 154 參考文獻 ................................................................................ 156 附件一、訪談大綱 ................................................................ 161 附件二、研究同意書 ............................................................ 16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8) 表 次 表 3-1 研究招募概況表………………………………………………………..31 表 3-2 受訪相對人基本資料表…………………………………………….31 表 3-3 受訪社工基本資料表………………………………………………..31 表 4-1 相對人服務資料表……………………………………………………39 表 4-2 服務使用經驗類屬表………………………………………………..53. 政 治 大 表 4-3 相對人改變內含類屬表…………………………………………….76 立. ‧ 國. 學. 表 4-4 促進改變因素類屬表…………………………………………………81. ‧. 表 4-5 阻礙改變因素類屬表…………………………………………………86. Nat. er. io. sit. y. 表 4-6 改變心路歷程類屬表…………………………………………………95 表 4-7 社工評估促進改變因素類屬表……………………………….100 a. n. iv l C n hengchi U 表 4-8 社工評估阻礙改變因素類屬表……………………………….111 表 4-9 社工對會面想法類屬表…………………………………………..130 表 4-10 社工工作技巧類屬表……………………………………………..131 表 4-11 相對人期待類屬表…………………………………………………140.

(9) 圖 次 圖 2-1 家暴相對人改變路徑圖………………………………………..…19 圖 3-1 參考架構圖………………………………………………………..…….25 圖 4-1 相對人改變及影響因素圖………………………………………14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週六到了,又是安安會面的日子,安安其實是個活潑、可愛的小女孩,但每 次安安和媽媽來到機構,兩個人總是一臉不開心。安安見到了爸爸,一小時的會 面時間,往往也十分鐘就吵著要回家。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在一次較為成功的 會面後,監督社工向我轉述,安安媽媽當著女兒和社工的面,大聲的跟女兒說:. 政 治 大. 「妳開心,我就不開心;妳不開心,我就開心,還不如讓他(安安爸爸)不開心,. 立. 我們都開心!」即便是社工事後轉述,仍可以感受到當下憤怒、負面情緒的滿溢,. ‧ 國. 學. 也看到了安安爸爸的無奈。即便他努力的想要經營和女兒的關係,但過去與安安 媽媽發生的暴力議題,在女兒身上造成了難以痊癒的傷痛,女兒的冷淡回應讓他. ‧. 力不從心、留下了滿滿的失落和無力。. sit. y. Nat. n. al. er. io. 安安的故事和狀況在監督會面服務當中相當常見,家長雙方的怨懟與情緒,. i n U. v. 展現在與孩子的關係和會面監督場域上,顯得糾結又令人不捨。「未成年子女會. Ch. engchi. 面交往服務」(以下簡稱監督會面服務),是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國外引進 的未成年子女會面制度(supervised visitation)。該服務自從 1998 年引進到國內 距今已有 10 餘年,在國內已有一定的發展時間。所謂的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 務,其設立的目的是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提供有親密暴力、兒虐或疏忽、 家長物質濫用等議題的家庭一個機構式的親子會面場所(Parker, Rogers, and Collins, 2008) 。因上述家庭議題而無法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長,在機構內,可以 藉由專業人員的協助,在確保孩子以及同住家長安全的狀況下,讓孩子能在專業 人員的陪同下與探視家長會面、活動,以維繫孩子與探視家長間的親子關係。文 獻指出,長期穩定的會面有利於孩子依附關係的建立,但孩子經歷雙親家暴、離. 1.

(11) 婚等事件,對於探視方可能出現抗拒、壓力的狀況,為了確保孩子能有一安全的 環境,穩定的提升親子關係,監督會面服務便因應而生(Saini, Van Wert, and Gofman, 2012)。因此,監督會面服務所欲提供的服務目的,涉及了以下幾個概 念:首先,監督會面服務自國外引進台灣,其設立目的是考量到當受暴婦女離開 家暴相對人,又因監護權和探視與其引發爭議時,容易有人身安全上的考量,因 此提供一安全的會面處所,由中立的第三者(通常是社會工作人員)協助確保同 住方與孩子的安全(謝惠菁,2012);再者,監督會面服務的設立,也是為了提 供探視家長一個可以穩定與孩子建立正向互動關係的環境,提升或重建親子關係,. 政 治 大 面服務的家庭,家庭問題錯綜複雜,包含了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等議題,若採用 立 並藉由專業人員的協助,以維持會面的安全(Saini et al., 2012) 。大多數使用會. 自行交付或會面可能引發許多的問題。因此,若由另一層面思考,監督會面服務,. ‧ 國. 學. 實乃給予探視家長們一個改變、學習正向親子互動的機會。. ‧. 研究者因研究所實習的機會,自 103 年開始持續參與監督會面服務,因而有. y. Nat. 了對監督會面服務進一步認識、接觸的機會。在參與服務的過程中,藉由觀察、. er. io. sit. 乃至於親自擔任監督社工,深刻地體會到監督會面服務對社工而言是個充滿挑戰 性的工作。監督社工需要面對來自探視家長、同住家長以及孩子本身三方的期待. al. n. v i n Ch 與需求,並嘗試在其中為孩子的最佳利益拿捏出一個適切的平衡。而研究者在服 engchi U 務過程中,也面對到了許多來自個人自身成長歷程或個人價值觀的衝擊與挑戰。. 除了自身的衝擊以外,也看到了許多本身是相對人的探視家長,面對公權力給予 的束縛與限制,苦無發聲管道,再加上子女或另一方家長的怨懟和非難,原本複 雜糾結的家庭議題,帶進了代表國家公權力的社會工作機構中,陷入了矛盾又無 力的困境。進而引發了研究者想深入了解、探討相對人探視家長,其面對服務的 感受和想法,以及接受服務狀況的興趣。同時,對專業社工人員而言,文獻也指 出專業會面人員對於監督會面進行的重要性,社工人員須確保會面的安全,並扮 演「居中協調」的角色,對於在會面中發生的種種狀況,都要能做出合宜且迅速 地回應(Parker et al, 2008) 。是以社工人員對於家暴相對人進入服務中的感受以. 2.

(12) 及改變內涵而言,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在監督會面服務中,許多家庭因為家庭暴力的關係而來到會面場所,以現有 法令規定和監督會面場所的運作狀況而言,提供穩定、安全的會面場所,並確保 孩子以及同住方的人身安全是社工人員及機構最主要的工作。然而,部分文獻與 及社工人員往往忽略了家暴相對人在會面過程中的改變與進步。在主流論述下, 家暴相對人缺乏發聲的管道,少有人重視相對人在接受服務過程後的轉變。監督 會面服務涉及相對人、受暴者以及孩子。研究論述上,焦點較常聚焦於受暴者及 孩子上,因此家暴相對人雖同時作為服務的主體,但其對於監督會面服務的看法. 政 治 大 惠菁,2012)。但研究者在接觸方案的過程中,其實看到許多的家暴相對人,願 立. 和使用經驗,常因研究焦點分散或非為研究主體而難以被文獻加以整理、呈現(謝. 意改變自己既有的家庭互動模式,嘗試重新學習如何與孩子建立關係、如何當一. ‧ 國. 學. 個好的家長;同時對於監督會面服務,也有許多的想法和感受。但在缺乏引導與. ‧. 學習的情況下,相對人與孩子的互動和相處常常以失敗作收,子女拒絕和探視方. y. Nat. 互動、探視互動冷淡、時間短少的狀況在監督會面場所中可謂比比皆是;同時,. er. io. sit. 相對人發聲的管道常是有所侷限的。. 再者,以目前家暴防治體系而言,相關法規主要規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 al. n. v i n Ch 以民國八十八年正式實施,民國一百零四年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於相對 engchi U 人處遇的規定,其主要規範內容在第五十四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 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而相對人處遇計畫的種類則規定於同法第二條第六款, 將相對人處遇計畫分為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 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等六種(同樣也規定於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中)。由於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全面實施,已有許多家暴相對人被裁定接受處遇計畫,以衛福 部統計處有關家暴相對人處遇的資料顯示,受法院裁定進行相對人處遇的人數逐 年上升,由民國 99 年的 753 人到民國 103 年已達 3948 人,裁定人數大幅上升。 而截至 103 年為止相對人處遇累積應執行的處遇人數為 4610 人,但實際已完成 處遇的人數僅有 2080 人,且有 928 人確定已無法完成處遇,接近兩成的相對人. 3.

(13) 並未完成處遇。相對人處遇的完成率,雖相較過去研究整理,參與相對人處遇的 完成率有所提升,但仍有一定比例無法完成(李雅琪,2007)。因此對於接受監 督會面服務的家暴相對人而言,倘若其沒有接受相對人處遇,或其沒有順利完成 相對人處遇,監督會面服務可能是其唯一所接觸的正式服務,並給予家暴相對人 評估暴力型態,以及進一步改變的機會(Areán, 2007)。同時,面對暴力行為, 唯有從暴力的源頭下手,才有終止暴力的可能。Gondolf(2004)針對數個相對 人處遇方案進行研究,以評估現行家暴相對人改變方案的有效性,檢視透過家暴 相對人處遇方案的投入與實施,是否會減少暴力的再發生率。其研究結果指出,. 政 治 大 為,僅有 20%持續暴力的行為,藉由持續的干預,方案的成效以及相對人的改 立. 有暴力行為的家暴相對人,在經過專業處遇後,大部分的相對人可以停止暴力行. 變會逐漸顯現(Gondolf, 2004)。研究的評估印證了相對人有其改變的可能。但. ‧ 國. 學. 就相對人處遇計畫而言,李雅琪(2007)整理了國內外家暴相對人處遇計畫的實. ‧. 施狀況,就其處遇的內容而言,多著墨於暴力行為本身,探討暴力行為背後的成. y. Nat. 因、權力控制議題、教導相對人如何處理衝突和負面的情緒等等。相較於相對人. er. io. sit. 處遇計畫,監督會面服務則是引導相對人學習與和與孩子相處、培養親職能力、 促進或修復親子關係等等,其處遇的焦點明顯和相對人處遇計畫有所差異。藉由. al. n. v i n Ch 監督會面服務的提供,對家暴相對人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改變契機。 engchi U. 綜合目前國內針對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之處遇內涵所進行的研究,首先,. 國內主要的專書主要以 2005 年兒福聯盟翻譯、學者賴月蜜總校閱之親子監督會 面中心訓練手冊為主。其內容主要是翻譯自美國佛羅里達州,其設立監督會面中 心時,內部專業人員的訓練手冊,內容主要涉及為:監督會面服務之發展架構、 監督會面服務與法院的關係、兒童虐待、疏忽、家庭暴力、離婚與分居、精神疾 病及物質濫用對會面參與者的影響以及實務技能和倫理兩難進行探討;為目前國 內系統性介紹監督會面服務的書籍。再者,研究論文方面,目前國內博碩士論文, 有關於監督會面服務處遇內涵的文章,探討的主題多從監督會面方案中管理者, 社工員、受暴婦女的角度出發,探討目前國內監督會面方案運作的現況(謝惠菁,. 4.

(14) 2012;李雪櫻,2014)。就目前國內針對監督會面服務的文獻而言,由家暴相對 人角度出發的研究,尚未累積豐富的研究基礎,有需要藉由更深入的探討和認識, 彌補研究、文獻上之不足。Birnbaum 與 Alaggia(2006)針對美國監督會面服務 也提出了研究上的評論與建議,其指出,監督會面自 1980 年代末期已有一定的 拓展,所累積的文獻也明確的指出監督會面服務所能帶來的正面效益與影響,也 就是藉由引導親子雙方持續性的接觸,對於離婚或分居的案件而言,會讓孩子有 更好的社會-情緒適應以及正向的親子關係。然而,目前研究上的問題出在於, 監督會面服務在專業領域上卻乏對監督會面成效的實證性研究與產出,而此一部. 政 治 大. 分也是為未來研究的發展方向,以增進研究上的深度和完整性.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15)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綜上所述,本研究期待以家暴相對人做為主體,研究目的主要可分為兩個部 分,首先,本研究期待可以先深入瞭解家暴相對人接受對監督會面服務過程中, 對監督會面服務的經驗,以了解家暴相對人,在進入服務、乃至於後續接受服務, 在整個處遇環節中的想法與感受。再者,更期待能進一步了解家暴相對人在接受 服務後的可能改變、改變的樣態;並嘗試探討家暴相對人接受服務後期改變可能 的影響因素,發掘屬於家暴相對人之優勢與正向能量,且描繪出家暴相對人,從. 政 治 大 家庭暴力服務領域,相較於成人保護、兒少保護等受害者的直接服務模式,所受 立 甫接受服務,到後續接受處遇,促發改變的歷程及樣態。最後,監督會面在整個. 到的焦點及關注仍較缺乏。因此,希冀研究的成果能拓展國內對於監督會面研究. ‧ 國. 學. 的深度,提升監督會面服務的能見性,並將運用於實務上的運作,協助監督會面. y. Nat. 助及效益。. ‧. 服務的發展,讓更多的家庭,可以因為監督會面服務的益加完善,獲得更多的協. 一、了解家暴相對人接受監督會面服務之經驗。. n. al. er. io. sit. 本研究主要的研究目的如下:. i n Ch 二、了解家暴相對人在接受監督會面服務後的改變。 engchi U 三、分析影響家暴相對人改變之因素。. 6. v.

(1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三節三大部分。首先第一節著重在說明監督會面服務的處遇內涵與 特色,並就監督會面服務目前與國內外的實際運作狀況進行檢視。第二節則是探 討監督會面服務與家暴相對人之連結,說明監督會面如何在正式服務體系中與家 暴相對人發生關係,以及實務工作者在協助家暴相對人使用監督會面服務時,遭 遇的狀況和困境。最後,在第三節,是針對家暴相對人改變的可能因素進行探討, 討論改變的理論與內涵,並瞭解在目前文獻中,家暴相對人接受處遇後,其改變. 政 治 大. 的樣態。. 立 監督會面服務處遇內涵與現狀 第一節. ‧ 國. 學. 本節著重在探討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supervised visitation)的處遇內 涵及現狀。監督會面服務起源於美國,1980 年代末期開始,為了因應越來越多. ‧. 的離婚、分居及家庭暴力案件,孩子需要一個安全的環境與父母接觸及會面,監. y. Nat. sit. 督會面服務應運而生,為法院提供一個社區型的服務類型。而後,監督會面服務. n. al. er. io. 逐漸成為美國法院在處理因家庭衝突造成的離婚、分居案件的選擇之一,讓孩子. i n U. v. 能與未取得監護權的家長有一個探視、親子互動的管道,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Ch. engchi. 讓關係疏離的親子間有促進更好互動品質的機會(Crook and Oehme, 2007)。監 督會面服務發展至今,無論是在服務內涵上與研究上都有了許多的改變,同時該 服務引進台灣後,也因應了台灣的社會環境、政策制定脈絡有不同的發展和變化。 因此,本節分為三大部分。首先定義監督會面服務的意義及處遇內涵,再說明監 督會面的服務對象,最後檢視監督會面服務的歷史發展。. 壹、. 監督會面服務的定義及處遇內涵.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其服務或方案的核心概念乃是在適當的第三方陪 同、協助下,讓有風險機率或特殊需求的父母與他們的孩子也能維持親子互動, 並確保其安全。藉由「中立」的第三方來監督此類家庭親子互動的處遇方式被廣. 7.

(17) 泛使用在兒虐和高風險的個案之上,並成為重要的處遇方針(Crook and Oehme, 2007;Oehme and O'Rourke, 2011)。監督會面服務的主要目的可分為: 1.. 確保會面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會面中心服務的家庭,多帶有兒童虐待或疏忽、 家庭暴力、家長心理疾病、家長物質濫用、潛在兒童誘拐等議題。在美國, 「家庭暴力」便是將家庭帶進監督會面中心的關鍵因素。根據美國全國少年 及家庭法院(National Council of Juvenile and Family Court Judges)1994 年的 判例指出,將監護權判給施行暴力的一方(不論是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 並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幾乎美國半數的州都使用這個判例,此一判例也. 政 治 大 Collins, 2008) 。在我國,家庭暴力也為法院裁定家庭接受監督會面服務的主 立. 讓法院更可能有家暴議題的家庭裁定至監督會面服務中(Parker, Rogers, and. 要原因。我國規範家庭暴力業務的主要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將監督會. ‧ 國. 學. 面服務納入法規體系中,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規定第二款規定,法. ‧. 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 y. Nat. 之安全,並得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 er. io. sit. 守之事項。同法第 46 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前項處所,應有受過家. al. n. v i n Ch 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了因應有家暴家庭的需求, engchi U 將監督會面服務納入法規體系當中。面對這樣的家庭,在會面過程中可能充. 斥著潛在的暴力風險,Parker、Rogers 與 Collins(2008)檢視美國監督會面 方案,發現暴力很可能在監督會面中心中延續,當進入會面場所時,家暴相 對人很容易將過去與受害婦女或孩子相處時,控制和衝突的元素帶進服務中, 例如:藉由反反覆覆的態度和決定來企圖控制受暴的一方,或者嘗試透過孩 子向受暴方傳遞訊息,讓對方及監督人員防不勝防。更甚者,更有出現肢體 衝突和暴力行為的可能。是以,監督會面服務設立的本意,就是要在保護服 務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在人身安全確認無虞的狀況下,才有進一步促進親子 關係及改變的可能性。隨著監督會面服務的推動及擴展,越來越多的研究及. 8.

(18) 文獻也指出,監督會面服務對於帶著家庭暴力議題的家庭及孩子而言,在確 保其安全及福祉上,有很大的助益(Saini and Birnbaum, 2015)。 2.. 促進親子雙方的互動:一般而言,使用監督會面服務的家庭,機構皆假定家 庭在親子或家庭關係上,可能處於緊張的狀態。舉例來說,當孩子經歷離婚 等分離事件時,對於探視父母可能會出現抗拒、疏離的反應;因此,幫助會 面家庭提升或重建親子關係,同時維持親子會面的安全便成為監督會面服務 的主要目的之一(Saini, Van Wert, and Gofman, 2012) 。. 3.. 促發相對人的改變:監督會面服務,除了確保會面安全,及促進探視家長與. 政 治 大 子建立健康互動關係的重要機會。文獻指出,缺乏父母的陪伴或僅有一方父 立. 孩子有進一步接觸的機會外。對部分的父母而言,監督會面服務是讓他與孩. 母陪伴下成長的孩子,對於孩子的健康及發展狀態,會有較為顯著的負面影. ‧ 國. 學. 響(Pulido, Forrester, and Lacina, 2011) ;舉例來說,Horn 與 Sylvester(2011). ‧. 的研究指出,缺乏父親陪伴的孩子,更容易產生教育、健康、情緒及行為上. y. Nat. 的困境(引自 Pulido, Forrester, and Lacina,2011) 。Oehme 與 O'Rourke(2011). er. io. sit. 針對加州五個監督會面方案研究中,對共 146 個接受監督會面服務的家庭進 行了訪談與分析,在 146 個家庭中,有 84.6%的家庭探視方是父親。該研究. al. n. v i n Ch 將監督會面方案分為接受服務前、接受服務中、接受服務後三個時程,並分 engchi U. 別測量監督家庭發生暴力行為的風險程度,該研究的統計數據顯示出,接受 監督會面服務後,家庭發生暴力行為的風險程度相較於接受監督會面服務前 有顯著的減少。這可能也代表了,家暴相對人在接受監督會面服務後,逐漸 控制原有的暴力行為,有效的將暴力行為降低;暴力行為減少或得到部分的 控制,對家暴相對人來說,減少暴力行為便是根本且重要的改變。 4.. 促進案家與社區資源的連結:監督會面服務主要是以機構式的服務提供形式 為主,但在不同的方案中發展出了不同的特色。在美國,部分監督會面中心 發現使用監督會面服務的家庭,有很大部分同時也面臨低收入貧窮的風險。 因此其強調與社區資源的連結,機構在提供監督會面服務的同時,也協助確. 9.

(19) 認家庭的需求(居住、就業、經濟補助、教育、健康及交通等等需求),將 社區服務及相關資源連結至有需要的家庭中。這類型的機構跳脫出既有的服 務樣態,將中心本身與社區有更強的連結,同時也促進參與監督會面服務的 家庭與社區網絡有更活絡的交流及互動(Oehme and Stern, 2014)。 在監督會面服務提供的樣態上,一般而言,監督會面可透過不同、多元的方 式進行。(Crook and Oehme, 2007)以下便分述常見之監督會面服務型態: 1.. 一對一監督(One to one supervision) :探視家長在監督社工的陪同下,用一 對一協助其與子女互動。. 2.. 政 治 大 前後提供服務及監督,也就是協助家長在交付子女的過程中能平和、順利的 立 監督交付(Monitored exchanges):於非同住家長及同住家長在子女交付的. 進行。適用於危機或衝突程度較低的家庭。. ‧ 國. 學. 團體監督(Group supervision):監督社工同時為多個家庭提供監督服務。. 4.. 電話監督(Telephone monitoring):監督社工透過電話監督探視家長與子女. ‧. 3.. io. y. sit. 治療性監督(Therapeutic supervision):在探視過程中,由心理衛生專家提. er. 5.. Nat. 間的談話及互動。. 供案家治療或諮商。. al. n. v i n Ch 其他輔助:提供監督會面外的服務,諸如親職教育等。 engchi U. 6.. 故由監督會面服務種類而言,服務的樣態及方式相當的多元,但文獻及實務 運作上目前以一對一監督與監督交付為主要的服務樣態。然而,藉由多元的服務 類型也豐富了監督會面服務的運作,參與監督會面服務的家庭,其需求及問題實 相當多元,故多元服務種類的發展,為帶著不同需求及問題的案家,能提供不同 的因應及合適的服務。除上述會面方式外,視訊會面(Virtual Visitation)便是考 量到親子間若因生活、旅遊、就學、就業、就醫等因素,致使親子間之空間阻隔, 讓當面會面交往有所滯礙時,所因運而生的間接會面方式(伍瑋華,2014)。多 元的會面方式,也隨著科技設備的進步,及滿足不同家庭的需求,有了彈性的變 化。. 10.

(20) 貳、. 監督會面的服務對象. 整體而言,監督會面或交付服務的主要服務對象是當家長間有一定程度的衝 突,且暴力或衝突影響到家庭成員的安全,且造成了親子互動上的干擾時,監督 會面或交付服務便能有效的介入(Saini and Birnbaum, 2015) 。因此,會接受監督 會面服務的案家,多為有婦幼安全議題,或具家庭暴力狀況的家庭。期待能藉由 監督會面服務的提供,讓孩子能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與父母親有互動的空間。 以我國的服務現況而言,多為接獲保護令或離婚裁定之家庭,會進入監督會面服 務方案當中。. 參、. 政 治 大. 監督會面服務的歷史發展. 立. 監督會面服務的出現及發展絕非乍然出現,其設立的背後有其特殊之脈絡及. ‧ 國. 學. 歷史背景存在。歷史上第一個監督會面服務中心於 1982 年成立於美國,最先設 立的原因是為了解決在兒童福利領域上,因為疏忽、家庭暴力或者父母衝突等因. ‧. 素,需要提供兒童一個安全的環境和父母互動與接觸的需求;同時也透過有計畫. y. Nat. sit. 的安排以避免離婚或有家庭暴力議題的父母因為子女探視議題出現進一步的衝. n. al. er. io. 突(Birnbaum and Alaggia, 2006)。1980 年代末期開始,監督會面服務開始成為. i n U. v. 了美國法院系統在處理因家庭衝突造成的離婚、分居案件的選擇方式,讓孩子能. Ch. engchi. 與未取得監護權的家長有探視子女、親子互動的管道。並於 1990 年代逐漸地在 北美地區、英國、澳洲及紐西蘭地區發展。監督會面服務的對於法院而言,提供 了一個社區性的服務選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讓關係疏離的親子間有促進更 好互動品質的機會;同時也讓需要協助的高衝突家庭能有正式資源介入的可能 (Crook and Oehme, 2007)。監督會面服務發展的起源,實與司法系統及家事法 規息息相關,服務的設立乃是為了回應法院對於離婚、分居乃至於監護權案件中, 滿足高衝突家庭其越來越趨複雜的需求。到了 1990 年代,監督會面的焦點轉向 以有家暴議題的家庭為主,以確保法院及受暴婦女的安全需求。2000,遏止侵害 婦女暴力行為法案(VAWA)更明訂需在社區設立監督會面中心,協助有家暴議. 11.

(21) 題的家庭進行安全的交付和會面,至此,監督會面服務有了制度性的法律設置依 據(Areán, 2007)。 隨著時間的發展,監督會面服務也日益的興盛,各地的監督會面服務也各自 面臨在地化的需求及不同區域多元化的特性。以研究者的工作經驗為例,都會區 與鄉村區使用監督會面服務的家庭,在需求及性質上有著不同之差異,交通的便 利性、文化的多元性,及各縣市對監督會面服務的推展、認識程度擴大了服務的 差異性。 專業社群為了確保監督會面服務專業上的發展,1992 年,以美國為首的監. 政 治 大 一跨國性的網絡聯盟的成員主要為參與監督會面服務的網絡單位,諸如律師、法 立. 督會面機構成立了監督會面網絡聯盟(Supervised Visitation Network,SVN) 。此. 官、政府單位、兒童福利單位、監督會面機構、社會工作者以及治療師等等。監. ‧ 國. 學. 督會面網絡聯盟主要目標可分為兩大部分,首先,透過年會的方式討論相關議題. ‧. 及深化研究基礎;第二,強化監督會面服務的專業能見度,意即希望透過專業網. y. sit. io. er. 2006)。. Nat. 絡團體的組成,強化該服務領域的專業能力及專業化程度(Birnbaum and Alaggia,. 監督會面服務發展至今,已被一定基礎的文獻或研究所證實,面對有家暴議. al. n. v i n Ch 題的家庭,監督會面服務可以有效地確保兒童及家長的安全及福祉;同時也越來 engchi U. 越多的證據顯示,監督會面能有效的增加親子會面的時間及提升親子關係(Saini and Birnbaum, 2015) 。就我國目前的運作現況而言,文獻指出,監督會面服務在 我國屬於家庭暴力工作的新興業務,基本服務流程上乃是其先經由司法審酌裁定 後,再交由各縣市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承接處理,屬於家庭暴力 防治業務體系中的一環。家庭暴力防治體系涉及的問題複雜且相當多元,人力不 敷使用的狀況。因此目前各縣市政府多採用公私協力的合作模式,招募有能力的 社會福利團體承接服務(李雪櫻,2014)。雖各縣市多採用公私協力的方式與社 會福利團體合作承接服務,但就研究者本身的服務經驗而言,各縣市的推行狀況 有一定的差距。北部部分縣市,地處都會區且長期運作,具深厚承接服務經驗,. 12.

(22) 會面服務的運作狀況及案件量便能維持在一個穩定的狀態。但部分地方縣市,對 於監督會面服務,不論是在公部門、承接的社福單位乃至於法院體系,在服務的 想法及服務推動的樣態各有不同,仍待磨合及討論;再加上區域性的服務使用者 的性質差異,有的縣市幅員遼闊,若僅有單一的監督會面中心顯然不足以提供所 有的民眾具可近性的服務,故部份的縣市至今未有穩定的服務運作模式成形,仍 在探索及嘗試的階段。.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3. i n U. v.

(23) 第二節 監督會面服務與家暴相對人 壹、. 監督會面服務的理論基礎. 對許多家庭暴力相對人而言,接受監督會面服務是一個重要的機會,藉由參 與服務,讓相對人嘗試去理解其暴力、權控行為對孩子、伴侶或親密家人造成什 麼樣的創傷跟影響,並學習如何與家人相處;也因為這樣的機會,讓相對人有了 改變的契機與可能,能與家人建立更好的關係,並終結暴力循環;在多數情況下, 對於母親而言,如果能在一個穩定安全的空間保障下,大部分的母親仍然希望孩. 政 治 大 個全然不同的互動經驗。讓雙方家長可以學習將焦點集中在子女的最佳利益上。 立 子能與父親能有所連結和接觸(Areán, 2007)。監督會面也讓家長有機會接觸一. ‧ 國. 學. 專業人員透過教育也可以讓家長有學會如何成為合作父母的可能(Flory, Dunn, Berg-Weger, and Milstead, 2001) 。. ‧. 文獻指出,監督會面服務的理論基礎為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 ,依附. sit. y. Nat. 理論強調孩童與父母維持依附關係的重要性,並重視分離對孩童所造成的負面影. al. er. io. 響(Sen and Broadhurst, 2011) 。Bowlby(1977)將依附(attachment)定義為: 「人. v. n. 類習慣與重要他人產生強烈連結的傾向,並且為許多情緒困擾及性格違常提供了. Ch. engchi. i n U. 解釋基礎;一旦人類面對勉強的分離,會產生焦慮、憤怒、沮喪的情緒困擾。」 McWey 與 Mullis(2004)的研究也指出,寄養孩童與原生父母親的離別,與負 向的心理健康狀況有一定的連結。孩童能與父母親有穩定的接觸與探視並建立一 定的依附安全(attachment security),對於孩童的生理或心理的成長有相當大的 助益。 Albert Bandura 所提出的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也提供了重 要的理論基礎。根據社會學習理論,孩子們會從父母親間的互動進行觀察學習 (observational learning) ,並從中模仿(modeling) 。父母在孩子的成長階段,是 主要的模仿對象,孩子會透過對父母互動的觀察,學習解決或因應問題的方式,. 14.

(24) 其中正向與負向的行為會皆被孩子所學習。研究也指出,在嬰幼兒時期或兒童時 期建立負向依附關係的人,因為觀察學習與模仿父母親負向的行為或親子互動, 成年之後會更容易形塑出暴力的關係(Cuevas and Bui, 2015)。社會學習理論中 的模仿歷程,對處在父母衝突下的孩子們會有長遠性的影響(徐儷瑜、許文耀, 2008)。 Sen 與 Broadhurst(2011)提出了經常性的探視及親子互動,對親子雙方會 有以下的助益:首先,父母雙方會為了協調、整合孩子的探視狀況,而有更好合 作與互動;再者,孩子的生活比較不會受到擾亂,而有較為規律、穩定的活動環. 政 治 大 行為以及智力上的發展。藉由正向的專業協助,能讓孩子及父母皆有正向的成果 立. 境;第三,經常性的探視等同於給予孩子更豐富多元的刺激,提升孩子在情緒、. 回饋。. ‧ 國. 學. 貳、. 監督會面的服務成效. ‧. 理論建立了監督會面服務的正向成效假定,然而實際上監督會面服務的運作. sit. y. Nat. 成果如何呢?Crook 與 Oehme(2007)整理了有關於監督會面服務在服務效益上. al. er. io. 的研究,其指出,透過監督會面服務的介入,接受服務的家庭在親子關係、依附. v. n. 關係、減少家庭衝突以及支持系統上都有正面的效益;然而,在監督會面具體成. Ch. engchi. i n U. 效上也引起的學者間的爭論,部分學者認為,監督會面的成效並未獲得具體、科 學的證實,在缺乏實驗控制組和比較團體的研究支持下,會產生無法確認服務的 實際有效性的問題(Birnbaum and Alaggia, 2006)。. 參、. 監督會面社工的重要性. 文獻呈現了監督會面社工在服務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首先,社工員要能對 在會面過程中,潛在的可能危險有敏感的察覺,並能針對各種突發事件能有快速 及有效的回應。再者,監督社工的介入能促使探視父母學習如何對自身的行為負 責,也教導、示範如何處理衝突,並化解可能的忠誠兩難。第三,探視方可以從 與監督社會的會談中受益,學習如何在親子會面中減少不恰當的探視行為. 15.

(25) (Parker et al, 2008)。. 肆、. 影響相對人參與服務的可能因素. Catlett、Toews 與 Walilko(2010)針對相對人相關處遇方案的研究指出,相 對人參與方案時,下列因素會顯著地影響整體方案的成效及完成率: 1.. 相對人對暴力行為否認及淡化的程度:研究採用自陳量表測量相對人的肢體 暴力嚴重程度。統計結果顯示,相對人自陳暴力嚴重程度越低,方案的完成 率卻顯著下降;同時,自陳暴力的嚴重程度卻也與相對人對暴力行為否認與 淡化的程度成正相關。故該研究推論當相對人否認或極度淡化其自身的暴力. 政 治 大 暴力行為的錯誤,不相信可以從相關處遇方案中,得到有用的協助及改變, 立. 行為時,連帶會影響到其自陳暴力的程度;同樣的,也因不承認自身於過往. ‧ 國. 2.. 學. 是以也降低了接受方案、參加處遇的意願及改變動力。. 相對人的收入水平:研究分析也指出,相對人的收入水平越低時,其參與並. ‧. 完成方案的程度也越低,形成顯著的正相關。. 對司法及政府體系的敵意:相對人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影響到了最終處遇方. sit. y. Nat. 3.. al. er. io. 案的完成率,並達到統計上的顯著。研究指出,這樣的敵意其實仍是來自於. v. n. 相對人本身對暴力行為的認知。當相對人否認自身暴力行為,抑或是淡化本. Ch. engchi. i n U. 身行徑時,自然也認為司法體系是在「犯罪化」其在既有認知中認為是「正 常」的行為。. 伍、. 實務上的運作困境. 國外文獻也提到,學者 Crook 與 Oehme(2007)針對美國佛羅里達州州內 47 個承辦監督會面服務方案的機構所進行的探索性研究中,由機構管理結構面 和財務層面進行評估,監督會面服務機構大多都面臨了預算不足、服務時間有限、 服務無法滿足案家需求、員工薪資過低或無償工作以及缺乏適當的安全考量等問 題。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我國監督會面服務方案運作的過程當中,每個縣市辦理 的方法和內容不盡相同,且又常因為經費來源、安全措施,工作複雜度高及人力. 16.

(26) 缺乏,易導致民間會面中心持續辦理意願低落,政府自行辦理也未有足夠的社工、 業務人力能負擔;且實務上亦可見我國尚未建立監督會面方案執行現況的評估指 標,以檢視相關的服務品質及成效(李雪櫻,2014)。 除了組織性的困境外,質性資料分析也指出,相對人面對法院的裁定,往往 感受到法律制度的重重壓力。受暴者只要能「啟動」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相對 人很容易就陷入不容置喙的困境中(Catlett, Toews, and Walilko, 2010)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7. i n U. v.

(27) 第三節 家暴相對人之改變內涵與樣態 壹、. 家暴相對人改變的理論模式. 針對家暴相對人改變的論述及研究中,有一部分的研究多聚焦在家暴相對人 處遇的成效,亦或是相對人處遇方案的產出。該類型研究多將焦點集中在,相對 人接受了處遇,處遇的完成度如何?什麼樣的社會因素會影響到處遇的完成度以 及相對人的暴力再犯率?Timko 與 Valenstein(2015)針對美國全加州 241 個物 質濫用治療方案及 235 家暴相對人處遇方案其方案成效進行了統計分析,以釐清. 政 治 大 首先,在美國加州地區為例 立,對於該地區參加相對人處遇方案的服務使用者來說, 服務使用者的特質及組織性的因素對方案的完成率有何種影響。研究結果顯示,. ‧ 國. 學. 依不同的人口特性而有不同的表現。女性、非白人、較年輕、低教育程度、待業 中、低收入的服務使用者,方案的完成度較低;同時,物質濫用程度較高者,與. ‧. 家庭暴力有更高的連結,並降低整體方案的成效。若深入探討不同人口特性在方. sit. y. Nat. 案完成度上的差異,首先,女性若參與相對人處遇,可能缺乏子女照顧替代方案、. al. er. io. 並擔心參加相對人處遇可能影響子女監護權裁定或擔心引起過去的創傷經驗等. v. n. 原因,導致方案的完成度較低,並降低了處遇成效;第二,非白人族群參加處遇,. Ch. engchi. i n U. 可能會遇到更多文化適應上的困境,以至於參與方案的程度及完成率較低;相對 於白人族群,其與司法體系或警政體系的互動更常有有摩擦。第三,根據 Catlett、 Toews 與 Walilko(2010)的研究分析指出,低教育程度、待業中或者低收入的 的服務使用者,較容易面臨較嚴峻的經濟困境,壓力造就了更深層的負面感受, 降低了持續參與的意願。就組織特性而言,美國的相對人處遇方案同樣也遇到了 預算不足的問題,因此私人、營利性,或小型精緻性的服務方案會有更佳的方案 完成率,公共性的方案則遇到了更多資源上的限制與挑戰。 相對地,除了討論方案成效外,也有部分的文獻專注在理解相對人其在改變 的整個過程,並試圖將其理論化。Walker、Bowen、Brown 與 Sleath(2014)利. 18.

(28) 用主題分析法,訪談了 38 位相對人、受暴婦女以及方案工作人員,建立了一套 家暴相對人改變之理論模型,拓展了現有研究對家暴相對人改變過程的認識。根 據 Kate Walker 的理論模型,家暴相對人的改變是一個複雜且困難的動態過程, 並形成一個螺旋形的路徑(如圖 2-1)。. 舊有的生活方式. 容許暴力行 為的脈絡. (lifestyle). 暴力行為的引 爆點(先例). 治 政 暴力行為的展現 大 立. sit. y. 暴力行為的 後果. er. io. a自主改變的動力 iv l C n hengchi U. n 外部支持. ‧. ‧ 國. 學. 改變因子的介入. Nat. 負向的情緒 反饋. 新的生活方式. 控制暴力因 子. 非暴力的 生活脈絡 改變成功者. 固著者. 圖 2-1 家暴相對人改變路徑圖 引自:Kate Walker(2014). 19.

(29) 改變的路徑可分為三個層次: 1.. 舊有的生活方式(lifestyle). 2.. 改變因子的介入. 3.. 新的生活方式 改變的路徑是螺旋形的,相對人的改變狀態不斷地在這三個層次當中下下上. 上地變化。在舊有的生活方式上,主要分為三個層次:暴力行為的展現,會因為 一定的引爆點(物質濫用、生活壓力、自我控制能力不足)以及在容許暴力行為 發生的脈絡下重複的發生。相對人須經過改變的歷程才會達到穩定非暴力的生活. 政 治 大 有一定的後果及負向的情緒反饋,如罪惡感、羞愧感或因暴力行為引發的擔心和 立. 脈絡當中。在改變的因素及歷程上,同樣也分成了三個層次,暴力行為的展現會. 害怕,此一負向的反饋會逐漸累積相對人在改變上的自主程度及動力,當累積一. ‧ 國. 學. 定程度的能量時,相對人就會逐漸進入到了第三個階段。在第三個階段中,相對. ‧. 人會慢慢形成了一個新的生活方式,並捨棄過去暴力行為的展現。然而,非暴力. y. Nat. 生活方式的形成需要足夠的外部支持以及有效的控制相對人的暴力因子,並且對. er. io. sit. 自身停止暴力的行為能有正向的評價,並轉換內在原有的價值觀。Kate Walker 的理論中,改變代表了世界觀的形成及轉換,並且勾勒出了改變複雜、動態且螺. n. al. 旋上下變動的路徑。. Ch. engchi. i n U. v. 除了 Kate Walker 的暴力循環理論外,符號互動論也解釋了相對人對自我認 知的形塑,以及描繪出了相對人改變的可能途徑。符號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著重在人際互動過程中符號(語言、文字、表情)的運用,以及 互動的個體在當中對於符號所賦予的意義,此種意義賦予影響著彼此的溝通和互 動的結果。就符號互動論而言,婚姻暴力是涉及個人的情緒狀況與對自己的感知, 而暴力是一種負向的符號互動,本質上是一種虛假和隱含害怕情緒的互動,其製 造了互動雙方的分裂(宋麗玉,2013) 。Goodrum、Umberson 與 Anderson(2001) 利用符號互動論分析了家暴相對人在家庭暴力關係中,如何看待自己(self)與 他人,試圖了解家暴相對人在人際關係中的符號互動。首先,Mead(1934)定. 20.

(30) 義自我(self)為由社會經驗、活動的過程所累積而成,並強調環境與他人對自 我形成的影響。對相對人而言,通常相對人會對「暴力」 、 「施虐者」等指控感到 沮喪,他們通常認為這樣的說法並沒有反映了事實,符號互動論則將此種反應稱 作斷裂(fragmentation)或解離(dissociation) ;相對人會用否認或責怪的方式表 現這樣的斷裂以協助維持自身正向的自我觀感;否認的同時也可能會出現罪惡感, 並開始承認自身的憤怒管理問題。該研究訪談了 33 位家暴相對人,並根據其人 口特性找尋了 25 位非相對人的男性作為對照組。研究指出,家暴相對人傾向盡 可能地淡化他人對其的負面觀感,並且將其對伴侶身體上的傷害與情緒性的傷害. 政 治 大 較會介意他人或者伴侶對他們的負向觀感,並嘗試理解其中的問題所在,對照組 立 做明顯的區隔,降低自身對伴侶的肢體暴力行為的責任;反之,對照組的男性則. 也較能理解伴侶的立場,並能敘說出伴侶的生命故事且發掘其中的正向元素;也. ‧ 國. 學. 就是,能對他人的生命脈絡及立場有更深的理解並且能察覺他們對自身的負面觀. ‧. 感,社會脈絡與社會互動形塑了人們如何看待自己與他人。特別的是,相對人通. y. Nat. 常更重視孩子及警察的感受,對於相對人而言,警察與孩子通常代表著婚姻衝突. 音和觀感往往可以成為相對人改變的動力及媒介。. al. er. io. sit. 中中立的第三方,而較為願意與其互動並能提供相對人一個新的觀點,孩子的聲. n. v i n Ch Travis Hirschi 的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提供了對於抑止暴力 engchi U. 行為的分析。根據社會控制理論,影響及控制偏差行為是否發生的主要關鍵在於 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連結程度是否緊密與堅強。此一使個人順從社會規範而不至於 產生偏差行為的社會連結分別為:依附(attachment)、抱負(commitment)、信 念(belief)、參與(involvement)四個部分(張楓明,2006;譚子文,2009)。 其內涵分別為: 1. 依附(attachment) :意旨與重要他人所建立的情感性連結,家庭是依附關係 的主要來源,其提供了角色模範與社會示範的功能。 2. 抱負(commitment) :意旨個人對事業成就的目標,個人的抱負越高,偏差行 為的機會就越低。. 21.

(31) 3. 信念(belief) :個人對於主流社會價值體系的認同程度。個人對於社會規範 及道德的認同程度越低,就越有可能打破規範的限制。 4. 參與(involvement) :個人將自身投入符合社會期待的活動之程度。 社會控制理論假定上述四個因素相互連結、產生關係,並強化了對於個體偏差行 為的控制程度(Wiatrowski, Griswold, and Roberts, 1981)。. 貳、. 家暴相對人改變的樣態. Cuevas 與 Bui(2016)針對美國洛杉磯地區家暴相對人處遇計畫完成率的研 究指出。若由社會性因子的角度分析家暴相對人的暴力行為乃至於後續接受服務. 政 治 大 該研究提出四個假定並加以驗證: 立. 的處遇成效,社會學習理論及角色模仿(role modeling)是很重要的分析依據。. 相對人在童年時期曾有情緒、心理、生理或性虐待經驗者。. 2.. 相對人在童年時期曾目睹家庭暴力者。. 3.. 相對人在童年時期乃至於成人,與父親的關係緊張、疏離者。. 4.. 相對人曾經驗到父母親離婚或婚姻衝突者。. ‧. ‧ 國. 學. 1.. sit. y. Nat. al. er. io. 統計數據顯示,上述四種假定的家庭暴力相對人,其完成相對人處遇的程度. v. n. 較低,影響了處遇的接受外,也降低了維持改變狀態的可能性。同樣的,現行相. Ch. engchi. i n U. 對人處遇的主流-杜魯斯模式(The Duluth Model) ,也由社會學習理論的角度出 發,協助相對人重新建構對於暴力的認知,並學習不同的問題解決技巧,找到一 個替代性的行為模式。 就家暴相對人的改變樣態而言,李雅琪(2007)訪談了參與處遇團體的家暴 相對人,研究其參與團體後的改變,並歸納成認知想法轉變、情緒狀態轉變、行 為方式轉變等三個部分。首先,在想法轉變上,相對人多能嘗試正向思考、學習 忍耐並控制自身的情緒變化;再者,情緒狀態轉變上,相對人多願意嘗試控制自 身的情緒,並避免生氣或做出衝動的行為;最後,在行為上,相對人學習到了新 的問題因應、解決方式,當面對衝突或情緒高張時,懂得運用遠離現場、停止回. 22.

(32) 應、或節制飲酒避免情緒失控的方式做回應。學習管理自身情緒,並習得新的因 應問題、解決問題的技巧,不同的研究中都顯現出建立有效的行為控制對於相對 人改變之重要性(Kate Walker et al., 2014) 。 Scott 與 Wolfe(2000)訪談了 9 位有成功改變經驗的家暴相對人,在兩人的 研究中,所謂的成功經驗意旨相對人能維持六個月以上的穩定狀態,並停止暴力 行為。經過編碼分析後,四個主要變項出現在大部分相對人(75%)的樣本訪談 資料編碼中。Scott 與 Wolfe 將其界定為相對人在改變的結果上重要的核心因素, 首先,改變的第一個核心要素是負責任的行為(taking responsibility)相對人要. 政 治 大 出同理心(developing empathy) ,也就是能理解親密家人在相對人做出控制行為 立 能承認自己過去暴力行為的錯誤,學習承擔行為的責任;再者,相對人要能發展. 時的感受;第三,相對人要能減少依賴(reducing dependency) ,也就是理解親密. ‧ 國. 學. 家人也是獨立的個體,不論是自己或家人都擁有自身的隱私及做決定的權利;最. y. Nat. 學會控制憤怒及衝突,學會傾聽並分享家人間的感受。. ‧. 後,相對人要學習提升他們在溝通互動上的技巧(improving communication skills),. er. io. sit. 綜上所述,文獻研究勾勒出了家暴相對人其在改變上的歷程,雖然對於改變 的過程而言,改變是困難、複雜且狀態反覆無常的,隨時可能因為各種狀況而有. al. n. v i n Ch 所變化。促進相對人有所改變並維持穩定的狀態是一件困難的事,但藉由文獻的 engchi U. 爬梳,也呈現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和案例。成功的經驗在不同的文獻研究中也多有 主要的脈絡可依循。相對人在改變的過程中會形成一種新的世界觀、不同於過去 既有的生活脈絡,一個新的想法跟認知;並能願意承擔責任,發展出相對應的同 理心。重要的是,也藉由這個歷程,學習並能應用新的行為技巧,以學習隨著新 的世界觀的成形,所需要的溝通互動技巧,及行為管理方法。 藉由上述討論,家暴相對人進入監督會面服務,有其特別脈絡存在。監督會 面服務結合了增進親子互動及促發相對人改變的元素,相對於相對人處遇方案而 言顯有不同。監督會面服務對相對人及孩子而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之下,相對 人能獲得提升親子互動能力的機會、學習溝通互動及管理行為的方法與技巧,更. 23.

(33) 能透過與孩子的互動探視,累積正向的親子互動。文獻也指出,孩子也可能因為 正向探視經驗的累積,降低過去衝突所引起的傷害,並提升行為及情緒上的良好 發展;且相對人更容易從孩子身上學習新的互動方式,達到正向改變的成果。.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4. i n U. v.

(3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參考架構 根據文獻探討,本研究建構出研究之參考架構,並作為後續訪談大綱的擬定 及研究進行的依據。參考架構中,呈現家暴相對人進入會面服務的路徑。相對人 可能因其不同的暴力程度、對暴力的不同認知以及對政府系統觀感的不同,帶著 多變的樣態進入會面服務。進入會面服務後,隨著自主改變動力的形成,因為家. 政 治 大 變因素及背景脈絡的結合下,相對人進入了會面服務,有了會面服務的經驗,且 立. 暴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情緒回饋,抑或是與孩子的正向互動,影響了相對人。在改. ‧ 國. 學. 促成改變。本研究即希冀探究相對人進入會面服務後的經驗,及其中的改變,進 而嘗試分析促成相對人改變的可能因素。在分析時,擬以本參考架構做為訪談的. ‧. 主要脈絡。因此,根據參考架構,本研究提出的研究問題主要有: 家暴相對人進入監督會面服務後,其接受服務的經驗為何?. 2.. 家暴相對人接受監督會面服務過程中,其改變為何?. 3.. 什麼樣的因素促使相對人改變?. n. al. er. io. sit. y. Nat. 1.. Ch. engchi. 圖 3-1 參考架構圖. 25. i n U. v.

(35) 第二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 家暴相對人的聲音要如何的被聽見,以及如何細緻的討論並發掘相對人在接 受服務中改變的歷程,需要深度的討論與互動,嘗試理解相對人在其生命世界中 的生活經驗,並抓取其中的核心結構。很多時候,在現有的服務體系中,家暴相 對人進入服務,與社工人員有所接觸,是建立在非自願性的情境下。相對人往往 是在接受法院的裁定後進入監督會面服務體系,服務體系背後可能代表了國家規 範,或者是法律制度的運作。非自願性的個案可能極力的反對接受服務,也可能. 政 治 大. 堅信這些服務為不必要,且對其而言是一種侵犯,或是感受到法律制裁的威脅(朱 惠英、郭凡奇,2008)。. 立. 家暴相對人的想法及聲音,是小眾且隱晦的。相對人面對法律制度的規範及. ‧ 國. 學. 服務體系的限制,處在一個有框架且難以發聲的環境中。Hennie Boeije(2013). ‧. 將質性研究定義為:「透過人們對社會現象所賦予的意義,來描述和理解該社會. y. Nat. 現象。研究問題的探究係透過有彈性的研究方法,讓研究者得以接觸到涉及的相. er. io. sit. 關人士,並且達到能掌握該領域進行狀況的程度。」相對人的經驗與細緻的改變 內涵,需要研究者盡可能的融入相對人所處的情境中,以充分了解相對人主觀感. al. n. v i n Ch 受與想法。此一研究預設與質性研究取向相符合。質性研究涉及研究者持有的價 engchi U 值信念及世界觀。研究者對所收集之資料進行詮釋的過程,必須以被研究者的立 場與觀點出發,融入當事人研究情境中,試圖充分了解被研究者主觀的感受、知 覺與想法,進而理解這些研究現象或行為之外顯或蘊含的意義(manifest and latent meanings) (潘淑滿,2003)。故本研究擬以質性研究方法作為研究方法的 選擇。. 26.

(36) 第三節 研究資料蒐集方法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為蒐集相對人接受監督會面服務的經驗及想法,並從相對 人想法中爬梳、分析相對人在服務中的改變。在研究的過程中需要較為深厚的描 述及記錄,故本研究採用深度訪談法作為研究資料的蒐集方法。在質性研究中, 訪談代表著創造一種情境,讓研究者可以透過口語雙向的溝通過程,輔以聆聽與 觀察,共同建構出社會現象的本質與行動的意義,進而透過詮釋的過程,將被研 究的現象與行動還原再現,參與訪談的人可以透過口語或非口語的溝通方式,彼. 政 治 大 質性研究的訪談目的在於嘗試去發現、貼近被研究者的觀點與取向,而非嘗 立. 此之間相互交換思想與態度(潘淑滿,2003)。. 試將事件放進被研究者的心中,不斷地設法要他對某事表示意見或看法。訪談意. ‧ 國. 學. 義的產生在於獲得研究者無法直接觀察到的事件與看法;透過訪談,研究者才能. ‧. 清楚被研究者對於各種事件所賦予的意義,透過訪談,研究者才可以進入被研究. y. Nat. 者的觀點世界裡(簡春安、鄒平儀,2004)。訪談的形式有相當多種,根據訪談. er. io. sit. 問題設計的嚴謹度,訪談可分為三大類型:結構式的訪談、無結構式的訪談、半 結構式的訪談。 「結構式的訪談」又稱為「標準化訪談」 ,是指研究者在訪談的過. al. n. v i n Ch 程中,運用一系列預先設定的結構式問題,進行資料蒐集的工作,以了解被研究 engchi U 者的想法、意見和態度,透過預先設定好的結構式問題及訪談標準化程序,減少. 可能的偏誤。 「無結構式的訪談」又稱為「非標準化訪談」 ,研究者在訪談的過程 中,無需預先設計一套標準化的訪談大綱作為訪談的引導指南,其較為重視在自 然情境中,了解複雜現象或行為背後的意義,常運用在無法預先發展出完整訪談 問題時。「半結構式的訪談」,又稱為「引導式的訪談」,介於結構式與非結構式 訪談之間的資料蒐集方式,研究者在訪談進行前,會先根據研究的問題與目的, 設計訪談的大綱,作為後續訪談的方針,但也可以依訪談的實際狀況做彈性的調 整與運用(潘淑滿,2003)。本研究擬採用半結構式訪談,以對研究議題採取較 開放的態度,鼓勵相對人說出自身的想法,但也一定程度的讓訪談不至於偏離研. 27.

(37) 究的架構;同時,因本研究期待相對人能盡可能地分享其在服務中的經驗及改變 的收穫,訪談的內容是較深入相對人的生活經驗,藉由半結構式的訪談可以讓相 對人能有更多的發揮空間,盡可能在一個自然、開放卻不過度偏移主題的情境下 訪談。.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8. i n U. v.

(38) 第四節 研究對象的選取 壹、 研究對象的選取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家暴相對人進入監督會面服務方案後的經驗與改變,故在 研究對象選取上,設定為:家庭暴力議題而接受監督會面服務方案的家暴相對人。 取樣的場域,研究者於 105 年 12 月開始,即陸續針對臺灣幾個縣市監督會面中 心聯繫,邀請參與訪談。但因本研究觸及的研究對象為家暴相對人,研究對象配 合意願不高、且各縣市監督會面辦理狀況不一,運作狀況及案量有相當大的差距。. 政 治 大 雄市及某北部縣市為主,開始進行資料搜集及訪談。最後共計邀請到四位男性及 立. 故研究者於 106 年 3 月,考量研究時程,便以穩定運作且有個案有意願受訪的高. ‧ 國. 學. 一位女性參與訪談。. 貳、 樣本的選取原則. ‧. 本研究欲探討相對人的改變,故相對人接受監督會面的時間會成為在樣本選. y. Nat. sit. 取上的重要考量。根據 Dunn、Flory 與 Berg-Weger(2004)的研究指出,六個月. n. al. er. io. 的服務接受期較能讓父母及子女維持穩定及連貫的會面頻率,且親子的互動狀況. i n U. v. 以及父母間的衝突才較有顯著的改變與進步。故在樣本選取上原則設定為: 家暴相對人. Ch. engchi. 1.. 因家庭暴力議題而參與監督會面服務之家暴相對人。. 2.. 持續接受監督會面服務至少六個月以上。. 3.. 具正向改變經驗者。 除相對人之訪談外,本研究同時邀請該案家之主責社工參與訪談。除了解監. 督會面社工在服務過程中的想法及實務技巧外,也能針對相對人訪談提及的內容 及改變內涵做交叉的驗證,以作為三角檢核。盡可能藉由更多的管道對於研究進 行檢驗,以求研究的最大真實度(陳向明,2002)。. 29.

(39) 參、 抽樣方法 質性研究抽樣策略的運用,能較為深入的收集豐富的資訊內容,主要建立在 能提供深度與多元資料為準(潘淑滿,2003)。家暴相對人牽涉到一定程度的個 人隱私,同時也可能是一隱晦負面的議題。研究議題特殊,且部分相對人對可能 對服務輸送或接受研究有所抗拒,研究者可能較不容易接觸到被研究者,乃至於 邀請被研究者接受訪談。故本研究擬採用立意抽樣(purposive sampling)及滾雪 球抽樣(snowball sampling)兩種抽樣方式,根據研究的目的設定樣本的抽選, 同時透過熟悉該場域的人士提供可能的被研究者名單,降低特殊議題所帶來被研. 政 治 大. 究者難以找尋的問題,以求能盡可能蒐集到豐富多元的資料。. 立. 肆、 研究招募. ‧ 國. 學. 研究者於 105 年 12 月開始受訪者的招募。由於研究對象設定的關係,故研 究者需先取得各縣市政府主責單位(家防中心或社會局)及監督會面中心之同意. ‧. 後,再委請中心篩選,由中心篩選取得受訪者同意後,再由研究者親自致電或當. y. Nat. sit. 面邀請個案參與研究。. n. al. er. io. 然而,招募的過程並不順利。主要原因有: (1)業務承辦狀況不一:各縣市. i n U. v. 承辦狀況差異甚大,有縣市以兒少安置童為主要服務對象、有縣市甚至無設置監. Ch. engchi. 督會面中心,由家暴社工提供服務。訪談對象無從找起; (2)案量不足:部分縣 市年平均案量 5 案上下,年度案量 0 者也有之;(3)相對人無意願受訪。故於 106 年 2 月底時,歷經近三個月的招募及等待,終邀請到南部及北部縣市各一個 監督會面中心參與研究。共計有 5 位相對人及 4 位監督會面社工參與研究,並於 106 年 3 月至 106 年 5 月陸續完成訪談。. 30.

(40) 表 3-1 研究招募概況表 會面中心. 受訪相對人. 受訪社工. 某南部縣市監督會面中心. 1. 1. 某北部縣市監督會面中心. 4. 3. 表 3-2 受訪相對人基本資料表 年齡. 職業. 訪談時間. 訪談歷時. A. 男. 40-45. 廚師. 106.02.27. 1 小時 48 分. B. 男. 40-45. 1 小時 25 分. C. 男. 106.03.05 治 政 經營水電公司 大. 立30-35. 業務. 106.04.08. 45 分. D. 男. 50-55. 無業. 106.04.07. 1 小時 24 分. 女. 35-40. 室內設計師. 106.04.08. 43 分. 隸屬單位. 訪談時間. E. ‧. ‧ 國. 性別. 學. 受訪者. 女. BW. 女. a兩年 l C 兩年 h. y 南部縣市. e n 北部縣市 gchi U. DW. 訪談歷時. 106.03.03. 1 小時 31 分. 106.03.05. 1 小時 17 分. 106.03.26. 1 小時 00 分. v ni. CW. 女. 四年. 北部縣市. 106.05.14. 1 小時 14 分. EW. 女. 一年. 北部縣市. 106.04.13. 44 分. *相對人 B 及相對人 D 主責社工為同一人. sit. AW. 會面年資. n. 性別. io. 受訪社工. er. Nat. 表 3-3 受訪社工基本資料表. 31.

(41) 第五節 研究工具與資料分析方法 壹、 研究工具 本研究預計採用的研究工具有:研究者本身、訪談大綱、錄音筆、研究同意 書,下列條列說明: 1.. 研究者本身:在質性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本身即為研究最主要的一項工具。 質性研究特別強調研究者本身對於與研究問題有關的個人經歷及自己對於 研究議題的了解與看法。研究者的生命經驗及視角與自己過去的生活經歷及. 政 治 大 家庭暴力相關課程,研究所期間不斷的在家暴相關領域的知識發展,也利用 立 看法都存在的相當密切的關係(陳向明,2002)。研究者於大學時期即修習. ‧ 國. 學. 實習及兼任社工的方式參與了近兩年的監督會面服務,同時具擔任公部門保 護性社工員一年的經驗。在這樣的生命經歷下,對家暴領域及監督會面方案. ‧. 有一定的了解。接觸服務個案,擔任社工的同時,看到許多家庭的糾結與淚. sit. y. Nat. 水,體會到了保護性社工的辛苦,卻也看見了案主的成長與正向改變的可能。. al. er. io. 相對地,長期沈浸在相關知識與實務領域,熟悉該領域的運作狀況下,也可. v. n. 能忽略了潛在或超出既有想像的研究議題。是以,在研究的過程中,需要不. Ch. engchi. i n U. 斷的反思與自我檢視,嘗試釐清自身的生命經驗、價值觀與現有的研究視角 的關係,並隨時與文獻及理論對話,以求能用宏觀且完整的角度完成分析。 2.. 訪談大綱:本研究採取「半結構式訪談」。實務運作上,半結構式訪談要求 給被研究者較大的表達自由空間,但研究者在開始訪談之前也會事先設計一 個訪談大綱,覆蓋研究者在訪談中應該了解的主要問題和內容範圍(陳向明, 2002)。故本研究會利用文獻探討及參考架構擬出概括性的半結構式訪談大 綱,提供訪談的主要方向,同時也保有一定的彈性,激發更多的可能(如附 件一)。. 3.. 錄音筆:本研究資料蒐集方式主要以深度訪談法進行,故在訪談的過程中,. 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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