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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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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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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規範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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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規範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陳瑞鈴

協同主持人:鄧子正

研究員:沈子勝

曾偉文

研究助理:陳又新

陳敬華

彭國銘

余文正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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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表次... III 圖次... 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主旨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重要性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3 第四節 預期目標與進度 ...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1 第一節 防災中心設置意義、功能與管理 ... 11 第二節 防災中心的設置與ㄧ般要求 ...15 第三節 國內防災中心之設置現況 ...18 第四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情況 ...25 第三章 建築物防災中心現存問題分析 ...29 第一節 前言 ...29 第二節 案例檢討 ...30 第三節 審查案例分析 ...38 第四節 專家座談 ...42 第五節 實地調查 ...44 第六節 小結 ...60 第四章 國內外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法規與比較 ...63 第一節 各國相關法規現況與比較 ...63 第二節 法規面相關問題分析 ...77 第三節 防災中心法規修正方向 ...78 第五章 相關法規研擬與審查會議 ...81 第一節 前言 ...81 第二節 相關法規初稿研擬 ...81 第三節 法規審查與專家座談 ...84 第六章 相關法規的內容與提出 ...89 第一節 前言 ...89 第二節 審議注意事項之新修正條文 ...89 第三節 設置規範之新修正條文 ...91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93 第一節 結論 ...93 第二節 建議 ...95 附錄一 第一次專家座談開會通知單 ...97 附錄二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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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防災中心現場實地訪查紀錄 ... 117 附錄四 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作業規範(草案) ...133 附錄五 第二次專家座談開會通知單 ...147 附錄六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159 附錄七 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規範暨(草案)總說明 ...169 附錄八 期中報告書審查意見與回覆 ...181 參考書目...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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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2-1 防災中心之監控設備所需面積一覽表 ... 17 表 2-2 我國 90 年-96 年間高層建築分佈各直轄市、縣市一覽表 ... 19 表 2-3 83 年至 96 年間高層建築物數量統計一覽表 ... 21 表 2-4 我國 90 年-96 年間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分佈各直轄市、縣市一覽表 ... 22 表 2-5 83 年至 96 年間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一覽表 ... 23 表 2-6 90-96 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 22 層樓以上與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比較表 ... 24 表 3-1 防災中心功能於汐止市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火災對應一覽表 ... 32 表 3-2 防災中心功能於臺中市金沙國際商業大樓火災對應一覽表 ... 33 表 3-3 防災中心功能於南韓大邱地鐵火災對應一覽表 ... 35 表 3-4 防災中心功能於世界貿易中心 7 號樓火災對應一覽表 ... 37 表 3-5 評定書類型 ... 39 表 3-6 建築物類型分類表 ... 40 表 3-7 防災中心面積分布 ... 40 表 3-8 本調查研究預定調查對象 ... 46 表 3-9 防災中心現場調查結果彙整 ... 48 表 4-1 消防、防災設備與資訊、通訊、視訊系統之現有法規 ... 64 表 4-2 各國法規防災中心防火設施、設備及功能要求 ... 66 表 4-3 國內、日本與大陸防災中心法令規範之設備比較表 ... 70 表 4-4 大陸與日本防災中心法令規範顯示與操作功能比較表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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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與架構 ... 7 圖 1-2 研究進度甘特圖 ... 9 圖 2-1 防災中心控制災害事故之行動流程圖 ... 14 圖 2-2 我國 90 年-96 年間高層建築分佈各直轄市、縣市直方圖 ... 20 圖 2-3 90 年-96 年 16 層以上建築數量分佈圖 ... 20 圖 2-4 90 年-96 年間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地區分布圖 ... 23 圖 3-1 建築防災中心問題與對策分析架構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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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Due to the importance of a building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 in emergency control, 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of its facility and miscellaneous equipments to meet its different emergency control functions. Besides, there exit lots of different building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s with different ages in Taiwan which will stimulate different potential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are also major research issues in this study.

By adopting literature review, comparative study, case study and focus interview, this research intends to achieve the following purposes which are to understand the background and necessary functions of this center, to reveal current domestic situation and problems in this field, to compar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different nations, to analyze different experts’ opinions in this issue, to submit an improving strategy for the operation, and to draw a suitable regulation for the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of the center in the future.

After the initial study, the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1. about the literature review

(1)The meaning of this center is a specific space for a building to install necessity equipments and personnel to control miscellaneous emergency.

(2)The functions of this center are to monitor and to manage the equipments, to help to response the emergency in time, and to correctly command and control the emergency.

2. about the potential problems

(1)In fire incident cases study, the research finds that improper equipments installation and threatening of fire and smoke are the major reasons for the center’s failure to response the emergency.

(2)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application document review, the research finds that many potential problems exit in those documents such as improper area and shape, entering route, classification, opening direction of a fire proof gate, and management connection.

(3)In focus interview, the research concludes different experts’ opinions to improve the functions for this center. For example, to set a suitable standard for the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is center, to classify and to strengthen the remote control function of this center, etc.

(4)In field survey, this research finds that there exits potential problems for current building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 Those problems are stimulated mostly because of different construction ages.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in current building is improper area and location of this center and also the separation of different equipments and space for necessary emergency control.

3. about regulation comparison

After comparing related regulations of America, Japan, China and Taiwan, the research finds that current domestic regulation fail to consider the need of the personnel in the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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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monitor an incident in area and in shape, not to notice improper location of a center could endanger the personnel during the fire response process, separation of different control room may produce difficulties to control an emergency, poor connections of the center and fire brigade could reduce the effectiveness to response the emergency.

4.about the regulation drawing

After series efforts, this study drew two major regulations for designing and managing building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s. These two regulations are “the notice for hirise buildings to set their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s”, and ‘the standard for designing and installing building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

5.about the recommandations

This study proposed three items of major recommandations which are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mand center, to modify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to help improving the reviewing process of hi-rise building evacuation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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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題係針對建築物防災中心在設施與設備等硬體設計與設置面應如何要 求,以及軟體營運管理面應如何進行,才能符合防災中心設置需要進行研究。再者 由於國內許多建築物已經設置有防災中心,現行建築物的防災中心設置究竟存在哪 些問題,以及未來要如何強化,也是研究的重要主題之ㄧ。 透過文獻探討、比較研究法、案例審查文件分析、專家座談諮詢等方法協助, 本研究希望達成的研究目的包括:掌握防災中心設置之背景及其功能、了解國內建 築物防災中心設置現況與問題、比較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內容、分析各界對於改善 防災中心設置之意見、建立防災中心設置與管理營運的改善對策、提出具體的建築 物防災中心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規範草案。 經初步研究發現,重要研究成果如下: ㄧ、文獻探討方面 (一)防災中心的意義是指建築物內的特定空間,用以容納相關設施、設備及人 員,提供建築物面臨火災或地震等緊急災害事故時,能有相對安全的進行救 災指揮、作業控制及應變作為之場所。 (二)防災中心的功能在於監控、管理各項防災設備,輔助處理緊急應變事故,並 指揮控制災害事故。 二、在問題探討方面 (一)從案例分析發現,過去火災教訓中,防災中心因為設備的問題,或因防災中 心自身受到火煙波及,導致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是防災中心失效的主因之 ㄧ。 (二)從案件審查發現,防災中心潛藏的問題包括:設計面積與形狀不當、進入動 線不妥、用語過多、未適當分級、聯繫與運作管理不佳、防火門開啟方向不 對等。 (三)從專家座談發現,防災中心的設備、位置、構造、及管理標準應作量化標 準,防災中心應規範分級,遠端監視與控制功能應加強,既有建築物防災中 心應加強管理,防災中心聯繫管理機制應做強化等。 (四)從現場調查發現,現有許多建築物防災中心因設置年代不同,許多防災中心 有機電、消防系統分離,導致管理困難的問題,再者設置位置屬不同樓層, 或設置於地下三層等樓層,讓防災中心本身的安全性及能否發功能令人質 疑。 三、在法規比較與探討方面 透過比較美國、日本、中國與現行國內的法規發現,國內的法規對於防災中心 面積的規定多僅著眼於設備設置需要,未考量工作人員休息或是執勤需求。法規中 僅做防火構造與步行距離規定,未考量周邊作為其他用途,例如停車場可能帶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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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防災中心雖規定設置於一樓,但多半為畸零地或無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 口,避難安全性不足。防災中心與其他機電室、警衛室及各種控制室分離,防災功 能不易發揮。防災中心未與消防機關連線,消防機關不易隨時掌握其狀況。各項設 備未進行整合,防災中心不易進行防災監控。 四、在防災中心設置規範研擬方面 經過法規比較、初稿研擬、專家座談與法規修正後,本研究計研擬了二項法令 規定,分別是「建築物依法設置建築物防災中心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 事項」草案與「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作業規範」草案二項規定。此二項規定除規範 防災中心的設計、設置、與設備相關要求外,也針對審核及管理等內容進行要求。 五、在研究建議方面 本研究提出三項建議,分別是加強防災中心的管理、修正現有的消防與建築法規 以及提供建築審議相關的分析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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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主旨

一、 研究主題 本研究名稱為「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規範之研究」,研究主題係針 對建築物防災中心在設施與設備等硬體設計與設置面應如何要求,以及 軟體營運管理面應如何進行,才能符合防災中心設置需要。再者由於國 內許多建築物已經設置有防災中心,現行建築物的防災中心的設置究竟 存在哪些問題,以及未來要如何強化,也是研究的重要主題之ㄧ。 二、 研究緣起 建築物防災中心的設置主要在於因應建築物若遭逢火災或地震等緊急 性危害時,能提供一個相對安全的場所,以便相關人員得以在適度防護 下,進行救災應變的指揮與管控作業。可以說,防災中心的設置對於建 築物的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使防災中心的設置發揮應有的功能,目前我國建築技術規則中針對 此部分已有初步的規定,例如要求高層建築物與利用緩衝區連接地下建 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之建築物,需依法設置防災中心。 有鑑於需設置防災中心之建築物,多為特殊類型建築物,雖然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對於防災中心之設置位置、面積、結構與 設備已加以規範,並且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對於防災中 心之位置、構造與應設設備,亦有敘明細部設置標準,但防災中心內依 規定應設置之防災設備或顯示裝置及控制設備眾多,包括(1)電氣、電力 設備(2)消防安全設備 (3)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4)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5) 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6)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 遮斷設備(7)其他之必要設備等,使得這些設備應如何妥善配置,才能發 揮有效功能,變成一個無法被忽視的問題。 再者現行法規中對於防災中心的設置空間面積規範以 40 平方公尺 為最低限制要求,但以前述各設備皆有一定基本體積需求,在空間要求 上,此一規定也存在著明顯不足的窘境。再加上為監控災害的發生,防 災中心往往具備全時監控功能,若加入人員工作與操作空間需求, 40 平方公尺之面積顯無法容納。如又設置供操作人員睡眠與休息區域,作 業空間將更顯窘迫。 此外防災中心設置位置或本身配置上的合理性也會成為影響防災中 心能否發揮功能的重要因素,現行建築物的防災中心往往潛藏許多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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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不合適的問題。以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案例中所發現 的問題為例,就發現有防災中心設置於停車區域中,四周包圍著大量汽 機車,雖其設置已符合防火時效構造與步行距離限制要求,但在防災中 心的進入路徑與撤離安全性上,卻無法確實保障其使用上之安全。又如 防災中心面積配置的幾何形狀係為狹長形或圓形,在面積上雖已達規範 要求,但在消防設備機具配置及人員動線上與救災可及性上均有許多疑 慮產生。由此可知對於防災中心是否能有效發揮其設置之預期功能,目 前已有許多疑問產生。 從以上的現實問題可以發現,建築物防災中心究應如何設置,且現 行潛藏問題為何,而未來又如何妥善加以解決,實為建築安全與管理上 不可忽視的重點。 三、 研究背景 建築物防災中心的設置用意在於建置建築物內的特定空間,以容納 相關設施、設備及人員,提供建築物面臨火災或地震等緊急災害事故 時,能有相對安全的場所進行救災指揮、作業控制及應變作為。由此可 見防災中心的設置,對於建築物的防災安全十分重要。 目前國內建築與消防法規對於防災中心的設置及管理雖已建立初步 的要求供建築業者興建參考,但有鑑於實際設計、規劃與使用管理上所 衍生的諸多問題,導致對於防災中心是否能有效發揮其設置之預期功 能,已產生許多疑問。 本研究的研究背景與主題,主要係針對目前國內建築物依法設置防 災中心時,現存可能妨礙其功能發揮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同時並針對 未來防災中心設置時,有關設置位置、面積、結構與設備等種種內容應 如何更嚴謹的規範,使得現存建築物防災中心的管理及未來建築物興建 時,防災中心應具備之設置條件與設置內容,更為完整及符合需求,進 而能使建築物的防火安全水準更為提升。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重要性

一、 研究目的 本研究重點為解決當前法令不適用之窘境,更重要的是達成防災中 心設置之立意,即提供建築物防火及消防安全監控、控制、避難即時引 導疏散之功能,期望透過本研究案的進行獲得較正確與有效的規劃設 計。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在於: (一) 掌握防災中心設置之背景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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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了解國內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現況與問題。 (三) 比較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內容。 (四) 分析各界對於改善防災中心設置之意見。 (五) 建立防災中心設置與管理營運的改善對策。 (六) 提出具體的建築物防災中心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規範草案。 二、 本研究計畫之重要性 本研究的重要性在於: (一) 透過本計劃的執行可將防災中心有關的研究議題進行統整。 (二) 了解與掌握國內防災中心面臨的問題,據以作為改善國內建築物防災中 心之基礎。 (三) 建立防災中心設計與管理的對策,使防災中心的設計與營運更上軌 道。 (四) 研提合適的法規草案提供營建與消防安全管理機關參考。 (五) 協助建築、消防安全與管理更為落實。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一、 本研究採用之方法 (一) 文獻探討法 1. 蒐集國內、外有關建築物依法設置防災中心之參考文獻與相關火災 案例。 2. 就建築物依法設置防災中心相關背景進行探討,包含防災中心之意 義與功能、防災中心之設置與要求、國內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現 況、國內外火災案例與教訓等重點進行了解。 3. 分析國內近幾年在大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過程中所發現 與防災中心性能或設置有關之問題,作為了解現行國內建築物防災 中心設置的防火避難、消防、防災設計及管理實務現況問題基礎。 (二) 比較研究法 針對美國、日本、中國與我國在建築物依法設置防災中心相關 的規定,如設置位置、面積、地點、構造、基地狀況、設備設置、 人員管理、營運要求....等內容及要求進行比較,並輔以文獻探討所 知的火災案例教訓,找出擬定後續管理辦法、對策及制定相關規定 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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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專家座談諮詢 採用專家座談用意有二。首先,要透過專家座談,邀請產官學 界代表進行座談,以掌握現行國內建築物防災中心在設計、審查、 管理營運上所面對的問題,同時對未來提出管理對策與規範草案, 先行提出具體看法作為後續研究的基礎。其次,在擬定「建築物防 災中心設計、審查、營運注意事項」(或相關管理對策)、「建築 物防災中心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規範」草案之初步架構與議題後, 再藉由各領域專家及建管、消防行政審查人員及業界團體之意見, 檢討本研究之課題是否合理,並由台灣建築中心建築物防火避難安 全性能審查評定小組等委員擔任諮詢委員,建立更為完整及合理的 規定。 (四) 專家訪談 針對建管與消防之行政機關、民間專業評定機構(如台灣建築 中心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委員)、業界相關團體(建設公 司、防災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消防設備師事務所等)訪談其 對防災中心空間之消防安全及防災管理事務上之知識、經驗及具體 建議,俾抽取重要規定、項目(內容)之修正依據,以提高研究成 果之可行性與本土化,作為擬定「建築物防災中心設計、審查、營 運注意事項」(或相關管理對策)、「建築物防災中心設施及消防 安全設備規範」草案修訂與評定審查之整合依據。 二、 研究採用各項方法之原因 (一) 採用文獻探討的原因 採用文獻探討的原因在於掌握與防災中心相關議題的基本資 料,透過基本的文獻分析,除可理解防災中心的意義與功能、設置 與要求外,並可藉以掌握已知的問題,因此文獻探討是進行本項研 究的基礎。 (二) 採用比較研究法的原因 要研擬建築物防災中心管理對策或是設置規範時,若能透過對 國外法規進行比較,將更能獲得豐富的參考資訊,因此採用比較研 究法的原因就在於掌握國內、外防災中心設置的現行規定,並比較 出其差異,以掌握我國未來的修正方向。 (三) 採用專家座談與訪談的原因 不論是在問題的分析、對策的研擬、或是修正規定初稿的審議 上,專家意見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本研究採用專家座談與訪 談的用意,就是要透過這些產官學界專家代表的意見,來讓本研究 的內容更為豐富、詳實,以及趨近事實,也讓本研究的成果更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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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性。 三、 預計研究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研究進行中將會遭遇的困難與解決途徑如下: (一) 國內防災中心問題現況了解的困難與解決 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高層建築(50 公尺或 16 層以上)應設置 防災中心。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營建統計資料中 96 年度使用執造核 發按樓層別的棟數統計,全年度即達 131 棟(其中 16 層者 0 棟、 17 層者 17 棟、18 層者 2 棟、19 層者 40 棟、20 層者 2 棟、21 層者 15 棟、超過 22 層者 55 棟,合計 131 棟。)(以上資料來源參見內 政部營建署內政統計資料)由此可推知目前全台依法須設置 防災 中心的建築數眾多,若要全面普查其面臨的問題,實有困難。為解 決此一問題並找出防災中心真正潛藏的困境,本研究計畫採取三項 作法,以有效解決此一困難。其一,透過對台灣建築中心建築物防 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的相關案件進行分析,以了解大型建築 物防災中心在前述案件審議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其二,邀請產官 學界專家代表舉行座談,了解各界對此一問題的看法。其三,進行 抽樣調查,從台灣地區現有防災中心抽取具代表性對象進行實地訪 查,以了解其所面臨的問題。 (二) 國內外相關法規分析與比較的困難與解決 目前國內外有關防災中心的規定法規大多散落在建築與消防法 規之中,且各國的體制不一,要進行比較並不容易。為解決此一困 難,本研究預定採用我國、大陸、美國、日本的規定,先進行各國 的規定名稱、項目、內容的分析之後,再透過列表方式,將各項參 數羅列,呈現出此四國在防災中心規定上的差異,並藉以分析出我 國未來規定的方向。 (三) 防災中心管理對策與規範草案擬定的困難與解決 在研擬防災中心管理對策(或注意事項)以及設置規範時,將面 臨此二項草案適法性、合適性、嚴謹性等諸方面的問題,並使此草 案的提出面臨困難。為解決此一困難,本研究計劃透過研究團隊內 部會議先行草擬草案,再透過邀集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專家座談與訪 談的方式,讓所提出的初稿符合需求。 四、 研究步驟 本計劃執行的步驟與期間工作項目如下:(流程圖請見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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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內容分析與規劃 (二) 文獻探討 分析項目包括:防災中心意義與功能、防災中心設置與要求、國 內防災中心 設置現況。 (三) 建築物防災中心問題現況分析 工作項目包括:防災中心與火災案例教訓、產官學專家座談、建 築審議案件與防災中心現況調查。 (四) 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與比較 (五) 研擬管理對策與規範初稿 研擬項目包括:防災中心設計、審查、營運注意事項、防災中心 設施及消防設備規範。 (六) 專家座談與諮詢 (七) 法規初稿修正 (八) 專家訪談與諮詢 (九) 彙整相關內容 (十) 提出結論與建議 (十一) 完成研究報告 (十二) 提交報告 以上步驟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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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研究流程與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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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預期目標與進度

一、 預期目標 既然本研究主題的重點在於防災中心設置時之設置要求與現存問題 分析,要透過蒐集國內外對建築物防災中心有關之論著、期刊、研究報 告及調查報告等文獻資料,歸納防災中心設置環境條件關係、管理策略 與法規規定。同時根據上述研究結果建立防災中心設置時之所需之功能 需求項目,並檢討現行國內建築物之防災中心設置與管理機制。再者並 整理分析國內現行已設置防災中心建築物之實際運作狀況,透過實際調 查作為建構本研究之基礎資料依據及防災中心設置評估之準則,以利提 出防災中心合適之設置規範與營運安全管理對策。換言之,本研究的預 期 目標如下: (一) 預期內容 1. 調查國內依法設置防災中心之建築其防火避難、消防、防災設計及 管理實務現況,深入瞭解,以提出現存問題與處境。 2. 蒐集彙整國內外有關防災中心相關之法規、基準、技術性規範及研 究報告,做為研提或修改法規之參考依據。 3. 訪談建管與消防之行政機關、民間專業評定機構(如台灣建築中心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委員)、業界相關團體(建設公司、 防災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消防設備師事務所等)對防災中心 空間之消防安全及防災管理事務上之知識、經驗及具體建議。 4. 配合安全管理政策進行整體安全規劃,進而探討防災中心相關設備 選用、方案設計及應注意事項。 (二) 預期成果 1. 研訂「建築物防災中心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規範」草案。 2. 提出防災中心合適之設置位置、構造、機能、面積大小、幾何形狀 與營運安全管理對策。 (三) 預期效益 1. 提升依法設置防災中心建築之防火及消防安全水平。 2. 做為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依據。 3. 做為防災顧問公司性能設計之參考,以提高該空間之安全性,增進 整體建物之抗災性。 (四) 預定章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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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論。 2. 文獻探討(包含防災中心之意義與功能、防災中心之設置與要求、 國內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現況、國內外火災案例與教訓)。 3. 國內大型建築物防災中心現存問題分析。 4. 國內外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法規與比較(包含我國、中國大陸、美 國與日本之規定)。 5. 專家、學者、業者的座談與訪談意見彙整。 6. 建立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與管理對策。 7. 提出建築物防災中心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規範草案。 8. 結論與建議。 二、 預定完成進度 月份 工作項目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10月 月 11 12月 備註 防災中心文獻蒐集與分析 防災中心現況與問題評述 國內外防災中心建築與消 防安全規定蒐集 國內外防災中心建築與消 防安全規定比較與彙整 期中報告 防災中心建築與消防安全 規定要點初稿建立 專家座談與諮詢 綜合相關意見與整理 專家訪談與意見交流 彙整要點之內容並形成完 整規定 完成報告並舉行期末簡報 預定進度 (累積數) 15 % 25 % 35 % 45 % 55 % 65 % 75 % 85 % 95 % 100 % 圖1-2 研究進度甘特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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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防災中心設置意義、功能與管理

建築物防災中心的設置用意在於建置建築物內的特定空間,以容納相關 設施、設備及人員,提供建築物面臨火災或地震等緊急災害事故時,能有相 對安全的進行救災指揮、作業控制及應變作為之場所。該場所在美國其名稱 為 Fire Command Center 或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 , 尤 其 NIST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報告與 NFPA Fire code 1, 72, 130 都是使用上述名稱;另在日本防災中心則被稱為中央管理室(中央監視 室、ちゅうおうかんりしつ)或防災センター,而在中國大陸方面防災中心 又被稱為「消防控制室」,是指建築中實施滅火、疏散、防煙、排煙、監控 消防設施和彙集資訊等的指揮中心。 故可知設置防災中心乃有鑑於建築物當發生災害時,多屬不定時、不定 點發生於建築物之某處,故為有效的將防災設施予以串聯監控與連動,以便 於值勤人員透過防災監控設施設備迅速的進行資訊整合與運用,使其發生災 害之處所能於未釀成大禍時消滅,所以防災中心的設置對於災害通報、初期 滅災及避難引導,具有極大的功能。 故在建築物中建置防災中心時,便須符合以下之功能,才得以因應防災 之需求12 一、 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 (一) 具備因應消防之功能-為因應消防之功能需求,對於該設備則需有 監視、控制、操作、緊急運輸等機能。 (二) 具備一般建築物設備管理之功能-防災中心中對於公共部分照明、 出入管理、升降設備運轉、電源動力、空調、衛生、連絡通信裝置 及鍋爐等建築物設備,應具有管理控制之機能。 (三) 具備建築物特殊管理之功能-除消防、建築設備之管理功能外,其 他針對建築物屬性設計之安全防盜、監視器、航空障礙燈斷線、設 1 特 定 非 営 利 活 動 法 人 マ ン シ ョ ン 管 理 支 援 協 議 会 , http://www.mansion.mlc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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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運轉顯示、廣播尋人、地震探測器及瓦斯管線失壓等之特殊性需 求機能。 (四) 因應其他防災作業之功能-防災中心除硬體設備之管控外,在防災 人力管理、特殊節日活動狀況掌握、消防設備應用訓練、危險物品 進出管理、防災設備運作管理、停電時因應作業、消防計畫之擬定 與運作、地震災害發生時之對應作為模擬、火災發生時之因應作為 模擬等軟體上之管理。 二、 集中管理防災設備之功能 防災中心內除了須具有上述機能外,另也須將此等具備因應消防之 功能、具備一般建築物設備管理之功能、具備建築物特殊管理之功能及 因應其他防災作業之功能等設施設備予以集中管理,以便於了解及掌握 災害之現況。 三、 輔助處理緊急應變事故之功能 (一) 救災人員到達「前」之行動確認- 1. 當災害發生後,防災中心即立刻利用所建置之各項防災管理設施設 備蒐集災害資訊,以便於救災人員赴現場執行任務時,得以有效做 出正確判斷,進而達到迅速滅災之功效。 2. 通報救災之功能-對救災進行自動通報及確認之功能。 3. 自衛救災編組人員之召集-召集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及其關係者,以 依據擬訂之防災計畫執行相關分責任務、避難誘導及消息傳達。 4. 避難誘導廣播-根據災害發生之區域,利用自動警報裝置之啟動及 緊急廣播系統,進行災害之避難誘導。 5. 避難人員之掌握-有效通知避難者赴指定地點避難外,另須掌握未 避難者之確認。 6. 其他作業-除掌握以上作業之確認執行外,另需提供各類有效訊息 予救災人員。 (二) 救災人員到達「後」之行動確認- 當災害發生後,防災中心必須蒐集以下各類資訊,以便於提供 救災人員救災時擬定救災方針參考。 1. 災害位置、建築物構造、規模、樓層、用途、四周環境現況。 2. 災害蔓延範圍、人員避難現況、未避難人員現狀。 3. 救災過程中,是否有阻礙救災人、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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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築物內支援救災之硬體設施堪用現況。 5. 調查是否有可支援救災之人力。 四、 指揮控制災害事故之功能 以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為例,建置在建築物中防災中心其所發揮指揮 控制災害事故行動流程,如下圖所示3 3 顏世錫等,高層建築防災設計準則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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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防災中心控制災害事故之行動流程圖 資料來源:1.顏世錫等,高層建築防災設計準則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 備處,p.83,1980.07。2.許哲銘,建築物防災監控系統之研究, 中央警官學校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p.160,1990.06。 防災中心 排 煙 口 、 排 煙 風 扇 、 防 火 遮 蔽 、 防煙遮蔽 給 排 氣 閘 門 、 空 氣設備緊急電源 一般用昇降機 緊急用昇降機 各種消防安全 設備 控制 表示 人的發現 自動發現 災害發生 相關機關 緊急通報系統、指令電話 一般電話 現場確認 活動開始 訊息連絡 防 救 災 編 組 人 員 集 結 , 運 作 安全防護設備 初期滅火設備 救出救護設備 避難誘導 到達現場 消防隊 狀況提供,誘導消防隊 警 報 設 備 啟 動 、 廣 播 誘 導 報告、災情訊息提供 災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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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防災中心除須具備各功能設施外,利用有效管理防災中心之軟硬體設施 設備,乃是發揮防災中心功能之關鍵之一,尤其防災中心內建置各項防災管 控設施設備,其管理者更是須由受過專業訓練人員才得以勝任,而目前防災 中心管理模式,則主要分為自行管理制度、委託管理制度及共同管理制度, 然依現行人力來源,則多以強制性的法令規定來限制管理人員素質、數量4 另外在公部門也意識到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施大多具有監控連動功能,且一 旦發生火災時,防災中心值勤人員透過防災監控設施,可早期發現火災,迅 速的進行資訊整合運用,對於火災通報、初期滅火及避難引導,具有極大的 功能,因此,辦理防災中心執勤人員之訓練,以強化防災中心執勤人員之火 災狀況判斷及應變能力,並結合建築物之軟、硬體設備功能,俾有效監控火 災之發展狀況,故多採直接針對訓練高層建築之防災中心人員模式,而其課 程內容主要分為5 (一)掌握綜合操作盤之機能及操作要領。 (二)各類建築設備監控設施之故障排除與監控訊號識別判讀。 (三)瞭解消防安全設備之機能及操作方法。 (四)充分掌握建築物之消防防護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書內容,熟悉建築物 之特性。 (五)依防災中心所蒐集之資訊,能活用各項消防安全設備。 (六)具備自衛消防編組之指揮、通報要領及能力。 (七)熟悉提供資料予消防人員之要領。 (八)具有維護管理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能力。 (九)簡易急救技巧能力訓練。 (十)建築物發生災害時之避難引導訓練。

第二節

防災中心的設置與ㄧ般要求

透過前節對於建築物防災中心的意義與功能、管理介紹,可知防災中心設 置主要在於因應建築物若遭逢火災或地震等緊急性危害時,能提供一個相對安 全的場所,以便相關人員得以在適度防護下,進行救災應變的指揮與管控作 4 鄒文曉,淺議消防控制室所存在的隱患和對策,威海市消防安保資訊網, http://whxfab.net/shownews.asp?id=365。 5 分別彙整日本火災予防条例,http://www.reiki.metro.tokyo.jp/reiki_honbun/g1012311001.html; Minneapolis Fire Department,Safety Program and Emergency Procedures for High-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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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可以說,防災中心的設置情形與要求之軟硬體設備,對於建築物的安全性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下彙整國內外防災中心於構造、位置、面積及設備上 之相關要求說明6 一、 防災中心之構造要求 防災中心之構造好壞,決定該中心於災害發生時得以承受災害之能 力,且也肩負起保障在該中心裏使用設施設備之管理人員,故我國、美 國、日本及中國對於防災中心之構造皆多有所規定,彙整其規定主要分 別有: (一) 防災中心內防災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應予以區劃分隔,且 也需具有防止水滲漏之功能。 (二) 防災中心內牆、樑、柱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各類設施、設備、 配線、配管,應以耐燃材料為限,且嚴禁與其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 路穿過。 (三) 各類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應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 定,以避免傾倒,另周圍不應佈置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 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7 (四) 需依據建築屬性規定防災中心之構造設置標準,並僅能作為消防訓 練、處理緊急事件及維修之場所,不可供其他用處所用。 (五) 需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且該部分以防火區劃間隔。 (六) 需具有獨立空調系統。 二、 防災中心之位置要求 有關防災中心設置位置,決定防災中心管理上運用、便利與辨識之 良窳,因此防災中心設置位置之原則,分別計有: (一) 防災中心應設於救災人員容易及迅速到達之場所,必要時可設於消 防車得以駛達之最近場所。 (二) 應明確標示防災中心位置及該場所標示 ,其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且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誌。 6 彙整我國建築技術規則、美國 Roseville 市法第 16 單元建築與構造、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國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等相關規 定。 7 中國建築防火安全信息網,http://www.firepr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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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 設 於 建 築 物避 難 層或 其 直 上 層 或直 下 層 ,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以因應火災或地震等災害之應變需求。 (四) 防災中心應設於緊急昇降設備、安全梯等易於通達之場所。 (五) 防災中心應設於人員管制、建構防護設備之場所。 三、 防災中心之面積要求 (一) 防災中心之需求面積,除能容納各類防災設施、設備建置於其中外, 亦需考量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監控人員運作活動之空間,依據國內 對於防災中心之監控設備所需面積大小,分別以小規模、中規模、大 規模、群管理系統(為大、中、小大樓集中管理模式)等四類來予以 設計區分8 表 2-1 防災中心之監控設備所需面積一覽表 規模 總樓地板面積 建議監控空間 小規模 1500 至 5000 平方公尺以下 約 5 平方公尺 中規模 超過 5000 至 15000 平方公尺以 下 約 15 至 20 平方公尺 大規模 超過 20000 平方公尺以上 約 35 平方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高坤育,辦公建築中央監控設施之調查研究,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 究碩士論文,p2-6,2004.06。 (二) 防災中心如規劃為災害時指揮中心,除須符合容納上述設施設備、 人員之空間外,另需考量建築量體於災害發生時,需求外在人力支 援時,空間容納之大小,以利人力進駐、指揮、搶救及資料蒐集, 故防災中心可謂為救難人員之避難、整備、指揮等作用之場所。 四、 防災中心之設備要求 防災中心內建置各類設施設備目的,是為輔助進駐該場所之人員辨 識災害,並判斷後續處理事宜之器材,故設置之種類便需考量各項可能 發生之災害行為,如此才得以因應,其設置設備分別計有: (一) 監控「消防設備」-室內消防栓啟動監控、自動灑水系統啟動監 控、自動水霧系統啟動監控、自動泡沫系統啟動監控、室外消防栓 啟動監控、其他建置之消防設備之監控等。 (二) 監控「警報及避難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及火災場 所之監控、漏電火災警報器音響裝置及動作顯示、通報消防機關之 8 高坤育,辦公建築中央監控設施之調查研究,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碩士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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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顯示、緊急警鈴操作設置及動作顯示、緊急廣播設備操作設置 及動作顯示、氣體漏氣自動警報顯示、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控制等。 (三) 監控「支援救災設備」-排煙口操作設置及動作顯示、排煙設備操 作設置及動作顯示、各類防火、防煙設施之動作顯示、空調設備操 作設置及動作顯示、無線電通訊設置、外部通訊設備之設置、緊急 用升降機之緊急時管制運轉及動作顯示、一般用升降機之緊急時管 制運轉及動作顯示。 (四) 監控「建築設備設施」-建築物外部及公共照明操作設置及動作顯 示、各類遮蔽用門窗開關操作及動作顯示、一般用升降機之運轉管 理及動作顯示、電源與動力異常顯示、建築空調設備操作及動作顯 示、管理電話及對講機設備之設置、燃氣設備運轉顯示及緊急停止 操作。 (五) 監控「其他建築物附設設施設備」-各類防盜系統操作及動作顯 示、監視設備之操作、航空障礙燈斷線之顯示、設備運轉之顯示、 廣播尋人之功能、地震探測器動作顯示、瓦斯管路斷線顯示。

第三節

國內防災中心之設置現況

有鑑於設置防災中心之建築物,多屬特殊類型建築物,雖然我國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規定防災中心之設置以高層建築、連接地下建築物、 地下運輸系統為主,且對於防災中心之設置位置、面積、結構與設備皆加以規 範,並且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對於防災中心之位置、構造與應 設設備,亦有敘明細部設置標準;且我國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者,以高層建 築9者為大宗,故實有其必要統計我國各地方政府核發高層建築使用執照後,各 建築物應設防災中心之分佈現況,以便作為日後防災中心修正策進作為之依 據。 一、十六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之分析 依據我國建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須設置防災中心之高層 建築以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為主10,如蒐集內政部營 建署發佈於 90 年-96 年間各直轄市、縣市營建統計之「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 計-按層樓別分」資料11,分析目前我國 90 年-96 年間各直轄市、縣市之高層建 9 我國高層建築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10 按我國高層建築應設防災中心係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內政部(83)台內營字 第 8388526 號令修正發布「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第 12 章中第 259 條之條文規定。 11 分別彙整 90 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層樓別分、91 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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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分佈現況,共計有 501 棟符合我國高層建築定義之規定(詳見下表)。 表 2-2 我國 90 年-96 年間高層建築分佈各直轄市、縣市一覽表 樓層別之 棟數 縣市別 16 層 棟數 17 層 棟數 18 層 棟數 19 層 棟數 20 層 棟數 21 層 棟數 22 層 以上 棟數 縣市別 棟數 小計 臺北縣 17 15 10 47 13 24 73 199 宜蘭縣 0 0 0 0 0 0 0 0 桃園縣 5 6 1 5 1 9 10 37 新竹縣 0 0 0 0 1 12 4 17 苗栗縣 0 0 0 0 0 0 0 0 臺中縣 0 0 0 0 0 0 1 1 彰化縣 0 0 0 2 0 0 0 2 南投縣 0 0 0 1 0 0 1 2 雲林縣 0 0 0 0 0 0 0 0 嘉義縣 1 0 0 0 0 0 0 1 臺南縣 0 0 0 0 0 0 0 0 高雄縣 0 0 0 0 0 0 0 0 屏東縣 0 0 0 0 0 0 0 0 臺東縣 0 0 0 0 0 0 0 0 花蓮縣 0 0 0 0 0 0 0 0 澎湖縣 0 0 0 0 0 0 0 0 基隆市 0 0 0 0 0 0 1 1 新竹市 0 9 0 0 0 0 1 10 臺中市 0 25 6 9 5 0 26 71 嘉義市 0 0 0 0 0 0 0 0 臺南市 0 1 0 3 0 6 5 15 臺北市 22 16 14 8 3 5 37 105 高雄市 0 0 2 8 1 2 27 40 樓層數 小計 45 72 33 83 24 58 186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樓別分、92 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層樓別分、93 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層 樓別分、94 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層樓別分、95 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層 樓 別 分 、 96 年 核 發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統 計 - 按 層 樓 別 分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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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0 100 150 200 250 臺 北 縣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南 市 新 竹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臺 中 縣 嘉 義 縣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苗 栗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嘉 義 市 縣市別 棟 數 圖2-2 我國90年-96年間高層建築分佈各直轄市、縣市直方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16層 17層 18層 19層 20層 21層 22層以上 圖2-3 90年-96年16層以上建築數量分佈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由 90 年-96 年各縣市 16 層以上建築分佈圖,可發現我國 16 層以上建築主 要分布於臺北縣(佔總數 39.72%,計 199 棟)、臺北市(佔總數 20.96%,計 105 棟)、臺中市(佔總數 14.17%,計 71 棟)等三個地區;另高層建築物則以 22 層以上(37.13%)及 19 層(16.57%)為主要分布建構樓層。 另再依內政部營建署發佈不分區域之營建統計中「歷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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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按層樓別分」資料,分析民國 83 年防災中心設置規定法令頒佈後至 96 年之 16 層以上建築物12,則發現 83 年至 96 年共計有 2821 棟建築物符合我國高層 建築定義之規定(詳見下表),如扣除前述 90 年-96 年間分佈於各直轄市、縣 市 501 棟高層建築,尚有 2320 棟高層建築分佈於各直轄市、縣市內且未於中央 主管機關之統計資料管理中,故是未來急需調查訪查列管之場所。 表 2-3 83 年至 96 年間高層建築物數量統計一覽表 層數別 年份-棟數 16 層 17 層 18 層 19 層 20 層 21 層 22 層以 上 83 年 183 48 27 27 14 21 40 84 年 207 70 36 43 40 19 85 85 年 155 69 30 29 27 28 96 86 年 71 44 33 32 30 39 105 87 年 55 25 14 56 7 13 75 88 年 77 19 35 4 18 6 121 89 年 42 12 3 16 7 13 54 90 年 18 4 7 8 3 10 26 91 年 6 9 8 7 2 5 18 92 年 5 5 2 2 0 5 16 93 年 5 7 5 4 3 8 10 94 年 6 27 1 2 7 7 25 95 年 5 3 8 20 7 8 36 96 年 0 17 2 40 2 15 55 合計棟數 835 359 211 290 167 197 762 總計棟數 2821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二、九十公尺以上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之分析 按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 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者,除具備一般高層建築防災中心應有設備外,另應具 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 且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對於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 高層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 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由上可知,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於建築物防災上,有著更加明確的 12分別彙整 83 年-96 年間歷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層樓別分資料,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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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規範與規定,以下則為我國 90-96 年間九十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分析說明。 表 2-4 我國 90 年-96 年間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分佈各直轄市、縣市一覽表 縣市別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棟 數) 臺北縣 30 宜蘭縣 3 桃園縣 4 新竹縣 2 苗栗縣 10 臺中縣 6 彰化縣 0 南投縣 0 雲林縣 6 嘉義縣 0 臺南縣 5 高雄縣 0 屏東縣 4 臺東縣 0 花蓮縣 8 澎湖縣 0 基隆市 1 新竹市 1 臺中市 10 嘉義市 0 臺南市 43(註 1) 臺北市 31 高雄市 9 總計 173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註 1:核對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台南市 90-96 年間,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樓層 22 層 以上棟數及高度 90 公尺以上棟數的數據比較,其間所產生數據差異過 大,疑似為數據誤植,故後續研究建議應針對此一數據再行確實探討與調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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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臺 中 市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縣市別 棟 數 圖2-4 90年-96年間90公尺以上建築物地區分布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以 90 年-96 年各縣市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分析,可發現我國 90 公尺 以上 核發使 用 執照建築物 主 要分布 於 臺南市 (佔總數 24.86%,計 43 棟)、臺北市(佔總數 17.92%,計 31 棟)、臺北縣(佔總數 17.34%,計 30 棟)等三個地區,由此可知上列各縣市中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在各縣 市區域內應有其限制性之控管。 另內政部營建署發佈不分區域之營建統計中「歷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按 高度別分」資料,分析民國 83 年防災中心設置規定法令頒佈後至 96 年之 90 公 尺以上建築物建築物13,則發現 83 年至 96 年共計有 338 棟為 90 公尺以上建築 物(詳見下表),如扣除前述 90 年-96 年間分佈於各直轄市、縣市 173 棟 90 公 尺以上建築物,尚有 165 棟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分佈於各直轄市、縣市內且未於 中央主管機關之統計資料管理中。 表 2-5 83 年至 96 年間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一覽表 年別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棟 數) 82 年 7 13分別彙整 83 年-96 年間歷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高度別分資料,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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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年 15 84 年 15 85 年 21 86 年 26 87 年 7 88 年 39 89 年 35 90 年 23 91 年 39 92 年 27 93 年 20 94 年 23 95 年 15 96 年 26 總計 338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三、二十二層以上建築物與九十公尺以上建築物交叉分析 透過十六層以上建築物與九十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分析比較後,本研究再利 用該兩項數據於 90-96 年間之交集作一分佈於各直轄市、縣市高層建築交叉比 對分析,可發現我國目前二十二層以上建築物與九十公尺以上建築物此兩者於 棟數統計上,有著些許的落差存在。 表 2-6 90-96 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 22 層樓以上與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比較表 樓層 22 層以上(棟數) 高度 90 公尺以上(棟數)(註 1) 宜蘭縣 0 3 花蓮縣 0 8 南投縣 1 0 屏東縣 0 4 苗栗縣 0 10 桃園縣 10 4 高雄市 27 9 高雄縣 0 0 基隆市 1 1 雲林縣 0 6 新竹市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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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22 層以上(棟數) 高度 90 公尺以上(棟數)(註 1) 新竹縣 4 2 嘉義市 0 0 嘉義縣 0 0 彰化縣 0 0 臺中市 26(註 2) 10 臺中縣 1 6 臺北市 37 31 臺北縣 73 30 臺東縣 0 0 臺南市 5 43 臺南縣 0 5 澎湖縣 0 0 合計 186 173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註 1:按我國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 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使用執照申請亦可 以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之(建築法第 71 條),故本統計中 22 層樓以上與 90 公尺以上建築物之比較,則可能各縣市政府之認定而有其 不同性,。 註 2:核對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台中市 90-96 年間,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樓層 22 層 以上棟數分別為 91 年(2 棟)、93 年(2 棟)、94 年(6 棟)、95 年 (10 棟)、96 年(6 棟),共計 26 棟。

第四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情況

一、 國內的研究概況 (一) 相關研究概況 國內對於建築物防災中心的研究,主要散見於博碩士論文以及 期刊論文。在博碩士論文方面,主要有三篇曾針對防災中心進行探 討。其一,為許哲銘的碩士論文研究,名稱為「建築物防災監控系 統之研究」,其重點在於探討防災中心設置與其防災監控系統運作 的狀況,這篇論文是國內目前對於防災中心相關研究中較有系統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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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一篇。其二,為許太洋的碩士論文,名稱為「超高層建築消 防安全設備之研究」,其重點除在於分析超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設備 如何設置外,也針對超高層建築中警報系統與防災中心的設置進行 探討。其三,為崔朝陽的碩士論文,名稱為「地下商場性能式防火 避難安全評估之研究」,其重點在於運用避難安全檢證法,分析影 響地下商場避難時間及煙層下降速度之因子。在此一研究中,研究 者亦針對地下商場防災中心之運作流程透過 FDS 軟體模擬評估其運 作效果。 在期刊論文方面,王耀隆等人於「化工技術」發表一篇名為 「高科技廠房建築物防災應變之探討」的文章,文中針對高科技廠 房建築的防災中心設置狀況進行分析。而牟科俊於「安全 &自動 化」 中,發表一篇名為「CCTV 結合 VESDA、門禁,打造廠區防 災中心」的文章,亦探討即時視訊與遠端監控設備應用在防災中心 的效果。 從以上的論文或文章內容來看,國內目前對於建築物防災中心 的相關研究並不豐富,除許哲銘的研究係整體性的探討防災中心的 設置問題外,其餘的研究則偏向其功能或是相關科技的運用效果。 (二) 相關法令規定 對於建築物依法設置防災中心的法令規定方面,主要散見於建 築與消防二體系的法規之中。 在建築法規方面,主要以建築技術規則為主,相關條文包括: 第 107 條緊急升降機設置、第 181 條緩衝區規定、第 259 條高層建 築物設置防災中心規定,這些規定中,以第 259 條規定內容最為重 要。另外,「地下建築物防災計畫書及管理維護計畫書內容」中亦 規定必須標示防災中心之位置,且就其營運進行說明。以上這些有 限的規定,建構了國內建築物依法設置防災中心的基本要求。 在消防法規方面,主要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的規定為主。相關規定包括:第 18 條滅火設備選設規定、第 126 條火警受信總機位置設置規定、第 138 條擴音機及操作裝置之設置 規定、第 142 條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之設置規定、第 183 條連結送水 管之設置定、第 186 條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規定、第 238 條防災中 心樓地板面積、構造、位置、防災監控系統之設置規定。這些規定 中,以第 238 條規定內容最為重要。另外為了強化防災中心工作人 員的執勤能力,內政部消防署於 91 年發布了「防災中心值勤人員 訓練作業計畫」,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規劃辦理高層建築 物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的依據,以強化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火災 狀況判斷及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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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外的研究概況 (一) 相關研究概況 在中國大陸防災中心又被稱為「消防控制室」,是指建築中實 施滅火、疏散、防煙、排煙、監控消防設施和彙集資訊等的指揮中 心。由於中國大陸對於防災中心設置的技術要求訂有單獨的法規, 因此相關的文獻也較多。例如,丁宏軍針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 求進行解讀,其文章中詳細解釋了大陸對於消防控制室各項消防設 備設置、管理與聯網互動的要求狀況。山東消防協會則針對消防控 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式進行解析,說明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應急的 作業程式。鄭計忠就如何加強消防控制室管理,於《消防技術與產 品資訊》期刊中發表專文,文章中分析了消防控制室管理方面存在 的問題,並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由以上幾個例子可見,中國大 陸在此方面的研究涵蓋軟、硬體方面不同的領域。 在日本方面,防災中心被稱為中央管理室(中央監視室)或防 災センター。相關的研究亦頗多。例如,消防科学総合センター於 昭和 58 年曾就建築物防災系統的現況進行調查。在該研究報告 中,有許多的篇幅係針對防災中心的構造、位置與現況等問題進行 調查及分析,可說是掌握日本建築物防災中心實況的重要文獻。另 外,也有許多的建築防災計劃相關文獻與防災中心的設置及營運有 關,此方面的文獻亦不少。顯見日本方面與防災中心有關的研究除 現況調查外,防災中心與防災計畫的關係亦十分重要。

在 美 國 方 面 , 其 名 稱 為 Fire Command Center 或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尤 其 NIST (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報告與 NFPA Fire code 1, 72, 130 都是使用上述名稱。 而研究文獻方面有兩項較為特殊之處,其一為地方色彩濃厚,此乃 因為美國為一地方權國家,各州可根據 Building Code 與 Fire Code 擬定自身的要求規定,因此有許多文獻會針對不同州的防災中心設 計,建立詳盡的說明。例如密西根州的超高層建築防災中心設計說 明,就針對其技術要求、相關參考法規項目、空間配置等項有具體 的說明。另一個特色是美國世貿大樓(WTC)恐怖攻擊事件之後,有 許多的文獻探討對於既有建築的安全與未來的修正,特別是建築法 規與防火法規中有關防災中心的設置,NIST 也有許多修正建議, 因此 WTC 的調查報告中,提出三十項建議事項,其中五項便與防 災中心(Fire Command Center)有關。

(二) 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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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設計 防火規 範 ( GB50016-200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116-1998)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A766-2008)4.建 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2005)。其中,最主要的法規為<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其內容包括前言、範圍、規範性引用 檔、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和顯示要求、資訊記錄要求、 資訊傳輸要求、以及附錄(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資訊、消防安全管 理資訊等。 在日本方面,有關防災中心的規定主要散見於建築基準法與消 防法中。包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以及消防法施行規則中,對於防 災中心所需設備、面積、營運管理均有詳細規定。另外,在「防火 管理及び消防用設備等の設置に関する指導基準」中,針對防災中 心的構造、位置、設備也有詳盡的要求。而「特殊高層建築物等指 導要綱」中亦針對特殊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的位置、避難層、緊急 升降梯等要求進行規範。

在美國的建築法規(Building Code)第 9 章部分(Section BC-911),亦針對防災中心進行規定,其內容包括指示燈、監控面板 以及功能等進行要求。至於防火法規方面(Fire Code),則必須併 同警報設備、消防幫浦、液壓升降機設備、發電機設備等的要求一 起處理,其內容較為繁複。至於 NFPA 5000(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de)中則以建築結構與防火全面性出發,就防災中心的 構造位置等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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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築物防災中心現存問題分析

第一節

前言

不論修改法令或者擬定管理對策,了解相關的問題都是不可忽略的步 驟。建築物防災中心的問題牽涉廣泛不只在設計、使用面,也涉及許多的時 空背景,因此本研究透過許多的方法,希望能完整的掌握這些問題內容。首 先,透過基本的文獻探討,掌握建築物防災中心的相關問題與背景(參見第 二章);其次,透過國內外重大的火災案例,掌握防災中心曾發生的問題; 其三,透過建築審查過程中,審查專家對於受審案件有關防災中心設計的問 題評論;其四,舉行專家座談,請不同領域專家,就此ㄧ問題發表看法,作 為參考;其五,赴防災中心現場觀察與調查,並與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座談及 訪談,了解其看法。上述作法圖示如下:

防災中心問題

文獻分析

災例探討

審查案例

現場調查

專家座談

改善對策

法規修訂

管理作為

圖3-1 建築防災中心問題與對策分析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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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案例檢討

透過災害案例的檢討,可讓人從災害經驗中,學習修正類似災害發生的 可能,甚至從中發現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由 於建築物內設置防災中心之目 的,便是希望當建築物於災害發生時,能由一個特定的場所做指揮管理監控 的作業,因此火災案例更可以顯現出相關的問題,以下則是本研究蒐集設置 防災中心卻未發揮應有功能之火災案例。 一、 汐止市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火災 台北縣汐止市東方科學園區大樓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凌晨四時 發生火災,搶救時間長達四十二小時,為國內消防史上延燒最久的單一 建築物火災案例,波及二百多家高科技公司,財物損失達新台幣百餘億 元以上,過程中民眾無人員傷亡、消防人員受傷二名。 (一) 火災過程概述14 座落於台北縣汐止的東方科學園區大樓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 日凌晨四時起失火,一直到翌日晚間十時許熄滅,燃燒近三十五小 時。該園區大火是清晨四時一分被發現,火舌疑從 A 棟三樓吉祥如 意佛具店冒出,消防人員滅火後,一直到當日七時火勢復燃以前,原 以為已經控制火勢,並沒有尋求其他單位支援。 但是八時起,颱風吹來的強風,助長園區大樓內的火苗四竄,A 棟十六樓以上再度冒火,台北縣除緊急向台北市等地求援,也只能 眼睜睜的看火勢擴大。台北縣、市兩地最高雲梯車只能到達廿一層 樓,對於樓高九十八公尺的大樓,只能再由消防隊員延伸水帶灌 救,就這樣火勢一路延燒到 B 棟廿四樓,再延燒到 C 棟。 最後,在各單位通力合作下,火勢獲得控制,消防人員同意各 廠商派出六人,進入 A 棟未被延燒到的公司內,取出重要物品。火 勢在十三日夜間八時過後大致撲滅,不再看到火苗竄出,偶有零星 火點,也被消防人員迅速撲滅,支援人力才逐漸撤退。晚間十時, 救災行動終於告一段落。 (二) 原因問題彙整 本次火災發生之原因,彙整相關文獻資料所述,主要計有:15 1. 被動式防火設備部份 14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行 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公共安全白皮書,http://www.ndppc.nat.gov.tw。王振 益,高層建築物防火安全 改善對策之研究,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 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碩士論文,p.38-p.39,2007.06。 15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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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道間防火區劃不完備。(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未 發揮作用) (2) 垂直層間塞間隙,空調管線及共同管道間造成垂直延燒。(設 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未發揮作用) (3) 破壞水平防火區劃造成水平蔓延。(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 未發揮作用) (4) 電力纜線任意穿孔破壞豎穴區劃。(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 之功能未發揮作用) 2. 主動式防火設備部份 (1) 排煙設備故障且風管材料不具防火功能。(設置有監控各項防 災設備之功能未發揮作用) (2) 地下室內消防栓性能障礙。(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 未發揮作用) (3) 自動撒水設備失效。(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未發揮 作用) (4) 未設雙向防火鐵捲門。(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未發 揮作用) (5) 受信總機故障,採水幫浦控制盤故障。(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 設備之功能未發揮作用) (6) 緊急升降機高溫燒毀無法使用。(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 未發揮作用) 3. 管理問題部份 (1) 違規使用普遍。(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未充分) (2) 建築量體大,高火載量。(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未 充分) (3) 鐵捲門未設集中管理備份鑰匙,不易檢視狀況。(集中管理防 災設備之功能未發揮) (4) 現 場 另 外 成 立 救 災 指 揮 所 。 ( 指 揮 控 制 災 害 事 故 之 功 能 未 啟 動) (5) 人員訓練未落實。(輔助處理緊急應變事故之功能缺乏) (三) 問題檢討 對應相關文獻對於防災中心設置功能要求,檢討「汐止市東方 科學園區大樓火災」之發生原因問題,該大樓防災中心未發揮應有 之功能,以至於該場火災蔓延及造成火災歷程時間長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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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防災中心功能於汐止市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火災對應一覽表 防災中心之功能 對應影響原因問題 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 功能(含對各種防火設施、 設備功能確保之掌控,以及 火 災 時 是 否 能 監 控 相 關 設 施、設備狀況)  管道間防火區劃不完備。  垂直層間塞間隙,空調管線及共同管道間 造成垂直延燒。  破壞水平防火區劃造成水平蔓延。  電力纜線任意穿孔破壞豎穴區劃。  排煙設備故障且風管材料不具防火功能。  地下室內消防栓性能障礙。  自動撒水設備失效。  未設雙向防火鐵捲門。  受信總機故障,採水幫浦控制盤故障。  緊急升降機高溫燒毀無法使用。  建築量體大,高火載量。  違規使用普遍。 集中管理防災設備之功能  鐵捲門未設集中管理備份鑰匙,不易檢視 狀況。 輔助處理緊急應變事故之功 能  人員訓練未落實。 指揮控制災害事故之功能  現場另外成立救災指揮所。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分析。 二、 臺中市金沙國際商業大樓火災 金沙國際商業大樓為地下層、地上 22 層,高 178 公尺之建築物。87 年取得使用執照,除 B3F - B6F 停車場,1、2 樓百貨商場,6、7 樓補習 班,16 樓舞廳,21 樓瞭望台,22 樓餐廳外,其餘樓層火災當時並未使 用。 (一) 火災過程概述16 中市金沙百貨大樓於 94 年 2 月 26 日下午四時十八分由十八樓 竄出火舌後,消防局據報隨即出動近三十輛消防車及上百名消防人 員前往搶救,由於頂樓有民眾受困,消防局四時三十分請空警隊支 援兩架直升機協助救人,空警隊直升機於五時左右,以吊掛方式救 出受困頂樓的九人。 火勢在下午五時五十二分撲滅後,消防人員即進入火場逐層搜 索是否還有人員受困其中,結果發現已被嚴重嗆傷而意識不清的大 16 消防署專委林金宏,案例宣導-94 年台中市金沙大樓火災,南投縣婦女防 火宣導大隊第一中隊名間分隊網站 http://tw.myblog.yahoo.com/natonfire119/article?mid=3342&prev=3343&next=3214& l=f&f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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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保全人員;另下午七時左右,消防人員又在十八樓發現已死亡的 男性罹難者。 (二) 原因問題彙整 本次火災發生之原因,彙整相關文獻資料主要計有1718 1. 起火樓層原為冰宮用途,火災時正在施工改建。(設置有監控各項 防災設備之功能未發揮作用) 2. 地下 2 樓警衛室火警受信總機有作動。(集中管理防災設備之功能 未明確發布) 3. 第一位報案人是大樓以外的人。(指揮控制災害事故之功能未啟 動) 4. 三名位於起火層的死者可能聽到警報後,企圖至起火層先行搶救火 災或瞭解狀況。(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未發揮作用) 5. 一名死者陳屍於 22 樓之電梯口,試圖至 22 樓旋轉餐廳通知人員逃 生,遭濃煙嗆昏而喪命。(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功能未發揮 作用) 6. 各樓層監視器全故障。(輔助處理緊急應變事故之功能缺乏維修保 養) (三) 問題檢討 對應相關文獻對於防災中心設置功能要求,檢討「臺中市金沙 國際商業大樓火災」之發生原因問題,該大樓防災中心未發揮以下 之功能效應,以至於該場火災造成人員傷亡之因素。 表 3-2 防災中心功能於臺中市金沙國際商業大樓火災對應一覽表 防災中心之功能 對應影響原因問題 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 功能  起火樓層原為冰宮用途,火災時正在施工 改建。  三名位於起火層的死者可能聽到警報後, 企 圖至 起火 層先行 搶救火 災或 瞭解狀 況。  一名死者陳屍於 22 樓之電梯口,試圖至 22 樓旋轉餐廳通知人員逃生,遭濃煙嗆昏而 17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新 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feb/28/today-so6.htm

數據

表 3-1    防災中心功能於汐止市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火災對應一覽表  防災中心之功能  對應影響原因問題  設置有監控各項防災設備之 功能(含對各種防火設施、 設備功能確保之掌控,以及 火 災 時 是 否 能 監 控 相 關 設 施、設備狀況)    管道間防火區劃不完備。    垂直層間塞間隙,空調管線及共同管道間造成垂直延燒。   破壞水平防火區劃造成水平蔓延。   電力纜線任意穿孔破壞豎穴區劃。   排煙設備故障且風管材料不具防火功能。   地下室內消防栓性能障礙。   自動撒水設備失
表 3-6    建築物類型分類表  類型  商場  30,000 ㎡以上  高度達 25 層或 90m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商場/高層建築物  其他  合計  案件數  20  63  7  14  104  提出防災中心意見  12  43  4  7  66  無防災中心意見  8  20  3  7  38  提問比率  60%  68%  57%  50%  63%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高層建築(50 公尺或 16 層以上)應設置 防災中心。由所收集具防災中心面積
表 4-4    大陸與日本防災中心法令規範顯示與操作功能比較表 35 系統名稱  功    能    內    容  台灣  大陸  日本  火警自動報 警系統  顯示火災報警資訊  ○  ○  ○ 顯示瓦斯氣體探測報警資訊 ○ ○ 顯示電氣火災監控報警資訊 ○ 顯示隔離資訊 ○ 顯示故障資訊 ○ ○  顯示火警分區圖  ○  ○  控制復歸  ○  ○  ○  控制連動移報切換  ○  ○  ○  控制顯示切換  ○  控制警鈴蜂鳴器或閃光警報器啟動和停止  ○  ○  ○  瓦斯漏氣火 警自動警報 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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