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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初稿研擬

第五章 相關法規研擬與審查會議

第二節 相關法規初稿研擬

一、建築物依法設置建築物防災中心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草 案

(一)法規草案研擬的背景與目的

目前國內有關於建築物依法設置建築物防災中心的法令規定仍有不 足,導致對於防災中心是否能有效發揮其設置之預期功能,難免產生疑 慮,為了從根本法規面解決這些問題,修正現有的規定或研擬新的規定,

都是解決的途徑之一。但不論修法或是訂定新的規定都有時程上的隱憂,

為此在相關法規未修正之前,若能有替代性的規定或是原則性的正式書面 條文作為審查者或是設計者依循的參考,對於後續的審查或是審議作業應 有相當的助益。因此,研擬「建築物依法設置建築物防災中心防火避難綜 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草案」草案的目的在於:

1.提供建築物依法設置建築物防災中心設計者提前了解潛在的問題與 未來審查時可能面臨的要求,俾及早因應。

2.提示與建議相關審議人員過去案件審議的重點與問題背景,協助審 議者有效進行審查。

不過有鑑於需設置防災中心之建築物,多為特殊類型建築物,若要 全面性的將所有的防災中心皆納入規範之中,恐怕適用性上以及影響層面 過大,將導致更多的問題與後遺症產生,為此經考量後,本項的規定適用 對象仍以本研究的研究範圍,也就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提出防火與 避難綜核檢討報告書的對象為主。

(二)法規研擬重點考量事項

對於此一注意事項草案的研擬,本研究認為必須考慮的重點有三:

1.可解決或提示現有的問題,增進相關案件審議或設計的成效。

2 內容不牴觸或踰越現有法規。

3 規定事項包含現有的問題與審查共識。

(三)法規草案內容

經研擬後,此一注意事項草案包含五大部分,分別是: 說明、適用對 象、實施日期、審議注意事項內容、以及附記等,其詳細內容如下:

建築物依法設置建築物防災中心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草案 壹、說明

為促進建築物依法設置建築物防災中心之防火與消防安全,且對應依法 提出防火與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案件中有關建築物防災中心之審議內容與原 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適用對象

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3-4條所規定應依法提出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進行審議之建築物。包括:

1.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用途類組 H-2 組:住宅)

2.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 物。(用途類組 B-2 組:商場)

3.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参、實施日期

本注意事項自民國○○年○月○日起正式實施。

肆、審議注意事項內容

一、防災中心建築構造、設備及面積之設計

1.防災中心須設立於防火區域內,其必須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防火樓地板及甲種防火門,並備有專用的空調設備。

2.防災中心內部裝潢必須採用不燃材料,使用之物品須經過防燄處理。

3.防災中心內部之照明及緊急電源、專用回路及監視設備等應採用耐火電線。

4.防災中心面積規劃應以實際運作為考量。

5.防災中心內操作人員的睡眠、休息區域,亦應予以防火區劃。

6.防災中心空間設計應預留各種管線擴充與汰換需求。

7.防災中心應嚴禁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過。

二、防災中心之進入動線

1.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其直下層。

2.應明確標示防災中心位置。

3.防災中心入口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4.消防隊進入防災中心之動線標示不應曲折。

三、防災中心之用語

1.防災中心用語於報告書與現場標示應統一。

2.僅設置中央監控室不得視為防災中心。

四、防災中心之分級

1.防災中心與副中心、次級中心間應具備緊急通報之功能。

2.不同事業部門的防災中心所設置防災設備應相互連動或具備緊急通報之功 能。

五、防災中心之設備 1.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2.建築物的各種防災設備,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如電氣電力設 備、排煙及通風設備、緊急升降設備等。

3.使用導管瓦斯之建築物其防災中心應設置緊急瓦斯遮斷之控制設備,俾能於 導管瓦斯發生漏氣或火災發生時停止瓦斯供應。

六、防災中心之人員

1.防災中心之主管人員必須具有消防專業教育訓練合格者,且能訂定消防計劃 書並擔任火場指揮、消防安全管理及教導消防訓練者。

2.防災中心應備有經過消防訓練之消防人員二人以上,日夜二十四小時在防災 中心或建築物內執勤。

伍、附記

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二、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規範 (一)法規研擬背景與目的

此一法規研擬的目的主要在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對於防災中心之設置位置、面積、結構與設備已加以規範,並且於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對於防災中心之位置、構造與應設設 備,亦有敘明細部設置標準,但防災中心內依規定應設置之防災設備或 顯示裝置及控制設備眾多,使得這些設備應如何妥善配置,才能發揮有 效功能,變成一個無法被忽視的問題。因此本設置規範的目的就在於為達 防火安全目的,針對建築物設置防災中心,提出建築設施、消防設備、資 通訊功能及管理訓練等要求。。

(二)法規重點考量事項

在重點考量上,本設置規範必須留意的是,所規定的內容必須補足現 有法規上的不足,同時能有助於防災中心功能的發揮,因此本設置規範含 括了六大部分,分別是:總則、建築設施、消防安全設備、資通訊功能要 求、管理及訓練要求以及附則。

(三)法規內容

本設置規範的草案內容及條文說明請參見附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