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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審查與專家座談

第五章 相關法規研擬與審查會議

第三節 法規審查與專家座談

一、座談會議規劃

為使本研究研擬的法規草案內容更加嚴謹符合實際需要,本研究規劃進行 專家座談,邀請了相關的專家學者以及實務工作者參與會議,除進行法規草案 內容審查外,也提供法規研擬相關的意見。(會議通知如附錄六)

(一)會議時間:98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二)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3F 簡報室(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參與會議人員

計包含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建築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設計與實務 工作者、以及本研究的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名單如下:

1.行政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許哲銘組長、台北縣消防局陳崇岳主任 秘書、台北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楊豔禾股長、許志敏大隊長、桃園縣 消防局鄭安平大隊長、建研所陳建忠組長、台灣建築中心蔡經理秀 芬、營建署孫立言研究員、建研所蕭嘉俊研究員。

2.審議委員

許宗熙委員、楊逸詠委員、林慶元委員、黃武達委員、吳坤興委 員、雷明遠委員、陳俊勳委員、江崇誠委員。

3.學術單位

台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研究所蔡尤溪教授、台北科技 大學機械工程系王金樹教授、銘傳大學安全管理學系唐雲明教授。

4.設計與實務工作者

台北101金融大樓陳惠榮經理、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場防火管理人張 聞松先生、台灣建築與都市防災顧問有限公司、巨江防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河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衛豐防災顧問有限公司、大景科 技防災顧問有限公司、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消防設備師公會 高士峰理事長。

5.研究團隊成員

鄧教授子正、許委員宗熙、沈教授子勝、曾助理教授偉文、陳敬 華、陳又新、彭國銘。

(四)出席人員

最後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名單請詳見出席簽到表。

(五)會議主席

陳瑞鈴副所長(因公未出席)、鄧子正教授(代理主持)

二、座談會議結果

所有參與會議人員的發言內容請參見附錄六。

三、座談會議結果綜合整理

本項會議討論的結果將其重點依共同意見、以及對前述二項規定的不同意 見分別綜整羅列如下:

(一)屬於共同關連的部分

1.巨蛋、國家級音樂廳等特殊建築物分別於各都會區設置,而本案所 規範之場所似乎尚未包含此類場所,是否需將其納入。且針對特殊 建築物應加註設置要求規範。

2.本案適用對象應包含性能設計之建築物。

3.針對研究主題,應考慮是為作業要點或作業規範等,再確定本規範 之法律位階效用。

4.注意事項草案與規範中對於值班人數要求不一致,請再確認。

5.本案係「防災中心」之設置規範,規範中對於副防災中心,僅要部 分功能,對於設置要求未詳述;且副防災中心設於防火區劃內可與 防災中心面積合併計算,如此會造成日後審議困難,是否應再明確 述明。

(二)屬於「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的部分:

1.「內部裝潢」一語應改為「內部裝修材料」較為適當。且使用物品 需經過防焰處理,此處所指之物品應明確規範,如可改為「使用地 毯、窗簾、布幕時應使用防焰物品」。

2.防災中心目前普遍設置於地下一樓,並鄰近汽機車停車空間,對此 應要求防災中心之動線規劃符合處理緊急災害事件時之動線要求。

3.防火門應指防火時效達 2 小時以上之防火門,而非甲種防火門。

4.有關內部照明及緊急電源、專用回路應採用耐燃保護,而非耐火電 線,並請明確說明專用回路之定義。

5.防災中心主管人員必須有消防專業教育訓練合格者,此處所謂之教 育訓練應更明確訂定出教育訓練方式或辦法。

6.防災中心位置應確定標示位置,且標示動線應簡單明瞭。

7.防災中心有規範邊長要求,但對於面積形狀未要求,此將造成審議 上之問題。

(三)屬於「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規範」的部分:

1.設置規範之目的應包含審核與管理功能。

2.目前防災中心多與中央監控室設於同一處所,且均無法完全符合防 火區劃與面積之規定,故須思考目前運作中之防災中心日後可否改 善以符合本規範。

3.本設置規範要求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之建築物須設置防 災中心,而未規範何種使用類別下需設置,其規範範圍過大;並與

「建築技術規則」所限定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且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不同,應再釐清。

4.目前規範防災中心地板面積應在 60 平方公尺以上,且要求實際作業 面積不得小於合計面積百分之五十。防災中心實際作業面積將過 小,建議應規範出防災中心實際作業面積(不含休息室、盥洗室 等)。

5.防災中心與樓地板具有高度差時,是否應設置相關規範要求。

6.防災中心目前均設置於地下一樓,且鄰近汽機車停車場,故應考量 防災中心位於防火區劃內並結合特別安全梯設置,同時考量結合車 道出入口動線之流暢性。

7.對於防災中心出入口至戶外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70 公尺,此距離過 長,應可再考量。且目前防災中心未必都在避難層,故可考慮其直 上與直下之垂直距離,以及水平距離的部分。

8.防災中心為消防人員於災害發生時會進入之地點,故於避難路徑規 劃與進入距離等限制應更加明確規範。

9.因防災中心為消防搶救之最後防線,請確認目前要求防火門朝避難 方向開啟之規定是否合宜,而空調設備設置要求是為專用或獨立設 置應再確認。

10.資訊傳遞方式影響訊號傳遞秒數,故應明確規定傳遞方式。

11.目前臺北火車站三鐵共構亦屬本規範對象之一,現行問題之一為設 置單位權責未區分,另一為通訊規範未統一,造成溝通聯繫上之障 礙,故應訂立一致化之通訊語言或格式文件。

12.通訊功能因應高層建築物與樓地板面積廣闊,應設置洩波同軸電 纜。

13.緊急通話裝置應設置於監視器範圍內,如此可提高溝通效能。

14.防災中心應備有完整清晰之樓層平面圖供救災人員使用。

15.通風換氣及煙控中對於壓差之規範應設定檢驗標準。

16.最低壓差訂為 12.5Pa 應高於鄰近空間或居室。

17.針對防災中心軟硬體設置要求中之軟體設置部分應可設計檢核表,

以便快速審查其軟體設備。

18.宜明確訂定副中心、次級中心之設置標準。

19.本設置規範與「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有抵觸的部分,建議應遵從現有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