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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案例分析

第三章 建築物防災中心現存問題分析

第三節 審查案例分析

一、 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案例摘要與特性 (一) 背景分析

為確保建築物安全,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規 定,部分建築物依法須進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與評定。依規定應檢 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計畫書及評定書之建築物包括:

1. 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 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用途類組 H-2 組:住宅)

2.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以上之 建築物。(用途類組 B-2 組:商場)

3. 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二) 案例屬性

本研究收集與整理歷年通過台灣建築中心審查委員評定之防火 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整理彙總防災中心規模、防災中心面積與案 例問題等特性。針對案例之評定書內容與審議委員意見,整理各案 例防災中心之特性與問題,所蒐集的 104 件案例皆係住商混合或商 業建築物,以及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建築物。這些案例係經由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審議評定,本研究挑選 2005 年 04 月至 2009 年 3 月通過評定,並經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審查通過認可的建築物防 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兼併性能設計報告書 6 件)案件共 72 件,與 摘錄部分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案件共 32 件,兩者合計共 104 件,作為研究基本資料來源。

二、 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執行概況

(一)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小 組8

為辦理相關評定事宜,內政部指定台灣建築中心進行評定審議,

評定小組係邀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學者專家十人以上組成評定 小組審議委員。學者專家之認可,由國內各相關機關(構)、學校或 團體推薦,並經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及相關之學者專 家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經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後予以認可。

(二) 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之通過案件類型分析 2005 年 4 月 至 2009 年 3 月通過評定之案件,總計共 104 件,如下表所示:

表 3-5 評定書類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審查案中委員提出審議防災中心問題率達 63%,過半數防災中心 皆面臨設置上之問題。部分性能設計案中亦有防災中心空間設置上 之問題出現,其中被摘錄的 104 案中有 66 案,委員亦提出相關防 災中心之建議。

若依據建物分類,其中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 建築物為最大宗。90m 以上高層建築物與大面積商場,防災中心問 題受到關注,因收容與使用人數較多,建築規模較大,災害發生時 防災中心是否發揮其功能,將影響整體建物之安全水準。審議案 中,大面積商場與大量人潮聚集之特性,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問題 與安全防護漸顯其重要性,如下表所示。

類型 提出防災中心意見 無防災中心意見 案件數

防火綜合檢討報告書 45 21 66

防火綜合檢討合併性

能設計 2 4 6

性能設計計畫書 19 13 32

合計 66 38 104

表 3-6 建築物類型分類表

類型 商場

30,000 ㎡以上

高度達 25 層或 90m 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商場/高層

建築物 其他 合計

案件數 20 63 7 14 104

提出防災中心意見 12 43 4 7 66

無防災中心意見 8 20 3 7 38

提問比率 60% 68% 57% 50% 63%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高層建築(50 公尺或 16 層以上)應設置 防災中心。由所收集具防災中心面積資訊之 52 件案例中,防災中 心設置位置(樓層)依樓層分類,其中防災中心設置位置樓層為,

地下一層 35 案,地面層 14 案,地上二層 3 案。

表 3-7 防災中心面積分布

面積範圍 40-49 50-59 60-69 70-79 80-89 90-99 100~ 合計 案件數 25 9 3 3 4 2 6 52 所佔比例 48% 17.3% 5.8% 5.8% 7.7% 3.8% 11.5%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其中防災中心面積設置為 40 至 49 平方公尺之 25 件案例中,

未超過 45 平方公尺為 17 件,以符合法規現有規範,非依建築物特 性規劃與設置所需之防災中心。

三、 防災中心相關問題概況

由收集之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案例中,將委員所提問之 問題進行分類與整理後,相關問題彙整如下:

(一) 防災中心設置面積與幾何形狀問題

審議案中,委員提出面積空間不足與增加面積(扣除走道通道與 操作面積)之提問。各案例中空間配置雖能達法規配置需求 40 平方 公尺以上,但是於實際使用空間與設置之形狀上,應檢討操作人員 休息區域之防火區劃空間、人員行走通道、相關設備設置體積等疑

問。

例如:某案例中,地上 1F 防災中心形狀呈倒 T 型狀,面積雖達 40 平方公尺以上,但走道狹長,空間奇異,恐造成日後使用時內部 空間狹小不足,建議再予以調整修正。

又由某案例分析中可以發現,各建築物未依其建築物特性設置相 對應需求之防災中,皆以最低限制為設置之規範,並未考慮未來實際 使用上能否達成運作之問題。由統計資料可知,約百分之五十之案 例,其設置之防災中心,以 40 至 49 平方公尺為大宗。皆以法規為最 低之限制,非依建築物特性規劃與設置所需之 防災中心。

(二) 防災中心進入動線問題

另有審議案中審議委員提出進入動線可及性之相關問題,例如 進入通道需要穿越停車區域、進入動線不佳與車道出口衝突、進入 防災中心動線曲折等相關疑問。有委員的建議之中,建議業主進行 消防隊進入防災中心之動線標示與重新選擇設置位置之建議。

例如:防災中心設於機車停放區內,消防救災人員進出不便。

防災中心之位置須經由未區劃之機車停放區再進入顯有不妥,可否 改設置於地面層之公共服務空間或以區劃空間連接。進入防災中心 之動線位於出口車道上,請說明規劃或避免車輛與救災人員因共同 使用該通道,而造成危險或延誤之手段。

(三) 防災中心用語問題

對於防災中心用語上,報告書中以中央控制室、監控室等作為 防災中心之名稱,對於使用名稱上,產生不同之疑義。用語不同,

延伸對於防災中心之定位問題,控制與監控之功能需求,是否加入 出入口安全監視與門禁控管的問題。

例如:無設置防災中心,僅設置中央監控室,委員建議修正其 用語。對於用語與規劃之功能中合併監視設備,監控室是否具有相 同定位。防災設備機器一覽表,委員亦建議請標示防災中心監視、

控制之設備。

(四) 防災中心分級問題

由於建築物特性之不同,由案例中可以發現,建築物設置副中 心與次級中心的需求,部分業主因應未來營運上之需求,設置副中 心與次級中心。案例中委員對於業主設置副防災中心設置,依樓 層、用途:高層旅館之分別設置,採正向鼓勵之方式,並建議管理中 心可分開設置,唯需注意如何整合到法定的防災中心。

例如:防災中心應考量不同用途之次中心的設置、防災中心與各

用途之監控中心間之通報方式?是否為一次全部通報?防災中心與 各用途管理室之連絡機制。

(五) 防災中心聯繫與運作管理問題

審議案中防災中心亦應規劃通報聯絡機制及設備連動,當災害 發生時,建築物內各消防相關設備的連動機制,如何通報與聯繫之 運作方式,聯繫消防隊進行救災作業。

例如:防災中心的管理營運及人員配置,日夜間等各時段的管 理體制,緊急時的應對及支持體制?

對於連接建築物間防災中心配合運作模式,不同棟建築物之間 資訊傳遞方式,亦提出建議與疑問。由案例中,對於連接地下街或 不同棟之間之防災中心,防災中心之相互聯繫與通報上有 許多提 問:

例如:案例與地下街連通後,在營運管理上應考量與地下街防 災中心配合運作;本棟建築物防災中心及他棟百貨公司之中央管理 室連動監控如何運作;應補充未來本案防災中心與捷運車站之訊息 傳遞與通報作業機制。

(六) 防災中心防火門開啟方向問題

由案例中,對於防災中心防火門設置,亦有開啟方向之問題。

多處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例如防災中心等防火門之開啟方向 應檢討。防災中心是否視為居室供工作使用之房間,其相關設置設 備之規範應遵照原有規範。

由 104 件案例進行歸納與整理審議案,由各案例與審議委員建 議中,對於防災中心設置面積與幾何形狀、防災中心進入動線、防 災中心用語、防災中心分級、防災中心聯繫與運作管理、防災中心 防火門開啟方向,皆是目前在防災中心設置上所產生的相關問題。

因此,現有之防災中心設置之相關規範,已明顯產生不足之疑問與 現行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