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敘家常——PTT第三者板論述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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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辭 這本關於情婦論述的論文能夠完成,筆者首先要感謝在 PTT 第三者板上書 寫文章的諸位情婦,如果她們不曾將自己的婚外情經驗連綴成篇,筆者也就難以 深入探看情婦群體的共同處境。當然,筆者也必須感謝在不同寫作階段給予評論 的三位教授,包括筆者的指導教授方念萱老師,以及兩位口試委員:政治大學傳 播學院的康庭瑜老師、台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的李根芳老師。筆者與方念萱老 師認識至今已逾七年,這七年間承蒙老師在課堂課餘諸般扶持,春風風人,悉皆 銘記於心。最後,筆者預先感謝這本論文可能迎來的讀者,無論是情婦、情婦的 已婚情人、已婚情人的眷屬,或是婚外情的研究者,或是此生與婚外情全然無涉 的人。但願任何人翻閱這本論文時,都能聽見台灣情婦的聲音。.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3) 摘要 基於通姦除罪化尚未完成的台灣社會情境,筆者試圖透過情婦的自述探究情 婦、婚家、婚外情三者之間的關係。筆者針對 PTT 第三者板的情婦文章進行論 述分析,並且整理出情婦的八種論述方式,其中包括三種關於情婦污名的論述: 「你說……」論述、 「責問」論述、 「貶妻」論述,三種關於情婦實踐的論述: 「指 南」論述、 「老掉牙」論述、 「認錯」論述,以及兩種關於情婦如何看待婚家常規 的論述: 「認輸」論述、 「共生」論述。根據這八種情婦論述方式,筆者歸納出四 點:(一)情婦時時針對自己的悖德身分進行合理化與去污名化,即使在匿名網 路空間依舊如此;(二)情婦習於內化已婚情人的男性視角,導致情婦實踐成為 情感勞動與陰柔美德的結合;(三)情婦善於強調浪漫愛與婚家常規的連結,暗 暗呼應社會大眾對於傳統親密關係的想像;(四)情婦經常開啟情婦文章與情婦 文章之間的互文性,從而建構出情婦群體的支持網絡與社會認同。. 立. 政 治 大. 關鍵字:情婦、污名、婚外情、婚家常規、通姦除罪化、論述分析.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i.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4) Abstract Based on the social context in Taiwan that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adultery is still unfulfilled, this thesis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among mistress, marriage and extramarital affair through the mistresses’ self-reports. A discourse analysis on the articles written by mistresses in PTT Third-Person Forum is conducted, and eight patterns of the mistresses’ discourses are sorted out, including three patterns about the stigma on mistresses: “You Said…” Discourse, “Retorting” Discourse and “WifeDegrading” Discourse, three patterns about the everyday practices of doing mistress: “Guiding” Discourse, “Cliché” Discourse and “Apologizing” Discourse, and two patterns about how mistresses perceive the marriage norms: “Surrendering” Discourse and “Coexistence” Discourse. According to these discourses, four points are summed up: (1) mistresses rationalize and destigmatize their immoral identities from time to time, even in the anonymous online space; (2) mistresses accustom themselves to internalize the male viewpoints of their married lovers, making their everyday.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practices a combination of emotional labor and feminine virtue; (3) mistresses prefer to emphasiz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romantic love and marriage norms, implicitly echoing the public imagination for conventional intimacy; (4) mistresses often unfold the intertextuality among the mistresses’ articles, thus constructing the support network for and the social identity of the mistress group.. sit. y. Nat. n. al. er. io. Keywords: mistress, stigma, infidelity, marriage norms, decriminalization of adultery, discourse analysis. Ch. engchi. i n U. v. iii.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5) 目次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林奕含效應 .................................................................... 1 第二節、研究背景:婚外情在台灣................................................................. 3 第三節、問題意識:情婦敘家常 .................................................................... 6 第二章、文獻綜述 ................................................................................................... 9 第一節、現代婚家與親密關係 ........................................................................ 9 第二節、情婦的定義與污名 .......................................................................... 13 第三節、情婦的認同與權力協商 .................................................................. 17 第三章、研究方法 ..................................................................................................21. 治 政 第二節、研究問題與情婦論述分析............................................................... 24 大 立 ...................................................................... 26 第三節、立意抽樣與研究倫理 第一節、PTT 第三者板概況 .......................................................................... 21. ‧ 國. 學. 第四章、情婦論述分析:關於情婦污名 ...............................................................29 第一節、情婦的「你說……」論述............................................................... 29. ‧. 第二節、情婦的「責問」論述 ...................................................................... 34 第三節、情婦的「貶妻」論述 ...................................................................... 38. sit. y. Nat. 第五章、情婦論述分析:關於情婦實踐 ...............................................................43 第一節、情婦的「指南」論述 ...................................................................... 43. io. er. 第二節、情婦的「老掉牙」論述 .................................................................. 49. al. n. v i n Ch 第六章、情婦論述分析:關於情婦如何看待婚家常規 e n g c h i U ........................................65 第三節、情婦的「認錯」論述 ...................................................................... 58 第一節、情婦的「認輸」論述 ...................................................................... 65 第二節、情婦的「共生」論述 ...................................................................... 74 第七章、討論..........................................................................................................85 第一節、研究摘述.......................................................................................... 85 第二節、研究結果討論 .................................................................................. 86 (一)頻繁出現的情婦污名管理論述 ....................................................... 86 (二)基於外遇男性視角的陰柔情婦實踐................................................ 87 (三)傳統浪漫愛在婚家常規中的核心地位 ............................................ 88 (四)情婦對於情婦群體的社會認同 ....................................................... 89 第三節、研究限制與未來建議 ...................................................................... 91 參考文獻 .................................................................................................................92 iv.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6)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林奕含效應 她問過老師: 「我是你的誰?情婦嗎?」 「當然不是,你是我的寶貝,我 的紅粉知己,我的小女人,我的女朋友,你是我這輩子最愛的人。」一 句話說破她。她整個人破了。「可是老師,世界上稱這個情況叫偷腥, 魚腥味的腥,」她忍住沒說出口。 (林奕含,2017:108,文中引號為筆 者所加) 這是 2017 年作家林奕含出版的長篇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女主角 房思琪非自願陷入婚外情困境的痛苦心理。在小說裡,熱愛文學的房思琪 13 歲 時便遭國文補教名師李國華誘姦,為了合理化喪失貞操的恥辱,她在身心創傷中 不斷說服自己愛上中年已婚的老師,從此延續長達五年的性虐待關係,直到 1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歲發了瘋,住進精神病院。儘管李國華屢屢以花言巧語向房思琪否認兩人親密關 係的悖德事實,根據 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在《情婦史》一書中的定 義——情婦是一個與已婚男性具有相對長期的性關係的女性,無論她是自願或受 迫的——房思琪確實算是李國華的情婦。換言之,即使《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旨 在描寫誘姦而非通姦,它的內容確實觸及婚外情與情婦的日常實踐。. sit. y. Nat. n. al. er. io. 筆者在此引用這段文字的原因是,2017 年小說中的房思琪與小說外的林奕 含均在台灣社會引起廣泛的討論,並且啟發大眾再次省思關於婚姻與婚外情的議 題,而這正是促使筆者撰寫本文的重要背景。. Ch. engchi. i n U. v. 在此筆者須先略述林奕含事件的經過。2017 年 2 月林奕含發表第一部長篇 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銷量極佳,甫過兩個半月便已迎來五刷,可謂台灣 當代新銳作家罕有的成績。《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書頁上寫明「改編自真人真 事」,因此小說出版以來總有許多讀者懷疑書中情節即是作者親身經歷,然而林 奕含始終否認此事,並且表示這種窺淫癖式的作者論並非閱讀文學作品的適當方 法(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Bt38EnL2XM)。儘管作品備受外界肯 定,林奕含卻於同年 4 月底在台北住處自縊身亡,得年僅 26 歲。政治大學中文 系教授陳芳明接獲學生死訊後在個人臉書上直抒哀慟,新聞媒體亦紛紛報導此一 文壇新星的殞落。 林奕含過世翌日,林家父母透過出版《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游擊文化出版 社在臉書上發布聲明,表示長期折磨林奕含的夢魘並非憂鬱症而是年少時期遭遇 1.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7) 的誘姦事件,而且書中女主角房思琪、劉怡婷、郭曉奇等人的故事均是來自林奕 含一人親身經驗。此聲明一出,形同小說書頁「改編自真人真事」七字之印證, PTT 網友遂開始發動人肉搜索,結果尋出書中李國華一角的原型,即台南同心補 習班國文教師陳國星。不久陳國星亦發表聲明,承認自己曾在林奕含 18 歲考上 大學、離開補習班後與她交往兩個多月,最後在林家父母要求下分手。 整個 5 月,台灣的新聞媒體無不竭力追蹤「女作家之死」的真相,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更在民眾告發陳國星後介入偵辦此案。在這整個過程中,各種繪聲繪 影的八卦報導與隱姓埋名的受訪者發言均讓林奕含事件越發喧騰。在此必須說明 的是,筆者無意將林奕含的真實人生與書中情節兩相連結或對照,純粹欲從既有 的社會現象中去檢視台灣社會如何檢視林奕含事件。 其中一則令人矚目的報導是《鏡週刊》的〈師生畸戀 提告〉(《鏡週刊》社會組,2017.05.02):. 立. 政 治 大. 林奕含父母為護女不. 林奕含的父親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星發生關係. ‧. ‧ 國. 學. 時,已經年滿 16 歲,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 兒因與老師不倫戀,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y. Nat. 一位當時協助林奕含雙親處理此事的友人告訴本刊:「在林父質問對方 的同時,對方亦恐嚇家長,事情鬧上法院吃虧的還是林奕含,加上當時. sit. n. al. er. io. 林奕含才剛在大學指考獲得滿級分,媒體大肆報導,林母擔心女兒承受 不了外界眼光,雖然非常不甘願,但還是只能咬牙吞忍下去。」. Ch. i n U. v. 根據這篇報導,林家父母得知林奕含與陳國星的師生戀後本要提告,卻又擔 心陳國星脫罪之餘,此舉反倒引致陳國星妻子對女兒興訟,故而隱忍作罷。姑且. engchi. 不論這篇報導的內容是真是偽,也不論林奕含是否當真遭到陳國星性侵害,它確 實再次點出一個台灣現行法律制度的瑕疵——作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之一的通 姦罪經常令第三者獨自承擔婚外情的罪責,而外遇者則可逍遙法外。至此,林奕 含事件開始產生更深一層的影響,亦即促進台灣的司法改革。 同年 5 月,在律師賴芳玉、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台灣大學教授劉淑瓊、 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保護官林以凡等人提案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終於通過通 姦除罪化,並且決議未來立法院如果未能廢除通姦罪,至少必須將法律修正為「要 告全告,要撤全撤」的模式,而這又被稱作「同進退條款」或「林奕含條款」 (劉 志原,2017.05.18;黃欣柏、張文川,2017.05.19)。說得更清楚一點,目前司法 改革國是會議業已同意廢除《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及其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 2.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8) 相姦人」。儘管通姦除罪化最後能否確切落實仍舊有賴立法機關權衡,司法改革 國是會議可謂在林奕含事件的觸發下為此踏出更明確的一步。 然而,林奕含事件在台灣社會中激起的討論是高度分歧的。一方面,林奕含 啟發大眾省思權勢性交中的情婦困境,引人同情共感;另一方面,林奕含也因為 情婦身分曝光而招致諸多謾罵,即使陳國星與她的婚外情早已是過去式。例如, 2018 年 4 月 27 日——林奕含忌日——PTT 女孩板(WomenTalk)上就有板友張 貼〈某位小三自殺滿一週年〉一文,語帶嘲諷地回憶林奕含事件,並且在短短兩 天內引起 34 篇回文。在這些立場各異的回文中,我們可以看見以下負面留言: 「小三就是賤」 、 「她就是小三得不到名分被玩就崩潰」 、 「成年當小三就是要負責 啦」 、 「小三不可惡?那就願每個男人身邊都有一個小三囉」 、 「希望她來生的審美 觀和道德觀可以跟常人一樣」 、 「難道林女不知道他們的關係有問題?是道德上所 不允許的?」 、 「我以為不要跟已婚的人交往是每個人的常識,林女都知道陳男已 婚還交往,電視沒播過『通姦』 、 『小三』?」 、 「已婚男把妹很常見,一個巴掌拍 不響,不要講得好像女生跟別人老公上床都沒錯」。.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這些高度性別化的、針對情婦的譴責言論反映的正是台灣社會中關於毀家廢 婚的道德焦慮,而這種道德焦慮指涉的則是強調婚家至上主義的意識型態。由此 可見,儘管林奕含事件持續促進了通姦除罪化的進行,它亦更加突顯出台灣社會 對於婚外情的矛盾態度——婚外情有罪?婚外情無罪?. y. Nat. sit. n. al. er. io. 然而,在這雙方對峙的關於婚外情的論述(discourse)中,我們始終不曾聽 見情婦——婚外情主角之一——公開自述的聲音。Spivak(1988)在討論知識分 子為弱勢群體代言的問題時亦曾談到類似的失聲狀況。Spivak(1988)表示,英 國殖民政府為了解放印度女性而禁止當地的寡婦殉葬習俗,印度本土的國族主義 者則認為這種禁止貶抑了寡婦自焚以榮耀亡夫的意志,然而就她看來,在這兩種. Ch. engchi. i n U. v. 立場高度分歧的論述中,作為論述關注焦點的寡婦皆未現身說法,因此仍是緘默 不語、缺乏主體性的屬下階層(subaltern) 。討論自焚殉葬禁止與否不能不聽寡婦 的意見,討論婚外情除罪與否亦不能不聽情婦的意見。這令筆者不禁開始好奇台 灣情婦對於自身的情婦實踐有何看法,對於婚姻與家庭又有何看法。情婦不該只 是我們社會中的屬下階層。. 第二節、研究背景:婚外情在台灣 台灣的社會制度呈現支持婚家至上主義的傾向,陳昭如(2010)在討論婚姻 制度作為法律上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時就指出,台灣的法律給予已婚者或曾婚者 諸多優惠待遇,這些制度化的誘因不僅近乎強迫地促使異性戀男女步入婚姻,更 3.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9) 確立一夫一妻婚姻作為正統的意識型態,至於未婚者與婚姻外的親密關係則因未 獲偏袒而處於劣勢。國家政府如此獎勵婚姻的原因是,以婚姻作為基礎的家庭有 助於穩定工業社會的運行,亦即透過女性(妻子)在私領域的無償的家務勞動與 情感勞動支撐男性(丈夫)在公領域的有償的生產勞動,從而完成資本主義的剝 削結構(王灝中,2013.10.23) 。然而,在這結婚率低落、離婚率高升的當代台灣 社會,婚姻與家庭的重要性必須重新受到檢視。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近十年來,台灣的粗離婚率(某一特定期間之 離婚對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人口數的比率)大抵維持在 2‰以上,亦即每年皆有 超過 50,000 對夫妻結束婚姻。以 2017 年為例,該年台灣共有 138,034 對男女結 婚,數量創下近八年新低;又有 54,412 對夫妻離婚,數量創下近五年新高。讓我 們將此數據描述得更清楚一點:在 2017 年,一年有 54,412 對夫妻離婚,代表每 天約有 149 對夫妻離婚;每天約有 149 對夫妻離婚,代表每小時約有 6.2 對夫妻 離婚。換言之,這年台灣每十分鐘便有一對夫妻結束姻親關係。. 立. 政 治 大. 表一:近十年我國國民結婚與離婚之對數與粗率. 學. 粗結婚率. 離婚對數. 粗離婚率. 154,866. 6.73 ‰. 55,995. 2.43 ‰. 117,099. 5.07 ‰. 57,223. 138,819. 6.00 ‰. 58,115. 2011 年. 165,327. 7.13 ‰. 57,008. 2012 年. 143,384. 6.16 ‰. 55,980. 2013 年. 147,636. 6.32 ‰. 53,604. 2014 年. 149,287. 6.38 ‰. 53,190. 2015 年. 154,346. 2016 年. 147,861. 2017 年. 138,034. Nat. io. n. al. v ni. C h6.58 ‰ 53,459 U i e h n c g 6.29 ‰ 53,837 5.86 ‰. y. 2010 年. sit. 2009 年. er. 2008 年. ‧. 結婚對數. ‧ 國. 年分. 54,412. 2.48 ‰ 2.51 ‰ 2.46 ‰ 2.41 ‰ 2.30 ‰ 2.27 ‰ 2.28 ‰ 2.29 ‰ 2.31 ‰. 資料來源: 【結婚對數、結婚率、離婚對數、離婚率】 ,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處,2018, 取自 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15409&CtNode=3622&mp=4 吳惠林(2012)在〈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一文 中指出,社會經濟的變化會改變婚姻過去作為「合夥契約」的公認功能,包括生 育後代、分攤風險、發展夫妻角色分工、增加投資借貸範圍、創造並共享家內公 共財等功能;換言之,結婚率下降與離婚率上升這些婚姻制度崩解的現象有其總 體社會變遷背景。其中一個重要背景即是女性日益投入勞動市場,這一來導致經 濟獨立的女性勇於結束不和諧的婚姻——離婚因此成為常見選項;二來導致男女 社交網絡擴大,已婚男女重新配對的機會增加,婚外情更形普遍,外遇婚變必須 承擔的輿論壓力與必須付出的成本亦隨之下降——離婚又因此成為常見選項(吳 4.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0) 惠林,2012) 。美國許多離婚研究亦發現,配偶不忠(infidelity)是促成離婚的重 要因素(Betzig, 1989;Amato & Previti, 2003)。 在資本主義與婚姻制度彼此結盟的現代社會中,危害婚姻的婚外情經常是必 須被驅除、甚至被懲罰的對象。然而,施加於婚外情的道德判斷與法律制裁卻未 必真能維護婚姻制度,反倒往往只是治標不治本,而婚外情則從未消失。婚外情 從未消失,情婦亦從未消失。James 與 Kegdley(1973;轉引自 Griffin, 1999/奚 修君譯,2001)早已指出,現代社會習於將已婚男性的情婦推作一夫一妻制失利 的代罪羔羊,儘管情婦其實亦是一夫一妻制底下的受害者。回顧台灣提倡結婚成 家、守婚護家的社會風氣,在這當中,無數情婦同樣受到有意鞏固婚姻的道德與 法律的壓迫——處罰婚外情每每等於處罰情婦(徐錦昌,2006)。 我國是目前全球少數仍將通姦治罪的國家之一, 《刑法》第 239 條明訂: 「有 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然而,這則法條有 個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換言之,配偶與人通 姦者可能會因為諸般理由而寬恕配偶,卻仍舊繼續向配偶的外遇對象究責。徐錦.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昌(2006)統計 2004 年 254 件、2005 年上半年 116 件全國地方法院「妨害婚姻 終結案件」的起訴情形後,曾指出兩大重點:第一,對於配偶撤回通姦告訴的平 均比率,女性(61%)高於男性(48.4%) ,亦即妻子比丈夫更傾向原諒外遇的配 偶;第二,對於配偶外遇對象單獨提出通姦告訴的平均比率,女性(35%)亦高 於男性(32.1%) ,亦即「兩個女人的戰爭」比「兩個男人的戰爭」更要容易發生。. y. Nat. sit. n. al. er. io. 在此我們可以知道,在台灣社會中,婚外情裡的已婚男性經常可以全身而退,至 於他們的情婦卻必須獨自面臨法律審判。筆者在本章第一節「研究動機:林奕含 效應」中提及的林奕含作為情婦的困境,正是這種狀況的再次搬演。. Ch. engchi. i n U. v. 然而,不為法律與道德所容的情婦是否始終是婚姻的破壞者?是否始終如此 罪大惡極?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在《情婦史》一書中非但不這麼認 為,更透過她採集的古今中外多位情婦的故事指出,支撐婚姻的物事正是對於婚 姻的不忠,亦即情婦其實經常是婚姻的維持者。這意思是說,情婦能夠滿足已婚 情人在婚姻中無法被滿足的身心需求,而這些外遇男性在情婦那兒獲得正面能量 後,又能重返牢籠似的婚姻,繼續扮演一夫一妻制底下的理想夫婿,避免了離婚 的局面。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亦在《情婦:有關「她」的神話、歷 史與詮釋》一書中總結自己作為情婦的婚外情經驗表示,完美情婦的本分就是無 止無盡、不忮不求地給予已婚情人慰藉,好讓這些外遇男性在真實卻難以忍受的 婚姻之外有個如夢似幻而可取暖的庇護所。 上述這些觀點顯示的重點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向來被認為同時存於婚家 中、用以支持生產勞動的家務勞動與情感勞動實已漸行漸遠,而且後者朝向婚家 5.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1) 之外播遷。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就指出,未婚情婦不必操持妻子負 責的日常家務,故可運用充沛的自由時間打理自己,以最美好的面貌與最優雅的 舉止談情說愛。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亦認為情婦與妻子是各司其職 的水平分工關係,雙方其實可以和諧共處,分享同個男人的情感。換言之,情婦 並不是婚姻制度「外」的入侵者,而同樣亦是婚姻制度「內」的參與者。在此我 們可以理解,「情婦/婚外情作為婚姻的調劑」這個事實,固然有違台灣社會崇 尚婚家、貶斥婚外情的價值觀,但卻並非不存在。 林奕含事件推展了台灣通姦除罪化的進行,然而在通姦完全除罪之前,與已 婚男性發生性關係的情婦仍是潛在的犯罪者。弔詭的是,根據 Abbott(2003/廖 彥博譯,2015)的觀點,正是這些潛在的犯罪者在維持台灣社會對於婚姻神聖性 的想像。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更指出,最聰明、最成功的情婦應當 謹慎安於自身角色,永遠樂意聆聽已婚情人抱怨妻子乃至為那妻子打圓場,而不 妄想取代元配獨一無二的法律地位,如此她才能常保與外遇男性的親密關係。換 言之,情婦做情婦的日常實踐與她對於婚家的維持功能密不可分。情婦為已婚情 人提供的情感勞動一方面成全了她自己的愛情,一方面亦成全了非她所屬的另一.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個婚家。然而,「情婦作為婚姻維持者」這個事實不僅對於強調婚家至上主義的 台灣社會是矛盾的,對於情婦自己應當也是矛盾的——在 Abbott(2003/廖彥博 譯,2015)與 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的書中,我們可以屢屢看見情婦 作為婚姻維持者的悲傷、憤怒、嫉妒、恐懼——可是懷抱這種矛盾情緒的情婦卻 在社會壓抑下靜音了。. sit. y. Nat. n. al. er. io. 情婦不屬於婚姻亦不提供婚姻,可是她的職責常常是陪送情人重返婚姻。在 台灣社會中,既然法律與道德交織出的主流論述向來將「結婚成家」奉為重要價 值,那麼伴隨婚家存在的情婦的聲音也應當被主流社會聽見。. Ch. engchi. i n U. v. 第三節、問題意識:情婦敘家常 在崇尚一夫一妻婚姻的現代社會裡,情婦必須時時在現實生活中掩藏自己的 情婦身分,以免招致他人批評或譏刺。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 就在《夾縫中的女人》一書中根據她訪談 55 位情婦所得的經驗資料指出,為了 躲避「破壞家庭」 、 「搶奪人夫」等基於刻板印象的罵名,許多情婦傾向在與親朋 好友的對話中隱瞞自己的情感狀態,終至漸漸脫離日常社交圈,陷入缺乏支持網 絡的處境;更有情婦自願停止求助於諮商師,除了已婚情人以外再無其他談心對 象。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則透露,她在撰寫《情婦史》時發現身邊 許多女性朋友皆曾當過情婦,甚至此刻就是情婦,她們非常願意提供自己的婚外 情經驗,但卻總是提醒 Abbott 必須在書中改換她們的姓名與身分細節,可見即 6.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2) 使在女性日益解放、離婚日益簡單的當代,情婦對於自己的悖德身分仍有一種保 密焦慮,而無法抗衡以一夫一妻婚姻作為正常、正統的社會腳本。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社會大眾對於婚外情的譴責經常導致情婦處於孤 立無援的困境,然而情婦並非不需要、不期待他人理解,只要在安全無虞的環境 中,情婦仍然願意侃侃談論自己的心事。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 2018) 、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能夠採集到這麼多位情婦的故事,正說 明情婦也有自我揭露的慾望。那麼,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獲得情感支持的情婦還可 以在哪裡分享自己的婚外情經驗呢?筆者注意到,在台灣目前最具規模的電子布 告欄系統 PTT 上有個第三者板(third-person),這裡匯集許多婚姻與愛情第三者 撰寫的文章,而且其中又以女性第三者的文章為大宗。透過板上這些女性婚姻第 三者的文章,我們可以對情婦如何做情婦的日常實踐有更充分的瞭解。. 政 治 大. 在此筆者須先簡介 PTT 第三者板。PTT 第三者板上時間最早的一篇文章張 貼於 2002 年 1 月 25 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整個板上已經累積 11,967 篇 文章,平均下來,每年約有 708 篇文章,亦即每天約有兩篇文章。對比於 PTT 最. 立. ‧. ‧ 國. 學. 大討論板八卦板(gossip)上每天動輒上千篇文章的盛況,第三者板可謂一個相 當低調的討論板。為了營造無憂無慮的發聲空間,PTT 第三者板先後設有三個匿 名帳號:「nthperson」、「PersonThird」、「The3rdPerson」。在匿名帳號制度下,板 友可選擇以個人帳號張貼文章,或是將文章透過站內信寄至匿名帳號的信箱,勞 請板主代為張貼文章。PTT 個人帳號本已具備匿名性,第三者板的匿名帳號更是. y. Nat. sit. n. al. er. io. 提供雙重的匿名性。許多婚姻第三者、愛情第三者便在這樣安全的環境中宣洩心 聲,免於悖德身分曝光的風險。茲舉幾則文章為例:. Ch. i n U. v. 或許多夫多妻制不是壞事,有能力的好男人或好女人本來就可以多些伴 侶,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假如這男人很有錢或很有能力,他當然可以. engchi. 多養幾個老婆;假如這女人很有內涵很吸引人,她當然可以多幾個老公。 想要一夫一妻制的人當然可以只娶一個,只嫁一個,但如果有本事讓伴 侶忠於自己,何必硬要用法律束縛呢?(PersonThird,2011.01.04) 在這個一直都不屬於自己的節日,一大早就發現 LINE 被封鎖了。在公 車上心好酸,到公司也好無心工作。你和她還有孩子們在一起吧,看來, 今天連一句「情人節快樂」都等不到了。(imissyouso,2013.08.13) 終於,我也走到今天了。當初根本無法相信我可以撐到今天,不再留戀 他,僅把他當成老朋友,勸他回家好好愛老婆小孩,告訴他外面小三多 麼辛苦痛苦無力,請他好好做人別再如此傷害兩個女人,即使現在他嘆 著氣問我還可不可以找我。(amyke,2014.12.08) 7.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3) 我先生,對,是我先生了,在跟他前妻交涉之後,淨身出戶,孩子房子 車子都不要了。從跟前妻開口提離婚到簽字,這過程大約半年,簽完字 當天下午,我們就去登記結婚,身分證上終於有了彼此的姓名,終於走 在陽光裡,正在準備正式的婚禮。(The3rdPerson,2017.05.20) 我們真的都值得對方把我們擺在第一位,愛你的人不會讓你一直受委屈。 時候到了,他會回家的,小孩永遠是無法割捨的。時間拉越長,自己越 沉溺,對方倒是會越清醒,越想在其中找到平衡。相愛的人,不會有這 麼多不可以:不可以光明正大出門,不可以打電話,不可以規劃未來。 離開了,才會找到對的人。(seablueme,2018.03.27) PTT 第三者板上的文章以女性第三者的文章為大宗。這些女性的婚姻第三者 與愛情第三者除了在此抒發自己的心聲,也會回應彼此的文章。換言之,PTT 第 三者板是一個可供情婦們相互訴苦、報喜、討教、勸諫的網路空間。情婦在此敘 家常——這裡的「家常」二字可以被雙關地理解——它指的既是情婦日復一日做.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情婦的家常事,更是情婦透過做情婦而維持的台灣社會的婚家常規。. ‧. 林奕含(2015)曾在散文〈進學解〉中如此表示自己書寫《房思琪的初戀樂 園》的態度:「多年來我書寫那部當代羅莉塔與胡蘭成的故事,像隻中槍卻沒被 拾走的動物,寧願被吃,也不願孤單死去……我寫,我以為這是你從我抽出來,. y. Nat. sit. n. al. er. io. 給我以超人的後座力之後,不成文關係及其展開的時間軸上,我唯一擁有權力的 時刻。」筆者認為,這段文字恰恰可以作為 PTT 第三者板上各篇情婦文章的註 解——透過書寫,這些情婦終於取回自己對於婚外情的話語權,而不再像平時那 樣總在社會輿論中銷聲匿跡,不再像 Spivak(1988)筆下的印度寡婦只是緘默的 屬下階層。說得更清楚一點,PTT 第三者板上的無數情婦正是透過寫作證成自己. Ch. engchi. i n U. v. 的主體性,她們發聲了,她們訴說了,於是在這些情婦文章中我們可以清楚看見 她們與婚家相伴相生的交纏關係。 台灣情婦與台灣婚家相伴相生。透過台灣情婦對於自身情婦實踐、對於婚外 情、對於婚姻與家庭的理解,筆者希望對於「情婦」這個社會群體能有更加深刻 的認識。在這幽密一如婚外情的 PTT 第三者板上,台灣情婦的論述道出了怎樣 的婚家?怎樣的婚外情?怎樣的情婦身分認同?. 8.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4) 第二章、文獻綜述 第一節、現代婚家與親密關係 目前台灣的主流婚姻型態是基於一夫一妻制的法定婚姻。婚姻與家庭的歷史 源遠流長,並且與性別腳本不可分割。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 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人類的婚姻制度可以區分為三個 階段:多偶婚(男女皆無固定性伴侶)、對偶婚(男女結為夫妻但仍有其他性伴 侶) 、單偶婚(男女結為夫妻且無其他性伴侶) ,其中,在對偶婚過渡至單偶婚之 際,伴隨「家庭私有」概念的興起,人類社會亦由母權社會轉變為父權社會。在 實行多偶婚與對偶婚的母權社會中,男性基於性別分工而負責作戰、產食,因此 亦負責照管作戰所得的奴隸、產食所需的牲畜——這些財產均歸男性的母系氏族 (母方的血親)所有,不可由男性的後代繼承;然而,當這些財產漸漸轉為家庭 所有,則繼承者的父系血緣就必須被確認,從而令男性成為掌握權柄的性別,令.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父權制度成為主導人類社會的制度(Engels, 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 。 換言之,強調一夫一妻的單偶婚最初即是基於經濟功能而誕生的婚家制度,它是 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的轉捩點,帶有權衡利害的特質。. y. Nat. 然而,在男性作為支配者、女性作為被支配者的父權家庭中,用以確認繼承. sit. n. al. er. io. 者身分的「一夫一妻」約束其實僅僅是針對女性設置的貞操約束,至於男性則可 自外於這份約束,繼續從並行於婚姻制度的奴隸習俗、賣淫習俗中尋求婢女、妓 女提供的身心慰藉,甚至最後婚家中的妻子亦有婢女、妓女的意味(Engels, 1884 /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 。如同進行家事服務的婢女、進行性服務的妓女, 婚家中的妻子亦是致力以肉體勞動換取來自男性的經濟保護;同時,妻子的工作. Ch. engchi. i n U. v. 並非論件計值式的,而是終身僱傭式的,因為女性一旦出嫁就等於出賣一生的時 間去滿足男性的性慾與生育需求,身不由己(Engels, 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 譯,1989) 。在此我們可以理解,根據 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 的觀點,在父權社會中,婚家內的女性與婚家外的女性可謂同病相憐,兩者均是 既欠缺經濟的自主性,亦欠缺性的自主性。 對於 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將一夫一妻婚姻視為「母 權的歷史性潰敗」一事,Beauvoir(1949/邱瑞鑾譯,2015)曾在《第二性》一 書中加以反駁,指出它不過是個迷思。根據 Beauvoir(1949/邱瑞鑾,2015:156157)的觀點,男尊女卑的事實早在原始社會便已存在,女性自古以來就被男性 建構為相對於自身的他者與客體,因此作為女性對於男性的支配的母權制度壓根 從未發生,如同她所引用的 Levi-Strauss 的說法: 「女人從來只是她血緣系譜的象 9.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5) 徵……所謂母系血緣,是女人的父親、兄長將爪掌深入他們女婿的村落之中。」 換言之,無論在講究母系血緣的時期或在講究父系血緣的時期,女性均是受到男 性團體管轄的性別,只是隨著結婚成家帶來的身分轉變,由父兄治下輾轉流離至 丈夫治下。然而,Beauvoir(1949/邱瑞鑾譯,2015)與 Engels(1884/谷風出 版社編輯部譯,1989)的共通點在於,兩人皆已論證父權制度的終極勝利,以及 女性因此被迫操持家務與繁衍後代的悲慘處境——與生俱來的懷孕機能最初是 女性力量的象徵,到末了卻成為女性工具化的宿命。 在 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看來,妻子在私有制家庭中 作為「家庭女僕」的家務勞動被排除於社會生產外邊,因為它無償且無涉公共利 益;換言之,丈夫是資產階級,妻子則是無產階級,在飽受壓迫下成全資本主義 的運作。因此,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認為,唯有透過共 產革命消滅資本主義、完成女性解放,自由平等且基於愛情的婚姻方可能實現; 屆時,家庭不再作為經濟單位,女性重返公共勞動,兒童教育成為社會事業,婚 生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關懷,則一夫一妻婚姻中的買賣邏輯與勞資關係將不 復存在。然而,資本主義反覆調整方針並遂行至百餘年後的今日,Engels(188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倡導的願景似乎並未成真。值得注意的是,儘管 普世性的共產革命並未發生,隨著婚姻制度與性別平等觀念的不斷演進,今日的 主流婚家與親密關係亦與曩昔有所不同。. y. Nat. 今日,自由戀愛已是男女組織婚家的重要基礎,儘管這在人類歷史上可謂相. sit. n. al. er. io. 當晚近的事情。根據 Mary(2001/黃欣儀譯,2003)在《情與慾》一書中的觀 點,19 世紀的工業革命催生了支領工廠薪水的中產階級,此時勞工開始具備自 食其力的經濟基礎,生活用度不再仰賴土地或家產,伴侶之間的相親相愛這才終 於成為結婚成家的考量條件之一;當然,此時夫妻也還是得為日常溫飽共同賺錢 打拚,因此婚姻的經濟功能依舊存在。Mary(2001/黃欣儀譯,2003)指出,這. Ch. engchi. i n U. v. 種婚姻型態是一種「理性婚姻」,它承認物質生活的重要但也開始企求精神交流 的美好,它的主旨在於同時滿足夫妻雙方的經濟需求與情感需求,至於它的理想 發展步驟則是:男女在婚前先享受浪漫的戀愛,在婚後則維持單調卻穩定的法律 關係。然而問題在於,作為一種長期的親密關係,婚姻經常難以同時兼具安全感 與激情——事實上,安全感與激情根本是兩個互斥的概念——因此,中產階級對 於婚後性忠貞的追求終究導致聲色場所裡數見不鮮的不忠行為,並且引起諸般質 疑(Mary, 2001/黃欣儀譯,2003) 。此後,所謂的「理性婚姻」漸漸轉向較為單 純的「愛情婚姻」,它強調婚姻與愛情必須互為表裡,倘若夫妻彼此已然同床異 夢,則婚姻便無繼續存在的必要性(Mary, 2001/黃欣儀譯,2003)。 在 Mary(2001/黃欣儀譯,2003:39-40)看來,現代社會裡的親密關係已 是一種高度個人化、高度民主化的生活安排,「現代人在面臨婚姻和愛情的兩難 10.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6) 時,常常會捨棄縛手縛腳的婚姻,選擇無拘無束的愛情」,然而這種自由自在的 幸運其實同時亦是一種不幸,因為男女必須自行思索如何定位浮動多變的伴侶關 係,協商與時俱進的遊戲規則。在此,人們對於親密關係的「反思」成為經營它 的關鍵,愛情與愛情昇華而成的婚家均是思考的重點。 我們可以如何理解今日的婚家與親密關係?Giddens(1991/趙旭東、方文 譯,2005)在《現代性與自我認同:晚期現代的自我與社會》一書中指出,由於 工業主義與現代性導致社會劇烈變遷,個人在適應社會轉型之際也會開始發展 「自我的反思性計畫」(reflexive project of the self),以此建立自我認同、構築親 密關係,並且越發仰賴所謂的「純粹關係」 (pure relationship)——這種關係不是 以親屬關係、社會義務、傳統責任等外部規範作為基礎,而是以關係雙方之間的 信任、承諾、溝通、交心等內部互動作為基礎(甚至也可以說是以「關係」本身 作為基礎);這種關係的開始與結束均是高度尊重個人意願,因此關係雙方必須 有志一同地經營它,維持它,守護它,富於積極的意味。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樣 的時代中,婚姻關係亦可能漸漸變成專為滿足親密需求而存在的純粹關係,而婚 姻中的丈夫與妻子均握有選擇伴侶的權利,並且以自我反思中的苦樂感受作為選.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擇的判準(Giddens, 1991/趙旭東、方文譯,2005) 。換言之,自我的反思性計畫 與純粹關係互為彼此的核心:個人一方面憑藉自我反思決定純粹關係的起止,一 方面又憑藉這種親密關係來生產反思後的自我認同。. y. Nat. 延續對於現代性的探討,Giddens(1992/周素鳳譯,2001)在《親密關係的. sit. n. al. er. io. 轉變:現代社會的性、愛、慾》一書中進而指出,純粹關係式的婚姻關係重視夫 妻之間的談情說愛,在此婚姻結合不再以經濟利益作為優先考量,性行為亦不再 以傳宗接代作為主要目的,因為在避孕措施與生殖科技的協助下,強調性自主的 「可塑的性」 (plastic sexuality)初次誕生了,甚至愛情與性也都未必非在婚姻這 種法定關係中進行不可了。純粹關係中的愛情是一種拒絕貞操情結、仰賴平等協. Ch. engchi. i n U. v. 商、希望好聚好散、不執著於天長地久的「匯流愛」 (confluent love),它與「浪 漫愛」 (romantic love)的最大差異在於:浪漫愛強調尋找一個特別的戀人,匯流 愛則是強調尋找一段特別的關係;然而也正因為如此,現代人漸漸開始在關係與 關係之間遷徙——「現今這個『分手和離婚的社會』其實就是匯流愛的結果,而 不是其原因」(Giddens, 1992/周素鳳譯,2001:64-65)。 如同變動不居的「匯流愛」一詞,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 在《液態之愛:論人際紐帶的脆弱》一書中亦以「流水」譬喻現代社會的愛情關 係,提出液態現代性中的「液態之愛」 (liquid love) 。透過「液態之愛」這個概念, 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試圖強調的是愛情關係作為全球化社 會縮影所彰顯出的一種消費性——今日人們在愛情市場中擇偶如同購物,高度自 主、來去無羈、崇尚汰舊換新,然而這種拋棄式親密關係卻也產生更多難以填補 11.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7) 的慾望,導致社會成員更形疏離。在 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 看來,液態之愛的矛盾在於人們始終擺盪於自由與安全感之間,想要獨善其身又 渴望擁抱,想要與他人依偎又怕遭到束縛,因而不知如何自處。純粹關係式的婚 姻關係正是如此。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指出,作為一種有 條件、有但書的親屬關係,今日婚姻可能同時兼具載舟覆舟的雙面性——「選擇 姻親」這種創建行動既是婚姻吸引未婚人士的誘因,亦是婚姻施予已婚人士的詛 咒——對於伴侶的選擇權同時帶來婚姻的自主性與不穩定性,婚姻的不穩定性將 會召喚夫妻積極維持婚姻,可是「維持婚姻」一事卻與這個液態現代社會的特質 彼此牴觸,遂終將成為已婚人士的苦差。如今婚姻關係正是一種消費商品,自有 它的有效期限,因此消費者心心念念延續過季商品的壽命,乃是徒勞。 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與 Bauman(2003/何定照、高 瑟濡譯,2007)試圖分析的均是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婚家與親密關係,然而兩人的 觀點卻是迥然有別。前者認為資本主義促使婚姻成為對於女性的經濟壓迫與性壓 迫,後者則認為資本主義的消費邏輯導致婚姻隨機變動,再也無法強制已婚人士 留在婚姻中,遑論承受不公平的壓迫。前者強調的是婚姻的固態,後者強調的是.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婚姻的液態。在這婚姻關係自固態轉為液態的演變過程中,婚姻當中的安全感與 自主性成為拉拔消長的兩難。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 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 編輯部譯,1989)在討論基於經濟功能的婚姻時,或是 Giddens(1992/周素鳳 譯,2001) 、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在討論基於情感功能的 婚姻時,他們均未否認婚外情發生的可能,甚至明示、暗示婚外情是與婚姻制度. y. Nat. sit. n. al. er. io. 並行不悖的常態。今日父權制度的支配依舊存在,即使純粹關係的預設乃是性別 平等互惠,現代社會的運作大抵仍有男性中心的傾向。基於這一點,在現代父權 社會中,我們便可窺見曩昔婚姻與婚外情作為壓迫女性的制度的本質。. Ch. engchi. i n U. v. 儘管現代社會是以一夫一妻婚姻作為主流婚姻型態,當個人的婚姻與婚外情 相伴存在,則它其實已非純粹的單偶婚。外遇者是隱性的多偶者。單偶婚是否真 比非單偶婚更適合現代社會?單偶婚的優點是否在非單偶婚中就不存在?這些 問題的答案見仁見智,而且它們均是來自社會建構,不同社會面對婚家問題時自 有不同解方。Schmitt(2005)就指出,今日世上許多文化依舊仰賴非單偶婚,因 為在各種文化中位居主流的性策略經常取決於當地的生態因素,包括性別比、死 亡率、資源可得性等。Conley、Ziegler、Moors、Matsick 與 Valentine(2012)檢 視有關單偶婚的文獻亦發現,儘管單偶婚經常被認為可以杜絕性傳染病、促進房 事和諧、提升親密關係、增益家庭育幼工作,上述這些優點卻並非絕對且僅只存 於單偶婚中,因為知情同意下的非單偶婚往往也能提供同樣效益。 根據上述這些觀點,我們可以知道,每當人類在單偶婚中面臨難以滿足的需 求時,經常就會擢用非單偶婚作為替代方案。只要兩人關係承受壓力,第三人往 12.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8) 往就會作為關係平衡者被引進其中(Atwood & Seifer, 1997) 。然而,與現代婚姻 並行的婚外情經常蘊含欺瞞與圓謊的成分,並非所謂知情同意下的非單偶婚,無 論受騙的當事人是妻子或情婦(Utley, 2016) 。破壞信任的婚外情問題因此成為現 代夫妻求助於婚姻治療的常見理由(Whisman, Dixon & Johnson, 1997)。值得注 意的是,以外遇男性作為共通點,情婦面臨的三角議題經常就像妻子面臨的三角 議題一樣折磨心思,然而它多半無人知曉。. 第二節、情婦的定義與污名 定義婚外情對於研究者而言向來是道難題,因為每段承諾關係各有不同的脈 絡,在某一段關係中被視為不忠的行為,在另一段關係中可能全然無關不忠,難 以相提並論(Blow & Hartnett, 2005)。倘若我們將每個人心目中認定的不忠行為 林林總總羅列出來,它的涵蓋範圍將會非常廣闊——婚外性關係、網路性愛、觀 看色情影片、與他人的非性器官接觸的肢體親密、與他人的情感親密……都可能 包括在內(Jeanfreau, Jurich & Mong, 2014)。既然肉體外遇與精神外遇的定義如.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此眾說紛紜,則「怎樣才算情婦」這個問題的答案亦是五花八門的。. ‧. 歷來情婦的定義總是因研究者的論述需求而異,然而各種定義均可供筆者作 為借鑑。Orth(1972)認為,情婦是與已婚男性維持長期關係的單身女性(包括 未婚、離婚或孀居),且這段關係必須滿足三大條件:交往時間持久、雙方無意. y. Nat. sit. n. al. er. io. 結婚、已婚男性或多或少對情婦提供資助;James 與 Kegdley(1973)則認為,情 婦是與已婚男性具有非法的性關係的單身或已婚女性,且這段關係至少必須維持 一年(轉引自 Griffin, 1999/奚修君譯,2001)。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 蜂譯,2018)在討論情婦時,則專指與已婚男性發生婚外情的單身女性,無論這 位單身女性是否已有自己的子女。. Ch. engchi. i n U. v. 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與 A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分析情 婦的作品是啟發筆者的重要文獻,兩位作者亦對「情婦」這身分列出了自己的定 義,以便劃清作品中的討論範圍。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認為情婦就 是與已婚男性發生感情的女性,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則認為情婦是 與已婚男性具有相對長期的性關係的女性,無論這段關係始於自願或受迫。值得 注意的是,兩位作者皆是採取較為寬鬆的定義,希望儘量囊括古今中外各種處境 的情婦。筆者綜合兩位作者的定義,並且考量台灣法律現況,在此將本文研究的 情婦定義為:在台灣現行一夫一妻制底下,已婚男性在法定配偶之外的女性交往 對象,雙方具有情感上或/與身體上的親密關係。 上述這些關於情婦的定義(包括筆者所訂的定義),對於情婦婚姻狀態(未 13.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19) 婚、已婚、離婚、孀居)與關係涉及要素(情感、性、金錢)的強調各有不同, 唯一不變的是,情婦的親密對象始終須是已婚男性。倘若男性未婚,則無所謂元 配或情婦可言。換言之,「情婦」這身分是現代一夫一妻制的產物,並且是依據 與之交往的男性身分定義出來的。 「處於婚外」既是情婦定義的基礎,更是情婦污名的由來。情婦處於合法婚 家之外,所以她在已婚情人身上獲取的任何資源,包括情感、性、金錢,均被視 為對於合法婚家的掠奪或競爭,危害了那個婚家內部的連結、生殖、收支分配。 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指出,儘管當代女性對於自己的人 生規畫與情感安排已掌握越來越多主導權,社會大眾及其刻板印象仍舊為選擇成 為情婦的女性貼上許多負面標籤,包括「經濟依賴的」 、 「心理生病的」 、 「偏離社 會正軌的」。大眾經常設想情婦是別具性魅力的、因為提供性服務而享盡榮華的 被包養女性(kept woman);大眾也習於認定情婦是在童年遭遇下產生受虐傾向 或戀父傾向的神經病患者,因此總要反覆在糾結痛苦的親密關係中體驗愛情,甚 至逐步成為家庭破壞者(homewrecker) ,以便滿足孩提時代媲美母親、爭取父親 寵愛的慾望(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儘管這些將情婦情慾.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化、病態化、妖魔化的刻板印象並非全部的事實,它們仍然主導大眾媒體對於情 婦的再現手法,日復一日令情婦群體成為相對於「乖女人」的「壞女人」,不為 主流社會所接納(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 y. Nat. 對於主流社會中這種二元女性形象的劃分,Burns(1999)指出,當大眾紛紛. sit. n. al. er. io. 將情婦建構為「壞女人」之際,即等同為外遇男性提供開脫不忠的藉口,並且暗 示一夫一妻制有賴不會邀約或搶奪其他女性男伴的「乖女人」。換言之,整套論 述的重點全在於女性安分與否。無論是乖女人或是壞女人,均難以避免恪守社會 腳本的諭令: 「乖」的美名是獎賞, 「壞」的污名是懲戒。Burns(1999)強調,將 情婦他者化的實踐示範並複製了異性戀親密關係中的男性特權,而且所謂(對於. Ch. engchi. i n U. v. 男性中心價值而言)的「乖女人」經常正是參與其中的共犯。同時,當一段婚外 情曝光,情婦每每被大眾媒體描繪成比通姦男性更可憎的人物(DePompo & Butsuhara, 2016) 。如此一來,情婦蒙受的污名不僅是與一般女性對照後呈現出來 的不潔,更是與外遇男性對照後呈現出來的不潔——出錯的永遠是情婦。 當然,筆者並不是要說,從來都沒有情婦接受包養,也從來都沒有情婦造成 婚家的痛苦。筆者想說的只是,我們應當看見這些刻板印象背後,那不假思索的 以偏概全。況且,獲得外遇男性愛護的情婦亦經常必須付出相應代價,那代價除 了社會大眾對她的污名化,更包括已婚情人對她的物化。Abbott(2003/廖彥博 譯,2015)就指出,已婚男性經常將情婦當成對外彰顯身家地位的一種炫耀品, 一種社交工具,她的珠寶象徵的是他的財富,她的美貌象徵的是他的性魅力,她 若是當紅歌星或影星,則她的名氣象徵的就是他的權勢。在公開場合,已婚男性 14.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20) 攜帶情婦的意義就像配戴鑽錶或徽章。這樣的情婦看似華貴實則低微,因為她在 他人眼中早已被去人性化,僅是用以烘托已婚情人的附屬品。姣好的情婦與姣好 的妻子或女友又不盡相同,因為她是不顧已婚情人的婚姻狀態也要與他相愛,從 而更加暗示了他方方面面的成功(Abbott, 2003/廖彥博譯,2015) 。在此我們可 以知道,情婦並不總是既得利益者,一則她可能並未享受好處,二則她可能在享 受好處的同時也必須為這些好處背書,並且賠上自尊或其他物事——這些都是大 眾並未留意的窘境。在上述情況中,已婚情人對情婦的「好」同樣參與了情婦污 名的製造。他越給她錢、權、愛,她越成了奪錢、奪權、奪愛的角色。 Goffman(1963/曾凡慈譯,2010)在《污名:受損身分的管理筆記》一書 中就曾指出,社會大眾經常對於受污名者施加諸般歧視,企圖削弱對方的競爭機 會,然而充滿強大貶抑效果的污名並非一種自然而然的內部屬性,而是一種來自 人際關係的外部產物——污名向來被當作鞏固道德常規的社會控制工具。同樣道 理,台灣社會對於情婦的污名化乃是基於倡導婚家的意識形態,然而「情婦」這 個身分本身其實無可褒獎亦無可貶抑,端視週遭如何詮釋與應對。根據 Goffman (1963/曾凡慈譯,2010)的觀點,每個人皆具有「虛擬的社會身分」與「真實.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的社會身分」,當這兩種身分之間的負面落差呈現於他人眼前之際,就是污名的 開端。在崇尚結婚成家的一夫一妻制社會中,單身女性每每被他人預設為正在與 或想要與單身男性交往(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這正是 單身女性背負的虛擬社會身分——然而,一旦這位看似單身且照理應當追隨婚家 常規的女性,在自願坦白或被迫公開的狀況下,揭露自己的真實社會身分是一個. y. Nat. al. er. io. sit. 違背主流價值的情婦,則她身上兩種身分的不一致就可能招致羞辱。. n. Goffman(1963/曾凡慈譯,2010)特別關注受污名者與非受污名者共處於 同個社會情境中的「混類接觸」 (mixed contacts) ,他指出受污名者可以分為負面 屬性顯而易見的「明貶者」與負面屬性隱而未彰的「可貶者」,而可貶者在混類. Ch. engchi. i n U. v. 接觸中經常必須嚴格管控個人訊息,如同登台表演一般經營自我形象。情婦正是 這樣一個長期處在保密焦慮中的可貶者。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 2018)曾指出,情婦為了在日常生活中隱瞞自己涉足婚外情的事實,經常採取「撤 離」(withdrawing)、「劃界」(compartmentalizing)、「遮蓋」(cloaking)、「編演」 (fictionalizing)四套策略。其中, 「編演」策略正是情婦在混類接觸中一面進行 交際一面維持形象的重要手段。例如,情婦會向身邊的親友同事謊稱自己的喜怒 哀樂理由,或者捏造週末與長假的休閒活動,或者虛構一段看似合情合理的親密 關係,或者大方介紹情人卻刻意省略對方的婚姻狀態——如此小心翼翼杜撰故事 的情婦正像同志一樣待在無人知曉的暗櫃中,而出櫃是一個舉步維艱且永無止盡 的過程(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 此外,採取「劃界」策略的情婦則善於將自己的生活與已婚情人的生活兩相 15.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21) 切割,在地理上與社交圈上拉開與對方的距離,以便保有親密關係的朦朧美感, 然而這套策略也令情婦習於不當完整的自己,於是她與情人共處時是一個角色, 與情人告別後又是另一個角色,分身而不乏術(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 譯,2018) 。 「遮蓋」策略則恰恰相反,這是情婦與已婚情人生活圈大抵重疊時習 慣採用的策略,在辦公室婚外情中尤為常見,例如,她與他可以假裝一起在公司 工作到深夜,假裝一起去外地出差,或者在各自家中假裝打電話談公事等,當然 兩人並非當真在工作、出差、談公事,可是因為彼此具有戀愛關係之外的社會關 係,所以可以如此頻繁且公開地相處,而不為他人察覺有異(Richardson, 1985/ 羅愛萍、王蜂譯,2018)。在上述這兩套策略的實踐過程中,情婦看似享有較高 的主導權,其實仍是處在暗櫃裡的弱勢群體,因為情婦必須經歷兩種不連貫的自 我。倘若以 Goffman(1956/徐江敏、李姚軍譯,1992)的「前台」 、 「後台」概 念理解這兩套策略,我們可以知道:情婦在採用「劃界」策略時必須將後台與前 台劃分清楚;情婦在採用「遮蓋」策略時則必須同時置身後台與前台之中,在工 作關係裡隱藏親密關係,在親密關係外披飾工作關係——這兩套策略均帶有表演 的成分,亦即情婦都得為了庇護愛情而擁抱某種程度的虛假之感。.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如同 Goffman(1963/曾凡慈譯,2010)提出的「矇混通關」(passing)概 念,「編演」、「劃界」、「遮蓋」三套策略皆令作為可貶者的情婦在他人面前顯得 清白、正常、循規蹈矩,幾乎可以說是在滿足社會大眾對於「乖女人」的想像。 然而,除了上述三套策略之外,情婦為了當一個「乖情婦」,為了培養自己與已 婚情人的悖德親密關係,最常採取的手段還是從既有人際關係中漸漸「撤離」,. y. Nat. sit. n. al. er. io. 例如避免與至親深刻談心、拒絕與老友頻繁聚首,並且將「撤離」之後多餘的閒 暇時間投注於已婚情人身上,例如守在屋裡等待對方電話、下班後趕著與對方幽 會等(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在這種情況下,情婦身邊的 支持網絡將日益萎縮,終至缺乏訴苦對象,於是她越來越依賴已婚情人,越來越 無法尋覓另一段新的親密關係(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背. Ch. engchi. i n U. v. 負「壞女人」罪名的情婦每每習於將已婚情人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希望透過讓男 性做自己來讓自己做善解人意的「天使」,然而這種體貼並不會改變權力不對稱 的事實,最終僅是鞏固了異性戀親密關係中的男性特權(Burns, 1999)。 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指出, 「撤離」策略導致的畸形 戀愛方式——與世隔絕的、圍繞已婚情人打轉的戀愛方式——經常迫使情婦在不 知不覺中放棄既有的生活習慣,於是她無法再享有過去的某些興趣與快樂,無法 再當此前的自己。更糟糕的是,故步自封的情婦不僅可能失去部分的舊身分,同 時亦可能失去獲得其他新身分的契機,因為她的社交範圍往往在避免招致污名的 顧慮下縮小又縮小(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在此我們可以 理解,情婦對於污名的抗衡牽涉到她的身分認同。. 16.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22) 第三節、情婦的認同與權力協商 在 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的作品中,我們知道情婦經 常必須在親友面前放下與情人戀愛的自己,並且在情人面前放下與親友交遊的自 己。情婦在親友面前擱置一部分的現在,在情人面前擱置一部分的過去。然而, 情婦並非不再是自己,而是「成為」一個不同的自己。這個「成為」裡面包含了 主動與被動的成分,包含了情婦對自己與他人對她的看法。在這一來一往的協商 過程中,情婦逐漸建構出自己的身分認同。身分認同的意思是,情婦在做情婦之 際,她認為自己是/不是怎樣的人?她想要/不想要成為怎樣的人? 身分認同首先涉及回憶。情婦為了抵抗污名與污名可能導致的歧視,往往必 須發明一套用於日常社交的敘事內容,並且因時因地因人而有所調整。Goffman (1963/曾凡慈譯,2010)就指出,受污名者在實踐看似「公然撒謊」的訊息管 控之際,總得暗自備妥一張準確且完整的回憶清單,以便從中抽取談資、回應週 邊關切。透過建構個人的回憶,作為可貶者的情婦既可在他人面前展現坦誠的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意,又可避免隱私洩露後引致的惡意。事實上,不僅是受污名者,人人的回憶都 是建構之物,都涉及主觀看法,其中不無美化或合理化的成分。根據 Jenkins(1996 /王志弘、許妍飛譯,2006:38)在《社會認同》一書中的觀點,個人的回憶就 像公眾的歷史一樣是組成認同的重要面向,它們均非客觀的、固定的存在,然而 「它們是想像的(imagined) ,並不就意味它們是虛幻的(imaginary)」 。在此我們. y. Nat. sit. n. al. er. io. 可以理解,情婦在決定她要透露什麼、隱瞞什麼、透露多少、隱瞞多少的過程中, 每一次的割捨均是一種創造,近於除舊布新。當情婦與親友或情人相處時,正是 許許多多的「不在」成就了此時此地的「在」。. Ch. engchi. i n U. v. 因此,身分認同應是可動可變的。Jenkins(1996/王志弘、許妍飛譯,2006) 就指出,「認同」(identity)這名詞與「辨識」(identify)這動詞總是相伴而來, 在這「辨識」中同時包括對於同類與他者的區別,而個人就是在反覆確認「我與 別人一樣」 、 「我與別人不一樣」的過程中建構身分認同,換言之,身分認同乃是 個人對於自己獨特身分的反身性思考。然而,人們腦海中所謂的「別人」經常是 具有類似處境的「自己人」 。Goffman(1963/曾凡慈譯,2010)發現,受污名者 在建構身分認同的過程中,經常會依據污名明顯與突兀的程度為「自己人」劃分 等級,藉此表示自己是更優越也更正常的,例如重聽者會宣稱自己並非耳聾,弱 視者會宣稱自己並非目盲,因為耳聾、目盲比起重聽、弱視更易令人斷定是身心 障礙——受污名者這種對於「自己人」的差別心,恰恰顯示他在認同光譜上的躊 躇游移。這道光譜不是水平的而是垂直的,這道光譜有高貴與低賤之分。說得更 清楚一點,身分認同總是帶有評價的意涵,它是個人同時看待自己、看待他人、 看待他人如何看待自己的多重交織,故無法脫離社會而存在。 17.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23) 情婦的身分認同建構同樣涉及受污名者對於「自己人」的差別心,然而因為 情婦身分多半是個隱而不宣的祕密,所以情婦用以評價自我的「自己人」經常是 大眾刻板印象中的情婦:淫邪的,拜金的,自私的。Utley(2016)從符號互動論 的角度,分析 35 位擁有三角戀愛經驗的女性如何在訪談中回憶並描述「我」 (受 訪者自己)、「他」(外遇男性)、「她」(外遇男性的元配)、「我們」(受訪者與外 遇男性),結果發現,這些女性大多否認自己具有刻板印象中的情婦特質,從而 將自己與其他「自己人」兩相隔離,藉此合理化作為第三者的身分。例如,有人 說自己是在不知情中涉足婚外情,不像情婦那樣蓄意搶奪人夫;有人說自己是在 情人婚姻觸礁後才介入其中,不像情婦那樣破壞家庭;有人說自己經濟獨立,不 像情婦那樣接受餽贈與包養;有人說自己早在情人婚前便已暗戀對方許久,不像 情婦那樣水性楊花、用情不專(Utley, 2016) 。Utley(2016)指出,這些女性第三 者並未澄清情婦刻板印象的謬誤,她們只是表示這些刻板印象不適用於自己,藉 此安居於私自創造的女性階序(hierarchy of women)上層,赦免自己於社會大眾 的道德批判。除了貶低「自己人」的缺點,這些女性第三者亦會貶低元配的粗心 大意、不可信賴、了無情趣、疑似外遇等過失,如此她們得以凌駕於不正當的情.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婦與不適任的妻子之上,實踐了自我賦權(Utley, 2016)。. ‧. 情婦的身分認同與權力協商密不可分。根據 Utley(2016)的觀點,即使在 婚外情這種權力最不對稱的男女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女性第三者仍可具有自我賦 權的能力。情婦的自我賦權策略有三,除了上面提及的貶低其他女性之外,還有. y. Nat. sit. n. al. er. io. 頌揚已婚情人帶來的疼愛與性愉悅、肯定自己經歷婚外情後的啟蒙成長——透過 自我賦權,情婦得以在自我敘事中建構身分認同、擴張個人權力,並且利用個人 權力對抗外遇男性施加的人際權力,而非完全受到對方宰制(Utley, 2016) 。然而 這種論點近似於:情婦善於想方設法令自己在婚外情中或婚外情後覺得「好過一 點」,只要情婦可以給自己一個解釋,替自己找一個意義,則情婦就可謂具有個. Ch. engchi. i n U. v. 人權力——反正至少不是全然沒有權力。這種論點忽略許許多多苦於婚外情的情 婦,她們儘管同樣合理化自己的所作所為(否則如何繼續扮演這角色),卻仍然 感到自我混亂,進退失據。她們當然不是「完全」受到壓迫,可是她們仍舊受到 諸多壓迫。壓迫情婦的物事不僅來自親密關係,更是來自主流社會訂定的婚家常 規與對於違規者的污名化,而這終究不是自我賦權、自我敘事扭轉得了的。事實 上,Utley(2016)亦已指出受訪的女性第三者並未試圖扭轉情婦污名,她們承認 了社會大眾賦予情婦的負面標籤,儘管承認的方式是自我否認。 單身女性選擇成為情婦可以是個人權力的展現,選擇不成為情婦亦可以是。 當單身女性打從開始就避免成為情婦,也就避免了情婦污名。在此,筆者並不是 要說,因為單身女性拒絕成為情婦是自愛的表現,所以在博取清譽的同時實踐了 自我賦權——這終究是對於情婦的污名化。在此,筆者想說的是,情婦作為一個 18.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24) 女性,她的權力協商不僅發生在「情婦」這個身分成立之後,應當也發生在這個 身分成立之前。這些都是女性的權力協商。Moore(2004/栗筱雯譯,2007)就 在《婚外情的公式》一書中總結自己長期從事外遇徵信工作的經驗指出,女性只 要學會辨識慣於扮演愛情騙子的男性,即可避免成為必須忍耐丈夫不忠的妻子, 或者必須接受情人已婚的情婦。上述觀點顯示的重點是,女性在行將帶來痛苦的 親密關係中實有見微知著的自救能力,「避免受騙」則是女性掌握愛情自主權的 重要方式。Moore(2004/栗筱雯譯,2007:158)諄諄提醒,當單身女性獲悉情 人已有妻室、躊躇於應否結束悖德親密關係之際,必須謹記一事:「如果你現在 是他外遇的對象,那麼他以後也有可能會背著你偷人。」換言之, 「元配」與「情 婦」其實是一組相對的概念,當外遇男性在第三者外又與第四者發生關係,則那 位第三者與第四者又形成了一組新的「元配」與「情婦」關係。倘若外遇男性的 不忠再三上演,則女性無論處於婚家內外、獲得承諾與否,都可能持續被蒙在鼓 裡。婚外情的核心即是祕密,無論它是向妻子隱瞞情婦,向情婦隱瞞妻子,或是 向情婦隱瞞另一個情婦。當謊言發生,妻子與情婦均是男性特權的受害者。. 立. 政 治 大. 回到 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的作品,我們可以知道當. ‧. ‧ 國. 學. 代情婦的難處其實是全體女性的難處。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 以「新女性第三者」(the new Other Women)稱呼當代與已婚男性交往的單身女 性,然而這看似樂觀的「新」字其實略帶憂傷,因為她們大多新得不完全,新得 不徹底。根據 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的觀點,當時美國單 身女性大量投入婚外情的現象可以歸因於三大社會背景:女多男少的性別比、方. y. Nat. sit. n. al. er. io. 興未艾的性解放運動、刻板印象導致的求偶焦慮。當代女性一方面既要在新思潮 的應許下努力獲取優異文憑與職位,一方面又要在舊觀念的期待中孜孜尋覓理想 伴侶——在此,理想的意思是,符合「上嫁下娶」的標準——正是這種個人尚未 擺脫婚家價值、女權尚未擺脫父權支配的現代社會造就新女性(包括新女性第三 者)的自我矛盾(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上述觀點顯示的. Ch. engchi. i n U. v. 重點是,婚外情表面看似悖離崇尚婚家的社會腳本,其實正是這種一夫一妻、一 人一伴的社會腳本促成了婚外情。婚姻與婚外情相伴相生(Abbott, 2003/廖彥 博譯,2015) ,而既然婚姻的本質乃是一種異性戀父權制度(Engels, 1884/谷風 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陳昭如,2010),則我們可以說父權與婚外情亦是相伴 相生的。父權同時壓迫婚家內與婚家外的女性。 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在討論情婦污名時指出,社會 大眾習於為與已婚男性發生關係的單身女性貼上「經濟依賴的」 、 「心理生病的」 、 「偏離社會正軌的」等負面標籤,其實這正是在反覆強化男性中心的價值,如同 從前女性嫁給某某先生後便自動改稱某某太太一樣,當代情婦的命運仍舊依附於 男性身上。如此,情婦在親密關係中受到已婚男性宰制,在親密關係外又受到污 名隱含的男性中心價值宰制,這種雙重宰制令情婦進退兩難。由於看穿情婦的困 19.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25) 境若此,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期許「新女性第三者」能 在經濟上與心靈上獨立自主,追求婚外情外的自由與安全感,而不將已婚男性視 為同時滿足自我實現與親密需求的解方。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則恰 恰相反,她相信情婦在婚外情內也能幸福快樂,前提是情婦必須安於這個缺乏掌 聲與諒解的身分。然而,上述這兩種說法終將令留在婚外情內的矛盾情婦顯得自 作自受,而無益於我們理解其中拉扯的力量。 聆聽更多當代情婦的自我認同是重要的,因為婚姻與婚外情是與時俱進的社 會產物。Perel(2017/洪保鎮譯,2018)就在《第三者的誕生:出軌行為的再思》 一書中以自己長期擔任婚姻治療師的觀點指出,現存關於婚外情的臨床文獻大多 聚焦於婚姻中的兩造,鮮少涉及同樣處於三角關係中的情婦——作者形容,情婦 經常不被看作一個人,而被看作某種病原體——然而情婦也有情婦的主體性,情 婦的婚外情敘事同樣不容忽視,像是情婦為何選擇做情婦,情婦在做情婦的過程 中獲得哪些益處又付出哪些代價,情婦如何合理化自身的處境,這些均是值得探 究的事情。Perel(2017/洪保鎮譯,2018)發現,身陷婚外情困境的情婦經常會 在心中盤算「資源分配」的問題,當情婦認為自己獲得的物事令她心滿意足,就.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可能樂於繼續待在這段三角關係中。例如,有的情婦表示已婚情人雖與妻子共進 早餐、共用銀行帳戶、共赴公共場所,但是對方只會與自己上床;有的情婦表示 已婚情人雖與妻子一起經營家庭、財產、生活、交友圈,但是對方的浪漫、知識、 信任、尊重只屬於自己——她們都認為自己擁有的部分比妻子擁有的部分更為美 好(Perel, 2017/洪保鎮譯,2018) 。上述觀點顯示的重點是,許多情婦將自己與. y. Nat. sit. n. al. er. io. 妻子放在天秤的兩端比對一番後,經常認為雙方均是有失有得,自己既非加害者 亦非受害者,因此不卑不亢,心安理得了。這些情婦充分為自我而活,儘管並非 全然沒有微詞,她們大抵接納自己的情婦身分。. Ch. engchi. i n U. v. 我們可以如何深入理解情婦的身分認同?Giddens(1991/趙旭東、方文譯, 2005)指出,自我的反思性計畫已然成為現代人的終生任務,亦即現代人總是在 不斷思索自己的過去、現在、未來中將生命經驗編綴成完整的自我敘事,從而建 構出自己的身分認同。身分認同是不斷變動的,因此自我敘事也是永無止盡的。 根據 Giddens(1991/趙旭東、方文譯,2005:121-122)的觀點,自傳與日記等 創作物正是個人自我敘事的重要載體,「自傳,尤其是個人通過寫作或非文字方 式記下的、有關個體所創造的、廣義闡釋性自我歷史,事實上在現代生活中都處 在自我認同的核心」。PTT 第三者板上無數情婦張貼的情婦文章,正是承載情婦 自我敘事與自我認同的珍貴文本。透過書寫處於暗櫃的心聲並且彼此回應,這些 情婦亦記錄了自己如何做情婦的日常實踐。. 20. DOI:10.6814/THE.NCCU.COMM.014.2019.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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