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綜述
第二節、 情婦的定義與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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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就會作為關係平衡者被引進其中(Atwood & Seifer, 1997)。然而,與現代婚姻 並行的婚外情經常蘊含欺瞞與圓謊的成分,並非所謂知情同意下的非單偶婚,無 論受騙的當事人是妻子或情婦(Utley, 2016)。破壞信任的婚外情問題因此成為現 代夫妻求助於婚姻治療的常見理由(Whisman, Dixon & Johnson, 1997)。值得注 意的是,以外遇男性作為共通點,情婦面臨的三角議題經常就像妻子面臨的三角 議題一樣折磨心思,然而它多半無人知曉。
第二節、情婦的定義與污名
定義婚外情對於研究者而言向來是道難題,因為每段承諾關係各有不同的脈 絡,在某一段關係中被視為不忠的行為,在另一段關係中可能全然無關不忠,難 以相提並論(Blow & Hartnett, 2005)。倘若我們將每個人心目中認定的不忠行為 林林總總羅列出來,它的涵蓋範圍將會非常廣闊——婚外性關係、網路性愛、觀 看色情影片、與他人的非性器官接觸的肢體親密、與他人的情感親密……都可能 包括在內(Jeanfreau, Jurich & Mong, 2014)。既然肉體外遇與精神外遇的定義如 此眾說紛紜,則「怎樣才算情婦」這個問題的答案亦是五花八門的。
歷來情婦的定義總是因研究者的論述需求而異,然而各種定義均可供筆者作 為借鑑。Orth(1972)認為,情婦是與已婚男性維持長期關係的單身女性(包括 未婚、離婚或孀居),且這段關係必須滿足三大條件:交往時間持久、雙方無意 結婚、已婚男性或多或少對情婦提供資助;James 與 Kegdley(1973)則認為,情 婦是與已婚男性具有非法的性關係的單身或已婚女性,且這段關係至少必須維持 一年(轉引自Griffin, 1999/奚修君譯,2001)。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 蜂譯,2018)在討論情婦時,則專指與已婚男性發生婚外情的單身女性,無論這 位單身女性是否已有自己的子女。
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與 A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分析情 婦的作品是啟發筆者的重要文獻,兩位作者亦對「情婦」這身分列出了自己的定 義,以便劃清作品中的討論範圍。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認為情婦就 是與已婚男性發生感情的女性,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則認為情婦是 與已婚男性具有相對長期的性關係的女性,無論這段關係始於自願或受迫。值得 注意的是,兩位作者皆是採取較為寬鬆的定義,希望儘量囊括古今中外各種處境 的情婦。筆者綜合兩位作者的定義,並且考量台灣法律現況,在此將本文研究的 情婦定義為:在台灣現行一夫一妻制底下,已婚男性在法定配偶之外的女性交往 對象,雙方具有情感上或/與身體上的親密關係。
上述這些關於情婦的定義(包括筆者所訂的定義),對於情婦婚姻狀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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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已婚、離婚、孀居)與關係涉及要素(情感、性、金錢)的強調各有不同,
唯一不變的是,情婦的親密對象始終須是已婚男性。倘若男性未婚,則無所謂元 配或情婦可言。換言之,「情婦」這身分是現代一夫一妻制的產物,並且是依據 與之交往的男性身分定義出來的。
「處於婚外」既是情婦定義的基礎,更是情婦污名的由來。情婦處於合法婚 家之外,所以她在已婚情人身上獲取的任何資源,包括情感、性、金錢,均被視 為對於合法婚家的掠奪或競爭,危害了那個婚家內部的連結、生殖、收支分配。
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指出,儘管當代女性對於自己的人 生規畫與情感安排已掌握越來越多主導權,社會大眾及其刻板印象仍舊為選擇成 為情婦的女性貼上許多負面標籤,包括「經濟依賴的」、「心理生病的」、「偏離社 會正軌的」。大眾經常設想情婦是別具性魅力的、因為提供性服務而享盡榮華的 被包養女性(kept woman);大眾也習於認定情婦是在童年遭遇下產生受虐傾向 或戀父傾向的神經病患者,因此總要反覆在糾結痛苦的親密關係中體驗愛情,甚 至逐步成為家庭破壞者(homewrecker),以便滿足孩提時代媲美母親、爭取父親 寵愛的慾望(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儘管這些將情婦情慾 化、病態化、妖魔化的刻板印象並非全部的事實,它們仍然主導大眾媒體對於情 婦的再現手法,日復一日令情婦群體成為相對於「乖女人」的「壞女人」,不為 主流社會所接納(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
對於主流社會中這種二元女性形象的劃分,Burns(1999)指出,當大眾紛紛 將情婦建構為「壞女人」之際,即等同為外遇男性提供開脫不忠的藉口,並且暗 示一夫一妻制有賴不會邀約或搶奪其他女性男伴的「乖女人」。換言之,整套論 述的重點全在於女性安分與否。無論是乖女人或是壞女人,均難以避免恪守社會 腳本的諭令:「乖」的美名是獎賞,「壞」的污名是懲戒。Burns(1999)強調,將 情婦他者化的實踐示範並複製了異性戀親密關係中的男性特權,而且所謂(對於 男性中心價值而言)的「乖女人」經常正是參與其中的共犯。同時,當一段婚外 情曝光,情婦每每被大眾媒體描繪成比通姦男性更可憎的人物(DePompo &
Butsuhara, 2016)。如此一來,情婦蒙受的污名不僅是與一般女性對照後呈現出來 的不潔,更是與外遇男性對照後呈現出來的不潔——出錯的永遠是情婦。
當然,筆者並不是要說,從來都沒有情婦接受包養,也從來都沒有情婦造成 婚家的痛苦。筆者想說的只是,我們應當看見這些刻板印象背後,那不假思索的 以偏概全。況且,獲得外遇男性愛護的情婦亦經常必須付出相應代價,那代價除 了社會大眾對她的污名化,更包括已婚情人對她的物化。Abbott(2003/廖彥博 譯,2015)就指出,已婚男性經常將情婦當成對外彰顯身家地位的一種炫耀品,
一種社交工具,她的珠寶象徵的是他的財富,她的美貌象徵的是他的性魅力,她 若是當紅歌星或影星,則她的名氣象徵的就是他的權勢。在公開場合,已婚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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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情婦的意義就像配戴鑽錶或徽章。這樣的情婦看似華貴實則低微,因為她在 他人眼中早已被去人性化,僅是用以烘托已婚情人的附屬品。姣好的情婦與姣好 的妻子或女友又不盡相同,因為她是不顧已婚情人的婚姻狀態也要與他相愛,從 而更加暗示了他方方面面的成功(Abbott, 2003/廖彥博譯,2015)。在此我們可 以知道,情婦並不總是既得利益者,一則她可能並未享受好處,二則她可能在享 受好處的同時也必須為這些好處背書,並且賠上自尊或其他物事——這些都是大 眾並未留意的窘境。在上述情況中,已婚情人對情婦的「好」同樣參與了情婦污 名的製造。他越給她錢、權、愛,她越成了奪錢、奪權、奪愛的角色。
Goffman(1963/曾凡慈譯,2010)在《污名:受損身分的管理筆記》一書 中就曾指出,社會大眾經常對於受污名者施加諸般歧視,企圖削弱對方的競爭機 會,然而充滿強大貶抑效果的污名並非一種自然而然的內部屬性,而是一種來自 人際關係的外部產物——污名向來被當作鞏固道德常規的社會控制工具。同樣道 理,台灣社會對於情婦的污名化乃是基於倡導婚家的意識形態,然而「情婦」這 個身分本身其實無可褒獎亦無可貶抑,端視週遭如何詮釋與應對。根據Goffman
(1963/曾凡慈譯,2010)的觀點,每個人皆具有「虛擬的社會身分」與「真實 的社會身分」,當這兩種身分之間的負面落差呈現於他人眼前之際,就是污名的 開端。在崇尚結婚成家的一夫一妻制社會中,單身女性每每被他人預設為正在與 或想要與單身男性交往(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這正是 單身女性背負的虛擬社會身分——然而,一旦這位看似單身且照理應當追隨婚家 常規的女性,在自願坦白或被迫公開的狀況下,揭露自己的真實社會身分是一個 違背主流價值的情婦,則她身上兩種身分的不一致就可能招致羞辱。
Goffman(1963/曾凡慈譯,2010)特別關注受污名者與非受污名者共處於 同個社會情境中的「混類接觸」(mixed contacts),他指出受污名者可以分為負面 屬性顯而易見的「明貶者」與負面屬性隱而未彰的「可貶者」,而可貶者在混類 接觸中經常必須嚴格管控個人訊息,如同登台表演一般經營自我形象。情婦正是 這樣一個長期處在保密焦慮中的可貶者。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
2018)曾指出,情婦為了在日常生活中隱瞞自己涉足婚外情的事實,經常採取「撤 離」(withdrawing)、「劃界」(compartmentalizing)、「遮蓋」(cloaking)、「編演」
(fictionalizing)四套策略。其中,「編演」策略正是情婦在混類接觸中一面進行 交際一面維持形象的重要手段。例如,情婦會向身邊的親友同事謊稱自己的喜怒 哀樂理由,或者捏造週末與長假的休閒活動,或者虛構一段看似合情合理的親密 關係,或者大方介紹情人卻刻意省略對方的婚姻狀態——如此小心翼翼杜撰故事 的情婦正像同志一樣待在無人知曉的暗櫃中,而出櫃是一個舉步維艱且永無止盡 的過程(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
此外,採取「劃界」策略的情婦則善於將自己的生活與已婚情人的生活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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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在地理上與社交圈上拉開與對方的距離,以便保有親密關係的朦朧美感,
然而這套策略也令情婦習於不當完整的自己,於是她與情人共處時是一個角色,
與情人告別後又是另一個角色,分身而不乏術(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 譯,2018)。「遮蓋」策略則恰恰相反,這是情婦與已婚情人生活圈大抵重疊時習 慣採用的策略,在辦公室婚外情中尤為常見,例如,她與他可以假裝一起在公司
與情人告別後又是另一個角色,分身而不乏術(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 譯,2018)。「遮蓋」策略則恰恰相反,這是情婦與已婚情人生活圈大抵重疊時習 慣採用的策略,在辦公室婚外情中尤為常見,例如,她與他可以假裝一起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