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綜述
第三節、 情婦的認同與權力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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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情婦的認同與權力協商
在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的作品中,我們知道情婦經 常必須在親友面前放下與情人戀愛的自己,並且在情人面前放下與親友交遊的自 己。情婦在親友面前擱置一部分的現在,在情人面前擱置一部分的過去。然而,
情婦並非不再是自己,而是「成為」一個不同的自己。這個「成為」裡面包含了 主動與被動的成分,包含了情婦對自己與他人對她的看法。在這一來一往的協商 過程中,情婦逐漸建構出自己的身分認同。身分認同的意思是,情婦在做情婦之 際,她認為自己是/不是怎樣的人?她想要/不想要成為怎樣的人?
身分認同首先涉及回憶。情婦為了抵抗污名與污名可能導致的歧視,往往必 須發明一套用於日常社交的敘事內容,並且因時因地因人而有所調整。Goffman
(1963/曾凡慈譯,2010)就指出,受污名者在實踐看似「公然撒謊」的訊息管 控之際,總得暗自備妥一張準確且完整的回憶清單,以便從中抽取談資、回應週 邊關切。透過建構個人的回憶,作為可貶者的情婦既可在他人面前展現坦誠的善 意,又可避免隱私洩露後引致的惡意。事實上,不僅是受污名者,人人的回憶都 是建構之物,都涉及主觀看法,其中不無美化或合理化的成分。根據Jenkins(1996
/王志弘、許妍飛譯,2006:38)在《社會認同》一書中的觀點,個人的回憶就 像公眾的歷史一樣是組成認同的重要面向,它們均非客觀的、固定的存在,然而
「它們是想像的(imagined),並不就意味它們是虛幻的(imaginary)」。在此我們 可以理解,情婦在決定她要透露什麼、隱瞞什麼、透露多少、隱瞞多少的過程中,
每一次的割捨均是一種創造,近於除舊布新。當情婦與親友或情人相處時,正是 許許多多的「不在」成就了此時此地的「在」。
因此,身分認同應是可動可變的。Jenkins(1996/王志弘、許妍飛譯,2006)
就指出,「認同」(identity)這名詞與「辨識」(identify)這動詞總是相伴而來,
在這「辨識」中同時包括對於同類與他者的區別,而個人就是在反覆確認「我與 別人一樣」、「我與別人不一樣」的過程中建構身分認同,換言之,身分認同乃是 個人對於自己獨特身分的反身性思考。然而,人們腦海中所謂的「別人」經常是 具有類似處境的「自己人」。Goffman(1963/曾凡慈譯,2010)發現,受污名者 在建構身分認同的過程中,經常會依據污名明顯與突兀的程度為「自己人」劃分 等級,藉此表示自己是更優越也更正常的,例如重聽者會宣稱自己並非耳聾,弱 視者會宣稱自己並非目盲,因為耳聾、目盲比起重聽、弱視更易令人斷定是身心 障礙——受污名者這種對於「自己人」的差別心,恰恰顯示他在認同光譜上的躊 躇游移。這道光譜不是水平的而是垂直的,這道光譜有高貴與低賤之分。說得更 清楚一點,身分認同總是帶有評價的意涵,它是個人同時看待自己、看待他人、
看待他人如何看待自己的多重交織,故無法脫離社會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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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婦的身分認同建構同樣涉及受污名者對於「自己人」的差別心,然而因為 情婦身分多半是個隱而不宣的祕密,所以情婦用以評價自我的「自己人」經常是 大眾刻板印象中的情婦:淫邪的,拜金的,自私的。Utley(2016)從符號互動論 的角度,分析35 位擁有三角戀愛經驗的女性如何在訪談中回憶並描述「我」(受 訪者自己)、「他」(外遇男性)、「她」(外遇男性的元配)、「我們」(受訪者與外 遇男性),結果發現,這些女性大多否認自己具有刻板印象中的情婦特質,從而 將自己與其他「自己人」兩相隔離,藉此合理化作為第三者的身分。例如,有人 說自己是在不知情中涉足婚外情,不像情婦那樣蓄意搶奪人夫;有人說自己是在 情人婚姻觸礁後才介入其中,不像情婦那樣破壞家庭;有人說自己經濟獨立,不 像情婦那樣接受餽贈與包養;有人說自己早在情人婚前便已暗戀對方許久,不像 情婦那樣水性楊花、用情不專(Utley, 2016)。Utley(2016)指出,這些女性第三 者並未澄清情婦刻板印象的謬誤,她們只是表示這些刻板印象不適用於自己,藉 此安居於私自創造的女性階序(hierarchy of women)上層,赦免自己於社會大眾 的道德批判。除了貶低「自己人」的缺點,這些女性第三者亦會貶低元配的粗心 大意、不可信賴、了無情趣、疑似外遇等過失,如此她們得以凌駕於不正當的情 婦與不適任的妻子之上,實踐了自我賦權(Utley, 2016)。
情婦的身分認同與權力協商密不可分。根據 Utley(2016)的觀點,即使在 婚外情這種權力最不對稱的男女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女性第三者仍可具有自我賦 權的能力。情婦的自我賦權策略有三,除了上面提及的貶低其他女性之外,還有 頌揚已婚情人帶來的疼愛與性愉悅、肯定自己經歷婚外情後的啟蒙成長——透過 自我賦權,情婦得以在自我敘事中建構身分認同、擴張個人權力,並且利用個人 權力對抗外遇男性施加的人際權力,而非完全受到對方宰制(Utley, 2016)。然而 這種論點近似於:情婦善於想方設法令自己在婚外情中或婚外情後覺得「好過一 點」,只要情婦可以給自己一個解釋,替自己找一個意義,則情婦就可謂具有個 人權力——反正至少不是全然沒有權力。這種論點忽略許許多多苦於婚外情的情 婦,她們儘管同樣合理化自己的所作所為(否則如何繼續扮演這角色),卻仍然 感到自我混亂,進退失據。她們當然不是「完全」受到壓迫,可是她們仍舊受到 諸多壓迫。壓迫情婦的物事不僅來自親密關係,更是來自主流社會訂定的婚家常 規與對於違規者的污名化,而這終究不是自我賦權、自我敘事扭轉得了的。事實 上,Utley(2016)亦已指出受訪的女性第三者並未試圖扭轉情婦污名,她們承認 了社會大眾賦予情婦的負面標籤,儘管承認的方式是自我否認。
單身女性選擇成為情婦可以是個人權力的展現,選擇不成為情婦亦可以是。
當單身女性打從開始就避免成為情婦,也就避免了情婦污名。在此,筆者並不是 要說,因為單身女性拒絕成為情婦是自愛的表現,所以在博取清譽的同時實踐了 自我賦權——這終究是對於情婦的污名化。在此,筆者想說的是,情婦作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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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她的權力協商不僅發生在「情婦」這個身分成立之後,應當也發生在這個 身分成立之前。這些都是女性的權力協商。Moore(2004/栗筱雯譯,2007)就 在《婚外情的公式》一書中總結自己長期從事外遇徵信工作的經驗指出,女性只 要學會辨識慣於扮演愛情騙子的男性,即可避免成為必須忍耐丈夫不忠的妻子,
或者必須接受情人已婚的情婦。上述觀點顯示的重點是,女性在行將帶來痛苦的 親密關係中實有見微知著的自救能力,「避免受騙」則是女性掌握愛情自主權的 重要方式。Moore(2004/栗筱雯譯,2007:158)諄諄提醒,當單身女性獲悉情 人已有妻室、躊躇於應否結束悖德親密關係之際,必須謹記一事:「如果你現在 是他外遇的對象,那麼他以後也有可能會背著你偷人。」換言之,「元配」與「情 婦」其實是一組相對的概念,當外遇男性在第三者外又與第四者發生關係,則那 位第三者與第四者又形成了一組新的「元配」與「情婦」關係。倘若外遇男性的 不忠再三上演,則女性無論處於婚家內外、獲得承諾與否,都可能持續被蒙在鼓 裡。婚外情的核心即是祕密,無論它是向妻子隱瞞情婦,向情婦隱瞞妻子,或是 向情婦隱瞞另一個情婦。當謊言發生,妻子與情婦均是男性特權的受害者。
回到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的作品,我們可以知道當 代情婦的難處其實是全體女性的難處。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
以「新女性第三者」(the new Other Women)稱呼當代與已婚男性交往的單身女 性,然而這看似樂觀的「新」字其實略帶憂傷,因為她們大多新得不完全,新得 不徹底。根據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的觀點,當時美國單 身女性大量投入婚外情的現象可以歸因於三大社會背景:女多男少的性別比、方 興未艾的性解放運動、刻板印象導致的求偶焦慮。當代女性一方面既要在新思潮 的應許下努力獲取優異文憑與職位,一方面又要在舊觀念的期待中孜孜尋覓理想 伴侶——在此,理想的意思是,符合「上嫁下娶」的標準——正是這種個人尚未 擺脫婚家價值、女權尚未擺脫父權支配的現代社會造就新女性(包括新女性第三 者)的自我矛盾(Richardson, 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上述觀點顯示的 重點是,婚外情表面看似悖離崇尚婚家的社會腳本,其實正是這種一夫一妻、一 人一伴的社會腳本促成了婚外情。婚姻與婚外情相伴相生(Abbott, 2003/廖彥 博譯,2015),而既然婚姻的本質乃是一種異性戀父權制度(Engels, 1884/谷風 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陳昭如,2010),則我們可以說父權與婚外情亦是相伴 相生的。父權同時壓迫婚家內與婚家外的女性。
Richardson(1985/羅愛萍、王蜂譯,2018)在討論情婦污名時指出,社會 大眾習於為與已婚男性發生關係的單身女性貼上「經濟依賴的」、「心理生病的」、
「偏離社會正軌的」等負面標籤,其實這正是在反覆強化男性中心的價值,如同 從前女性嫁給某某先生後便自動改稱某某太太一樣,當代情婦的命運仍舊依附於 男性身上。如此,情婦在親密關係中受到已婚男性宰制,在親密關係外又受到污
「偏離社會正軌的」等負面標籤,其實這正是在反覆強化男性中心的價值,如同 從前女性嫁給某某先生後便自動改稱某某太太一樣,當代情婦的命運仍舊依附於 男性身上。如此,情婦在親密關係中受到已婚男性宰制,在親密關係外又受到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