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台灣同志學:回顧與前瞻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411-H-002-036-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暨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朱偉誠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1 月 25 日
中文摘要
以本計畫主要成果發表之論文〈同志•台灣:性公民、國族建構或公民社會〉
(《女學學誌:
婦女與性別研究》15〔2003 年 5 月〕
:115-51)做摘要敘述,則該這篇論文先以脈絡化的觀
點回顧了台灣九○年代的同志運動發展,指出了它其實是高度依附於台灣解嚴以來主流的
一個自我改造風潮下的產物,而這也解釋了台灣同運後來的漸歸沉寂。然而步入二十一世
紀以來在大環境政治機會上的一些偶發變化,卻開啟了台灣同運公民轉向的新契機,論文
檢視了這個契機,並且回顧了歐美同運的相關發展(即公民路線)所引發的爭議以為參照。
最後論文回到了台灣的具體情境,探討同志公民運動的新發展方向所面臨的困境,即公民
社會的相關概念在國族主義熱潮中的模糊不彰,進而提出同志公民運動積極介入的可能性。
關鍵詞
同志運動、主流媒體、解嚴、性公民(資格)
、國族(主義)
、公民社會
Abstract
This research project results mainly in an article entitled “Queer(ing) Taiwan: Sexual Citizenship,
Nation-Building or Civil Society” published in Nüxue Xuezhi: Funü Yu Xingbie Yanjiu [Journal of
Women’s and Gender Studies] 15 (May 2003): 115-51. The article begins with a contextualist
review of Taiwan’s gay movement in the 1990s. It argues that the movement is highly dependent
upon on a self-tranformative process of the hetero-mainstream society since the lift of martial law,
which also explains its gradual inactivity near the end of the decade. However, certain contingent
changes in political opportunity since the year of 2000 initiate the so-called “civic turn” of
Taiwan’s gay movement with its emphasis on the civil rights of lesbians and gays. For the sake of
comparison and contrast, similar developments mainly in the US and the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it—which can be summed up in the idea of “sexual citizen(ship)—are also examined. Finally, the
article returns to analyze the local conditions of Taiwan which may pose challenges to the new
movement of gay citizenship, the most prominent being the zest for nationalism. And it ends with
boldly proposing a positive role that could be played by Taiwan’s gay (civil) movement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society on this island.
Keywords
gay movement, mainstream media, Lift of Martial Law,
sexual citizen(ship), nation(alism), civil society
報告內容
(摘自〈同志•台灣:性公民、國族建構或公民社會〉
《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15〔2003 年 5 月〕:115-51)
台灣九○年代同運的脈絡反思 站在二十一世紀初的今天,來回想僅僅十年前,台灣同志在一九九○年代初運動興起之前的 處境,總不免有恍若隔世之感。1 八○年代中,由於愛滋病的恐慌,同性戀方才由邊緣的社會犯罪 新聞,一躍而入主流的公共視野,卻仍然是不見身影地在黑暗中被鞭笞羞辱,繼之以偷窺調查。2 而 少數「膽敢」公開現身的同性戀者,如光泰、祁家威,則承受著巨大的爭議與污名壓力;1988 年 白先勇在香港《Playboy》中文版專訪中的婉轉現身,經《聯合報》轉載後引發至少兩位專欄作家 的批駁攻擊,即可以見出當時社會氛圍之險峻。3 然而不過十來年之後,同志在台灣社會中已然成 為一種具有一定程度存在正當性的(弱勢)身分,甚至於議題發燒、頻頻登堂入室地出現於精緻與 通俗的文化表現中(最近的著例是公視改編自白先勇《孽子》的二十集連續劇)。4 撫今追昔,兩相 對照,其境遇真是不可同日而語。 然而冷靜下來仔細檢視,在同志具體的生活處境上,卻又好像沒有什麼真正重大的改善或長 足的進步:大多數的同志仍然不敢太過公開地現身,而且同志做為一種可實踐的另類生活方式的相 關支撐,包括私部門的特殊消費供給以及公部門的平等權益保障,也都還缺乏足堪累積的基礎。5 這 樣在感覺上改變很大,但是在實際上卻又欠缺乏足夠具體成果的運動狀態,毋寧是證實了王雅各在 他的《台灣男同志平權運動史》中所說的,「最近這十年來在臺灣所發生的同志相關現象,是一個 『文化形貌轉換』(the transformation of cultural configuration)的社會運動過程」(1999a: 30-31)。 也就是說,九○年代的同志風潮與運動所有效改變的,主要是同志在主流視界中的認知形象以及文 化位置,除此之外(尤其是在社經資源與法律權利方面)則進展有限。 然而這樣的結果應該並不令人感到意外,因為九○年代台灣同志風潮的開始,其實便是在主 流文化場域中的一個電影與文學現象──1992 年陳凱歌的《霸王別姬》、1993 年李安的《喜宴》、 1994 年朱天文的《荒人手記》、1995 年邱妙津的《鱷魚手記》(1994 年出版,因邱自殺而受到注意)、 乃至 1996 年杜修蘭的《逆女》等,都是因為獲頒或入圍國內外主流大獎而致大眾矚目的文本事件6
1 這段回顧的主要參考文獻之一,即魚玄阿璣、鄭美里的〈幸福正在逼近:建立台灣同性戀社會史的初步 嘗試〉,在文章一開始也有類似的感觸:「站在 1997 年伊始的台灣歷史座標點上,回頭看同性之愛的歷史,內 心毋寧是百感交集的」(1993: 209)。 2 魚玄阿璣、鄭美里發現:「1980 年代的前五年,從找到的剪報顯示,同性戀主要與犯罪、影響社會治安 連在一起……〔而〕『AIDS 入侵台灣地區,國內社會掀起對同性戀生活、性行為一探究竟的心理』,這則新 聞標體足以說明 1984 到 1990 年這五、六年台灣男同性戀社群的處境──被歧視、被窺看,但也變成不可忽 視的一種危險的存在」(1993: 212-14)。有關歷史的詳細整理敘述,見吳瑞元的碩士論文《孽子的印記:臺灣 近代男性「同性戀」的浮現(1970-1990)》,1998: 102-05 及 110-20;不過根據他的研究成果,愛滋病以及隨 之而來同性戀在台灣媒體上這一波的巨大效應,是起自 1985 年 8 月台灣首位本土感染病例的出現。 3 關於光泰與祁家威,見吳瑞元,1998: 104-10。白先勇現身的訪問錄出現在該年 7 月號,《聯合報》於 7 月 16 日轉載於「繽紛版」,兩位專欄作家的回應指的是:(1)楊子在《聯合報》「楊子專欄」7 月 18 日的那 篇〈白先勇談同性戀〉;(2)傅佩榮在《中央日報》「思問集」7 月 20 日的那篇〈零與一的迷惘〉。白先勇這 篇歷史性的訪問錄後收入《第六隻手指》(關鍵點在 1988: 467-68);關於整個事件一個批判性的敘述,見徐 信尚、邪現,1995。 4 台灣九○年代的同志運動,從一開始原就是個文本運動,先是電影與文學(見下),電視劇則是最近期 的發展:從 2001 年 4 月台視播出改編自同名小說的連續劇《逆女》以來,公視也分別於 2002 年 1 月與 8 月 製播了以女同志為主題的單集戲劇〈童女之舞〉(改編自曹麗娟小說)與〈那年夏天的浪聲〉,同時很早就不 斷透過媒體娛樂(版)新聞進行宣傳的《孽子》,則於 2003 年 2 月上檔播映。 5 關於台灣同志處境的現狀評估,請參看賴鈺麟的碩士論文《台灣同志運動與同志諮詢熱線之研究》(2002) 第二章「台灣性傾向歧視之現狀」。 6 較早的有 1990 年黃玉珊的電影《雙鐲》與凌煙的小說《失聲畫眉》,但當時似乎還未見對於同志議題感 到興趣的全面風潮;另外,在這段時間內,獲得主流文學獎中個別獎項的作品還有很多,但其轟動程度當然
──這個現象本身就已經透露了重要的訊息。而整個同志運動的歷程,由今而觀,基本上也可以說 是一種發生在主流媒體上的運動,因為相關同運團體在從事所謂的「運動」時,絕大部分都是以種 種會吸引媒體注意的方式(包括最直接純粹的記者會形式),在對(當然也可以說是「透過」)主流 媒體發言;而這也就是王雅各感覺「現階段在臺灣的同志運動,幾乎就只是針對著大眾傳播媒體」 (1999a: 31)的具體涵義。這固然是由於台灣同運初起步時資源極度匱乏,所以「只能」採取這樣 「借力使力」的運動方式,然而這樣的策略限制,反映的毋寧是當時同運對於主流既有情境的依賴 程度。我的意思是說,九○年代台灣同運善用主流媒體的運動策略之所以可能(乃至獲致某種程度 的成功),其前提其實是主流媒體對於相關同志新聞感到高度的興趣,而這和在主流電影與文學場 域中,從九○年代至今仍未完全消退的同志文本風潮所展現出來的,對於同志這個課題的興味關 注,顯然是屬於同一個特殊的歷史脈絡構成,而基本上也正是這個構成使得九○年代台灣的同志運 動成為可能,並從而決定了九○年代台灣同運的發展走向與成果性質。 所以今天回顧起來,作為台灣同運起始點的竟是一個主流媒體事件,洵非偶然:1990 年台灣 第一個(女)同志團體「我們之間」成立運作,但由於小心翼翼僅選擇性地對外公開,所以引發的 效應有限,然而真正引發同志運動動能的,其實是由於「我們之間」這種隱約的身影所引發的主流 偷窺慾望,終於在 1992 年 3 月爆發了「台視新聞世界報導」偷拍 T 吧事件,7 而同志團體為了加以 反制,成功動員了主流社會文化人士的支持,同樣透過報刊媒體來進行抗議(整個過程見魚玄 2002: 20-22),從此開啟了九○年代台灣的同志運動,也確立了未來運動主要透過媒體操作的模式:不管 是在社會上爆發對於同志歧視與不公的事件時,主動發布新聞稿接受媒體採訪,或是同志自己主動 創意地舉辦各類活動來吸引媒體的注意力。馬嘉蘭在她研究九○年代台灣相關文化的專著中,就極 具洞見地勾勒了台灣同運與媒體的這種「各取所需」的依賴關係,她指出「同性戀的意象在九○年 代的台灣已經成為一種具有高娛樂價值的商品。它『對於觀眾的吸引力』是不證自明的,而且是高 收視率的保證」(2003: ?),所以才會發生那麼多媒體暴力的偷窺同志事件,但同時她也不斷提醒我 們,那常常是同運抗爭對象的媒體機制,事實上也正構成了同志在台灣九○年代的社會存在乃至運 動憑藉。8 然而九○年代以來台灣主流的這種對於同志相關議題的高度興趣,究竟何所從來呢?這無疑 是為九○年代台灣同運提供一個脈絡解釋所必須試圖回答的重要問題。而我覺得,這個主流興趣除 了放在台灣之前就醞釀以久、但到解嚴才釋放出來的,對於一個「合理社會(a rational society)」 的新的正當性(legitimacy)的追求歷程之中,似乎別無它途。9 我之所以在措辭上稍有些不確定, 是因為對於「解嚴」這個堪稱台灣當代最重要的歷史事件、它的變化效應以及動力邏輯,現有的分
稍弱,詳細的臚列見喀飛(2002a: 256-58)以及許劍橋(2001)。 7 倪家珍在她對九○年代台灣同運相當早的整理分析中,就點出了此間的連繫。在她費心臚列、頗便查考 的事件表中有這樣一條:「我們之間」於 1992 年 3 月 8 日「參加婦運團體『婦女新知』所舉辦的『我愛女人』 園遊會,並擺設攤位。引發媒體對同性戀競相追逐欲採訪報導,『我們之間』皆予以婉拒」,而其「社會效應」 就是「台視新聞世界報導」偷拍事件(1997: 128)。
8 此處所引文係選譯自她新書 Situating Sexualities: Queer Representation in Taiwanese Fiction, Film and Public Culture (Hong Kong: Hong Kong UP, forthcoming)中的一章;楷體為所引譯文既有,表示作者原文即為 中文「同性戀」一詞的羅馬拼音。 9 我這邊對於哈伯瑪斯詞語及概念的借用,雖然並不完全符合他原來的理論架構,但相信它還是具有一定 的解釋力。譬如根據張茂桂對台灣解嚴之後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的探討,認為當時既有的解釋都有其不足之 處(1989: 20-28),而從他自己的分析(1989: 35-39)不難看出,台灣當時威權統治的國民黨政府在解嚴前所 面臨的、以及透過解嚴所想要處理的,其實是非常嚴重的「正當化危機(legitimation crisis)」;王振寰(1989) 則更直接標舉「正當性 化」的概念來分析相關的歷史發展。
析探討仍嫌不足。然而可以想見的是,解嚴所啟動的這個台灣社會自我轉變的過程是非常複雜多樣 的,恐怕很難以用一個巨大單一的解釋來加以統攝。但是就這個轉變過程主要的展現,是風起雲湧 的、各式各樣的弱勢社群所構成的社會運動來觀,我們應該可以說其主要的意識形態之一,便是一 種為受到壓迫與歧視的弱勢社群平反的、追求社會公義的進步開明態度。也似乎唯有這種瀰漫在整 個後解嚴時代的「平反弱勢」的普遍氛圍,才足以在某種程度上解釋這段期間內一個接著一個的弱 勢運動的出現、以及他們所受到的社會支持;而這個意識形態的影響持續直到今日,還是強烈決定 著人們對於爭取弱勢權益的基本態度。10 不過與台灣九○年代同志風潮的興起緊密相關的這一波弱勢社會運動,也就是婦女運動在解 嚴後的蓬勃發展,尤其是從爭取婦女權益逐步擴展到對於社會既有性別角色、乃至性態度的挑戰, 所代表的卻是後解嚴進步開明意識形態的另一個構成面向,那就是在支持個別弱勢團體爭取權益之 外(或應該說同時)所進行的主流自我改造過程──因為支持弱勢平反,也終究必須包括改變自己 對於相關議題的既有態度與看法,這在密切牽涉到所謂「私」領域的婦女運動出現後,更是如此。 我基本上認為,進入九○年代,台灣整個社會的政治解嚴效應已經從一般「公」領域逐步擴及個人 生活上的某些面向,而九○年代初以來發生在主流文化場域中的「性(包括性別與性相)風潮」現 象,無疑就是這個發展的徵兆反映。劉亮雅援引蕭娃特(Elaine Showalter, 1990)關於英國十九世 紀末處於「性無政府狀態(sexual anarchy)」的說法,就認為:「二十世紀末的台灣也有一種『世紀 末』的身體想像……九○年代初,歐美第二波女性主義的各派不旋踵皆登陸台灣……各派中,反色 情派、性解放派及酷兒派女性主義尤其銳利,在引介與本土化過程中,各派之間有各種的交鋒與結 盟關係。情慾(或者應該說性意識 sexuality)議題漸成運動主軸,各種論戰維持女性議題在媒體上 的強勢與熱度」(1999: 17-18)。11 而這種從社會到個人的改造歷程,結合以主流社會原有的、對於 它眼中光怪陸離的少數性慾頗為一貫的好奇偷窺慾望,遂使得與同志議題相關的文化表現與新聞報 導,一時成為主流話題 媒體最感到興趣的對象,而以主流媒體為導向的台灣同運也就乘勢而起。 在這個脈絡下崛起的同志運動,當然在台灣主流的自我改造歷程,也就是朝向一個(借用卡 爾•帕波的說法)「開放社會(open society)」的轉型到了一定程度之後,大家對於同志已多少可以 容納 接受,而媒體對於時有接觸的同志議題也不再覺得那麼新奇,就面臨了「無運動可做」的困 境:因為一方面情節重大的壓迫事件已不太出現,所以同運團體難以藉機發聲;12 而在另一方面媒 體現在需要更重鹹的題材才能引發興趣,同志也難以自己製造話題吸引注意。所謂台灣同志運動在 九○年代末的歸於沉寂,所描述的毋寧就是這個大環境脈絡的變化。然而同志運動在台灣其實並未 消失,只是進入了另一個階段,或者應該說是採取了另外的、較接近同運實力基本面的方式──我 的意思是說,由於台灣同運的政治實力其實非常有限,所以並沒有辦法採取類似婦運組織自定議
10 王雅各雖然做了台灣解嚴以來社會運動發展的類似回顧(1999a: 25-27),卻只是點出了「在風起雲湧的 解嚴後臺灣社會,在『冒泡到沸騰』的 1980 年代末期,在『無人不運動』的激烈變動的歷史場景中,同志又 是缺席(和無聲)」」(1999: 27),十分可惜;同志運動在台灣社會運動的歷程上,雖然晚出,卻可能仍然是依 承相同脈絡邏輯的自然發展。 11 詳細的現象勾勒見劉亮雅,1999: 17-24。王雅各也說:「大眾文化和傳播媒體……在 1990 年代中期開始 熱烈地討論(女)同性戀的相關議題」(1999b: 275),然而這段時間內的相關文化熱潮,還需要更全面、層次 更分明的整理臚列。 12 一個極具啟示性的事件,是發生於政黨輪替之後(其對同志運動的脈絡意義見下)、2002 年 5 月初的「同 性戀者不能當憲兵」事件(引文為《聯合晚報》5 月 1 日頭版標題):在國防部公佈的「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 畫」中,明白將同性戀者加以排除,結果消息一經批露,立刻引發同志團體的一致抗議,可是在第二天國防 部長湯曜明隨即公開宣布取消這項規定,同運的訴求也就立刻失去了舞台。
程,形成壓力團體促使立法 修法的運動方式,而必須從最基本的建制化,以及較具維持可能的消 費產業這兩方面來著手:一方面是原來業餘參與、機動編組的運動者成立了正式常設性的社團(乃 至法人)組織──1998 年 6 月成立的「同志諮詢熱線」,於 2000 年 6 月更進一步正式登記立案為 全國性的協會,約略同時「台灣同志人權協會」也向高雄市政府登記成立;13 而在另一方面則是晶 晶書庫 1999 年初在台北開幕,接下來於 2000 年與 2001 年陸續擴充增設咖啡廳與藝廊,開啟了構 築「彩虹社區」的具體空間佔領策略。14 事實上,仔細觀察及留意台灣現有存在於許多角落的各類 型同志活動,會發現相較於十年前運動初始時集中於台北及有能力在媒體上發聲的運動份子群聚, 現在有更多散佈於全台各地的自發型同志社團與小型產業,以它們多元的各自方式在從事同志社群 的經營。15 台灣同運的公民轉向 邁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在台灣同運明顯歸於沉寂尋求轉型的當口,台灣大的脈絡環境卻又因 緣際會地為同志運動開啟了一個新發展趨向的契機,此即所謂的「公民轉向(the civic turn)」,16
或 是套用英國同志研究學者傑弗瑞•威克斯(Jeffrey Weeks)所說的「公民資格時刻(moment of citizenship)」(1995: 116-23)的到來。威克斯所說的「公民資格時刻」,指的並不是歷史上任何一 個特定的時刻,而只是意在描述歐美同運發展中歷來就有的兩個不同的取向──另一個是則「逾越 顛覆時刻(moment of transgression)」(1995: 108-16)──威克斯說:「一個時刻〔逾越顛覆〕是對 於性生活傳統或既成秩序的挑戰,對於既有性存在方式的顛覆或逾越;另一個〔公民資格時刻〕則 是移向接納,移向政體(polis)的重新定義以完全融入那些覺得被摒棄在外的人,移向完全的『性 公民資格(sexual citizenship)』」(1995: 106-07)。更具體來說,「公民資格時刻意味著:對於法律平 等保障的要求,要求在就業、養育子女、社會位置、福利服務的享用管道、以及伴侶權與同性結婚 這些面向上的同等權利」(Weeks, Heaphy, and Donovan, 2001: 196)。17
而進入新世紀的台灣同運, 由於大環境「政治機會」上的一些因緣變化,18 也似乎開啟了同志「公民」運動的契機:首先是政
13 相關主要參與人物的心路歷程,前者見喀飛,2002b: 56-57,後者見景巖,2002: 96-97。 14 賴正哲一手創建以及經營晶晶書庫、咖啡、藝廊的想法與經歷,見賴正哲(2001)。所謂「彩虹社區」 計畫,指的是「2000 年 8 月晶晶書庫、同志諮詢熱線、搖滾看守所(女同志酒吧)、CORNERS(男同志酒吧) 四個在地理位置接近的同志場所,聯手開始推動〔的〕……結盟公館商圈三十個店家,一起在大門櫥窗前貼 上『同志之友』貼紙,在收銀機前擺放彩虹地圖」(賴正哲)。對於建立這個同志消費網絡的一個批判意見, 見紀大偉,2002: 83-84;不過紀大偉所提醒的,同志消費文化所(可能)造成的中產排擠效應,恐怕還是比 較適用於美國的狀態,對於台灣非常初階的相關發展來說,還是嫌早了些。 15 這方面具體的圖像尚待詳細的追蹤調查,不過翻閱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 2002 年台北同玩節所印行的《認 識同志手冊》中的〈同志團體資源一覽〉,就不難發現這種同志社團去中心化的多元現象。不過此處所言的新 發展趨向,可能會引發如一位審稿人所提的,到底還算不算是「社會運動(不管是新的還是舊的)」的質疑, 還是這些只不過是「大都會中某些特定人群集結而成的社會網絡」而已?我以為,這些新的發展,雖然有許 多已不具備社會運動的慣常形式(如集結形成壓力以促成改變),但只要它們還是意在或足以造成相關現狀的 改變(譬如有效開拓同志活動的空間),就還是可以視為一種(新)社會運動。
16 這個說法,是仿自批評論述中如「語言轉向(the linguistic turn)」、「文化轉向(the cultural turn)」等慣 用來描述特殊學術方法或風氣轉向的語法演伸而成。
17 此處所引書雖為威克斯與另兩人合寫,但威克斯個人的見解之為主導應無疑義,請參看 Weeks, 1998: 37,與此處的措詞大體相同。
18 所謂的「政治機會(political opportunities)」,指的是 McAdam, McCarthy, and Zald 綜合出來有系統分析 社會運動時所需顧及的三個重要面向中的一個,指的主要是既有政治體制開放與壓制的可能性、政治菁英自 身連結的狀態以及結盟的有無等(1996a;McAdam, 1996: 27);相關的理論整理見賴鈺麟,2002: 3-11。
黨輪替,民進黨上台執政,正式標舉「人權」做為新政府重要的意識型態支撐,提供了同運新的使 力方向與憑藉;而同年九月馬英九當政的台北市政府更首創以公預算及官方名義舉辦「台北同玩 節:台北 2000 同志公民運動」;接下來的 2001 年中,法務部為了落實總統就職演說中宣示將「『國 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所研擬的「人權基本保障法草案」中,明白宣示「國家應尊重同性戀 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19 使得同志婚姻 伴侶權的討論一時甚囂塵上; 而台北市政府持續支持「台北同玩節」活動(雖然經費越來越少),到 2002 年已經是第三屆。20 我之所以強調這一波台灣同運的公民轉向乃是緣自「政治大環境上的一些變化」,是因為之前 的運動並非從未運用「人權」或「公民權」的相關概念來試圖改善同志的處境。事實上,早在「前 同運時期」的 1986 年,單打獨鬥引起話題的運動先驅者祁家威,就已經以申請結婚的具體行動向 法院爭取同性結婚權,並在遭拒後轉向立法院請願(1998 年祁更再度提出申請,並於被拒後展開 一連串法律程序的抗爭,直至申請釋憲)。21 1995 年「針對民間婦女團體所提出的『新晴版民法親 屬編修正草案』,同性戀團體組成『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爭取同性戀合法結婚權,並發表『促進 同性婚姻合法化』聲明」(倪家珍,1997: 133)。而 1993 年底同志團體共同參與於立法院舉行的「促 進同性戀人權公聽會」,要求將同性戀者相關權益的保障列入「反歧視法草案」中,是首次將同志 人權的議題帶入國會。22 此外由於台灣自從八○年代末民主化以來日趨民粹化的全民動員選舉熱 潮,以及社會運動在這個脈絡中對於選舉政治難以避免的熱衷參與,23 同運人士對於九○年代中以 來的歷屆選舉也都有一定程度的介入,想要試圖透過「同志身為選民」的壓力來影響參選的政治人 物對於同志(政見)公開表態;根據賴鈺麟的整理:
這包括針對民國八十四〔1995〕年立委選舉組成的「同志觀察團」
、民國八十五〔1996〕
年總統大選「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加盟「女人一百大遊行」
、民國八十七年台北市長選
舉組成「1998 選舉同志人權聯盟」、民國八十九〔2000〕年總統大選熱線與性別人權
協會加盟「弱勢人民聯合賣票行動」、民國九十年立委選舉組成「2001 立委選舉同志
19 關於這個草案及相關條文的分析檢討,見王蘋,2002 以及賴鈺麟,2002: 61;但相關的立法工作,後來 已無下文。 20
一位審查人極具洞見地提醒筆者注意此處對於人權(human rights)與公民權(civil rights)這兩個並不 相同概念的混用;的確,人權指的是作為一個「人」不可剝奪的一些基本權利,而公民權則指的是公民相對 於國家而言,應被保障及享有的個人權利,所以兩者的內容雖然有重疊,但其概念的出發與著重點其實並不 相同,一般而言,人權的概念要比公民權來得廣,所以常常會對既有的國家權限造成挑戰。不過此處的混用, 正如審查人所說的,是反映了台灣一般的用法,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我的看法是,正說明了此下所要論證的, 我們對於相關權利概念的缺乏真正了解;我們大體是扛著「(國際)人權」的旗幟方能大聲爭取若干「公民權」, 正說明了國家 公民分際在此地的不易辨明,以及「先進外國」方才具有的說服份量。 21 前者的記載見喀飛,2002a: 259;關於後者,一個從法學觀點的相關分析與敘述見張宏誠,2002: 403-06。 22 該公聽會其實為立委顏錦福主辦之一系列「誰來關懷╳╳╳」(包括大哥大)公聽會的其中一場(由名 稱之異即可見出與同志的期望有所差距),而「反歧視法」則是由當時民進黨某一立院次團提出的原則宣示型 法案,其中廣列不得因而歧視的諸種因素,卻獨漏性愛取向(性相);同志團體的聯合聲明則要求保障同性戀 者的人身自由權、工作權、受教權、以及修正愛滋防治政策四項(詳細內容見同志工作坊,1994)。 23 在一篇分析解嚴後台灣社會運動的論文中,謝懷慧就提到:「自 1986 鹿港反杜邦事件後的社會運動多少 和政治活動有著程度不同的互動;有些社運人士為了自己團體的訴求加入全國或地方的選舉。他們有的接受 政黨(通常是民進黨)提名成為候選人,有的則加入助選團,支持和團體站在同一線上的候選人。這些人雖 然在市民社會中十分活躍,涉入很深,但最後大部分的人還是到政治部門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針對這種現 象,謝懷慧極具洞見的反思是:「在台灣,社會運動介入政治一方面可以帶入更多資源以協助活動進行;另一 方面卻也顯示出民眾對自己的權力還不是很有信心,政治力仍被視為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這樣的想法不利 於市民社會的發展」(2000: 65)。
觀察團」
、民國九十年台中市長選舉組成「中部同志聯合會」
。 (2002: 65;方框及黑
體為筆者強調)
然而台灣同運這些早期(即「公民轉向」前)的類似努力,其成果都非常有限,不是缺乏具 體的呼應,就是引發某種程度的反挫。祁家威的憲法官司以「不受理」告終(張宏誠,2002: 403)。 保障及爭取同志權益的立法工作未見列入議程,甚至有強烈批判的聲音:「促進同性戀人權公聽會」 上的(教育部)官方代表將同性戀比做「吸毒」(同志工作坊,1994: 62-64),「同性婚姻合法化」 則有人在報端以各種理由表示反對(倪家珍,1997: 133)。至於同志團體在幾次選舉中與候選人打 交道的經驗,綜觀起來也不樂觀,因為絕大多數不是根本沒有任何回應,就只是虛應故事以獲取選 票:立委選舉時(1995 及 2001 年)有回應的候選人其實只佔總人數很小的一部分;24 1996 年第一 屆總統民選,代表最大反對黨的候選人(彭明敏與謝長廷)陣營,發了一份有關同志政見的文宣, 還算是對同志的訴求有所回應,但到了 2000 年總統大選,就只有許信良與朱惠良這組最無當選可 能的候選人有同志政見;25 至於與同志互動最直接的台北市長選舉,1994 年陳水扁當選第一屆民選 市長之後,由於標榜對於弱勢團體的照顧,所以同志團體(此時組成了「同志公民行動陣線」:黑 體為筆者強調)頗寄予厚望,後來卻因為一連串不愉快的事件,反而對他感到高度的不滿,26 可是 到了 1998 年再次選舉時,爭取連任的陳水扁與挑戰現任的馬英九卻都表現出一定程度乃至相當正 面的回應。27 由於台灣的「同志選票」顯然還未發展成輪廓清晰且具有動員效力的「投票人團塊(voter block)」──換言之,也就是台灣的「同志社群」並不具有真正的政治實力──所以絕大多數候選 人這種不願搭理或是應付敷衍的態度,應該不令人感到意外。28 反而我們應該思索的是,在同志具 體的政治實力明顯有限的情況下,若干政治人物為什麼還是對於同志的訴求表達了一定程度的善意 回應?同樣的問題,也將討論帶回到台灣同運的公民轉向此一最新發展之上,那就是:儘管我們沒 有理由相信,台灣同運的政治實力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之際有了任何突飛猛進的重大進展(情況也許24 關於 1995 年的立委選舉見紀大偉,1995,及倪家珍(1997: 135-36);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選舉中台北 市南區有一位以同志身分參選的候選人莊松富(得票 468)。翌年,甫成立的《G & L 熱愛雜誌》,在沒有選 舉的情況下,做了一個「三黨公職人員與民意代表同志政見」專題報導(第三期,1996 年 10 月),也可以參 看。2001 年的立委與縣市長選舉,則見賴鈺麟,2002: 50n26, 65;此次以同志身分參選的有高雄市南區的詹 銘洲(=景巖,得票 298)及台北市南區的陳文彥(得票 449)。相關同志參選的分析,見陳建涵,2002,以 及謝臥龍、張銘峰,2002;《同言無忌》8(1997 年 10 月)則有一篇莊松富的專訪:一首,〈同志選舉第一人〉 (47, 49)。 25 1996 年總統大選時,同志提出的訴求見倪家珍,1997: 139-40,彭明敏與謝長廷提出的同志政見(包括 文宣的珍貴影像)見《同言無忌》2(1996 年 4 月):羅蘭妖子,〈總統大選 同志政見〉(9-10);2000 年總統 大選時,許信良與朱惠良的同志政見則見《G & L 熱愛雜誌》24(2000 年 4 月):88-89。 26 阿扁與同志結下的樑子有:(1)1995 年底「首都核心區」重新規劃過程中,對於新公園所具有同志意 義的漠視(倪家珍,1997: 136-38);(2)1996 年底許佑生婚禮上藉故爽約缺席;(3)1997 年初,提供經費舉 辦第二屆彩虹情人週同志舞會活動之承諾跳票(見《G & L 熱愛雜誌》6(1997 年 4 月):19-20 及《同言無 忌》6(1997 年 4 月):1-3, 5-6 的相關報導)喀飛,2002b: 55)。其他發生在阿扁台北市長任內的還有:1997 年 7 月的警察違法臨檢的「常德街事件」(見《G & L 熱愛雜誌》9(1997 年 10 月):〈解嚴十年,台北市開 始戒嚴?常德街事件特別報導〉〔28-37〕);以及 1998 年底同樣是違法臨檢的「AG 事件」(見《G & L 熱愛雜 誌》17(1999 年 2 月)的相關報導〔26-30〕)。 27 反倒是陪選的王建煊因為宗教理由(基督教),對同志發表了相當不友善的言論,三人對同志的回應皆 見《G & L 熱愛雜誌》15(1998 年 10 月)的報導。 28 我把「同志選票」與「同志社群」放在引號中,是因為或許在台灣根本沒有這樣可以清楚界定的存有(或 是其聚合十分鬆散),所以才造成此處所說的狀況。要感謝徐永明告知 “voter block” 這個選舉學上的專業說 法,然中文為我自譯。
恰恰相反),那為什麼反而是歷來最難撼動的公部門(台北市政府與中央政府),主動伸出援手來為 同運提供了這個新的契機,讓以往即已提出但並無正面回應的同志訴求,在一夕之間就獲得了若干 成果?依我看來,這個弔詭情境的產生,恐怕還是基於前述解嚴以來籠罩至今的進步開明氛圍中, 一個對於政治人物大體有利的、形象政治的型塑考量:我的意思是說,正如同前面所宣稱的,在後 解嚴台灣社會尋求新的正當性的主流自我改造過程中,支持弱勢(包括同志)運動被認為是開明進 步的,所以選民基礎與此沒有明顯衝突的、又特別仰賴形象塑造的政治人物,29 就很有可能對同志 的訴求有正面的回應,尤其當這些訴求(多半是宣示性的)僅耗費很少的政治成本。而 2000 年以 來台灣同運的公民轉向,如前所述,則是由於非常特殊的「政治機會」方面的變化:除了前已提及 的,政黨輪替之後、民進黨新政府宣示「人權立國」以作為自我合法化基礎的官方意識形態,已為 同志朝相關權利論述(rights discourse)方面介入提供了有利的環境;政治菁英的相互競爭(陳水 扁與馬英九之間?),則可能是使得相關發展出人意表地持續向上攀升的背後動力,因為不然實在 很難理解,在台北市長任內與同志多所齟齬的陳水扁,居然會在第一屆台北同玩節期間,成了第一 個在總統府內接見同志運動團體代表(包括兩位來自美國的同運外賓)的中華民國總統──儘管似 乎是玩兩面手法般地異常低調、沒依例主動發布新聞稿(見喀飛,2002b: 57-58)。果真如此,台灣 的同運團體真不知道是應該慶幸這種處在夾縫中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還是應該擔憂並且預備這種 高度偶發的(contingent)因素一旦消失之後,同志運動重歸實力基本面的狀態。30 不過無論如何,這個最新的發展,已經使得台灣的同運正式轉向以「公民」以及「權利」為 論述主軸的運動方向,也就是將運動的焦點集中在同志做為一個公民的相關具體權利的爭取與保障 之上,乃至同志既有的公民資格所理應分享的公部門資源。然而這樣的運動路線,看似理所當然, 近來卻在具有悠久歷史的歐美同運陣營中引發相當的爭議,其衝突焦點與是非曲直如何,頗值得我 們在初起步的此刻加以檢視參照,以深化這個轉向的思考縱深。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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