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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動策略及法制建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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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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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動策略

及法制建構計畫

受委託單位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計畫主持人 : 顧振豪 副所長 協同主持人 : 王自雄 副主任 研究員 : 洪政緯、潘俊良、周晨蕙、柯亦儒、余和謙、 甘琳 研究期程 :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至 107 年 12 月 計畫經費 : 新臺幣伍佰參拾壹萬陸仟元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 業 務委 託 計畫 報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2)
(3)

I

目次

次 ... I

次 ... V

次 ... VII

要 ...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計畫背景及目標 ... 1

第二節、計畫執行架構說明 ... 5

第二章

年度計畫成果及執行重點說明 ... 11

第一節、

辦理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及相關法令滾動

檢討 ... 11

第二節、

維運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資訊分享平台 ... 54

第三節、

提出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推動

之相關評估指標及績效 ... 65

第四節、

其他與本案有關之配合辦理事項 ... 79

(4)

II

第三章

結論與建議 ... 80

件 ... 83

附件一︰105、106 年度「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動

策略及相關法制計畫」成果彙整 ... 84

附件二:國外相關永續城市發展願景及策略框架 ... 91

附件三︰我國相關執行政策 ... 102

附件四︰示範場域工作項目與可能涉及之法律議題

盤點 ... 110

附件五︰專家座談會(一) ... 129

附件六︰專家座談會(二) ... 139

附件七︰專家座談會(三) ... 151

附件八: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資訊分享平台操作手

冊 ... 162

附件九︰著作權授權書 ... 187

附件十︰工作會議紀錄 ... 189

(5)

III

附件十一︰105 年度~107 年度場域各項指標數值 ... 197

附件十二︰評選會議委員意見回覆 ... 225

附件十三︰期中審查委員意見回覆 ... 231

(6)
(7)

V

表次

表 2-1 我國政策與議題分析 ... 12

表 2-2 示範計畫實證項目與應用情境盤點 ... 27

表 2-3 示範場域實證項目盤點與因應作法 ... 30

表 2-4 示範場域「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提案書內容 ... 40

表 2-5 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各項指標數值統計 ... 68

表 2-6105~107 年度計畫總成本調查結果 ... 74

表 2-7105~107 年度示範計畫總收益統計 ... 75

表 2-8105~107 年度示範計畫成本效益分析 ... 75

表 2-9105~107 年度示範計畫減碳量成本效益分析 ... 76

(8)
(9)

VII

圖次

圖 1-1 本計畫推動目標及重點工作規劃 ... 3

圖 1-2 本計畫推動目標及重點工作規劃 ... 5

圖 1-3 本計畫推動目標及重點工作規劃 ... 6

圖 2-1 智慧服務類型分析 ... 14

圖 2-2 公私協力發展流程與重點項目 ... 45

圖 2-3 原平台首頁 ... 54

圖 2-4 新版平台全畫面瀏覽頁面 ... 55

圖 2-5 新版平台瀏覽分割畫面 ... 56

圖 2-6 場域績效指標分布畫面 ... 58

圖 2-7 各場域績效達成率畫面 ... 59

圖 2-8 場域指標分年統計畫面 ... 60

圖 2-9 場域指標之分年強度比較畫面 ... 62

圖 2-10 指標項目 ... 66

(10)

VIII

圖 2-11 能資源管理指標目計算方式 ... 66

圖 2-12 費用節約指標計算方式 ... 67

圖 2-13 促進投資指標計算方式 ... 67

圖 2-14 帶動產值及智慧普及指標計算方式 ... 68

圖 2-15 商業模式圖(Business Model Canvas) ... 69

圖 2-16 住宅社區營運模式 ... 70

圖 2-17 大專院校類型場域營運模式 ... 71

圖 2-18 高雄軟體園區營運模式 ... 71

圖 2-19 文化創意園區營運模式 ... 72

圖 2-20 偏鄉離島營運模式 ... 72

圖 2-21 地方政府營運模式 ... 74

(11)

IX

摘要

關鍵詞:智慧社區、智慧建築、綠建築、實證場域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推動行政院「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 案」之「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重點政策,自民國 105 年起公告提供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補助申請,期能誘導建置創新場域實際應用 服務範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擬透過業務委託「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動策略 及法制建構計畫」專業服務案,完成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中長程願景檢討、相關法 令規範增修訂規劃、提出公私協力推動智慧科技運用策略、維運資訊分享平台及 提出推動績效量化分析等工作項目,本計畫團隊於民國 107 年承接「永續智慧社 區實證場域推動策略及法制建構計畫」,簡述計畫執行成果如下︰ 一、 辦理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及相關法令滾動檢討 針對「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下階段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本 工作團隊彙整 105 年及 106 年計畫執行成果,以及國內外智慧城市、智慧社 區及智慧建築相關之法制政策,並參酌專家座談會結論,研提下階段中長程 發展願景及具體策略。 在參酌國外推動經驗,以及國內發展永續智慧社區需要後,本工作團隊針對 資料利用相關法制、智慧綠建築資安法制及相關行政規則修訂三大面向進行 檢討,並研提後續因應措施及修正方向。 最後,為使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能自給自足,達成永續營運目標,本工作 團隊檢討透過公私協力(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推動永續智慧社區 科技運用之策略,從公私協力三大發展流程出發,檢視我國永續智慧社區實 證場域現行營運模式,提出相關制度規範修正建議,以及可選擇之公私協力 合作模式。 二、 維運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資訊分享平台 本年度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資訊分享平台,主要工作項目為調整、補充平 台內容與功能,以及追蹤更新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各場域成果。 在平台內容及功能調整方面,本計畫團隊委託工研院技術團隊進行維護與建

(12)

X 置,調整主選單架構及首頁內容,突顯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執行 成果;在各場域成果追蹤更新部份,本工作團隊於上半年度完成授權書之制 定,並於 107 年 10 月請求各場域授權並提供資料,將檔案編輯整理後上傳 於平台。 三、 提出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推動之相關評估指標及績效 本工作團隊於 107 年度調修工作、績效及規劃治理指標項目,並提出必填指 標計算公式,根據指標項目及公式計算 105 年度~107 年度各實證場域工作 指標、績效指標及規劃治理指標,提出 105 年度~107 年度場域各項指標數 值總表及個表。此外,本工作團隊亦根據目前計畫補助方式以及實際訪談結 果,依照住宅、園區、大專院校、其他、偏鄉離島等場域類型,以商業模式 圖分析各場域之營運模式,並從成本及收益進行各年度效益分析。 四、 其他與本案有關之配合辦理事項 本工作團隊已完成指派專職人力 1 名,協助執行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 計畫相關業務。

(13)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計畫背景及目標

近年來,各主要國家均將推動智慧社區及智慧城市列為施政重點,隨著資通 訊(ICT)科技發展,針對智慧網路、雲端技術與物聯網之應用,各國紛紛提出 智慧建築、綠建築、永續智慧社區及智慧城市等創新規劃理念與對策。我國並未 自外於潮流,行政院於民國 90 年核定實施「綠建築推動方案」,民國 97 年擴大 實施「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民國 99 年 12 月核定實施「智慧綠建築推動 方案」;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於民國 99 年核定「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並在 民國 101 年核定「黃金十年國家願景」102-105 年計畫,將推動智慧綠建築列為 綠能減碳施政主軸之標竿型計畫。此外,行政院亦指示國發會研訂「ide@ Taiwan 2020 政策白皮書」規劃「智慧國土」構面之智慧化相關城市創新實證示範計畫, 以由點擴展到面的方式,支持推動完成網路智慧新台灣之政策目標。 行政院於民國 105 年 3 月修正核定「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 方案」,除延續發展智慧綠建築外,並考慮我國整體環境發展及遵循行政院當前 智慧城市重點政策,擴大推動我國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政策,以提 升人民福祉、環境永續發展、創造資通訊科技(ICT)產業新出路及發展國際市 場等為目標,並規劃以城市、智慧臺灣為中長程發展目標,運用智慧創新技術, 達成智慧生活產業化目標。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推動行政院「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 案」之「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重點政策,近年陸續規劃並展開相關 施政工作,規劃整合應用網路、雲端及物聯網等技術,創造幸福有感生活,分別 選擇城市與鄉村地區,並考慮不同場域示範類型包括住宅社區、大學校園、科學 或工業園區、鄉村或離島等,進行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場域計畫,整合政 府智慧化相關成果經驗及技術應用,包括能源、交通、教育、醫療、治理等,配 合場域使用者需求提供完整之服務,並由民間業者參與執行,以匯集我國智慧化 關聯計畫,促進我國 ICT 與智慧化相關產業全球競爭力,並建立領先全球之安 全安心、健康節能與舒適便利的智慧永續人文生活環境。 「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以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以 及智慧綠建築深耕升級為兩大推動主軸,於「培養跨領域人才及建構產學研發展 平台」推動策略方面,工作項目包括發展永續智慧社區與城市解決方案平台,並 納入智慧城市相關建設資源成果資訊,以及推動智慧綠建築與社區產學研合作機

(14)

2 制,於「推動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之推動策略方面,工作項目則包 括辦理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工作指標、績效指標與規畫治理指標內容 滾動檢討,以及辦理住宅社區/校區/園區/鄉村或離島等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 範計畫之場域遴選與規劃建置。 綜此,有關方案後續期程各該相關管理運作、執行事項及配套措施等,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擬透過業務委託「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動策略及法制建構計 畫」專業服務案,針對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之推動,完成智慧綠建築 與社區中長程願景檢討、相關法令規範增修訂規劃、提出公私協力推動智慧科技 運用策略、維運資訊分享平台及提出推動績效量化分析等工作項目,以促進環境 永續發展、平衡城鄉發展差距、創造幸福有感生活並提升產業競爭力。 本計畫團隊於民國 104 年、105 年及 106 年持續承接執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智慧社區實證場域遴選及計畫操作準則規劃計畫」、「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 動策略及相關法制計畫」及「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動策略及法制建構計畫」。 本團隊於民國 104 年「制度規劃建置」階段,協助委辦機關訂定「永續智慧社區 實證計畫評選作業要點」及「評選作業及申請須知」,並完成「智慧社區實證場 域的遴選作業規劃與執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的遴選計畫操作準則」、「智慧社 區場域實證計畫經費補助、獎勵措施及績效指標規劃設計」、「其他遴選作業配套 措施研議規劃」等項工作。民國 105 年「補助推動實務永續維運」階段,本團隊 共計完成(1)基金可行性評估:確保補助資源與永續維運規劃(2)推動指標: 各項指標配合需求及滾動調整(3)方案平台:因應政策及規劃平台架構建議等 項工作成果,並依循重要領域課題,分別進行議題研析及因應方案建議等項工 作。民國 106 年本計畫團隊共計完成︰(1)研擬「智慧綠建築與永續智慧社區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和基金配套措施(2)開發創新實證資訊平台(3)驗 證指標可操作性及滾動檢討等工作。 今(107)年度本計畫將秉持歷來執行內政部建研所計畫豐富經驗,遵循行 政院「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政策及「永續智慧社區創新 實證示範場域」重點方向,共同協助推動我國永續智慧社區未來之蓬勃發展。主 要工作將聚焦協助委辦機關落實方案後續各期程相關管理運作、執行事項及配套 措施等,投入包括(1)辦理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及相關法令滾動檢討(2)維運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資訊分享平台(3)提出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 推動之相關評估指標及績效,以期作為未來推動永續智慧社區驗證之基礎,並能 協助促進未來我國永續智慧城市之蓬勃發展。

(15)

3

圖 1-1 本計畫推動目標及重點工作規劃

(資料來源:本計畫團隊製作)

本計畫研究團隊,團隊成員長期以來合作多項智慧科技實證場域之執行計 畫,累積許多實證場域推行經驗,以及對於產業發展和智慧社區政策觀測研析能 力,將透過團隊合作,協助整合產官學研各界建議意見,完善達成本計畫預期目 標。再者,本計畫團隊自民國 104 年起持續承接執行內政部建研所永續智慧社區 實證場域推動策略及相關法制計畫,將秉持歷來合作執行之豐富經驗,努力共同 完成本計畫設定之工作任務,落實完善達成政府推動政策。 本計畫團隊將致力協助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規劃推動我國智慧社區實證場域 相關事項,完成本計畫設定之工作任務,落實政府推動政策,並達成以下目標:  綜整國內外發展趨勢及我國實際推動經驗,提出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 建築與社區下階段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規劃草案。  盤點國內推動永續智慧社區發展相關法令規範,提出國內推動永續智慧 社區發展可能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之增修訂規劃建議草案。  盤點國內永續智慧社區相關智慧科技成果運用方式,調查蒐集國內外公 私協力(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PP)創新智慧科技運用實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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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國公私協力推動永續智慧社區智慧科技運用策略草案。  維運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資訊分享平台,滾動檢視平台並調修平台功 能、內容,追蹤更新「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105~106 年 度各場域後續維運成果,並新增 107 年度建置之各場域內容。  完成我國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工作指標、績效指標與規劃治 理指標內容滾動檢討,提出 105~107 年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 畫指標績效量化分析,並彙整分析 105~107 年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 示範計畫之營運模式與效益分析。

(17)

5

第二節、計畫執行架構說明

本計畫共區分為四大分項執行,其中第一分項:「辦理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 及相關法令滾動檢討」、第二分項:「維運智慧社區資訊分享平台」、第三分項:「提 出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推動之相關評估指標及績效」、第四分項:「其 他與本案有關之配合辦理事項」。

圖 1-2 本計畫推動目標及重點工作規劃

(資料來源:本計畫團隊製作)

以下謹就各分項計畫工作內容及目標簡要說明如下: 一、 辦理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及相關法令滾動檢討 (一) 檢視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並就 國內外發展趨勢及我國實際推動經驗,檢討提出下階段中長程整體 發展願景規劃草案 本子項工作之執行目標,係在現有執行成果上規劃「永續智慧城市

(18)

6 -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為達上述目的,工作 團隊將從國內外發展趨勢及我國實際推動經驗出發,對應現行方案 執行成果,檢討提出下階段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規劃草案。工作團 隊將透過觀測國際政策趨勢,研析國際間智慧綠建築及智慧社區實 證場域推動流程及成果,協助政府規劃整體政策制定及中長期整體 願景,以健全我國永續推動智慧綠建築及智慧社區之政策基礎環 境。

圖 1-3 本計畫推動目標及重點工作規劃

(資料來源:本計畫團隊製作)

(二) 參考國外推動經驗,盤點國內推動永續智慧社區發展相關法令規 範,並針對我國推動永續智慧社區發展之需要,提出可能涉及相關 法令規範之增修訂規劃建議草案 本子項工作之執行目標,係參考國際間推動智慧社區之法制經驗, 深入分析其法制規範制訂背景與執行成果,並比較我國推動永續智 慧社區發展所需要之政策法制,參酌重要法案制訂之過程與內容, 提出我國可能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之增修訂規劃建議草案。 (三) 盤點國內永續智慧社區相關智慧科技成果運用方式,調查蒐集國內 外公私協力(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PP)創新智慧科技運用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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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例,並與我國現行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場域推動機制進行比較, 提出我國公私協力推動永續智慧社區智慧科技運用策略草案 本子項工作之執行目標,係承續 105 年及 106 年度針對基金可行性 之評估及其他配套措施建議,調查蒐集國內外公私協力實際案例, 研究公私協力作為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後續推動策略之可行 性,並提出我國公私協力永續智慧社區智慧科技運用策略草案。 (四) 舉辦專家座談會 3 場,就各項相關議題進行探討 本子項工作之執行目標,係與資通訊領域、智慧綠建築領域、創新 應用服務領域等重要公協會及產業界、學者等進行合作,透過舉辦 座談會等方式,與產官學研各界專家學者,共同進行實際議題探究 討論,研商因應解決建議,並蒐集彙整社會各界建議意見,協助政 府規劃推動政策。為本計畫能更順利推動,本工作團隊將藉由此工 作項目,廣納參與實證計畫之場域管有單位、廠商、民眾等,以及 其他潛在參加者之意見和專家建議,就相關議題進行探討,整合發 展共識。 二、 維運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資訊分享平台 (一) 整合我國推動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之需要,並持續蒐集 彙整「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資訊分享平台」使用者回饋意見及修 正建議,參照調整及補充平台內容與功能 本子項工作之執行目標,是為提供對於永續智慧社區發展相關議題 有興趣的使用者,一個針對實證計畫、智慧社區發展案例、技術案 例及領域相關資訊收集、發布與意見分享的交流介面。本網站平台 的服務使用者可能的對象有實證計畫參與者、技術發展者、智慧社 區規劃者、學術工作者及公部門相關人員等,網站功能將設定在提 供專業及半專業人士的智慧社區發展資訊的分享交流平台。本工作 團隊將蒐集彙整目標使用者之回饋意見及修正建議,依據使用者意 見回饋調修平台功能與充實內容,即時提供最適切之資訊予使用 者,落實平台資訊分享之目標。 (二) 按季持續追蹤更新「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105~106 年度各場域後續維運成果,並新增 107 年度建置之各場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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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子項工作之執行目標,係追蹤「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 105~106 年度各場域後續維運成果,並於平台更新 107 年度場域 建置內容。本工作團隊將以 105 年、106 年度場域實證計畫推動單 位為標的,透過實地訪視等方式,與示範場域計畫執行單位討論, 從而達成資料收集、案例分析與經驗分享的目標,發揮平台之預期 推動效益,並以 107 年「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場域為 對象,收集各場域計畫申請提案與階段性服務推動成果等,將相關 資料進行編輯與上架。此外,為平台操作與使用,本工作團隊亦擬 製作平台操作手冊,以利本計畫網站服務平台的擴散推動。 (三) 每季召開本項工作會議至少 1 場次 三、 提出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推動之相關評估指標及績效 (一) 整合我國推動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之需要,滾動檢討及 提出 105~107 年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推動之工作指 標、績效指標與規劃治理指標之績效量化分析 本工作項目之執行目標,主要係將 106 年檢討調修之指標體系,根 據永續智慧社區實證示範場域回饋意見進行檢討,增補、調整或擴 充項目與內涵,提升指標體系整體可操作性,並進行指標項目之滾 動檢討。完成指標項目調修並確認其可操作性後,本工作團隊將綜 整 105 及 106 年度示範場域各項指標填寫結果,據以計算各示範場 域建置績效,並提出各項指標之績效量化分析。 (二) 彙整分析 105~107 年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之營運模式 與效益分析 本工作項目之執行目標,主要係彙整 105~107 年度永續智慧社區 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內容,歸納出示範計畫主要之營運模式,並進行 效益分析。 (三) 每季併前項(二)召開工作會議至少 1 場次 四、 其他與本案有關之配合辦理事項 一、 指派專職人力 1 名協助執行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相關 業務。

(21)

9 本項工作將配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需求,因應「永續智慧社區創新 實證示範場域」推動政策,對於相關臨時緊急交辦工作項目及業 務,適時進行協助並完成工作任務。本計畫團隊將致力達成任務目 標,協助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規劃研擬及完善執行我國「永續智慧 社區創新實證示範場域」相關推動工作。

(22)
(23)

11

第二章 年度計畫成果及執行重點說明

第一節、 辦理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及相關法令滾動檢討

本工作項目與執行內容,主要係研析綜整國際推動智慧城市及智慧社區之重 點政策,參考借鏡各項創新實證場域實例,以及配合我國推動規劃實務,善用本 計畫團隊實際執行經驗,致力協助規劃我國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中 長程整體願景,並盤點國內推動永續智慧社區發展相關法令規範,針對我國需要 提出可能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之增修訂規劃建議草案。同時,調查蒐集國內外利用 公私協力創新智慧科技運用之實例,並與我國現行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場域推 動機制進行比較,提出我國公私協力推動永續智慧社區智慧科技運用策略草案。 最後,執行工作亦將廣徵各界建議,集思廣益就各項相關議題進行探討,完善所 研提政策建議之完備性,以研提我國政府推動政策之因應建議。 以下僅就各工作項目說明期中計畫成果及執行重點︰ 一、檢視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並就國內外發 展趨勢及我國實際推動經驗,檢討提出下階段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規劃草案 本工作團隊於 105 年度執行「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動策略及相關法制計 畫」,將「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中程願景設定為「智慧化應用 實踐經驗,構築普及推動基礎」,規劃逐步完備永續智慧社區發展所需之法 制,並建置資訊平台與工作、績效和規劃治理指標,為後續智慧社區普及建 立基礎;長程願景則設定為「普及社會基礎建設智慧化,建構永續發展模 式」,期望未來能在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成果之上,落實社會基 礎建設智慧化,帶動 ICT 科技在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廣泛應用,達到促進環 境永續、協助產業發展、提升生活品質與充實社會資本之目標。 本工作團隊於 105 年度和 106 年度執行「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動策略及 相關法制計畫」,檢討基金可行性並草擬基金辦法,初步完成資訊分享平台 之開發與建置,以及滾動檢討工作、績效和規劃治理指標項目及內容,完成 前述中程願景目標。本工作團隊於 107 年度執行「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推 動策略及法制建構計畫」,已於上半年度整理 FY105~FY106 計畫執行成果 (附件一),以及彙整 7 個國家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及智慧建築發展願景及 策略框架(附件二),並於 107 年 6 月 27 日提供我國相關執行政策(附件三)。 下半年度則根據期中審查委員建議,更新英國、日本及我國最新政策和產業

(24)

12 動向(附件二及附件三),作為下階段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規劃之參考。 本工作團隊擬從國內環境著手,參酌國內外發展趨勢,以及永續智慧社區創 新實證示範計畫執行成果,提出下階段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規劃草案。在自 然環境方面,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與挑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已成為世界各國 共識,聯合國於 2015 年底通過「巴黎協定」,而我國行政院亦明確指出未來 應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制訂配套法令與研擬減碳方案,投入綠色產 業與相關技術,使國內體制及早與國際接軌,實現我國自定之溫室氣體減量 預期貢獻1。在社會環境方面,我國高齡人口數量及比率急劇增加,依據 2018 年 8 月 30 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所發表的人口推計預測,我國總人口將於 2021 年達到最高峰 2,361 萬人;在人口年齡結構變構方面,未來將維持高齡少子 化趨勢,15-64 歲青壯年人口目前占比仍大於 66.7%,尚處於人口紅利階段, 為根據中推估結果,此人口紅利於 2027 年消失;在高齡化趨勢方面,預估 將在 2026 年進入超高齡社會,2030 年人口將增至 559 萬人,2065 年再增至 715 萬人,占總人口比重達 41.2%2。在政策方面,我國近年致力於建築節能 與溫室氣體減量、綠建築、永續建築等議題,推動多項措施如下表︰

表 2-1 我國政策與議題分析

議題與目標 政策方案 建築節能與溫室氣體減量(內政部主辦/經 濟部協辦),包括: 1. 公部門建築用電效率 109 年較 104 年改 善 5%,114 年改善 10%,達到公告之用 電指標(Energy Usage Index, EUI)目 標。 2. 109 年各部門節電 44.69 億度。2025 年 (114 年)相對 2016 年建築部門累計節 能 707.1 千公秉油當量,相當節電 31.87 億度。  永續發展政策綱領  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 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  能源發展綱領  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  亞洲•矽谷推動方案  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  新節電運動方案  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 動計畫 1 〈行政院公佈 105 年減碳目標期盼各部門協力達到排碳減量承諾〉,行政院,2016/01/05,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3b5df1bf-09d4-48b2-9aee-4e43baa10d9d(最 後瀏覽日期︰2018/07/20)。 2 〈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18 至 2065 年)〉,國家發展委員會,2018/08/30,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84223C65B6F94D72(最後瀏覽日期︰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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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完成建築節能相關法令之修法,並建立 建築節能標示制度。 4. 提升建築能源效率,推動效能分級管理 與獎勵措施,及既有建築節能改善之輔 導與補助 5. 完成建築(外殼)能耗資訊透明及建築 能源護照機制,以及近零/淨零耗能建築 之發展策略與可行性評估研究。 6. 積極布建智慧電表,透過即時數據改善 能源效率,預計於 109 年前完成 100 萬 戶低壓智慧電表布建,推動過程同時考 量國內多態樣之建築環境 7. 利用資通訊及物聯網技術,促進建築部 門數位化與智慧化。 8. 營造低碳示範社區與生活圈,一定規模 以上新建案應納入區域能源整合設計, 且提高建築使用低碳能源比例。 9. 透過公私部門協力關係推動在地化之氣 候變遷調適與減緩。 綠建築標章相關機制,包括: 1. 綠建築更新診斷 2. 綠建材/再生建材之市場機制與配套法 制 3. 推動既有公有建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舊 建築改善類標章 4. 強化新建建築外殼節能設計法規,提升 新建建築外殼節能設計基準值 10% 5. 室內環境控制(如:透過智慧溫控或智 慧照明預測能源使用行為,以降低能源 使用) 6. 結合物聯網及巨量資料導入相關智慧應 用,如針對空汙或廢水進行智慧環境監 測,進而形成系統化整體解決方案 7. 節水與循環用水 8. 生物多樣性  永續發展政策綱領  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  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  節約用水常態化行動方案  亞洲•矽谷推動方案  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 永續建築,包括:  永續發展政策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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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納入永續發展理念之綠建築設計  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 其他議題,包括: 1. 鼓勵危險建築物及老舊耐震能力不足之 建築物加速重建 2. 完成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修繕及都市計畫 變更,並依公共建設計畫進行工程規劃 設計與發包作業  國家發展計畫-106 至 109 年 四年計畫

(資料來源:本計畫團隊整理)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 105 年度起補助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本工 作團隊以 105 年度及 106 年度結案和陸續結案場域為對象,盤點場域所提供 智慧服務類型如下︰

圖 2-1 智慧服務類型分析

(資料來源:本計畫團隊製作)

根據上述整理,可知多數實證場域均建置能資源管理項目,台南市公共自行 車及高雄生態交通雖未建置有能資源管理項目,但亦可透過提供智慧交通服 務,間接達成節能減碳目的,由此觀之,目前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 畫執行成果,應符合我國自然及社會環境所面臨挑戰,以及節能減碳之政策 方向。本工作團隊亦自 106 年度起,陸續針對 105 年度及 106 年度場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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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實地訪談,並於 107 年 9 月 7 日舉辦座談會,邀請 105 年度至 107 年共 12 間場域分享建置經驗,現綜整執行單位回饋意見如下︰ 1. 場域所蒐集資料包括交通資料(車牌辨識、車行軌跡、人臉辨識)、健 康管理系統之個人健康資料、電力資料、空氣品質檢測資料等,建議未 來可協助場域釐清系爭資料是否為個資、如何取得當事人同意,以及發 生問題後的權責歸屬等問題。未來可提供契約範本,以便場域事先和廠 商約定資料所有權歸屬,並要求廠商保證設備運轉及資料精準度等,避 免後續利用產生爭議,或發生問題時無人可協助處理。 2. 目前缺乏資安保護標準作業流程或資安標準,廠商無從得知應遵循何種 標準,建議未來可研提業者自律性規範,以利廠商遵循。 3. 因補助案限制,廠商只能透過捐贈方式提供設備,不利與民間業者合作。 4. 部份場域設備過於老舊,在裝設智慧化設備前,必須先進行設備的汰 換,故建置成本較原先預期更高,節能效益亦不如預期。 5. 計畫執行期程過短,在有結案壓力的狀況下,難以控管廠商品質,且易 使場域和廠商間產生爭議,影響廠商投標意願。 在 107 年 7 月 5 日舉辦之專家座談會上,與會專家亦就「永續智慧城市-智 慧綠建築與社區」未來方向,提出建議如下︰ 1. 智慧建築導入 ICT 設備後,往往會更加耗電,故智慧建築和綠建築在概 念上有所衝突,建議應釐清「智慧綠建築」之定義,確認討論主題為綠 建築之智慧化或是智慧城市/智慧社區下之綠建築。 2. 建議無論是制定政策或法規,都應從民眾角度出發,讓民眾了解智慧綠 建築與物聯網結合可以帶來的效益,導入設備或系統時方能切合民眾需 求,同時避免民眾反彈。 3. 因建築物生命週期較長,而資訊科技產品生命週期較短,且資安對廠商 而言亦是一種成本,故政府在推動智慧綠建築導入物聯網設備時,應規 劃完善的配套措施,以確保相關設備在建置完成後,短時間內不會出現 問題。在資安部份,如要求制定或要求廠商統一規格有所困難,亦可考 慮採用開放 API(OpenAPI),讓資料可以相互介接。智慧城鄉計畫要求 提案廠商應用服務所採用技術標準應符合 Open API 共通介面標準規範 與開放接取精神,同時須參考政府或產業公協會資料開放相關規範,此 種透過計畫要求帶動產業發展之作法,為下階段中長程整體發展願景可 參考之規劃方向。 4. 政府應集中補助資源,避免經費過於分散,難以達到預期成效。在法規 調修部份,應注意政府難以介入管制私人空間,以及我國民情與外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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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異同等問題。 「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上一階段試圖透過普及智慧化基礎建 設,達成永續社會發展目標,目前我國面臨之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挑戰並未 改變,人口減少及高齡化問題甚至較數年前更加嚴峻,故仍須採取有效措施 加以解決。針對上述問題,世界各國仍係希望能夠過結合 AI、IoT 等技術達 成,如日本總務省於 2018 年 4 月 17 日公布「聯繫未來之 TFCH 戰略」,便 主張透過導入 ICT 實行變革,以實現 Society5.0 並達成永續發展目標3;歐洲 議會於 2018 年 4 月 17 日公布建築能源績效指令(2018/844/EU),鼓勵利用 資訊通信技術(ICT)和智慧技術來確保建築物高效運行4。此外,根據麥肯 錫(McKinsey)最新發表「智慧城市:數位科技打造宜居城市家園」報告, 智慧技術可以幫助應對日益增加的環境壓力和基礎設施需求,並提供居民更 好的生活品質5。我國近年積極推出各項與節能減碳相關政策方案,其內容 亦包括資通訊及物聯網技術運用在內,顯見建築部門數位化與智慧化,為達 成相關政策目標不可或缺之手段。 綜整上述檢討,本工作團隊認為「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下階 段中長程願景,仍須呼應我國現況與國內外發展趨勢進行規劃。在中程願景 方面,應持續深耕普及智慧綠建築,延續上階段執行成果,加強推動智慧綠 建築及永續智慧社區實證示範,強化實證技術應用推廣與宣導;在長程願景 方面,則應整併智慧綠建築與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執行成果,實現以人的需求 為中心,透過資通訊技術結合建築與社區發展,解決各項生活環境問題之目 標。 根據上述中長程發展願景,本工作團隊從技術研發、創新應用、法制環境、 人才培育、宣傳交流等五大面向出發,規劃具體措施如下︰ 1. 技術研發政策環境之整備 因應物聯網及巨量資料(big data)時代來臨,巨量資料之蒐集、分析、 3 情報通信審議会 IoT 新時代の未来づくり検討委員会,〈未来をつかむ TECH 戦略〉, 2018/04/17,http://www.soumu.go.jp/main_content/000548068.pdf(最後瀏覽日期︰ 2018/07/20)。

4 Directive (EU) 2018/84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0 May 2018

amending Directive 2010/31/EU on 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and Directive 2012/27/EU on energy efficiency, 2018 O.J.(L 156), p. 75–91.

5 McKinsey&Company,《智慧城市:數位技術打造宜居家園》,2018 年 6 月,

http://www.mckinsey.com.cn/wp-content/uploads/2018/06/MGI_Smart-Cities_Executive-summar y_CN-_June-2018-low-resolution.pdf(最後瀏覽日期︰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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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處理、流通、共享,可以縮短技術研發所需耗費之時間,是順利推動智 慧綠建築與永續智慧社區相關技術研發不可或缺之基礎。為打造適宜研 發相關技術之政策環境,行政院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 (2017-2025)」,以「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為總政策綱領,持續推動 數位經濟6;經濟部工業局在前瞻基礎建設目標下,推動「智慧城鄉生 活應用發展計畫」,該計畫並公布「智慧城鄉開放式共通性資料存取規 範」,要求受補助廠商須配合將服務資料透過 OpenAPI 傳至智慧城鄉 OpenAPI 平台,透過計畫要求引導產業發展方向,建構智慧城鄉基礎7; 內政部則為強化大數據應用,於 2017 年底成立「內政數據分析及決策 應用工作小組」,推動「內政大數據連結應用專案計畫」,打造內政資料 整合應用及共享機制8 資料運用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個資保護可能會對相關技術開發產生 負面影響,如個人要求刪除個資可能會降低演算法的準確性,以及提高 企業投入研發的法遵成本等。因此,如何在保護個資與技術研發間取得 平衡,將成為後續值得關注的議題。此外,非個人資料之流通與共享, 亦可有效促進技術研發,故歐洲執委會於 2018 年 4 月 25 日就歐盟境內 非個人資料於歐盟自由流通規定提案,希望消除非個人資料自由流動障 礙,歐洲議會並於 2018 年 10 月 4 日通過該提案9 未來為順利推動智慧綠建築與永續智慧社區實證計畫,應結合大數據資 料發展制定具體推動計畫,檢討設計資料公開、管理、共享、利用等有 助於技術研發的制度,或透過觀測國際及國內法制趨勢,制定相關技術 指引及案例集,在研發、設計階段納入法遵考量,以營造友善技術研發 環境。 2. 科技技術創新應用之整備 6 〈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行政院,2016 年 12 月 20 日,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f4d3319a-e2d7-4a8b-8b55-26c936804b5b (最後瀏覽日期︰201/10/31)。 7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智慧城鄉開放式共通性資料存取規範版本 1.0〉,2018 年 3 月, 頁 1。 8 〈內政部舉辦大數據研討,徐國勇:讓政策制定更符合人民需求〉,行政院,2018 年 10 月 19 日, 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7b73e663-cc08-4d51-8cbe-3df31512eeaa(最 後瀏覽日期︰201/10/31)。 9 〈欧州議会、非個人データの自由な移動に関する規則案を可決〉,JETRO,2018 年 10 月 9 日,https://www.jetro.go.jp/biznews/2018/10/b084bb21c746df91.html(最後瀏覽日期︰ 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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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為實現智慧綠建築與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升級,達成兼顧經濟發展和環境 保護之智慧綠建築,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於設計時引進循環經濟 理念,著重於建材的模組化及回收再利用等特性,期望帶動我國未來住 宅開發朝循環再生及人本健康方向發展10。參考上述發展趨勢,可知為 達成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透過智慧化設備進行能源管理,以及相關資 通訊基礎設備和資訊平台之建構、資訊安全標準之制定等,均為不可或 缺之基礎設施,故未來應加速推動智慧化基礎設施之布建。在新建建築 物方面,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或可與社會住宅結合,透過先 導示範方式,將智慧化系統和設備統一規格後,逐步推廣到其他公共建 設,避免因規格不一影響後續維修及設備更新,建立新世代建築物範 本;在既有建築物部份,則應持續推動建築物改善,使老舊建築物逐漸 符合未來智慧生活所需。 為加速資通訊設備的研發與應用,在資訊安全方面,專家座談會及期中 審查會議上,與會專家建議可依照行政院「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 準作業規定」,從「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法律遵循性」四 大構面,協助實證場域進行評估並設定安全等級,作為廠商選取適當防 護基準之參考。在 2019 年 1 月《資通安全管理法》正式施行後,包含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在內的相關子法亦將隨之公布。未來計 畫亦可協助整理國外相關法制政策,並參酌國內相關法規修訂狀況,協 助業界發展資安自律性規範。 3. 法制環境之整備 行政院於 2018 年 3 月公布「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其中建築部門節 能計畫提出強化建築能源相關法制及評估近零能源發展策略及可行性 等措施。在零耗能建築部份,美國能源效率委員會 ACEEE 於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布「2018 能源效率白皮書」,表示美國零耗能建築規範在 俄勒岡州,加利福尼亞州,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和其他地方取得進展,不 列顛哥倫比亞省公布自願性零耗能階段規範,地方政府可以選擇採用該 規範;俄勒岡州於 2017 年 11 月,宣布將從 2019 年開始將零耗能戰略 納入其建築規範;加州則於 2018 年 5 月,要求所有新建房屋到 2020 年, 10 〈台糖論壇開拔至善化,討論循環智慧宅暨物業管理網〉,經濟日報,2018 年 10 月 19 日,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5/3431295(最後瀏覽日期︰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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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所有新建商業建築到 2030 年都要零耗電11。在建築節能相關法規方面, 日本於 2015 年 7 月針對建築物制定《建築物能源消費性能提升法》(建 築物のエネルギー消費性能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課予大型非住宅建 築物之起造者、業者或所有人,使系爭建築物符合「建築物能源消費性 能基準」之義務12。揆諸各國規定,或是透過制定建築節能專法,要求 新建及一定面積以上既有建築物符合節能基準,或是透過節能標章等配 套措施,輔導新建及既有建築物採取節能措施,以及鼓勵建築物裝設能 源可視化設備或提供節能相關資訊予用戶,適當揭露有助節能之訊息, 均為研擬發展策略及可行性時可參考之方向。 加州能源委員會於 2018 年 5 月通過更新《2019 年加州建築能效標準》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Standards),在住宅標準更新方面,加州將 成為美國第一州要求家庭須有智慧系統之標準;在非住宅標準方面,更 延伸到新建之健康照護機構,透過法規推動智慧綠建築施工13。為配合 落實能源轉型政策目標,未來我國亦可研擬推動建築節能相關法規,以 利智慧綠建築及智慧社區發展。此外,我國於 2017 年 1 月通過《電業 法》修正,其中第 47 條第 3 項要求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 節約用電計畫,惟用戶節約用電計畫具體內容仍不明確,未來亦可仿照 日本 2013 年修正《能源使用合理化法》(エネルギーの使用の合理化等 に関する法律)時新增第 7 章「對電業相關規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 節約用電計畫內容,協助售電業落實《電業法》規定,以達成節能目標。 立法院於 2018 年 5 月 11 日三讀通過,總統令於 2018 年 6 月 6 日制定 公布《資通安全管理法》,預計於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達成加速 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目標14。《資 通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及第 17 條規定公務機關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並應根據同法第 13 條規定,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 11

Pathways to Zero Energy Buildings through Building Codes, American Council for an Energy-Efficient Economy(2018), https://aceee.org/white-paper/zeb-codes(last visited Nov. 5, 2018).

12 福田健志,〈建築物のエネルギー性能の向上を目指して―日本と EU(ドイツ、英国)の

取組―〉,《レファレンス》,頁 126(2016),可參見 http://dl.ndl.go.jp/info:ndljp/pid/10218786, (最後瀏覽日期︰2018/11/06)。

13 Energy Commission Adopts Standards Requiring Solar Systems for New Homes, First in Nation,

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2018),

http://www.energy.ca.gov/releases/2018_releases/2018-05-09_building_standards_adopted_nr.htm l(last visited Nov. 5, 2018).

14

〈總統府正式公布資通安全管理法,行政院預計 6 月底前公布施行時間〉,iThome,2018 年 6 月 7 日,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3713(最後瀏覽日期︰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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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護計畫。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 2016 年起辦理「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 示範計畫」,針對不同類型之場域進行實證示範,補助建置相關之創新 實證應用服務內容。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施行,後續應 研擬如何制定資安計畫管理、稽核、事件通報等相關機制及所需法律文 件,並協助受補助單位提出相關計畫,以完善我國資訊安全法制環境。 最後,財政部為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引導民間基金投入公共建設, 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於 2018 年 6 月 8 日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並將賡續檢討研修促參相關作業機制15 續智慧社區實證創新示範場域係以自給自足和永續經營為目標,未來或 可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方向,重新規劃示範計畫該如 何申請與進行,或提供提案計畫範例給場域參考,以利場域規劃永續經 營策略。 4. 智慧綠建築人才培育 綠建築係以傳統被動設計方式,進行建築環境與空間設計,而智慧建築 則係採主動設計方式,結合 ICT 創新技術提供建築所需各種智慧化服 務,故智慧綠建築設計須整合不同領域專業。現行「永續智慧城市-智 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雖已加強跨領域人才培育,惟鑑於資通訊科 技日新月異,仍須持續培養相關人才,以作為推動智慧綠建築之基礎。 在具體措施上,或可透過建立智慧綠建築專業技術人員回訓講習與定期 換證制度等方式,充實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加強專業職能,使相關人才 能與時俱進。 5. 智慧綠建築國際交流與推廣 為加強智慧綠建築之國際交流與推廣,未來應延續智慧綠建築展示推 廣,針對已經建置完成的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場域辦理推廣體 驗,以利國內場域觀摩複製,讓民眾體驗及認識智慧綠建築,並邀請國 外相關業者參訪,作為向國際行銷我國智慧社區發展之案例。 15 〈財政部:鬆綁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提升促參案辦理信心〉,MyGoNews,2018 年 8 月 21 日,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26082/%E8%B2%A1%E6%94%BF%E9%83% A8%EF%BC%9A%E9%AC%86%E7%B6%81%E6%B0%91%E9%96%93%E5%8F%83%E8% 88%87%E5%85%AC%E5%85%B1%E5%BB%BA%E8%A8%AD%E7%AF%84%E5%9C%8D %EF%BC%8C%E6%8F%90%E5%8D%87%E4%BF%83%E5%8F%83%E6%A1%88%E8%BE %A6%E7%90%86%E4%BF%A1%E5%BF%83(最後瀏覽日期︰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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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參考國外推動經驗,盤點國內推動永續智慧社區發展相關法令規範,並針對 我國推動永續智慧社區發展之需要,提出可能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之增修訂規 劃建議草案 日本國土交通省於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間舉辦三場「運用 IoT 技術次世代建築懇談會」,討論次世代住宅應具備之機能,以及為實現次 世代住宅應採取的措施。懇談會討論課題包括︰(1)導入物聯網技術和服 務於住宅時可能面臨的問題;(2)為發揮物聯網設備效果,住宅建造及管理 時應注意事項;(3)為提昇住宅及生活品質,國土交通省應採取之支援措施, 並向消費者進行調查,了解民眾關心的問題16。各點簡要說明如下17 (一) 導入物聯網技術和服務於住宅時可能面臨的問題 在導入物聯網技術和服務於住宅時,為確保民眾安全及信賴,應注 意(1)資安、個資及隱私確保之必要性;(2)為使高齡者亦能順利 接受新技術,導入相關設備時應加強人力支援,但如何順利進入拜 訪將成為新的問題;(3)機器聯網後將產生新的風險,有必要確保 相關設備安全及品質保證;(4)根據消費者調查結果,消費者對自 動化抱持不安,應加強教育民眾,使其知道發生問題時該如何行動; (5)現有住宅裝設 IoT 設備等問題。 (二) 為發揮物聯網設備效果,建造住宅及管理時應注意事項 建造住宅時應注意事項包括︰(1)機器設備應以易於維護方式設 置,以便後續維修和改善;(2)住宅應便於更動平面配置,以利因 應家庭結構改變;(3)確保高齡家庭住宅之通訊環境;(4)隔熱住 宅普及和門窗電動化等問題。 住宅維護管理階段則應注意︰(1)火災警報器等設備資訊與住宅資 訊之管理;(2)住宅設備配線等圖說資訊;(3)應注意公寓大樓公 同共有部份機器設備之更新成本,會受到長期修繕計畫和修繕儲備 金的影響。 (三) 為提昇住宅及生活品質,國土交通省應採取之支援措施 16 IOT 技術等を活用した次世代住宅懇談会について,國土交通省,2017/03/17, http://www.mlit.go.jp/common/001230140.pdf(最後瀏覽日期︰2018/07/12)。 17 同前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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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土交通省應積極採取措施,達成下列目標︰(1)在確保隱私的狀 況下,使高齡者和身心障礙者可自主獨立生活;(2)在確保隱私的 狀況下,可早期發現疾病,協助民眾進行健康管理;(3)加強安全 防犯對策;(4)減輕家事負擔和時間;(5)交流圈之建立與維持;(6) 透過掌握居民狀況,減少收件者不在家導致無法收貨的狀況發生, 提高物流效率。 根據上述檢討,可知於建築中導入物聯網設備時,主要問題集中於資安及隱 私保護,以及物聯網設備之推廣和後續維護等面向。本工作團隊針對上述問 題,以及建築節能管理推動配套措施,於 107 年 7 月 5 日舉辦專家座談會進 行討論,與會專家提出建議如下︰ 1. 人臉辨識等技術實際上並非問題,民眾擔心的點在於不知道個資會被他 人如何利用,任何法規的制定與調修,都應關注民眾真正擔心的問題。 2. 智慧建築應導入物業管理概念。以前建築標案將重點擺在硬體,未來擬 定契約條款或評選時,應該要將智慧建築後續維護等納入考量。 3. 智慧建築導入物聯網設備之配套措施,如提供廠商檢查清單,請廠商確 認是否達成,以及透過系統檢測等方式,確認是否有達成所要求之資安 防護等級。關於資安防護,可參考經濟部標準作為參考,要求示範場域 對資安進行規劃。 4. 集合式住宅的所有權問題十分複雜,在參考國外規定時,必須先考慮是 否適用於我國。歐盟建築能源績效指令(2018/844/EU)要求於出租或 出售建物時,應出示建物績效證書,我國在核發建築物執照時,或許還 能仿照前開規定,要求建商或屋主配合,但在拿到使用執照後,恐怕就 難以要求民眾配合。據此,以補助方式增加集合住宅的配合意願,或許 是較為可行的方式。 5. 關於智慧建築所涉及之法規議題,可以先討論是否揭露集合式住宅公領 域之耗能資訊。成大林憲德教授曾針對集合住宅公共空間用電狀況進行 研究,發現公共用電占個人用電比率約為 25%-47%,如果可以要求揭露 公共用電資訊,該資訊將成為民眾節能的誘因。此外,美國規定地下停 車場應裝設入場或離場感測器材,我國或許可以參考類似作法,以政策 或法規適度引導民眾節能。 另於 107 年 9 月 7 日之座談會中,本工作團隊邀請各場域實際執行計畫之人 員分享建置中之相關經驗,與會人員提出之問題與建議如下: 1. 若場域將部分服務委外由廠商協助進行,與廠商間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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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款或協議該如何進行約定? 2. 智慧化巡查會記錄所有管理人員的移動軌跡與時間點,可用來確認工作 量、處理時間與速度,可能影響員工考績,被認為涉及個資的利用,故 造成許多同仁反彈,在推動上造成困難。機關本身該如何確保員工個資 不被濫用? 3. 停車資訊及車牌資訊、eTag 讀取之車輛外碼等資訊是否為個資?另,在 某些情況下取得使用者同意十分困難,例如在路上裝監視器監測車牌, 不可能一一取得車主同意,針對上述問題,想請建研所協助釐清。 4. 針對 App 開發,台北商業大學會要求廠商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公布之「行 動應用 App 基本資安檢測基準」規定,提供弱點掃描、維護紀錄、工作 日誌等,以避免與廠商間的履約爭議以及釐清個資外洩時之責任歸屬。 5. 監視器可透過軟體進行人臉辨識、車牌辨識、車行軌跡等辨識,惟目前 有關監視科技設備之科技執法尚無明確規範,適用上恐造成疑慮。此外, 若場域設置電子圍籬,如影像解析度設置較低,則仍需值勤人員確認畫 面,假若值勤人員未查看狀況並即時通報,後續是否涉及個人法律責任? 6. 建議提供場域與外部廠商間之資訊安全協議相關準則,協助場域加強資 安認知,並促進計畫推動之順暢程度。 7.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相關問題。 除蒐集國外對於智慧建築之研究,以及徵集專家學者、場域實際執行人員意 見外,為了解我國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之需要,本工作團隊盤點 105 年度 ~107 年度各場域工作項目,分析其可能涉及之法律議題(附件四)。經上述 整理,本工作團隊發現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所建置之工作項目,可能涉及 之法律議題包括︰節能減碳相關法制、建築相關法制、個資及隱私保護、災 害防治及預報、應用程式開發等,其中部份問題涉及場域性質,如文化資產 保存法,並非所有場域皆具備之共通性問題;另一方面,因大部分場域均設 有節能或安全防災等設備,而系統建置同時伴隨大量數據資料的蒐集,所蒐 集資料是否有個資法之適用,為多數場域抱持疑慮的問題。 本工作團隊根據附件二所整理之國際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及智慧建築政策框 架和願景,以及上開意見徵集和資料分析結果,並配合下階段中長期發展願 景規劃之具體措施,擬針對(1)資料利用相關法制;(2)智慧綠建築下資 訊安全法制建構;(3)永續智慧社區實證示範計畫相關行政規則等三大面向 進行檢討,研提相關法規發展方向及增修訂建議。 (一) 資料利用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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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因應物聯網及巨量資料時代來臨,未來社會將轉型為資料所驅動之 社會(data-driven society),可透過資料交換、流通、分析及再利 用,衍生出各種加值服務應用,達到活化產業及提升產業競爭力之 目的。 永續智慧社區實證場域示範計畫所補助之建置項目,包括節能管理 系統、安全防災系統、車牌辨識系統等智慧化系統和設備在內,可 能蒐集大量個人資料與非個人資料。在非個人資料部份,資料經濟 為未來重要發展趨勢,且在 2018 年 9 月 7 日所舉辦之專家座談會 上,亦有場域表示未來將觀察交通資訊加值應用可能性,顯示實證 場域所蒐集到的資料具有加值應用之可能。為使實證場域所蒐集的 資料能進一步發揮效益,本工作團隊整理歐盟及日本作法,希望能 作為未來非個人資料流通利用之參考。在個人資料部份,示範計畫 執行單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協助執行單位, 本工作團隊提出「個資利用判斷原則」(圖 2-2)並盤點示範計畫 實證項目和利用情境(表 2-1),研提個資蒐集、利用、處理因應 作法(表 2-3),期望能減少各示範計畫執行單位法遵成本。 1. 非個人資料之流通利用 為促進非個人資料流通利用,以發揮資料經濟效益,歐洲執委 會於 2018 年 4 月 25 日就歐盟境內非個人資料於歐盟自由流通 規定提案,希望消除非個人資料自由流動障礙,歐洲議會並於 2018 年 10 月 9 日通過該提案18。日本經濟產業省則為透過契 約促進資料利用及人工智慧開發與利用,於 2017 年 5 月公布 「資料利用權限契約指引 1.0 版」(データの利用権限に関す る契約ガイドライン Ver1.0),並於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正上 開指引,追加 2 種資料利用契約類型,以及人工智慧開發、利 用契約雙方當事人權利及責任關係等內容,公布「AI、資料利 用契約指引」(AI・データの利用に関する契約ガイドライン) 19。此外,經產省亦於 2017 年 12 月公布「委託開發研究資料 管理運用指引」(委託研究開発におけるデータマネジメント に関する運用ガイドライン),規範經產省委託科技研發計畫 18 同前註 9。 19「AI・データの利用に関する契約ガイドライン」を策定しました〉,經濟產業省, 2018/06/15,http://www.meti.go.jp/press/2018/06/20180615001/20180615001.html(最後瀏覽日 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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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所生研究資料(如測量資料、感測器收集之資料等),由委託 者(經產省)與受託者(個案研發單位)雙方協議決定,且協 議內容會成為委託科研計畫契約約款之一部20 針對非個人資料利用,我國法上目前仍無相關規定。針對企業 間資料利用以及政府委託研發計畫之研發資料,日本經產省已 分別制定指導方針,引導實務發展並促進研發資料之利用,為 我國未來可參考之發展方向。 2. 個資相關問題檢討 (1) 個資利用判斷原則 為方便實證場域判斷所蒐集資料是否為個資,本工作團隊 提出下列判斷原則︰

圖 2-2 個人資料利用判定原則

(資料來源︰本計畫團隊繪製)

首先,若要判別示範場域建置之實證項目蒐集之資料於蒐 20 〈委託研究開発におけるデータマネジメントに関する運用ガイドラインを策定しました〉 ,經濟產業省,2017/12/27,http://www.meti.go.jp/press/2017/12/20171227001/20171227001.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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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集、處理及利用上是否受有限制,必須瞭解場域蒐集之資 料是否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上所稱之個 人資料。按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之規定︰「一、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 人之資料。」因此,若屬個人資料,必須符合得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之要件。又所謂「間接」識 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規定,係指 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 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 之個人。 而究竟有無特定個人識別性,我國法務部函釋以及法院實 務上以往分有兩類不同見解,有認只要該資料得與其他個 人資訊連結,進而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資法所保護之個 資,如法務部法律字第 10100100770 號函、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再微字第 1 號判決等;亦有認為,縱使資料已進 行去識別化,所有個人資訊與其他個人資訊搭配後,應皆 可識別出特定個人,故間接識別之個資應以能以「合理、 容易、可能之方法」與其他個人資料相比對、搭配為限, 始能促進個資合理利用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如臺北地方法 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55 號民事判決。 然 於 今 ( 107 ) 年 4 月 26 日 , 法 務 部 於 法 律 字 第 10703505830 號函釋中表示,保有之資料是否得以直接或 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 事證判斷,此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 類型,即遽論是或否為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且即使所 蒐集者為個人資料,倘已運用各種技術去識別化,而依其 呈現方式已不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時,即非為個人 資料,並無個資法之適用。由此函釋內容觀之,判斷所蒐 集資料是否適用個資法之重點似在於蒐集者是否將資料 進行去識別化,並已無從辨別特定個人。 其次,若判定場域所蒐集之資料有可能為個人資料,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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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一步應檢視「蒐集、處理」該類資料是否具特定目的(參 法務部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 類別」),且需符合個資法第 15 或第 19 條規定之一,方為 適法。 最後,若判定蒐集、處理該等資料並無違法問題,再來須 檢視「利用」該類資料是否係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內為之。惟,若符合個資法第 16 或第 20 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如已另行取得資料當事人對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同 意,該同意之要件注意個資法第 7 條第 2 項,需對資料當 事人明確告知且單獨為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 示範計畫所蒐集資料類型 為掌握示範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蒐集資料,本工作團隊歸 納 105 年度~107 年度各場域實證項目及應用情境如下 表︰

表 2-2 示範計畫實證項目與應用情境盤點

實證項目 應用情境 智慧電表 蒐集用電資訊,作為後續能源管理決策輔助 節能管理系統 蒐集用電(水)資訊,作為後續能源管理決策輔助 安全監測/防災監控系統 安全資訊系統蒐集影像或安全相關數據資訊,如個人即時位置資訊 等;防災監控系統蒐集影像或各項防災資訊,如水情資訊等,作為 即時安全監控及後續安全紀錄、分析之用 行動支付 蒐集使用者金融資訊,以供進行線上付款 智慧交通管理系統(如 公共自行車系統、智慧 化停車系統、車牌辨識 系統) 蒐集使用者悠遊卡或信用卡資訊、停車資訊、車牌資訊、eTag 外碼 資訊等,作為後續管理決策輔助 空氣品質監測系統 蒐集空氣品質資訊,作為決策參考輔助 健康管理 APP 蒐集使用者身高、體重及會員資料等,供使用者檢視或控制身體狀 況 導覽系統 蒐集使用者即時位置及網路搜尋資訊,以供導覽及後續分析輔助

(資料來源:本計畫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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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綜整目前示範場域之實證項目及應用情境,其所蒐集資料 類型可能包括場域用電(水)資訊、監視器畫面或其他安 全防災資訊、會員資訊、車牌資訊、悠遊卡或信用卡資訊、 空氣品質資訊、個人網路搜尋資訊、使用者身高體重等健 康資訊等。 (3) 示範場域所蒐集資料是否有個資法之適用 如前所述,示範場域所蒐集之資料若未符合得以直接或間 接識別特定個人之個資法規範要件,便不受個資法相關規 範之限制。針對各示範場域之建置項目可能蒐集之資料類 型是否有個資法之適用,以下進行概要檢討:  用電(水)資訊:若係特定用戶之電(水)號,對資 料處理者而言,因可比對登記人之個人資料,屬於個 資法所規定之可間接識別個資;惟若係僅以一總電表 蒐集機關或學校內所有用電資訊,因未能依比對辨識 特定家戶或個人,應不屬個資法保護範圍,蒐集與利 用此種資訊原則上應無疑慮。  監視器等安全監控設備所錄製之畫面:監視器錄製畫 面若包含時間、地點及個人肖像等資訊,可藉由該等 資訊辨識特定個人,應屬可間接識別之個資,惟依個 資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務機關基於場所進出安全管 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得蒐 集此類個人資料。然而,若公務機關欲進一步公布上 述個人資料,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 則應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所定法定要件之一,始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參照法務部 102 年 03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書函,其所指法定要件包 括︰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 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免除當事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等。  防災資訊:防災資訊如水情資訊、地震資訊等非為個 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該類資訊原則上應無疑慮。  金融資訊:個人金融相關資訊如信用卡號碼或財務狀 況等,若將金融資訊與持卡人個人資訊進行比對,則 該金融資訊應屬可間接識別之個資。為避免實務上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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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解不同產生爭議,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方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  APP 蒐集之會員資訊:APP 所蒐集之會員個人資料, 如姓名、生日、聯絡方式等,應屬得直接或間接辨識 之個資,有個資法之適用,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方得蒐 集、處理或利用。  車牌資訊:車牌號碼為可公開查詢資料,若蒐集機關 得以「合理、容易、可能之方法」將車牌資訊與登記 人個人資訊進行比對,與登記人個人資訊結合而得辨 識出特定個人,則原則上該機關所蒐集之車牌資訊為 可間接識別之個資。  停車資訊:停車地點、日期、時間、費用等停車資訊, 若與車牌號碼結合,應屬得間接識別之個資,有個資 法之適用,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方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 eTag 外碼資訊:偵測車輛 eTag 外碼資訊,因 eTag

外碼為特定車輛之唯一代碼,依前述法務部法律字第 10100100770 號函之見解推知,若能使用 eTag 外碼 資訊比對車主其他相關資訊進而識別特定個人時, eTag 外碼資訊亦屬可間接識別之個資,應取得當事 人同意方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 悠遊卡、信用卡資訊:悠遊卡為記名式悠遊卡之情 況,若機關係蒐集記名悠遊卡內部之個人資訊,則該 機關所蒐集之資訊為直接或可間接識別之個資,應取 得當事人同意方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 空氣品質資訊:空氣品質監測系統所蒐集之空氣品質 資訊為環境資訊,並非個人資訊,蒐集與利用此種資 訊原則上應無疑慮。  個人健康資訊:健康管理 APP 內部可能蒐集之健康 資訊包括個人身高體重、健康紀錄、用藥紀錄、就診 紀錄等,若搭配會員資訊,即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特 定個人之個資。個資法第 6 條中規定若無例外情況,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病例或健康檢查資料,故 示範場域若有建置健康 APP 並蒐集個人健康資訊, 則應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 個人網路搜尋資訊:個人網路搜尋資訊若與登入 IP 位址或會員帳號結合,有可能辨識特定個人,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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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有個資法之適用,應事先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方為 妥適。 依上述分析,判斷場域建置之工作項目所蒐集者是否為個 人資料之關鍵,除可直接以該資料識別特定個人外,依實 務上不同見解,若該資料得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可辨識 特定個人,或場域同時得以「合理、容易、可能之方法」 將所蒐集資訊與相關個人資訊進行比對,並進而可識別特 定個人時,該場域蒐集之資料內容應有個資法之適用,場 域在蒐集、處理、利用此種資料前,應取得當事人同意。 下以表格呈現場域實證項目類型及因應作法:

表 2-3 示範場域實證項目盤點與因應作法

實證項目 應用情境 蒐集 處理 說明 利用 說明 智慧電表 蒐集總電表資 訊 O 若係僅以一總電表蒐集、處 理該類資訊,因不能依總用 電資訊辨識特定家戶或個 人之用電習慣,不符合個資 法第 2 條第 1 款後段間接識 別性之定義,原則上無個資 法之適用。 O 僅以一總電表蒐集、處 理該類資訊時,因無個 資法之適用,原則上得 利用該類資訊。 蒐集至特定用 戶電號之用電 資料 △ 應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2 款 或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 規定,事先取得用戶之同 意。 △ 若需為蒐集之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外利用時 ( 如 非 用 於 用 電 決 策),應另行單獨取得 當事人同意。 節能管理 系統 蒐集總電(水) 表資訊 O 若係僅以一總電(水)表蒐 集、處理該類資訊,如前所 述,不符合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後段間接識別性之定 義,原則上無個資法之適 用。 O 僅以一總電(水)表蒐 集、處理該類資訊時, 因無個資法之適用,原 則上得利用該類資訊。

數據

圖 2-4 新版平台全畫面瀏覽頁面
圖 2-6 場域績效指標分布畫面
圖 2-8 場域指標分年統計畫面
圖 2-10 指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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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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