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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教育法及中等教育之師資培育/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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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教育法及中等教育之師資培育

張以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一、前言

臺灣自 1994 年 2 月「師資培育法」 公布施行後,臺灣從一元化的、計畫 制的師範教育,邁向多元化的、儲備 制的師資培育。原政府公費、分發制 的師資培育,被個人自費為主、甄選 制 的 師 資 培 育 所 取 代 ( 許 文 松 , 2009)。目前我國師資培育機構共分為 三種類型:第一類:師資培育學校,係 指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第二類:師 資培育系所,係指一般大學經教育部 核可後所設立的教育相關系所,其設 立目的為培育師資。第三類:師資培 育中心與學士後學分班,係指一般不 具有教育相關系所之大學,經教育部 核可後所設立的師資機構(周祝瑛, 2009)。茲將我國現行師資培育內容 以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中關於技 職師資之規定分述如下:

二、課程內容

(一) 師培內涵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 師資格檢定。其適用法規為師資 培育法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普 通 課 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 實習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 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二) 教育專業課程 1. 包括共同必修(教育基礎、教育方 法、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 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 14 或 16 學 分,及共同選修 12 或 10 學分。 2. 應修學分總數至少 26 學分,其中 必修課程至少 14 學分。 (1)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 /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須與半年 全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2)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 課程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規定學 分者,超修科目可計為選修科目學 分。 (3) 凡 列 為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者,其學分與專門課程科目名稱以 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 複採計學分。 3. 專門課程 (1) 專門課程係為培育教師任教 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2) 應依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 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 習專門課程。 (3) 各學科教師任教專門課程, 由開課學系制訂、審核及認定;專 門課程之認定,以一覽表之任教科 別為限。 (4) 如欲以該任教學科分發實習 者,並須具備該任教學科相關學 系、輔系或雙主修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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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茲以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現行開設 之教育學程內容為例,表列如下 (如表 1): 表 1 教育學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類型 科目名稱 學分數 修課序 階原則 備註 必修 課程 教育 基礎 課程 教育概論 2 初階 應修至少 2 科 4 學分, 須 包 含 教 師 專 業 倫 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 及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之內涵。 應 修 至 少 18 學分 教育心理學 2 初階 教育社會學 2 初階 教育哲學 2 進階 教育 方法 課程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初階 應修至少 5 科 10 學分。 教學原理 2 初階 學習評量 2 初階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初階 班級經營 2 進階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進階 教材教法 與教學實 習課程 ※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2 進階 1. ※ 為必修。 2.應修至少 2 科 4 學分。 3.擋修限制詳備註四。 ※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2-4 進階 選 修 課 程 ※ 教育議題專題 2 1.※「教育議題專題」為必選(含藝 術與美感教育、性別教育、人權教 育、勞動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 育、品德教育、家政教育、家庭教 育、海洋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新 移民教育、原住民教育、媒體素養 教育、生涯發展教育、環境教育、 藥物教育、性教育、國際教育、安 全與防災教育、理財教育、消費者 保護教育、觀光休閒教育、另類教 育、生活教育及其他新興議題等各 類教育議題,並依當前教育趨勢及 教育現場需求適時調整。)。 2. 依據教育部 102.09.05 臺教師 (二)字第 1020132568 號函示修 訂「適性教學(含分組合作學習、 差異化教學)」 3.應修至少 4 科 8 學分。 教育研究法 2 行動研究 2 品德教育 2 多元文化教育 2 教育史 2 德育原理 2 教師專業發展(含教師專業倫理) 2 中等教育 2 學校行政 2 人際關係與溝通 2 教育行政 2 比較教育 2 教育法規 2 教育改革與趨勢 2 教育政策與制度 2 數位教學設計 2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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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科目名稱 學分數 修課序 階原則 備註 數位教學設計 2 電腦與教學(或電腦輔助教學、 電腦多媒體教學、網路與教學) 2 分科/分領域(群科)進階教材教 2 分科/分領域(群科)進階教學實 2 適性教學(含分組合作學習、差 異化教學) 2 補救教學 2 閱讀教育 2 教育統計學 2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3 青少年心理學 2 發展心理學 2 認知心理學 2 心理與教育測驗 2 行為改變技術 2 親職教育 2 生涯發展教育 2 科學教育 2 環境教育(或環保教育) 2 人權教育 2 生命教育 2 創意教育 2 性別教育 2 海洋教育 2 特殊教育導論(或特殊教育、特 殊教育通論、特殊兒童心理與教 育、特殊需求學生教育) 3 資訊教育 2 閱讀理解策略 2 藥物濫用防治 2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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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表適用於本校經教育學程甄選通過之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生,並自 103 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 學程生適用,102 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二、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 26 學分。 三、「教育基礎課程」與「教育方法課程」超修科目學分數得列入選修學分數計算。 四、擋修限制: (一)修習「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前,應至少修習 12 個教育學分 (須含「教學原理」或「課程發展與設計」)。 (二)「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以修畢成績及格後,始得修習「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五、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生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應至中等學校見習、試敎、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 務學習至少 54 小時實地學習,並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六、於本校同時修習中等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生,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應至中、小學校見習、試敎、實習、 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 90 小時實地學習,並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資料來源: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師資培育中心(2016)。

三、職前培育

(一) 修習資格 1. 師資培育生甄選:師培學系採 2 階 段方式辦理甄選事宜 (1) 第 1 階段:學士班學生於一 年級升二年級前(約 5 月初),由 各學系依申請學生一年級第一學 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排序,篩選 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開始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 (2) 第 2 階段:經篩選得以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於二 年級第二學期選課前,由各學系甄 選當學年度一年級新生人數 40% 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 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 平均成績高低排序擇優錄取外,並 得參酌其他表現,其參酌項目及標 準由各學系自訂。 2. 教育學程生甄選:各學系未獲甄選 為上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 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 生),其二年級(或三年級)第一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碩博士班學生前一學期學業 平均成績達 80 分,其操行成績每 學期均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 分者,均得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 選簡章之規定,申請教育學程生甄 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 (二) 修業期限 1. 師資生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 4 年為原則,並另加全時教育實習課 程半年。 2.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年限至少 2 年, 自大二起開始修習。 3. 未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1 年至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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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習內容

(一) 教育實習課程 1. 係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 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2. 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 專業課程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 實習課程。 3. 師資生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 教育專業課程,未參加教育實習課 程者,日後得自行向師培大學申請 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4. 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應繳交 4 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二) 教育實習期間 1. 第一學期:8 月 1 日起至翌年 1 月 31 日止。 2. 第二學期:2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 止。 (三) 教育實習評量 1. 實習成績評量,由實習學校及就讀 學校共同評定之,雙方各佔 50%, 以總成績 60 分為及格。 2. 實習成績評量項目及比例如下:教 學實習占實習總成績 40%、導師 ( 級 務 ) 實 習 : 占 實 習 總 成 績 30%、行政實習:占 實習總成績 20%、研習活動:占 實習總成績 10%。 3. 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申請教 育實習及繳費。但在原實習學校重 新實習者,以 1 次為限。 (四)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實習成績及格者,由本處依其教 育實習科別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

五、能力檢定

(一) 教師資格檢定 1. 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取得「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 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教師資 格檢定考試。 2. 考試方式: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 理 1 次為原則。 3. 報名時間:每年 1~2 月(依報名 簡章之規定)。 4. 考試日期:每年 3~4 月(依報名 簡章之規定)。 5. 考試科目: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 原理與制度、青少年發展與輔導及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等 4 科。 6. 放榜日期:每年 4 月~5 月(依報 名簡章之規定)。 7. 錄取標準:各考試科目以 100 分為 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 格:考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 60 分、 考試科目不得有 2 科成績均未 滿 50 分、考試科目不得有 1 科成績為 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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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得教師證書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者, 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始取得合格 教師資格。 (三) 甄選任教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 公費生依規定分發外,皆應參加教育 主 管 機關 或學 校辦 理 之教 師公 開 甄 選,錄取並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後,方 能成為正式教師。

六、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之師資培

我國技職教育涵括中等技職教育 及高等技職教育兩大體系。中等技職 教育體系包括國民中學之技藝教育、 高級職業學校、普通高中附設職業類 科和綜合高中專門學程。高等技職教 育體系包括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 技大學(陳錦雀、吳信德,2012)。其 中高級職業學校專門技能學程、普通 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和綜合高中專門學 程統稱「後期中等技職教育」。 臺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已於 2014 年 12 月 3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自 2015 年 1 月 14 日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1 月 16 日)起發生效力(教育部,2015)。新 法規定,國民中小學課綱必須納入職 業認識及探索課程,從小培育學生相 關觀念。技職教育與國家經濟發展密 切相關,但臺灣社會「升學至上」的 觀念,侵蝕臺灣技術人才根基,藉由 這 次立法, 可全面 檢 視 臺灣技 職教 育。《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自 1985 年 提出後,經行政、立法部門 29 年研議, 終於由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明定技 職學校教學、師資等教育綱領及相關 規範,未來技職教育將不再受限於《大 學法》。其中,新法規定,國民中小學 課綱應納入職業探索課程,國高中階 段學校應安排學生致相關企業參訪。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還規定, 當技職教師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 校院的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相關產 業,進行半年以上專業、技術相關研 習或研究。此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 練 、生涯規 劃相關 科 目列為必修 學 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之 業界實習 ,由師 資 培育大學安 排 之。另外,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 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 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 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則 不在此限。

七、技術及職業教育師資培育之

問題與建議

自《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通過並 實施之後,胡茹萍(2015)針對技職 教育法提出相關問題與建議,茲整理 如下: (一) 中等技職教育師資資格取得之法 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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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教師法》所定高級中等學 校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制業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以界過渡期,為利同位階 之法律規範一致,《教師法》有關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規範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有關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備之資格規定,宜 配合《師資培育法》之規定,予以修 正。 (二) 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畫相關科 目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法律 解釋及適用問題 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畫相關科 目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 程」、「專門課程」或「教育專業課程」, 但各自屢踐之行政程序有別。納入「普 通課程」時,則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自行決定:如納入「專門課程」時, 則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教育 部核定;惟如納入「教育專業課程」 時則須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教育部核定後始能實施。由於目前尚 未明訂,仍有待商榷。 (三)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應含時數至少 18 小時之 業界實習之法律解釋問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應含時數至少 18 小時之業 界實習,應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之 「專門課程」設計之,且師資培育大 學於安排時,應就實施方式、實習場 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及其他相 關事項,妥適規劃。 (四)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 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 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及當 技職教師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 職校院的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 相關產業,進行半年以上專業、 技術相關研習或研究之法律解釋 問題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 教 師,應指 依法取 得 資格之專任 教 師,不包括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另 外,其中關於年限如「一年以上」及 「至少半年」之採計方式,宜以連續 或累計併存方式為之。且任教領域相 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就其 立法目的應排除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 校從事之工作經驗,以業界實務工作 為主。

八、結語

綜上所述,《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有關師資培育之規定是否會造成師資 培育生選擇修讀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之意願,值得觀察(胡茹萍, 2015)。此外,《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規定技職教育之實施分成職業試探、 職業準備及職業繼續三種類型,然而 對於技職教育之師資僅有三條規範, 對於建構技職教育師資培育、職前訓 練 及在職專 業發展 與 訓練,是否 充 足,也值得關切。且後期中等技職教 育階段之技職教師與國中階段之適性 輔導及生涯試探能否相互配合,亦更 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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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周祝瑛(2009)。臺灣地區師資 培育政策之檢討與展望。中等教育, 60(3),1-19。  胡茹萍(2015)。自技職學術化 成因省思技職教育教師之培訓。臺灣 教育評論月刊, 4(11),24-26。  胡茹萍(2015)。臺灣技術及職 業教育師資培育法制探析。載於吳清 基、黃嘉莉(主編),師資培育法 20 年的回顧與前瞻。臺北市:中華民國 師範教育學會。  陳錦雀、吳信德(2012)。後期 中等技職教育專門科目師資培育法制 設計之探討,南華大學網路社會學通 訊,105,36。  許文松(2009)。臺灣中小學師 資培育的現況及因應策略。銘傳教育, 1(1),102-113。  教育部(2015)。技術及職業教 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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