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演變模式:
一項理論上的探索
林德昌
(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摘
要
一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理論架構,有助於分析與解釋特定國家在 某一個歷史階段中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特色。傳統上,國家與社 會關係的研究,主要皆從國家的層面切入,以觀察國家對社會所展現 的控制力。但不可否認地是,社會支持或抗衡力量的大小,亦可能影 響到國家的自主能力。不過,在政治發展的變遷與持續方面,國家和 社會之間的互動,乃是一種最常見的模式。然而,在全球化的衝擊 下,除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內在互動外,國際非政府組織亦開始扮演 聯合社會影響國家政府的重要外在力量。在計畫經濟體制下的中國大 陸,反映了國家透過國有企業和人民公社,嚴密控制了整個社會。中 國大陸在 1978 年以後的經濟發展,雖然可觀察到一股社會力量的興 起,但整體而言,其所展現地卻又是在國家領導與控制下的一種公民 社會。最後,本文藉著對長江三峽大壩興建案例的探討,指出了傳統 國家與社會關係架構的不足之處。儘管中共的威權體制,確保了三峽 大壩的興建與完工,但國際非政府組織對國際社會的進行倡議與遊 說,以及對中國大陸內部環保非政府組織的加強其能力建構,並擴大 網絡關係的建立,皆建構了國家與社會關係互動的新思考方向。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國家與社會關係、長江三峽大壩、公民社會、 跨國倡議網絡壹、前言
國家代表了政府的觀點,社會代表了社會民間團體和民眾的看 法,有系統地觀察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不但可以分析國家對社會控 制能力的大小,亦可探討一個國家公民社會發展的歷程。基本上,國 家與社會力量的互動與消長,反映了一個特定國家的的政治、經濟和 社會發展進程。值得注意地是,關於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在不同的 國家之間,亦出現了相當程度的差異性。許多第三世界國家,在過去 數十年來的發展,雖然皆曾歷經重大的社會結構改變,然而這些社會 的轉型,並非必然源之於國家所規畫的政策藍圖。例如,許多第三世 界國家的政府,雖然建立了強大的軍隊、警察和官僚體系,同時亦擁 有大量的財政資源可資運用;但何以仍有為數眾多的第三世界國家政 府,卻依然無法按照其領導者的旨意,隨心所欲的改變傳統的社會結 構?此外,何以一如中國大陸的威權體制國家,卻有能力引導社會的 重新建構?由此可知,比較國與國之間的特殊歷史,尤其是政治、經 濟和社會發展環境之異同,必將有助於解釋該國國家和社會的獨特互 動模式。 本文的主要論點,乃是試圖以國家與社會關係,作為一種理論分 析架構,探討中國大陸在不同時期與階段中,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 進程的變化,如何衝擊與影響到傳統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因此, 本文的分析重點,主要試圖從內在和外在層面,探討國家與社會關係 的互動模式。在內在層面上,本文首先深入分析在計畫經濟體制下, 此一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特殊性何在?其次,在 1978 年改革開放以後, 伴隨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變革,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是否亦受到 影響而發生轉變?基本上,針對這些問題的討論,主要仍集中在中國 大陸內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互動。在外在層面上,自 1990 年代以後, 隨著全球化腳步的加快,國際化程度的深化,以及國與國之間相互依 賴的強化,中國大陸的國家與社會關係,亦逐漸受到國際社會的介入與影響。為了要檢驗此一發展趨勢,本文乃以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為 例,闡釋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跨國倡議網絡,已逐漸在中國大陸產生一 種新的國家與社會互動模式。
貳、以國家為中心的觀點
傳統上,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研究,主要皆從國家的層面切入,觀 察國家對社會所展現的控制力。因此,以國家為中心的觀點,強調國 家是否有足夠的能力,運用其組織機構或各種資源,促使社會去做符 合國家所期望之事。1以此而論,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基本意涵,主要仍 著重於探討政府如何改變社會的能力。依據此一觀點,國家有相當的 自主權力,將其所喜好的政策,無論是否面對來自社會層面的挑戰或 抗衡,皆可轉換成為權威式的公共政策,並進而付諸實行之。2 根據諾林杰(Eric A. Nordlinger)教授的研究,3其發現對國家與 社會互動關係的探討,亦即是研究一個國家的領導者,如何透過國家 的總體計畫(State Planning)、政策(Policies)和行動(Actions),對社會 的轉型造成某種程度的影響。從方法學的角度來看,觀察這種國家影 響社會改變的能力,主要指標包含了對社會的滲透力(Capacities to Penetrate Society)、對社會關係的規範(Regulate Social Relationships)、 資源的徵集(Extract Resources),以及對於社會資源的分配與使用等。 因此,米格達(Joel S. Migdal)教授認為,就一個國家內部的國家與社 會關係而言,一個強勢的國家,即意指其具有貫徹上述目標之能力;Bertrand Badie & Pierre Birnbaum, The Sociology of the Stat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p. 35.
Eric A. Nordlinger, “Taking the State Seriously,” in Myron Weiner & Samuel P. Huntington, eds., Understanding Political Development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7), p. 355.
反之,缺少任何改變社會的能力,即是屬於一種較弱勢國家。4但有些 主張強勢國家論點的學者,亦重視國家滲透社會和運用社會資源的能 力,如政府的制定國家總體政策,以及對外商企業徵稅的能力等。5 但對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而言,表現其強勢政府的指標,則主要體 現在對社會人口的動員能力方面。動員(Mobilization)意指將人民分別 納入特殊的組織架構中,而使得國家領導者得以建立更強大的軍隊、 徵收更多的稅收,或完成其他艱鉅的發展任務等。此亦正如庫格勒 (Jack Kugler)和唐克(William Domke)教授所言,政府透過對人民和 資源的動員,作為政治影響力的工具,而達到國家行動的最終目標。6 此一國家動員群眾的能力,正是國家展現社會控制力的一種重要表 徵。 在探討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方面,米格達教授提出了服從(Compli-ance)、參與(Participation),以及合法性(Legitimation)等三項概念, 作為觀察與檢驗國家對社會控制力的強弱。7然而,國家與社會是否經 常處於相互衝突的態勢,主要仍端賴著國家能夠擁有多少對社會的控 制力而定。國家在服從、參與和合法性方面,倘能具有較多的優勢, 則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就會提高,對政策目標的追求亦較易達成。但
Joel S. Migdal, 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4-5.
James M. Malloy, “Authoritarianism and Corporatism in Latin America: The Modal Pattern,” in James M. Malloy, ed., Authoritarianism and Corporatism in Latin America (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1977), p. 4.
Jack Kugler & William Domke, “Comparing the Strength of Nation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No. 19, April 1986, p. 40.
Joel S. Migdal, “A Model of State-Society Relations,” in Howard J. Wiarda, ed., New Direction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5), pp. 49-50.
值得注意地是,若缺乏動員群眾的力量,以及對社會組織機構控制能 力的不足,亦將會使得國家在推動各項政策方面,遭遇到相當困難。 一旦國家喪失對群眾的動員能力,則其將面對兩項難題。第一,國家 將缺乏一個有效且強大的基層政治基礎,去抗衡那些存在於社會不同 部門的反動力量。第二,倘國家缺乏一個強大的基層權力基礎,則將 迫使國家對那些擁有社會實力者,採取一種懷柔與妥協的方式。由於 缺乏動員與組織群眾的力量,這些弱勢國家的領導者,乃必須時時要 保護本身的政權,惟恐遭到政變推翻。8因此,當一個集權國家需要不 斷去收買社會支持,以維繫政治穩定時,則這個國家就會變得更為弱 勢。9 在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之 下 , 中 國 大 陸 的 社 會 民 眾 皆 被 界 定 為 群 眾 (Mass)。根據鄒讜(Tang Tsou)教授的研究,群眾的定義與西方國家所 謂公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公民具有國家與社會所賦予的責任與權利, 透過諸如參政、選舉、罷免,以及集會結社等權利的運用,公民的身 分與特質展現無遺。但對中國大陸而言,群眾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在於 接受黨的動員與號召。此一主動且積極的政治動員和參與,即彰顯了 群眾身分的特質。10自 1949 年以來,中共所推動的土地改革、三面紅 旗、大躍進運動、文化大革命,以及興建各種基層建設的動員,皆反 映群眾的積極參與黨的動員與號召。 自 1950 年代後半期以來,中國大陸推動了激進的社會主義路線, 再加上受到 1960 年中蘇共分裂的影響,使得中共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 同註 7,頁 52。
Xiaonong Cheng, “Breaking the Social Contract,” in Andrew J. Nathan, Zhaohui Hong & Steven R. Smith, eds., Dilemmas of Reform in Jiang Zemin’s China (Boulder: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Inc., 1999), p. 108. Tang Tso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Post-Mao Reforms: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6), pp. 259-334.
面,決定採行所謂的自力更生政策。於此一政策的引導下,中共在農 村地區,進行了農村的集體化;並在城市地區,推動了企業的國有 化。儘管這些農村人民公社和城市國有企業等單位的設立,主要仍著 眼於經濟上的生產經營和管理;但不可否認地是,這些單位亦同時混 合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重功能。 首先,就城市的層面而言,自 1950 年代以來,中共不斷透過對城 市國有企業的行政、生產與經營管理的監督,全面直接控制了所有的 城市企業。再者,政府亦透過統包統配政策,對所有的城市勞工進行 工作上的指定與分配。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透過國有企業的單位體 制,展現了國家對社會的嚴格監控機制,更界定了在中共威權主義下 的一種特殊國家與社會關係。在政治上,透過黨企和政企合一,黨和 意識形態透過單位體制,對所有企業職工進行了嚴密的監控;在經濟 上,職工藉由此一工作獲取工資酬勞,並獲得住房的分配;在社會方 面,單位取代政府的的社會職能,對職工及其子女提供各項社會保 障、教育和生活福利。11由於在中國大陸的每一個城市社會中,皆是由 許多不同的國有企業所組成,因此在 1978 年之前,中共利用對國有企 業職工在政治、經濟和社會上的控制,乃全面滲透了整個社會,並對 職工直接進行政治動員。這些作法遂體現了中共對社會的一股強大控 制力。 其次,在農村方面,透過人民公社集體單位的設立,中共亦在政 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嚴密控制了所有農民的日常生活。人民公社 主要的經濟收入,來自其下所屬的各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在地方黨 幹部的指揮之下,人民公社固定比例的穀物收成須上繳政府。同時, 在人民公社內部的收入分配方面,亦由黨幹部所負責管理。12值得注意 林德昌,《廣東省與四川省的國有企業改革: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新詮釋》 (臺北:成文出版社,2001 年),頁 65-125。
地是,在計畫經濟體制下的人民公社,地方黨幹部並無任何誘因去追 求更多的生產利潤。因此,對意識形態的堅持與執行,遂成為黨幹部 推動人民公社工作的重要依據。易言之,黨幹部所追求的意識形態目 標,亦成為動員群眾的基礎。13此外,在戶口制的制約下,更促使人民 公社發展成為一種以鄉鎮為地理與行政基礎,且亦是自給自足的經濟 和社會單位。 但與城市國有企業不同地是,農村人民公社所產生的國家與社會 關係,係發生在農民和地方幹部之間。對農民而言,地方幹部乃是中 央政府在地方的代理人,負責對農民傳遞與解讀中央政策。然而,這 些地方幹部在承接來自中央政府指令之同時,其亦須考量人民公社本 身的實際利益。14故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這些幹部亦成為農民 實際生活的管理者與監督者。在 1978 年以前,中共即係透過人民公社 機制,以及戶口制和糧票等,控制了城鄉人口的流動,並使得農村人 民公社成為一種封鎖的社會。15從國家的觀點來看,農民附屬於幹部和 土地,不得自由遷徙,此乃造成如王飛凌(Fei-Ling Wang)教授所指出 的一種封閉性「社區勞動力分配模式」(Community Labor Allocation Pattern)。16
根據上述的討論與分析,農民和城市勞工的日常社會生活與人際
Refor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pp. 17-20. Weixing Che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1978-1999 (Westport: Praeger, 1999), pp. 71-75.
Jean C. Oi,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pp. 1-12.
Kate Xiao Zhou, How the Farmers Changed China: Power of the People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6), pp. 231-248.
Fei-Ling Wang, From Family to Market: Labor Alloc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8), pp. 163-219.
關係,皆係發生於其工作單位內部。因此,城市國有企業和農村人民 公社乃自成一種具有多重功能的小社會。國有企業被稱之為「企業辦 社會」,即顯示企業代替政府執行了許多的社會功能。就中國大陸而 言,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點,即係落實在城市的國有企業,以及農村的 人民公社上。易言之,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不但展現在這些單位 中,我們更可發現國家與社會的互動,亦發生在這些工作單位之上。 同時,人民公社和國有企業更是民眾與政府產生政治關係的場所。由 於國家與社會在這些工作單位之上重疊在一起,故此亦顯現了在 1978 年以前的中國大陸,國家嚴密控制了所有的社會。因此,對當時的中 國大陸而言,國家與社會基本上是無法切割地,社會亦嚴重缺乏抗衡 國家的條件與力量。17
參、以社會為中心的論點
就理論上而言,社會也會影響國家。換言之,一個獨特的社會背 景,亦可以塑造一個國家政策的形成。因此,探討社會結構如何影響 國家動員社會的能力,必然有其理論與實證上的意涵。就西方國家而 言,對公民社會的強調與重視,即是以社會為中心的觀點,來探討國 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根據哥登(White Gordon)教授的研究,公民社 會係獨立於國家體制之外,享有相當的自主性與獨立性,旨在保護社 會成員的利益與價值。18此外,哥登教授亦強調公民社會的內涵,主要 是探討在國家和個人之間的關係;並進而引導民眾關注在國家和社會 於計畫經濟體制下,由於國家對社會的強力控制,亦使得民間組織(如中國 科學技術協會、中國文藝界聯合會,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等)皆處 於社會的邊緣領域,並同時成為黨和政府的附屬職能部門。請見王名、劉國 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北京:社會科學 文獻出版社,2001 年),頁 7。Gordon White, “Civil Society, Democratization and Development,” De-mocratization, Vol. 32, No. 3, Autumn 1994, pp. 375-390.
之間的一種權力均衡,以及社會成員如何透過個人自由權利的制定, 以保護自己免於集權國家的迫害。19從政治發展的觀點來看,公民社會 代表了一種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轉型。因此,於政治現代化的過程中, 在一個改變中的國家和社會之間,需要有一個重要中介面的存在,而 公民社會即是此一介面的呈現。 然而根據佛羅利克(B. Michael Frolic)教授的看法,目前的中國 大陸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公民社會概念。20一種是強調政治制度的開放、 國家權力的限制,以及自治社會團體和個人權利的進展。但在中國大 陸,這種公民社會概念,仍未普遍根植於人民內心之中。另一種則是 將國家的影響力,繼續擴展到中國大陸的各種經濟和社會領域上。換 言之,此即是一種由國家所領導的公民社會(State-Led Civil Society)。 這種公民社會是由國家所建立,而社會民間組織,即被視為是一種支 持國家的機制。因此,國家透過對社會組織的控制,有助於國家的推 展其意識形態或特定政策。同時,這些社會組織可以在國有企業和私 有經濟之間、集體和個人利益之間,以及在一個變動的經濟和社會 中,扮演一個仍具相當效能的中介角色。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由於這 些社會組織提供了一種重要的協調和參與機制,故乃因而擴展了國家 的勢力範圍。由此觀之,與西方國家公民社會不同的是,在中國大陸 的這些社會組織機構,大多是附屬於國家的行政架構內,僅是政府的 代理者,而不是獨立自主的社會實體。因此,張伯倫(Heath B. Cham-berlain)教授強調,在公民社會的塑造過程中,事實上,國家也可以扮
Gordon White, “The Dynamics of Civil Society in Post-Mao China,” in Brian Hook, ed.,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 in China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p. 197.
David Kelly & He Baogang, “Emergent Civil Society and the Intellectuals in China,” in Robert Miller, e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in Communist Systems (Sydney: Allen and Unwin, 1992), p. 28.
演一個正面的角色。21 根據上述之分析,這種由國家所領導的公民社會,並非在追求國 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衝突;相反地,對中國大陸而言,此一概念的出 現,主要乃在於國家認知到一種經濟和社會轉型的必要性,而社會組 織不但可於其中扮演重要的功能,但卻又不會挑戰與侵犯到國家的權 威。同理,對這些社會組織而言,由於皆期望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 追求其經濟利益,因此一個弱勢政府的存在,必然無法維繫社會的整 體利益。是故,這些社會組織亦不期望國家與政府的分崩離析。再 者,從傳統的歷史文化背景來看,儒家思想排斥了個人主義,並要求 對國家的效忠,此乃使得在 1949 年以後的中國大陸發展,有利於國家 的集權中央,而不利於一個公民社會的自發性興起。22但有些學者認 為,在 1980 年代,當國有企業逐漸擺脫國家的行政干預和社會功能 時,其不但自主能力增加,而且也強化了各種不同社會經濟組織之間 的橫面聯繫與統合。因此,在經濟領域上的一種公民社會,乃告脫離 國家而出現。23 但以六四天安門事件為例,中國大陸公民社會的出現與遭到鎮 壓,除了因為缺乏公民社會的歷史傳統外,中國大陸缺乏一群知識分 子,願意出面挑戰政府權威,也是另外一項必須要考慮的因素。基本 上,許多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皆試圖說服國家去改變體制,而不是 透過一種公民社會的機制去推翻政府。因此,在 1980 年代後期,中國
Heath B. Chamberlain, “On the Search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 19, No. 2, April 1993, p. 209.
Lucian W. Pye, “The State and Individual: An Overview Interpretation,” in Brian Hook, ed.,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 in China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p. 16.
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Modern China, Vol. 19, No. 2, April 1993, p. 110.
大陸知識分子主張的是一種修正的威權主義,而不是尋求民主政治的 真正建立。在中國大陸知識分子的認知中,未來公民社會的產生,必 然來自中共的同意或允諾,而不是以推翻集權國家為目標的一種自發 性機制。
以國家為中心的觀點,來進行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係研究的 學者,主要包括了威克門(Frederic Wakeman, Jr.)、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以及索林格(Dorothy Solinger, Jr.)等教授。這三位教授 皆指出公民社會在中國大陸尚未興起。儘管自 1990 年以來,公領域呈 現持續性的擴張,但是此並未強化市民抗衡政府的權力。24相反地,國 家威嚇的權力依然持續不斷地成長;多數人民認知到社會的存在,主 要在於義務和相互依賴的意識,而非權利與責任。25這些學者認為中國 大陸的人民,並未了解本身的社會責任和權利,因此公民社會尚未出 現在中國大陸。此外,索林格教授也不同意一個公民社會已然出現在 中國大陸的論點,其注意到中國的城市經濟改革,仍未帶來所謂公民 社會的出現。因此,改革不僅沒有導致國家和社會的分離,卻反而更 模糊了兩者之間的界線。26 在與上述學者的論點相對照下,弗利克(B. Michael Frolic)和霍 威爾(Jude Howell)等教授,則強調權力和控制雖然仍掌握在國家的手 中,但他們卻接受了一個公民社會已然在中國大陸興起的論點。弗利 克教授指出,政府透過公民社會,得以更有效地控制社會。27至於霍威 Philip C. C. Huang, “The Paradigmatic Crisis in Chinese Studies: Paradoxes in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Modern China, Vol. 17, No. 3, July 1991, p. 321; 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p. 133.
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p. 134.
Dorothy Solinger, Jr., China’s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 Statist Legacies and Marketing Reforms (Armonk: M. E. Sharpe, 1993), p. 256.
爾教授則認為,一個公民社會正處於抗衡與挑戰國家權力的情況中。28 賽契(Tony Saich)教授更採用了組合主義(Corporatism)來解釋國家和 社會關係。組合主義試圖解釋受到市場改革所引起的多元社會經濟變 革,以及其如何與一黨專政相互並存。然而,賽契教授雖然強調在國 家與社會關係中,國家依然扮演獨占的角色,但其承認國家對社會和 社會組織的控制,仍有其侷限性。因此,政府必須要體認到,有些不 適合政府所推動或執行的功能,應委由社區或民間組織負責之;此乃 造成社會中介團體,如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大陸的普遍興起。29 以社會為中心的觀點,強調公民社會的重要性,主要可見諸於懷 特和米達爾等教授的研究中。懷特教授樂觀地認為,中國大陸在邁向 民主方面,已出現了重大的轉變;其亦指出一個強化的社會,可以破 壞與挑戰國家的權威。30米達爾教授亦指出,倘一個國家無法遂行其責 任,則社會必須起而承擔這些責任。31由於民間非政府組織行為者,係 屬於以社會為中心觀點的範疇,其具有影響國家政策的能力,以及獨 立自主運作的功能。雖然北京政府在相當程度上對社會組織進行了鎮 壓,然此並非意味著一黨專政即無容忍不同意見,或志願性組織的空 間。32
B. Michael Frolic, “State-Led Civil Society,” in Timothy Brook & B. Michael Frolic, eds., Civil Society in China (New York: M. E. Sharpe, 1997), pp. 56-57.
Jude Howell, “Striking a New Balance: New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ost-Mao China,” Capital & Class, No. 54, Autumn 1994, p. 107.
Tony Saich, “Negotiating the State: The Develop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China Quarterly, Vol. 161, March 2000, pp. 124-141. Gordon White, Riding the Tiger: 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Reform in Post-Mao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99. 同註 4,頁 8。
儘管以社會為中心的觀點,提供了從另一個角度來觀察中國大陸 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然而其卻忽略了國家亦可扮演影響與引導社會發 展的角色。因此,很顯然地,以社會或以國家為中心的觀點,皆有其 不足之處。在像中國這樣的一個國家,學者很少使用全然以社會為中 心的觀點,來分析中國大陸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相反地,在近幾年 來,在社會中的一個國家(a State in Society),33抑或一種國家和社
會互動等理論,已變得愈來愈受到重視。因此,同時思考國家和社會 的觀點,必然更有助於解釋中國大陸國家和社會的內部結構(Domestic Structure)。
肆、國家與社會互動的觀點
就觀察大多數國家的國家與社會關係而言,無論是一個強勢的國 家,抑或一個強勢的社會,在政治發展的變遷與持續方面,最常見的 一種模式,應該是在國家和社會之間的一種互動。於此,組合主義即 試圖解釋在社會利益組織和政府之間的互動模式。此一交換關係的內 涵,界定了社會團體和國家的相對權力,以及兩者自主的程度,並經 由法律明定了雙方的互動架構。然而,組合主義並不太重視利益團體 間的互動關係。對組合主義而言,這些團體間的合作與衝突,皆受到 法律的規範。同時,這些團體的日常行為,亦受到其與國家交換關係 的影響。此一關係決定了國家控制社會團體的權力,以及團體運用其 被賦予的特權,與國家進行交換,以謀取組織利益的能力。34Society in China,” Development and Change, Vol. 32, No. 5, November 2001, pp. 893-921.
Joel S. Migdal, “Introduction: Developing a State-in-Society Perspective,” in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6-7.
基本上,組合主義所強調的社會團體,是一種由上而下,而非強 調會員由下而上的領導模式。易言之,這種社會團體具有官僚體系的 特性,但卻未具有民主的色彩。事實上,組合主義的中心意旨,即在 於社會團體並不是要反映出其會員的利益,而是要在這些利益的決策 過程中,扮演重要的決定性角色。35值得注意地是,在相同的利益目標 下,只能有一種社會團體代表此一利益。因此,在每一個社會團體所 擁有的特定勢力範圍間,並未面對著來自其他社會團體的挑戰與競 爭。由於社會團體內的會員,缺乏對其領導者的制衡和影響力,因此 會員實難以由下而上的模式表達出他們的不滿。36 對組合主義模式下的社會團體而言,其主要是代表國家將外在的 規範(External Regulations)應用在該團體之上。當社會團體的領導者 與國家達成協議時,其乃要求會員必須遵守這些協定。37易言之,該社 會團體實同時具有代表性角色(Representative Role)和規範性角色(Regu-latory Role)等雙重角色。首先,社會團體不僅代表其會員與政府協商 利益,同時亦將其所獲致的協定內容加諸在其會員之上。如此一來, 該社會團體即在國家和個別會員之間,扮演了一個重要的中介角色。 由於這些社會團體不但能實際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並亦將政府的規 範功能擴展到民間團體的領域內,此即代表著社會團體在政府和民間 之間所扮演的中介角色。
Douglas A. Chalmers, “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 in Howard J. Wiarda, ed., New Direction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5), p.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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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awson, Corporatism and Welfare (London: Heinemann, 1982), p. 38. C. Crouch, “Pluralism and the New Corporatism: A Rejoinder,” Political Studies, Vol. 31, No. 3, September 1983, pp. 452-460.
1978 年,中國大陸推動改革開放,以及伴隨農村和城市體制改 革,逐漸地改變了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建立在以國有企業和人民公社 之上的傳統國家與社會關係。在農村改革的層面上,農村的經濟體制 變革,逐漸由單一的人民公社,演變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個體 戶、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等多元經濟體制並存的現象。此外,在人民 公社逐漸解體的過程中,農民也不斷獲得了土地使用和經營的自主 權,並掌握了本身勞動力的分配權力。但是在農村走向市場化的過程 中,農民卻普遍缺乏市場資訊和各項相關技術的服務。於此一背景 下,一些由農民自發性組成的技術服務型民間組織,如專業技術協 會,乃告大量地興起。此外,在市場化和勞動力流動的情況下,許多 農民或農民工亦面臨生活上的困境;因此,一些以提供與照顧農民社 會福利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亦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 在國有企業改革的層面上,透過黨企分開和政企分離的改革政 策,亦逐漸使國有企業脫離計畫經濟體制。傳統上黨透過人民公社和 國有企業等工作單位,所長期扮演的全能政府角色,自 1980 年代以 來,遂逐漸發生了鬆動的現象。首先,國有企業改革造成了企業職工 的勞動力流動,再加上個體戶、外資企業及私營企業的蓬勃發展,皆 使得固有的單位體制,以及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係,面臨了重大的衝 擊。由於國有企業無法繼續承擔「企業辦社會」的功能,乃造成許多 社會民間組織的興起,試圖對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如弱勢 族群、勞資糾紛、婦女和兒童、老年人、吸毒、環保、貧富懸殊及失 業等問題。再者,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為追求市場競爭的效率,以及 減少社會管理成本,亦促進了各種相關民間組織的成長與發展,如信 息諮詢、再就業諮詢、政策和法律諮詢,以及各種行業協會等。於此 一歷史背景下,在 1980 年代中國大陸最具特色的現象之一,即在於社 會民間團體的大量興起。38 1988 年 9 月和 1989 年 6 月,北京先後頒布了〈基金管理辦法〉和〈外國商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些民間組織不僅逐漸在國家和社會之 間扮演橋樑的角色,而且也代替了國家實行許多重要的社會福利功 能。然而,從中共的角度來看,由於其認知到這些民間團體的出現, 可能會獲得其會員的衷心支持,並對國家產生有效的政策要求,因 此在仍堅持一黨專政的原則下,中共乃繼續尋求以其他的方式,來 重新塑造國家與社會的新關係。對中共而言,推動政府和民間組織 之間的有效互動,提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已然是政府改革的重要環 節。此反映出政府部門的介入民間組織,在中國大陸依然是無法避免 地。39 根據 1996 年的一項資料指出,低於 50%的社會組織屬於民間的自 主性組織。同時,多數的社會團體亦屬於半官方性質。40許多登記為非 政府組織的基金會、工會和專業機構等,實際上皆是由政府所組織而 成的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大陸,絕大多數的社會民間組織,皆係借助 政府的力量,由上而下所建立而成。同時,亦有許多民間組織係從政 府體系中分離而出。因此,這些民間組織在設立之初,即與政府維持 密切的互動關係。此外,就中國大陸的許多民間組織而言,獲得政府 的支持,即具有其行動的社會合法性基礎,並較易獲得來自政府的資 源補助。更重要地是,藉著此一合法性的取得,亦將有利於這些民間 組織的獲得社會之承認與支持。41因此,根據組合主義的架構,其遂有 會管理暫行規定〉;1989 年 10 月,中國國務院公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 條例》。1998 年 10 月,國務院再次修訂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並 同時亦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此外,再加上 1999 年 8 月所公布的《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 2004 年 2 月國務院所通過的《基 金會管理條例》,皆反映出中國大陸民間組織的大量興起與發展。 李珍剛,《當代中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互動關係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 學出版社,2004 年),頁 38-39。 李凡,《靜悄悄的革命:中國當代市民社會》(香港:鏡報出版社,1998 年),頁 264-267。
助於觀察這些團體的內在結構,如何扭曲其會員所代表的利益。42此一 現象的發生,主要是因為這些社會利益團體,其立案執照係來自國家 的頒予。當社會團體的領導者與國家達成協議時,其乃要求會員必須 遵守這些協定。43易言之,該社會團體實同時具有代表性和規範性等雙 重角色。 對中國大陸而言,政府透過對民間組織的登記與審查,嚴格地掌 控了這些組織的發展與成長。任何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民間組織,即視 為違法。根據 1989 年所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示了民 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雙重管理體制。施行此一 雙重管理體制的主要目標,即在於強化政府對社會民間組織的管理與 控制。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縣級 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國務院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授權的組織,皆 為社會民間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而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則是民間組 織的登記管理機關。44因此,透過這種強制性的方式,要求民間組織皆 必須依附到一個行政性單位,將使得這些組織無形中發展成為一種半 官方或準政府性質的組織。易言之,任何民間非營利組織倘無法獲得 政府的支持,則勢將難以獲得登記與註冊。 對中國大陸的國家和社會關係之研究,無論是從以國家為主的觀 點,或是從以社會為主的觀點,皆無法闡釋中國大陸的改變動力,亦 難以理解社會團體對政府決策的影響,以及這些社會團體如何追求其 會員的利益。首先,儘管國家仍能運用相當的控制力,但其實現此一 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頁 141。
Peter J. Williamson, Corporatism in Perspective: An Introductory Guide to Corporatist Theory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89), p. 98.
C. Crouch, “Pluralism and the New Corporatism: A Rejoinder,” pp. 452-460. 同註 39,頁 115。
控制力的能力,自 1978 年以降,已然逐漸受到限制;其次,僅強調國 家的角色,將會造成對民間團體及其會員利益的忽略;最後,政府和 社會團體的關係應該是相互依賴地,因為社會團體逐漸發展出與國家 談判的策略,以追求其會員的利益,並防範國家的可能不當干預。在 1980 年代以後,對中國大陸非政府組織發展的研究,不但有助於闡釋 上述的觀點,並將凸顯出在中共一黨專政和社會之間的複雜互動模 式。儘管國家以控制社會團體的結構和規範,來監控這些民間團體的 活動,但是社會團體同時也發展出一種特有的談判與互動模式,以弱 化國家的滲透和干預,並使得這些民間團體得以重新塑造出和國家的 新關係,並獲得影響決策、追求會員利益和團體目標的權力。45
阿杜(Kohli Atul)和許慧文(Vivienne Shue)教授的研究,即是以 國家和社會互動觀點,來分析中國大陸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根據此一 互動架構,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線是相當地模糊。此一在國家和社 會互動的模式,強調任何對國家能力的研究,必須同時也考慮到當時 的社會環境。46對中國大陸而言,中共一黨專政的力量,是愈來愈弱 化。造成弱化的原因,主要在於國家和社會關係的漸行漸遠。易言 之,黨企分開和政企分離,說明了國家和社會關係的疏遠,亦反映了 國家對社會控制力的逐漸喪失。但不可否認地是,對中國大陸而言, 國家和社會並不必然是絕對衝突地。對此,許慧文教授即強調在中國 大陸民間社會組織的興起,是可和一個強有力的和有彈性的國家共 存。47 同註 29,頁 124。
Atul Kohli & Vivienne Shue,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On Political Contention and Accommod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in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p. 293.
伍、國際非政府組織、國家與社會的三角互動架構
基本上,上述各節所討論到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演變,僅 著重於內在層面的分析。易言之,這些國內因素乃是影響國家與社會 關係變遷的最主要動力,而且也是傳統學術所重視的焦點。但自 1980 年代和 1990 年代以來,當國際社會已逐步邁向全球化之際,中國大陸 不但開始學習與認知到相互依賴(Interdependence)的重要性,而且許多 來自於國際層面的因素,亦開始衝擊與影響到中國大陸內在的國家和 社會關係。 在全球化的架構下,當中國大陸與國際社會加強接觸時,傳統的 國家與社會關係,亦開始面臨轉變。基本上,傳統國家與社會關係的 內在觀點,已不足以解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更進一步變動。國際非政 府組織的透過跨國倡議網絡,與國內非政府組織進行交流與合作,乃 為中國大陸社會注入了一股新的動力。這股新動力的產生,勢將更進 一步地削弱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同時,國際非政府組織亦聯合國際 社會的力量,共同對國家政府形成某種程度的壓力,使後者產生政策 上的修訂與變更。因此,目前中國大陸的國家和社會關係,不再僅是 一種內在雙向關係。我們必須開始思考在國家、社會,以及國際非政 府組織之間的三角互動架構。 在過去幾十年來,大氣的污染、臭氧層的破壞、溫室效應、核能 的安全、物種的瀕臨絕種,以及海洋污染等問題,已經逐漸改變了國 際政治的本質。當這些議題變得愈來愈緊急和迫切時,國與國之間的 界限即變得愈來愈模糊。自 1970 年代以來,有關雙邊和多邊的國際環 保協定數目呈現快速成長,但對於這些決議案的推動與執行,則顯然 需要在國與國之間有更多的協調與合作。因此,現代的環保政治,可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p. 66.
說已然國際化。此一環保政治的國際化,已轉變了在國內外,以及在 國與國之間行為者的關係。國際組織、跨國企業、國際環保團體、多 邊銀行,以及其他的非政府組織等,在影響環保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上,已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48 值得注意地是,在近十餘年來,國際社會的重視與強調環保、人 權,以及水庫興建等議題,已然逐漸形成一種國際規範(International Norms)或國際體制(International Regime)。在對這些規範或體制的追 求上,國際非政府組織亦已成為最重要的國際行為者之一。根據溫特 (Alexander Wendt)教授的研究,一個國際制度的充滿衝突或和平,其 原因不在於無政府狀態和權力分布,也不在於是否受到外在結構的影 響,49而是在於透過社會本身的互動,所創造而出的特有文化。對建構 主義(Constructivism)而言,國際政治是受到行為者所共有的理念、規 範和價值觀等所引導。易言之,建構主義者強調人類所共同享有的理 念,乃是一種限制或產生行為的觀念結構(Ideal Structure)。50此一觀 念結構除可對行為者的行為,產生具有規範性的效果外,而且也具有 一種產生新行動的效力。此一結構引導行為者在互動的過程中,重新 界定他們的利益和認同。51由此觀之,行為者不僅決定了觀念架構,同
Elizabeth Economy & Miranda A. Schreur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inkages in Environmental Politics,” in Miranda A. Schreurs & Elizabeth Economy, eds.,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1-2.
新現實主義(neo-realism)強調結構對於國家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和制約性。 Dale C. Copeland, “The Constructivist Challenge to Structural Realism: A Review Essay,” in Stefano Guzzini & Anna Leander, eds., Constructiv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lexander Wendt and His Critics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p. 3.
Alexander Wendt & Raymond Duvall, “Institut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der,” in Ernst-Otto Czempiel & James Rosenau, eds., Global Changes
時觀念架構亦重新塑造了行為者的新行為。雖然結構制約了行為者的 利益和認同,但是結構也因為受到行為者之間互動的影響,而被製 造、再製造,以及被改變。52 對溫特教授而言,國際結構之所以存在、發揮影響力,以及歷經 轉變,主要乃在於行為者的不斷互動,並進而強化彼此之間的良性互 動關係。53因此,建構主義將世界視為是一項正在興建中的工程計畫, 強調世界的轉變,而非僅對其現狀的解釋。54同時,社會世界(Social World)是一種具有集體和多數人能了解的結構和過程,只有透過共有 知識的結構,人類的互動才會有其意義。55對建構主義而言,結構可以 說是一種影響人類發展的前提條件(Precondition),但亦可視為是人類 互動下的一種結果。56 雖然建構主義在方法學上面臨諸多的缺失,57但其強調行為者在互
and Theoretical Challenges: Approaches to World Politics for the 1990s (Lexington: Lexinton Books, 1989), p. 57.
Emanuel Adler, “Seizing the Middle Ground: Constructivism in World Politic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3, No. 3, September 1997, pp. 319-363; Christian Reus-Smit, “The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Nature of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1, No. 4, Autumn 1997, pp. 555-589.
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336-342.
Emanuel Adler, Communitari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Epistemic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05), p. 11. Alexander Wendt, “Constructing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0, No. 1, Summer 1995, p. 73.
Patrick Baert, Social Theor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04.
動過程中所共享的理念,可以形成一種特有的結構,進而強化彼此間 的良性合作關係,依然有其主觀價值的存在。由於每一個國際非政府 組織,以及國內非政府組織皆有其專業與特殊理念,因此在跨國非政 府組織之間的互動,實有助於彼此理念的強化,以及合作程度的深 化。質言之,建構主義提供了國際非政府組織之間,推動議題合作, 並試圖追求人類更美好未來的一項理論基礎。 因此,在 20 世紀後期,國際政治所呈現的重大特色之一,即在於 國際非政府組織和跨國社會運動的普遍興起。由於這些非國家行為 者,開始與國家、國際組織產生互動關係,彼此之間乃逐漸形成所謂 的跨國集體行動(Transnational Collective Action)。非政府組織由於 在經濟、資訊和知識上的優勢,使其在許多政府難以處理的重大國際 議題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58再加上國際制度並非全建立在國家 和政府之上,故非政府組織已然成為不可忽視的國際行為者。59 在國際集體行動中,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內非政府組織,所共同 表現出來的行為,主要是以跨國網絡(Transnational Networks)為主。 跨國網絡係指一些跨國的行為者,擁有共同關切的議題和理念,並進 行資訊和服務的交流。跨國網絡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志願、互利和橫 向交流為基礎的一種組織形式。由於這些網絡關係,主要係以非國家 行為所共享的道德理念或價值觀為核心,並透過彼此間資訊的交流, 對特定的議題表達其看法與立場,故亦可稱之為跨國倡議網絡(Trans-national Advocacy Networks)。60由於此一網絡的出現,改變了國內 Ann Marie Clark,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Influence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8, No. 2, Winter 1995, p. 508.
James N. Rosenau, Along the Domestic-Foreign Frontier: Exploring Governance in a Turbulent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39.
社會與國際社會的互動方式,因此政府與其國民之間關係的界線,乃 變得愈來愈模糊。跨國倡議網絡的主要行為者,首先指出特定議題的 重要性,並使此一議題能為更多的社會大眾所了解、接受與支持,並 透過民眾參與行動的方式,推動特定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行為或政策 的改變。因此,跨國倡議的主要目標,乃是要創造、加強、執行,以 及監督國際規範。61在國際社會的層面上,我們可以觀察到人權、婦女 和環保等議題,經常係透過此種跨國倡議網絡的方式進行。
在特定議題領域上的規範和原則(Norms and Principles)程度之高 低、全球擴散的程度,以及在國家、多邊機構和跨國企業的程序和結 構、制度化程度的高低,皆影響了跨國倡議網絡在改變發展動力上的 有效性。62但值得注意地是,跨國倡議行動的成長,再加上國際規範的 全球性散播,雖然有助於形成對政府的壓力,但其並非必然可以獲得 其所預期的結果。基本上,一個國家內部的政體結構,以及民主化的 程度等,皆制約了跨國倡議組織的行動與效力。雖然非政府組織、人 民團體和社會動員,有能力組織和動員龐大數目的人民進行多層面的 倡議,但像興建大型水庫的活動,若發生在一個專制威權的政體,以 及內部行為者無能力動員草根人民的反抗運動時,則這種跨國倡議網 絡,改變興建水庫既定政策的能力,必將大為降低。但重要地是,透 過對建構主義和跨國倡議網絡關係等理論意涵的了解,在全球化的架
Political Chang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8-10. Sanjeev Khagram, James V. Riker & Kathryn Sikkink, “From Santiago to Seattle: Transnational Advocacy Groups Restructuring World Politics,” in Sanjeev Khagram, James V. Riker & Kathryn Sikkink, eds., Restructuring World Politics: Transnational Social Movements, Networks and Norms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2), p. 4.
Martha Finnemore &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2, No. 4, Autumn 1998, p. 891.
構下,國與國之間的社會交流不但已日漸加強,而且一些有系統的議 題交流與合作,亦已逐漸形成。此些跨國議題合作,如人權、環保、 婦女、教育和醫療等,透過國際非政府組織與本土非政府組織的網絡 合作,已然影響一個國家內部民間社會意識的興起,更進而直接衝擊 到民間與政府的傳統互動關係。
陸、跨國倡議網絡與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
在世界歷史上,中國乃是興建水庫最多的國家。在 1949 年以前, 中國大陸僅興建了 23 座大型水庫。但在過去五十餘年來,卻共有超過 兩萬座的大型水庫,以及超過八萬座的水庫,先後被興建完成。63 1950 年代,乃是中國大陸水庫興建蓬勃發展的第一個階段。人民公社、大 躍進運動,以及煉鋼廠的建立,均刺激了對更多水力發電工程項目的 需求與建造。因此,中央和地方的領導者,多在未經正式評估工程的 可行性之前,即自行同意興建水庫工程,俾供蓄水灌溉之用。 於 1950-1970 年代之間,在毛澤東的追求自力更生與經濟成長, 以及自然資源密集型發展策略的引導下,中國每年平均約興建了六百 座大型水庫。64於此期間,許多人士乃開始憂慮興建水庫對環境破壞的 可能影響。1966 年,周恩來即對此一負面影響表示關切。然而一旦興 建水庫的熱潮啟動,再加上其中所隱含的群眾動員,遂使得此一趨勢 難以阻擋。 毫無疑問地,在中國大陸所有水庫的興建中,最引起國際社會關 切地就是長江三峽大壩。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可說是中國有史以來Shui Fu, “A Profile of Dams in China,” in Dai Qing, John G. Thibodeau & Philip B. Williams, eds., The River Dragon Has Come!: The Three gorges Dam and the Fate of China’s Yangtze River and Its People (Armonk: M. E. Sharpe, 1998), pp. 18-22.
John G. Gurley, China’s Economy and the Maoist Strategy (New York: Monthly Reivew Press, 1976), p. 32.
最大的水庫工程。其水壩高約一百八十五公尺,長約兩公里,並將建 構出一個長約六百公里的蓄水庫。據估計,長江三峽大壩將可產生 18,200 百萬瓦特的能源,其總經費預計將超過兩百億美金。但在另一 方面,長江三峽大壩工程也將會對環境和社會造成重大影響。首先, 其將淹沒約三萬公頃的農地,並使超過一百九十萬的村民被迫遷村; 其次,其亦將摧毀無數的文化資產和歷史古蹟。最後,長江三峽大壩 的興建,將更進一步威脅到許多瀕臨絕種的動物。65 1989 年,根據中國,以及加拿大和世界銀行的可行性研究,其結 論分別指出,一個超過五百五十英呎以上的大壩,在技術、經濟、社 會和環境上皆屬可行,並建議在 1992 年正式動工。全球非政府組織開 始譴責此兩項可行性研究,並紛紛對其本國政府和世界銀行進行遊 說。政協會議亦批評政府的研究,不但是非科學地,同時也是非民主 地。由於此一批評浪潮,造成了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在 1989 年 4 月宣 布,將不會在五年內動工興建水庫。此象徵著一股來自社會對抗國家 的力量,已然在逐漸興起之中。 但對於來自國內的批評聲浪,北京卻採取了強烈的鎮壓手段。在 1989 年 6 月的天安門抗議事件中,著名的環保運動者戴清在 1989 年 7 月遭到逮補。其所出版的 Yangtze! Yangtze!一書亦遭禁止出版。有鑑於 情勢的緊急,李鵬總理乃主張儘速興建三峽工程。在 1992 年 4 月 3 日, 雖然遭到三分之一代表的棄權或反對,即在 1,767 票贊成、177 票反 對,以及 664 票棄權的情況下,全國人大通過了長江三峽工程計畫案。 不過耐人尋味地是,一向作為橡皮圖章的人大,竟然有這些代表的反 對與棄權,自有其不尋常的意義。該年年底,公安部門逮捕了 179 名
Dai Qing, “The Three Gorges Project: A Symbol of Uncontrolled Development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in Dai Qing, John G. Thibodeau & Philip B. Williams, eds., The River Dragon Has Come!: The Three Gorges Dam and the Fate of China’s Yangtze River and Its People, p. 3.
的抗議分子。1993 年,水庫工程正式動工。該年一月,在水庫興建附 近處,即不斷發生武力鎮壓農民的事件。 由於大壩的興建是一項相當艱鉅的工程,因此必須迫使許多的農 民遷村。但由於中共對於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依然具有傳統意識形 態和群眾動員的心態,因此並未依照國際社會的慣例,以民主和注重 人權的方式,與可能受牽連的農民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並對賠償和遷 村等議題進行討論。由於絕大多數的農民並未能獲得政府所承諾的賠 償金額,再加上所遷村的地點不適合農耕與居住,以及某些地方政府 的不當動用賠償金額與中飽私囊,皆引起農村民眾的普遍不滿。無可 否認地是,這是一股來自平民社會的聲音與力量,對地方和中央政府 顯示了不滿與實際抗議行動。 在 1998 年 3 月,共有 24 位的工程專家,聯名向中央政府提出一 項書面聲明,要求水壩的高度維持在最初所商議的 156 公尺,否則勢 將影響及農民的遷村計畫、水庫污泥沉澱的問題,以及生態和環境的 惡化。1999 年 3 月,這些專家再次聯合寫了第二封抗議信函,但皆未 獲任何回應。2000 年 3 月 3 日,共有 53 位的中國大陸學者專家,再次 向當時的江澤民主席和朱鎔基總理提出請願函,主張大壩的高度應維 持在 156 公尺,而非 175 公尺。66基本上,這些請願信函代表著來自 社會對國家政策的表達關切和憂慮。在中國大陸的歷史發展過程中, 這種向中共高層官員請願的方式仍不多見。然而中共中央委員會在同 年 4 月 17 日的正式回應,儘管並未作出具體的讓步,但仍說明了國家 已無法完全漠視來自社會的不滿與抗議。67
“Three Gorges Petition,” Three Gorges Probe, No. 17, April 2000, <http: //www.probeinternational.org/pi/print.cfm? contentID=1100>.
“Official Response to Experts’ Three Gorges Dam Petition,” Probe International, April 17, 2000, <http://www.probeinternational.org/pi/print. cfm? contentID=1101>.
就民間非政府組織而言,在最近幾年來,已經有超過二千家的草 根型環保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大陸出現。而在 1994 年所註冊成立的「自 然之友」,則是中國大陸最早的環保型非政府組織。但這些環保團體 普遍面臨缺乏資金、人員缺乏訓練,以及設備匱乏的困境。因此,一 些國際非政府組織,如加拿大的「國際探索」、「開放社會中心」 (Open Society Institute)、「國 際 河 流 網 絡」(International Rivers Network),以及舊金山的「移動山脈」(Moving Mountains),均不斷 投入資金,或支助中國大陸的環保非政府組織,召開各種課程與訓練 班,期能強化這些組織的能力建構。68「國際探索」亦協助中國大陸的
主要環保運動者戴清,出版英文著作,試圖引起國際社會重視長江三 峽大壩興建所可能帶來的環境破壞。691998 年 6 月,「國際探索」設
立了一個中英文的網站,稱之為《三峽探索》(Three Gorges Probe), 試圖將重要有關的工程訊息,傳遞到中國大陸和國際社會。
在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層面上,我們亦發現「國際探索」和「國際 河流網絡」,不斷地呼籲加拿大公私部門,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 府,中止對該工程項目的支持。該些組織指出長江三峽大壩如果完 工,將會成為全球最大的水庫工程。其將迫使二百萬民眾必須遷村,
Jehangir S. Pocha,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and Anger Grow in China,” Boston Globe, December 4, 2005, <http://www.probeinternational.org/pi/ print.cfm? contentID=14264>.
由「國際探索」所支助出版的英文著作,比較重要的有 Margaret Barber & Grainne Ryder, Damming the Three Gorges: What Dam Builders Don’t Want You to Know (Toronto: Earthscan, 1993);Dai Qing, ed., Yangtze! Yangtze! Debate over the Three Gorges Project (Toronto: Earthscan, 1994);Qing Dai, ed., The River Dragon Has Come! The Three Gorges Dam and the Fate of China’s Yangtze River and Its People。其中第二 本著作,同時有中英文兩種版本,該書影響全國人大延遲五年興建三峽大壩 的決定。
並將淹沒 19 個城市、326 個鄉鎮,以及許多重要的歷史古績,並進而 威脅到許多瀕臨絕種的動物。在經過這些國際環保組織的大力倡議 下,世界銀行警告長江三峽大壩不具經濟效能。其次,美國的國土開 墾局,亦從環保和經濟的觀點,於 1993 年同意終止對該工程的支持, 而美國 Bechtel 企業亦同時宣稱不參與長江三峽的工程。此外,在 1996 年,美國的進出口銀行(U.S. Export-Import Bank)亦指出長江三峽大 壩工程,並未符合該銀行所設定的環保標準,從而撤出了對該工程的 支持。70儘管上述機構在國際非政府組織倡議的影響下,已終止對三峽
工程的資金協助,但在加拿大、瑞士、英國、德國、法國、巴西和日 本等國,卻依然共同貸款了約十二億美金予中國大陸。加拿大的出口 發展公司(Canada’s 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則貸款一億二 千萬美元,協助該工程購買加拿大電腦和渦輪引擎設備。71 就「國際河流網絡」而言,其自 1991 年以來,即開始針對長江三 峽大壩案進行倡議,主要重點在於阻止國際財政組織對該工程的資金 協助。此外,其並將該水庫對生態和社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透過國 際媒體,訴諸於國際社會。1997 年 11 月,「國際河流網絡」和其他來 自 14 個國家的 45 個環保非政府組織,從經濟、成本、技術、投資、 環保、社會公正,以及企業責任等觀點,要求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企業和李曼兄弟(Lehman Brothers)企業,中止對三峽工程的資金 協助。同時,包括「國際河流網絡」、「自由西藏學社」(Students for a Free Tibet)、「解放西藏活動」(Free Tibet Campaign),以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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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之友」(Friends of the Earth)在內的國際非政府組織,亦曾於 2002 年 3 月 19 日,聯名致函摩根史坦利公司,要求中止對長江三峽大壩的 資金貸款,並針對其所發行的發現信用卡(Discover Credit Card)進行 抵制。2003 年 3 月 4 日,「國際河流網絡」亦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提出報告,嚴厲譴責長江三峽工程在 遷村方面的不重視人權問題,並要求延遲蓄水儲存。2003 年 4 月,在 超過一百個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聯署下,要求那些出資協助大壩工程的 德國、瑞典、瑞士、巴西和加拿大等國政府,共同要求中國政府尊重 人權問題。同年 6 月 12 日,「國際河流網絡」更要求所有的政府和企 業,不要對長江三峽大壩繼續提供更進一步的財政和機器設備協助。72 很顯然地,國際環保非政府組織對國際社會的各項訴求,必然對北京 政府產生極大之壓力。 儘管在國內外的抗議下,北京依然排除萬難興建長江三峽大壩, 但若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角度來觀察,顯然北京所面臨的挑戰,已非 1978 年的環境所能比擬。就內在層面而言,由社會民眾抗議所引起的 社會對國家的挑戰,其力量與持續性已有日漸加強的趨勢。此外,環 保團體更結合了人民的期望,對政府提出了更多具環保和人權的訴 求,政府顯然已無法完全漠視這股來自社會的力量。就外在層面而 言,由於環保議題的國際化,因此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亦成為了國 際社會的注意焦點。於此一案例上,「國際探索」和「國際河流網 絡」等國際非政府組織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如下二點:第一,這些 非政府組織開始與中國大陸內部的民間團體接觸,並藉著資訊和資金 的提供,逐漸發展出一種跨國倡議網絡的關係。此必然有助於中國大 陸民眾和社會組織環保和人權意識的崛起,並對中共的一黨專政形成
“Three Gorges Dam: New Round of Bidding Opens Amidst Controversy,” International Rivers Network, June 12, 2003, <http://www.irn.org/programs/ threeg/index.php? id=030612.bidding.html>.
威脅。第二,這些國際非政府組織亦藉著對國際社會的發聲,要求許 多國際組織和私人企業退出對該水庫的資金和技術協助。雖然由此我 們可以觀察到國內社會和國際社會,對北京政府所形成的威脅,但由 於中共的威權體制本質,在某種程度上仍成功地抗衡了國內外社會的 挑戰,使得水庫的興建得以如期順利地進行。不過,更值得思考地 是,透過國家與社會的三角互動分析架構,我們發現在全球化的推波 助瀾下,中國大陸社會力量的興起,已然變得更具動力與更複雜化。 傳統重視國家與社會關係內在層面的分析,已然無法有效解釋此一變 革了。
柒、結論
根據本文的分析,在計畫經濟體下的中國大陸,其國家與社會關 係呈現的是一黨獨大的局面。在一黨專政的原則下,中共透過了國有 企業和人民公社等單位機制,完全控制了勞工和農民。在計畫經濟體 制下的中國大陸,民眾的社會生活和人際關係,主要發生在這些城市 和農村的單位體制中。因此,當時的中國大陸實無獨立自主的社會可 言。國家完全控制了這些小社會,同時社會亦完全重疊在國家的威權 統治下。 然而,僅從一個威權體制的角度,來解釋在 1978 年以前中國大陸 的國家與社會關係,仍忽略了中國大陸的特殊歷史發展背景。因此, 華爾德(Andrew G. Walder)亦從一個新傳統主義的觀點,詮釋了國有 企業職工和企業幹部之間的一種交換與互惠的關係。易言之,儘管黨 嚴密控制了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與管理,但不可否認地是,黨亦透 過單位機制,對職工提供了經濟必需品,以及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 以交換職工對黨領導的服從。此一有組織的依賴關係,亦建構了國有 企業與職工的特殊互動模式。因此,儘管國有企業和人民公社乃是社 會的縮影,但其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特點,從比較的觀點來看,卻是其 他國家所未曾經歷過的經驗。中國大陸在 1978 年以後的走向市場化,並未帶來一如西方國家的 經濟發展經驗。北京宣稱其推動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種在傳統 社會主義和現代市場經濟之間的混合體。易言之,其所追求的發展路 線,亦可視為一種傳統與現代的結合。從此一觀點視之,中國大陸的 國家與社會關係,亦並未發生重大的體制變革。儘管為因應時代的需 要,許多的社會民間團體已告興起,但中共卻又透過正式的管理機 制,嚴密地控制這些團體。只有遵循黨政策的領導,這些民間團體才 可獲得正式的立案與合法經營。因此,在 1980 年代以後的中國大陸, 國家與社會關係的互動,有其持續,也有其轉變之處。雖然公民社會 已在逐漸地成形與發展,但其卻又是在國家領導下的一種公民社會。 然而在全球化的架構下,僅從內在層面的觀點來探討中國大陸國 家與社會關係的演變模式,已然無法獲得充分的解釋。在區域化與國 際化的進程中,一個國家的發展實已無法脫離國際社會而自行存在。 環保議題的國際化,說明了社會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已成為重 要的發展趨勢。在環保議題的訴求下,國際非政府組織相信透過跨國 倡議網絡,可以逐漸引起各國社會對該些議題的重視,並有助於創造 人類更美好的未來。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闡述了國際非政府組織, 如何衝擊與影響到中國大陸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此一重視國家與 社會的三角互動模式,有助於我們觀察國際非政府組織如何與地方民 間團體,建立資訊交流網絡關係,除可喚醒環保和人權意識外,並可 進而提升後者的能力建構。因此,就三峽水庫案例而言,民眾和社會 團體對國家的抗衡與挑戰,已有增加的趨勢。 從傳統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角度來看,長江三峽水庫的案例,已然 提供我們利用這些國際社會的外在因素,來觀察一股來自社會的新動 力,如何對國家形成了另一波的新挑戰。在理論的建構意涵上,此一 有關環保的水庫案例,雖然無法發現透過社會的力量,而成功地終止 了國家的政策,但該案卻是目前唯一可進行實證研究者。在其他有關 人權的議題上,雖然國際社會和國際非政府組織,亦皆對中國大陸的
人權情況有所批評與不滿,但由於該議題對北京而言,是一種對內政 的嚴重干預,並具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因此有關人權訴求的民間團 體,以及任何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對中共人權的譴 責,皆必然遭到北京政府的強力鎮壓與抗拒。由此觀之,在建構國家 與社會的三角互動架構方面,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不但成為一個可供 進行實證研究的重要個案,更建構了國家與社會關係互動的新思考方 向。 (收件:2006 年 4 月 19 日,修正:2006 年 9 月 18 日,採用:20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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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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