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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 之初探:就業現況與困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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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委託辦理

106 年度高屏澎東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

主題探討期末報告

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 之初探:就業現況與困難分析

Exploring Gender Differences on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Current

Employment Status and Barriers

計畫 主持人:吳明宜 助理教授 計畫共同主持人:徐淑婷 助理教授

聯絡電話:07-7172930-2311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802 高雄市和平一路 116 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2)

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之初探:

就業現況與困難分析

目錄

第一章 緣起與目的………... 1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1

第二節 名詞釋義………... 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5

第一節 台灣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服務………... 5

第二節 不同性別者的就業現況………... 7

第三節 影響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的個人因素……… 17

第四節 影響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的環境因素………... 23

第三章 方法及步驟………... 35

第一節 研究設計………... 35

第二節 文本資料來源………... 36

第三節 研究樣本………... 38

第四節 編碼歷程與信度………... 43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57

第六節 研究步驟………... 58

第四章 研究發現………... 61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就業現況………...

(3)

135

第一節 結論………... 135

第二節 研究限制……….. 136

第三節 建議………... 137

參考文獻………. 141

附件一 主題探討專家諮詢會議紀錄………... 151

附件二 2014 年至 2016 年系統個案人口學變項描述……… 189

附件三 群組差異分析中有顯著的就業相關變項………... 195

(4)

表目次

表 2-1 國外地區 15 歲以上男性及女性的勞動力參與率 10 表 2-2 2007 年至 2016 年兩性的勞動力人數與非勞動力人數 11 表 2-3 2007 年至 2016 年兩性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原因 11 表 2-4 2007 年至 2016 年兩性勞動力參與率、就業率及失業率 12 表 2-5 2012 年至 2016 年兩性的勞動力人數-按年齡與性別分 & 按

婚姻狀況與性別分

13

表 2-6 兩性在不同教育程度勞動力參與率的比較表 14 表 2-7 2006 年至 2016 年不同性別行業別就業人數 14 表 2-8 2006 年至 2016 年不同性別職業別就業人數 15

表 2-9 兩性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狀況 16

表 2-10 2011 年與 2014 年一般民眾與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比較 16 表 2-11 2011 年至 2014 年不同性別身心障礙就業者職業別分布 17 表 2-12 2009 年與 2014 年不同性別身心障礙就業者之職業 33 表 3-1 2014 年至 2016 年開案與不開案人數分佈 36

表 3-2 本主題探討取得之資料內容 37

表 3-3 不同性別在四大類障別與結案原因的抽樣人數分配 39

表 3-4 無效樣本人數原因分析 40

表 3-5 配對抽樣結果 40

表 3-6 有效樣本的基本特性 42

(5)

55

表 3-12 穩定就業階段編碼表之操作型定義 55

表 3-13 結案階段編碼表之操作型定義 56

表 3-14 個案服務階段編碼表之操作型定義 56

表 3-15 106 年度主題探討工作內容 60

表 4-1-1 人口學變項一覽表 62

表 4-1-2 開案前就業現況統計表 64

表 4-1-3 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後的就業現況統計表 64

表 4-1-4 不同性別之結案原因分析統計表 66

表 4-1-5 全體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預測之區別分析整理表 67 表 4-1-6 以區別函數預測全體穩定就業結案之模擬結果分析表 67 表 4-2-1 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之開案需求指標比較 75 表 4-2-2 職管員評估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生理層面之困難 76 表 4-2-3 職管員評估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心理層面之困難 77 表 4-2-4 職管員評估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社會層面之困難 78 表 4-2-5 職管員評估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職涯層面之困難 78 表 4-2-6 職管員評估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的支持與輔導需求 79 表 4-2-7 職管員依據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需求擬定計畫之狀況 80 表 4-2-8 職管員依據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擬定計畫之執行狀況 81 表 4-2-9 職管員依據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擬訂計畫率與執行計

畫率彙整表

82

表 4-2-10 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建議安置職種與穩定就業職種的一致性 83 表 4-2-11 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歷程的環境支持指標 83

表 4-2-12 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時程 83

表 4-2-13 不同性別非穩定就業身心障礙者結案原因 84

(6)

表 4-2-14 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預測變項邏輯迴歸分析表 85 表 4-3-1 男性身心障礙者之開案需求指標比較 96 表 4-3-2 職管員評估男性身心障礙者生理層面之困難 97 表 4-3-3 職管員評估男性身心障礙者心理層面之困難 98 表 4-3-4 職管員評估男性身心障礙者社會層面之困難 99 表 4-3-5 職管員評估男性身心障礙者職涯層面之困難 99 表 4-3-6 職管員評估男性身心障礙者的支持與輔導需求 100 表 4-3-7 職管員依據男性身心障礙者需求擬定計畫之狀況 101 表 4-3-8 職管員依據男性身心障礙者擬訂計畫之執行狀況 102 表 4-3-9 職管員依據穩就與否男性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擬訂計畫率與執

行計畫率彙整表

103

表 4-3-10 男性身心障礙者建議安置職種與穩定就業職種的一致性 104 表 4-3-11 男性身心障礙者就業歷程的環境支持指標 104

表 4-3-12 男性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時程 104

表 4-3-13 男性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預測變項邏輯迴歸分析表 106 表 4-4-1 女性身心障礙者之開案需求指標比較 116 表 4-4-2 職管員評估女性身心障礙者生理層面之困難 117 表 4-4-3 職管員評估女性身心障礙者心理層面之困難 118 表 4-4-4 職管員評估女性身心障礙者社會層面之困難 119 表 4-4-5 職管員評估女性身心障礙者職涯層面之困難 119

(7)

124 表 4-4-11 女性身心障礙者就業歷程的環境支持指標 124

表 4-4-12 女性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時程 124

表 4-4-13 女性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預測變項迴歸分析表 126

(8)

第一章 緣起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從行政院勞動部(2014)「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的資料顯示,臺灣地 區1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有1,077,249人(不含植物人),其中就業者188,843人,

佔17.5%,失業者23,328人,佔2.2%,非勞動力865,078人,佔80.3%;依據調查 結果推估,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力參與率(以下簡稱「勞參率」)為19.7%,失業 率為11.0%。同年度行政院主計處的「人力資源調查提要分析」顯示,2014年我 國平均勞參率為58.5%,失業率4.0%,可見身心障礙者在就業上較一般民眾弱勢。

據此,如何協助可就業的身心障礙族群成為職場上適當的職人,是當今身心障礙 者職業重建政策應努力的目標。

行政院勞動部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或重返職場,近10年來在就業法規修訂 及 政 策 施 行 上 皆 有 新 的 做 法 。 透 過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服務窗口(就業轉銜)相關事項,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

多元就業服務(支持性、庇護性等)以及職務再設計服務等相關業務,其最終目 的在於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以增進個人獨立生活,提升生活品質。2013年8月 修訂的「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計畫」,一方面延續民國91年起身心障礙 者就業轉銜員提供的就業轉銜服務,一方面承接民國98年起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以下簡稱「職管員」)扮演的個案管理與資源整合角色,並參考「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工作手冊」內容,在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理念、服務流 程、使用表單與資訊系統等面向進行重大修正,形成了一個新的職業重建個案管

(9)

人、穩定就業2,116人)、庇護性就業服務(135家庇護工場服務1,828人)、職務 再設計(6個單人服務1,882人)等業務。然,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後之 就業現況與困難,目前相關研究探討仍然不足。

近年來因為人口結構與勞動市場的變遷,對於女性勞動力的重視劇以日增。

以2016年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資料來說,女性勞參率持續上升至50.8%;同年度 男性勞參率為67.1%,二者差距逐漸縮小。若就長期資料觀察,近20年女性因教 育程度提升、服務業提供工作機會增加,以及政府實施相關母性保護措施,勞參 率由1996年上升至45.8%,2012年首次突破50%,至2016年50.8%計升了5.04個百 分點,呈逐漸上升之勢;而男性受求學年限延長及退休年齡提前影響,勞參率由 1996年71.1%降至2009年66.4%,近年則維持在66-67%。

而女性身心障礙者要進入勞動力市場,在決定從事職業種類、職場的穩定性 和職場未來發展方面,通常比男性身心障礙者面臨更多的挑戰。從行政院勞動部

「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2014)的資料顯示,女性身心障礙者的勞參率為 13.1%,低於男性身心障礙者的勞參率24.7%;女性受僱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佔 33.8%,高於男性31.9%,且工作薪資較男性為低。國外的資料也呈現類似的情 形,如:2010年的美國社區調查發現,女性的就業率為63%,而女性身心障礙者 的就業率只有31%。2011年的美國人口普查資料亦指出,只有37%的女性身心障 礙者曾於前一年就業過,且僅有16.4%的女性身心障礙者有著全職工作。可見女 性身心障礙者在就業時,同時承受著「性別」與「障礙」雙重弱勢。

職業重建服務是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落實 就業服務工作,因此了解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內容與歷程有 其重要性。故本主題探討欲透過次級資料分析,藉由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接受職 業重建服務歷程中的服務內容,釐清前來求助的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困難與接受職 業重建服務之後的就業現況,以作為後續服務策略介入與政策制定之參考。並根 據研究目的,提出以下三個研究問題:

(10)

1. 不同性別之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就業現況為何?

2. 不同性別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困難與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內容與樣態為何?

3. 影響不同性別之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結案之相關因素為何?

第二節 名詞釋義

關於本主題探討中重要名詞之界定與說明如下:

壹、身心障礙者

本主題探討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義,

具有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 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 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1)

及結案階段(階段 G)等七個階段服務,每個階段皆有其應對內容選項,並於「全 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中登錄個案服務相關表單紀錄。

叁、穩定就業者

本主題探討所稱之穩定就業者,係指 105 年經由職管員開案提供職業重建服 務之身心障礙者,於 106 年 3 月 15 日之前在「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 務資訊管理系統」的結案表中,以結案原因 12(進入一般性就業職場,含自行 就業/創業,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不需穩定就業後服務)和 14(進入一般性就 業職場,含自行就業/創業,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依需求協助連結資源,確認 接受穩定就業後服務)結案的個案。

肆、非穩定就業者

本主題探討所稱之非穩定就業者,係指 105 年經由職管員開案提供職業重建 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於 106 年 3 月 15 日之前在「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 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的結案表中,以結案原因 22(經充份評估,或經歷各種職 業重建服務後,判斷現階段無法從職業重建服務中獲益,且不需要其它資源協助)、 32(接受醫療資源服務)、34(接受社政資源安置)、36(接受教育資源服務)、

38(接受其他勞政資源服務)、42(需要轉介至其它縣市或轄區接受服務,且已 協助轉介)、44(服務使用者資格消失,或表示不需要繼續接受職業重建服務)、

46(失聯)以及 48(死亡)等原因結案的個案。

(12)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台灣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服務

隨著台灣社會的進步與演變,身心障礙者的多元需求與基本權益逐漸受到重 視。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6月10日)第十條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險 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

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在憲法的保障下,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受到重視,2007 年修訂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就明白規定:「由勞工主管機關辦理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 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是希望身障者能經由就業活動與社會互動,過著經濟 獨立的生活,進而擔任社會的角色與達成生命的目的;同時降低社會孤立與排斥,

提昇生活滿意度,更能增進社會融合的機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 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 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所謂「職業重建服務」,

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

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身心障礙者通常就業率較低,主要歸因於生理、心理與社會因子的限制,影 響工作所需的功能表現與工作產能(吳秀照,2007;林幸台、邱滿艷、張千惠、

柯天路、張自強,2007;范珈維,2007)。有就業的身心障礙者在經濟能力、心

(13)

員需要運用各式策略以及提供必要的持續支持,與身心障礙者共同擬定職業重建 計畫並付諸行動。不僅能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或重返職場,獲得適性及穩定的就 業,對身障者的心理社會適應也有正向的協助;亦能提供社會充分人力運用,減 少社會救濟的支出,增進社會對身心障者的接納。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系統基本上是一個個案管理的流程與制度。透過購買專 業服務的方式,結合個案管理、心理輔導、職業輔導評量、就業安置、醫療復健 等各項專業服務。一般而言職業重建可分為四個步驟,個案評估、計畫擬定、計 畫實施與服務提供、以及最後的結案。觀察職業重建服務的理念沿革與發展趨勢 為:服務對象擴大、注重工作傷害預防、減少阻礙就業之誘因,提供職訓機會以 增進就業能力、單一窗口的服務模式、社區資源整合、因應地方服務特色、強調 障礙者自我決策的權利、改善無障礙環境、重視建立職場中的支持系統、提升專 業度、和注重研究與績效導向(Gandy, Martin, & Hardy, 1999;Parker & Szymanski, 1998;Rubin & Rolessler, 2008)。

國外近期對於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的效益研究是 Dutta, Gervey, Chan, Chou 和 Ditchman(2008)所進行的美國職業重建部門結案個案的就業成效分析。

該 研 究 使 用 2005 年 度 美 國 政 府 的 復 健 服 務 個 案 服 務 報 告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Rehabilitation Service Administration Case Service Report-Form 911 [RSA-911])進行次級資料分析。結果發現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個 案的整體就業率為62%;若以障別來看,以感官類障礙個案的就業率75%為最高,

而肢體障礙類和心智障礙類則分別為56%和55%。以邏輯式迴歸分析發現,就業 媒合、職場支持、物資支持和緊急醫療介入等四項服務是預測職重個案成功就業 的因子。

我國的職業重建服務基於法規制定的順序,發展的方式與國外不同;最早發 展的是就業服務,再者為職業輔導評量,最後著重就業轉銜,並連結相關服務資 源(如職訓、職務再設計等)。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的正式提供始於2007年試

(14)

辦,2009年全面推動「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開始聘用職業重建個案 管理員;同年起,並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納入區域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 量服務資源網(2013年起更名為區域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之專 業諮詢與輔導範圍。2013年8月修訂「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計畫」,一方 面延續2002年起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員所提供的就業轉銜服務,一方面承接2009 年起職管員所扮演的個案管理與資源整合角色,並參考「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 案管理服務工作手冊」內容,在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理念、服務流程、使用表 單與資訊系統等面向進行重大修正,形成現今的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制度。

依據2016年中彰投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的主題探討報告發 現,近三年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支持需求主要為「增進職場支持環境」、

「增進工作技能」、「增進求職技巧」、「增進人際關係」、「增進工作態度/習慣」、

「增進生涯抉擇」、和「增進情緒表達」。職管員擬定職業重建計畫前的服務期程 顯著增加,但並不影響整體職業重建服務總期程。不同等級縣市的職管員,其運 用勞政相關資源與服務型態有所差異。整體而言,職管員與個案見面的比例增加,

確實更有機會與個案發展同盟關係;但運用支持性就業服務資源的比例呈現下降 的現象。除此之外,尚未有關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後的效益研究,

因此對於接受服務個案的就業現況與困難仍有待探究。

第二節 不同性別者的就業現況

經濟地位與就業福利的保障,向來是反映國家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依據行

(15)

動力之比率。以下就不同性別者與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及勞動條件調 查結果分別摘述。

壹、勞動參與及勞動條件在不同性別的差異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透過國際勞工局(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存取各國際勞工統計數據,在2015年1月所出版的『勞 動力市場主要指標』第8版中,有關1995年至2015年國外地區15歲以上的男性及 女性勞參率的比較狀況如表2-1。由表2-1的數據發現1995年至2015年間國外地區 男性的勞參率在62%以上,除了高加索河中亞地區男性的勞參率在十年間增加 2.3%外,其他地區皆呈現下降趨勢;而女性勞參率在1995年至2015年間除東亞地 區呈現勞參率下降狀況外,其他地區女性勞參率皆為增加的趨勢,整體女性參與 率介於20%至71%之間。觀察兩性的勞參率數據,可見兩性勞參率依地區性不同 而有差異,但綜觀上男性的勞參率仍高於女性。同一時段,雖台灣的女性勞參率 上升5.4%,男性勞參率下降5.1%,但以2015年的勞參率來看,男性的勞參率仍 較女性多16.2%。

在我國,2007至2016年的勞動力人數與非勞動人數都是和緩攀升。從性別統 計資料庫中的數據顯示,2007至2016年勞動力人數中(如表2-2),男性勞動力 人數先增後減,10年增加1,014人;而女性的勞動力人數則是微幅調升,10年增 加497人。勞動力人數的男女比從57:43微幅調整為近七年的56:44;而非勞動 力人數的男女比例則十年來一直維持在男性39%,女性61%。透過主計處就業失 業統計資料查詢系統(如表2-3),檢視2007至2016年台灣地區兩性未參與勞動 之原因,依比例高低依序為:(1)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2)

求學及準備升學;(3)料理家務;(4)高齡、身心障礙;和(5)其他因素。

如統計數據顯示,男性與女性未參與勞動的共同原因包括求學與及準備升學、高 齡、身心障礙等因素。女性與男性顯著不同之處在於料理家務,女性高於男性許

(16)

多,且約占女性非勞動力的五成。

勞參率的統計中,在2007至2016年間女性勞參率從四成上升至五成,男性則 一直維持在66-67%左右(如表2-4)。女性的勞參率呈現正成長,且成長幅度略 高於男性;雖然在近十年女性勞參率的成長幅度趨緩,但有逐年拉近與男性勞參 率之間的差距。在就業率的統計中,也反映出與勞參率相同的變化趨勢;男性與 女性就業率僅在2009年微幅下降,然後便開始逐年上升。而在失業率的統計中,

男性與女性失業率在2009年達到頂峰,然後開始逐年下降。雖然男性就業率高於 女性,但在失業率中女性卻低於男性。

進一步比較主計處性別統計專區2012至2016年兩性勞動力人數的性別/年齡 交叉分析(如表2-5),發現不論男女勞參率皆在20-24歲時開始急速增加,25-29 歲時來到勞動參與的高峰(高於90%);但30歲以後女性勞參率逐漸下滑,55歲 後勞參率降至50%以下,而男性則維持高勞參率直到退休年齡。顯示女性可能受 到婚姻及生育的影響,提早退出勞動市場。此與性別/婚姻狀況的交叉分析(如 表2-5)發現一致:未婚女性的勞參率最高且與未婚男性不相上下,但有配偶後 女性的勞參率就比男性少約20個百分點,失婚女性甚至比男性的勞參率少約24 個百分點。另自教育程度進行性別差異的現況描述(如表2-6),發現不論性別,

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其勞參率也會相對提升。但整體而言,在不同教育程度的勞 參率,女性仍是低於男性。

再透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就業失業統計資料查詢系統在行業別的資料顯示,

2016年男性就業者主要從事工業部門與服務業部門,分別占44.3%、49.2%,而

(17)

者則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占23.6%最多,其次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占 20.1%,事務支援人員占19.7%居第三。兩性就業者結構與2007年相較,男性增 加較多者為專業人員,提高1.6個百分點,減少較多的是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 人員,下降1.9個百分點,女性增加較多者為專業人員,上升3.3個百分點,減少 較多者為技藝工作、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下降3.1個百分點。

表2-1

國外地區15歲以上男性及女性的勞動力參與率 單位:%

地區 男性 女性

1995 年 2015 年 比例增減 1995 年 2015 年 比例增減 北亞 75.6 74.5 -1.1 20.4 22.9 +2.5 西亞 76.9 74.8 -2.1 23.6 24.4 +0.8 南亞 83.8 80.4 -3.4 34.7 30.0 -4.7 南歐 64.3 62.4 -1.9 37.7 45.5 +7.8 東歐 68.7 68.2 -0.5 52.6 53.6 +1.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81.9 79.5 -2.4 45.5 53.7 +8.2 其他發達地區 72.5 68.1 -4.4 53.0 54.6 +1.6 高加索河中亞地區 74.0 76.3 +2.3 55.1 56.5 +1.4 東南亞 82.8 82.0 -0.8 58.8 59.1 +0.3 東亞 84.3 78.3 -6.0 71.2 63.5 -7.7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78.4 76.8 -1.6 60.3 63.9 +3.6 大洋洲 73.1 74.0 -0.9 64.2 65.7 +1.5 台灣 72.0 66.9 -5.1 45.3 50.7 +5.4

資料來源:(1) ILO, Estimates and Projections of the 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 (EAPEP), 2013 edition (April 2014 update)。(2)其他發達地區包括北歐和西歐以及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新 西蘭和美國的國家。(3)台灣數據來自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18)

表2-2

2007年至2016年兩性的勞動力人數與非勞動力人數 單位:千人 項目

勞動力人數 非勞動力人數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2007 10,713 6,116(57%) 4,597(43%) 7,679 2,979(39%) 4,700(61%) 2008 10,853 6,173(57%) 4,680(43%) 7,770 3,028(39%) 4,742(61%) 2009 10,917 6,180(57%) 4,737(43%) 7,937 3,127(39%) 4,810(61%) 2010 11,070 6,242(56%) 4,828(44%) 7,992 3,143(39%) 4,849(61%) 2011 11,200 6,304(56%) 4,896(44%) 8,053 3,152(39%) 4,901(61%) 2012 11,341 6,369(56%) 4,972(44%) 8,096 3,161(39%) 4,934(61%) 2013 11,445 6,402(56%) 5,043(44%) 8,142 3,190(39%) 4,951(61%) 2014 11,535 6,441(56%) 5,094(44%) 8,170 3,204(39%) 4,966(61%) 2015 11,638 6,497(56%) 5,141(44%) 8,204 3,213(39%) 4,991(61%) 2016 11,727 6,541(56%) 5,186(44%) 8,235 3,214(39%) 5,022(61%)

資料來源:勞動力人口,取自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非勞動人口,取自勞動部性別勞動統計查詢。

表2-3

2007年至2016年兩性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原因 單位:千人

項目 總計

想工作而未 找工作且隨 時可以開始

工作

求學及準備

升學 料理家務 高齡、身心障

礙 其他

年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07 2979 4700 122 70 1136 1051 15 2371 1105 1042 603 166 2008 3028 4742 108 60 1127 1051 18 2358 1122 1089 654 184 2009 3127 4810 118 59 1146 1050 20 2346 1150 1154 693 200 2010 3143 4849 105 56 1120 1046 20 2345 1162 1189 736 214 2011 3152 4901 95 57 1123 1045 25 2370 1162 1207 747 222 2012 3161 4934 93 57 1117 1042 30 2377 1171 1234 751 224 2013 3190 4951 93 59 1070 1055 33 2395 1233 1209 761 234 2014 3204 4966 83 61 1039 1050 40 2450 1277 1158 766 247 2015 3213 4991 89 59 1023 1041 45 2471 1293 1169 764 252 2016 3214 5022 90 59 1013 1031 47 2501 1303 1177 761 254

(19)

2007年至2016年兩性勞動力參與率、就業率及失業率 單位:%

項目 勞動力參與率 就業率 失業率

年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2007 58.3 67.2 49.4 56.0 64.5 47.6 3.9 4.1 3.7 2008 58.3 67.1 49.7 55.9 64.2 47.4 4.1 4.4 3.8 2009 57.9 66.4 49.6 54.5 62.1 47.2 5.9 6.5 5.0 2010 58.1 66.5 49.9 55.1 62.7 47.7 5.2 5.8 4.5 2011 58.2 66.7 50.0 55.6 63.5 48.0 4.4 4.7 4.0 2012 58.4 66.8 50.2 55.9 63.8 48.2 4.2 4.5 3.9 2013 58.4 66.7 50.5 56.0 63.8 48.5 4.2 4.5 3.8 2014 58.5 66.8 50.6 56.2 63.9 48.8 4.0 4.3 3.6 2015 58.7 66.9 50.7 56.4 64.2 49.0 3.8 4.1 3.4 2016 58.8 67.1 50.8 56.4 64.2 49.0 3.9 4.2 3.6

資料來源:主計處就業失業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20)

表2-5

2012年至2016年兩性的勞動力人數-按年齡與性別分 & 按婚姻狀況與性別分 單位:%

項目別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總計 58.4 66.8 50.2 58.4 66.7 50.5 58.5 66.8 50.6 58.7 66.9 50.7 58.8 67.1 50.8 年齡

15~24 歲 29.1 26.9 31.2 29.6 28.3 30.8 29.4 29.0 29.7 30.2 30.4 30.1 31.4 32.6 30.1 15~19 歲 8.5 8.7 8.2 8.1 8.4 7.8 8.0 8.9 7.0 8.4 9.6 7.0 8.6 10.2 6.9 20~24 歲 51.7 48.3 54.7 52.7 51.5 53.9 51.4 51.0 51.7 52.2 52.2 52.1 53.5 55.6 51.5 25~44 歲 86.3 94.6 78.4 86.6 94.5 79.1 86.9 94.6 79.4 87.4 94.8 80.3 87.8 94.9 81.0 25~29 歲 91.9 94.7 89.2 92.5 94.8 90.3 91.7 94.6 88.8 92.5 94.8 90.2 92.2 94.1 90.4 30~34 歲 86.4 95.1 78.1 86.7 94.6 79.1 88.2 96.1 80.6 89.4 96.8 82.3 90.2 97.5 83.1 35~39 歲 84.0 94.4 74.0 84.1 94.1 74.6 83.8 93.4 74.5 83.9 93.0 75.1 84.7 93.6 76.2 40~44 歲 83.6 94.3 73.2 84.0 94.6 73.8 84.5 94.3 75.0 84.9 94.5 75.6 85.2 94.2 76.5 45~64 歲 60.5 75.4 46.0 60.7 74.8 47.1 61.7 75.1 48.7 61.9 75.3 49.0 62.4 75.5 49.9

45~49 歲 78.7 91.5 66.1 79.6 91.3 68.0 80.2 91.0 69.6 80.9 91.7 70.4 81.7 91.7 71.9

50~54 歲 67.7 82.9 52.9 68.3 82.3 54.5 69.6 83.5 56.1 70.3 83.9 57.2 71.4 84.2 59.0

(21)

兩性在不同教育程度勞動力參與率的比較表 單位:%

年度 2007 年 2009 年 2011 年 2015 年 2016 年 性別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總計 67.2 49.4 66.2 49.5 66.6 49.7 66.6 50.5 67.1 50.8 國中及以下 59.0 30.3 55.3 28.1 55.5 26.8 53.1 26.0 54.2 41.6 高中(職) 72.4 55.8 71.1 54.8 71.1 53.9 71.3 52.4 71.8 52.0 大專及以上 70.4 65.4 71.5 66.3 71.5 66.2 73.0 64.7 72.0 63.3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105 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年報。

表2-7

2006年至2016年不同性別行業別就業人數 單位:%

職業別

男性 女性

2006

2016年

2016年較 2006年增 減百分點

2006年 2016年

2016年較 2006年增 減百分點 總計 100.0 100.0 - 100.0 100.0 - 農業 6.8 6.5 -0.3 3.7 3.1 -0.7 工業 43.6 44.3 0.7 27.1 25.3 -1.8 礦業 0.1 0.1 0.0 0.0 0.0 0.0 製造業 29.7 30.1 0.4 24.4 22.8 -1.6 電力燃氣供應業 0.4 0.4 0.0 0.1 0.1 0.0 用水供應污染整治業 0.8 1.0 0.2 0.4 0.4 0.0 營造業 12.6 12.8 0.1 2.2 2.0 -0.2 服務業 49.6 49.2 -0.4 69.2 71.7 2.5 批發及零售業 15.4 14.4 -1.1 20.1 19.1 -1.0 運輸及倉儲業 5.8 5.4 -0.4 1.9 2.1 0.2 住宿及餐飲業 4.8 6.1 1.3 9.0 8.9 -0.1 資訊通訊傳播業 2.2 2.3 0.2 2.0 2.1 0.1 金融及保險業 2.8 2.5 -0.2 5.7 5.3 -0.4 不動產業 0.7 0.9 0.2 0.5 0.9 0.4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3 2.6 0.3 3.1 4.1 1.0 支援服務業 2.0 2.7 0.6 2.0 2.4 0.4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

會安全

3.5 3.1 -0.4 3.0 3.6 0.6 教育服務業 3.2 2.6 -0.6 8.8 9.7 0.9 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 1.5 1.5 0.0 5.7 7.0 1.3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0.9 0.8 -0.1 1.3 1.1 -0.3 其他服務業 4.6 4.4 -0.2 6.0 5.5 -0.6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業失業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22)

表 2-8

2006年至2016年不同性別職業別就業人數 單位:%

職業別

男性 女性

2006年 2016年

2016年較 2006年增 減百分點

2006年 2016年

2016年較 2006年增 減百分點

總計 100.0 100.0 - 100.0 100.0 -

民意代表、主管及經

理人員 6.4 4.5 -2.0 1.9 2.1 0.2 專業人員 8.6 10.2 1.6 11.6 15.0 3.3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

17.3 16.4 -0.9 17.6 20.1 2.5 事務支援人員 4.2 4.3 0.1 19.7 19.7 0.0 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15.4 16.3 1.0 25.9 23.6 -2.2 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 6.5 5.9 -0.6 3.3 2.6 -0.8 技藝工作、機械設備

操作及勞力工 41.6 42.4 0.8 20.1 17.0 -3.1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105 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年報。

貳、勞動參與及勞動條件在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的差異

我國政府每三年定期進行身心障礙者勞動力調查,由最近二期的調查(如表 2-9)中發現,我國身心障礙者的勞參率為19.7%;其中男性為24.7%,高於女性之 13.1%。失業率為11.0%,男性身心障礙者失業率為11.2%,女性身心障礙者失業 率為10.5%,兩者失業率相近。身心障礙者的勞參率和失業率長年呈現穩定狀態。

與一般民眾相比(如表2-10),身心障礙者的平均勞參率只有一般民眾的1/3,女 性身心障礙者的勞參率甚至只有一般女性的1/4。

依據2014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身心障礙就業者從事之 行業以製造業最多(占20.3%),其次是其他服務業,如從事宗教、職業及類似組

(23)

層技術工及勞力工等三個職類的從業比例較男性身心障礙者優勢。

表2-9

兩性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狀況 單位:人

項目別 2011 年 8 月 2014 年 6 月

總計 男性 女性 總計 男性 女性

總計(A) 1,036,422 589,423 447,020 1,077,249 609,355 467,894 勞動力(B) 198,277 138,872 59,406 212,171 150,671 61,500 就業者 173,785 121,492 52,293 188,843 133,810 55,033 失業者(C) 24,492 17,380 7,113 23,328 16,861 6,467 非勞動力 838,165 450,551 387,614 865,078 458,684 406,394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B/A*100) 19.1% 23.6% 13.3% 19.7% 24.7% 13.1%

失業率(C/B*100) 12.4% 12.5% 12.0% 11.0% 11.2% 10.5%

資料來源:2011年和2014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

表2-10

2011年與2014年一般民眾與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比較 單位:%

項目 2011年 2014年

身心障礙者 一般民眾 身心障礙者 一般民眾 男性 勞動參與率 23.6 67.0 24.7 66.8

失業率 12.5 4.7 11.2 4.3 女性 勞動參與率 13.3 50.4 13.1 50.6 失業率 12.0 4.2 10.5 3.6 總計 勞動參與率 19.1 58.2 19.7 58.5 失業率 12.4 4.5 11.0 4.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01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報告;勞動部2014年身心 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

(24)

表2-11

2011年至2014年不同性別身心障礙就業者職業別分布 單位:%

職業別 2011年8月 2014年6月

總計 男性 女性 總計 男性 女性 民意代表、主管

及經理人員 3.0 3.8 1.1 4.7 5.6 2.5

專業人員 10.9 12.5 7.2 3.9 4.4 2.8

技術員及助理專

業人員 5.4 5.3 5.6 7.5 8.2 5.7

事務支援人員 8.2 5.6 14.1 12.1 9.0 19.8 服務及銷售工作

人員 19.2 18.4 21.2 20.2 19.2 22.6 農林漁牧業生產

人員 5.5 6.8 2.7 6.9 7.8 4.6

技藝有關工作人

6.3 6.4 5.9 5.3 6.6 2.3

機械設備操作及

組裝人員 3.3 4.1 1.4 8.1 9.7 4.3

基層技術工及勞

力工 35.8 34.7 38.5 31.3 29.6 35.4

不知道/拒答 2.4 2.4 2.4 - - -

資料來源:2014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

第三節 影響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的個人因素

女性身心障礙者勞參率較低主要係因非勞動力所占比重較高,且其中 9 成 4 沒有工作能力或沒工作意願,可見其就業之困難與相關議題值得關注。本主題探 討將從性別、障別、年齡、人格特質等因素探討影響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現 況與困難。

壹、性別特質

(25)

(instrumental-characteristics),如主動、獨立、自信、冒險、有智慧、理性等特 質,因此適合從事家庭外的競爭性工作、扮演領導者的角色;女性則具有情感性 特質(expressive characteristics),如被動、溫柔、細心、愛小孩、耐心,因此適 合從事家庭內的照顧工作、扮演依附者的角色。

貳、身心障礙

Deegan 與 Brooks(1985)在《女性與障礙:雙重殘障》ㄧ書中,闡述女性身 心障礙者在就業方面,除遭受社會大眾對「障礙」的刻板印象及對「疾病」的影 響所產生的情緒性反應,導致雇主對女性身心障礙者之評價偏差。Fine 與 Asch

(1985)亦指出,女性身心障礙者在社會功能如同「角色不彰(roleless)」,在經 濟功能上更被視為無生產力者,這樣的處境比身心障礙人口中少數族群的處境更 不利;加上各種職訓方案幾乎都是針對男性身心障礙者,也使得女性身心障礙者 的失業問題更加嚴重,導致女性身心障礙者比男性身心障礙者更少被雇用且薪資 所得更低。

Scuccimarra 與 Speece(1990)針對高中職畢業生就業情形進行研究,發現女 性未就業率為 23.8%,遠高於男性的未就業率 6.8%,研究者進一步表示這樣的差 異並非是婚姻狀況所導致。Goho 與 Blackman(2002)以加拿大一所社區大學中 的畢業生,探討性別對不同弱勢族群(原住民族、少數民族、身心障礙者)與一 般生在就業率與薪資之差異。研究結果發現,女性身心障礙者畢業生就業率高達 93%,但與男畢業生比較起來多屬部分工時而非全職工作。

Lindstrom 與 Benz(2002)研究調查學習障礙的年輕女性從高中畢業進入職 場的生涯發展過程,在探討影響生涯發展階段的主要因素(個案動機、自我決定、

家庭支持與倡導、生涯探索的機會、工作崗位上或離校後的職業訓練、職業持性 的工作環境),發現性別平等並未真正落實,尤其在生涯相關機會中性別所造成的 代溝更大,相較於男性身心障礙者來說,女性身心障礙者從事較為低階的工作、

(26)

平均時薪比男性身心障礙者的來得低、工作職場中得到較少的協助且升遷機會較 少。畢雯(2008)針對我國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的個人特質和工作結構變項來探 究影響身心障礙者職業社經地位之決定因子的實證研究中發現,性別的確是身心 障礙者勞動參與及薪資所得高低的關鍵因素,並與身心障礙者的社經地位有顯著 相關。

邱大昕(2012)從女性身心障礙研究探討男性障礙者可在優勢的男性認同與 劣勢的障礙身份做選擇,而女性障礙者卻落入「女性」和「障礙」雙重弱勢,女 性障礙者在參與職訓、就業率和平均薪資低於非障礙女性和男性障礙者。進一步 分析發現女性障礙者被視為需被照顧者且非照顧提供者,使得女性障礙者被預設 為無法扮演社會期待的「非障礙女性」的角色,如配偶或母親;而男性障礙者符 合原先社會期待「非障礙者男性」需要被照顧的角色。由於照顧與被照顧角色的 不同,對於男女性角色的期待也不同,不僅會影響教育程度,進而會更侷限女性 身心障礙者在就業的意願或選擇。

根據勞動部 103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性別分析中,

男性為 22%、女性為 11.8%,且身心障礙者的職業具有障礙類別的差異與職業的 性別區隔。具專業性、知識性與技術性的職業,多由非心智功能或非精神類的男 性障礙者擔任,平均月薪約 4 萬,其次為機械與技藝相關職業的亦多為非心智功 能或非精神類的男性障礙者擔任,平均月薪約 2.5 萬;女性身心障礙者多從事服 務業、事務業及基層勞工為主,平均月薪為 1.8 萬至 3 萬。從性別、障礙類別與 障礙程度交叉比對時,發現多由女性智能障礙者擔任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平均

(27)

面對更大的困境。

叁、年齡

王敏行(2008)在探討身心障礙者之性別、年齡與障礙對雇主與職重人員僱 用推薦的影響,並比較不同僱用職位層級下的差異。以南部兩個就服中心與轄區 就服站 159 位求才雇主,及南部職業重建相關人員 109 位為調查對象,在虛擬之 基層與中階員工僱用情境下,使用聯合分析法發展出的 16 位「求職者履歷資料 表」,並要求研究對象針對此虛擬履歷依推薦意願填寫分數。研究發現求職者之年 齡與障礙情形對僱用決定的影響程度較高、性別較小,且影響程度會因僱用職位 層級或身份而有不同。就年齡特質水準而言,雇主與職重人員在基層僱用推薦皆 偏好 25 歲,中階僱用推薦皆喜好 40 歲,55 歲則皆最不受喜好;此發現呼應過 去 Wilson 等人(2007)的文獻中發現高齡不利求職的處境。由於研究設計求職 者特質履歷組合時,不同年齡者搭配不同工作能力特質之組合機會相當,即 55 歲 求職者的履歷組合與 25 歲及 40 歲求職者履歷組合具備了相當的工作能力,若 55 歲求職者具備與其它年齡者的相當工作能力,而仍最不被雇主與職重人員喜好 時,年齡特質可能引起的刻板印象對僱用上的影響可能存在。

肆、教育

特殊教育最終目標在幫助身心障礙學生成功地轉銜至成人生活階段,使其過 著獨立而滿意的生活,並擁有適應的工作(Pearman, Elliott, & Aborn, 2004)。事 實上,確實有諸多研究證實大專學歷有助於身心障礙者之就業並較有正向的就業 機會(Marshak et al., 2010)。在我國方面,資料顯示具大專學歷的身心障礙學生 就業率達 53.6%(教育部,2015),與 15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的 19.7% 就業率相比,

乃高許多。從就業的角度,擁有大專學歷的身心障礙學生職涯發展有較好的成果。

(28)

蔡采薇(2011)以「台灣高等教育整合資料庫(Taiwan Integrated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Database,簡稱 TIPED)」中同時有填寫「94 學年度大三生問卷」、「95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流向調查問卷」、「95 學年度畢業後一年流向調查問卷」之身心 障礙大專畢業生所建立之資料為次級資料分析來源,共得有效樣本 281 位,了解 身心障礙大專畢業生的就業現況及影響就業表現與就業力之重要相關因素。研究 發現女性身心障礙大專畢業生在校時的工作經驗多於男性畢業生;畢業後一年後,

女性畢業生的全職工作者也高於男性畢業生之全職工作者,顯示身心障礙大專畢 業生中女性較男性更為積極投入職場。

伍、家庭生命週期

家庭生命週期的劃分大多分為結婚未有子女、有學齡前子女、最小子女上小 學至 18 歲、以及最小子女 18 歲以上等幾個階段。基於社會上長期以來對女性母 職的性別角色觀念,家庭生命週期對女性所帶來的影響比男性更甚,因此家庭生 命週期於女性就業歷程的研究中經常被視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而國內外對此 議題的相關研究也都證實,當女性進入婚育階段後,確實會對其勞動參與行為造 成影響(張芳華,2008;Kalmijn & Luijkx 2006)。

蕭玉青(2012)針對婦女工作連續性及工作-家庭衝突性的關注,以女性個人 工作史為主軸,從工作持續時間(duration)的角度出發,援引 2005 年「東亞社 會階層與社會流動研究(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Social Mobility)」資料,並採用

「事件史分析法」,從個人背景、家庭生命週期不同階段、工作特質及工作時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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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放棄工作。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3 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的數據結果顯示,15 至 64 歲曾因結婚離職之已婚女性占婚前有工作女性比率(結婚離職率)之 28.4.%;

而曾因生育職離之已婚女性則占 16.6%,其中生育第 1 胎離職者占婚後至生第 1 胎曾工作女性之 22.9%。以上調查結果皆顯示婚育因素長期以來持續影響臺灣女 性的工作型態及整體勞動市場之樣態。

陸、工作動機

我國於民國 96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台灣正式宣告採取世界衛生 組織所定的 ICF 工具做為判定身心障礙狀態的依據。在 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WHO], 2001)模式中,共分為四 個主要層次資料系統:身體功能與身體結構、活動與參與,並受環境及個人因素 所影響。其中個人因素因人而異無法進行評量,但可由以下部分了解個人狀況:

年齡、性別、調適型態、社會背景、教育、專業、過去經驗、特質型態與習慣(WHO,

2002)。女性就業障礙多,除了工作經驗與技能不足、子女托育問題、家人照顧人 力、就業資訊不足、就業歧視等外在因素外,部份女性因長期居於家庭之中,再 次進入就業市場容易產生自信心缺乏的問題(丁玉珍,2009),亦是女性就業常見 的問題。

高馨玲和任麗華(2005)針對三位參與支持性就業安置模式的中度智能障礙 女性進行深入訪談質性研究。受訪對象包括智能障礙者本人、家人、雇主以及就 業服務員,共計訪談 12 人,以了解維持就業階段工作適應的因素。發現三位智能 障礙者展現了高度的工作意願,使其能藉以克服職場中之困境:(1)好勝心強且 工作意願強烈,有助於第一位智能障礙者維持就業;(2)熱心外向、有責任感以 及對工作充滿熱忱,使得第二位智能障礙者能夠維持就業;以及(3)從工作中得 到的成就感大於待在家裡做家事,是促使第三位智能障礙者持續外出就業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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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身心障礙者就業穩定不只要有雇主、同事的接納與認同,支持性就服員的工 作協助,與家人的情緒與實質支持,最重要的是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意願與動機,

而障礙程度在此並不構成穩定就業的重要決定因素。這與伊慶春和簡文吟(2001)

對 20 至 64 歲已婚有配偶女性進行抽樣問卷調查的結果分析一致;當女性越認同 就業所帶來的內在價值時,就越可能傾向於堅持追求個人在正式職場的發展。

第四節 影響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的環境因素

一個支持的環境就有助於女性就業,本節將從性別刻板印象與職業性別隔離、

父權體制與女性工作選擇、家庭支持、社會文化態度、就業市場/雇主/職場環境 等、和政府政策/就業協助/補助等因素探討對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與困 難的影響。

壹、性別刻板印象與職業性別隔離

性別刻板印象是指一般人不約而同地認為在某些性格上男性應該如何,女性 應該如何,對於男、女兩性行為刻板區分的心理傾向(張春興,1995)。即是在某 個社會文化的觀念下,對於男性與女性都有一定規範要求,其中也包括職業的選 擇,亦即職業性別刻板印象(陳劍梅,2009)。

人們對男性或女性在專業上、職業方面的期望,要求和一般看法皆有固定的 模式。Hammond & Dingley(1989)進行 589 位語言學校女生和 437 位男生對職 業願望和婚姻態度的問卷調查,研究在生涯偏好上的性別差異。結果發現女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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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職業性別刻板印象研究的文獻回顧中發現,男性大多堅強、獨立、膽大、

冒險、理性,適合從事家庭以外的、具競爭性和開拓性的工作,如:科學家、大 學教授、醫生、律師、建築師、工程師等;女性個性大多溫柔、內向、仔細、體 貼、情感細膩,適合從事家務及服務性工作,如:幼教老師、秘書、護士等各種 服務性工作。陳劍梅(2009)對 235 位高職女生進行職業性別刻板印象問卷調查 研究,發現高職女生的職業性別認知存在二元對立,也就是表示適合男性程度的 職業正好是排在適合女性程度的後段排序。進行Kendall’s 相關性分析發現,職業 性別認知與職業偏好取向不一致,亦即兩者的相關係數低,表示女性在認知與情 感間存在著矛盾情結。

在陳月娥(2001)綜覽國內外職業性別隔離現象的研究彙整,造成職業性別 隔離現象的決定因素可從勞動供給與勞動需求兩大面向入手。在勞動供給面向,

包括有勞動者個人性別或基本特質差異、基於家庭因素的選擇、偏好、工作價值 觀、事業成就動機、取得就業資訊途徑等因素;在勞動需求面向,包括雇主偏好、

統計歧視、管理考量、經濟壓力結果,或來自組織的僱用政策、規章制度、工作 分配、結構特性、教育訓練資格規定、提供就業資訊等因素。在陳月娥(2001)

對 377 位受僱者及 2 位雇主的問卷與訪談研究中發現,女性在選擇或從事性別類 型職業上的影響力比男性顯著,即近 2/3 的女性會受報紙或相關廣告所刊登的求 才廣告限制應徵者的性別所影響,選擇女性為主導的職業;雇主則基於人力資本 觀點、統計歧視或便於管理等因素,在員工工作分派上出現性別分化現象。顏芝 盈(2016)在對女性身心障礙者的半結構性訪談研究中發現,高中時實習的職場,

男性大多被安排在加油站或洗車場,女性則被安排到服務業的店家。且若居家無 完善的交通設施時,家長接送女性身心障礙者的比例遠高過男性,可見性別的區 隔性。

再檢視歷年調查數據,朱柔若(2010)從 1979、1989、1999 及 2009 年 3 個 10 年的勞動參與率的統計分析中發現,女性在紡織業、成衣與服飾品製造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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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服務與保健業、理髮及美容業、金融保險業的就業人數明顯超過男性;男性則 從事礦業及土石採收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營造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 學材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出版業、汽車貨運業及公共汽車客運業明 顯多於女性。從勞動狀況調查的統計分析及相關的文獻回顧,皆可見工業化過程 與社會分化造成勞動市場的職業性別隔離現象,即男性或女性就業者有過度集中 的職業取向,連帶也會影響其薪資與就業機會。根據勞動部 103 年身心障礙者勞 動狀況調查發現,身心障礙者的職業具有職業的性別區隔,專業性/知識性/技術 性或機械性/技藝相關職業,多由非心智/精神障礙之男性擔任,平均薪資在 2.5 萬 至 4 萬;女性身心障礙者則擔任服務業、事務業與基層勞工,平均薪資為 1.8 萬 至 3 萬。

此外,暴力及性侵害是在家庭及工作環境中常遇到的問題。在 Dawn(2014)

對印度女性受暴及性侵害的文獻回顧中發現,不但刑法中沒有具體的解決女性受 暴及性侵害之問題,警察與司法單位亦未正視此一問題,女性也常因受暴或性侵 害等問題而被迫離開職場。利用支持團體的分享與凝聚、對遭受暴力與性侵害的 個案進行認知調整與防身術訓練、或運用康復措施教導受害者知識和技能,才能 使其漸漸再度回到職場。

貳、父權體制與女性工作選擇

父權體制的核心是壓迫女性,但核心與壓迫的預設是女性是「健康」的,女 性身心障礙者在父權體制建構的社會中,則處於性別與身心障礙之雙重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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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的因素影響,呂寶靜(2005)指出通常女性為了家中需照顧的家人,必須負擔 起無酬的照顧工作,被迫優先選擇退出職場、改變工作型態或提早退休,是女性 提早離開職場的原因之一。根據伊慶春和簡文吟(2001)的研究,將研究對象的 就業型態分為持續就業、結婚離職、生育離職、二度就業、婚後才就業及從未就 業等六類,其中持續就業者佔 43.7%,表示女性結婚及生育孩子後仍持續就業者 不到一半;因為結婚或生育孩子的因素,由正職轉為兼職工作者佔 10.7%,並在 所有已婚女性就業者中,有 48.1%是以非正式就業或兼職之彈性就業型態。可見 家庭是影響女性工作選擇的重要因素,且為了配合家庭及照顧家人,選擇較為彈 性的就業型態。

從上述中外研究結果可以看出,性別不但是個人面對生涯抉擇時的重要因素,

且顯著影響著個人的就業表現。對女性身心障礙者來說,除了要面對職場中的性 別歧視外,還需承受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這樣的生態下讓女性身心障 礙者在職場中處於相當不利的地位。

叁、家庭支持

林幸台(2007)指出家庭不僅是身心障礙者生活上的主要支持者,影響其價 值觀與期待,更在身心障礙者的自我決策及對未來的願景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家庭是調適身心障礙者順利進入職業角色、成功適應成人社會、和人際生活中的 一個持續且重要的支持來源,在身心障礙者一生的生涯發展歷程中,家長是身心 障礙者終生的個案管理員、權益的保護者與倡導者,對於身心障礙者從校園到社 會的轉銜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Powers 等人(2008)透過調查研究,針對 512 位 有轉銜需求的年輕身心障礙者探討性別差異。結果發現男性和女性在他們希望實 現的成果與他們接受的轉銜培訓機會上有所不同。從青年和父母回應調查結果顯 示,因性別刻板印象導致降低女性在工作上的期待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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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在身障者就業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Francis 等人(2013)提出了「家 庭就業覺醒(family employment awareness)」的概念,認為身障者家人必須先瞭 解就業服務與資源及釐清對身障者就業的期待後,才能有效地支持身障家人進入 到社區化就業市場中。「家庭就業覺醒」就是一種家庭支持服務,透過對家長的教 育課程,讓家長瞭解建構身障子女的就業支持網絡、促進就業結果及創造與專業 人員的合作關係中,家庭應該扮演的角色與功能(Francis, Gross, Turnbull, &

Parent-Johnson, 2013)。

Hampton 等人(2015)研究中國傑出女性身心障礙者的生涯發展,探討其原 生家庭的影響因素。研究以效標取樣方式訪談 14 位女性身心功能障礙之榮譽得 獎者,蒐集的資料包括:參與者的年齡,致障與發病年齡,教育程度,障礙類型,

婚姻狀況,工作經歷,生活安排和父母的職業等。透過訪談大綱中六個開放式問 題,請與會者分別描述他們在童年、青春期和成年時期的職業抱負和期望,以及 影響自己發展職業願景、期望和職業方向的人。資料分析發現,家庭影響受訪者 生涯發展的六大主要項度為:(1)家長強調教育並強調在家學習經驗;(2)父母 倡導參與者平等教育權和就業機會權;(3)父母參與參與者生活的各個方面,並 鼓勵參與者能自行作決定;(4)父母提供了一個有助於參與者成長的家庭環境(愛、

關懷、支持、與兄弟姐妹分擔責任等);(5)父母作為參與者良好工作者的榜樣,

具勤奮、穩定與高挫折容忍力的工作行為;以及(6)兄弟姐妹的愛、關懷和支持 是影響參與者自我職涯發展和就業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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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期待,並侷限著女性就業的發展。

社會文化態度也是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的因素之一,社會文化態度對於 身心障礙女性的觀點影響著他們的生命歷程。Bualar(2014)透過質性研究,運 用深度、半結構式訪談 20 位居住在泰國郊區的肢體障礙女性,瞭解影響其就業機 會的因素。研究發現在泰國農村,社會文化傾向認為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是完全 無能力、生病、不分性別(without gender)的人,而女性加上身心障礙普遍受到 雙重壓迫,使得身心障礙女性被貶低,因為她們不符合美麗、聰明或有工作能力 的社會標準,社會文化強烈地影響身心障礙女性的就業。

此外,有研究發現身心障礙女性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對於職業探索與選擇 的相關準備相對受限。Lindstrom, Harwick, Poppen 及 Doren(2012)針對美國 25 位高中及 9 位大學的身心障礙女性進行焦點團體,以及 26 位雇主、特殊教育老師 以及學校行政者的個別晤談,蒐集影響這些就學者在畢業之後要到職場的就業轉 銜相關因素。研究發現這些高中女生和大學女生談到他們在高中時缺乏具體的職 業和轉銜計劃,以及缺乏支持、沒有足夠的準備進入職業或繼續教育選項。高中 身障女性接受有限的職業選擇,他們可能永遠不會被介紹到非傳統或其他潛在的 高薪資的職業。缺乏工作經驗或職業探索也讓各種職業中的女性角色模型缺乏,

沒有機會與在各種領域工作的婦女進行互動或觀察,職業期望相對受到限制。

美國研究調查發現年輕的身障女性與年輕的身障男性相比,她們大多為兼職 工作、較少薪資以及較難尋得高技術性的工作。因此,在美國開始發展針對年輕 女 性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訓 練 課 程 ( post-school achievement through higher skills [PATHS]),PATH 課程內容包含:自我覺知(self-awareness)、障礙議題(disability issues)、和性別議題(gender identity)。研究發現,完成 PATHS 課程的年輕身障 女性增加了他們對職業規劃的批判性知識。參與者對未來的職業選擇感到更有信 心,能夠更清楚地表達自己的個人優勢和技能,從而擴大他們畢業後成功的機會

(Lindstrom, Doren, Post, & Lombardi,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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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就業市場、雇主、職場環境等

England(2003)針對加拿大六大銀行的員工,依照性別和身心障礙狀況進行 就業分析,發現身心障礙女性員工的職位以基層文書工作佔最大宗,即使是一般 女性員工也比身心障礙男性員工在基層文書工作的比例高出許多。顯示女性、身 心障礙者都是屬於就業市場的弱勢人口,因此同時具有身心障礙以及女性的身分 更是弱勢中的弱勢。Mwachofi(2009)調查美國 2004 年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 653,206 位身障者,研究結果發現女性身心障礙者擁有較低的就業率與薪資,而且 較依賴社會支持系統。

從許多身心障礙者女性就業的相關文獻中,即使順利求得一職,還是需要面 對雇主、同事以及職場環境等種種挑戰。Randolph(2005)透過質性研究,訪談 3 位不同障礙類別的在職女性,並歸納出她們在職場上經常會碰到的困難包括:(1)

雇主與同事對他們有先入為主的觀念;(2)雇主與同事的負向態度;(3)職場缺 乏職務再設計;(4)缺乏包容;以及(5)剝削。受訪者提到,雇主和同事對於身 心障礙女性員工的能力有預設立場,進而限制了員工的潛力,且態度經常是不信 任和過度保護的,會過度關注個案的障礙問題而不是工作能力,工作職場也常常 存在著障礙,讓身障女性員工無法充分發揮能力。最後,雇主認為僱用身障女性 員工只是讓公司可以擁有僱用身障者美名,且還會有薪資和職位升遷的歧視,無 法與男性員工同工同酬,而且大多數公司的主管階層仍然被白人男性佔有。

Chouinard(2010)針對加拿大身心障礙女性所做的問卷調查,也發現身心障 礙女性的就業障礙包括:(1)雇主常認為身心障礙女性的能力不足、生產力較低

(37)

管道。

身心障礙女性比身心障礙男性更容易獲得負向的就業成果。社會文化對女性 角色的期待、職場性騷擾以及性別隔離等都是導致女性的職業階層與收入較低的 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由於小孩與家庭照顧責任,許多女性需要兼職或短期等時 間較為彈性的工作,且身心障礙女性比一般女性從事兼職工作的比例為高

(Strauser, 2013)。同樣的困難也在亞洲地區出現,Bualar(2014)訪談 20 位居住 在泰國郊區的肢體障礙女性,研究發現泰國女性承擔著就業歧視,包含:(1)職 場環境的障礙:缺乏大眾運輸系統、無障礙廁所、電梯等;(2)獲得職缺資訊的 障礙:職缺資訊經常刊登在市區或是政府機關等遠離郊區的地方;(3)職場缺乏 職務再設計:雇主難以根據身障者的需求進行職務再設計,尤其是隨著年齡增長 更需要職務調整的時候;和(4)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雇主對障礙的刻板印 象影響她們在勞動市場的就業機會,特別是同時涉及性別與障礙時會變得更糟。

陸、政府政策、就業協助、補助等

政府針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上常見的政策如就業平等、相關補助等,國內外的 文獻對於政府政策在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上的差異討論不多,僅有少數文獻 運用國家級數據進行性別的就業職類/階層分析。例如:England(2003)的研究 提到,加拿大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協助相關政策主要來自 1986 年聯邦政府的就 業平等法(Employment Equity Act)。該法案是根據阿貝拉報告(Abella Report,

1984)制定的,並於 1995 年修訂。阿貝拉報告提到女性、身心障礙者、少數民族 和原住民等 4 個族群在有給薪的工作一直處於不利的地位,包括失業率上升、取 得長期全職及同工同酬的就業機會有限,以及較難擔任具有決策權的管理職位。

因此,該法案的目的在鼓勵改善這四個族群的就業,消除就業障礙並加強工作職 位的保留率和升遷率,進而減少職業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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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and 針對加拿大的六大銀行員工進行身心障礙者就業平等進展的研究,

因為這六大銀行為加拿大最大的私部門雇主,僱用了就業平等法所涵蓋的大部分 工作者。他蒐集六大銀行的就業相關數據並比較 1987 年與 2001 年的狀況,將研 究數據依區域分為多倫多、加拿大其他城市等 2 部分,研究對象分為身心障礙女 性、一般女性、身心障礙男性、一般男性等 4 組進行分析。結果發現,1987 年時 不論是多倫多或是其他城市,身心障礙女性(多倫多為 72.0%、其他城市為 78.0%)

及一般女性(多倫多為 68.5%、其他城市為 75.0%)集中在文書工作,而少數在 中層管理工作身心障礙女性(多倫多為 8.7%、其他城市為 7.8%)及一般女性(多 倫多為 14.1%、其他城市為 10.7%)。而身心障礙男性(多倫多為 35.4%、其他城 市為 48.2%)及一般男性(多倫多為 42.3%、其他城市為 53.7%)則以中層管理工 作佔最多比例。到了 2001 年,身心障礙女性在基層文書工作的比例(多倫多/其 他城市)下降(53.7%/69.1%),但在中層管理工作的比例增加(16.4%/11.3%),

一般女性的工作比例也是相同的情形。顯示 1987 年至 2001 年期間,女性有更多 機會獲得管理階層的工作,在工作上擁有權力和決策權,特別是身心障礙女性在 中層管理和專業人員的職人中比例明顯增加,代表著她們有升遷的機會,顯示就 業平等法的政策讓女性在就業上得到改善。

在台灣,性別工作平等的專法始於 2002 年公布之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 年 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工作職場中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以及促 進工作平等措施等有明確的規範。根據勞工委員會(現已更名為勞動部)於 2008 及 2016 年所做的女性僱用管理調查,可瞭解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施行影響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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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單人因受雇者的性別而有不同待遇的差異已逐漸減少,顯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 成效。

而直到 2009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才納入性別分析的項度。從 2009 年 與 2014 年的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如表 2-12),瞭解不同性別在 9 大職 業的比重分配來看,身心障礙的女性就業者在這六年間,以基層工作與高層管理 工作所佔的比例變化較為明顯,基層的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從 2009 年的 26.9%上升 至 2014 年的 35.4%,但高層管理的民意代表、行政主管、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從 1.2%上升到 2.5%,數據顯示身心障礙女性的職業能以基層工作為主,但也開始有 機會能陞遷至管理階層。

此外在就業相關補助方面,Chouinard(2010)透過加拿大身心障礙女性聯盟

(Disabled Women’s Network of CANADA)的會員於網路線上進行問卷調查,歷 經 3 個月的時間共有 80 人障礙女性填寫問卷,問卷內容包含人口學資料、就業相 關資料(就業史、就業困難、雇主是否提供職務再設計)、以及政府就業協助的相 關意見。結果發現身心障礙女性的就業障礙之一就是雇主濫用工資補助,雖然政 府鼓勵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但常常補助期滿就會終止契約,以接續僱用新的身 心障礙員工重新獲得工資補貼。顯示政府的相關補助還需要建立機制防堵資源濫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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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2

2009 年與 2014 年不同性別身心障礙就業者之職業

民意代表、

行政主管、

企業主管及 經理人員

專業 人員

技術員 及助理 專業人

事務工 作人員

服務工 作人員 及售貨

農林漁 牧工作 人員

技藝有 關工作 人員

技術 工、機械

設備操 作工及 組裝工

非技術 工及體 力工

2009 年

男 5.2 3.9 9.4 9.6 17.5 7.5 22.2 24.6 女 1.2 3.5 6.3 25.7 21.6 2.9 12.0 26.9 2014 年

男 5.6 4.4 8.2 9.0 19.2 7.8 6.6 9.7 29.6 女 2.5 2.8 5.7 19.8 22.6 4.6 2.3 4.3 35.4

資料來源:2009年和2014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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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 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購買服務計畫」 :以促進 就業為導向,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依身心障礙礙者屬性及提供服

prevocational) 、轉銜的工作訓練(transitional work training/vocational adjustment)、半 技術性的工作訓練(semi-skilled work training)、技術性的工作訓練(skilled

4.促進部分工時勞工受到公平對待:日本在 2008 年共有 1407 萬人從事部分 工時,約占全體勞工的 26.1%。而這些部分工時勞工不僅是補充角色,更承擔職 務責任,其付出卻未被等量對待。因此,2008

依身障者個別需求及職能,109 年截至 6 月底止提供一般性就業服務計推介就業 9,956 人、支持性就業服務計推介就業 1,249 人及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

1、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權重,填寫評選表一份(如附表三 之一、三之二、三之三及三之四)

(三)非屬前目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就業 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 上。.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公、私立單位關注身心障礙者就

111 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