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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學校教師會存在之必要性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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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6)

,頁 99-102

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99 頁

評析學校教師會存在之必要性

舒緒緯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一、 前言

1995 年教師法明令公布施行,該 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指出教師法制定 之目的在於「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 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 地位」,而為達此目的,並符應憲法第 十四條對於人民集會結社等權利之保 障,又於該法中特立「教師組織」專 章,明定教師組織之層級、設立、任 務等相關事項。依該法第二十六條之 規定,教師分三級,分別為學校教師 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至於 教師會之任務則為:「一、維護教師專 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 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 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 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 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 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 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第 27 條)教師法自公布施行後,各級教 師會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成立,使校 園民主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教師的專 業自主獲得更多的保障。 雖然教師會的成立有助於教師在 教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 學 校 行 政 的 運 作 上,擁有更多的發言權,但其部分作 為也引起其他教育利益團體,例如家 長團體、教改團體、校長協會的反彈, 因此常常造成教師會與其他教育利益 團體在教育議題上的對立。此外,教 師會領導幹部對於教師會無法擁有完 整的勞動三權,以致在眾多教育政策 的制定上無法發揮影響力,而思將教 師 會 轉 型 為 教 師 工 會 。 經 過 一 番 努 力,工會法終於在 2010 年經立法院三 讀修正通過,行政院並於隔年 4 月 26 日宣布自 5 月 1 日起,台灣的教師可 以組織工會。於是各縣市教師職業工 會或是教育產業工會陸續成立,並於 7 月 11 日召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成 立大會及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全國 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2)。 教師法的教師組織共有三級,但 工會法的教師組織只有兩級,也因此 在教師會紛紛轉型為教師職業工會或 教師產業工會後,教師會實已名存實 亡,而學校教師會的定位更形尷尬, 也因此學校教師會的存廢又成為討論 的議題。

二、 本文

自教師會成立以後,教育生態產 生極大的變化,對各級學校的權力結 構與校務運作產生衝擊。以往校長強 勢的行政權力,受到挑戰,甚至被取 代,改變過去行政獨大的局面,變成 學校行政、教師會、家長會三足鼎立, 共 同 經 營 學 校 的 架 構 ( 周 祝 瑛 , 2003)。就基層教師而言,教師會的成 立代表教師的聲音得以發抒,教師的 力量得到注意。因此多數基層教師對 於教師會是抱持期待與肯家的態度, 希望為教育提供一股正面的力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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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100 頁 教師的專業自主得以被尊重與保障。 但是教師會的運作有時會涉及派系或 黨派的鬥爭,以致政治力介入校園, 影響校園的和諧,並損及學生的受教 權益;而教師會成員的素質不一,也 影響與學校行政及家長的互動(周祝 瑛,2003)。在各種因素交互影響下, 基層教師對學校教師會的熱情也逐漸 消退。作者至 google 學術搜尋網站, 以「學校教師會」之關鍵字進行搜尋, 只要標題出現「學校教師會」或「學 校教師組織」,就加以計算,其結果如 表 1。 表 1 有關學校教師會研究之篇數統計 時間 篇數 1996-2000 2001-2005 2006-2010 2011-2013 25 20 21 3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一可以發現,1996 至 2000 年 可說是教師會的發展期,因此篇數較 多。2001 至 2010 年教師會的熱潮逐漸 消退,但仍有人持續關注此議題。2011 年迄今,由於工會法的修訂及教師工 會 的 成 立 , 學 校 教 師 會 已 成 明 日 黃 花,不再受到大家的注意。雖然研究 論文篇數與組織發展危機,未必有直 接關係,但多少反應出社會大眾的態 度。所以學校教師會的處境就如同雞 肋一般,食之無味,棄之可惜。雖然 學校教師會在台灣校園民主化的歷史 潮流中,曾有其輝煌的一頁,但在社 會 變 遷 下 , 已 失 去 功 能 的 學 校 教 師 會,應該自教育的舞台上謝幕。以下 就是謝幕的理由: (一) 教師專業能力不足 依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會之任務 有六,但不分層級之教師會皆必須擔 負此六項任務,不無疑問。因為前述 六項任務,有許多涉及法律層次,或 全國一致性之事務,而一般學校教師 會會員,是否有能力來處理這些複雜 且專業性極高的問題,令人質疑。因 此在實際不可行且不能的情況下,學 校教師會功能實已大幅萎縮。此外, 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教師對於教師任 免、課程發展、校務運作等都可經由 法定機制參與決定,因此教師專業自 主權已獲得保障,其專業地位亦確立 無疑,似不須學校教師會為其代勞。 (二) 法律授權有限 先進國家之教師組織擁有極大的 工作條件協商權,舉凡薪資、福利、 教學負擔等都是其協商的項目。若是 勞 資 雙 方 對 於 教 師 工 作 條 件 有 爭 議 時,都可經由法定的協商機制,進行 談判,以取得共識。但是依台灣現況, 教師薪資與福利、課程與教學、教學 負擔、教師編制與班級學生人數…… 等工作條件,都是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所決定,教師會幾乎無置喙之地, 即便連教育政策之制定,教師組織所 能發揮之專業影響力亦極其有限。就 學校教師會而言,其能發揮影響力的 方 式 , 即 為 參 與 學 校 行 政 決 定 的 過 程。但校長的態度是影響學校教師會 運作的重要因素(周祝瑛,2003),而 校長面對權力的被瓜分,是否能以開 闊的心胸,與教師會相互合作,謀求 學校的進步,不無疑問。再者,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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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101 頁 行政有許多涉及法律或責任的問題, 亦並非人人可參與、事事可參與,因 此有研究就指出學校教師會參與學校 行 政 決 定 之 程 度 並 不 高 ( 李 建 德 , 2010)。由於教師組織的被邊緣化,以 及政府缺乏賦予教師組織充分完整的 協商權,因此全國教師會於 2002 年 9 月 28 日動員全台教師前往台北遊行, 並以「團結、尊嚴、協商、工會」為 遊 行 主 軸 。 而 為 獲 得 完 整 的 勞 動 三 權,工會法的修法便成為教師會努力 的目標,經過多年的努力,教師工會 總聯合會終於在 2011 年 7 月 11 日成 立。但是工會法的修訂,卻也為學校 教師會敲下喪鐘。 (三) 教師時間不足,無法投入 我國各級教師會幹部多為兼職, 為使教師會幹部能專心處理會務,雖 然教師法並未明訂教師會幹部應享有 會務假,但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多 會比照工會法,給予教師會主要幹部 會務假以處理會務。不過會務假的給 與 , 僅 限 於 全 國 教 師 會 及 地 方 教 師 會,至於學校教師會則未曾聽聞。教 師每日在校除了教學外,學生常規管 理、批改作業、親師溝通、配合學校 行政工作、處理偶發事件……等,已 經讓教師手忙腳亂,遑論其他業務的 參與。在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情況 下 , 影 響 教 師 參 與 學 校 教 師 會 的 意 願,以致學校教師會的成效與運作受 到極大影響,可謂名存實亡。 (四) 與世界潮流不符 世界各國多數有教師組織存在, 並以爭取教師權益為其主要職志。就 教師組織之分級而言,世界主要國家 之教師組織,如美、英、日等國,大 都為地方、州及全國三級(傅瑜雯, 民 1993;朱輝章,1998),而無學校層 級教師會的存在。雖然學校教師會並 非台灣所獨有,但與其他國家相比, 則顯得突兀。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 錯」,擷取他國經驗以改進自己缺失, 不失為一可行之道,因此一個與世界 潮流不符的制度,是否仍有存在的必 要與價值,值得深思。

三、 結語

有云:家長是教師的的教育合夥 人,二者之關係應是非常密切,而代 表此二者的組織理應攜手並進,共創 教育美好的未來。但從實際的發展來 看,教師組織往往與其他教育利益團 體有著非常紛歧的意見。美國紐約時 報 曾 如 此 報 導 「 … … 教 師 會 如 帝 國 般………,………是教育革新難以克 服的障礙物」(引自黃德祥、薛秀宜, 2004)。當然,媒體之所以對教師組織 有如此負面的觀感,多少反應出一般 大眾的意見。當一個組織被貼上反改 革的標籤時,其未來發展應是崎嶇坎 坷。如果不能採取積極作為,打破偏 見,形塑教師組織正確的形象,今日 的學校教師會就是明日教師工會的翻 版,因此各級教師組織,如何藉由實 際作為,扮演教育革新的中堅穩力, 並引領教育的未來發展,實乃當務之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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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102 頁 參考文獻 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2)。 全 國 教 師 工 會 總 聯 合 會 簡 介 。 取 自 http://nftu.org.tw/ Profile/Profile0101.aspx  朱輝章(1998)。我國教師組織之 研究-以教師會為中心(未出版之碩 士論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 系,高雄。  李建德(2010)。高雄縣國民小學 教師會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研究(未 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屏東教育大 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屏東。  周祝瑛(2003)。誰捉弄了台灣教 改?台北:心理出版社。  傅瑜雯(1993)。我國教師組織之 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台 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台北。  黃德祥、薛秀宜(2004)。世界各 國 教 師 會 的 問 題 與 展 望 。 取 自 http://192.192.169.230/cgi-bin/edu_paper/ m_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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