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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台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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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史研究》 第十八卷第三期,頁 93-140 民國一○○年九月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 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 黃仁姿、薛化元  摘. 要.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日治時期被聚集至農業會的地方精英,持續於接收 初期擔任農會相關職務。1947 年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許多本土精英遭到逮捕及 屠殺,或對新政權的疏離與冷漠,導致舊地方政治精英撤出政治領域,另外產生 一批遞補空缺的新貴,因而造成臺灣本土政治精英的斷層現象。然而,二二八事 件對農會領導階層的連續性衝擊,不像對地方政治精英那樣劇烈,農會領導階層 在戰後初期仍多繼續出任相關職務。原本擔任地方公職的人,除延續其未滿任期 外,更有進一步當選立法委員者,直到 1950 年地方自治選舉,仍可看到戰後初期 的農會領導階層積極投入參選,延續其作為地方精英的地位。 1949 年陳誠繼任臺灣省主席,採納農復會的建議,決定合併農會與合作社。 此後,延續自戰後初期的農會領導階層,比例僅餘三成,這是戰後第一次重大的 斷裂。但是,如果把政治領域也列入計算,則縣市層級的農會領導人物仍在農會 及政治領域活動者,約佔五成。 1950 年臺灣展開行政區域調整,農會領導階層的比例仍佔四成五,依舊維持 一定程度的連續性。1952 年行政院頒布「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農會 於 1953 年展開第一波改選,舊有農會領導階層的比例在改造後僅剩二成。 綜合目前精英流動性的研究,加上本文的分析,可以說明戰後臺灣整體的地 方精英或社會精英,在國民政府接收後,歷經二二八事件的壓制,中華民國政府 的敗退來臺,及國民黨當局強化其統治基盤的作為,而在不同的範疇,呈現並不 完全一致的連續與斷裂現象。而農業精英與政治精英一樣,最後也出現斷裂的現. . 本文初稿發表於 2009 年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主辦,「戰後臺灣社會與經濟變遷」國際學術研討 會,承蒙評論人吳乃德教授以及柯志明教授等與會者提供修正的意見,特致謝忱;同時也感謝匿名 審查人提出的審查意見。黃仁姿負責本文資料蒐集、整理;薛化元負責論證相關事項。  黃仁姿,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薛化元,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 來稿日期:2011 年 2 月 22 日;通過刊登:2011 年 7 月 11 日。.

(2) 94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象,但是農業精英的斷裂點出現時序較後;在某種程度上,也呈現了國民黨當局 在不同範疇強化其控制力的時間點差異。 關鍵字:精英流動、二二八事件、農會改組.

(3)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95. 一、前言 二、日治末期農業會的成立與戰後接收 三、戰後接收初期與二二八事件後的領導階層 四、1949 年合併政策後的領導階層 五、1953 年改組後的領導階層 六、結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前言 戰後臺灣精英流動性研究的開啟,實際上與政治學研究者吳乃德提出「恩庇 侍從體系」的觀點,作為解釋國民黨政權統治基調的敘事架構攸關。 1 有論者指 出恩庇侍從體系的觀點「主宰了這二十多年來政治與社會學者對國民黨政權的想 像與瞭解」, 2 同樣的,延續上述研究面向,政治學者連帶關心國民黨政權的統 治方式與戰後臺灣精英變動二者間的關係,也使戰後「精英的連續與斷裂」成為 一個重要議題。在此議題上,吳乃德等人先以議會政治精英作為研究樣本,提出 「二二八事件作為戰後臺灣民意代表的分水嶺」的論點, 3 但是近來除了政治精 英之外,已有其他論者從各個不同領域,分別就經濟精英、法律人才、日治保正 與戰後的村里長、農會領導階層等相關研究,注意到其群體於不同政權轉移時期 的流動性問題,並各自提出相異的看法。4 首先,就經濟精英而言,1949 年陳誠 主持臺灣省政時,推動與日本貿易關係的重建,影響此後臺灣經貿發展的方向。 由於戰後日本係處於盟軍占領狀態之下,因此臺灣欲重建與日本的貿易關係必須. 1. 2 3. 4. Nai-teh Wu, “The Politics of a Regime Patronage System: Mobilization and Control within an Authoritarian Reigme”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7). 姚人多,〈再論政權轉移之治理性:回應吳乃德〉,《臺灣社會學》16(2008 年 12 月),頁 199-213。 吳乃德、陳明通, 〈政權轉移和精英流動:臺灣地方政治精英的歷史形成〉,收於賴澤涵主編, 《臺灣 光復初期歷史》(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頁 303-334。 本文在此暫不討論區域性精英流動性的研究,留待日後再處理。.

(4) 96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獲得盟軍總部的批准,5 在此狀況下,1950 年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生管會」)副主任委員尹仲容赴日與駐日盟軍總部商談貿易協定,臺灣得於 同年與日本簽訂「臺日貿易協定」 。藉由臺日貿易的恢復,戰前與日本方面關係良 好、戰後卻被標籤化的臺灣本土經濟精英,得以繼續發揮其影響力; 6 其次,就 法律人才而言,法律學者依照其法學教育課程的修業狀況完了與否,將之分為「既 有法律人才」、「剛完成法學教育者」及「在學中」等三個層次,而無論已完成法 學教育者或正修習法學課程者,大抵在戰後政權移轉的「中國化」歷程中,成為 一個被邊緣化的世代,必須等到 1950 年代初期司法體系、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制 度的中國化整備工作完成,方有再度發展的機會; 7 至於戰後最基層的村里長, 亦有研究分析日治時期的保正與戰後村里長的延續性,指出 1945 年國民政府接 收之時,保正的淘汰率高達 64%,再以 1946-1948 年,亦即二二八事件前後為時 點,村里長的淘汰率亦低於地方政治精英,因此就最基層的村里長流動性而言, 政權的轉移比起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有著更大的影響。 8 最後,就農會領導階層 而言,則有論者注意到 1950 年代國民黨實施農會「改進」政策對農會領導階層流 動性的影響,林寶安率先指出:「農會改進是對農村地主勢力的一次淨化運動」、 「農會改進政策的實施,是人為地創造了臺灣(至少是鄉村)社會的階層流動」, 因此「農會改進」是為一場具有「社會政治改造、鬥爭意義」的歷史事件。9 針對農會制度的改變,有論者指出國民黨於 1950 年代展開農會三次改選, 即為所謂的「改進」農會, 「改進」結果使農會權力結構產生變化,簡單來說, 「改 進」後的農會領導階層改由地方派系以及國民黨培植的新勢力所掌握,換言之, 農會體制上的改組,造成農會領導階層斷裂的發生。10 此外,根據中國學者程朝 5. 6. 7. 8. 9. 10. 薛化元,〈1949 年與臺灣經貿的轉捩點〉,收於薛化元等編纂,《臺灣貿易史》(臺北:中華民國 對外貿易發展協會,2008),頁 224-225。 林滿紅即指出,透過臺日貿易關係可以看出貿易精英的持續面。參見林滿紅,〈政權移轉與精英絕 續:臺灣對日貿易中的政商合作(1950-1961)〉,收於國立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編,《「帝 國夾縫中的臺灣」國際研討會論文集》(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5),頁 349-380。 王泰升、曾文亮,〈被併吞的滋味:戰後初期臺灣在地法律人才的處境與遭遇〉,《臺灣史研究》 14: 2(2007 年 6 月),頁 89-160。 姚人多,〈政權轉移之治理性:戰後國民黨政權對日治時代保甲制度的承襲與轉化〉,《臺灣社會學》 15(2008 年 6 月),頁 47-108。 林寶安, 〈農會改進:戰後初期臺灣農會體制的建構〉 , 《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21: 1(2009 年 3 月), 頁 143-188。 黃仁姿, 〈外來政權與地方精英:以 1950 年代農會改組為例〉 (臺北: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

(5)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97. 雲的研究,在中國「農會偏重政治功能,合作社偏重經濟功能」,中國的農會與 日治時期臺灣的農會兩者性質並不相同。戰後這兩種不同的農民組織經驗在臺灣 相遇,新的官方當局按照「農會政治、合作社經濟」的原則來劃分臺灣的農民組 織,決策者的觀念與臺灣現實之間有所差距,加上政策未能徹底執行,導致農會 與合作社分立的波折。11 同時,程氏亦指出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 「農復會」)與國民黨是 1950 年代農會制度的兩大設計者,不過農復會與國民黨 政權在農會制度改組的問題上,立場雖有相似之處,但也有「貌合神離」的地方。 程氏的研究,忽略「臺灣人」的反應與能動性,臺灣農會的主事者,是否僅是被 動地屈從官方政策,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的政策是否與國民政府一致並遵行不 悖,值得再加以考慮。再者,國民黨最終拍板定案的農會制度,為何背離安德生 (William A. Anderson)12 的報告?對於國民黨的內部如何討論並制訂出最終的改 組方案,應進一步探究,方能理解國民黨對統治臺灣社會的內在思考理路的變化。 綜合前述研究,本文以農會領導階層進行分析,乃是考量臺灣農會組織形成 的歷史脈絡,與農會組織在戰後臺灣的政治、經濟與社會上皆扮演重要角色,13 因 此,農會領導階層的變動將對國民黨政權的鞏固產生一定影響。由於 1953 年之 後,農會在制度上產生根本性變化,本文擬從戰後初期農會的接收迄 1953 年改 組前後,國民黨政權展開農會組織的「健全」計畫這段期間,以全臺性及縣市層 級農會領導階層的人事名單作為研究樣本,分析歷經日治與戰後國民黨兩個政權. 11. 12. 13. 論文,2009) 。必須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地方派系,是指國民黨接收臺灣後,漸次形成的地方勢力。 程朝雲,〈光復初期臺灣農會與合作社分合問題〉,《臺灣研究集刊》2006: 2(2006 年 6 月),頁 57-65;程朝雲,〈戰後臺灣農會的制度改革(1950-1954)〉,《玄奘人文學報》8(2008 年 7 月), 頁 279-308。 安德生,美國康乃爾大學農村社會學教授。1950 年由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聘請來臺協助學術調 查工作,他會同農復會與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的同仁調查分析長達二年之久,撰寫學術調查報告《臺 灣之農會》 (1951 年)後,由農復會協助農林廳研擬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該辦法由中央於 1952 年 8 月公布。1953 年 10 月開始改組,1954 年方全部改組完成。參見黃俊傑訪問兼紀錄, 《中國 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口述歷史訪問紀錄》(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頁 91-92。 根據研究指出,臺灣農家借款來源中,農會佔 46%、合作金庫 12%、土地銀行 11%、私人借貸 19%、 其他 12%。郭敏學,《多目標功能的臺灣農會》(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7),頁 46。縱使在銀 行等金融機構較普遍性進入農業鄉鎮之後,由於對農民以農地貸款業務較為保守,農會在農村金融 仍然扮演重要角色;1961 年底,臺灣全國人口總數為 11,149,139 人,未滿十二歲者佔 39.2%,滿十 二歲以上的無業人口佔 30%,有業人口佔 30.8%,其中從事農業人口計約佔有業人口 51.52%。參見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編, 《臺灣省戶籍統計要覽》 (南投:該廳,1961) ,頁 18-19;陳聰勝, 《臺灣農會 組織之研究》 (臺北:自刊本,1979) ,頁 389-393。陳聰勝根據不同職位的人所做的調查,認為地方 施政影響力最大的團體,以農會居首的比例有 89.8%。.

(6) 98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之後,農會領導階層精英的流動比例。第一,先以戰後接收初期與日治時期的農 會人事名單相較,探究在政權替換之際,農會領導階層與舊政權的關連性。不過, 由於缺乏戰後接收初期每一個別縣市的理監事名單,這裡所指稱的戰後初期農會 領導階層,是為各縣市被推選為省農會代表者,而在這個部分將應用地方縣志予 以補強,透過地方縣志中社會團體的記載,進一步查明;第二,以 1947 年二二 八事件發生後,透過分析農會領導階層在事件後的去向,討論其在農會領域以及 其他領域的活動情形,以瞭解二二八事件對農會領階層變動情形的影響;第三, 1949 年陳誠擔任臺灣省政府主席,除推動一連串經貿改革及土地改革之外,亦著 手推動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政策,本文將進一步考察 1949 年農會、合作社合併的 原因與經過,並將合併之後的人事變化與戰後初期的農會人事名單比較,說明陳 誠主政下的農會領導階層流動狀況。第四,1950 年,臺灣實施地方自治,行政區 域進行大幅度調整,農會領導階層亦隨之以新的行政區域為選舉基盤,因此再以 1950 年行政區域變革後的農會人事與 1949 年相較,檢視農會領導階層是否因行 政區域劃分產生變化。就資料而言,除了已掌握的各縣市理事長、常務監事名單 之外,1950 年各縣市級農會理監事名單並不齊全,將再以臺北縣、臺中縣較為完 整的理監事資料作為補充說明。最後,1953 年農會開始實施「改進」,因此先簡 要說明國民黨內部討論農會制度、頒布「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的經過, 並比較與安德生報告的差異,呈現國民黨對農會改組的思路,再透過 1953 年改 組後的農會領導階層(以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的選舉結果為分析樣本)與 戰後迄改組時期人事變動的比較分析,除說明改組與農會領導階層的變動關係, 進而瞭解農會領導階層的連續與斷裂,作為探討戰後不同範疇臺灣社會精英連續 與斷裂的一環之外,同時亦分析舊農會領導階層地位或權力的變化。至於鄉鎮層 級的農會領導階層、其垂直性流動的情形(包括向上、向下流動),及農業縣市 與非農業發展為主的縣市地區之差異比較,則有待日後繼續深入研究。. 二、日治末期農業會的成立與戰後接收 日本內地在戰爭末期伴隨著戰時經濟情況以及為了確保糧食的增產,政府決 定實行農業團體合併政策。其中,在所有合併的農業團體中,農會與產業組合可.

(7)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99. 以說是日治時期的兩大農業團體。 14 1944 年農業會成立之前,農會組織系統為 臺灣農會、州廳農會二級制,而產業組合則是發展於市街庄的單級制,直到 1942 年「臺灣產業組合聯合會」的成立,產業組合才形成二級制,因此「在一九四四 年奉令合併之前,農會發展於州廳級而市街庄級則無,產業組合發展於市街庄級 而州廳級則無。」15 這就是戰後臺灣的鄉鎮級基層農會前身,幾乎多為日治時期 產業組合的原因。綜觀日治時期的產業組合,「其股金之百分之七、八十係由地 方有資力之工商業者及地主各自率先認購,其存款之百分之七、八十亦由地方有 資力之工商業者及地主存入大多數」, 16 因此相較於其他官方組織,產業組合係 臺灣本島地方精英自行組織成立,是為地方精英勢力聚集之場域。 在日本內地率先實施農業團體合併之後,1943 年 12 月 29 日,臺灣總督長谷 川清也以律令第 26 號公布「臺灣農業會令」 ,17 將臺灣原有的農會組織、產業組 合及畜產會、山林會、青果同業組合及其聯合會、鳳梨同業組合、製茶同業組合、 州廳米穀納入組合、市街庄業佃會及其聯合會、肥料配給組合等各種農業團體合 併成立為農業會,18 形成市街庄農業會、州廳農業會及臺灣農業會三級制,臺灣 的農民組織於焉邁入一元化的階段。 19 日治末期農業會雖然作為法人,但受行政官廳監督,其人事組織部分,農業 會會長名義上係由各級政府行政首長任命,20 但實際上卻由各級政府行政首長兼 任,而其下各部、課人事主管亦多由日人出任,僅有少數幾位臺灣人。21 是故原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胡忠一,〈日據時期臺灣產業組合與農業會之研究〉,《農民組織學刊》2(1997 年 6 月),頁 31。 郭敏學,《合作化農會體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2),頁 25。 臺灣省政府藏, 「合作社與農會沿革表」 , 〈臺灣省農會合作社合併等辦法〉 , 《臺灣省政府檔案》 ,檔號: 0038/076.61/12。 〈號外〉,《臺灣總督府官報》,昭和 18 年 12 月 29 日,頁 4。 松野孝一,〈本島に於ける農業團體の統合〉,《臺灣農業》1: 1(1944 年 1 月),頁 3;郭敏學,《多 目標功能的臺灣農會》,頁 8。 郭敏學,《合作化農會體制》,頁 25。 〈號外〉 ,《臺灣總督府官報》,昭和 18 年 12 月 29 日,頁 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藏,臺灣總 督府農商局農務課編,《臺灣農業會關係法規》(臺北:該課,1944),頁 26。「臺灣農業會令」 第二十九條: 會長及副會長ハ州知事又ハ廳長之ヲ命ズ 理事長ハ會長ノ推薦シタル者二付州知事又ハ廳長之ヲ命ズ 監事ハ總會二於テ之ヲ選任ス」 例如,臺北州農業會的金融部長小柳基詮(楊基銓) 、新竹州農業會的副會長姜振驤、臺灣農業會理事 豐岡茂雲(劉茂雲) 、臺灣農業會設立事務專員林益夫(即林益謙,林呈祿之子,林益夫為日本文名字) 。.

(8) 100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屬於產業組合系統的地方精英,由於日治時期農業會之成立,其活動場域被轉移 至農業會組織之內,不過出於統制目的而合併的農業會,其人事、政策由官方主 導,因此這些產業組合的主事者,在農業會時期只能屈從官方,成為次要角色。 1945 年 10 月 5 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警備總司令部設立前進指揮所, 準備接收臺灣,為此成立各州廳接管委員會,到各地展開接收。接收之時,臺灣 的農業會組織計有:臺灣農業會 1 所,州廳農業會 8 所,市街庄農業會 273 所。22 接收之後,雖然臺灣農業會組織制度不符合中華民國「農會法」之規定,但行政 長官公署仍決定保留原農業會組織,23 全臺性最高層級的臺灣農業會率先由公署 農林處派員接收,24 至於各州廳農業會接收,則由各州廳接管委員會於接收地方 行政機關時,同時接收各級農業會,各州廳農業會會長一職由各州廳接管委員會 主任委員兼任,市街庄農業會,則由郡守及市街庄長分別兼任會長。25 在各州廳 完成接收後,公署令立即組織縣政府,將各州廳接管委員會的接收事項移交各縣 政府,農業會也因此移交縣政府管轄,由縣長兼任農業會會長。從各級農業會接 收的過程而言,可以發現接收之後的各級農業會會長由州廳接管委員會主任委 員、後由縣長兼任的情形,基本上即是日治末期體制的延續。然而,1946 年隨著 各級農業會接收完畢,行政長官公署及舊農業會領導階層決議重新組織農業會團 體,在制度上採理、監事制,理、監事改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26 以選舉的方 式決定農業會人事,因此日治末期被併入農業會系統,並且受到官方抑制的地方 產業組合精英,由於戰後農會重新組織、舉行選舉,遂有機會在日本人離開之後 取得農業會領導權。. 22 23. 24. 25. 26. 陳世燦,〈綜合經濟政策與臺灣農業〉,《臺灣農林月刊》2: 8(1948 年 8 月),頁 4。 〈臺灣農民組織的演變〉,《臺灣農林》6: 7(1953 年 9 月),頁 39;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編,《臺灣 農林(第一輯)》(臺北:該署,1946),頁 268。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據呈請證明該會係由前農業會改組等情造據理監事會員名冊〉 , 《行政長官公署 檔案》,流水號:00690035006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各級農業會會長等人員兼任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典藏號:0032662 0054001;〈希接收各級農會管理米穀經濟及推進農業業務并飭屬遵照〉,《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 報》,1945 年第 1 季第 8 期(1945 年 12 月 26 日),頁 7。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各縣市區農業會指導員會議狀況報告(附件第三號) 〉 , 《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 流水號:217900350130; 〈各縣市區農業會指導員會議狀況報告(附件第四號) 〉 , 《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流水號:217900350131- 217900350139。.

(9)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101. 三、戰後接收初期與二二八事件後的領導階層 1946 年 3 月,各縣市農業會代表,包括臺北縣市蕭振瓊(臺北縣農業會金融 部長) 、新竹縣市林黃義濱(新竹市農業會常務理事) 、臺中縣市洪火煉(臺中縣 農業會副會長)、臺南縣市林金生(臺南縣農業會業務部長)、高雄縣市鍾幹郎 27 (高雄縣農業會米穀部長)、花蓮縣及臺東縣蕭滄瀛(花蓮縣農業會庶務股長) 等人,於中山堂召開縣市農業會事業磋商報告,各地方農業會回報改組狀況,準 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成立臺灣省農業會。28 4 月,臺灣省農業會召開籌備會議, 出席者包括:臺北縣代表盧根德,新竹縣代表陳瑞鳳,臺中縣代表洪火煉、鄭添 益,臺中市代表林湯盤,臺南縣代表王戊子,省農業會代表藍松輝、洪炳昆、廖 學義、吳遜龍,民政處代表李祥麟、盧明以及農林處接收委員陳世燦等,會議中 擬定「臺灣省農業會章程草案」,並推薦候選理事徐慶鐘等 10 人(見附表一)。29 1946 年 4 月就在舉行臺灣省農業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之際,行政長官公署接 到行政院社會部電文,要求將農業會依照「農會法」改組為「農會」, 30 因此省 農業會在接到通知後,將臺灣農業會易名為「臺灣省農會」 ,選舉理事 15 名、監 事 7 名,名義上完成改組,31 由黃純青擔任理事長,廖學義擔任常務理事(見附 表二)。12 月,臺灣省農會召開第 2 屆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將理事 15 人變更為 25 人,由於理事黃純青、洪炳昆因病請辭,因此理事遺缺 12 名由原候補理事梅 獅、林金鐘、盧根德、楊國清、李君曜遞補,另按照地區分配選舉結果,臺北市 農會潘迺賢、新竹縣農會林為恭及謝伯齡、臺中縣農會鄭添益、臺南縣農會殷占 魁、臺南市農會高尾、高雄市農會林建論等 7 名當選(見附表三)。 27 28. 29. 30. 31. 在相關記載資料中, 「鍾」與「鐘」二字都有,本文採《臺灣人士鑑》1934 年的版本,統一為「鍾幹郎」。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縣市農業會事業磋商報告〉,《行政長官公署檔案》,流水號:218000350018218000350029。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本會籌備改組情形報請鑒核由〉 , 《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流水號:006900350028006900350029、217900350024;〈呈送本會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記錄〉,《行政長官公署檔 案》 ,流水號:217900350017-21790035002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為復農業會改組為農會由〉,《行政長官公署檔案》,流水號:00690035001700690035002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據呈請證明該會係由前農業會改組等情造據理監事會員名冊〉 , 《行政長官公署 檔案》,流水號:006900350063。.

(10) 102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本文所稱戰後初期的農會領導階層,即為上述各縣市所推舉出參加省農業會 會議的代表(見附表四)及省農會理監事(見附表二、附表三)。 32 將上述總計 44 位人事名單及經歷進一步整理、分析(見附表五),可以發現:(一)這 44 位 名單中,資歷較為清楚的 31 位人士中,有 22 位於日治時期曾任地方上信用組合、 米穀組合、水利組合等產業組合之理監事代表,33 有 23 位出任公職,或擔任街 庄長、助役及會計役,或擔任街庄、州協議會議員;34 因此,這些農會領導階層 在日治時期幾乎同時兼具產業組合以及政治公職等兩項職務,此一情形正說明日 治時期的這些農會領導階層兼具政治精英的身分。(二)在戰後初期 44 位農會領 導階層當中,有 5 位不具政治公職的身分,35 顯見這些農會領導階層先於戰後接 收過渡時期出任官派鄉鎮區首長,爾後參加 1946 年開始舉行的地方民意代表選 舉,紛紛當選為縣參議員或省參議員,其兼具政治精英的特色,戰後仍延續。 (三) 就農業範疇而言,日治時期曾出任地方產業組合的 22 位理監事代表,其勢力雖然 於官方統制的農業會時期受到節制,但日本統治者離開之後,戰後接收初期這些 舊地方精英則相繼出任農會相關職務,因此就臺灣人而言,戰後接收初期農會領 導階層維持高度的連續性,並無因政權替換而產生改變。 (四)就政治領域而言, 上述在日治時期曾出任政治公職的有 23 位,若剔除不具產業組合背景的林建論, 於 1946 年戰後初期出任政治公職的有 19 位,延續率約為 86%(19/22),因此日 治時期的農會領導階層,在戰後接收初期的政治領域方面,尚未受到其他勢力的 挑戰,仍持續活躍於政治領域。總的來說,在日治時期,農會領導階層幾乎同時 兼任政治公職,具有政治精英的身分,而這樣的現象到了戰後接收初期仍然延 續。其次,就農會領域而言,其日治時期的領導階層於戰後初期並沒有退出該領 域,仍然維持高度延續性。最後,儘管戰後初期政權替換,此時日治時期的農會 領導階層在政治領域的勢力亦沒有受到限縮。 32 33. 34. 35. 附表二中,蔡源法當時係為「外省人」 ,本處主要以分析臺灣人政權轉移前後的經歷,故不列入考慮。 黃純青、盧根德、謝文程、潘迺賢、姜瑞昌、吳金柚、林猶龍、洪火煉、許金圳、鄭添益、林湯盤、 劉明朝、李茂炎、殷占魁、楊雲祥、吳見草、林金鐘、鍾幹郎、馬有岳、郭石頭、梅獅、劉棟等 22 位。 黃純青、盧根德、謝文程、潘迺賢、姜瑞昌、吳金柚、林猶龍、洪火煉、許金圳、鄭添益、林湯盤、 劉明朝、李茂炎、殷占魁、楊雲祥、吳見草、林金鐘、陳清桔、鍾幹郎、林建論、馬有岳、梅獅、劉 棟等 23 位。 就形式定義而言,姜瑞昌、林猶龍、陳清桔、鍾幹郎、廖學義、洪炳昆等 6 位,戰後初期並無擔任公 職。不過,姜瑞昌戰後曾出任北埔庄接管委員,此處列入公職計算。.

(11)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103. 1947 年 5 月中旬,二二八事件過後撤廢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臺灣省政府,由 徐慶鐘接任農林處處長,稍後農林處分別於 8 月出版《臺灣農業推廣通訊》 ,9 月 出版《臺灣農林月刊》及 10 月出版《臺灣農情月報》。36 從農林處出版的這三份 刊物登載內容作為觀察,原行政長官公署在戰後所欲進行的農情統計工作,雖曾 因二二八事件而告中斷,然事件過後隨著臺灣省政府的成立而繼續展開、推進。37 二二八事件之後,農林處雖然強調要與農民團體力量相互配合,加強聯繫,健全 農民組織分子,藉此強化農民組訓工作,正確農民思想,「勿使少數敗類利用團 體名義及機構以營私圖利」, 38 但對於農會組織並無進一步指示或要求變更。至 於社會、民政兩處也僅重申農會理、監事名額應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辦法」 規定辦理,39 因此就制度面而言,農會組織於二二八事件後並無重大改變。那麼, 歷經二二八事件後,這些戰後初期的農會領導階層,其延續性有無變化?以下將 聚焦於其二二八事件前後的經歷,以資觀察。(見附表五) 戰後初期的農會領導精英中,兼任屏東市農會主席與屏東市中區合作社理事 主席的劉棟,曾於二二八事件中遭受逮捕,被釋放之後將理事主席讓與後來加入 國民黨籍的陳興雲,40 而彰化市農會主席李君曜則被認為是二二八事件附從者, 不過李君曜後來仍擔任彰化市參議會第 1 屆議長。上述 2 位是戰後初期的農會領 導階層中與二二八事件有直接關連者。除了這兩位之外,更進一步耙梳之後發 現,在二二八事件後約有 11 位既沒有繼續出任農會相關職務,亦無角逐或出任 其他政治公職,41 但其餘人士在戰後初期的訓政體制之下,仍積極參與政治,幾 乎都投入了各種選舉,當選為縣、省參議員,甚而擔任議長、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等等,呈現農會領導精英參與政治選舉的盛況。其中,當選為縣參議員的有:盧 根德、謝文程、潘迺賢、林為恭、李茂炎、楊雲祥、吳見草、林金鐘、林建論、 林茂盛、高順賢、郭石頭、張振生、李君曜等 14 位;當選為省參議員有:盧根 36. 37 38 39. 40 41. 臺灣省農林處農業推廣委員會編,《臺灣農業推廣通訊》1: 1(1947 年 8 月);臺灣省農林處,《臺灣 農林月刊》1: 1(1947 年 9 月);臺灣省農林處統計室編,《臺灣農情月報》1: 1(1947 年 10 月)。 楊文玉,〈臺灣省農情報告制度實施經過〉,《臺灣農情月報》1: 1(1947 年 10 月),頁 2-3。 臺灣省農林處農業推廣委員會編, 〈加強本省農民組訓〉 , 《臺灣農業推廣通訊》1: 1(1947 年 8 月) ,頁 2。 〈各級農會增設理監事名額得暫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 公報》72(1947 年 12 月 26 日),頁 1137。 黃仁姿訪問、記錄,〈劉維仁先生訪問紀錄〉,2008 年 5 月 12 日。劉維仁先生係劉棟五子。 黃純青、姜瑞昌、林猶龍、楊國清、蕭振瓊、高尾、鍾幹郎、蕭滄瀛、黃瑞宗、葉祺澤、賴兩塗。.

(12) 104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德、黃純青、林為恭、劉明朝等 4 位。值得注意的是農會領導精英在二二八事件 之後的政治參與,包括當選中央層級的立法委員,以及 1950 年地方自治選舉的 參與及當選縣市議員狀況,都是檢視農業精英在二二八事件之後有無受到該事件 影響而中斷其活動的重要面向。因此,進一步檢視發現,其中當選為縣議員有: 謝文程、吳金柚、陳瑞鳳、洪火煉、鄭添益、楊雲祥、林茂盛等 7 位;當選臨時 省議會議員有:林湯盤、李茂炎、殷占魁、林茂盛、馬有岳、高順賢、郭石頭、 張振生等 8 位;擔任縣市鄉鎮首長有:謝文程、許金圳、林金生、林茂盛、馬有 岳等 5 位;出任第 1 屆國民大會代表有:謝文程、洪火煉 2 位;立法委員則有劉 明朝(參見附表五)。換言之,在戰後初期 44 位農會領導階層當中,扣掉戰後經 歷不詳的 2 位(林黃義濱、王戊子) ,於二二八事件之後仍然持續活躍的有 26 位, 約佔 62%(26/42) ,42 這說明他們在二二八事件之後並無受到該事件影響而中斷 其活動,因此不若其他在二二八事件中消失的精英,省級及縣市農會領導階層多 數一直到 1950 年代初期仍持續活躍於政治舞臺。整體而言,戰後初期的農會領 導階層在二二八事件以後,絕大多數並未消失,仍然繼續其省、縣市參議員的任 期,同時也有更向上發展者,如劉明朝當選第 1 屆立法委員。甚至,在 1950 年 的地方自治展開之後,戰後初期原本的農會領導階層仍然積極參與選舉,繼續擔 任地方公職。 過去的研究指出,臺灣本土精英的連續性並沒有受到政權轉移的影響而立即 發生變動,地方政治精英的大規模變動,可以 1947 年的二二八事件作為分水嶺。 研究分析 1946 年所舉行的參議員選舉結果,其中縣市參議員將近一半(46.5%) 來自於日治時期本土精英的延續,而在日治時期,州廳、協庄協議會議員的延續 率分別為 52.3%、47.15%。因此,如果將政權轉移後的精英連續率與日治時期相 較,並無太大差異。然而,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後,比較戰後初期與 1950 年到 1951 年的縣議員選舉時,全臺的撤出率約為七成,即使是願意留在體制內繼續參與競 選活動的精英,其成功連任率約有兩成,因此總的來說在二二八事件之後,約有 八成的舊地方政治精英消失在原有的政治領域。換言之,除了新政權對本土精英 的直接屠殺及逮捕之外,造成臺灣本土政治精英產生斷層的最重要因素,毋寧為. 42. 參見附表五。.

(13)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105. 舊地方政治精英對新政權的疏離與對政治的冷漠,因而撤出了政治領域,在此情 況之下,則另外產生一批遞補政治空缺的政治新貴。 43 相較於政治領域,就農業範疇而言,如果檢視戰後初期的 44 位農會領導階 層,以資歷清楚的 31 位為例,有 22 位曾於日治時期出任產業組合、農業會等職 務,迄戰後該 22 位皆仍出任農會相關職務,其延續率是百分之百;政治領域方面, 有 22 位繼續於戰後出任公職,如果以附表五資歷清楚的 31 位農會領導階層來計 算,其在政治公職方面的延續率高達 71%(22/31),縱使將資歷不清楚者皆列為 未延續來計算,延續率仍有 50%(22/44),高於前述民意代表之比例。換言之, 這些農會領導階層的政治生命不僅從日治時期延續到戰後,檢視其經歷也很少因 為二二八事件而中斷。因此,農會領導階層不同於政治領域或醫界領域的精英, 其斷裂並非產生於二二八事件之後;同時也不同於經濟精英得以在冷戰的背景 下,藉由臺日貿易繼續發揮其影響力。農會領導階層的大幅變動,是在 1949 年以 後。. 四、1949 年合併政策後的領導階層 由於戰後初期臺灣的農業會組織,既不符合中央農會法所訂之農會,亦不符 合作社法所訂之合作社,卻兼辦農會與合作社之業務,因此 1946 年長官公署遵 行中央指示,下令分割日治末期由農會與產業組合合併的農業會,令原屬農會的 財產劃歸農會,原屬產業組合的財產劃歸合作社,但農會會員與合作社員仍得以 互兼,名義上農會與合作社依法劃分,實際上兩邊則是人事合一而會計分立。 44 當時農會的領導階層並不贊成劃分農會與合作社,因為原屬產業組合的資金佔農 會財產相當大部分,將兩者一分為二的結果是削弱雙方原有的財力基礎,導致資 金缺乏,業務經營困難,陷入停頓狀態之中。 45 43 44. 45. 吳乃德、陳明通,〈政權轉移和精英流動:臺灣地方政治精英的歷史形成〉,頁 320-321。 陳世燦,〈臺灣之農會與合作社〉,《臺灣農林月刊》3: 4(1948 年 4 月),頁 5;〈電各縣市政府為訂 定本省各級農會與合作社人事配合注意事項希遵照〉,《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1948 年春季號 第 70 期(1948 年 3 月 25 日),頁 1108-1109。 時任臺灣省參議員的殷占魁、馬有岳在省參議會第 1 屆第 2 次大會上便提案要求政府予以經費補助。 臺灣省諮議會藏, 〈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參議員殷占魁、馬有岳提案擬請政府切實扶植各 級農會及合作社請公決案送請長官公署辦理〉,《臺灣省諮議會檔案》,典藏號:0016120035001。.

(14) 106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1949 年 1 月陳誠繼任臺灣省主席,面對臺灣被捲入中國大陸嚴重的通貨膨 脹,為了安定臺灣的經濟、社會情勢,陳誠首先於 2 月 4 日宣布實施「三七五減 租」,開啟土地改革的序幕,繼而推動新臺幣的幣制改革,設立臺灣區生管會, 全面積極主導臺灣整體經濟的發展。46 另一方面,此時機構仍設在中國大陸的農 復會,亦以日本的農地改革經驗為基礎,支持在臺灣進行「三七五減租」,推動 土地改革工作。47 在此背景下,農復會建議恢復日治時期建立的農業制度,將「各 種有關農業技術改進、土地改革、農田水利、農村衛生等一切計畫」,賦予農會 執行,並對臺灣農會加以「改進」。 48 因此在 2 月間,陳誠決定合併農會與合作 社。49 誠如陳誠就任省主席之際,曾明白表示:期望臺灣農會所發揮的經濟作用, 大於中國大陸農會的政治作用,50 換言之,陳誠採納農復會的建議,下令合併農 會與合作社,與輔助推動臺灣的土地改革政策、實施肥料換穀制度,建立糧政體 制有關,51 同時,合併農會與合作社的政策,表面上也成為臺灣省政府官方與農 會領導階層的共識,但更深一層的理由,省府官方卻有意藉此合併政策,從制度 上來弱化當時農會領導階層的勢力,而此時仍認為合併對自己比較有利的農會領 導階層,則在認知省府的企圖之後方向官方提出異議。. 46 47. 48. 49. 50. 51. 薛化元,〈1949 年與臺灣經貿的轉捩點〉,頁 216-230。 關於農復會支持臺灣 1949 年進行土地改革的相關研究,可參考薛化元, 〈陳誠與國民政府統治基盤的 奠定:以一九四九年臺灣省主席任內為中心的探討〉,收於一九四九年中國的關鍵年代學術討論會編 輯委員會編, 《一九四九年:中國的關鍵年代學術討論會論文集》 (臺北:國史館,2000),頁 274-277; 蔣夢麟,《新潮》(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67),頁 15;田島俊雄,〈中国台湾 2 つの開発体制〉, 收於東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編,《開発主義》(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8),頁 171-206。 黃俊傑編, 《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史料彙編》 (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 ,頁 49、90-91、 189-190、511-513。 徐慶鐘,〈誕生在臺灣的新農會〉,收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編,《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文彙》(臺 北:該廳,1949),頁 49;吳錫澤,〈農會與合字攝合併的意義及其前途的展望〉,收於臺灣省政府 農林廳編,《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文彙》,頁 62。 〈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工作的籌備經過〉,收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編,《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 併文彙》,頁 47-49。 有論者認為 1949 年農會與合作社的合併政策,並非為了推動土地改革,而是為了實施肥料換穀制度, 建立糧政體制。因為農會與合作社為地主階級把持,有礙土地改革的推行,若是為了推動土地改革, 則應將地主階級排除於農會合作社之外。但是就一開始省府內部對合併政策的討論而言,省府的初 衷確實是要排除地主階級,只是沒有完全成功而已。以上論點參見陳坤煌, 〈戰後糧政體制建立過程 中的國家與農民組織(1945-1954)〉(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頁 62, 及本文的討論。.

(15)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107. 1949 年 2 月,省政府委員會開始召開會議,討論臺灣省各級農會與合作社合 併議案。 52 其中屏東市市長何舉帆提案:「本省現有各縣市農會,係由日治時代 之農業會改組而成,當時之農業會,擁有極大之財產,其會員除一部分自耕農外, 均為地主,佃農僱農分子幾未加入,因之所有農會均為地主把持,實無法達到農 會法所定之宗旨及任務」,建議徹底改組農會,認真審查會員資格,非自耕田地 之地主,不准參加農會。53 經由省府行政會議討論後,決議為防止非農民操縱農 會起見,農會會員資格及理事名額,均應依照農會法第 13 條、第 15 條之規定辦 理,亦即會員資格必須合於:一、自耕農;二、佃農;三、僱農;四、農業學校 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改良工作者;五、服務於依法登記之 農場員工等 5 款,且鄉(鎮)農會及市區農會理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佃農及僱 農,54 而各級農會理監事名額佃農僱農應佔三分之一以上,而至於各級農會、合 作社理監事大半不合規定的會員資格問題,則應邀相關人士再加研究。55 簡單來 說,省府有意以嚴格限定農會會員資格的方式,解決既有農會領導階層把持農會 與合作社的現況。而省府此一政策,隨即遭到本身即為臺灣地方精英或地主聚集 之省參議會的異議。 面對省府對於農會會員資格的規定,臺灣省參議會以決議案方式送請省政 府,向省府明確表示,承繼日治時期產業組合而來的合作社,原本就以工商業者 為多數,其營運也多由具有地方聲望及一定資產者出面主持,因此得到信賴。如 果合併之後,一方面要排除這些舊合作社社員,限制其選舉名額,另一方面,又 欲嚴格規定農會會員資格,那麼在現行國家法令「合作社法」繼續存在的情況下, 受到省府刻意抑制的舊社員,若要組織新合作社亦是於法有據。56 經過省參議會 的反彈,陳誠決議合併案原則不變,不過參酌參議會意見酌行修正。57 歷經將近 半年的研議過程,最後「在合併改組前之原農會會員、合作社社員,仍得為農會 52. 53 54 55 56 57.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第八十八次會議記錄〉,收於葉惠芬編註,《陳誠先生從政史料選輯:臺灣省 政府委員會會議記錄》(臺北:國史館,2007),上冊,頁 178。 臺灣省政府藏, 〈臺灣省農會合作社合併等辦法〉,《臺灣省政府檔案》,檔號:0038/076.61/12。 臺灣省政府藏, 〈臺灣省農會合作社合併等辦法〉,《臺灣省政府檔案》,檔號:0038/076.61/12。 臺灣省政府藏, 〈臺灣省農會合作社合併等辦法〉,《臺灣省政府檔案》,檔號:0038/076.61/12。 臺灣省政府藏, 〈臺灣省農會合作社合併等辦法〉,《臺灣省政府檔案》,檔號:0038/076.61/12。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第九十八次會議紀錄〉,收於葉惠芬編註,《陳誠先生從政史料選輯:臺灣省 政府委員會會議記錄》,上冊,頁 517-519。.

(16) 108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會員」,但「各級農會代表大會及理監事名額中,佃農僱農須佔三分之一以上, 不合農會法所規定資格之會員,最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農會會員資格以及理 監事名額比例的爭議於焉拍板定案。. 表一. 1949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資格比例. 會員代表%. 自耕農. 佃農. 僱農. 農學校畢業生. 農場員工. 其他. 未分類. 鄉鎮區農會. 38.00. 46.70. 0.2. 1.30. 0.1. 11.89. 1.6. 縣市農會. 32.50. 40.30. 6.50. 0.3. 20.40. 省農會. 19.01. 38.02. 16.53. 26.44. 資料來源:黃俊傑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史料彙編》,頁 193;臺灣省農林廳編,《臺灣省農會之 改組》(臺北:該廳,1950),頁 18-24。. 表二 理事%. 1949 各級農會理監事資格比例. 自耕農. 佃農. 僱農. 農學校畢業生. 農場員工. 其他. 鄉鎮區農會. 37.68. 38.33. 0.42. 4.08. 0.21. 19.28. 縣市農會. 28.49. 40.41. 8.72. 22.38. 省農會. 21.21. 33.33. 15.14. 30.30. 監事%. 自耕農. 佃農. 僱農. 農學校畢業生. 農場員工. 其他. 鄉鎮區農會. 38.79. 40.24. 0.63. 2.68. 0.27. 17.09. 縣市農會. 31.33. 45.28. 5.66. 17.93. 省農會. 11.11. 33.33. 19.05. 28.57. 未分類. 未分類. 資料來源:黃俊傑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史料彙編》,頁 193;臺灣省農林廳編,《臺灣省農會之 改組》,頁 18-24。 說明:《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史料彙編》中,省農會理事之比例,係為誤植理監事合併計算之數據, 筆者援引臺灣省農林廳編,《臺灣省農會之改組》中所載數據,重新計算省農會理監事比例。. 從 1949 年合併之後各級農會選舉結果來看,發現不管是會員代表或理監事 選舉結果(見表一、表二) ,佃農皆維持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但越往上級農會, 自耕農所佔比例則越降低,從將近四成掉至一、二成左右,而非農民之「其他」 部分,則是越往上級農會,所佔比例越高,從一成提升至三成左右。可見,儘管 官方對於農會會員資格及理監事、會員代表作出諸多限制,但是非農民之地主與 工商業者,越往上級農會,仍然持續活躍。莫怪有人明白地說:「就這次全省各 級農會會員代表及職員──理監事、正副組長選舉的結果,加以考察,則其主要.

(17)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109. 領導人物多不屬於真正農民和現在從事農業改良工作者。總之,這次新農會的選 舉,以其崇高主旨和我們所期待的目標,不消說,還差得甚遠。」 58 那麼經過 1949 年的合併政策之後,農會領導階層的連續與斷裂是否產生變 化?如果以附表五、附表六做一對照,也就是將 1949 年合併之後與戰後接收初 期的農會領導階層作比較,發現除了理監事、省農會代表名單不詳的臺南縣、澎 湖縣、基隆市、臺北市、臺南市、高雄市之外,唯有屏東市的原農會理事主席劉 棟離開了農會領域,而其他縣市的農會領導階層,則持續在農會領域活動,例如 盧根德、藍松輝、林為恭、陳瑞鳳、林湯盤、李君曜、梅獅、吳見草、馬有岳、 張振生等人。根據這兩份附表的人事資料也可發現,當中沒有繼續擔任農會相關 職務者,此時也流向政治領域,例如謝文程、吳金柚、許金圳、鄭添益、林茂盛 等人。如果不計算上述不詳的縣市(計有 14 位代表),戰後初期的農會領導階層 約有 36%(10/28)繼續延續,因此到了 1949 年縣市層級的農會領導階層已經有 斷裂現象的產生,這或許與非農民會員,最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比例限制攸關。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戰後初期的 44 位農會領導階層成員,絕大部分是縣市層級精 英當中被推選為省級代表者,但這些人卻有 64%並沒有出現於 1949 年縣市層級 的農會領導階層裡。換言之,戰後初期這些由各縣市選出來參加省農會的代表人 物,到了 1949 年卻連縣市層級的農會職位都失去,顯見其斷裂的程度。 農會合併工作於 1949 年 12 月完成,翌年 1950 年臺灣制訂「臺灣省各縣市 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展開行政區域調整,將原來的 8 縣 9 市調整為 16 縣 5 市 1 陽管局的區劃,同時,更重要的是開放各級地方自治選舉。隨著行政區域的劃分, 農會領導階層的勢力範圍也隨之改變。理論上,經過行政區域調整之後,從地方 精英的角度而言,勢力範圍雖然變小,但是各縣市應當選名額並沒有減少,因此 當行政區域調整之後,從原本 8 縣 9 市的格局增為 16 縣 5 市的時候,對舊地方 精英來說,當選的機率應該更高。但是,實際情況為何,有必要進一步來討論。 由於戰後初期農會領導階層的樣本較少,因此再參考 1950 年行政區域調整時的 農會領導階層名單(見附表六),將之與 1949 年的名單相較,發現在 1950 年行 政區域調整之後,僅就理事長與常務監事兩大農會重要職務而言,在 29 位已知的. 58. 陶景輝,〈各級新農會選舉觀感〉,《公論報》,1949 年 12 月 18 日,第 3 版。.

(18) 110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名單當中,林日高、李傳契、林朝固、廖香景、張順慶、林為恭、陳玉瑛、蔡鴻 文、林生財、王國柱、林金鐘、張振生、林拔新等 13 位繼續出任,約佔 45%(13/29) , 顯見在 1949 年至 1950 年代初期,農會領導階層的延續性約降為五成左右。 此一重大改變,則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首先,進一步查對 1949 年的理監 事的出身,發現縣市層級的農會領導階層,有相當高的比例為日治時期(產業組 合系統)及戰後初期的鄉鎮層級農會領導階層,並在戰後當選為縣市級的民意代 表,例如臺北縣的盧根德、藍淥淮、呂來傳、蘇海水、游火金、李傳契、林溪泉、 謝通、石益、林才添、葉長澤、游溪瀨、徐錦昌,約 46%(13/28);新竹縣的林 為恭、黃運金、廖上烜、蔡昆松、羅享彩、張順慶、范智遠、蔡錦繡,約 38%(8/21) ; 花蓮縣吳鶴、李群山、張芳堯、林阿章、張石如、徐秀春、楊遠昌、楊朝枝、余 勢清、林玉双、謝琳淼、蔡龍成、梁阿湖、陳修福,約 50%(14/28), 59 顯見 1949 年縣市層級的斷裂現象裡,隱含著鄉鎮層級農會領導階層的上升。 其次,再就縣市農會領導階層進行分析,經過 1949 年此次的改組,延續性 已經較戰後初期大幅降低。不過,如果計入此時及次年擔任地方公職的部分,可 以發現原本農會領導階層,作為臺灣社會精英延續性仍相當明顯。如果把政治領 域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也列入計算,則戰後初期縣市層級的農會領導階層,到了 1949 年及 1950 年之際,仍活動於農會及政治兩領域者約佔 55.3%(21/38) ,60 因 此,就農會與政治整體層面來看,戰後初期的農會領導階層,仍然展現其作為地 方領導精英延續的一面。 經過 1949 年的合併到 1950 年實施地方自治、調整行政區域,戰後初期的農 會領導階層,約略來說其延續率約佔五成。揆其原因,可能有幾項因素,首先開 放各級地方公職選舉,吸引地方精英紛紛投入參選,導致地方精英另闢戰場,衝 擊固有的農會地盤。其次,日治時期即投注心力經營地方組合的地方精英,亦在 戰後重操舊業,專心經營各種商業公司、銀行、青果合作社、茶葉公會、農田水 利會等等。不過,地方精英這種身兼各種身分的角色,似乎延續自日治時期,因 59. 60. 張勝彥總纂、鄭梓撰述, 《續修臺北縣志》 (臺北:臺北縣政府,2006) ,卷七:選舉志,頁 151-155; 宜蘭縣文獻委員會編纂, 《宜蘭縣志》 (宜蘭:宜蘭縣政府,1969) ,頁 36-52;周浩治總編纂, 《新竹 縣志續修(民國四十一年至八十年)》 (新竹:新竹縣政府,2008) ,頁 8-9、63-64、153-233;駱香林 等纂,《花蓮縣志稿》(花蓮:花蓮縣文獻委員會,1960),卷四之一選舉,頁 17-223。 參見附表四的名單,及附表五的相關經歷。.

(19)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111. 此,是不是隨著戰後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其離開農會領域的可能性,有必要待 日後進一步全盤性的深入追蹤。而最重要的原因,可能還是在 1949 年陳誠下令 合併之時,不合農會法所規定資格之會員,在各級農會代表大會及理監事名額 中,最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總的來說,從上述發展脈絡來看,既有農會領導階層的勢力雖然受到節制, 但並未完全被排除於農會之外,因此農會領導階層的連續與斷裂,在 1950 年行 政區域變動時尚未產生最大幅度的變化。. 五、1953 年改組後的領導階層 針對農會,蔣介石曾明白表示:農會改進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之推行有密 切關係,為了使耕者有其田政策順利推行,必須徹底改進農會,若農會改進工作 尚無完善準備,寧可暫緩。61 而在國民黨下令各級黨部推行的「實施耕者有其田 綱要」中,除了指示普遍建立各級農會及耕地租佃委員會的黨團,使其能配合政 令,積極協助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之推行外,更要策動各級農會召集各級幹部及 農事小組長,講解、宣揚有關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內容與意義,62 因此,無論 是蔣介石本人或國民黨皆表示農會對於推動土地改革有其重要性。63 不過表面上 看來,國民黨宣稱改進農會是為求順利推行土地改革,但於完成農會改進之後, 亦決定進一步著手對漁會、水利會等團體組織實施改進計畫,健全農漁民相關組 織。64 可見農會改進不單是為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改革政策,亦展現國民黨對各組 織團體欲進一步控制的企圖,尤其是建立滲透臺灣社會的機制,使人民社會團體 脫動員化即為其中之一, 65 在此背景下農會展開「改進」。 61 62 63. 64. 65. 國民黨黨史館藏, 《臺灣省委員會配合政府辦理改進各級農會工作總報告》 ,檔號:一般C4-2/558/299。 國民黨黨史館藏, 《七屆中常會第八次會議記錄》 ,檔號:會7.3/81。 官方雖然如此表示,但實際上農會是不是實施土地改革的主要執行團體,未來應該針對農會的業務 及實際工作情形,進一步深入考察。 〈慶祝四十二年度農民節:告農漁民同胞書〉 , 《臺灣農林月刊》7: 1(1953年1月) ,頁9; 〈臺灣省各 級漁會改進辦法〉,《臺灣省政府公報》7(1954年4月8日),頁82-84;〈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 規程〉,《臺灣省政府公報》38(1955年11月17日),頁417-424。 若林正丈著,洪金珠、許佩賢譯,《臺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臺北:新自然主義股份有限公司, 2004),頁116-125。.

(20) 112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農會改進的計畫,主要係參照安德生的《臺灣之農會》調查報告,報告中總 共歸納出17項建議,約略可分成(一)農會會員資格、(二)設立總幹事制度等 兩部分。就農會會員資格問題而言,安德生認為1949年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 時,農會會員及合作社社員均得成為合併後的農會會員,非農民成分太多。安德 生建議將農會會員區分為正會員與副會員兩類,副會員的權利一如正會員,但不 得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故不得當選為農會理事或代表。66 其次,安德生認為 要確立總幹事制度,由理事會來選任總幹事1人,作為農會之執行首長,農復會 遂採納其意見,建議廢除監事制。對於安德生及農復會的建議,國民黨認為,除 了(一)農會應脫離政治,不應從事政治活動、(二)農會應撤銷監事會,此2項 意見與「本黨政策略有出入外」,餘皆切中時弊,67 因此最終保留了監事制,並 增設總幹事一職。但是,除了區分會員資格及增設總幹事一職之外,國民黨最後 制訂的農會制度,根本上背離安德生及農復會的建議。 農復會將安德生報告送與省政府之後,省政府先是組織「臺灣省農會改進委 員會」,68 著手擬定相關行政辦法,改進委員會此時仍主張賦予贊助會員被選舉 權,但名額比例需加限制,69 而國民黨黨中央則反對省府的意見,認為省府賦予 贊助會員被選舉權,無疑是違反改進農會的本意。70 贊助會員是否具有被選舉權 的爭論始終無法解決,歷經一年多的折衝,最後為因應總動員的順利實施,才在 蔣介石的指示下,有限度地給予贊助會員被選舉權,令贊助會員可擔任農會監 事,但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一。 71 於是,1952 年行政院頒布「改進臺灣省各級農 會暫行辦法」,將非農民改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除在不超過農會監事三分之一 的限度內,得當選為監事外,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而在農會組織制度上增設總 幹事一職,於 1953 年展開第一波改選。 66 67. 68. 69 70. 71. 安德生著、夏之驊等譯,《臺灣之農會》(臺北: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1951),頁19-20、44。 國民黨黨史館藏, 〈中改會第132次會議記錄〉 , 《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 ,檔號: 6.42/184。 臺灣省政府藏,「茲敦聘臺端為本省農會改進委員會委員」(1951年1月8日),〈各農會人員聘派及任 免〉,《臺灣省政府檔案》,檔號:0040/032.34/86。 〈臺灣省農會改進委員會第一次報告〉,《臺灣農林月刊》5: 5(1952年5月),頁23-25。 國民黨黨史館藏,「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之關係問題研究報告」,〈中改會第228次會議記錄〉,《中國 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檔號:6.42/282。 國民黨黨史館藏,「健全農會組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中改會第391次 會議記錄〉,《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檔號:6.42/446。.

(21)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表三. 臺 中 縣. 臺北縣、臺中縣農會領導階層的改變(1953 年前後) 1950. 1953. 理事. 林日高(理事長) 、李傳契、陳國治、蔡澤 泉、游阿仁、許成重、盧根德、詹火炮、 蘇海水、張子龍、呂來傳、郭賢通、鄭相 仔、張初生、李樁松、王連喜、李萬清、 張乾坤、蕭徹志、吳火倫、石益、游火金、 高筆能、林新村、李木榮、李乾財. 李松壽(理事長) 、陳安徽、陳國標、張金 榮、李維蒲、蘇明月、詹啟生、許水車、 蕭新蘭、黃火爐、黃興旺、詹水論、林阿 池、郭華任、張添丁、陳清泉、陳銓、陳 天躬、林金獅、林來春、陳金和、簡祈清、 林慶三、李阿斗、廖水塗. 監事. 鐘榮富(常務監事) 、王金生、潘以波、劉 海濱、林海、劉文宗、蔡炳燈. 石益(常務監事) 、張均田、蔡聰明、高墀 南、林清水、黃林貴童、林文達、陳忠立. 蔡鴻文(理事長) 、黃昆振、謝式溏、陳錫 川、黃培松、林元吉、趙金本、田玉金、 陳珍盛、蔡年松、柯水源、周譜、張振輝、 廖考、林石二、黃演秋、楊金順、林有財、 許等、余炳煌、林煥德. 黃金泉(理事長) 、黃水生、紀金波、胡東 海、林大成、周譜、陳鼎盛、周春土、李 過枝、盧任貴、蔡連賜、林江漢、黃焜拔、 趙學、林牛、林柏壽、蔡泉流、林[杜] 秋雲、* 趙世昌、江明發、籃[藍?]萬 欽. 林瑞火(常務監事) 、林炳輝、劉福標、趙 耀西、陳松興、紀金選、吳藤. 彭聯喜(常務監事) 、徐嘉德、林炳輝、張 振輝、劉日全、林有. 縣市. 臺 北 縣. 113. 理事. 監事. 資料來源:民眾日報社編,《改進後臺灣省各級農會》(基隆:該社,1956),頁 14、49;吳三連臺灣史料 基金會藏,《臺北縣農會移交清冊》,上、下冊。 說明:* 資料上載「林」秋雲,不過根據其他資料比對,「杜」秋雲的可能性較大。. 將 1953 年農會改組後名單與 1950 年行政區域調整之後相較,由於 1950 年 各縣市農會理監事名單的不全,在此先以臺北縣、臺中縣農會的理、監事名單為 分析樣本,說明其在 1953 年前後的變化(見表三) 。分析結果發現,理事長及常 務監事之職皆產生更換,臺北縣理事長由李松壽接任林日高,常務監事則由石益 接任鐘榮富;臺中縣部分,理事長由黃金泉接任蔡鴻文,常務監事則由彭聯喜接 任林瑞火,其中臺北縣農會於 1954 年 1 月舉行新舊任理監事移交,同年林日高 遭到逮捕,而原臺中縣理事長蔡鴻文則於改組後出任總幹事一職。再者,將 1953 年與 1950 年的全數理監事相較,臺北縣僅有石益 1 人重複,但身分從理事變為 監事,而臺中縣則有周譜、張振輝、林炳輝等 3 人重複。易言之,在 1950 年臺 北縣 33 位的理監事、臺中縣 28 位的理監事當中,連續率分別為 3%、10%,因 此,就臺北縣、臺中縣的農會領導階層而言,改組後的連續率極低。 上述由於 1950 年各縣市農會理監事名單不全,僅以臺北縣、臺中縣為例, 分析結果則發現 1953 年農會改組之後,農會領導階層的連續率極低,臺北縣理 監事連續率為 3%、臺中縣理監事連續率為 10%。這樣的情形是否足以說明 1953.

(22) 114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年之後整體農會領導階層的變化,應該更進一步仔細探討、確認,因此再以具有 較充分樣本數的 1949 年以及戰後迄 1949 年以前曾擔任理監事為比較基準,將 1953 年與戰後迄 1949 年對照,分析第 1 屆與第 2 屆農會領導階層名單(見附表 六、附表七) 。統計 1953 年合計 66 位的理事長、常務監事以及總幹事名單之後, 發現有徐錦昌、葉長澤、廖香景、蔡鴻文、林生財、王國柱、陳油、林金鐘、楊 遠昌(花蓮縣) 、張芳堯(花蓮縣) 、余勢清(花蓮縣) 、陳塭、張振生(基隆市)、 賴忠信等 14 位,曾為戰後迄 1949 年的農會領導階層。就個別縣市而言,花蓮縣、 基隆市的連續情形極高,特別是基隆市的張振生,1928 年即前往中國活動,戰後 才回到臺灣,奉命籌組國民黨基隆市黨部,從戰後迄 1950 年代終一直擔任農會 理事長、總幹事等重要職務,這說明各縣市農會領導階層的連續與斷裂情況或許 有所差異,但綜觀全臺的情形來看,農會領導階層經過 1953 年改組之後,戰後 迄 1949 年的舊有農會領導階層僅剩 21%(14/66) ,雖然該比例高於臺北縣 3%、 臺中縣 10%。然而,整體而言,與戰後接收初期、二二八事件前後、1949 年農 會合併、1950 年行政區域調整時相較,比例呈現急速下降。如果再把 1953 年的 農會領導階層與戰後接收初期相比,只有林金鐘(高雄縣)、蕭有泉(澎湖縣)、 張振生(基隆市)、林建論(高雄市)等 4 人重複,換言之,戰後接收初期的農 會領導階層,到了 1953 年改組之後只佔 6%(4/66),顯見改組之後與戰後接收 初期斷裂面更為巨大。 那麼,省級農會領導階層與縣市級農會領導階層情形是否相同?將 1953 年 臺灣省農會的理監事、總幹事等 44 位名單(見下表四)與戰後初期迄 1950 年農 會領導階層的名單相較(見附表六),理事長一職由王萬居接任馬有岳,常務監 事由謝克昌接任(前任常務監事不詳),新增設總幹事一職則由林寶樹出任,在 1953 年的理監事部分,有吳桐生(曾為臺北縣代表) 、劉阿聲(曾為新竹縣代表) 、 朱萬成(曾為高雄縣代表) 、鍾潤生(曾為屏東市代表)等 4 位為戰後初期迄 1950 年的舊有農會代表,再加上總幹事林寶樹(曾為臺中市代表),總計 5 位,約佔 11%(5/44) ,較上述縣市級農會領導階層的比例(21%)更低。總的來說,無論 以臺北縣、臺中縣為例,或是以縣市級農會、省級農會作比較分析,戰後初期迄 1950 年的舊有農會領導階層,在 1953 年改組之後約佔一至兩成左右,因此,農 會領導階層確實在此時產生大幅度的改變。.

(23)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表四. 115. 1953 年臺灣省農會理監事、總幹事名單. 理事. 王萬居(理事長) 、蔡厚田、楊梧富、謝品三、詹開、陳珠忠、吳桐生、呂阿石、黃恭輝、 劉阿聲、楊元鑑、彭達謙、劉開英、廖大蒲、廖秤(?)三、陳棣、張瑞昌、黃呈森、 游水土、王圓、吳立財、許仙賜、黃謀義、趙再興、張旺、王慶雲、郭北緯、蔣添財、 朱阿路、陳玉興、黃裕榮、林秋淵、蔡椪獅. 監事. 謝克昌(常務監事) 、范姜庫、陳瑞欽、洪賜吾、留俊郎、周牛、朱萬成、鍾潤生、周得 鑫、陳良棟. 總幹事. 林寶樹. 資料來源:民眾日報社,《改進後臺灣省各級農會》,頁 5-6。 說明:廖秤(?)三,原文不清晰。. 1945 年日本戰敗,從戰後接收迄 1953 年農會改組,約莫經過了 8 年之久, 那麼延續自日治末期的舊農會領導階層,到了 1953 年國民黨對於農會進行大規 模改組之際,是否由於年齡老化而自動退出農會競爭的場域?這是一個值得思考 的問題。囿於資料的限制,此處試以有限的資料進行分析,主要以附表五戰後初 期農會領導階層的名單為例,就名單中已知出生年份者,作一統計。名單中,總 計 44 位,已知出生年份者總計 32 位, 72 到了 1953 年農會改組之際,其平均年 齡約 54 歲。考察其農會領域之外的活動,有不少人仍然活躍於政治領域、擔任 公職(參見附表五),是故,因年齡老化因素而使得舊農會領導階層在改組之際 產生斷裂現象,可能並非第一要因。因此,戰後初期迄 1950 年的舊有農會領導 階層在 1953 年改組之後約佔一至兩成左右,其最重要的因素應仍在於上述制度 上的改變。 1953 年出於安德生的建議,農會增設總幹事一職,因此農會的實權改由總幹 事掌握,那麼總幹事與新政權的互動又如何?試以 1953 年改組之後的總幹事為 例說明。依據安德生的報告建議,農會新設置以往所無的總幹事一職,任期沒有 限制,但其遴聘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過去農會大權繫於理監事會,理 事長才是農會的實際負責人,總幹事不過是由理事長聘任的人馬,並無實質權 72. 黃純青(1875) 、廖學義(1910) 、盧根德(1895) 、謝文程(1901) 、潘迺賢(1900) 、姜瑞昌(1886)、 吳金柚(1906) 、林為恭(1908) 、陳瑞鳳(1902) 、林猶龍(1902) 、洪火煉(1888) 、許金圳(1904)、 鄭添益(1899) 、林湯盤(1901) 、劉明朝(1895) 、李茂炎(1903) 、林金生(1916) 、殷占魁(1898)、 楊雲祥(1890) 、吳見草(1894) 、林金鐘(1903) 、陳清桔(1900) 、鍾幹郎(1886) 、林建論(1902)、 林茂盛(1908) 、馬有岳(1902) 、高順賢(1906) 、郭石頭(1900) 、張振生(1908) 、李君曜(1901)、 梅獅(1889)、劉棟(1898),總計 32 位[按:()之年代為出生年]。資料來源同附表五。.

(24) 116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力,但自 1953 年改進農會之後,總幹事地位躍升,其權力得與理事長、理監事 相抗衡,甚而凌駕其上成為農會新的主事者。因此,國民黨內部召開改進農會工 作會報時,曾就總幹事的遴選範圍、提名人選、程序特別討論,規定總幹事的提 名人選,必須「黨性」堅強,經由黨部與行政主管黨員同時會商決定,提報政治 綜合小組評鑑決定,而各地舉行總幹事選舉之際,省府所遴派之各地督導組應隨 時向當地黨部彙報遴選情形。73 此外,國民黨中央特地制訂「各級黨部辦理各級 農會理事長總幹事提名候選人登記審核辦法」,要求各級黨部辦理理事長、總幹 事之申請登記審核的進度應早於政府公告日期前呈報黨部,黨部內部再針對所提 人選做出審查意見, 74 並且特別指示調集農會總幹事至革命實踐研究院施予訓 練,增強及對主義政策之認識與領導能力。75 從總幹事選舉前的遴選討論、審查 到選舉完後的集中訓練,顯見國民黨對總幹事一職著力甚深。 根據統計,1956 年,各級農會總幹事的連任比率為 83.82%,同一年,各級 農會總幹事為國民黨黨員的比例為 90.9%,因此可以推測 1953 年的各級農會總幹 事為國民黨黨員的比例應該也有七成。因此,國民黨與總幹事關係密切,或說國 民黨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農會總幹事人選應是確定的。76 因此,從國民黨內部針對 總幹事人選所頒布的內部提名程序與規定,可以顯見國民黨意欲掌握農會總幹事 的企圖,而從總幹事的國民黨黨黨員比例來看,國民黨在相當程度上可以控制農 會總幹事,進而在選舉之際動員農會系統,應屬事實。77 至於舊農會領導階層, 在 1953 年改選之後,沒有出任相關職務,而又在下一屆選舉重新選上者,就縣市 局層級的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等三職務,總計 66 位人士中,約有 4 位。78 關 於改選後的農會領導階層變化,特別是其政治背景以及之後的兩屆選舉是否又重 新當選的情形,已另文觸及部分情況。 79 73. 74 75 76 77 78 79. 法務部藏,〈改進農會工作報告表〉,《法務部檔案》,檔號:0042/0121.(5)/9;中央委員會第五組編, 《中國國民黨農民運動與臺灣省各級農會改進》(臺北:中央委員會,1954),頁 57-58。 國民黨黨史館藏,《臺灣省各級農會改選工作總報告》,檔號:一般 C4-2/558/318。 國民黨黨史館藏,《七屆中常會第一四五次會議記錄》,檔號:會 7.3/12。 黃仁姿,〈外來政權與地方精英:以 1950 年代農會改組為例〉,頁 122-135。 若林正丈著,洪金珠、許佩賢譯,《臺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頁 114-115。 黃仁姿,〈外來政權與地方精英:以 1950 年代農會改組為例〉,頁 144-152。 薛化元、黄仁姿, 〈戦後台湾社会経済におけるエリートの連続と断絶:農会を例として(1953-1960s) 〉 , 發表於日本関西大学主辦, 「第 14 回現代台湾研究学術討論会」 ,2010 年 9 月 4-5 日。.

(25) 戰後臺灣精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精英為例(1945-1953). 117. 六、結論 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農業會令」,將臺灣原有的農會組織、產業 組合以及其他各種農業團體合併成立農業會組織,隨著由各地方精英自行出資認 股成立的產業組合被併入農業會,各地方精英勢力亦被轉移至農業會內,因此戰 後初期的農會領導階層,係與日治時期產業組合系統、有資力的地方精英攸關。 將戰後接收初期與日治時期相較,發現戰後初期省及縣市級的農會領導階 層,多數曾於日治時期出任地方上信用組合、米穀組合、水利組合等產業組合的 理監事代表,同時擔任地方公職,如街庄長、助役及會計役,或擔任街庄、州協 議會議員,因此這些農會領導階層,在日治時期幾乎同時兼具地方精英與政治精 英雙重身分的現象。到了戰後接收初期,這些農會領導階層先於接收過渡時期出 任官派鄉鎮區首長,不久參加 1946 年開始舉行的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當選為縣 參議員或省參議員,延續其兼具政治精英的特色。分析戰後接收初期的農會領導 階層,皆於戰後繼續擔任農會相關職務,維持高度的連續性,並無因政權替換而 產生改變,同時原農會系統的政治精英,在政治公職方面延續率約 86%,因此就 政治領域方面而言,尚未受到其他勢力的挑戰或限縮。 1947 年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當時農會領導階層中有兩位被捲入二二八事件 中,其中劉棟遭到逮捕並於 1949 年讓出農會理事主席職位,而李君曜雖然被認 為是二二八事件附從者,但仍擔任彰化市農會理事長,以及彰化市第 1 屆參議會 議長(1946-1951)。因此,就這兩位與事件直接關連者而言,受到二二八事件影 響、中斷其往後活動者,僅劉棟 1 人。除此之外,在事件後約有 13 位既沒有繼 續出任農會相關職務,亦無角逐或出任其他政治公職,比例約佔 30%(13/44)。 二二八事件後,除原本擔任地方公職人員者,延續其未滿任期外,更有進一步當 選立法委員者。直到 1950 年地方自治選舉,仍可看到戰後初期的農會領導階層, 積極參選,延續其作為地方領導精英的地位。這說明農會領導階層在二二八事件 後,並無受到重大衝擊而中斷其活動,因此與二二八事件以後政治範疇的精英斷 裂性不同,農會領導階層除延續其在農會的領導外,仍持續活躍於政治舞臺。.

(26) 118 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三期. 1949 年陳誠繼任為臺灣省主席,採納農復會的建議,同時也表示為了推動土 地改革的工作,決定合併農會與合作社。經過合併之後,根據蒐集到縣市的資料 分析,則 1949 年的農會領導階層約有 36%(10/28),來自於戰後初期的農會領 導階層。就農會領導階層而言,這是戰後第一次重大的斷裂。雖然如此,如果把 政治領域也列入計算,則戰後初期縣市層級的農會領導階層,此時仍在農會及政 治領域活動者約佔 55.3%(21/38) 。就此而言,針對已知農會領導階層進行分析, 經過此次的改組,延續性已較戰後初期大幅降低。不過,如果計入擔任地方公職 的部分,可以發現原本農會領導階層,作為臺灣社會精英延續性仍相當強。1950 年臺灣展開行政區域調整,將原來的 8 縣 9 市調整為 16 縣 5 市 1 陽明山管理局 的區劃,隨著行政區域的劃分,農會領導階層的勢力範圍也隨之改變。將 1950 年行政區劃後的農會領導階層與 1949 年相較,發現在 1950 年行政區域調整之 後,僅就理事長與常務監事兩大農會重要職務而言,1949 年的農會領導階層仍佔 45%。總的來說,1950 年代初期,農會領導階層仍維持著一定程度的連續性。不 過,在 1950 年代農會組織進一步的變革之後,農會領導階層的斷裂面,就更為 明顯了。 1952 年行政院頒布「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 ,於 1953 年展開第一波 改選。將 1953 年農會改組後名單與 1950 年行政區域調整之後相較,以臺北縣、 臺中縣農會的理、監事為例,除了理事長、常務監事兩大職務皆產生更替之外, 在理監事部分連續比例極低,臺北縣約 3%、臺中縣約 10%。再以 1953 年理事 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等三職位,與戰後迄 1949 年的舊有農會領導階層相比, 討論總體農會領導階層的變化,發現個別縣市農會領導階層的連續與斷裂情況或 許有所差異,但整體而言,舊有農會領導階層每一個時期的延續率:戰後接收初 期為 71%、二二八事件前後為 70%、1949 年農會合併和 1950 年行政區域調整制 度變動時為 45%,然而經過 1953 年的農會改組之後,僅剩 21%,比例呈現急速 下降。同時省級農會領導階層也與縣市級情形相同,將 1953 年臺灣省農會的理監 事、總幹事與戰後初期迄 1950 年農會領導階層相較,舊農會領導階層約佔 11%, 更低於縣市級農會領導階層的比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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