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人民幣國際化背景下的兩岸資本跨境流通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人民幣國際化背景下的兩岸資本跨境流通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9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 立 政治大 學 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政 治 大. 人民幣國際化背景下的兩岸資本跨境流通 立. ‧ 國. 學. ‧. The Flow of Fund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RMB.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指導教授:王文杰教授 研 究 生: 徐 航. i n U. v. 中華民國一〇四年七月.

(2) 謝辭 在台灣的日子轉眼過了兩年,第一次見到老師們和各位小夥伴的 日子仿佛還在昨日,卻已經到了要離別的時刻。 最後半年的學習時光真是奔波而匆忙,兩岸之間往返四次,論文 與找工作交織在一起,總算最後二者都有個好結果,沒有讓大家失望。 在臺學習這兩年,我最感激是我親愛的導師王文杰教授。老師沒 有嫌棄學生的愚鈍和拖拉,在學習上悉心指導,生活上關心幫助。沒. 政 治 大 的論文寫作真的是讓老師操碎了心,學生在此深感愧疚,感激涕零。 立 有老師的幫助指引,在台學習和論文根本不可能順利完成,最後半年. ‧ 國. 學. 此外非常感謝老師您在學生困難時刻的幫助和在人生規劃迷惘時的開 導指引。您不僅是我的學業導師,更是我的人生導師,謝謝老師!師. ‧. 母亦對我在台灣的生活有太多的關懷和幫助,非常感謝!. y. Nat. 非常感謝郭土木老師和方嘉麟老師作為口試委員對論文的細心校. er. io. sit. 對和提出的指導意見,讓我對論文的不足和修改有了更加準確的認識。 在此還要深深感謝白白同學,這兩年中你的陪伴讓我能開心地完. n. al. iv. 成學業,沒有你精神上的陪伴和幫助錄入和整理資料,我也沒辦法順 C Un. hengchi. 利地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這半年過得那麼匆忙,非常感謝你的體諒。 這兩年匆匆而過,在此感謝所有曾教導過我的老師。感謝方嘉麟 老師在企併課程上的指導和幫助,仰賴您才有一個歡樂而順利的上海 企併之行。感謝朱德芳老師在學業和生活上的指導,兩年三節法英都 是您在教授,學生受益良多。也深深感謝陳長文老師、蘇永欽老師、 沈宗倫老師、賴源河老師、劉連煜老師、張冠群老師等各位老師在學 業上的幫助!. 1.

(3) 這兩年的學習生涯還要多謝各位政大各位學長姐和小夥伴的陪伴。 謝謝蔡治這兩年和我一起嬉笑打鬧,謝謝陳宏學姐、婷婷、奇哥、宇 哥、老潘學長、曲澤、秋悅、丹怡、包子、詩鴻還有其他政大陸生小 夥伴們的陪伴;謝謝文澤學長、宗翰學長、鵬元學長、大甯和大陸法 中心與財法中心大家的幫助。特別感謝凱如在這兩年兩肋插刀四處救 急幫助,銘刻於心! 人生是匆忙的,但我們卻將它過的充滿意義和回憶。我會永遠記 得第一年的中秋烤肉大雨中大家歡樂的笑聲,墾丁海邊的飛馳,淡水. 治 政 大 的落日、清境農場的草原、花蓮的山水、研討會上裝模作樣的西裝革 立 履,畢業典禮的笑與淚等等等等很多很多。. ‧ 國. 學. 記得 7 月 28 號坐飛機從上海回台北,台北的夜景從四面匯聚而來. ‧. 燦爛而光輝,愿大家的未來都璀璨和光輝。再見時,都已心願成就。.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謹誌 西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凌晨 於台北文山. 2.

(4) 論文摘要 兩岸經貿在政治的隔閡與反復中,從小到大,從封閉到逐漸開放。在這 個過程中,兩岸資金融通的不斷擴大成為這場華麗經濟表演的背景。但隨著 人民幣在國際舞台角色變化,兩岸貨幣流通從背景中走出,金融合作發展甚 至可能成為兩岸經濟未來的最重要之組成。 從法律角度審視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繁瑣的管制措施與複雜的法律體系 正在逐漸消減。從直接投資角度而言,對外中國大陸不斷推動外商投資企業 法規的改制以吸引外商投資;對內則努力減少中國企業融資阻礙,以推動中. 政 治 大. 國大陸企業走出去。而台灣雖然對於陸資仍然保持著較大的戒心,亦逐步放. 立. 開對大陸投資管制,並開放陸資來台來台促進經濟發展。從間接投資角度而. ‧ 國. 學. 言,中國大陸逐步放開資本項下的管制, QDII、QFII等投資管道不斷推陳 出新,更加開放的未來成為可能。. ‧. 而在這場以人民幣國際化為目的的改革中,自貿區扮演了急先鋒的角色。. sit. y. Nat. 自貿區階段式的政策開放有著中國大陸改革和法律變遷的典型特征, 「試. io. al. n. 示範區卻步入了困境。. er. 點—推廣」模式使自貿區走在了人民幣國際化的最前沿。而台灣的自由經濟. Ch. i n U. v. 自貿區的現在很大可能將會是中國大陸的未來,人民幣國際化成為一個. engchi. 大概率事件。面對這種未來,台灣可以如何應對?從法律角度而言,本文提 出以下四個建議:1.推動兩岸貿易以本幣結算,深化兩岸經貿往來;2.建 立雙邊貨幣交換機制,共同推動人民幣區域化及國際化;3.推動兩岸資本 市場的交流與合作,建構台灣為人民幣離岸中心;4.推動兩岸金融監理合 作、建置兩岸金融防火牆。 關鍵詞:人民幣國際化;跨境資金;外匯管制;投資法規;自貿區;. 3.

(5) Abstract The economic and trade have developed since 1980s though faced with the political barriers. The two sides is expected to work together in peace in the fu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oss-border capital flow, the two sides set up a complicated and complex control measures, forming a complex legal system. From the view of direct investment, China is currently promoting the restructuring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nd regulations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 Reducing the financing pressure of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promoting the Chinese mainland enterprises to go out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of the mainland policy. However, Taiwan resist the Chinese capital.. 政 治 大 various investment pipelines, such as QDII, QFII, etc.. In the future, capital of cross立 border capital flows will be more convenient. Taiwan also has more space to interven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irect investment, China's mainland is currently expanding. ‧ 國. 學. The establishment of free trade zone has become the pioneer of China's financial reform, and its development has been the most advanced in the financial reform, capital. ‧. projects and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RMB. Negative list and a series of financial. sit. Nat. demonstration zone has entered a difficult situation.. y. reform measures will gradually move to the country. Taiwan's free economic. er. io. Facing such a future,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al. iv n C economic and trade exchanges between two sides;U h e the i 2. The establishment of bilateral h n c g currency exchange mechanism, and jointly promote the RMB regionalization and n. five suggestions: 1. Promote cross-strait trade in local currency settlement, deepen. internationalization; 3. To promote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on both sides of the capital market, build Taiwan as an offshore RMB Centre; 4. To promote cross-strait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operation, build cross-strait financial firewall.. Keywords: Cross border capital;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invest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ree Trade Zone. 4.

(6) 目次 謝辭 ....................................................... 1 論文摘要 ................................................... 3 Abstract .................................................... 4 目次 ....................................................... 5 第一章 緒論 ................................................ 8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8. 治 政 大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範圍 .................................... 9 立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9. ‧ 國. 學. 第三節 研究架構 ......................................... 10. ‧. 第二章 兩岸經貿往來與跨境資金流通 .......................... 12. sit. y. Nat. 第一節 兩岸經貿往來歷史 ................................. 12. er. io. 第一項 兩岸經貿政策的不同時期 .......................... 12. n. a 第二項 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經貿政策之演變 .................. 17 iv 第三項. l C n U h i e 中國大陸對於台灣經貿政策之演變 .................. 29 ngch. 第二節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現狀 ............................. 33 第一項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需求 ............................ 33 第二項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規模 ............................ 36 第三章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中的法規體系 ........................ 39 第一節 跨境資金流通體系中的兩岸法規體系概述 ............. 39 第二節 兩岸經貿協議體系 ................................. 41. 5.

(7) 第一項 2008 年以來兩岸協議簽署現狀 ...................... 41 第二項 2008 年以來兩岸主要經貿開放協議之執行 ............ 43 第三節 中國大陸跨境資金流通法規體系——外匯監管部分 ..... 47 第一項 中國大陸外匯監管制度歷史 ........................ 48 第二項 中國大陸外匯監管管理體系 ........................ 59 第三項 中國大陸外匯監管法規體系 ........................ 60 第四節 中國大陸跨境資金流通法規體系——投資法規部分 ..... 64. 治 政 第一項 中國大陸投資法規的變遷歷史 ...................... 64 大 立 第二項 中國大陸投資管理與法規體系 ...................... 76. ‧ 國. 學. 第五節 台灣跨境資金流通法規體系 ......................... 79. ‧. 第一項 台灣外匯管制演變 ................................ 80. sit. y. Nat. 第二項 台灣外匯管理現況 ................................ 87. er. io. 第四章 直接投資下的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管道 .................... 89. n. a 第一節 債權投資 ......................................... 89 v 第一項. i l C n h e n g c.......................... 台灣向中國大陸債權投資 89 hi U. 第二項 中國大陸向台灣債權投資 .......................... 96 第一節 股權投資 ......................................... 99 第一項 台灣向中國大陸投資 .............................. 99 第二項 中國大陸向台灣投資 ............................. 112 第五章 間接(證券)投資下的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管道 ........... 126 第一節 間接(證券)投資跨境資金流通管道概述 ............ 126. 6.

(8) 第二節 大陸向境外間接投資管道——以 QDII 為例 ........... 128 第一項 定義與法規依據 ................................. 129 第二項 QDII 具體操作—以基金公司為例 ................... 129 第三項 各類 QDII 通道比較 .............................. 136 第四項 台灣對於 QDII 資金的接受 ........................ 137 第三節 境外向大陸間接投資管道——以 QFII 為例 ............ 138 第一項 QFII ........................................... 140. 治 政 第二項 RQFII 與 QFII 的比較 ............................. 142 大 立 第三項 台灣與 QFII ..................................... 144. ‧ 國. 學. 第六章 自貿區、人民幣國際化與兩岸競合 ..................... 149. ‧. 第一節 自貿區之設立與發展 .............................. 149. sit. y. Nat. 第一項 上海自貿區設立之背景 ........................... 149. er. io. 第二項 自貿區的發展現狀 ............................... 150. n. a 第二節 自貿區與人民幣國際化 ............................ 155 v 第一項. i l C n h ............................... engchi U 自貿區的金融改革 155. 第二項 人民幣國際化的未來與界限 ....................... 167 第三節 自由經濟示範區與兩岸競合 ........................ 173 第一項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設立與發展 ..................... 173 第二項 自貿區與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競合 ................... 182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 188 參考文獻 ................................................. 193. 7.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兩岸之間貿易往來由來已久,兩岸官方、民間所持有之對岸貨幣 數量亦即為龐大。龐大的貨幣產生流通之需求,兩岸之間的資本跨境 流通隨著產生。 中國大陸政府,為了應對無太大起色的國際經濟環境與國內經濟. 政 治 大. 環境,開始推動新一輪的金融改革。中國大陸金融改革的終極目標乃. 立. 是人民幣的國際化,將人民幣從目前的「貿易貨幣」、「支付貨幣」變. ‧ 國. 學. 成「儲備貨幣」。而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資本項目的開放與人民幣自由 流通將是必經之路。. ‧. y. Nat. 2013 年 9 月 29 日 , 中 國 大 陸(上 海)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China. io. sit.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正式成立。以自貿區為試點,新一屆中. n. al. er. 國大陸政府的以資本逐步開放為核心的金融改革亦邁入了更為迅速的 軌道。. Ch. engchi. i n U. v. 面對中國大陸力推的人民幣國際化,從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的角度 而言,台灣將可能不得不面臨一個人民幣國際化的未來。在人民幣逐 步國際化的未來,兩岸的經貿將走向何方? 而從法律角度而言,兩岸之間跨境資金流通法規環境的變化將直 接影響兩岸企業的運作方式和未來發展。中國大陸的企業將在未來擁 有更加便利的融資手段,亦可以通過更加豐富的資金管道進行大陸境. 8.

(10) 外的投資。而對於台灣企業而言,進軍大陸市場將更加方便快捷,更 多的大陸市場領域亦將開放。但與此同時,陸資也將成為更加強勁的 競爭對手。 為洞悉前述變化,首先需要了解現行兩岸之間規範跨境資金流通 之規範。從法制規範的角度去審視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管道,並從歷史 發展情境的脈絡角度去觀察法律法規的變化,為企業在兩岸經貿潮流 中提供指導,亦為台灣政策之制定提供建議。.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範圍.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鑒於兩岸關於跨境資金流通法規之繁多,且經常項目下兩岸資金 流通均基本開放,因此本文將視角對準資本項目下的兩岸跨境資金流. ‧. 通。主要研究對象為資本項目下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的相關法規與制度。. Nat. sit. y. 具體而言,將主要涉及兩岸外匯管理法規、兩岸投資准入法制與中國. n. al. er. io. 大陸自貿區法規等。. 第二節 研究方法.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擬採用以下研究方法進行本文之研究: 1.. 文獻整合法. 整合學者研究之文獻,整理兩岸繁雜之法條,梳理制度之邏輯與法 規背後之含義。藉由對於學者文章之整理,有助於理解學理之理解; 對於法條之整理,有助於演繹制度本身之內涵。 2.. 比較研究法. 比較兩岸不同之法制規範,探究兩岸制度在經貿中之碰撞。從比較 9.

(11) 法的觀點去研究本文之課題,方能更加深入地了解兩岸規範之不同與 未來之演進。. 第三節 研究架構 兩岸之間之跨境資金流動有通過第三地間接流通和直接流通兩種模 式。直接模式誕生遲於間接模式,但隨著目前兩岸開放的擴大,直接 模式成為很多資金流通的首選。本文中所稱之兩岸跨境資金流通均為. 政 治 大. 直接流通,而不包含間接流通。. 立. 觀察研究兩岸資金或資本的跨境流動,從理論上而言可以從多個視. ‧ 國. 學. 角進行解讀。從研究的層次上而言,我們可以聚焦化:將視線從宏觀 的兩岸經貿往來中收回,而聚焦審視兩岸資金單純的流動,從資金流. ‧. 通的貨幣種類、資金走向、流通途徑、資金數額等研究兩岸跨境資金. Nat. sit. y. 流通的狀況,以此作為政策建議的依據; 1亦可以擴散化:將研究兩岸. er. io. 資金流通建立於兩岸宏觀之經貿往來(或政治開放等)大背景之中,. n. al 研究在歷史中經貿往來之發展對於兩岸跨境資金流動之作用與反作用, iv n U 2 i e ngch 將跨境資金的流動作為兩岸經貿往來或經濟發展之註腳。. Ch. 從研究的角度上而言,我們可以從制度沿革發展歷程之角度進行研 究,從兩岸投資政策、外匯監管等具體制度,研究兩岸跨境資金流通 之具體通道,更加深入地探討前述通道之作用與未來;亦可以從未來 之展望角度進行研究,以當前之制度之作用等為基礎,探討兩岸跨境 資金流通之前景與未來,以期提出政策之建議與經貿之展望。 1 2. 此研究思路如李佳貞,兩岸資金流動情況之探討,經濟研究第 5 期,2004 年。 此研究思路如王劭佑,兩岸金融合作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與研究,蘇州大學碩士論文, 2012 年。. 10.

(12) 從研究的立場而言,我們可以以台商立場出發,研究兩岸資金跨境 流通對於台商之影響,並討論台商經營中所需要的資金需求如何滿足3; 亦可以從政府立場出發,研究兩岸跨境資金流通對於經濟或某些產業 之影響,並討論未來政策之發展4。 從研究的目的而言,我們可以以兩岸經貿需求出發,研究在兩岸經 貿需求擴張的當下,何種兩岸跨境資金流通之開放政策有利於兩岸未 來經濟之發展,採取兩岸衡平視角;亦可以從某一方出發,以人民幣. 政 治 大. 國際化或台灣經濟國際化為目的,研討跨境資金流通在兩岸之發展。. 立. 而本文之研究,將從法制規範之角度去審視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管道,. ‧ 國. 學. 並從歷史發展情境的脈絡角度去觀察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台灣之角度. ‧. 探討對於人民幣逐步國際化過程中的因應,並提出建議。.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此研究思路如劉秀珍,兩岸金融往來與台商籌資模式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02 年。 此研究思路如謝明瑞、張高峯,海峽兩岸產業合作之研究-以金融產業為例,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 究會國政報告,2014 年。. 3 4. 11.

(13) 第二章 兩岸經貿往來與跨境資金流通 第一節 兩岸經貿往來歷史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的歷史就是兩岸經貿往來從 小到大衝破兩岸歷史與政治隔閡的歷史。兩岸雖然從 1949 年後處於政 治上的分離狀態,但兩岸之間的經貿需求從未消失,正是這種需求讓 人民幣和台幣在兩岸人民中不斷流動,最終從地下流動走向地上5,從 弱小走向強大。. 立. 政 治 大. 因此研究兩岸資金跨境流通的現狀與未來,要以兩岸資金跨境流通. ‧ 國. 學. 之歷史為起點;而研究兩岸資金跨境流通之歷史,要先了解兩岸經貿. ‧. 往來之歷史。. io. sit. y. Nat. 第一項 兩岸經貿政策的不同時期. er. 1949 年後,兩岸處於政治上的分離隔閡時期。但這種分離隔閡一旦. n. a. v. l C 露出一點縫隙,兩岸之間的經貿往來就如野火般開始燃燒。1978 年後 ni. hengchi U. 中國大陸結束了長達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階段。 與此同時,大陸對台政策也發生重大轉變,從力主「武力解放」轉為 積極爭取「和平統一」6,揭開了兩岸關係發展的新一頁,也為兩岸經 貿關係發展及跨境資金流通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從兩岸之間經貿往來角度而言,規模化的往來起始於 20 世紀 80 年 關於兩岸地下資金流通更詳細的論述,可參見李芳,閩台兩岸非正規匯款體系存在的原因及對策, 管理觀察,2007 年,頁 16。 6 1979 年元旦,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 ,宣佈和平統一的大政方針,標誌 著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大陸政府對台方針政策的重大轉變。 5. 12.

(14) 代初。7 1980 年,大陸方面首先單方面向台灣產品開放市場8,主動派出大 型採購團赴香港採購台灣產品。開放台灣工商企業來大陸投資,設立 代表機構,開展業務。台商開始以外商名義或較為低調的方式進入大 陸投資。但由於兩岸關係尚處於對抗時期,台灣方面嚴格限制兩岸經 貿往來,更未開放台商投資,因此台商對大陸投資還處於試探期,投 資主要集中在以地緣與文化相近的福建沿海地區,投資數量有限。9. 治 政 大 1987 年 7 月,台灣解除外匯管制 ,允許企業對外投資,為台商間 立 10. 接赴大陸投資創造了條件。而也正是在 1987 年,台灣開放赴大陸探親. ‧ 國. 學. 11. 。這一政策被認為是兩岸從 1949 年分治以來的互通第一步。. ‧. 但在這互通一步之後,兩岸之間的互通並非一帆風順。政治關係的. sit. y. Nat. 變化極大地影響了兩岸之間的經貿往來。我們可以以台灣對中國大陸. n. al. er. io. 政治態度的變化為分界線,勾勒台灣對中國大陸經貿政策之演變:. Ch. engchi. i n U. v. 吳湧超,探討海峽兩岸貨幣流通趨勢與合作思路,海南金融,2009 ,頁 15。 主要涉及法規為中國大陸 1979 年頒布的「關於開展對臺灣貿易的暫行規定」及 1980 年頒布的 「購買臺灣產品的補充規定」 。 9 參見台商大陸投資,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ta/440421.htm,最後訪問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10 1987 年 6 月 26 日,總統令公布增列管理外匯條例第廿六條之一條文,進行外匯管理改制的權力 分配,同年 7 月 13 日,中央銀行新增定「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匯債餘額登記辦法」等兩項辦法,解 除外匯管制。 11 1987 年 10 月 14 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通過「國人赴大陸探親問題的研究」報告,宣告除現役軍 人及公務員外,在大陸有三親等內的血親、姻親者,准許登記赴大陸探親。次日,內政部長吳伯雄 宣佈臺灣民眾赴大陸探親的具體辦法:同意除現役軍人及公務員外,凡大陸有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或配偶的民眾,均可於十一月二日起,向「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登記赴大陸探親。而先前「非法」 進入大陸者,也不予追究。 7 8. 13.

(15) 第一款 三不政策時期(1987 年之前) 1987 年之前,台灣政府對於兩岸關係奉行「三不政策」。1979 年, 中國大陸政府發表第五次「告臺灣同胞書」 ,並以「和平方式解決臺灣 問題」來取代原有「解放臺灣」的口號,積極對臺灣展開「和平統一」 的攻勢。對此蔣經國先生在聲明中提及:「中華民國不論在任何情況下 絕對不與中共政權交涉,並且絕對不放棄光復大陸、解救同胞的神聖 任務,這個立場絕不會變更。」而在同年 4 月 4 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 政 治 大. 中,前述蔣經國的談話更進一步成為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三不. 立. 第二款 開放初期(1987 年-1996 年). 學. ‧ 國. 政策的內涵。12這一時期可概括為「三不政策時期」 。. ‧. 1987 年台灣解除戒嚴,更脫離了政治的制約,也引動了政治體制與. sit. y. Nat. 法律制度的極大轉型,從戒嚴、黨禁、報禁的廢止、動員戡亂時期的. er. io. 終止、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選,總統的直接民選,到前後四次的修. n. a 憲,此等憲政秩序變動之廣,影響幅度之深,堪稱是一項革命性的變 iv. l C n 化,或是一場「寧靜革命」13h 。也在這一年開放赴大陸探親後, 「三不 engchi U 政策」名存實亡。兩岸關係從封閉走向開放。如 1988 年發布「現階段 大陸同胞來台探病及奔喪申請作業規定」14,開放大陸人民來台探病及 奔喪。1989 年發布「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15,開放自大陸地區間接. 參見三不政策,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8%89%E4%B8%8D%E6%94%BF%E7%AD%96,最後訪問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13 翁岳生,我國釋憲制度之特徵與展望,收錄於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五十週 年紀念文集,司法院印行,民國 87 年 9 月,第 286 頁。 14 中華民國 78 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8)臺陸行字第 202 號函訂頒。 15 中華民國 78 年 6 月 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29184 號令訂定發布。 12. 14.

(16) 進口物品。1990 年發布「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16,開放 臺灣地區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出口貨品。1990 年發布「臺灣地區廠商 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及參展作業要點」17,開放臺灣地區廠商派員赴大 陸地區考察及參展等等。此後,1991 年 1 月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組織條例」18,成為統籌大陸工作之專責機關;同年 2 月允許由 民間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受政府委託處處 理兩岸交流中涉及公權力行使, 而不便由政府出面之事務性及技術性 事項。19. 立. 政 治 大. 這一時期,最重要的事件係乃 1992 年台灣頒布「台灣地區與大陸. ‧ 國. 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0(以下簡稱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作為規範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在經濟、貿易、文化等交流活動的主要法源. ‧. 依據,亦明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該條例之. sit. y. Nat. 主管機關。這一時期兩岸關係雖因為中國大陸六四事件等等的波折,. n. a. l C 年-2000 年) 第三款 戒急用忍時期(1996. hengchi. er. io. 但總體呈現發展態勢。這一時期可概括為「開放初期」。. i n U. v. 1995 年,李登輝在美國發表了「兩國論」。中國大陸政府無法認可 「兩國論」的說法,後續接連在台灣海峽及附近舉行一連串軍事演習, 兩岸關係進入緊張情勢。1997 年李登輝政府提出對大陸投資訂定比例 與限制,強調大陸經貿政策必須「根留台灣、加強建設、戒急用忍、 中華民國 79 年 8 月 2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42126 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26 日經濟部 經貿字第 083653 號令廢止。 17 中華民國 79 年 8 月 21 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臺陸行字第 1080 號函修正發布。 18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554 號令制定公布。 19 張宴薰,兩岸經貿政策對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11 年,頁 23。 20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3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3736 號令制定公布 16. 15.

(17) 行穩致遠」。兩岸經貿往來進入波折時期,可概括為「戒急用忍時期」。 21. 第四款 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時期(2000 年-2008 年) 2000 年 5 月陳水扁上任,提出「四不一没有」,認為大陸政策應具 有延續性,以及台灣不急於在統一與台獨之間做出決定,和緩了兩岸 關係。此外,兩岸於 2001 年同年成為 WTO 成員,台灣面臨提升企業 全球競爭力的壓力。因此於 2001 年,行政院會通過大陸委員會所提的. 治 政 落實大陸投資政策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 ,推動兩岸經貿發展。此 大 立 後,與 2006 年考量大陸經濟與台灣產業的變化,將大陸政策調整為 ‧ 國. 學. 「積極管理,有效開放」 。22這一時期雖然兩岸政治關係處於平淡甚至. ‧. 對峙狀態,但兩岸經貿關係仍然不斷發展。. y. sit. Nat. 第五款 直接開放時期(2008 年至今). er. io. 2008 年 5 月馬英九總統就職後,將兩岸經貿交流視為台灣整體經貿. n. a. v. l C 政策相當重要的一環,在考量市場法則、企業實際需要及台灣經濟永 ni. hengchi U. 續成長等原則,將兩岸經貿交流納入台灣的全球市場布局之中,同時 放寬對大陸投資金額上限、簡化審查程序及鬆綁投資項目,之後又有 ECFA 簽署等一系列兩岸交往促進政策。此時期對大陸經貿政策採取較 為開放之「深耕台灣、連結兩岸、佈局全球」。這一時期之兩岸交往, 從間接走向直接,較之前有了很大的進展,可以歸納為「直接開放時. 劉璟薇,李登輝時期台灣對大陸經貿政策之研究 (1988̃2000),國立中山大學學術論文,2007 年, 頁 63。 22 參見徐博東,民進黨執政以來的大陸政策述評,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13lagxyth/658924.htm,最後訪問日:2015 年 6 月 12 日。 21. 16.

(18) 期」。23當政治與社會結構的調整更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之際,台灣法律 制度的發展也必須呼應市場中競爭秩序的有序,亦為一種社會現象, 但國家制定法律並作種種因應措施,使市場競爭得以形成並加以維護 以發揮其推動與調解經濟活動之功能與作用者,市場上之競爭已不是 單純的自然事件或現象,而是國家有意推行及保護的一種行為模式或 準則24。 綜合以上,兩岸政策演變的重要時程可區分以下五個時期:. 治 政 大 第一階段(三不政策時期 1987 年之前) 立 ‧ 國. 學. 第二階段(開放初期 1987 年-1996 年). ‧. 第三階段(戒急用忍時期 1996 年-2000 年). n. al. Ch. 第二項 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經貿政策之演變 engchi. er. io. 第五階段(直接開放時期 2008 年至今). sit. y. Nat. 第四階段(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時期 2000 年-2008 年). i n U. v. 自 1991 年開放赴大陸投資以來,經濟部訂定對大陸投資相關規定 及審查原則,但因為兩岸關係之變化,在前述不同大陸政策時期,對 於兩岸經貿之規範亦常做大幅調整。以下根據前文所述不同時期,對 於台灣對中國大陸經貿政策演變進行整理。為方便論述,三不政策時 期(1987 年之前)將不納入本節討論時期之內。 23 24. 張宴薰,同前揭註 19,頁 23。 廖義男著,公平交易法之釋論與實務(第 1 冊),作者自刊,民國 83 年 2 月 1 版,第 5 頁。. 17.

(19) 第一款 開放初期: 1987 年-1996 年 1.投資面向:逐步解除間接投資限制,明確審查許可辦法 1989 年,行政院大陸工作彙報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暫行條例」 25. ,准許以間接方式赴大陸從事經貿活動; 1990 年 10 月經濟部訂定「間接投資或技後術合作管理辦法」26,開. 放廠商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經由第三地對大陸進行間接投資,並公布正. 政 治 大. 面表列 67 類 3353 項產品可以赴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 立. 1991 年,正式實行台商對大陸投資報備制度,進一步解除對在大陸. ‧ 國. 學. 投資的限制;. ‧. 1993 年 3 月訂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27,. sit. y. Nat. 對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分為准許、禁. n. al. er. io. 止及專案審查類。. iv. 1993 年辦理已赴大陸投資之台商許可登記補辦手續,明確規範國人 n C. hengchi U. 對大陸投資規定,對於在尚未公布相關法令前已赴大陸投資案件,允 許補辦辦許可登記。 2.貿易面向:持續進行間接貿易,工業產品貿易從「正面表列」 走向「負面表列」 1987 年 8 月經濟部訂定「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處理原則」及 「准許 1989 年 2 月 1 日法務部擬定,經修改於 1989 年 10 月 9 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第 36 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79 年 10 月 6 日經濟部經投資字第 04654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7 中華民國 82 年 3 月 1 日經濟部(82)經投審字第 0068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25 26. 18.

(20) 間接進口大陸產原料」,開放煤炭、棉花等 50 項大陸農工原料間接進 口,並開始對大陸進口商品項目採用「正面表列」 ; 1989 年 1 月,臺灣開放第三批 40 項大陸農工原料間接進口。同年 4 月,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通過了「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28規定准 許間接進口大陸產品範圍包括國貿局核准進口的中藥材和農工原料, 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入境旅客攜帶的自用品; 1990 年 1 月,將開放大陸農工原料的進口項目增加到 155 項。7 月. 治 政 大,其中正面表列包括 制定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立 29. 24 類 2500 項產品可赴大陸地區投資;. ‧ 國. 學. 1993 年 4 月,經濟部訂定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30. 。按其規定,只要不是高科技產品,「不危害臺灣安全、對相關產業. io. sit. y. Nat. 無不良影響、有助於產品外銷競爭力提升」 ,兩岸之間便可進行貿易;. n. al. er. 1996 年 7 月,經濟部公告實施大陸產品進口採「負面列表」管理措 施,統計開放的大陸工業產品達 C 4300 項。. hengchi. i n U. v. 3.銀行面向:間接匯款、押匯業務開放,開放海外銀行直接往來 1990 年 5 月,臺灣開放了個人對內地的間接匯款業務; 1990 年 7 月,臺灣放鬆禁令,允許臺灣華南銀行獨家經營間接私人 匯款往內地業務。 中華民國 78 年 6 月 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2918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79 年 8 月 2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42126 號令訂定發布。 30 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26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83651 號令訂定發布。 28 29. 19.

(21) 1991 年 7 月,陸委會發布「現階段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通 匯作業要點」 ,規定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經第 三地區之銀行,得辦理對大陸地區個人間接通匯業務,每人每年額度 為央行所頒定的「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辦理,即上限為 300 萬美 元; 同年 8 月,訂定「現階段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要 點」,開放台灣地區外匯指定金融機構經由第三地銀行辦理對大陸地區. 政 治 大. 間接電匯、信匯及票匯業務。同年開放的業務還有「大陸出口、台灣. 立. 押匯」等業務,廢除原「關於臺灣廠商持大陸出具文件不得在台辦理. ‧ 國. 學. 押匯」的規定,有關作業程序按「指定銀行對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 出口、臺灣押匯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適用於臺灣地區各銀行與外. ‧. 商銀行在台分行;31. y. Nat. io. sit. 1992 年,財政部訂定「現階段金融結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 n. al. er. 業要點」,台灣民眾及廠商均可透過指定銀行辦理大陸地區之個人間接 匯款業務;. Ch. engchi. i n U. v. 1992 年 9 月,大陸工作會議標誌著臺灣在兩岸金融合作管制措施方 面的全面鬆動。這次會議決定放寬內地間接匯款對象,由原先的個人 匯款放寬至獲得臺灣經濟部核准的間接投資廠商及專案核准的投資廠 商;臺灣金融機構的海外分行將允許與內地的金融機構海外分行或內 地的外資銀行進行金融業務往來接觸;從事「內地出口、臺灣押匯」 的廠商,將可以公司名義接受臺灣的匯款。 南京大學台灣研究所,海峽兩岸關係日誌(1949-1998),1999 年 5 月第一版,九州圖書出版商, 頁 479。 31. 20.

(22) 1993 年 4 月 30 日,財政部訂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 來許可辦法」 ,准許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 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海外之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其他組織、個人為金融業務往來;32 1993 年 7 月 29 日,外匯指定銀行及郵匯儲金匯業局可辦理「內地 出口、臺灣押匯」廠商再匯出款,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匯款; 「臺灣地 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生效,允許內地金融機. 政 治 大. 構票據入台,但堅持經由「仲介地」銀行轉。這樣,兩岸金融交流實. 立. 際上已由單向轉變為雙向,往來業務也由簡單匯款發展到專業性、技. ‧ 國. 學. 術性較高的信用證業務,且通匯環節也大為減少。33. ‧. 1994 年,財政部核准 4 家銀行的 26 家全球各地的海外分行,得與 大陸銀行之海外分行及陸資機構所屬銀行在海外之總行及分支機構進. y. Nat. a 1996 年-2000 年 第二款 戒急用忍時期:. er. io. sit. 行直接業務往來。34. n. iv l C n hengchi U 1.投資面向:訂立投資審查準則. 1997 年 7 月 15 日,訂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 則」35規定對大陸投資項目、投資金額限制及審查方式。A.投資項目: 區分為禁止類、准許類、專案審查類;B.資金額限制:個案投資金額 南京大學台灣研究所,同前揭註 30,頁 507。 張宴薰,同前揭註 19,頁 122。 34 張宴薰,同前揭註 19,頁 122。 35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5 日經濟部經(86)投審字第 86734100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在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審查原則) 32 33. 21.

(23) 不得超過 5000 萬美元上限;個人及中小企業累計對大陸投資上限放寬 為新台幣 6000 萬元;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及募集有價證券赴大陸投資 累計金額放寬為淨值 20%上限,自海外募集資金用以轉投資大陸之限 額放寬為 20%。C.審查機制: 300 萬美元以下個案採簡易審查方式逕 予核定; 300 萬美元以上為專案審查; 1997 年 9 月 4 日,陸委會修正在大陸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同意 台灣企業、工商團體以間接方式赴大陸設立辦事處。. 治 政 大 2.貿易面向:農業產品亦採用「負面表列」方式進行管理 立 ‧ 國. 學. 1998 年 4 月起,農產品進口管理,由正面表列之方式,改依「中華 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辦理,另將有條件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以正. ‧. 面表列之方式編印「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規定彙. io. sit. y. Nat. 總表」 ;. n. al. er. 1999 年 1 月,國貿局決定開放大陸 75 項農產品進口,其中同意 44. iv. 項大陸動物用藥原料間接進口,連同以往開放項目,大陸動物用藥原 n C 來已有 83 項;. hengchi U. 1999 年 3 月,國貿局公共「輸入少量大陸產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 的規定; 1999 年 4 月,經濟部再次開放 150 項農產品間接進口,累積已開放 621 項大陸農產品進口; 1999 年 7 月,國貿局建立「兩岸反傾銷預警制度」 。 22.

(24) 3.銀行面向:保持間接通匯,開放 OBU 往來 2001 年 6 月,財政部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 辦法」 ,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的分支 機搆、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搆及在海外的大陸法人、團體、其他 機構、個人進行直接通匯與金融業務往來。 第三款 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時期:2000 年-2008 年. 政 治 大. 1.投資面向:開放直接投資,訂定裁罰基準及禁止投資項目. 立. 修正案,以許可制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 學. ‧ 國. 2002 年 4 月 2 日,立法院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002 年 7 月 31 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sit. y. Nat. 法」36,刪除有關台商赴大陸投資須經由第三地之規定。除八吋晶圓廠. n. al. er. io. 以專案直接投資為原則外,台商得選擇採直接或間接方式赴大陸投資。. iv. 2004 年 3 月,公告「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貧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 n C 基準」 ;. hengchi U. 2004 年 1 月 2 日,經濟部再次修正「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審查原則」,對 20 萬美元以下的赴大陸投資案採取事前登記,全面放 行。 2006 年 4 月,公告「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 36.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31 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1046186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 23.

(25) 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禁止類指基於國際 公約、國防、國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禁止前 往大陸投資之產品或經營項目;凡不屬禁止類之產品或經營項目,歸 屬為一般類。A.取消個案不得超過 5000 萬美元投資上限之規定,僅對 大陸投資總金額做總量管制。B.提高個人及中小企業累計對大陸投資 上限放寬為新台幣 8000 萬元。C.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及募集有價證券 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放寬為淨值 40%上限;自海外募集資金用以轉投 資大陸之限額放寬為 40%。此外,在審查機制上 ,2000 萬美元以下採. 治 政 取簡易審查,2000 萬美元以上為專案審查. 大 立 ‧ 國. 學. 2.貿易面向:從間接貿易走向直接貿易. ‧. 2002 年 1 月 1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入 WTO 兩岸經貿政策調整 執行計劃案」 ,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允許雙方直接簽訂貿易合同;. sit. y. Nat. er. io. 2002 年 2 月 15 日正式公告開放 2058 項大陸產品進口專案,歷年累. n. a 計開放大陸進口物品項目達到 7696 項,占總體開放進口量 72.5%的以 iv 上。37. l C hengchi Un. 3.銀行面向:開啟直接通匯,開啟小規模貨幣兌換 2001 年 11 月 16 日,財政部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 務往來許可辦法」,即日起開放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搆、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OBU 或稱「境外金融中心」 )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 分支機搆、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等進行直接金融業務往來。 37. 張宴薰,同前揭註 19,頁 124。. 24.

(26) 7 月初,大陸中央銀行正式同意工商、中國、建設與農業等銀行與 臺灣銀行簽署代理協定及開展直接通匯業務。中國工商銀行於 7 月 11 日宣佈,自即日起全面受理公司客戶和自然人與臺灣地區銀行各類結 算通匯業務; 2002 年 2 月 15 日,財政部修正公布「臺灣地區銀行辦理辦理大陸 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於即日起受理臺灣銀行申請與大陸地 區銀行辦理局部性業務的直接通匯,即只要臺灣外匯指定銀行(DBU). 政 治 大. 向財政部申請並獲准,就可與大陸地區銀行直接辦理匯款及進出口外. 立. 匯業務;. ‧ 國. 學. 同日,還修正公布「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 ‧. 則」,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與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如下對大陸地區的直接 匯款業務:1、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匯款。2、辦理「大陸出口、臺灣. y. Nat. io. sit. 押匯」廠商的再匯出款。3、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的匯款。4、金. er. 融保險機構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辦公費用匯款。5、. n. a. v. l C 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 ni. hengchi U. 恤金、退伍金及其利息所得匯款。6、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 的還本付息。7、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給付的匯款。8、經主管機關 與陸委會許可的匯出款。每筆結匯金額在 50 萬元新臺幣以下的對大陸 匯款可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匯至大陸地區銀行。 2002 年 4 月,財政部同意經營海峽兩岸直接通匯的臺灣 OBU 銀行 可委託同一家銀行的 DBU 代為辦理進出口押匯和外幣匯款業務,以提 高台商利用 OBU 作為資金調度中心的意願。 25.

(27) 2002 年 8 月 2 日,財政部修正公布「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 即日起受理外匯指定銀行與郵匯局申請,直接對大陸金融機構進行金 融往來,臺灣民眾可以直接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對大陸匯款,但匯款項 目限於「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部分」(主要包括赴大陸洽辦商務所需費用、 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費用,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以 及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的直接經貿往來項目等),但「直接投資」匯款 則不能通過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另外,開放 OBU 與海外分行辦理對大 陸台商辦理貸款及應收帳款業務,未來台商可以直接向 OBU 借款,籌. 治 政 大 資管道多元化,但 OBU 承作相關業務的總餘額不得超過該 OBU 上年 立 度決算後資產淨額的 30%,同時臺灣境內的股票、不動產,以及其他 ‧ 國. 學. 新臺幣資產,都不能成為 OBU 的擔保品;准許台灣銀行業海外子行申. ‧. 請赴大陸設立辦事處;. sit. y. Nat. 2004 年 3 月允許臺灣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島,限額為 6000 元,但仍. er. io. 然不准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n. a. v. l C 10 月 3 日開始,開放金門、馬祖地區 2005 年 9 月,行政院宣佈從 ni. hengchi U. 金融機構試辦新臺幣與人民幣兌換業務。38凡符合「小三通」出入境規 定的金馬民眾、臺灣地區民眾或大陸旅客,都可向經過許可的金融機 構辦理兌換,每次以人民幣 2 萬元為限。同時,核准島內 6 家金融機 構從事該業務,包括臺灣銀行金門、馬祖分行,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等。. 南京大學台灣研究所,海峽兩岸關係日誌(1999-2008) ,2010 年 6 月第一版,九州圖書出版商, 頁 423。. 38. 26.

(28) 第四款 直接開放時期:2008 年至今 2008 年以來,兩岸經貿往來實現了大三通,至今已舉行十次兩岸兩 會高層會談,共簽署二十一項協議並達成 2 項共識,兩岸交流進入全 新階段: 1.投資面向:放寬對大陸投資限制,允許陸資入臺投資 (1)放款對大陸投資現值:. 政 治 大 2008 年 8 月,修正對大陸投資許可辦法及審查原則, 主要放寬對 立. 額上限方面:由企業淨值之 40%提高至 60%。. 學. ‧ 國. 大陸投資金額上限、簡化對大陸投資審查流程等。鬆綁對大陸投資金. ‧. 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三條規定,投. sit. y. Nat. 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個人:. er. io. 每年 500 萬美元;中小企業:新台幣 8,000 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 n. a 60% (較高者);其他企業:淨值或合併淨值之 60% i v (較高者),惟已取得. l C hengchi Un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跨國企業 在台子公司,則不受限制。. 簡化赴大陸地區投資審查程序:放寬小額投資可於事後申報及授權 投審會採取簡易審查方式,申報或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 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審查方式如下: A.申報案件: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 100 萬美元以下者,得以 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 6 個月內,向投審會申報。 27.

(29) B.專案審查案件: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 5000 萬美元者, 由投審會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經濟部投審會委員會議審 查。 C.簡易審查案件: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 5000 萬 美元以下或逾 5000 萬美元但非屬專案審查案件者,以簡易審查方式辦 理。 2009 年 11 月,兩岸完成簽署金融監管合作備忘錄 (Memorandum of. 治 政 大 Understanding, 簡稱 MOU),國內銀行在大陸已設立辦事處者,可升 立 格為分行或子行,如尚未設點者,在成立辦事處二年後即可升格。同. ‧ 國. 學. 時亦開放大陸銀行來台設立辦事處、分行或參股國內銀行。. ‧. (2)允許陸資入臺投資:. y. Nat. er. io. sit. 2009 年 6 月公布「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開啟兩岸雙向投資。. a 2.簽署一系列合作協議 n. iv l C n hengchi U 2010 年 6 月,兩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2010 年 9 月 12 日生效,陸方提供臺方 539 項產品降稅,臺方允諾陸方 267 項產品免關稅,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早期收獲項目。 2012 年 8 月,兩岸相繼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與促進協議」 、「海 峽兩岸海關合作協定」、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兩岸正式啟 動貨幣清算機制,打通了兩岸物流合作和資金流通管道。. 28.

(30) 第三項 中國大陸對於台灣經貿政策之演變 中國大陸自 1979 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開放對台貿易,歡迎台 灣投資者前往中國大陸投資。中國大陸對台灣的經貿政策並未經歷如 台灣對中國大陸這般的不同時期的變化。縱觀中國大陸對台灣經貿政 策之演變,可以發現一直保持擴大兩岸貿易,吸引台灣投資的基本政 策。. 治 政 大 兩岸共同協商方能實現發展,因此梳理中國大陸對於台灣經貿政策之 立 但由於兩岸經貿政策並未僅僅為兩岸各自區域內之政策,往往需要. 演變,亦可以以前述不同時期為分界線進行梳理。. ‧ 國. 學. 第一款 階段一:1979—1986 年,優先發展兩岸貿易. ‧. 1979 年 5 月,中國大陸外貿部發布了「關於開展對臺灣貿易的暫時. y. Nat. io. sit. 規定」,規定了對台貿易的機構,確定了對台貿易由大陸有關貿易機構. n. al. er. 對台灣廠商、企業機構直接進行,或由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居間進行,. iv. 39 不宜經外國廠商、企業做中國大陸同台灣間轉口貿易的原則; n C. hengchi U. 1980 年 6 月,中國大陸商業部又發布了「關於購買臺灣產品的補充 規定」,規定向臺灣購買的日用品,如布料、電視機、電扇及自行車等, 只要有臺灣的原產地證明,則可免稅進口;台商購買大陸貨品,不但 優先供應,並有 8 折以下的優惠。這一階段,大陸對臺灣採用國際貿 易的一些做法,對台貿易視同港澳地區的貿易 ,並按最低稅率徵收關 稅;在貿易方式上不限制具體產品和貿易形式;實行同等優先的原則。 李盾,兩岸經貿政策對經貿關係的影響與發展趨勢,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 年,頁 22。 39. 29.

(31) 1985 年 7 月,原外經貿部對臺貿易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簡 化了自臺進口審批手續,凡擬進口台灣產品的用戶,可直接向有關公 司辦理委託進口手續,不再報原外經貿部事先批准;進口台灣產品, 屬間接貿易性質的,視同一般貿易,無需再報原外經貿部專項批准。 第二款 階段二:1987—1996 年,制定實施台商投資優惠政策與法規 1988 年初,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布「關於臺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特. 政 治 大. 別優惠辦法」 ,在租稅、匯款和經營管理上給予台商特別優惠;. 立. 1988 年 7 月, 「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40出臺,該項規定以. ‧ 國. 學. 國務院行政法規的位階形式鼓勵台商到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 經濟特區投資。允許台商興辦獨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在稅收及. ‧. 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給予台商一些有別於外商的優惠條件。規定台商在. sit. y. Nat. 大陸的投資,其合法權益允許依法繼承,對投資的形式、企業經營期. n. al. er. io. 限等也作了更為靈活的規定。. iv. 1993 年 10 月,發布「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規範海峽 n C 兩岸間的小額貿易。. hengchi U. 1994 年 3 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 法」,這是第一部專門就台商在大陸投資制定的法律。該法規定:國家 依法保護台商投資者的資產、投資收益、財產、權益繼承、轉讓和其 它合法權益。台商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其它實物、工 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所獲得投資收益、其它合法收益和 198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 號,經 1988 年 6 月 25 日國務院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 年 7 月 3 日開始施行。 40. 30.

(32) 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在台商投資企業集中的 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台商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同年 4 月, 國務院召開對台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對台商投資的領域、 項目、方式採取「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為台商來大陸投資 創造有利條件; 1994 年 5 月,央行發布「關於台資在大陸辦銀行與監管的通知」,. 政 治 大. 同意對外資銀行開放的城市中少量批准試辦台資銀行。. 立. 第三款 階段三: 1997—2001 年,出臺專門法律鼓勵、保護台商投資。. ‧ 國. 學. 1999 年 12 月,國務院公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實施細則」,首度開. ‧. 放台商可以購買小型國有企業、共同開發探勘自然資源。41. sit. y. Nat. 2000 年 12 月,為應對兩岸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原外. er. io. 經貿部發布「對臺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共 15 條,就對台貿易的指. n. a 導原則、管理方式、糾紛解決等進行了規範,使開展對台貿易有了公 iv 開的指導依據。. l C hengchi Un.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實施細則」第八條:臺灣同胞投資,可以依法採用下列投資形式: (一)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臺 灣同胞投資企業) ; (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 (五)購置房產; (六)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七)購買國有小型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八)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41. 31.

(33) 第四款 階段四:2001 年入世後,逐步開放各項投資領域 入世後,中國大陸逐步開放金融 、保險 、電信 、旅遊 、商業等投 資領域,較大幅度地降低關稅、逐步撤銷非關稅壁壘,為台商投資提 供了更加廣闊的市場 。 2005 年 7 月 28 日,商務部宣佈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對臺灣 15 種 水果實施進口零關稅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臺灣農民水果滯銷的 困難。. 立. 政 治 大. 2005 及 2006 年,國台辦分別與國家開發銀行、華夏銀行公布了. ‧ 國. 學. 「關於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開發性金融合作協定」、「支援台資 企業發展合作協定」,為台資企業提供專項融資支援和金融服務,進一. ‧. 步改善了台資企業的融資環境。. y. Nat. io. sit. 2006 年 4 月,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推出了「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惠及. n. al. er. 臺灣同胞的 15 項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擴大臺灣農產品市場准入,增. iv. 加零關稅產品種類並實施檢驗檢疫等便利措施,拓展了兩岸經貿合作 n C. hengchi U. 的領域。同時,相關部門就臺灣農產品在大陸的公路運輸及檢疫檢驗 也制定了相應的便利化措施。 此後還有 ECFA 等一系列兩岸協議的簽署,在此不再贅述。. 32.

(34) 第二節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現狀 第一項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需求 從前述兩岸經貿逐步開放的歷程中,政策之開放跟隨著兩岸往來的 需求而進行。從前文所述亦可得知,目前兩岸經貿往來以及同步進行 之跨境資金流通已經有相當程度之開放。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之需求,從需求主體角度出發,可將需求分為個 人需求與企業需求。. ‧ 國. 學. 第一款 個人需求. 立. 政 治 大. 個人跨境旅遊資金需求:自台灣 1987 年開放探親,以及此後開放. ‧. 臺灣地區廠商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及參展,直至 2008 年 6 月臺灣開放. Nat. sit. y. 大陸居民赴台團隊旅遊及 2011 年 6 月臺灣開放大陸居民自由行等等,. er. io. 兩岸之間個人往來的擴大推動了個人資金的需求。通過兩岸旅遊所產. n. al 生的跨境旅遊資金流通需求是個人跨境資金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 iv Ch. n engchi U. 個人跨境匯款資金需求:隨著兩岸的開放,兩岸之間的個人匯款需 求亦開始出現。匯款之原因,或出於接濟親友,或匯回大陸地區工資, 以及近年來出現的網絡購物需求等等,原因不一而足。此種跨境匯款 資金流通需求亦是個人跨境資金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 個人跨境投資資金需求:兩岸金融體系在加入 WTO 後逐步開放, 而近年來中國大陸則在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趨勢下逐步放開大陸資本 項目。在條件允許之下,兩岸個人事實上一直有進行跨境證券投資的 33.

(35) 需求。但依據目前兩岸金融政策,兩岸個人並不能以個人的名義直接 進行跨境的證券投資,往往需要藉助券商、銀行的途徑,通過 QFII、 QDII 的方式進行投資。 第二款 企業需求 1978 年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之後,台灣資金就通過第三地向中國大陸 進行投資。80 年代初期,臺商開始以外商名義或較為低調的方式進入. 治 政 大 來限制嚴格,更未開放臺商投資,因此臺商對大陸還處於試探期,投 立. 大陸投資。但由於兩岸關係尚處於對抗時期,台灣方面對兩岸經貿往. 資主要集中在以地緣與文化相近的福建沿海地區,投資數量有限。. ‧ 國. 學. 1987 年 7 月,台灣解除外匯管制,允許企業對外投資,為臺商間接. ‧. 赴大陸投資創造了條件。同年 11 月,政府開放台灣同胞赴大陸探親,. sit. y. Nat. 臺商紛紛以探親名義赴大陸考察或尋找投資機會,相繼隨之而來的旅. er. io. 遊以及投資的熱潮,造就了兩岸民間性的實質交流。在這種背景下,. n. a 年 6 月公布了「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 1988 iv. l C hengchi Un 定」,為臺商赴大陸投資提供了法律保障與政策條件。1990 年 1 月,台 灣正式公布「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這進一步放 鬆了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的投資。這一時期,形成了台商投資中國大陸 第一波熱潮。此後,伴隨著鄧小平南巡講話和兩岸共同加入世貿,形 成了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台商投資熱潮。42 而在 2009 年,兩岸投資進入雙向開放階段,對於兩岸跨境資金的 參見台商大陸投資,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ta/440421.htm,最後訪問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42. 34.

(36) 需求不僅僅是台商的專利,亦成為了在台陸資的需要。 從企業角度而言,對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的需求可以分為: 企業貿易支付資金需求:兩岸之間的企業進行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 之交易時,必然需要進行支付。根據不同的約定,支付的貨幣與方式 非常多樣。在前述貿易過程中,企業對於資金跨境流通的需求即產生, 以方便貿易之進行,減少交易之風險。. 政 治 大. 企業日常經營資金需求: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特別是在兩岸企業視. 立. 角之下,往往需要進行跨境的資金流動,如企業利潤匯回,企業增資. ‧ 國. 學. 減資等。. ‧. 企業跨境投資資金需求:企業,特別是金融企業,在兩岸之間進行 跨境投資乃是經營之常態。一般而言,企業投資需求可以分為直接投. y. Nat. io. sit. 資和間接投資兩種。所謂直接投資,是指直接的債權(如聯合貸款等). n. al. er. 和股權投資;所謂間接投資,即為前文所述的通過兩岸跨境資金流通. iv. 途徑,如 QFII、QDII 的方式(當然還有滬港通 n 43等,但本文論述限定 C. hengchi U. 於兩岸資本項目下直接跨境資金流通模式,不涉及通過第三地間接流 通的模式)實現跨境證券投資。前述投資需求推動了兩岸投資政策和 法規的開放與發展,為兩岸企業跨境資金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 滬港通全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英語:Shanghai-Hong Kong Stock Connect) ,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開通,是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聯合開展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滬港通由上海證券交 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中國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允許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者經紀商買賣 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參見維基百科,滬港通,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2%AA%E6%B8%AF%E9%80%9A,最後訪問日:2015 年 6 月 22 日。 43. 35.

(37) 以前述個人與企業對跨境資金流通之需求,可對於目前兩岸跨境資 金流動的現狀進行下述梳理。 第二項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規模 第一款 類別統計 根據陸委會的統計,目前兩岸跨境經貿交流與資金流通見下表4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參見陸委會,兩岸經濟交流統計速報, http://www.mac.gov.tw/lp.asp?ctNode=5722&CtUnit=3998&BaseDSD=7&mp=1,最後訪問日:2015 年 7 月 31 日。 44. 36.

(38) 此外,前表中未包含的跨境資金數據還有: (1)旅遊資金:2008 年以來,大陸遊客赴台已超 630 萬人次,給臺 灣帶了高達 3150 億新臺幣的收入。45而 1987 年以來,台灣赴大陸人數 逐年增加,2014 年達到 537 萬人次46,消費金額約為 80 億美元。 (2)陸資來台投資:2014 年 1 月至 11 月,臺灣共核准陸資來台投資 116 件,較上年同期減少 10.08%;投資金額 3.28 億美元,較上年同期 減少 4.34%。. 政 治 大. 立. (3)台灣人民幣存款數量:到 2015 年 6 月底為止,臺灣人民存款總. ‧ 國. 學. 額已達到 3382.18 億元人民幣,接近 3,500 億關卡。47. ‧. (4)網絡購物資金流通:根據 2013 年淘寶網公布的資料,在台已有. y. Nat. 50 萬註冊會員,年交易額近 500 億元新臺幣。粗略估計,大概每天有. io. sit. 超過一萬件淘寶包裹從大陸送到臺灣,有四分之一的臺灣網路賣家直. er. 接從淘寶網進貨。2013 年支付寶公布的年度全民對帳單上,人均支出. n. al. iv. 金額前十的城市中,臺灣地區就獨佔 4 席,其中嘉義市還以高出杭州 n C 市 1.8 倍的總額位居第一。. 48. hengchi U. 2014 兩岸經貿紀實,華夏經緯網,http://www.huaxia.com/zt/sw/14-055/,最後訪問日:2015 年 6 月 16 日。 46 臺胞往來大陸將免簽 將迎多項利好,湖北省人民政府網, http://www.hubei.gov.cn/wsbs/bsfwtis/201506/t20150615_672427.shtml,最後訪問日:2015 年 6 月 19 日。 47 中央銀行 2015 年 7 月 15 日數據。詳見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572013452371.pdf,最後訪問日:2015 年 7 月 31 日。 48 大陸電商為啥在臺灣這麼火? 淘寶到底優在哪裡?,中國台灣網, http://www.taiwan.cn/local/jingmaohezuoyujiaoliu/201412/t20141210_8311590.htm,最後訪問日:2015 年 6 月 19 日。 45. 37.

(39) 第二款 銀行匯出匯入統計 通過兩岸之間銀行的匯出匯入金額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兩岸跨境 資金流通。根據陸委會的統計,兩岸銀行匯出匯入如下表:.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8. i n U. v.

(40) 第三章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中的法規體系 第一節 跨境資金流通體系中的兩岸法規體系概述 法律之存在必然有其現實之意義。兩岸之間對於互相之間之經貿、 投資、資金流通之法規亦出於現實之考慮。 總體而言,對於跨境資金流通之限制,是由對於資金流通的過程管 制而實現的。一般而言,包括:1.對於資金流通過程,或者說資金流通. 治 政 大 管道之限制,即為國家之外匯管制;2.對於資金流通標的。即為國家之 立 投資管制(更準確的說是投資准入管制)。此外,一國還可以採取稅收 ‧ 國. 學. 政策、經濟手段等實現對於跨境資金流通的影響。但外匯管制與投資. ‧. 管制無疑是對於跨境資金流通影響至關重要之制度。. sit. y. Nat. 從外匯角度而言,所謂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 er. io. 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49一國之外匯管制. n. 制度,往往與該國經濟發展水準和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所處之地位決定。 a v. i l C n hengchi U 一般而言,各國政府都在權衡實施外匯管制之成本與收益後,方才決. 定是否實施某種程度之外匯管制50。換言之,一國之外匯管制制度是隨 著該國經濟發展水準之變化而變化的。 從投資管制角度而言,最重要的管制即為外商投資市場准入,即政 府(或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實現某種公共政策,依據一定的規 則,允許市場主體及交易對象進入某個市場領域的直接控制或者干預。 49 50. 吳曉靈,中國外匯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年 7 月版,頁 5。 吳曉靈,中國外匯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年 7 月版,頁 7。. 39.

(41) 51. 因此狹義上而言,外商投資市場准入的定義是政府為了保護國內幼稚. 產業發展,維護經濟市場正常運行而對外商投資進入國內市場進行的 直接控制或者干預。與狹義上的概念不同,廣義上的外商投資市場准 入,不僅包括「准入權」 (Right of Admission),即是否允許外資進入, 還包括「營業權」(Right of Establishment),即是否允許外國投資者進 入東道國從事商業活動並確立永久性商業存在的問題。52世界各國均有 或曾有典型的外商投資准入,但在其後隨著發展逐漸演變消失或轉換 為其他形式。53. 立. 政 治 大. 但歸結而言,外商投資市場准入一般為根據投資標的的不同,投資. ‧ 國. 學. 者之性質、投資額之大小、投資資金的來源、持股比例等創建准入門 檻。從跨境資金流通角度而言,即為對於某些境外投資資金的投資資. ‧. 格、投資金額、資金匯入方式、持股比例等進行限制。而一國之投資. sit. y. Nat. 管制亦是隨著該國經濟發展而變化的,國家會根據國內外變化之經濟. er. io. 形勢而進行變化。54. n. a. v. l C 此外,兩地之間的經貿協議亦會成為影響兩地之間資金跨境流通的 ni. hengchi U. 重要法規。兩地之間之經貿協議往往會對於外匯管制、投資法規等產 生重大影響。不同經濟體之間出於政治、經濟因素簽訂的經貿協議將 使兩地之間的經濟交往便利性和緊密程度產生重大影響,如 FTA 等協 議的存在將使兩個經濟體之間的經貿往來接近國內往來之水準。. 戴霞,市場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學位論文,2006 年,頁 13。 劉筍著,國際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制若干重要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頁 84。 53 Liebeler, S. W., & Lash III, W. H. (1993). Exon-Florio: Harbinger of Economic Nationalism. Regulation, 16, 44 54 楊文軒,外商投資市場准入的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年,頁 26。 51 52. 40.

(42) 總前所述,影響兩岸之間之資金流通法律體系,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1.兩岸經貿協議;2.兩岸外匯管制法規;3.兩岸投資准入法規。. 第二節 兩岸經貿協議體系 兩岸自 1987 年開啟探親,從隔閡走向開放以來,長期都保持著民 間交往火熱而政府交往冷漠的狀態。在 2008 年兩岸開啟全面交流之前, 兩岸之間前述的協議屈指可數。具體包括: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 政 治 大 使用查證協議 (82-05-24)、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82-05立 往來便利辦法 (83-08-24)、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82-05-24)、兩岸公證書. ‧ 國. 學. 24)、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82-05-24)和金門協議 (79-09-12)。55 第一項 2008 年以來兩岸協議簽署現狀. ‧. y. Nat. 2008 年以來,兩岸進入了和平開放的新階段。透過海基會及海峽. 署 21 項協議並達成 2 項共識。具體內容如下:. n. al. 簽署協議. Ch. 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engchi. er. io. sit. 會之間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56,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兩岸共簽. i n U. v.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陸委會,兩岸協議,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67145&CtNode=5710&mp=2,最後訪問 日:2015 年 6 月 27 日。 56 林文程,台海兩岸政治對話之議題與路徑探討,台海研究第二期, 2013 年,頁 6。 55. 41.

(43)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政 治 大. - 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金融部分). 立. ‧ 國. 學. - 貨幣清算.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 y. Nat. er. io.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n. al. sit.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Ch. engchi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i n U.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尚未生效)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尚未生效) 42. v.

(44) 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尚未生效) 表格來源:陸委會網站整理,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02611&CtNode=7526&mp=2,最後訪問日: 2015 年 6 月 22 日。. 簽署的眾多協議中,涉及兩岸經貿開放與資金流通的主要為:海峽 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 政 治 大. 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和簽署但尚未生. 立. 效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ECFA) 。. ‧ 國. 學. 第二項 2008 年以來兩岸主要經貿開放協議之執行. ‧. 根據陸委會在「兩岸二十一項協議執行成效」57中的統計:. er. io. sit. y. Nat. 第一款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n. al 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觀光統計:104 年i v3 月單月入境團體陸. n U i e n g3,846 客計 11 萬 9,238 人次,每日平均 c h 人次。104 年 1 月至 3 月累. Ch. 計入境團體陸客計 44 萬 5,787 人次,每日平均 4,953 人次。自 97 年 7 月 18 日起全面開放陸客來臺觀光迄 104 年 3 月 31 日止,來臺觀光 團體陸客達 903 萬 5,828 人次。 依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結果估算,並參考 97 年至 104 年 3 月 大陸觀光團體旅客人數、在臺每人每日消費金額、平均停留夜數,及 以下數據均來自於陸委會之「兩岸二十一項協議執行成效」 , 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441810382294.pdf,最後訪問日:2015 年 7 月 31 日。 57. 43.

(45) 當年匯率乘計估算每年加總,來臺觀光團體陸客帶來新臺幣 4,568 億 元(151 億 7,000 萬美元)的外匯收入。.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y. sit. io. n. a. 1.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l. Ch. engchi. er. 融部分). Nat. 第二款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金. i n U. v.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金管會 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 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 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 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備查後,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生效。奠定兩岸金融業正式互設營業據點的基礎。 2.訂定兩岸金融往來許可管理辦法 44.

(46) 為因應兩岸金融三項合作備忘錄生效後開放兩岸金融市場雙嚮往來 之管理需要,台灣金管會於 2010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項管理辦法,開放兩岸金融 業參股投資、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互設辦事處, 並在辦法中訂有完備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 政 治 大. 第三款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貨幣清算. 立. 1.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前:. ‧ 國. 學. (1)人民幣現鈔買賣:. ‧. 因應兩岸觀光需求,97 年 6 月 27 日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y. Nat. 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 n. al. er. io. sit. 會訂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並自同月 30 日開放臺. i n U. Ch. v. (2)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 engchi 業務: 為應臺商跨境貿易之人民幣結算等需求,提升臺商資金調度之便利 性,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於 100 年 7 月 21 日訂定「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 民幣業務規定」,開放 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2.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 45.

(47) 中央銀行與人民銀行於 101 年 8 月 31 日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 合作備忘錄」 ,目前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順利運作。 (1)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於 101 年 9 月 11 日廢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 民幣業務規定」,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 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可辦理人民幣業務。. 政 治 大. (2)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業務:. 立. 辦法」 ,規範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業務。. 學 ‧. ‧ 國. 中央銀行於 102 年 1 月 25 日發布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 第四款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y. Nat. io. sit.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雙邊經濟協. n. al. er. 議,由台灣於 2009 年提出,馬英九視之為加強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政. iv. 策;後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在重慶簽訂第一次協定,後續貨品貿易、服 n C. hengchi U. 務貿易、投資保障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自此展開58。 (1)ECFA 早期收穫計畫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已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降稅,服務 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亦同時全面實施,102 年 1 月 1 日起早期 維基百科,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5%B7%E5%B3%BD%E5%85%A9%E5%B2%B8%E7%B6%93%E 6%BF%9F%E5%90%88%E4%BD%9C%E6%9E%B6%E6%A7%8B%E5%8D%94%E8%AD%B0,最後 訪問日:2015 年 6 月 22 日。 58. 4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The importation should conform to the regulations of "Consolidated List of Conditional Import Items of Mainland China Origin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Import of Mainland

In order to apply for a permit to employ Class B Foreign Worker(s), an Employer shall provide reasonable employment terms and register for such employment demands with local

Should an employer find it necessary to continue the employment of the Class A Foreign Worker(s), the employer shall, within four (4) months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in the review manual of work permit application for foreign students,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and ethnic Chinese students announced by

Considera-se investimento directo no exterior todo o investimento directo feito por empresas de Macau na outra área económica território. Stock de investimento directo. Acumulação

•  Flux ratios and gravitational imaging can probe the subhalo mass function down to 1e7 solar masses. and thus help rule out (or

Economic expansion of Macao in the first quarter of 2011 was mainly supported by favourable performance in exports of services, investment and private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Número de empresas com investimento directo no exterior, por ramo de actividade económica das empresas de Macau Number of enterprises with 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by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