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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跨境資金流通法規體系——投資法規部分

第三章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中的法規體系

第四節 中國大陸跨境資金流通法規體系——投資法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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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中國大陸跨境資金流通法規體系——投資法規部分

除了外匯監管,投資法規亦是兩岸資金跨境流通監管的重要組成部 分。一國之投資法規包含諸多內容,如外資准入、內資准出、外資形 式、外資優惠、外資退出等等。與跨境資金流通相關的主要如外資投 資准入與內資准出。

第一項 中國大陸投資法規的變遷歷史 第一款 外資准入

外國資本在中國境內的直接投資始自 19 世紀 40 年代初,至今已有 150 多年的歷史,隨著中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外交政策的發展變 化,其法律地位呈現不同的特點。1949 年之前的外國資本在中國之地 位為超國民待遇,內資對外資的抗爭在 1949 年之前是中國經濟史的重 要組成部分,在此不做贅述。831949 年後,境外資本在中國大陸的投資 亦可以分為幾個階段,一是限制取消時期(1949-1978);二是新法律地 位確立、發展 (1978-1992);三是立法完善與政策調整(1984-1992);

四是擴大對外開放力度(1992 年至今)。84 1.第一階段:限制取消時期(1949-1978)

1949 年後,中國大陸逐步取消了外資在華的特權、壟斷地位。中 國共產黨在七屆二中全會上明確規定:「有步驟地徹底地摧毀帝國主義

83 王新峰,外國直接投資在我國法律地位的歷史變遷,金融博覽第九期,2007 年,頁 72。

84 魏傳平,外商投資企業准入法律問題研究,黑龍江大學碩士論文,2009 年,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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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控制權的方針」,宣佈「不承認國民黨時代的一切賣國條約的 繼續存在,⋯⋯立即統制對外貿易,改革海關制度」,並區分帝國主義的 投資和一般外僑在華投資,對於前者「可以讓它們暫時存在,由我們 加以監督和管制」,對於後者,「則保護其合法的利益,不加侵犯」。85

但在 1950 年朝鮮戰爭的爆發後,外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財產被凍 結、管制和徵用。1950 年 12 月,美國政府正式宣佈對中國實行封鎖禁 運,1951 年 5 月五屆聯大通過「實施對中國禁運的決議」,英、法等國 投票贊成,並公布對華禁運貨單,對此中國大陸政府採取了反擊措施。

1950 年 12 月中國大陸政府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美國政府和 美國企業的一切財產,應即由當地人民政府加以管制,並進行清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銀行的一切美國公私存款,應即行凍結。」

此後直到 1978 年,中國大陸與世界基本處於隔離狀態,沒有外國投資,

也就沒有必要規範外資的法律地位。

2.第二階段:新法律地位確立、發展階段(1978-1983)

1978 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大陸把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 來,確定了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方針,自此,中國吸引外資上升到 一個新的階段。為了鼓勵外商投資,中國大陸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 規,給予外資企業優惠待遇,並區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 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外合資經

85 左柏林,抗戰勝利後中國共產黨與不平等條約的廢止,社科縱橫 (新理論版)第三期,2012 年,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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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企業法」,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舉辦合資企業提供了法律依據。幾乎 同時,廣東、福建兩省被賦予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同年 8 月,國務 院設立了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且最初兩年所有項目都要上報外國投 資管理委員會批准。1980 年 8 月,批准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建立 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不同於其他地區的經濟管理政策。

1980 年 9 月,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80 年和 1981 年先後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 稅法」,按照外商不同投資方式分別制定所得稅法,運用不同稅法徵收 企業所得稅。86

開放初期,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優惠政策有限:合資企業的所得稅一 般是 33%,一年免徵,二年減半87;作為投資進口的機械設備要繳進口 稅。1982 年 1 月,為了利用外國資金和技術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

國務院發布了「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1983 年 9 月,發布 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對合資企業的設立、組織形式、

註冊資本、出資方式、組織機構、引進技術、稅務、外匯管理、經營 期限、解散、清算、爭議的解決等方面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至此,

中國基本上形成了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框架。

1983 年 9 月 3 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

明確提出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對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戰 略意義,提出了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在平等互利的 原則下,要放寬政策,完善立法。該「指示」決定:放寬稅收政策,

86 金在順,中韓外商直接投資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清華大學碩士畢業論文,2004 年,頁 10。

87 即為所謂的一免兩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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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免二減」 放寬至「兩免三減」,投資於農林及經濟不發達和邊遠 地區者,五年減免期滿後,可在今後十年內減 15-30%;提供部分國內 市場;放寬對設備、材料進口和產品出口的限制;實行合理的價格政 策;對華僑和港澳、臺灣同胞在國內投資給予特殊的優惠;外匯收匯 一般保持平衡。

3.第三階段:立法完善與政策調整(1984-1992)

(1)完善立法

這一階段中國大陸頒布了 200 多個涉外法規,許多重要的吸收外資 法規都是在這一階段制定的。而 1986 年 10 月,大陸國務院發布「關 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其首次正式確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統一 用語和概念(該規定第二條以下),也因為該法規是一個對外商投資企 業的統籌性宣示規定,其內容涵蓋著各個相關部門的配合。因此,在 此之後大陸各相關主管部門在針對外商投資企業所發布的法令中均是 一體適用於三個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而形成了對三個外商投資企業 的合併立法,如勞動人事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 資、保險福利費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 人民幣貸款辦法」等等﹐從而形成一套較為統一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 體系88

1986 年 4 月通過了「外資企業法」,1986 年 1 月和 1992 年 12 月分

88 王文杰,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法之變遷與進入 WTO 後之調整,全國律師,,2000 年 9 月,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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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 100 條和第 86 條第 3 款進行 了修訂。1986 年 3 月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三章第二節第 41 條明確了 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核准登記,取得了中國法人資格」。1988 年 4 月公布了「中外合作經 營企業法」,1990 年 12 月又發布了「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至此,各種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正當權益都有了 可靠的基本法律保障。1990 年 4 月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進行了 修正,將合作期限由原來的 10-30 年改為依外商長期經營戰略而定;將 必須由中方擔任董事長改為董事長由出資者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 選舉產生,同時明確表示一般情況下不對合營企業實行國有化和徵收。

199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所得稅法」,按統一的生產率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

(2) 下放審批許可權

1983 年、1985 年和 1988 年,幾次擴大了省市區政府自行審批外商 投資項目的許可權,沿海省市區擴大到 3000 萬美元以下,內地省區擴 大到 1000 萬美元以下。1996 年再擴大內地省、自治區、計畫單列市和 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單位的審批許可權,由總投資額 1000 萬美元以下提 高到 3000 萬美元以下。

(3) 對外直接投資不斷放寬,優惠程度提高

為了改善投資環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提高產 品品質,擴大出口創匯,發展國民經濟,國務院於 1986 年 10 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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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對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 用費減免、基礎設施優先提供和計費優惠、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的 貸款、外國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企 業所得稅減免、出口產品免徵工商統一稅及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相互調 劑外匯餘缺等問題進行了規定。1988 年建立了全國外匯調劑中心。為 了吸收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以加強公用設施建設,改善 投資環境,引進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1990 年 5 月 頒布了「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規定開發企業依 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

(4) 調整外商投資方向

1987 年以前,外商投資企業中以餐飲賓館等服務業居多,此後不斷 鼓勵生產性項目。1987 年 12 月,國家計委頒發了「指導吸收外商投資 方向暫行規定」,明確把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 類。89

4.第四階段:擴大開放(1992-2004)

(1) 加強完善立法

1992 年 6 月公布了「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 會計制度」;7 月發布了「海關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徵免稅 辦法」,1993 年 3 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18 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籍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

89 夏友富,中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法規和政策的演變及其發展趨勢,中國投資法律指南,法律出版 社,2000 年版,第 1 輯,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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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進地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 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

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進地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 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