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間接(證券)投資下的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管道
第二節 大陸向境外間接投資管道——以 QDII 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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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DIE (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內投資 者境外投資)
QDIE 與 QDII 業務在制度設計上有一些相似點,但 QDIE 的主體資 格和投資範圍較廣,除可以對QDII 現有的投資標的進行投資外,還可 對境外非上市股權、私募股權以及實物資產等其他標的資產進行投資,
並且在投資額度上,對單個試點企業的投資額度不做特定限制。
4.QFII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 者的英文簡稱,QFII 機制是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到境內投資的資格認 定制度。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QFII 制度是在資本項目尚未完全 開放的國家和地區,實現有序、穩妥開放證券市場的特殊通道。
5.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RQFII 是指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 代表人民幣。RQFII 境外機 構投資人可將批准額度內的外匯結匯投資於境內的證券市場。對 RQFII 放開股市投資,是側面加速人民幣的國際化。
第二節 大陸向境外間接投資管道——以 QDII 為例
前述中國大陸境內向境外投資的管道包括 QDII,QDII2, QDIE 等,
但目前 QDII2 與 QDIE 尚處於自貿區試點過程中,因此將在後文進行 論述。本部分將以QDII 為例論述中國大陸境內向境外投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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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定義與法規依據
QDII 係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根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 券投資管理試行方法」,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批准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 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資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 構。根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合格投 資者是指取得相關部門批准或許可開展境外證券等投資的境內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信託公 司等。
目前,中國大陸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涉外投資專門依據是「合格境 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 外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前述未涉及的,再根據不同投資主體的相關具 體法律法規進行補充規制。其中,基金公司本身受證監會規制,涉外 業務依據基本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而銀行、信託和保險公司需受各自監管機構規制。銀行主要依據「商 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信託公司主要依據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主要依據「保 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在外匯管制方面,各境內機構主 要依據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項 QDII 具體操作—以基金公司為例153 QDII 的具體運作結構如下:
153主要根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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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人
投資者 (個人/機
構)
基金公司 境外證券市
場
註:箭頭為資金流動方向 第一款 主體要求
對於這四個主體,法規有不同的要求。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 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1.投資者
投資者為單一客戶且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該投資者委託的初 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 萬元人民幣;
投資者為多個客戶且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 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單個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者不得超過 200 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 3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投資者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 3000 萬元人民幣,但不得 超過50 億元人民幣。
2.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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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5 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 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1 名,具有 3 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 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3 名;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最近 3 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得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 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淨資產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達 2 年 以上;
在最近一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 20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資產。
3.託管人:
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的年末淨資產均不低於 20 億元人民幣;資本 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並於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
基金託管部門擬任高級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基金託管部門去的基 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部門員工人數的 1/2;擬從事基金清算、
合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 少於8 人,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 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 年以上託管業務從業經驗;
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基金託管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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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部門配備獨立的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 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QDII 境外證券市場
(1)允許投資對象
境外貨幣市場中的短期票據、金融期貨、黃金、期權交易等貨幣 市場投資工具(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 外銀行);
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房屋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 持證券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
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 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
房地產信託憑證;
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 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
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 性投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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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 證、期限、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2)禁止投資對象
購買不動產;
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購買實物商品;
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 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10%;
理由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款 投資比例
單隻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集合 計劃淨值的20%,在基金、集合計劃託管賬戶的存款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單隻基金、集合計劃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 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 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 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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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集合計劃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髮型該證券的機構 或其管理層。同意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不 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前的證券發行總量。指數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合併計算同一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總股本;
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託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並假設對持有 的股本權證形式轉換;
單隻基金、集合計劃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 計劃淨值的10%;
前項非流動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計劃合同規定的流通 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單隻基集合計劃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 劃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任何一隻境 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若基金、集合計劃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
30 個工作日內採用合理的商業錯失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或基金、集合計劃具體個案,
可以調整商戶說投資比例;
第三款 QDII﹣基金公司對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的流程 步驟 內容
報送境外證 券投資業務
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
一份副本),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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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現行規定,QDII 來台投資總額上限是 5 億美元,單一 QDII 是1 億美元。目前金管會正在試圖提高額度,分別提高到 10 億美元、
1.5 億美元。此外,金管會正試圖放寬 QDII 投資投信基金規定,可免 計入QDII 來台投資總額限制(目前是 5 億美元),並另以額度控管。
另訂的控管額度,傾向為5 億美元。154
但因為服貿尚未通過,且QDII 投資投信基金額度涉及修改「大陸 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前述開放尚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