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兩岸經貿往來與跨境資金流通
第一節 兩岸經貿往來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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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兩岸經貿往來與跨境資金流通
第一節 兩岸經貿往來歷史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的歷史就是兩岸經貿往來從 小到大衝破兩岸歷史與政治隔閡的歷史。兩岸雖然從1949 年後處於政 治上的分離狀態,但兩岸之間的經貿需求從未消失,正是這種需求讓 人民幣和台幣在兩岸人民中不斷流動,最終從地下流動走向地上5,從 弱小走向強大。
因此研究兩岸資金跨境流通的現狀與未來,要以兩岸資金跨境流通 之歷史為起點;而研究兩岸資金跨境流通之歷史,要先了解兩岸經貿 往來之歷史。
第一項 兩岸經貿政策的不同時期
1949 年後,兩岸處於政治上的分離隔閡時期。但這種分離隔閡一旦 露出一點縫隙,兩岸之間的經貿往來就如野火般開始燃燒。1978 年後 中國大陸結束了長達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階段。
與此同時,大陸對台政策也發生重大轉變,從力主「武力解放」轉為 積極爭取「和平統一」6,揭開了兩岸關係發展的新一頁,也為兩岸經 貿關係發展及跨境資金流通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從兩岸之間經貿往來角度而言,規模化的往來起始於20 世紀 80 年
5 關於兩岸地下資金流通更詳細的論述,可參見李芳,閩台兩岸非正規匯款體系存在的原因及對策,
管理觀察,2007 年,頁 16。
6 1979 年元旦,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宣佈和平統一的大政方針,標誌 著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大陸政府對台方針政策的重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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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參見台商大陸投資,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ta/440421.htm,最後訪問日:2015 年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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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三不政策時期(1987 年之前)
1987 年之前,台灣政府對於兩岸關係奉行「三不政策」。1979 年,
中國大陸政府發表第五次「告臺灣同胞書」,並以「和平方式解決臺灣 問題」來取代原有「解放臺灣」的口號,積極對臺灣展開「和平統一」
的攻勢。對此蔣經國先生在聲明中提及:「中華民國不論在任何情況下 絕對不與中共政權交涉,並且絕對不放棄光復大陸、解救同胞的神聖 任務,這個立場絕不會變更。」而在同年4 月 4 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 中,前述蔣經國的談話更進一步成為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三不 政策的內涵。12這一時期可概括為「三不政策時期」。
第二款 開放初期(1987 年-1996 年)
1987 年台灣解除戒嚴,更脫離了政治的制約,也引動了政治體制與 法律制度的極大轉型,從戒嚴、黨禁、報禁的廢止、動員戡亂時期的 終止、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選,總統的直接民選,到前後四次的修 憲,此等憲政秩序變動之廣,影響幅度之深,堪稱是一項革命性的變 化,或是一場「寧靜革命」13。也在這一年開放赴大陸探親後,「三不 政策」名存實亡。兩岸關係從封閉走向開放。如1988 年發布「現階段 大陸同胞來台探病及奔喪申請作業規定」14,開放大陸人民來台探病及 奔喪。1989 年發布「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15,開放自大陸地區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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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三不政策,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8%89%E4%B8%8D%E6%94%BF%E7%AD%96,最後訪問日:2015年6 月 11 日。
13 翁岳生,我國釋憲制度之特徵與展望,收錄於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五十週 年紀念文集,司法院印行,民國87 年 9 月,第 286 頁。
14 中華民國 78 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8)臺陸行字第 202 號函訂頒。
15 中華民國 78 年 6 月 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29184 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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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物品。1990 年發布「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16,開放 臺灣地區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出口貨品。1990 年發布「臺灣地區廠商 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及參展作業要點」17,開放臺灣地區廠商派員赴大 陸地區考察及參展等等。此後,1991 年 1 月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組織條例」18,成為統籌大陸工作之專責機關;同年2 月允許由 民間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受政府委託處處 理兩岸交流中涉及公權力行使, 而不便由政府出面之事務性及技術性 事項。19
這一時期,最重要的事件係乃1992 年台灣頒布「台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0(以下簡稱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規範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在經濟、貿易、文化等交流活動的主要法源 依據,亦明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該條例之 主管機關。這一時期兩岸關係雖因為中國大陸六四事件等等的波折,
但總體呈現發展態勢。這一時期可概括為「開放初期」。
第三款 戒急用忍時期(1996 年-2000 年)
1995 年,李登輝在美國發表了「兩國論」。中國大陸政府無法認可
「兩國論」的說法,後續接連在台灣海峽及附近舉行一連串軍事演習,
兩岸關係進入緊張情勢。1997 年李登輝政府提出對大陸投資訂定比例 與限制,強調大陸經貿政策必須「根留台灣、加強建設、戒急用忍、
16 中華民國 79 年 8 月 2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42126 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26 日經濟部 經貿字第083653 號令廢止。
17 中華民國 79 年 8 月 21 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臺陸行字第 1080 號函修正發布。
18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554 號令制定公布。
19 張宴薰,兩岸經貿政策對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11 年,頁 23。
20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3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3736 號令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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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穩致遠」。兩岸經貿往來進入波折時期,可概括為「戒急用忍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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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時期(2000 年-2008 年)
2000 年 5 月陳水扁上任,提出「四不一没有」,認為大陸政策應具 有延續性,以及台灣不急於在統一與台獨之間做出決定,和緩了兩岸 關係。此外,兩岸於2001 年同年成為 WTO 成員,台灣面臨提升企業 全球競爭力的壓力。因此於2001 年,行政院會通過大陸委員會所提的 落實大陸投資政策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推動兩岸經貿發展。此 後,與2006 年考量大陸經濟與台灣產業的變化,將大陸政策調整為
「積極管理,有效開放」。22這一時期雖然兩岸政治關係處於平淡甚至 對峙狀態,但兩岸經貿關係仍然不斷發展。
第五款 直接開放時期(2008 年至今)
2008 年 5 月馬英九總統就職後,將兩岸經貿交流視為台灣整體經貿 政策相當重要的一環,在考量市場法則、企業實際需要及台灣經濟永 續成長等原則,將兩岸經貿交流納入台灣的全球市場布局之中,同時 放寬對大陸投資金額上限、簡化審查程序及鬆綁投資項目,之後又有 ECFA 簽署等一系列兩岸交往促進政策。此時期對大陸經貿政策採取較 為開放之「深耕台灣、連結兩岸、佈局全球」。這一時期之兩岸交往,
從間接走向直接,較之前有了很大的進展,可以歸納為「直接開放時
21 劉璟薇,李登輝時期台灣對大陸經貿政策之研究 (1988̃2000),國立中山大學學術論文,2007 年,
頁63。
22 參見徐博東,民進黨執政以來的大陸政策述評,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13lagxyth/658924.htm,最後訪問日:2015年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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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23當政治與社會結構的調整更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之際,台灣法律 制度的發展也必須呼應市場中競爭秩序的有序,亦為一種社會現象,
但國家制定法律並作種種因應措施,使市場競爭得以形成並加以維護 以發揮其推動與調解經濟活動之功能與作用者,市場上之競爭已不是 單純的自然事件或現象,而是國家有意推行及保護的一種行為模式或 準則24。
綜合以上,兩岸政策演變的重要時程可區分以下五個時期:
第一階段(三不政策時期 1987 年之前) 第二階段(開放初期 1987 年-1996 年) 第三階段(戒急用忍時期 1996 年-2000 年)
第四階段(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時期 2000 年-2008 年) 第五階段(直接開放時期 2008 年至今)
第二項 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經貿政策之演變
自1991 年開放赴大陸投資以來,經濟部訂定對大陸投資相關規定 及審查原則,但因為兩岸關係之變化,在前述不同大陸政策時期,對 於兩岸經貿之規範亦常做大幅調整。以下根據前文所述不同時期,對 於台灣對中國大陸經貿政策演變進行整理。為方便論述,三不政策時 期(1987 年之前)將不納入本節討論時期之內。
23 張宴薰,同前揭註 19,頁 23。
24 廖義男著,公平交易法之釋論與實務(第 1 冊),作者自刊,民國 83 年 2 月 1 版,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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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開放初期: 1987 年-1996 年
1.投資面向:逐步解除間接投資限制,明確審查許可辦法
1989 年,行政院大陸工作彙報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暫行條例」
25,准許以間接方式赴大陸從事經貿活動;
1990 年 10 月經濟部訂定「間接投資或技後術合作管理辦法」26,開 放廠商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經由第三地對大陸進行間接投資,並公布正 面表列67 類 3353 項產品可以赴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
1991 年,正式實行台商對大陸投資報備制度,進一步解除對在大陸 投資的限制;
1993 年 3 月訂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27, 對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分為准許、禁 止及專案審查類。
1993 年辦理已赴大陸投資之台商許可登記補辦手續,明確規範國人 對大陸投資規定,對於在尚未公布相關法令前已赴大陸投資案件,允 許補辦辦許可登記。
2.貿易面向:持續進行間接貿易,工業產品貿易從「正面表列」
走向「負面表列」
1987 年 8 月經濟部訂定「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處理原則」及 「准許
25 1989 年 2 月 1 日法務部擬定,經修改於 1989 年 10 月 9 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第 36 次會議通過。
26 中華民國 79 年 10 月 6 日經濟部經投資字第 04654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7 中華民國 82 年 3 月 1 日經濟部(82)經投審字第 0068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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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進口大陸產原料」,開放煤炭、棉花等50 項大陸農工原料間接進 口,並開始對大陸進口商品項目採用「正面表列」;
1989 年 1 月,臺灣開放第三批 40 項大陸農工原料間接進口。同年
1989 年 1 月,臺灣開放第三批 40 項大陸農工原料間接進口。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