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兩岸跨境資金流通中的法規體系
第二節 兩岸經貿協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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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前所述,影響兩岸之間之資金流通法律體系,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1.兩岸經貿協議;2.兩岸外匯管制法規;3.兩岸投資准入法規。
第二節 兩岸經貿協議體系
兩岸自 1987 年開啟探親,從隔閡走向開放以來,長期都保持著民 間交往火熱而政府交往冷漠的狀態。在 2008 年兩岸開啟全面交流之前,
兩岸之間前述的協議屈指可數。具體包括: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 往來便利辦法 (83-08-24)、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82-05-24)、兩岸公證書 使用查證協議 24)、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82-05-24)、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82-05-24)和金門協議 (79-09-12)。55
第一項 2008 年以來兩岸協議簽署現狀
2008 年以來,兩岸進入了和平開放的新階段。透過海基會及海峽 會之間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56,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兩岸共簽 署21 項協議並達成 2 項共識。具體內容如下:
簽署協議
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55陸委會,兩岸協議,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67145&CtNode=5710&mp=2,最後訪問 日:2015年6 月 27 日。
56 林文程,台海兩岸政治對話之議題與路徑探討,台海研究第二期, 2013 年,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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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 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金融部分)
- 貨幣清算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尚未生效)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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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尚未生效)
表格來源:陸委會網站整理,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02611&CtNode=7526&mp=2,最後訪問日:
2015年6 月 22 日。
簽署的眾多協議中,涉及兩岸經貿開放與資金流通的主要為:海峽 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 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和簽署但尚未生 效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ECFA)。
第二項 2008 年以來兩岸主要經貿開放協議之執行
根據陸委會在「兩岸二十一項協議執行成效」57中的統計:
第一款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觀光統計:104 年 3 月單月入境團體陸 客計 11 萬 9,238 人次,每日平均 3,846 人次。104 年 1 月至 3 月累 計入境團體陸客計 44 萬 5,787 人次,每日平均 4,953 人次。自 97 年 7 月 18 日起全面開放陸客來臺觀光迄 104 年 3 月 31 日止,來臺觀光 團體陸客達903 萬 5,828 人次。
依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結果估算,並參考 97 年至 104 年 3 月 大陸觀光團體旅客人數、在臺每人每日消費金額、平均停留夜數,及
57 以下數據均來自於陸委會之「兩岸二十一項協議執行成效」,
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441810382294.pdf,最後訪問日:2015年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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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匯率乘計估算每年加總,來臺觀光團體陸客帶來新臺幣 4,568 億 元(151 億 7,000 萬美元)的外匯收入。
第二款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金 融部分)
1.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金管會 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 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 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 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備查後,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生效。奠定兩岸金融業正式互設營業據點的基礎。
2.訂定兩岸金融往來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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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兩岸金融三項合作備忘錄生效後開放兩岸金融市場雙嚮往來 之管理需要,台灣金管會於 2010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項管理辦法,開放兩岸金融 業參股投資、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互設辦事處,
並在辦法中訂有完備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
第三款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貨幣清算 1.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前:
(1)人民幣現鈔買賣:
因應兩岸觀光需求,97 年 6 月 27 日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訂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並自同月 30 日開放臺 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
(2)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 業務:
為應臺商跨境貿易之人民幣結算等需求,提升臺商資金調度之便利 性,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於 100 年 7 月 21 日訂定「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 民幣業務規定」,開放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2.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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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與人民銀行於 101 年 8 月 31 日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 合作備忘錄」,目前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順利運作。
(1)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於 101 年 9 月 11 日廢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 民幣業務規定」,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 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 條規定可辦理人民幣業務。
(2)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業務:
中央銀行於 102 年 1 月 25 日發布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 辦法」,規範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業務。
第四款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雙邊經濟協 議,由台灣於 2009 年提出,馬英九視之為加強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政 策;後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在重慶簽訂第一次協定,後續貨品貿易、服 務貿易、投資保障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自此展開58。
(1)ECFA 早期收穫計畫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已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降稅,服務 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亦同時全面實施,102 年 1 月 1 日起早期
58維基百科,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5%B7%E5%B3%BD%E5%85%A9%E5%B2%B8%E7%B6%93%E 6%BF%9F%E5%90%88%E4%BD%9C%E6%9E%B6%E6%A7%8B%E5%8D%94%E8%AD%B0,最後 訪問日:2015年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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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穫計畫全部產品已降為零關稅。
(2)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