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之評析
以辯護制度與秘密資訊蒐集措施的規定為中心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副教授
辯護制度與辯護人
§ 125 陸憲法
修法的脈絡
未作修正或者僅文字調整 辯護人要顧及到公益的保護 (§ 42 I 新陸刑訴法 = § 38 I 舊陸刑訴 法 ) 、 辯護人的資格及其人數的上限 (§ 32 新陸刑訴法 = §32 舊陸刑訴 法 ) 、 辯護人的自行調查證據權及調查證據申請權 (§ 41 新陸刑訴法 = §37 舊陸刑訴法 ) 、 辯護關係的解除 (§ 43 新陸刑訴法 = §39 舊陸刑訴法 ) 。 未作修正的專章之外的辯護人權利 僅作條號的調整 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權 (§ 97 新陸刑訴法 = §75 舊陸刑訴法 ) 、 有權申請法院調查新的證據以及重新鑑定或勘驗 (§ 192 I 新陸刑 訴法 = § 159 I 舊陸刑訴法 ) 、 物證提示權 (§ 190 第 1 句 新陸刑訴法 = § 157 第 1 句 舊陸刑訴法 ) 、 陳述權 (§ 190 第 2 句 新陸刑訴法 = § 157 第 2 句 舊陸刑訴法; § 186 新陸刑訴法 = § 155 II 舊陸刑訴法; § 193 II 新陸刑訴法 = § 186 舊陸刑 訴法 ) 非獨立的上訴權 (§ 216 新陸刑訴法 = § 180 舊陸刑訴法 )
修法的部分 辯護人的選任 (§ 33 新陸刑訴法 = §33 舊陸刑訴法 ) 、 辯護人參與程序必要性的標的 (§ 34 新陸刑訴法 = §34 舊陸刑 訴法 ) 、 交流權 (§ 37 新陸刑訴法 = §36 舊陸刑訴法 ) 與閱卷權 (§ 38 新陸 刑訴法 = §36 舊陸刑訴法 ) 的分流規定、 辯護人妨害刑事司法行為的處理程序 (§ 42 II 新陸刑訴法 )
修法的重點
偵查階段辯護人的選任 被告選任辯護人。偵查中,在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時或是 ( 執行 ) 強制處分之日 (§33 I 陸刑訴法 ) 被告的監護人或是近親屬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偵查和審判 中,僅限於被告在羈押中的情形 (§33 III 陸刑訴法 ) 辯護人參與程序必要性延伸至偵查階段 (§34 陸刑訴 法 ) 參與必要性的原因不分審判與偵查 增加參與必要性原因:被告智障、重大案件下修門檻到無 期徒刑以上 被告處於經濟弱勢變為「純粹的法律扶助事由」 被告未成年,移至新增的「未成年被告刑事程序」 ( 第五 編、第一章 )
偵查中辯護人的功能 (§36 陸刑訴法 ) 對被告提供法律諮詢 ( 法律幫助 ) 、 為被告提出變更強制處分措施的申請、 異議權。被告或辯護人權利遭刑事訴追機關侵害 時的、 請求權。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案件進展情況訊息 對此的陳述權
辯護人交流權與閱卷權分流規定 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之間 (§37 陸刑訴法 ) 偵查和審判中,具律師資格的辯護人與羈押中的 被告有交流權 方式:當面口頭交談 ( 會見 )or 信件郵遞 ( 通信 ) 在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會見時,國家不監聽雙方 的交談內容 (§ 37 IV 第 2 句 陸刑訴法 ) 看守所的積極協助義務 (48 小時內完成會見安排 )
辯護人交流權的限制
由非律師擔任辯護人 (§37 I 第 2 句 陸刑訴法 ) 國安案件、恐怖犯罪案件或特別重大貪瀆案件 (§37 III 陸刑訴法 ) ※ 上述限制,對於在監視居住中 (§§ 64+72 陸刑訴法 ) 的 被告 也有適用 (§§ 37 V + I, III, IV 陸刑訴法 ) 。 辯護人的閱卷權 (§38 陸刑訴法 )
閱卷權實行的時機:偵查中+審判中
辯護人的證據權與其他新增權利 新增辯護人證據調取權 (§39 陸刑訴法 ) 有利於被告證據 的提示義務 (§40 陸刑訴法 ) 辯護人的異議權 (§47 陸刑訴法 ) 辯護人的保密義務 (§46 陸刑訴法 ) 告發義務 (§46 但 陸刑訴 法 ) 辯護人妨害刑事司法行為處理程序 (§42 陸刑訴法 )
加入秘密的資訊蒐集措施措施 秘密資訊蒐集措施的法律基礎體系 全新的段落。第二章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 (§§ 148-152 陸 刑訴法 ) 技術偵查措施命令的實質與形式要件 (§ 148 陸刑訴法 ) 派遣臥底偵查員命令的實質與形式要件 (§ 152 陸刑訴法 ) 技術偵查措施命令的形式要件:命令執行單位期間及延長 (§ 149 陸刑訴法 ) 技術偵查措施命令的執行:使用目的限制、銷毀義務、 相關機關配合義務 (§ 150 陸刑訴法 )
秘密資訊蒐集措施與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 : 為了刑事訴追目的、由國家發動、有使用科技設備且 秘密實行的調查措施。 ex. 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影、秘密取得物 證以及郵件檢查。 臥底偵查員 (×) 秘密資訊蒐集措施:由國家所發動且為了刑事訴追的目的,執行時, 措施的相對人在事前或當下並無法知悉:「有調查措施,或者『即 將』又或者『正在』針對他實行,且造成對他的基本權的影響」。 臥底偵查員 (○)
規範上的基本原則 - 節制發動的策略 重大嫌疑保留、 表列行為 (Katalogtat) 、 補充性條款、 令狀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
秘密資訊蒐集措施的命令 實質要件 → 「是否」命令 命令秘密資訊蒐集措施 (§ 148 陸刑訴法 ) 命令派遣臥底偵查員 (§ 151 I 陸刑訴法 ) 形式要件 → 「如何」命令 命令秘密資訊蒐集措施 (§ 148 I II, 149 陸刑訴法 ) 命令派遣臥底偵查員 (§ 151 I 陸刑訴法 )
秘密資訊蒐集措施命令的執行
陷害教唆禁止、危及個人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手段使用 禁止
所取得結果的調查與證人保護
對於新法的評論 辯護制度 值得肯定的方向 偵查中,在首次訊問時或是執行強制處分措施時,被告可 選任辯護人。主導程序機關對此有告知義務。 辯護人參與必要性的標的延伸至偵查階段。參與必要性的 原因納入被告智能障礙、擴大重罪的範圍。 未成年被告刑事程序作為辯護人參與必要的原因移至少年 程序專章規定。 辯護人閱卷權和與被告的交流權分流規定。辯護人與被告 接見時,禁止監聽。偵查中,辯護人可行使閱卷權。
辯護制度 應優先考慮並進行調整 自由地行使交流權 完全閱卷原則 被告實行閱卷權 刪除辯護人的告發義務 禁止共同辯護
秘密資訊蒐集措施 正確的方向:建立刑事訴訟上的法律基礎。 應優先考慮並進行調整 明訂秘密資訊蒐集措施的類型與實質要件 明訂命令派遣臥底偵查員的實質要件 證據禁止的規定 事後通知義務及其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