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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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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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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專案研究計畫報告

研究題目: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法律與法院案例研究

計畫中文摘要:

我國的校園受傳統的倫理觀念所影響,而不論是校園的規範運作或學生 權利的保障上仍有許多改進與發展的空間。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透過法律與法 院案例之蒐集、整理與評釋,試圖清楚地澄清校園中學校與老師不論是基於輔導 與管教上或基於教學與評量上的權力行使,與學生權利保障之界限,以較有系統 地方式即從憲法的權利保障的角度,並以法律與法院案例的整理,使校園的倫理 關係的發展能有現代法治面向的灌注。諸如學生的受教權益的法律保障如退學或 轉學的問題、法律平等保障的議題如性別、種族、偏遠地區學生等、學生的精神 自由的議題如信仰自由、意見表達自由或個人服儀的議題如髪禁與制服等問題、 學生的隱私權議題如校園的搜索與驗尿或個人資料之保障等、學生的身體自主權 如體罰、性騷擾等問題等,皆需法律的保障與犛清學校權力行使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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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英文摘要:

Although Taiwan has been through the process of democratization since 1987, the Confucianism is still not only being taught but also being practiced in term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As a result, the government of the schools is more authoritarian than democratic. In this context,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s empowerment can take not merely a literal but also a practical meaning that the students in school are somehow in need of empowerment. The empowerment of students can take various forms where student rights can be acknowledged through legislations, litigations, or direct actions in school. Issues of student rights can be as wide a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s, freedom of religion, personal appearance, discipline and due process, law enforcement and searches, corporal punishment, tracking and competency testing, students with handicapping conditions, sex discrimination, pregnancy, parenthood, marriage, school records, grades and diplomas, and so on. In this project, I will study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 rights in terms of the legal system in Taiwan, which includes the Grand Justice Interpretations, laws, and court decisions, and so on. This effort might be benefited for both of students and teachers through demarcating the legitimate boundary of exercising power of the educational authorities in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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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專案研究計畫報告

研究題目: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法律與法院案例研究

目錄:

壹、 研究計畫之背景

貳、 研究計畫之目的與重要性

參、 國內外相關研究與文獻評述

肆、 研究方法、進行步驟及執行進度

一、研究方法

二、進行步驟

三、執行進度

伍、 計畫成果自評

一、 完成工作項目

二、 於學術研究、國家發展及其他應用方面之預期貢獻

三、 學術期刊的論文發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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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研究計畫之背景

長庚大學的「遛鳥俠」事件,充分地彰顯我國的校園法治文化仍有待建立, 獎懲的委員會開會並沒給學生說明的機會,反而是不是獎懲委員會成員的校長找 去給訓斥,不知是否為獎懲委員的教務長在會後,居然對學生說:「對你的獎懲 太輕……我已向校長提出辭呈」。而再次召開的獎懲委員會,從一個小過改為留 校察看,其並未說明獎懲的根據是依何規定,為何可以有如此大的差距,似乎僅 依據主事者的判定,同一行為可以從重或從輕,並不必有事先明訂的客觀規定, 而獎懲委員會亦喪失其獨立超然的地位,顯可由校方來操作其結果。(黃旭田: 民 93)長庚大學是追求卓越的高等學府,尚且如此,其他的校園情況,可想而 知。 學生未交作業被老師體罰一百下兔跳,家長到學校理論,竟要求對老師的六 歲女兒處以相同的懲處,作為和解的條件並在校長和督學的見證下簽下和解書 (「家長教師最荒唐協議 小一生被罰百下兔跳 家長逼老師 6 歲女跳百下償 還」,蘋果日報, 2005/6/30)。如此荒唐的和解契約,蔑視兒童與學生為法律所 保護的權利主體,竟將孩童與學生的人身自由,作為大人交易的對象,而在一旁 的校長與督學亦並不認為有何不妥,其突顯人權法治意識之並未在第一線的教育 從業人員心中發芽。 前面所提的兩則事件,絕非是特例而是冰山的一角,雖然台灣從解嚴以來的 民主化進程亦有接近二十年的歷史,但校園裡的人權法治文化,似乎仍停留在解 嚴以前,縱使教改的「鬆綁」口號,解除了國家對校園的管控,教育基本法第二 條,亦明訂人民是教育權的主體,大學自治或學校本位管理,象徵政府對學校管 控的鬆手,但這並非意味著學生的主體性,被學校的師長所肯認,例如,縱使教 育部宣稱並無全國統一的髮禁,而是由各校自主決定,但仍有學生必須透過網路 的連署來推動反髮禁的運動(「誰說沒髮禁?學子 e 致反對」,自由時報, 2005/05/09)。 在我國的校園裡,「學生權利」是一個陌生的用語,向來我們會用「學生的 職責」,來表達對學生的規範期待,我們會對學生諄諄訓誨,要其尊重師長、努 力讀書等,而在我們的生活俚語中,更常訓示兒童需「有耳無嘴」,其清楚地表 達,學生之未成年的身份,其主體的意見表達,是不適切的,其更被期待的是聽 從尊長的教誨。這樣的規範用語,不僅是針對學生的身份而已,對其他的身份如 老師或父母親,我們亦是從其身份來界定其與他人之間的關係,如傳統的倫理觀 念即強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強調其行為舉止或人際間的規範期待, 莫不以其身份作為界定的依據,所以「父子有親、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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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即強調不同的身份關係,即應有不同的倫理關係與規範期待。 換言之,我們的傳統倫理關係,常根據不同的身份而有不同的行為期待,而 「責任」或「義務」是其主要的規範語言,而主張「權利」,對許多人而言,無 異是一種「造反」的表達,蓋其打破了既有不對等的人際關係,將相互間拉成平 等的關係,在相互平等與對等地尊重下個人的利益主張或意思表達是平等地被保 障的,每個人不會因其身份關係而當然地被剝奪或視為次要的。以師生關係為 例,在「尊師重道」的校園倫理期待下,傳統倫理關係講「一日為師、終身為父」 的準親子關係,在父權式的準親子關係下,學生必定是要聽從訓示,更不用說是 主張自己的利益與表達自己的意思,甚或是立基於平等與對等的地位來主張。 這樣的誤解,僅是投射其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的轉換,而視在下者的權利主 張,僅是一片面的個人意志展現,而逆轉了既有的權力支配關係;其忽略掉,近 代天賦人權的理念,係建立在「人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基礎上,法律所保障的是 讓每一個人平等地追求自由;換言之,個人權利之主張或意思之表達,係建立在 平等地相互尊重之下,絕不是個人片面的意志展現來壓迫他人。權利所主張利益 保護,必須是任何人處於相同的情況下,我們都認為其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亦 即這種利益主張,絕不是個人的特殊性利益而已,更需是與每個人有關的普遍性 利益。權利之主張,應更在乎與他人平等地相互對待,訴諸平等心與同理情,決 不是自私的個人意志彰顯。 重視學生的權利,是養成其自尊尊人的態度,絕非是縱容學生或使其不尊重 他人的權利。相反地,不尊重學生的權利,才是養成其將自我的意志強加於他人 的身上,蓋在師長的威權運作過程,其並未習得對他人的主體性的尊重,僅是經 歷了上對下的權力支配作用;學生被迫懼怕威權,依附於威權之下,而伺機使用 威權,這才是所謂「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權利隱含著相互的尊重,人我 分際的釐清,必須建立在互動的過程中形成,所以,學習相互地「講理」,才是 以權利為核心的人權法治教育,然而,在傳統尊卑意識的阻擾下,學生的意思展 現,往往即被視為「不尊重」師長的表現,更惶論與其講理,我們必須檢討是否 真正地給予其講理之溝通互動的學習機會,縱使師長認為其所說的都是「歪理」。 威權的行使是以「力」服人,而非以「理」服人;在民主的社會中,與師長意見 不同,不應即被視為「忤逆」師長。

貳、 研究計劃之目的與重要性

在基隆高中曾經發生過一件刑事案件,國文老師在其國文課中要求學生寫一 篇作文而被控妨害學生的自由且已判決確定(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 少連訴字第二八號),此案非常有趣,在於此其並非一般輔導管教上爭議如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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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傷害案件,而是學校教學與成績考評有關之案件,老師的課堂要求不是學 生必需遵守的義務嗎?為何反而是老師被認為是妨害學生的自由,而「以強暴脅 迫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刑法第 305 條)?問題在於該師被學校的教評會調查 其為不適任老師,其要求學生寫一篇名為「我的國文老師」的作文,且揚言只能 「好好」的寫,否則即「不准下課」、「被打零分」、「被記過處罰」,法官在 其判決書中首先肯定老師的教學自主權,甚至包括「延長下課時間」、「評定學 生成績」、「懲戒學生的權力」,惟其若超過授課的目的,學生即無容受的義務, 且其權力的行使即無正當性,而妨害學生的自由。從學生權利保障的觀點,本案 例顯示學生的自由仍受法律所保障,縱使在學校接受老師的授課是其必需容受的 義務,老師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在於其何合理性、合法性、合憲性,若超過其 正當性行使權力的界限,仍會被視為侵犯學生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誠如前面所揭示我國的校園受傳統的倫理觀念所影響,而不論是校園的規範 運作或學生權利的保障上仍有許多改進與發展的空間,又如前面之基隆高中之案 例所顯示,學校或老師有關其權力行使的合法界限並不是很清楚,所以本研究之 目的,即在於透過法律與法院案例之蒐集、整理與評釋,試圖清楚地犛清校園中 學校與老師不論是基於輔導與管教上或基於教學與評量上的權力行使,與學生權 利保障之界限,以較有系統地方式即從憲法的權利保障的角度,並以法律與法院 案例的整理,使校園的倫理關係的發展能有現代法治的面向灌注。諸如學生的受 教權益的法律保障如退學或轉學的問題、法律平等保障的議題如性別、種族、偏 遠地區學生等、學生的精神自由的議題如信仰自由、意見表達自由或個人的服儀 議題如髮禁與制服的問題、學生的隱私權議題如校園的搜索與驗尿或個人資料之 保障等、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如體罰、性騷擾等問題等,皆需法律的保障與犛清學 校權力行使的範圍。 參、國內外相關研究與文獻評述

美國在學生權利保障較早在 1961 年的 Dixon v. Alabam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案其聯邦最高法院即打破過往視校園關係為 doctrine of in loco parentis「代替父母」之關係而宣告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的人權保障要求,應適用於學生被公家贊助的學校退學的案例中,才開啟了美國 校園內逐步地正視學生的基本人權。(Komives & et al:33) 在 1969 年著名的

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案中,最高 法院法官 Justice Abe Fortas 於判決書中寫到:「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下,國家 所贊助的學校不能成為集權主義的淪陷地(enclaves of totalitarianism)。學 校當局對學生並不擁有絕對的威權。學生於校園內或外均是我國憲法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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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擁有國家應予以尊重的基本人權,就如同他們也需尊重其對國家所負擔的義 務。」(Raskin:26-27) 在我國,伴隨著國家整體的朝向民主與法治化,向來校園中的法律關係視為特 別權力關係的法理基礎,也漸受到調整,如蔡志方教授(2000:354)所言:「傳 統上將學生與學校或國家之關係,列為特別權力關係之一種,使學生幾無人權可 言,其不妥當,不言可喻。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其亦屬基本權利之主體,豈僅 能因其學習之關係與知識成熟度之限制,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與相關教育法規為 合理之限制,而非可完全抹煞其權利主體之地位。」故於民國八十四年(1995)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明白地宣告以特別權力關係為基礎的行政法院的判 例不予援用,肯認學校的退學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 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要影響,於用盡校內申訴管道,自得為行政救 濟的對象。換言之,學生不再當然地於校園內即無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再者, 教育關係愈來愈受制於法律的規範,如教師法於民國八十四年(1995)年制訂,教 育基本法於民國八十八年(1999)完成立法,並明訂教師的教學自主權與學生的學 習權均應給與公平與有效的救濟管道。而民國九十五(2006)年的十二月十二日 立法院更通過禁止體罰之條文,其有關學生權利保障之部份,更擴及學生的身體 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 在美國學生權利的議題多被視為校園內的法律問題之一環,許多的論著 如 Kaplin 和 Lee 合寫(1995) 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Legal Implic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3rd

ed. 或 如

Kaufman 夫婦合寫(2005) Education Law, Policy, And Practice-Cases and Materials 或如 Olivas (1997) The Law and Higher Educ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lleges in Court 等在討論高等教育的校園法律或不分大學或

學校階段的教育法律問題,皆有部份提及有關學生權利保障的部份,且其探討者 一般都會將憲法、法令、法院案例甚至政策等一併探討。

以學生權利為主題的論著有 Price, Levine, Cary 等三人合著 (1988)

The Rights of Students-The Basic ACLU Guide to a Student's Rights, third editions, 此著作大概是最早以學生權利為主題之專書,全書分為 The Rights

to a Free Public Education, First Amendment Rights, Personal Appearance, Discipline and Due Process, Law Enforcement and Searches, Corporal Punishment, Tracking and Competency Testing, Students with Handicapping Conditions, Sex Discrimination, Marriage, Pregnancy, Parenthood, School Records, Grades and Diplomas, Private School 等十三個主題,而每個主題 下以 Q&A 方式,具體的將法令和法院的見解評釋,清楚地回應校園的學生權利保 障的議題。此外,Raskin (2000) We the Students: Supreme Court Case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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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about Students 則整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關學生權利的裁判書,以爭議 問題的探索方示,整理法官的意見,讓學生認識法律對學生權利保障的程度與理 由,亦即以具體學生權利為議題,以法院的見解為文本的法治教育教材,讓學生 認識美國憲法對於人權的法律保障。換言之,以學生切身的權利議題來認識法律 體系對於個人權利之保障。 相似地,我國的文獻論述直接有關學生權利者不多,多從教育法治化有關之 角度來論述,曾經有關大學二一退學爭議,其爭議點仍在於法治國之法律保留原 則與大學自治原則之衝突解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在 2001 年九月二十九日, 曾主辦「大學自治與二一退學制度」研討會,此外,參與的學者有許宗力、李建 良、法治斌、周志宏、施惠芬、董保城,台灣本土法學第 29 期,頁 33 以下,2001 年 12 月。多數文獻係有關教育法來論述,如謝瑞智(1996) 教育法學、董保城 (1997) 教育法與學術自由、周志宏(1997)教育法與教育改革、許育典(2002)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台北:高等教育、邢泰釗(1999) 教師法律手冊,若有關學 生權利者亦多從輔導與管教權行使或學生申訴制度之建立等來立論。 直接以學生權利有關之論著,則有林佳範(2003)尋找校園學生主體性—學 生權利與人權、法治教育理論、民間法改革基金會(2006)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 林佳範(2003)學生權利義務之內涵與校園規範:台灣與美國的法律案例見解與 「校規」的比較研究。前兩本書對於學生權利之探討多停留在憲法進入校園或校 園承認學生權利係受法律體系所保障之整體性來主張,而在第三本著作雖然有就 學生權利保障之十個面向五十五個問題來比較台灣和美國之法律案例見解,但其 係以美國之法院案例問題為主來探討,並非以台灣之法院案例來整理,換言之, 其並非是我國真實發生之案例,較不能呈現我國法律體系對於學生權利保障之真 實程度。本研究將參考美國的學生權利探討之模式,從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主 軸,蒐集相關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法令規定、法院裁判,希望能整理出我國有 關學生權利保障之基本架構,並從整理法院之裁判,讓學生權利與學校或老師權 力行使之合法或合理分際能被清楚地犛清。

肆、研究方法、進行步驟及執行進度。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將針對學生權利相關之法律與法院案例進行歸納與分析。本研究之方 法乃傳統的法律釋義學,進行法律適用於案例事實的解釋與適用,此外,本研究 將著重於法律的案例與校園實務爭議的類型化整理。本研究將分成幾個大方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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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壹、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總論 一、學生的法律地位 二、學生權利的意義 三、法律保障的意義 貳、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個論 一、學生的受教權 二、學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三、學生的意見表達自由 四、學生的人身自由 五、學生的隱私權 六、學生的平等保障:性別、種族、其他 七、學生的正當程序保障 在每項目下,將分別針對三個面向進行整理與分析,即第一、憲法的保障: 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學生權利保障之評析,第二、法律的 保障:各種相關的法律與命令,對於學生權利保障之評析,第三、法院的案例或 校園實務之爭議,對於學生權利保障之評析。在法院的案例部份,將可能包括民 事、刑事、行政等法院的裁判見解,以學生的成績有關之法院案例為例,可將發 生過的校園實務之爭議類型化而加以評述,如下所示: 前言 壹、學生成績與教師專業自主 一、成績與恣意 二、錄取標準 三、口試比例過高 四、是否給予補考 參、學生成績與平等權之保障 一、性騷擾與成績評量 二、歧視與成績評量 三、身分與及格標準 四、加分優待問題 肆、學生成績與隱私權之保障 一、隱私權與學生成績之公佈 二、同儕互評與隱私權 伍、學生成績與不正當連結禁止原則 一、刀疤與體能成績 二、操性轉化為學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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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文討論課未到校以曠課論 四、曠課扣考成績零分 陸、學生成績與考試之正當程序保障 一、評分計算方式未事先聲明 二、簡章中未記載綠取標準 三、更改簡章口試標準 四、考題方式與應考須知不同 五、口試委員未利益迴避 柒、結語 二、研究步驟及進度 本研究涉及法律及法院案例的蒐集、整理、評釋,每個單元將陸續進行, 學生權利保障之總論與各論共十個單元,每單元估計約兩個月共二十個月, 每個單元涉及之法律與法院案例可能有會不同的數量,再預留四個月作為最 後之整理與評釋,其進度之計劃如下圖: ◆ 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總論 (約六個月) 學生的法律地位 學生權利的意義 法律保障的意義 ◆ 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個論 (約十四個月) 學生的受教權 學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學生的意見表達自由 學生的人身自由 學生的隱私權 學生的平等保障:性別、種族、其他 學生的正當程序保障 ◆ 最後整理與評釋 (約四個月) 3、研究限制 本研究將儘可能蒐集相關之法院案例與法院之法律見解,惟限於司法院 電子化資訊的開放範圍,在蒐尋上恐有疏漏,惟若無學生權利法院之直接之 案例,亦將相類似之案例納入作為參考。限於資料範圍之限制,本研究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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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括外國法律或法院之見解。再者,在評釋部份限於時間的限制,僅能將法 院的意見整理與初步檢視其可能的限制,無法很詳盡的舉學理或外國立法或 法院見解做為評釋的內涵,本研究毋寧在於檢視我國法律體系對於學生權利 的保障程度,提供初步的檢視成果,重點在於學生權利研究面向的探索與基 本架構的形成,而非個別學生權利議題的細緻地論辯,希冀為學生權利研究 在法學資料上提供初步的基礎。 司法院法學資料全文檢索資料開放範圍 法 規 部 份 資 料 收 錄 範 圍 本院主管法規 本院主管法規 本院印行之「簡易小六法」收錄法規(英 文版不收錄) 判 解 函 釋 部 份 資 料 收 錄 範 圍 司法解釋 全部 最高法院判例 16 年起之判例(38 年以前只有要旨無全 文) 最高法院民刑庭會 議決議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暨全文彙編 ( 17 年起至 80 年) 81 年起,僅收錄已作成決議者。 最高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裁判選輯或彙編 刊登於各機關公報者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行政法院判例 ( 22 年起)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67 年起) 刊登於各機關公報者 最高行政法院聯席 會決議 刊登於司法院公報者 ( 63 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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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判(二審) 高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民、刑事裁判 選輯(80~85) 台灣高等法院暨其高分院裁判書彙編 (84 年起) 刊登於各機關公報者 地院裁判(一審) 高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民、刑事裁判 選輯 (80~85) 各地方法院裁判書彙編 (84 年起) 刊登於各機關公報者 法律問題及專題研 究 因高、地院座談會含有未決事項,且僅供 內部辦案參考,並無拘束力,本院決議「不 於網站中提供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 案例要旨(37 年起) 機關令函 司法院及法務部與審判業務有關之令函 ( 40 年起) 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資料清單 (陸續增補中...) 裁 判 書 部 份 資 料 收 錄 範 圍 司法院冤獄賠償案 件 85 年起之案件 最高法院 85 年起之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起之案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起之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 分院 89 年起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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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 7 月起之案件 地方法院 89 年起之案件 簡 易 案 件 部 份 資 料 收 錄 範 圍 簡易庭 90 年起之案件 少年事件及性侵害相關裁判依法不得公開。 伍、計畫成果自評 一、完成之工作項目:我國法院案例內容分析 關於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在具體法院案例方面,本計畫共分析了 250 個 包含民事、刑事與行政判決等各級法院具有代表性與相關性之個案,並依據前述 所擬的十大學生權利範疇,按裁判日期編號整理成下列表格與內容,以供查閱。 編 號 權利保 障範疇 裁判 字號 裁判 日期 裁判法院 裁判案由 事實摘要與關鍵字 備註與 補充 1 75 年鑑 字第 5615 號 750502 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 傷害 體罰學生記過處罰 2 81 年台 上 8571 810724 最高法院 傷害罪 利用職務機會傷害準瀆職罪加重 處罰 3 83 台上 1716 830325 最高法院 傷害罪 體育老師打傷學生 4 85 易 1845 851210 嘉義地院 傷害罪 管教但不得成傷 5 A 學生 其他 的人 格權 88 判 944 880409 行政法院 兒福 管教不當兒福法行政罰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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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8 訴 680 891108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 過失致死 體罰交互蹲跳致死 7 88 訴 4795 890121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體罰成傷含慰輔金 8 88 上訴 1592 880908 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 分院刑事 判決 重傷害等 管教與傷害欠缺因果關係 9 89,上 易,84 910129 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兩造均上訴 ( 國中生 v. 數學老 師):學生自小屬過動症狀,有曠 課、偷竊、作弊與恐嚇同學等不良 行為,系爭被老師體罰打手心、青 蛙跳、舉水桶半蹲,身體權與健康 權受損。經查兩造行為均為事實, 惟青蛙跳處罰未逾管教範圍,而半 蹲、打屁股與罰跪則非適當管教方 式,除使學生身體痛苦外,亦使其 於同儕間之自尊遭貶抑,折損其人 格尊嚴,自有害其心理健全發展。 法院斟酌老師管教動機、收入與學 生受害程度,原審判慰藉金 45 萬 元,今追訴至 50 萬為合理,故第 二審仍判學生勝訴,老師應再給付 5 萬。 對行為 偏差的 學生體 罰,法 院審酌 其動機 與方式 是否逾 合理管 教範圍 (學生 的身體 權和健 康權) 10 90 簡 2260 900910 台北地方 法院刑事 簡易判決 傷害 藤條體罰成傷 11 90 豐檢 374 900822 台中地方 法院刑事 判決 傷害 管教不當成傷 12 90,簡 上,104 900831 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上訴人國中生 v. 上訴人體育老 師:老師拳打課堂上踢排球的學生 被控傷害在案。系爭學生不服管 教,老師要求公開下跪道歉,遭學 生怒罵髒話,老師遂動手毆打,法 院認此已逾越合理管教範圍,依侵 與體罰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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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法則判賠精神慰撫金。反訴部分 則出穢詞辱罵師長,業已不法侵害 人格及尊嚴,同樣獲精神賠償。兩 造原審各有輸贏,各自上訴均遭駁 回。 13 90 上易 529 900511 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 分院刑事 判決 傷害 不服管教拳頭體罰成傷 14 91,簡 上,85 910820 板橋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上訴人學生 v.老師:原告毆打同 學,被導師和學校記大過並要求轉 學,原告主張處罰應由獎懲委員會 為之。法院認教師對學生行為作心 理輔導與建議轉學處分,乃屬於老 師專業的行使範圍。故駁回上訴。 涉及學 生的人 格權、 名譽權 與受教 權 15 91 年訴 字第 294 號 920210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 損害賠償 事件 被告陳志安拿起籤筒時,已可預見 被告陳志安之行為可能會傷及其 他同學,竟未加以制止,反而向被 告張鴻鈞挑釁「好膽,你丟過來」 等語,被告陳志安受到刺激,遂將 籤筒丟向被告張鴻鈞,不料卻丟中 原告之左眼,致原告受有左眼瞼撕 裂傷、左眼視網膜破洞、病變,合 併視網膜出血之傷害。 16 91,訴, 350 910930 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判決 兒童福利 法 托兒所老師 v.高雄市政府:系爭 老師體罰幼童,社會局以違反兒福 法罰緩並公告姓名,原告不服依法 訴願再提行政訴訟。經查原告當天 確有用愛心拍打手心並傷及臉頰 事實,孩童本身過動且事後出現不 安全感,經市府兒童諮商師遊戲式 觀察後作證,教師不當管教已相當 程度影響兒童之人格發展,符合兒 福法「身心虐待」定義,原告敗訴。 爭訟主 體為幼 稚園學 生被體 罰(兒 童的人 格發展 權和身 體權) 17 91,北 簡, 12937 911001 臺北地方 法院簡易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學生 v.訓導主任與組長:原告因 週會遲到被叫到訓導處罰站,認為 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及人格權被侵 犯。系爭訓導行為是否有違教師輔 受教權 與人身 自由 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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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管教學生之必要性與適當性。法 院認為師長對學生傲慢行為適時 給予觀念導正及為人處世道理之 輔導,屬品德教育之一環,難謂被 告有侵權行為,且原告未能舉證其 受有何損害。故原告之訴駁回。 生不理 師長管 教與法 律不證 已罪之 緘默權 無關 18 91,簡 上,766 920227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上訴學生 v.訓導主任與組長:原 告上學遲到被老師罰站 40 分鐘, 侵犯受教權。法院認為輔導管教偏 差行為,屬學校整體教學中品德教 育之一部分,係教師合法權限,並 無侵犯自由權與受教權。上訴再駁 回。 本案為 A-4 上 訴。 19 91 重上 24 921015 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 分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教師體罰藤條打致失明民事賠償 20 92,訴, 1968 930224 桃園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國中生與家長 v.學校:學生天生 金髮被老師歧視與體罰,又被要求 轉學,提出損害賠償與登報道歉。 經查被告老師並無歧視,雖有體罰 但原告未能舉證有不法侵害身體 之事實,也無侵犯受教權之事,因 此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與歧視 、體罰 與受教 權、學 生外表 表達自 由有關 21 92,訴, 748 930301 桃園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學生 v.學生:原告於 BBS 上發表 吃素的人很難相處之文章,與被告 發生言論衝突,遭被告毆打臉部, 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該故意不法 侵害身體權之事實明確,應付侵權 責任,判決原告勝訴:醫療費與診 斷證明書費用得請求,原告父親工 作損失無因果關係不用賠償,而被 告有道歉行為,斟酌兩造背景判賠 八萬元撫慰金,系爭言論衝突並非 民法過失情節,無法減免賠償金。 身體權 相關 22 92 年度 少連訴 930310 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國文老師利用國文課要求學生寫 作文來謀取個人的私益。 人格自 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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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28 號 刑事判決 23 94,易, 490 950215 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 傷害 公訴人檢察官 v.導師:告訴人因 考試考不好與未寫聯絡簿遭導師 體罰打手心,控告老師傷害。法院 經查,該生左手掌患有肌腱炎事 實,而被告確有兩次體罰,但受傷 結果與行為時間差過大,並無積極 證據兩者有因果關係,法院判決無 罪 有關打 手心的 體罰、 身體自 主權 24 94,簡 上,158 950616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上訴人小學生 v.老師:原告上課 遲到被導師罰寫造成視力受損要 求賠償,法院主張罰寫與近視之間 不具因果關係,故上訴駁回。 罰寫份 量過多 侵犯學 生的人 身健康 權? 25 94,國, 4 950616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國家賠償 學生 v.學校:學生被老師體罰交 互蹲跳,導致橫紋肌溶解雙腳嚴重 受傷請求國賠。法院認為交互蹲跳 之體罰行為已構成不法,教師乃廣 義公務員,本案符合國賠要件,而 交互蹲跳百餘次與原告患橫紋肌 溶解症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原告 勝訴,而被告嚴重傷害,已逾比例 原則,無法達成教育目的,不符過 失相抵之適用。 法院對 體罰提 出規範 26 94,國, 7 960831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國家賠償 學生 v.學校:國中生不服管教遭 老師以藤條體罰,家長聲稱因此罹 患憂鬱症,請求國賠。法院經查, 音樂老師捏臉頰導致原告下巴瘀 青難認老師所為;教學組長輔導過 程並無不當。唯僅國文老師體罰事 實明確,已逾合理管教範圍。而原 告確實因從小人際關係不良患有 憂鬱症,然非上述事件造成,兩者 無因果關係,因此判賠醫藥費,而 憂鬱症支出不得請求,而精神賠償 則以五萬元為合理,原告之訴部份 體罰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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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 27 95,訴, 419 950802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學生 v.學生家長:原告欺負被告 子女,被告前往班上掌摑臉頰,原 告控侵權賠償。法院判原告醫療費 勝訴,精神撫慰金應以 15 萬為適 當。 28 95,訴, 4232 960809 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判決 有關教育 事務 老師 v.學校:學生告老師性騷擾, 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定為性 騷擾。法院認為性平法為公法,原 告自得針對系爭處分提出行政訴 訟;實體上老師教打字行為與敲打 學生頭部,並無刻意撫摸女學生肩 膀、背部、大腿,其行為內容僅為 打字教學方式、態度是否妥當之問 題,核尚不構成性騷擾行為。法院 依職權參酌學者意見,認原處分違 誤而教育部訴願未予糾正,判決撤 銷。 教師管 教權, 校園性 侵害與 性騷擾 防治準 則(涉 及學生 的性別 平權和 人身自 由 權)。 29 95,小 上,100 951218 臺中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損害賠償 小額程序上訴:系爭性騷擾上訴, 然上訴人僅陳述事實並未載明違 反法律之理由,故上訴被駁回。 涉及訴 訟程序 問題 (性騷 擾涉及 性別平 權和人 身安全 權) 30 95 台 上,2583 950511 最高法院 刑事判決 業務過失 致人於死 葉永鋕案。性別氣質傾向女性的男 學生,上課時間如廁,被發現倒臥 血泊中。 性別平 權、人 身的安 全 31 96 訴 648 970311 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判決 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 以愛的小手打學生逾越合理管教 但未達身心虐待 1 B 學生 名譽 權 90,訴, 709 911022 士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文大學生 v.文大教授:原告佯稱 記者詢問學生性騷擾陳情案件,被 告 則 在 電 話 中 說 原 告 患 有 精 神 判決書 對「名 譽」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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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法院認為被告並未散佈於眾 人,且名譽乃第三人對某人人格之 評價,故無誹謗侵權,駁回告訴。 謗做出 簡單定 義(涉 學生的 名譽 權) 2 90 判字 345 900308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 媒體揭露學生被害人身份遭行政 罰 3 92,訴, 350 920417 板橋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學生 v.老師與校長:家長向縣府 陳請學校不當處分,系爭被告向縣 府呈報之事件處理始末報告書附 記中,引用輔導紀錄載原告有暴力 傾向等事實。法院認為此輔導資 料,無故意醜化名譽而駁回,並主 張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 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依據。 學生的 名譽權 4 92,訴, 1399 920715 台中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回復名譽 等 國中生 v.老師:法院認為老師對 學生轉學之言論,係善意建議,非 屬導師處分轉學之權力,亦未侵害 其受教權,故也不因此使原告名譽 受損,原告之訴駁回。 學生的 名譽權 5 92,上 易,500 920805 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上訴人學生 v.老師與校長:系爭 被告之學生事件報告書附記中,指 學生有情緒與暴力問題,醜化上訴 人,致名譽受損。法院重申名譽有 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該輔導紀錄供教 育局了解上訴人毆打同學之背景 資料,為輔導學生所為之研判,難 認會貶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之評 價,且被告封緘寄出並無散布於眾 而貶損其名譽之意,故駁回上訴。 本案為 B-14 敗 訴後之 上訴 (學生 的名譽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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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2,訴, 2116 921201 板橋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導師 v.小四生:學生不滿被體罰, 寫小紙條罵老師,老師告精神賠償 並要求登報道歉。法院認為學生不 良行為應循教育導正而非控告心 智發展的孩童,且民事求償未達少 年事件之情節重大程度,故駁回。 教師的 名譽權 利受損 (訴訟 權保 障)與 不適任 教師 7 92,附民 上, 153 930203 臺灣高等 法院刑事 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 妨害名譽 上訴人老師:被上訴人指摘上訴人 所帶班級之清掃責任區髒亂,故意 誹謗,致使上訴人及其班級學生名 譽受損。本案妨害名譽之刑事爭 訟,經法院判決諭知無罪並駁回上 訴,故本案附帶民事上訴亦駁回。 老師和 學生的 名譽權 8 92,訴, 493 940421 基隆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學生 v.家長會多位關係人:系爭 家長會議的言論涉人身攻擊。法院 認為會議表述,無貶損學生名譽, 而會議紀錄轉交與影印散布校園 則證據不足,難為真實。故駁回原 告。 學生的 名譽權 9 93 , 訴 , 46 930604 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 損害賠償 老師損害學生的名譽。 10 94,訴, 167 950207 士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國一生 v.導師:老師用投票表決 誰是小偷,原告高票當選。法院認 用投票決定嫌疑人會侵害學生名 譽,即提名時全班對於原告個人之 評價即已減損,故被告應賠償 20 萬元。 本案為 著名的 投票誰 是小偷 之案例 (學生 的名譽 權) 11 94,訴, 5829 950428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等 小學生 v.康橋中小學校長等人: 學生指控被體罰,學校調查後認為 無踹腳行為,家長遂逕向媒體指 控,嗣後校長也向記者發公開信。 法院查明後確認校方調查報告為 真實,故無侵犯名譽之不法,原告 駁回。 本案於 93 年 11 月曾上 蘋果日 報(老 師的名 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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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5,訴, 1149 951031 臺中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教師 v.教師:原告控告於學校會 議發言之三位老師損害名譽。法官 認為會中討論該師性騷擾與不適 任行為,屬可受公評之事,此善意 言論並不構成侵權,故原告敗訴。 系爭亦 與教師 的言論 自由和 名譽權 之衝突 13 95,訴, 667 960425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等 國中生 v.文山中學校長:校長對 媒體宣稱「學生用金錢換取友情」 為貶抑言詞,損害學生名譽,故法 院判精神賠償 6 萬並要登報道 歉。法院指出學生偏差行為應積極 輔導糾正,而非對媒體發貶抑之 詞。 本 案 曾 上 平 面 與 電 子 媒 體 ( 學 生 的 名 譽 權) 14 96,訴, 2423 960601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身障學生 v.教育局官員:對於特 殊教育之陳情,被告校長在會議中 傳述原告要找黑道對付等語,法院 認為有侮辱性,名譽確有受損,故 判原告要求一元精神賠償有理勝 訴。 亦與受 教權、 學生的 名譽權 相關 15 96,上, 118 970326 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 分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等 國中生、家長與校長均上訴:家長 不滿校方處理學生問題敷衍,前往 學校抗議引來媒體報導。系爭校長 對媒體言論是否損害學生名譽? 法院認為校方理應對學生偏差行 為予以輔導糾正,而勘驗新聞片段 顯示校長於抗議現場所發言論,客 觀上係針對對方而來,而以金錢作 為交友手段之語,已對學生人際關 係 及 其 對 同 學 間 之 相 處 作 出 評 價,實為貶抑言詞,自屬損害名 譽,故原審判賠 6 萬並登報道歉, 並無不合;至於校長指稱過動兒與 竊盜等已知事實及其他較模糊用 語,則無侵權也難認有侵害上訴人 夫妻之名譽。 本案為 B-24 兩 造均上 訴。刑 法上之 誹謗罪 部分犯 罪嫌疑 不足無 法據以 免除民 事賠償 責任 (學生 的名譽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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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8 訴 2826 890419 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 損害賠償 學生載送名單營業秘密 2 92 , 屏 簡 , 282 930709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教師考績非隱私 3 96,裁, 340 960209 最高行政 法院裁定 有關教育 事務 抗告人學生 v.屏東女中:學生有 性別認同問題,著校服在外行為不 當影響校譽而被處警告 2 次。學校 調查過程未尊重學生隱私,將其視 為罪犯(照片指認),並在輔導過 程攻擊其性傾向,傷害學生尊嚴, 洵又因曠課通知書附註應輔導轉 學,抗告人申訴,經學生申訴評議 委員會維持原議,再提訴願也被駁 回,遂提起本訴訟。法院認為警告 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 目的所必要,並未改變抗告人學生 身分,亦未侵害其受教權,與退學 處分不同,抗告人除循校內申訴途 徑外,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故程序 駁回。 程序問 題:撤 銷訴訟 其對象 必須是 係行政 處分; 亦涉學 生的人 格自由 權和隱 私權、 受教權 與兩性 平等法 4 C 學生 隱私 權 96,訴, 5356 961214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國中生 v.老師:系爭老師檢查書 包是否侵害隱私權?為維護校園 秩序與學生安全等目的,法院認為 教師行為縱有侵權,亦可阻卻違 法,而檢查書包屬生活指導權之裁 量範圍,無違反比例原則;隱私權 之保障並非泛無邊際,原告未能舉 證侵害何種個人之私密事務,故駁 回。 參照釋 字 382 號教師 專業權 界定, 本案具 有關鍵 重要性 (涉學 生的隱 私權和 財產 權) D 學生 財產 89,訴, 574 890505 臺中地方 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 陸軍官校 v.學生家長:軍校生學 業成績未達標準遭學校退學,校方 學生的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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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請求清償在校費用。法院指出招生 簡章等同懸賞廣告,報考即同意契 約效力,判決校方勝訴被告應賠。 89,保 險,134 910628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學生家長 v.五家人壽公司:原告 高中生意外死亡,養父要求保險公 司給付保險金。由於被保險人死因 不明,原告有詐領保險金之道德疑 慮,法院綜合判斷後,認本案屬定 額性質之人身保險金,無複保險制 度之適用,重複投保不因此無效; 主張死亡保險契約應由投保人親 自簽名,契約才生效,本案皆由原 告即受益人所簽,故違反保險法, 判原告敗訴。 本案之 死亡學 生人身 安全尚 有疑慮 89,訴, 1312 891019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償還公費 等 師大 v.公費生:法院認為師範公 費生,不論是畢業未能履行服務契 約或在校遭退學,學校請求償還公 費,皆屬公法上的契約爭議,應循 行政訴訟為之,民事法庭無審判 權,故以程序非法駁回原告。 審判權 錯誤, 公法爭 議應由 行政法 院審理 (學生 的財產 權) 89,重 訴,557 891101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清償債務 師大 v.學生們:公費生畢業後未 履行義務,公費生遭退學,師大請 求退還公費。法院認為該契約屬於 行政契約,應循行政訴訟解決,普 通法院無管轄權,故程序駁回原 告。 亦可歸 類在學 生財產 權之爭 議 89,訴, 4015 900117 臺中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債務 國防醫學院 v. 學生家長 ( 保證 人):公費生作弊遭退學,校方依 雙方保證契約請求償還公費,法院 認為理由明確,判決原告勝訴。 權 89,訴, 3181 900212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債務 海軍技術學校 v.學生家長:法院 主 張 軍 校 生 退 學 應 賠 償 公 費 有 理,辯稱分期清償、學生已死亡與 老父無力償還等均於法無據,原告 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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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苗 小,103 900626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小額判決 清償借款 台北銀行 v.學生保證人:學生就 學貸款,依其合約在學期間若休學 即表示借款到期,理應一次償清。 本案借款前學生即跑去工作,故依 契約應還全部貸款,而保證人應負 連帶給付責任,法院判求償勝訴。 90,瑞 小,24 900628 基隆地方 法院瑞芳 簡易庭小 額民事判 決 清償借款 台北銀行 v.學生、學生保證人: 就學貸款依合約,畢業後滿一年應 開始償還,若入伍則可展延,並於 退伍後償還。本案事實甚明,被告 均無任何陳述或答辯,原告勝訴。 90,訴, 1954 900828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借款 萬泰銀行 v.學生家長、作保學生: 家 長 向 銀 行 借 錢 以 孩 子 為 保 證 人。法院認為以役畢之智識程度, 銀 行 雖 未 告 知 連 帶 保 證 人 之 責 任,但成年人簽名即須負責,故被 告敗訴。 特殊的 學生財 產權個 案 90,訴, 2252 901004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海軍 v.軍校生之父:學生因犯校 規被開除,海軍官校追討其公費。 法院認為就讀海軍官校期間之賠 償金有理,溯及中正預校期間之金 額,因擴大解釋契約內容則不足 採,亦即直升或轉學就讀,僅賠契 約所稱「在校」期間之費用即可。 其父為保證人依法應清償前述軍 校費用。 公費賠 償案例 90,苗 檢,160 901005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給付賠償 金 警專 v.學生、學生父親:警專生 被開除,校方請求給付賠償金。法 院認為該身分契約等同公費生,屬 公法契約,而非私法契約,故普通 法院無審判權力,原告之訴駁回。 90,基 小,464 910102 基隆地方 法院小額 民事判決 損害賠償 警專 v.學生、保證人:警校生於 民國 77 年被開除退學,校方遲至 民國 89 年修正實施民法,洵以民 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原告得於 該 條 文 施 行 後 二 年 內 行 使 請 求 權,向被告請求償還公費。法院就 系爭民事侵權認定屬民法第 125 與 D-39 對照: 告訴理 由不 同,判 決結果 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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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 15 年時效,而非民法第 197 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十 年之時效,而人事保證時效合於兩 年內也為合法。故判決原告勝訴。 90,簡 上,559 910322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上訴人警專 v.員警:警察涉嫌行 賄被記大過免職確定,服務年資未 滿,警校依契約請求償還在學公 款。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後雖獲判無 罪,但考績乃行政處分,與刑事責 任無涉,本案以未在職之理由應賠 償認定而上訴成功,原判決廢棄。 公費賠 償無法 以服務 年資比 例扣減 金額 90,訴, 166 910429 臺東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賠償在學 費用 海軍技術學校 v.軍校生:學生成 績未達標準遭學校開除並求償公 費。被告沒出席言詞辯論亦無書狀 聲明或陳述,法院認原告有理勝 訴。 91,基 小,73 910225 基隆地方 法院基隆 簡易庭小 額民事判 決 損害賠償 警專 v.警校生:被告警專畢業後 任職未滿規定年限,即遭免職,警 專依入學志願書請求償還公款。而 被告抗辯業已向北投分局繳清款 項,原告不查,法院經查有繳款收 據故為事實,原告之訴無理由駁 回。 小額訴 訟應行 調解, 原告缺 席乃進 入審判 91,訴, 973 910621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債務 海軍技術學校 v.多位學生家長: 學校一口氣告好幾位退學生賠公 款,法院認申請退學之學生,應清 償公費有理由;而其他遭開除學 生,家長過世又事隔 15 年,原告 僅提歲入預算收入憑單與證人佐 證,核准其分期付款之命令遺失, 無法證明被告同意賠償款項這部 分則判敗訴。 91,訴, 4775 910927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債務 海軍官校 v.學生與保證人:被告 申請自願退學,同意分期賠償公 費,但付完第一期後即未再繳付。 法院裁定被告抗辯無力償還申請 減免,不符合賠償辦法減免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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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因此判決原告勝訴,被告需清 償餘款。 91,基 小,711 911125 基隆地方 法院基隆 簡易庭小 額民事判 決 給付借款 台北銀行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 貸款應於畢業後一年開始償還,被 告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 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出庭復 未提書狀抗辯,法院審酌原告證據 認為其主張為真實,判決原告勝 訴。 91,基 小,712 911125 基隆地方 法院基隆 簡易庭小 額民事判 決 給付借款 台北銀行 v.學生與保證人:被告 就學貸款於畢業後未依約清償,已 喪失期限利益,法院宣告被告敗訴 應給付借款與違約金。系爭是否包 括利息與違約金,法院認為一年約 1 千多元難謂過高,若被告無力償 還,應提出清償計畫供法院審酌。 與 D-46 案情類 似 91,竹 簡,256 911231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損害賠償 海軍學校 v.學生與保證人:軍校 生違反校規遭開除,校方請求賠償 公費。法院認為本案屬公法契約而 非私法契約,應循行政法院處理, 普通法院並無審判權力,故以程序 不合駁回原告之訴。 91,保 險,27 920423 屏東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家長 v.國寶人壽:國中生在家飲 殺蟲劑中毒身亡,原告請求給付保 險金。經查乃學生喝毒藥自殺確 實,並非誤食農藥或遭人強灌,因 此 法 院 判 決 依 保 險 契 約 不 需 理 賠,原告敗訴。 學生自 殺之原 因並未 說明 91,保 險,74 920930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家長 v.保險公司:四歲孩童在家 中爬窗意外墜樓死亡,保險公司拒 絕给付保險金。法院認為原告已舉 證小孩是「意外」死亡,被告未能 證明被保險人是故意行為,因此依 保險契約理應給付,判決原告勝 訴。 本案發 生地點 在家 中,而 非學校 91,保 險,124 920425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家長 v.三家保險公司:學生夜晚 離家後意外落水死亡,原告請求給 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死亡證明書 學生意 外落水 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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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死亡方式」乙欄檢察官未勾選 為由拒絕理賠。法院主張新店市政 府為里民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 以及原告自保之意外死亡險,其兩 家保險公司舉證母女關係低下,無 法推斷為自殺,該契約採「原因 說」,故檢察官之公文書意外死因 可採,這部份原告勝訴。至於學生 保險部分,原告之女死亡時間下學 期尚未註冊繳費,故可不理賠。 保險僅 能事後 賠償 92,保 險,5 930727 雲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費 補校學生之先生 v.國泰人壽:原 告之妻因病身故,請求學生保險理 賠,法院認為該疾病非理賠範圍, 判保險公司不須理賠,原告敗訴。 學生的 財產權 92,簡 抗,2 920311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損害賠償 海軍學校抗告:軍校生因故遭開除 學籍,學校請求償還公費。法院認 為本案屬行政契約,應循行政訴訟 救濟之,公法爭議民事法院無審判 權,故以程序不合駁回抗告。 92,簡 上,21 920326 雲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損害賠償 上訴人警校生 v.警專:警專生任 職警察因刑事犯罪免職,原審實體 審判,本上訴法院認為入學簽署公 費待遇之賠償問題屬公法契約,應 循行政訴訟解決之,故判上訴成 功,原判決廢棄。系爭服務年限與 行政處分之訴願等爭議,應採單一 說整體適用公法契約來解決。 92,簡 上,69 921013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債務 上訴人學生家長 v.海軍官校:上 訴人求學期間降期兩次遭退學,校 方請求賠償公費。法院認為本案屬 公法契約,應循行政訴訟解決,故 判上訴成功,原判決廢棄。系爭兩 造簽署之和解契約之報告書,目的 在保證還款,因此仍屬公法性質。 92,簡 上,145 921128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債務 上訴人海軍官校 v.學生與母親: 軍校生遭退學,校方求償公費,但 因學生父親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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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人且未分割財產,法院認應列 共同被告,原起訴當事人不適格, 原審本應駁回,上訴仍無理由駁 回。 92,基 簡,840 930217 基隆地方 法院基隆 簡易庭民 事判決 履行契約 國防大學 v.軍校生之保證人:學 生遭退學,校方求償公費。被告系 爭無力償還費用,法官認為此非民 法上之給付不能,而係執行問題, 其不得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從 而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92,保 險,26 930330 桃園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學生家長 v. 國泰人壽與南山人 壽:學生因憂鬱症自殺跳樓,家長 請求給付保險金。法院認為該生為 憂鬱症引起之自殺,病歷顯示學生 病情可資證明,故依保險契約自殺 得不必給付,原告敗訴。 93,苗 簡,123 930331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保證人:學生就學貸款畢 業後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 連 帶 保 證 之 法 律 關 係 提 出 清 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 訴。 92,苗 簡,127 930331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學生就學 貸款畢業後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出清償,法院認有理由,判決原告 勝訴。 93,苗 簡,129 930414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護校生與保證人:學生就 學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 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 訴。 93,竹 簡,33 930416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學生就學 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 連 帶 保 證 之 法 律 關 係 提 出 清 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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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基 小,238 930429 基隆地方 法院小額 民事判決 給付借款 北銀 v.學生與保證人:學生就學 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 連 帶 保 證 之 法 律 關 係 提 出 清 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 訴。 93,苗 簡,122 930430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學生就學 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 連 帶 保 證 之 法 律 關 係 提 出 清 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 訴。 93,保 險,1 930610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軍校生家長 v.中國產物保險:該 生不假離營失蹤七年,法院依法宣 告死亡,國防部撤銷通緝,家長請 求撫恤,並要求被告比照給付保險 金。法院認為國軍官兵團體保險開 辦,該生依兵役法已喪失現役軍人 身分,故並無系爭保險之存在,原 告之訴無理由駁回。 93,保 險,17 930728 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家長 v.三商人壽:原告之子跳樓 自殺,家屬認定意外請求給付保險 金。法院認為由案發筆錄可知,該 生乃頭痛請假在家被父親責備,課 業壓力過大一時輕生跳樓,並非於 頂樓練舞失足,因此不符理賠要件 敗訴 93,苗 簡,112 930720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學生就學 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 連 帶 保 證 之 法 律 關 係 提 出 清 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 訴。 93,苗 簡,108 930728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保證人:就學貸款未依約 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原告勝訴。 93,竹 小,332 930827 新竹地方 法院簡易 庭小額民 事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北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2,再 930916 高雄地方 清償債務 海軍官校 v.學生與保證人:本件 本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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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48 法院民事 判決 爭點有二:再審請求給付債務是否 有理?其請求是否罹於十五年時 效?法院認為原審主張應以繼承 人全體為共同被告而駁回自屬違 法,本案當事人適格,故有適用法 規錯誤之情形,而系爭款項請求權 並未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時效完 成而消滅,因此原判尚屬正當。綜 上原審理由雖有不同,然結論仍為 正當,原告請求再審之訴駁回。 D-53 請 求再審 93,簡 上,69 931007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上訴人學生 v.台銀:系爭學生貸 款償還,原告先前敗訴不服再上 訴。法院認為起訴書等均合法送達 並無違誤,本案也無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因此原判並無不法,上訴 駁回。 本案為 D-60 被 告敗訴 之上訴 93,簡 抗,19 931022 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清償債務 抗告人國防大學 v.學生:學生遭 開除學籍,校方請求償還公費。抗 告以原裁定認系爭屬公法爭議,當 時 行 訴 法 已 修 正 應 適 用 民 事 訴 訟,然法院仍指本件屬公法契約, 自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不因相對人 遭開除學籍之時點而有不同。抗告 駁回。 93,訴, 644 931123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損害賠償 空軍官校 v.學生與保證人:軍校 生遭開除學籍,學校請求償還公 費。法院認為本案屬行政契約,應 循行政訴訟救濟,故以程序駁回。 93,保 險,46 930616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家長 v.保險公司:女高職生與男 友吵架跳樓自殺,向投保之學生團 體保險請求給付保險金。經查該女 身高與頂樓女兒牆高度相當,意外 墬樓機率甚微,又有多次自殺病 歷,且男友偵訊事發當天有吵架之 事實明確,因此,依經驗法則該意 外應為跳樓身亡,不符理賠要件。 故法院判決原告駁回。 94,竹 940315 新竹地方 返還消費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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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32 法院民事 小額判決 借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4,竹 小,117 940330 新竹地方 法院簡易 庭民事小 額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4,竹 簡,271 940412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4,竹 簡,274 940419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D71-74 案例同 93,簡 上,628 940427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教育 補償金等 學生家長 v.郵政職工福委會:上 訴人為郵局員工,其子女就讀景文 進修部視傳科,依公司規定請領教 育補助金遭拒提出訴訟。法院認為 該 生 屬 在 職 專 班 不 符 合 補 助 對 象,補助辦法修正應適用當時條 文,不溯及既往。且該職工福利要 點非行政法規,本屬私法自治範 圍,未逾越職福金使用原則,無違 反憲法第 7 條平等保障原則,也無 釋字 525 號解釋適用之問題。故上 訴駁回。 與學生 身分權 有關。 進修部 是否為 在職進 修,應 視各校 招生時 規定 94,竹 簡,322 940531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4,苗 簡,142 940617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學貸保證人:就學貸款未 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獲判勝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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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竹 小,146 940630 新竹地方 法院簡易 庭小額民 事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4,苗 簡,623 941230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4,簡 上,420 950206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債務 上訴人學生 v.國泰世華銀行:上 訴人申請信用卡時為學生,銀行請 求清償卡債。法院主張上訴人申請 時未填寫具學生身分,銀行自無需 依法進行徵信,又上訴人申辦其他 信用卡均未填具學生身分,銀行無 法 自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進 行 徵 信,而申辦時填寫職務為補習班行 政人員與年薪 22 萬,銀行經評估 後仍發卡屬於經濟自由,自擔風 險。系爭給予額度過高之抗辯,法 院認為辦卡時已屆成年,持卡人應 斟酌償債能力,適度使用。故上訴 駁回。 卡債判 決具教 育意 義,法 院認為 學生辦 卡不能 以無力 償還為 理由拒 絕還款 94,竹 簡,270 950519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4,保 險,1 941125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家長 v.宏泰人壽:學生在家燒炭 自殺,原告聲稱意外身故請求給付 全額保險金。經查兩造認定死亡原 因有爭議,已私下和解六十五萬, 原告並同意無條件拋棄有關系爭 保險事故之一切權利,簽有合意理 賠聲明書,因此法院認為事後推翻 和解約定並無正當理由,被告無詐 欺情事,乃駁回原告。 燒炭自 殺,為 學生心 理安全 問題 95,保 險,10 951109 嘉義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家長 v.台灣人壽:學生食用 K 他 命混合 FM2 與酒精導致心臟傳導 系統纖維化死亡,被告認為自殺不 學生有 憂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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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理賠。法院認為被告有對系爭是 否故意自殺負舉證責任,被告未提 出有利事證,原告於保險期間內身 故依契約得獲賠,故原告勝訴。 95,苗 簡,68 950404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5,竹 小,373 950811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小額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北富邦銀 v.學生與保證人: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出就學貸款清償,法院認為 經濟不佳仍應償還,判決原告勝 訴。 95,基 小, 2206 951031 基隆地方 法院小額 民事判決 給付借款 台北富邦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 學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 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 訴。 95,基 小, 2593 951218 基隆地方 法院基隆 簡易庭小 額民事判 決 給付借款 台北富邦銀 v.學生與保證人:學 生就學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出清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 告勝訴。 95,竹 簡, 1195 960212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5,竹 簡, 1196 960313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5,訴, 2662 960321 板橋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6,保 險,35 960808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給付保險 金 家長 v.保險公司:學生爬山因高 山症死亡,系爭高山症是否為意 外。法院認為保險理賠應由原告負 本案為 著名中 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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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舉證責任。本案死亡係因高山 症缺氧所致,唯「高度上升」非為 突發或不可預見之事,自非屬於外 來突發意外事故致死。且救援不及 原告無舉證以實其說,故高山症非 意外,原告之訴駁回。 登山隊 員事件 96,基 小,190 960430 基隆地方 法院基隆 簡易庭小 額民事判 決 給付借款 台北富邦銀行 v.學生與保證人: 學生就學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出清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 原告勝訴。 96,竹 簡,240 960430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返還消費 借貸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學貸款 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法院 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96,訴, 3243 960620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借款 台北富邦銀 v.學生與保證人:就 學貸款未依約還款,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出清 償,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原告勝 訴。 96,苗 簡,270 960629 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 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 台銀 v.學生與保證人:茲欠就學 貸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出清償獲判勝訴。 96,訴, 4814 960731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清償借款 台北富邦銀 v.學生與保證人:茲 欠就學貸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告獲判勝訴。 96,促, 37533 960810 桃園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支付命令 債權人中正幹校 v.學生債務人: 學生因志趣不合轉學,學校訴求支 付命令繳還公費。法院認為本案屬 行政契約,應循行政訴訟,民事法 院無審判權,故原告之訴駁回。 96,促, 37799 960810 桃園地方 法院民事 裁定 支付命令 債權人中正幹校 v.學生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軍校生轉學,學校訴 支付命令繳還公費。法院認為本案 屬行政契約應循行政訴訟,故駁 回。 96,訴, 6025 961025 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 台北富邦銀 v.學生與保證人:茲 欠就學貸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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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告獲判勝訴。 91 , 訴 , 779 920109 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判決 有關教育 事務 學分修完但為寫論文請求畢業證 書 92 , 訴 , 1390 930506 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判決 有關教育 事務 作弊開除學籍請求發給畢業證書 78 年台 上字第 1027 號 780526 最高法院 民事判決 回復原狀 公費生醫生專業證書保管請求反 還 54 年判 字第 121 號 540506 行政法院 申請發給畢業證書遺失證明書 1 86 國簡 1 860924 台北地方 法院民事 裁判書 國家賠償 退學違法請求國賠 2 88,簡 上,131 890503 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 判決 返還學雜 費等 上訴人實習生 v.新竹師院:師範 公費生連續實習兩次不及格遭退 學,誆稱被原就讀學校校長陷害。 經查該生確有表現不良,且同實習 之老師的評價均為負面,並有輔導 紀錄事證,因此實習分數不及格屬 然。出具服務證明僅證明曾從事教 學實習,無法證明實習成績不合法 或不適當,且本案退學處分應循行 政訴訟,監察院函並非行政處分救 濟程序。故返還學雜費有理,上訴 駁回。 受教權 保障並 不包括 成績不 及格 3 88 年判 字第 3490 號 880917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退學 原告對碩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 前,應否先行通過資格考核,委由 各 系所自定,原告就讀之被告所屬民 族研究所自行規定研究生需通過 學科考 試者始得提報碩士論文口試,學科 考試兩次未通過者以退學論處 4 E 學生 受教 權 89,停, 9 891031 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聲請停止 執行 大學生 v.聯合技術學院:學生因 二一退學。法院認為系爭補重修實 亦屬程 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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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得成績依法分別計算,無法抵免上 學期不及格科目,該退學處分業已 報部備查,法院僅能判斷或裁量違 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 更,原處分並無違誤,且聲請人後 即未註冊到校,原處分已執行完 畢,無聲請停止執行之餘地,聲請 駁回。 5 89,訴, 23 891031 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判決 退學 學生 v.聯合技術學院:學生因二 一退學但仍參加暑修。系爭被告於 學期成績公佈寄發後,即口頭並去 函通知退學,而暑修費能否退費核 屬另一問題,按停止暑修可依規定 辦理退費,或修畢暑修成績及格可 核發學分證明,惟不得抵免上學期 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據此法院 認為該退學處分並無違誤,自無牴 觸 憲 法 或 法 律 之 處 而 侵 犯 受 教 權,撤銷之訴併損害賠償均無理由 駁回。 本案為 E-100 之行政 訴訟 6 89,判, 3559 891214 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 退學 學生 v.臺灣海洋大學:原訴願系 爭退學處分之評分標準及適用程 序有違誤,行政訴訟改主張被告 「學則」規定二一「退學」,牴觸 大學法及憲法,違反教育良知。法 院認為大學是否可有退學制度,其 條件如何,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 因直接與畢業制度相關,亦屬大學 自治範圍。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 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 國家發展為宗旨,故大學教育為實 現上開宗旨,非不得建立一套畢業 標準,對距離標準太遠之學生,使 其退學藉以督促努力向學;至於退 學生仍可選擇適合自己個性、才能 或興趣之學科及學校,重新參加入 學考試,無損於其受教育之基本權 利。故該學則二一規定並未逾越大 試卷評 閱係教 授根據 個人學 識所為 專業獨 立公正 之智識 判斷, 具高度 專業性 與屬人 性,如 無違法 即不容 應試人 藉詞不 服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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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自治權範疇,亦未違背大學法, 與憲法相關規定也無牴觸。原告駁 回。 求影印 試卷 7 89,訴, 20 891221 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判決 有關教育 事務 聲請人學生 v.相對人中正幹校: 原告翻牆至校外看漫畫,違反校規 遭退學。後原告訴願成功,國防部 作成「輔導轉學」。法院認為學生 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 其 學 生 身 分 並 損 及 其 受 教 育 機 會,屬憲法受教育權,得依法提訴 願或行政訴訟。而處以寫悔過書與 禁足,屬輔導轉學處分前之先行行 為,與一事二罰無涉。校訓導章則 將「翻牆進出校區」列為應輔導轉 學項目,於法並無不合。綜上,訴 願決定於法無違誤,理由雖有可 議,然結果並無不同。故原告之訴 駁回。 憲法第 21 條: 人民有 受國民 義務教 育之權 利與義 務 8 90,上 訴,215 900912 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 分院刑事 判決 貪污治罪 條例 兩位被告均上訴:貪污起訴平和國 小教師未到校上課仍領薪水,人事 主管有間接圖利罪嫌。經查該教師 罹患精神疾病無法勝任教學工作 甚明,該學期未依規定到校上課, 其授課班級則請人代課,至於是否 到校上班則尚乏充分證據。法院審 酌犯罪動機,該師屆臨退休前因病 無法上課其情可憫,茲怕考績丙等 而未請假,但已主動辦理退休;而 人事主管基於多年同事情誼,為幫 助其渡過難關,情急失慮請人代 課,此作為明顯侵害學童受教權、 學校人事管理及教職員間權益公 平性,被告等行政不法殆無疑義, 然是否具有刑事犯罪之故意實有 疑慮。最後以不具圖利犯意判決兩 位上訴人均無罪,原審有罪判決撤 銷。 生病的 不適任 教師, 以及請 人代課 會影響 學生受 教權 9 90,訴, 911114 臺北高等 入學考試 學生 v.警專:原告參加警專入學 警專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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