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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蘆洲地區的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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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蘆洲地區的土地開發

蘆洲在民國九年(1910)以前名為「鷺洲」 ,因昔日有成群的白鷺 棲息在溪濱,更早的舊名為「河上洲」 ,因地形為淡水河之沙洲而得 名,

49

分佈的地區由八里往南沿著觀音山麓及淡水河之間的平野及沙 洲地帶。蘆洲為臺北盆地的一部分,早期為平埔族的活動區。康熙末 年以後,漢人才開始開墾此區,至乾隆、嘉慶時期,移民大量湧入,

進行大規模的開墾活動。漢人在此除了開墾荒地外,也興建水利設施 增加耕作面積,並且發展出漢人的聚落與街市。故本章先研究漢人移 墾前的原住民聚落,再對漢人在蘆洲地區的移民、開墾、土地利用、

水利設施的興建以及聚落街市形成等課題進行探討。

第一節 漢人移墾前的原住民聚落

從 1940 年至今,根據方言上的差異,有些學者提出臺北盆地及 邊緣的平埔族可以區分為雷朗人、馬賽人、龜崙人三大族群,取代了 以往以「凱達格蘭族」做為統稱的說法。

50

這三大族群又因區域性的

49

台北縣蘆洲鄉公所, 《蘆洲鄉志》 , (台北縣:台北縣蘆洲鄉公所,1993),頁 11。

50

劉益昌、詹素娟, 《大臺北都會區原住民歷史專輯》 ,(臺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1999) ,頁

(2)

地緣關係,可區分成更多的社群,包含了馬賽人(亦等同族群)、圭 柔人、毛少翁群、里族群、八里坌人、Baritschoen 群、武? 灣群、雷 朗群、龜崙人(亦等同族群)等 9 群(圖 3-1)。

圖 3-1 大臺北地區的平埔族社群

資料來源:劉益昌、詹素娟, 《大臺北都會區原住民歷史專輯》 , (臺北市:臺北

市文獻委員會,1999) ,頁 129。

劉益昌與詹素娟認為曾經活動於大漢溪以西到林口臺地山腳下 的社群(即現在的蘆洲、五股、三重、新莊、泰山、樹林一帶),稱 為 Baritschoen。

51

Baritschoen 人在 1654 年〈大臺北古地圖〉(圖 2-2) 或是在清代文獻中皆無資料可循,所以要完全確定居住在蘆洲的原住 民為 Baritschoen 人,仍須進一步的考證。

184-185。

51

劉益昌、詹素娟, 《大臺北都會區原住民歷史專輯》 ,(臺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1999) ,頁

121,128-129。

(3)

考證早期活動於蘆洲的原住民聚落並不容易,因為目前所蒐集的 資料有限,只能運用一些古地圖以及文獻來加以探索。首先由 1654 年〈大臺北古地圖〉(圖 2-1)中來看當時的蘆洲地區,沒有任何原住民 聚落分布於此,只能推測其為未開發之地。再來從郁永河的《裨海紀 遊》中進行探討,康熙三十六年(1697),郁永河來到臺北平原,在《裨 海紀遊》中描述當時的景象:

平原一望,罔非茂草,勁者覆頂,弱者蔽肩,車馳其中,如在 地底,……。余至之夜,有漁人結寮港南者,與余居遙隔一水,

纍布藉枕而臥;夜半,矢從外入,穿枕上布二十八扎,幸不傷 腦,猶在夢鄉,而一矢又入,遂貫其臂,同侶逐賊不獲,視其 矢,則土番射鹿物也。又有社人被殺於途,皆數日間事。余草 廬在無人之境,時見茂草中有番人出入,莫察所從來;深夜勁 矢,寧無戒心?

52

從郁永河的《裨海紀遊》記載中可清楚地了解當時的臺北平原雜 草叢生,呈現出一片荒無的景色,很少有漢人的蹤跡,只有平埔族分 佈於此,種植薯射鹿、漁獵維生,以獨木舟來往於淡水河中。郁永河 在《裨海紀遊》中除了提到臺北平原的景觀之外,也提到居住在淡北 地區的平埔族聚落:

52

郁永河, 《裨海紀遊》 , (臺北市:台灣銀行,1959) ,頁 26-27。

(4)

又數日,各社土官悉至;曰八里分、麻少翁,內北頭、外北頭、

雞洲山、大洞山、小雞籠、大雞籠、金包里、南港、瓦烈、擺 折、里末、武溜灣、雷里、荖厘、繡朗、巴琅泵、奇武卒、答 答攸、里族、房仔嶼、麻里折口等二十三社,皆淡水總社統之,

其土官有正副頭目之分。

53

早期的學者認為郁永河在《裨海紀遊》中所提到的南港社位在蘆 洲,此說法是錯誤的。至於南港社位在何處,王世慶在《淡水河流域 河港水運史》中提出南港社位在現今的台北市南港地區。

54

南港社既 然不在蘆洲,到底是那一個平埔族聚落曾經此定居,在後來的資料、

地圖中仍可尋找出一點線索。

在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時所繪製的〈清乾隆中葉臺灣番界圖〉

(圖 2-2)圖中,可清楚地看見淡水河下游有一個河中島,島上有聚落 出現稱為和尚洲社,和尚洲社是屬於平埔族的番社。但是沒有進一步 的文獻資料可證明其真實性,而且蘆洲地區在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 已成為官莊,

55

是不可有平埔族的聚落在此存在。若是和尚洲社不存 在於蘆洲,那一個平埔族聚落應存在於蘆洲地區,吳基瑞提出蘆洲為 武? 灣社的勢力範圍區。

56

此一說法可在一份契字中獲得證實,此契

53

郁永河, 《裨海紀遊》 , (臺北市:台灣銀行,1959) ,頁 24。

54

王世慶, 《淡水河流域河港水運史》 , (台北市: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6),

頁 77。

55

陳培桂, 《淡水廳志》,卷四〈志三•賦役志〉 , (臺北市:大通書局, 1987),頁 95-96。

56

吳基瑞,盛清沂,《板橋市志》,(臺北縣:板橋市公所, 1988),頁 43。

(5)

字的年代為乾隆八年(1743),內容描述有「大通事同八社施主土官君 孝等喜捨中州仔壹段,土號和尚州」 ,大通事同八社施主土官君孝將 土地贈給關渡媽祖宮。

57

君孝是屬於那一社,可從另一個契字中得知,

此契字的年代為雍正八年(1731)九月,內容描述有「同立合約人武?

灣社土官君孝、歐灣及業戶楊道弘,甲頭七哥、阿八、買那、? 允、

卓論,白番武使、斗僅、賣陣、大里興等。」 ,由此可知君孝為武?

灣社的土官,

58

他把位在和尚州中州仔壹段的土地送給關渡媽祖宮,

可證明蘆洲在當時是武? 灣社的領域空間。而溫振華在〈清代武? 灣 社社史〉中說明在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蘆洲成為官莊之後,武? 灣 社的領域空間已無蘆洲地區。

59

所以蘆洲在未成官莊之前,應該為武

? 灣社的勢力範圍區。

57

蘆洲田仔尾李氏家族所藏之招佃契字轉引自李重耀,《台閩地區三級古蹟台北縣蘆洲李宅研究 與修護計劃》,(台北縣:台北縣政府,1989),頁 4。

58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上) 》 , (南投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 ,頁 5。

59

溫振華, 〈清代武? 灣社社史〉 ,《臺灣史蹟》 ,36(2000),頁 143。

(6)

第二節 漢人的移民與開墾

清林逢源有詩詠之,曰: 「一櫂空明趁晚潮,木蘭舟在鏡中搖,

數聲漁笛滄浪晚,十里蘆花渚國遙。片席盟鷗如此水,斷蓬過鴈可憐 宵。分明七二灣頭月,今夕相隨上畫橈。」 ,

60

這是有名的「蘆洲泛月」 , 為清代淡北八景之一。當年淡江水大,蘆洲沿岸蘆葦叢生,相傳岸漈 蘆葦花,隨月轉動,如蜀葵之望日,十分有趣,昔日文人雅士,常泛 舟於此。

61

蘆洲這塊美麗之地吸引了許多漢移民在此留連、駐足甚至 定居下來,做為落地生根之地,在這一節主要探討漢移民如何在此開 墾土地。

康熙三十六年(1697),郁永河到達臺北平原採硫礦,對當地的情 形如此地描述:

以余觀之:山川不殊中土,鬼物未見有徵,然而人輒病者,特 以深山大澤尚在洪荒,草木晦蔽,人跡無幾,瘴癘所積,入人 肺腸,故人至即病,千人一症,理固然也。

62

可見康熙三十六年(1697)郁永河駐在北投時,臺北平原仍呈現一片荒 涼、原始狀態。康熙四十八年(1709) ,泉州人戴伯歧、陳逢春、賴 永和、陳天章合股立「陳賴章」墾號,向臺灣府諸羅縣申請開墾大佳

60

陳培桂, 《淡水廳志》,卷十五〈附錄二•文徵(下) 〉 , (臺北市:大通書局, 1987),頁 447。

61

盛清沂, 〈臺北縣疆域沿革誌略〉, 《臺北縣文獻叢輯(二) 》 ,(臺北市:臺北縣文獻委員會,

1953-1956) ,頁 123。

62

郁永河, 《裨海紀遊》 , (臺北市:台灣銀行,1959) ,頁 26。

(7)

臘地方,為臺北盆地開墾之啟端。陳賴章請墾後,前來臺北盆地的人 越來越多。

63

康熙四十九年(1710)臺廈道陳璸到達台灣後,看到移墾 者請領墾照來開墾的現象,又必須北上淡水搜捕海盜鄭盡心,於是在 北台設置分防千總和一汛七塘,從此之後更多的移墾者紛紛地來到此 地。

64

陳夢林撰修的《諸羅縣志》中記載此事:

五十年、因搜捕洋盜鄭盡心,調半線千總隨防縣治,以守備駐

? 半線;調佳里興分防千總移駐淡水;增設大甲溪至淡水八里 坌七塘;調鎮標三營千把總輪防佳里興。凡汛塘必用百隊,頭 目一人,目兵自六名以上者,或係險隘,或係總要路口,或近 港口,船隻出入,因地而增。

65

對於閩粵移民來說,臺北盆地是一個具有開發的潛力的地區,加 上台灣南部的土地大都已被開發殆盡,以及北台兵防的保障,吸引了 越來越多的漢人前來開墾。《臺海使槎錄》中記載:

偽鄭在臺,民人往來至半線而止。自歸版圖後,澹水等處亦從 無人蹤。故北路營汛,止大肚安設百總一名,領兵防守;沙轆、

牛罵二社,則為境外。自海盜鄭盡心脫逃,部文行知:夥盜供 稱鄭盡心約在江、浙交界之盡山、花鳥、台州之魚、福建臺灣

63

溫振華、戴寶村,《淡水河流域變遷史》, (臺北縣:臺北縣立文化中心,1998),頁 86。

64

尹章義, 《臺灣開發史研究》, (臺北市:聯經,1989),頁 62、295。

65

周鍾瑄主修,陳夢林纂修, 《諸羅縣志》 ,卷七〈兵防志•陸路防汛〉 (臺北市:台灣銀行,1958),

頁 76。

(8)

之澹水等處藏匿;維時總兵崔相國分撥千總一員領兵分防澹 水。自後遂以為常,而業戶開墾,往來漸眾。

66

在此背景下,漢移民從康熙末年陸續地前往位在臺北盆地內部的蘆洲 地區進行開墾。

(壹)清領時期蘆洲地區的開墾

蘆洲地區在康熙末年以後陸續有漢人移入進行開墾,其開墾的高

峰期是在乾隆至嘉慶年間。

67

雍正五年,貢生楊道弘申請開墾興直埔,

開墾的範圍為東到新莊附近淡水河岸,西至八里坌山腳(即現在的觀 音山腳) ,南到海山尾(今為桃園縣龜崙嶺山),北至干荳山,

68

官府 發下了墾單: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 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 楊道弘具稟前事,詞稱:農為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 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荳山,

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 借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臺愛民廣土,恤士裕國,恩准給墾 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陞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飭行鄉保、

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為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

66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卷二〈赤崁筆談.武備〉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第二輯, (臺北市:大通 書局,1987) ,頁 31-32。

67

楊護源, 〈蘆洲地區的土地開發與經濟發展(一七 00∼一九四五)〉 , 《臺北文獻直字》,150(板 橋市,1999) ,頁 85。

68

盛清沂, 《臺北縣志•大事記》 ,卷一(臺北市:成文,1983),頁 178。

(9)

招佃墾耕,務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陞科,供納課栗,

不得遺漏,以及欺隱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69

貢生楊道弘申請開墾開闢的土地約當現在的新莊、三重及蘆洲、五 股,但是開墾的時間是在雍正八年,因土地廣大,所以實際招佃開墾 之地只有新莊一帶,其他地方仍未被開墾。

70

雖然楊道弘申請開墾的 時間是在雍正八年,而漢移民早在康熙末年時已到蘆洲地區進行開 墾。

蘆洲的地形因屬於沙洲地,不利於種植農作物,大規模的開墾時 間比八里坌、新莊等地較晚。其開墾活動可追溯到康熙末年,而大規 模的開墾活動要到乾嘉年間隨著大量的漢移民移入才開始進行。在當 時,蘆洲為八里坌、新莊之間的重要中間站,康熙末年時,移民搭船 經由水路在蘆洲的水湳登陸。除了經由水路到達水湳之外,也有一些 移民經由陸路到達水湳,如雍正七年八里坌業戶招佃由觀音山經過蘆 洲的水湳庄地進行開墾。

71

到了雍正十年(1733),居住於八里坌之閩粵 商人招佃,經由陸路從觀音山山麓開始進行拓墾,陸續開墾了獅仔

69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上) 》 , (南投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 ,頁 5。

70

唐羽, 〈清乾隆間新莊街之興起與興直埔之開發-參之(壹) 〉 , 《北縣文化》 ,48(台北縣,1996),

頁 9。

71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61。

(10)

頭、庚寮庄、和尚庄、新庄及山腳(泰山)舊堤等地(這些地區現在 位在關渡、五股、蘆洲、新莊、泰山等地區) 。雍正十一年(1734),因

? 移民日益增多,於是政府在八里坌設巡檢,來加強北部淡水河的管 理,當時有許多商人移民進入和尚洲,在這個地方建立小村市,並且 在新莊建一大街市,稱為新莊街。因為大船可經由淡水河到達新莊,

於是新莊街在乾隆年間取代了八里坌的地位,成為當時臺北地區最大 的市場與墾殖中心。和尚洲與新莊街相距四公里,距離不遠,是八里 坌到達新莊的中間站,於是也成了移民開墾地區。八里坌代表舊的開 發據點與和尚洲,新莊街成為淡水河南岸三街市,

72

這三個街市也是 台北盆地各地區中較早開發之地。至咸豐、同治時期,蘆洲的水湳、

中路、樓厝、南港仔及溪漧等地區開墾有成,當時的人口漸多,於是 造成商貿興起,進而形成街市。

73

至於蘆洲的街市發展情形,將在第 三章第四節中進行探討。

蘆洲的開墾時間主要是從康熙末年至道光年間,其中以乾隆、嘉 慶為巔峰期,道光年間已進入尾聲。不同的姓氏因? 經濟、社會因素 紛紛地到此地從事開墾,如李氏、陳氏、林氏、張氏、楊氏、蔡氏、

葉氏、吳氏等等,這些姓氏的戶數多寡可以反映出他們在當地勢力情 況。從表 3-1 中,可看出康熙至道光年間移入蘆洲的漢移民以李氏佔

72

臺北縣蘆洲鄉公所, 《蘆洲鄉志》 , (臺北縣:臺北縣蘆洲鄉公所,1993),頁 11。

73

林秀英, 〈蘆洲的寺廟與聚落〉 ,《臺灣文獻》 ,29:1(1978) ,頁 176。

(11)

大多數,共有 673 戶;其它依序為陳氏共有 177 戶;林氏共有 149 戶;

張氏共有 107 戶;楊氏共有 57 戶;蔡氏共有 44 戶;葉氏共有 38 戶;

吳氏共有 21 戶。由以上的資料得知,居住在蘆洲的李氏家族的戶數 最多,約占移民總戶數的一半,其勢力遍佈在蘆洲各地區。

表 3-1 康熙至道光年間移入蘆洲的漢移民姓氏表(1684-1850) 入臺的

年代

康熙、雍正 乾隆 嘉慶、道光

祖籍 泉

州 漳 州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他 省

不 詳

泉 州

漳 州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他 省

不 詳

泉 州

漳 州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他 省

不 詳

戶數

李姓 21 1 23 0 0 0 176 3 201 1 0 0 78 1 167 1 0 0 673

陳姓 11 0 6 0 0 0 47 3 41 0 0 0 24 0 43 1 1 0 177

林姓 4 2 6 0 0 0 40 2 41 3 1 0 7 2 40 1 0 0 149

張姓 4 0 6 0 0 0 24 0 28 0 0 0 15 2 27 0 1 0 107

楊姓 0 0 3 0 0 0 12 0 20 0 0 0 5 0 17 0 0 0 57

蔡姓 0 0 3 0 0 0 13 0 15 0 0 0 3 0 10 0 0 0 44

葉姓 3 0 4 0 0 0 7 0 9 0 0 0 5 0 10 0 0 0 38

吳姓 0 0 1 0 0 0 5 0 4 1 0 0 2 1 6 1 0 0 21

資料來源:盛清沂, 《臺北縣志•氏族志》 ,卷六 (台北市:成文,1983) ,頁 1443-1657。

說明:1.泉州、漳州是指清代漳泉二州舊屬各縣。

2.其有不明為閩省何縣,以及非漳、泉二州閩省他縣之移民,皆以福建省 統稱。

3.本表只列出漢移民姓氏中戶數最多的前八名,其他的姓氏未列出。

清領時期,開墾蘆洲地區的漢移民以來自泉州府同安縣的勢力最 大,筆者從各種祖譜(族譜)與資料中蒐集了入墾蘆洲主力者共 56 名,進而分析他們何時到達蘆洲那一個庄頭進行開墾、以及來自同安 縣那一個里。從表 3-2 得知這些人大都來自泉州府同安縣的仁德里、

安仁里、翔風里或其他里(圖 3-2),他們在蘆洲各地建立了屬於同安人

(12)

的聚落,對於蘆洲的開墾功不可沒,開墾的範圍遍佈五大庄頭(圖 3-3)。以入墾蘆洲的時間來看,開始於康熙末年,共有 1 名(比例為 1.79%),雍正年間,共有 1 名(比例為 1.79%);在乾隆時間開墾者 人數最多,共有 27 名(比例為 48.21%) ;嘉慶年間次之,共有 23 名

(比例為 41.07%) ;道光年間已接近尾聲,共有 3 名(比例為 5.36%) 。 表 3-2 同安籍各姓人民入墾蘆洲的時間表(1684-1850)

入墾年代 入墾者及生卒年代 原籍地 入墾區域 資料來

人數

(單 位:

人)

比例

(單 位:

%)

康熙末年 陳文英 同安縣盟盛鄉

仁德里十二都 田嶼溪南社

水湳庄 1 1 1.79

雍正年間 張啟恭(1708-1792) 同安縣安仁里 十三都仁德鄉 娥仔尾保洪厝 港社

中路庄 6、7 1 1.79

李伯謨(典)

(1701-1797)、李伯捷、

李伯東、李伯西(軒)

(1721-1807)、李杉侯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水湳庄 4、5、

10、

13p.139

李綽 同安縣安仁里

十六都蔡亭保 西山下鄉前街

(燕樓李氏)

水湳庄 13p.141

李仁侯*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水湳庄 3、10 乾隆年間

李伯明(曉)

(1713-1741)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水湳庄 2、10

27 48.21

(13)

李億侯、李續侯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水湳庄、三 重

13p.143

李伯謨(典)

(1701-1797)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溪漧庄 4、5、10

李壽侯(福)

(1742-1817)、李丰侯

(厚)(1768-1801)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溪漧庄 13p.141

蔡宗榮 同安縣 溪漧庄 11

李伯明(曉)

(1713-1741)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南港仔庄 2、10

李公正、李公秋、李 公春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南港仔庄 8

李伯繼(宗紹) 、李伯

進(貢) 、李平侯(坦)

(1741-1789)、李長侯、

李收侯、李仁侯、李 起侯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蘆洲 13p.141

陳兆實 同安縣 蘆洲 13p.82

乾隆年間

乾隆年間

李天侯、李物華、李 眼等人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三重、蘆洲 一帶

13p.143

陳用仲、陳世祥 泉州同安縣 水湳庄 12p.1362

嘉慶年間

李日春 泉州同安縣 水湳庄 12p.1362

23 41.07

(14)

張溫(1751-1817) 同安縣安仁里 十三都仁德鄉 娥仔尾保洪厝 港社

中路庄 6、7

李公喜、李公籍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樓仔厝庄 13p.145

李飄夫、李寬夫、李 立夫、李介夫、李儉 夫、李坦夫、李條夫、

李誦夫、李仁夫、李 心夫、李德夫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溪漧庄 8

李公贊、李公敏、李 潘、李桃、李岩及李 秋等人

同安縣仁德里 十二都兌山鄉 隴尾井社(兌山 李氏)

南港仔庄 13p.145

道光年間 李財源、李漳、李省 同安縣 三重、蘆洲

一帶

13p.147 3 5.36

不詳 楊市 同安縣安仁里

十四郡後溪頭 保下庄社

中路庄 9 1 1.79

資料來源:1.陳正宗, 《陳氏祖譜》 ,未刊行,陳正宗為先生所提供。

2.李開忠, 《李氏族譜下保兌山隴尾井下厝二房派》 , (1972)。

3.李溪全, 《兌山李氏族譜》 , (1970)。

4.李光輝, 《同安兌山李氏族譜》 , (1880)。

5.李塗成, 《同安兌山李氏族譜》 , (1970 年續修)。

6.張學傳, 《張氏家譜》 ,未刊行,為張學傳先生所提供。。

7.張學傳, 《張家祖譜稽考》 ,未刊行,為張學傳先生所提供。。

8.李進億, 〈清代蘆洲區域發展史初探-以李氏宗族的開墾及建廟活

動為探討中心〉 , 《史匯》 ,5(2001) ,頁 42-43。

9.基隆楊氏族譜編輯委員會, 《楊氏族譜》 , (台北市:智勤,1963)。

10.陳支平,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 ,(2001),頁 5-16。

11.伊能嘉矩,《臺灣列紳傳》,(臺灣總督府,1916),頁 53。

12.吳基瑞、盛清沂, 《臺北縣志•開闢志》 ,卷五(台北市:成文,

1983) ,頁 1361-1362。

13.莊英章, 《重修臺灣省通志•住民志•姓氏篇》 ,卷三(南投市: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頁 82、139。

(15)

說明:*陳支平在《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中說明李仁侯於 1836 年卒於兌山,

並未渡台,其骸骨由其妣余氏率子渡台時帶到台灣,葬於觀音山。

圖 3-2 1920 年同安縣方括圖

資料來源:同安縣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 《同安縣志(上冊) 》 , (北京:中華書局,

2000) ,頁 102。

圖 3-3 同安籍各姓人民入墾蘆洲五大庄頭範圍圖

資料來源:依據表 3-2 繪製而成。

(16)

到了日治時期,同安人在蘆洲的勢力為何,可從日本總督府對全 台漢人祖籍別調查所獲得的資料中來加以了解。根據《台灣在籍漢民 族鄉貫別調查》資料中得知,昭和元年(1926)十二月,居住在鷺洲庄

(包含三重與蘆洲)的在籍漢人總人口數為 20400 人,屬於泉州府同 安籍的人口數為 19900 人,佔總人口數的 97.54%;屬於泉州府安溪 籍的人口數為 200 人,佔總人口數的 0.98%;屬於泉州府三邑籍(南 安、惠安、晉江三縣的合稱)的人口數為 300 人,佔總人口數的 1.47

%。

74

由以上資料得知,同安籍在蘆洲、三重地區的總人口數中佔有 相當大的百分比,可見得蘆洲與三重是同安人的勢力範圍區。

這些入墾蘆洲的主要籍別以及其他漢移民到達蘆洲的路線有 二:一為海路:經由淡水八里坌進入內港,到達蘆洲;二為陸路:從 八里坌出發沿著觀音山山麓到達蘆洲。他們進入蘆洲,先後開闢了水 湳、中路、樓厝、南港仔及溪漧等五大庄,這五大庄頭形成與發展的 過程敘述如下:

(一)水湳庄(今蘆洲水河里、水湳里、仁愛里、保新里、保佑里、

忠孝里)

此地位在淡水河低漥氾濫之處,故稱為水湳。

75

水湳庄是蘆洲較 早開墾之地,康熙末年,陳文英與同鄉的人就已經來到此地開墾。陳

74

台灣總督官房調查課, 《台灣在籍漢民族相貫別調查》 , (台北市:台灣總督官房調查課,1928) , 頁 12-13。

75

洪敏麟, 《臺灣舊地名之沿革(第一? ) 》 ,(臺中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80) ,頁 311。

(17)

文英為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盟盛都(鄉)仁德里十二都田嶼溪南社中 甲厝人氏(現在的地址為廈門市集美區灌口鎮李林村溪南社中甲 厝) ,年輕時單身一人跟隨有地緣關係的同鄉人搭船度過黑水溝,歷 經千辛萬苦最後從八里坌順著淡水河河道在水湳登陸上岸進行開 墾,在蘆洲娶妻生子,並且在此地開枝散葉。陳文英為陳氏家族的開 台祖,他獻出從家鄉攜來的神明即池府王爺與眾人一起興建草寮來共 同奉祀,此為保佑宮的起源,並且藉由祭祀共同的神明的活動進而凝 聚陳氏宗族的力量。

76

嘉慶初年時,水湳庄的地勢因泥沙淤積而漸漸 地高了起來,於是陳用仲與陳世祥在此地進行大規模的開墾。

77

到了 咸豐十年(1860),陳氏家族與地方上的經濟日益繁榮,陳東山與其他 人擴大興建保佑宮,如今的陳氏家族仍然有許多成員居住在保佑宮的 附近(即現在的蘆洲市保佑里) 。

78

除了康熙末年陳文英與其同鄉經由水路在此開墾之外,也有一些 人經由陸路到此開墾,例如:雍正七年(1732)居住在八里坌的業戶招 佃,經由陸路從觀音山到達蘆洲水湳一帶開墾。此地在乾隆年間,變 成關渡媽祖宮油香田,當時的竹塹(今新竹市)城隍廟僧侶梅福向官 方稟請,獲准將此地產業充作關渡媽祖宮之油香錢,乃闢建了水湳

76

陳正宗, 《陳氏祖譜》,未刊行,陳正宗先生所提供,陳正宗為陳氏家族十八世祖。

77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62。

78

訪問保佑宮總幹事陳正宗先生所得。

(18)

庄。

79

每年來水湳庄設立公館徵收租穀,做為油香錢,因此鄉人稱和 尚厝。『和尚』厝之音,與『河上』洲近似,彼此相混,而形成『和 尚洲』新地名。

水湳庄因地勢低漥,大多是沙洲地帶,因經常遭受洪害,故開墾 較緩慢。乾隆年間,泉州同安縣的李氏家族的成員李伯謨(典)、李 伯捷、李伯東、李伯西(軒) 、李杉侯、李綽、李伯明、李億侯、李 續侯陸續到達此地開墾。

80

到了嘉慶初年時,泉州移民李日春也在此 地進行開墾。

81

(二)中路庄(今中原里、光華里、光明里、中華里、中路里、忠義 里、九芎里、延平里、永安里、長安里)

此地地名的由來來自嘉慶初年,泉州同安人張溫開闢此地,在本 地中央開路以利交通,故名為中路。

82

根據《張氏家譜》與《張家祖 譜稽考》的記載,張氏家族來自晉江固安生十二人,其一人分派來同 安鄉村岑尾,後來定居在同安縣安仁里十三都仁德鄉娥仔尾保洪厝港 社,現在的地址位在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翔風里洪厝港。張氏家族的 第一世祖為張玄賓,第七世祖下南洋(菲律賓或馬來西亞) ,至第八 世祖張宇從南洋遷回同安居住。第十二世祖張啟恭,其字為啟惠(出

79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61。

80

參見表 3-2 同安籍各姓人民入墾蘆洲表。

81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62。

82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62。

(19)

生於康熙四十七年(1708),死於乾隆五十七年(1792)) ,因為在家鄉不 易謀生,於是選擇來到台灣開墾,希望能改善其經濟困難的窘境。張 啟恭為張氏家族的渡台第一人,也是張氏家族的開台祖,他在雍正三 年(1725),十七歲時,單身一人跟隨有地緣關係的同社人(福建省泉 州府同安縣安仁里十三都仁德鄉娥仔尾保洪厝港社,現在的地址位在 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翔風里洪厝港) ,一起搭船經由淡水八里坌進入 內港,登陸於淡水河邊的一個碼頭,即現在的蘆洲市九芎公廟,當時 的九芎公廟是淡水河邊的一個碼頭,移民若要搭船經由水路到達中路 庄,大多會由此進入。張啟恭登陸之後就在中路庄進行開墾,並且娶 妻生子,其妻楊慈惠。長子為張溫,其字為其良。嘉慶年間,長子第 十三世祖張溫(1751-1817)在中路庄擴大開墾,娶葉惠勉為妻。

83

張氏家族以宗族為凝聚力量,在當地從事開墾、築屋、定居等事 業。張啟恭在中路庄興建的房屋由張溫繼承,目前已不存在,現今仍 然保留下來的張氏祖厝(圖 3-4)是由第十五世祖(遷台第四世祖)

張士雁在日治時期明治三十二年(1899)時所興建的,位於中路庄,距 今約 104 年,為磚瓦木造的三合院,屬於雙護龍形式的傳統建築,所 使用的建材來自福建省的福杉,目前只剩下前排的房子,後面第二排 房子已塌掉。當時興建此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堆放糧食,是張氏家族

83

張學傳, 《張氏家譜》 。張學傳,《張家祖譜稽考》 。《張氏家譜》與《張家祖譜稽考》至今未刊

行,為張學傳先生所提供,張學傳為張氏家族第十九世祖。

(20)

的米倉所在地,為了防止淹水,房子的地基加高一米半,約有一個人 的高度。

84

可見得當時中路庄的地勢低,人們怕淹水紛紛將房子的地 基加高,避免遭受淹水之苦。

圖 3-4 蘆洲中路庄張氏祖厝

資料來源:本人攝影(2005.11.22)。

(三)溪墘庄(今仁德里、仁義里、恒德里、溪墘里、樹德里、得仁 里、仁復里)

雍正十年(1732),八里坌的漢人從觀音山麓到達臺北盆地西北 部,淡水河南岸開墾,因村落在淡水河與今五股鄉小溪交界之處,故

84

筆者訪問張學傳先生所得。

(21)

稱為溪墘。

85

到達此地的開墾者為李伯謨、李壽侯(福)(1742-1817)、

蔡宗榮、李丰侯(厚)(1768-1801)、李公贊、李公敏、李潘、李桃、

李岩及李秋等人。

86

(四)樓仔厝庄(今復興里、樓厝里、玉清里、信義里、鷺江里、保 和里、得勝里、福安里、民和里)

嘉慶年間,李公喜、李公籍等人曾經在此地開闢樓仔厝庄。關於 樓仔厝庄地名的由來有兩種說法,第一種說法為或曰初名綠野厝,後 來傳訛為樓子厝;

87

第二種說法為蘆洲地區第一幢磚造樓房始建於 此,故而得名。

88

(五)南港仔庄(今南港里、正義里、永樂里、永康里、永德里、成 功里)

南港仔因位於臺北盆地淡水河南方的水邊低地(蘆洲的西部) , 是蘆洲最低的地區,終年水濕,無法行人,故名為湳港子,後來傳訛 為南港子庄。

89

乾隆初期至嘉慶年間,陸續有李伯明、劉振業、李公 正、李公秋、李公春、李公贊、李公敏、李潘、李桃、李岩及李秋等 人在此地進行開墾。

90

85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62。

86

參見表 3-2 同安籍各姓人民入墾蘆洲表。

87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62。

88

臺北縣蘆洲鄉公所, 《蘆洲鄉志》 , (臺北縣:臺北縣蘆洲鄉公所,1993),頁 13。

89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62。

90

參見表 3-2 同安籍各姓人民入墾蘆洲表。

(22)

蘆洲地區開墾者以同安兌山李氏家族的人數最多,他們大舉移入 蘆洲約在乾嘉年間,分佈區域廣泛,遍佈在蘆洲各地,包括水湳、樓 厝、南港仔以及溪漧等庄,因人數多,勢力龐大,在蘆洲甚至有李家 庄之稱,許多諺語也都有「蘆洲李」的典故。蘆洲的居民雖以源自福 建泉州府同安縣的李氏為大多數(圖 3-5),但是這些李氏族人出自兌山 李氏家族的不同支房派別,他們遷移台灣的時間也各自不同(表 3-2)。

圖 3-5 同安兌山移民蘆洲路線圖

資料來源:卞鳳奎, 〈李氏家族醫療對蘆洲地區的貢獻〉 , 《臺北文獻》 ,139(2002),

頁 224。

在這些分支家族中,聚居於田宅尾的李公正派下的李氏家族,在

蘆洲開發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田宅尾的李氏家族的始遷祖李公正,

(23)

名正一,原是同安兌山李氏家族南尾井(又稱隴尾井)下厝二房的族 人,係自兌山開祖李仲文以下第十七世。李公正出生於清乾隆三十二 年(1767)正月十一日,其父為李砥侯,生有三男,李公正為其第三子。

因兄弟多土地少,生活困難,乾隆四十二年(1777),李公正是年十一 歲,隨著兄長東渡台灣,

91

在族人較集中的淡水河一帶暫居下來。李 公正結婚後,與兄長分家,搬至田宅尾,另立門戶,

92

其二子李清水 在道光中期,開始購買土地,在咸豐七年(1857)初建李氏古厝。李清 水一支下有七大房,李清水在晚年時開始使用「李長利」或「李長利 記」的名號來代表這支李氏家族,並且利用此名號來從事物產交易,

購買土地。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時,復由清水公子嗣七房兄弟李 燈輝、李浴亮、李樹華、李濕泉、李當權、李埔崙、李神賀等購買土 地合資重修擴建李氏古厝(圖 3-6、圖 3-7、圖 3-8),以供子孫們共同居 住。

在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下令禁止這種買賣土地的方式,所以不 再以「李長利」或「李長利記」的名號來購買土地,改以個人的身分 進行土地交易。到了日治時期(大正年間),土地面積總數達二十甲 以上。

93

從乾隆晚期李公正來台,至日治初期李家七房分產為止,李

91

卞鳳奎, 〈從祖譜文書看李氏家族與蘆洲的發展關係〉 , 《台灣史蹟》,39(2001),頁 211。

92

卞鳳奎, 〈從祖譜文書看李氏家族與蘆洲的發展關係〉 , 《台灣史蹟》,39(2001),頁 211。

93

陳支平,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2001),頁 26、38。

(24)

家人數由數人慢慢地演變成為蘆洲地方有名望的大家族。

94

日治時期 台灣總督府? 了有效管理蘆洲,不得不重用李氏家族,如:李樹華擔 任保良總局委員,其子李雲梯(登孝)擔任蘆洲地方的區、庄長和其 他委員會的委員。

95

圖 3-6 李氏古厝(1)

資料來源:本人攝影(2003.10.18)。

圖 3-7 李氏古厝(2)

資料來源:本人攝影(2003.10.18)。

94

李重耀, 〈蘆洲李宅概述〉 , 《臺北縣立文化中心季刊》,50(1996),頁 32。

95

陳在正,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板橋市:台北縣政府文化局 2002),頁 69。

(25)

圖 3-8 李氏古厝(3)

資料來源:本人攝影(2003.10.18)。

說明:中門懸書為清羅秀惠舉人親題的「外翰」匾額。

(貳)清代蘆洲土地所有權及租稅種類

清初時,蘆洲的土地大多為沙洲,許多土地無人報墾,清政府於

是將這些土地收為政府所有,所以蘆洲的土地所有權以官府所屬的官 莊、隆恩租田園,以及半官府所屬的關渡媽祖宮油香田為主。乾隆、

嘉慶以後,隨著水患減少,原本位在沙洲的荒地漸漸地被開發,民間 報墾的土地(民有地)也日漸增多,至於番地只佔少部分。

96

依照清 代蘆洲土地所有權及租稅的種類可分為下列幾種,其內容敘述如下:

(1) 番地:蘆洲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原住民的不多,漢人向他們承墾土 地必須供納番口糧粟、或番屯大租。乾隆三十二年(1767),劉振業 向番社承墾南港仔,墾單內容如下:

96

陳支平,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2001),頁 58。

(26)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庄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壹所今 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 分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 張? 分並屋場菜園禾埕川路在內以陸甲為準其租首二三年照臺例一 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業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粟捌石無論年情 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晒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 倉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 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出業四佃六三 年之後係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炤

業主 何木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 日給

97

依照上面的契字中可看到租稅情形為「首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並 且供納番口糧粟,至成水田日。」,按照台灣的慣例,劉振業在土地 未開墾成水田以前,大租額採「一九五抽」(時間為三年)即業戶得 一成半,佃戶(小租戶)得八成半,稱為「抽的租」 。因開墾番人的 埔地,每年須納付番人定率地租,以供番人生活的口糧至成水田日。

98

從另外一張買賣文書的內容中可清楚的知道,雙方所買賣的土地 是一塊番地,買主買了這塊土地之後並非土地所有權者,仍然必須繳

97

吳基瑞、盛清沂,《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市:成文,1983),頁 1391。

98

溫振華, 〈清代台北盆地經濟社會的演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78) ,

頁 26-28、53。

(27)

納番屯大租谷。番屯大租為佃戶繳交番屯贍養田之租,乾隆五十三年

(1788)設立了番屯制度是? 了讓歸順的原住民幫助政府防守駐守要 地,於是分給番屯屯丁界外未墾之地以資養贍。原住民因無法耕種這 些土地,於是把這些土地轉租給漢人,收取番屯大租。

99

這塊土地分 布於和尚洲舊港嘴,契約內容如下:

立找洗字人楊江海仝胞弟三湖,有明買陳成德埔園壹段,土名溪尾庄 舊港嘴。兄弟以(已)經鬮分,對半均分,應納番屯大租谷東西四至 俱載大契內明白。於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托中引就,立杜盡根向賣與 葉孝記、振合合買、價足銀實。本不欲啟齒,茲因邇來家中男兒妖(殀)

亡,家中窘乏,衣食維艱,舉手莫措,告貸無門,無奈托中引就向葉 孝記、振合找洗出佛銀壹拾大元。又前所借佛銀陸大元,共壹拾陸大 元正。銀即日仝中親收足訖,保後日子子孫孫不敢言找洗等情,亦不 敢反悔滋事,俱各甘願。今欲有憑,立找洗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親收親字內找洗佛銀壹拾陸大圓正完足再炤。

代筆並中人 朱成章

知見人男楊碧、兒贊、男孫楊常 同治拾年貳月 日立洗字人 楊江海

100

99

卞鳳奎, 《李氏家族與北部地區移民史研究》,(台北縣:台北縣政府,2001) ,頁 5。

100

陳支平,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2001),頁 57。

(28)

(2)官莊(官庄)

官莊(官庄)的意思為官府所有的莊田,由官府招佃開墾的田園 或是沒收的民田,由官莊徵收的租穀稱為官莊租(包含正供) ,其租 額與大租相同。官府所獲得的官租谷主要是當作文武官員的養廉銀,

有時也會當成其他經費。

101

清初官莊設立於和尚洲的原因為二:第一是蘆洲土地大多是沙 洲,無人開墾的荒地。乾隆年間,官府將其列為官地(官莊) ,招佃 開墾;第二是乾隆九年(1744)禁止文武官員私置莊產,附近文武官員 不遵守規定在和尚洲擁有大租權,被官府沒收者。

102

至於和尚洲的官租谷徵收情形,在《淡水廳志》中有詳細的記載,

其內容如下:

和尚洲,田每甲租穀四石、園三石,應額徵正供穀二百六 十七石一斗四升五合二勺。……

和尚洲,額徵耗穀七石四斗四升四合九勺,又徵餘租穀七 十七石五斗五升九合七勺,又徵天后宮城隍廟耗穀一十四石八 斗一升七合三勺,又徵里民陳尚充公田園耗穀六斗三升六合,

又徵餘租穀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二合三勺。……

按「府誌」云:淡廳官莊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陞;年徵穀三千七

101

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一卷》 ,(臺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0) ,頁 224。

102

惠? , 〈清代臺灣之租賦〉, 《臺灣文獻》,10:2(1959),頁 110。

(29)

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

103

由此可知清朝乾隆二十二年(1757),和尚洲已被官方劃為官莊。清政 府在蘆洲設有官倉,並且獲得租稅(官租谷) 。

從下面的這份契約文書內容中,可清楚地了解佃農所承墾的土地 為官庄,佃農需要繳納「官租谷」給官府,而這塊土地的位置是在南 港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王金廣,有仝胞兄明買楊滔水田即林權份陳淵應份 塭田一所,帶水屈(窟)溝源在內,坐落土名和尚洲下南港仔尾橫埒 田,東至林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路外林媽祖業,北至路。四至明 白為界,年配納官租谷貳斗柒升伍合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水 田一埒出賣,先問至親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李賜燕宅承買。

當日三面言議出賣盡時價佛面銀貳佰肆拾捌大圓正。銀即日仝中交廣 收足訖,將此水田全埒隨即踏明界址一盡對佃交付李賜燕前去起耕掌 管包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增添 契尾滋端。保此田系是廣承母陳氏囑書鬮分應份物業,仝兄長共契,

分後則仝買契此橫埒田廣應份物業,與兄侄無干,並無來歷交加典借 及大租不明,如有不明,廣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界 內寸土無留。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

103

陳培桂, 《淡水廳志》,卷四〈志三•賦役志〉 , (臺北市:大通書局, 1987),頁 95-96。

(30)

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親收過契內佛面銀貳佰肆拾捌大圓正完足訖再炤。

一批明大契字紙原本交胞兄德旺收存,其囑書合同俱各帶管別 業,系廣收存,倘要用之日,各取出公看不敢隱匿聲明再炤。

代書人 男士紅自筆

作中人 陳媽衛 李士根 在場知見人 胞兄德旺 窗明 知見人 男佛助 士臨 妻劉氏

同治貳年四月 日 立杜賣盡契字人 王金廣。

104

清領前期,因為賦稅結構不健全,台灣官吏經常入不敷出,官莊 租息收入於是成為地方官吏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

105

拳和官莊的每甲 租額,拳頭母山的田六石、園三石,和尚洲的田四石、園三石,另徵 耗穀及餘租若干。在光緒年間劉銘傳實行清賦之前,由此租穀扣除正 供後解繳閩浙總督,餘額(耗穀及餘租)每石換算銀六錢二分繳府充 為兵餉。

光緒十三年(1887),劉銘傳實行清賦之後,台灣設布政使司,官

104

陳支平,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2001),頁 51。

105

柯志明, 《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 , (臺北市: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

),頁 70。

(31)

租幾乎全數供給台灣使用,台灣的財源於是較充裕。官租採取「減四 留六法」 ,由佃戶領單承糧。後來仿「一條鞭」 ,改為每石繳納番銀一 元四角三分,其中一角三分為手續費,一直沿用至日治時期。繳納時 期分成兩種:(1)租額較少的萬盛庄、興福庄及秀朗庄的繳納時期在 六月,和尚洲的繳納時期在冬至至十二月十六日。(2)租額較多的大 坪林的繳納時期在六月及十月。後來皆改在六月繳納。並且以佃人為 業主,由佃人取得土地實權,官府只保留大租權。日治時期,明治三 十七年(1904)台灣總督府公佈律令第七號,廢止大租權,於是官租也 隨之同時廢止。

106

官租後來仿「一條鞭」 ,改為每石繳納番銀一元四角三分的情形,

可從「拳和官庄改定折征租穀碑記」中清楚的了解,此碑記的內容如 下:

補用府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主,為出示 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庄業主、佃戶、

監生李朝立、生員劉廷玉、生員李樹華、生員陳廷堅、六品軍功劉國 鈞、高□□□、劉維藩、鄭元養、鄭旺、陳合記、林悅記等僉稟稱:

「? 立等先人報升拳山保、和尚洲等處官庄租穀,向係按月租 款,並未□年款年清。現在全台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仿「一

106

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一卷》 ,(臺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0) ,頁 224-225。

(32)

條鞭」改征正賦:獨於官庄一款,別出仍□□□胥差需索□□難堪,

懇請改征折色,以免分擾而示體恤」等情。奉批仰府飭縣索價折征示 諭遵照等因轉府,示仰蒙批,查拳和官庄正耗穀一款向征本色,今嚴 飭改定折征,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自應酌中定價□□,以垂久遠而

□□□。現經本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征番一元四角三瓣,正耗 一切在內,不准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 諭。? 示仰拳和官庄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分起應完 前項官庄外租穀,概照官定穀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 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數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于 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拾肆年玖月初二日給,發貼曉諭。

107

由此可知,劉銘傳實行清賦時,採納監生李朝立、生員劉廷玉、

生員李樹華、生員陳廷堅、六品軍功劉國鈞、劉維藩、鄭元養、鄭旺、

陳合記、林悅記等人的建議,仿「一條鞭」,將官莊租額改為每石繳 納番銀一元四角三分的規定及實行方法寫在石碑上,光緒拾肆年玖月 將此碑豎立於人潮鼎沸的湧蓮寺,以昭告拳和官莊的業主、佃戶,希 望他們能配合繳納租稅,並且警告胥役不可浮收。

(3)隆恩租田園

107

現今豎立於湧蓮寺的「拳和官庄改定折征租穀碑記」為複製品。

(33)

隆恩租開始於雍正八年(1730),由總鎮王郡奏請創設, 《淡水廳 志》詳細地記載此事,內容如下:

八年,總鎮王郡奏請:給發帑銀,就臺郡構置田園、糖廓、魚 塭等業,歲收租息,以六分存營,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者 與夫拾骸扶櫬一切盤費;以四分劃兌藩庫,賞戍兵家屬吉凶事 件。此即降恩莊之始也。

108

隆恩租田園主要分布於和尚洲南港仔、田仔尾、大旗尾等地,此三地 皆位在南港仔庄。

109

隆恩租田園的權利者為水師或是陸營,兩者皆屬 於武職衙門。隆恩租和民有地一樣,必須負擔正供,剩餘部份中的六 成留營,供給遊巡及革職者賞給之用,四成解? 布政使司庫且其出入 數目按年造? 送督撫提督藩司核查存案,以充大陸來台戍兵家屬償恤 之用。

110

從清代和尚洲的民間契約文書中,可證實蘆洲有一部分田園 屬於交納隆恩大租的土地,契約內容如下:

仝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 李讚、秀、水、仝嗣侄天順等。有承父仝伯 父明買得李緝叔公己業田園陸段,坐落土名和尚洲下南港仔大旗尾。

先年父在之日,與胞伯均分得半,鬮書可據,照份承管,年應配納隆 恩大租谷三斗正。其田園大旗尾(三角仔園)壹段:東到溝為界,西

108

陳培桂, 《淡水廳志》,卷七〈志六•武備志〉 , (台北市:大通書局,1987),頁 171。

109

楊護源, 〈蘆洲地區的土地開發與經濟發展(一七 00∼一九四五) 〉 , 《臺北文獻直字》 ,150(板 橋市,1999) ,頁 91 。

110

惠? , 〈清代臺灣之租賦〉, 《臺灣文獻》,10:2(1959),頁 112-113。

(34)

至田為界,南至李家竹圍園為界,北至鬮分內園為界。又ㄧ段□寮田 園:東至李家田為界,西至大港為界,南至李家田園為界,北至鬮分 內田園為界。又ㄧ段四角仔園:東至鬮分內田為界,西至李家園為界,

南至葉家竹圍為界,北至鬮分內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父親喪 事乏費,又兼嗣侄幼少,與其父母撫養長大婚娶之資,兄弟叔侄相議,

願將此業出賣。先問伯叔兄弟,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與房叔李岩叔,

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盡賣得時價佛面銀四佰四十大圓正;其銀,即 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園,即付銀主踏明界址,前去起耕,招佃耕種 掌管,永遠為己業,不敢阻擋生端。其田園,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 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四房兄弟侄,甘願ㄧ齊出首抵擋,不干銀主 之事。至於日後,不敢增添契尾、插花等情;亦不敢言找、言贖。ㄧ 賣千休,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仝立杜 賣盡根絕契字壹紙,並帶上手契壹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內佛面銀四佰四十大圓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伯父合約字賣主收存,其鬮書並上手大契司單,乃堂兄錯 奇收存;倘日後要用之日,須當取出,不得刁難,再炤。

代書並作中人 李伯修

知見人 堂兄 錯

知見人 母親 吳氏 侄天雲

(35)

道光十七年 日立盡根絕契字人 李讚、秀、水、嗣侄天順

111

光緒十四年(1888),臺灣巡撫劉銘傳進行清理田賦,隆恩租改採

「減四留六法」 。光緒十五年(1889),發丈單給佃戶,佃戶成為業主,

由佃戶負擔錢糧。日治時期,取消隆恩大租,將隆恩租田園編入官有 地。

112

所以,在日治時期以後,蘆洲地區再也沒有隆恩租田園。

(4)半官府所屬的關渡媽祖宮油香田

關渡媽祖宮油香田在乾隆八年(1743)時就已經存在。乾隆八年 (1743), 「大通事同八社施主土官君孝等喜捨中州仔壹段,土號和尚 州」 ,大通事同八社施主土官君孝將和尚州中州仔壹段的土地贈給關 渡媽祖宮。乾隆十年(1745),關渡媽祖宮徹雲招佃人林安侯來承購土 地。

113

之後,乾隆年間,竹塹(今新竹市)城隍廟僧侶梅福向官方稟 請,獲得和尚洲部分官莊土地充作關渡媽祖宮之油香錢。媽祖宮油香 田分布於水湳、中路、樓厝、及溪漧等庄,土地主要集中在中路庄一 帶,其性質仍屬於官莊。

114

關渡媽祖宮向佃農所收的大租稱為「關渡 媽祖宮大租穀」 ,媽祖宮大租的其中一部份,必須繳交耗穀給官府,

實際所得只有正供穀。

115

以下為關渡媽祖宮油香田交易的契約,內容

111

高賢治, 《大臺北古契字二集》,(台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2003) ,頁 118。

112

惠? , 〈清代臺灣之租賦〉, 《臺灣文獻》,10:2(1959),頁 113。

113

蘆洲田仔尾李氏家族所藏之招佃契字轉引自李重耀,《台閩地區三級古蹟台北縣蘆洲李宅研究 與修護計劃》,(台北縣:台北縣政府,1989),頁 4。

114

陳支平,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2001),頁 49。

115

陳培桂, 《淡水廳志》,卷四〈志三•賦役志〉 , (臺北市:大通書局, 1987),頁 95-96。

(36)

如下:

(a)

立起耕典園契字人陳佛,有承祖父鬮書內應得買過鍾捷園分得壹段在 西勢,坐落土名和尚洲中路頭庄。東至李家園,西至李家園,南至橫 路,北到車路,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關渡媽祖大租穀七斗正。今因 乏銀別創,托中引就向李長利出首承典,三面議定依時值典價銀貳佰 大圓正。銀即日仝交佛親收足訖,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 掌管稅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其園限捌年為滿,限滿之日,□贖回原 字,當於八月半前先送到定頭銀貳拾圓為憑,各不得刁難。保此園系 佛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 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佛出首ㄧ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 比干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起耕典園契字壹紙並繳鬮書壹紙共 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親收過典字內佛銀貳佰大圓完足炤。

ㄧ批明其買契系濺收存要用之日取出公看不得刁難炤。

代書人 家順 中人 叔文傳 在場知見人 步祖 光緒陸年十一月十七日,立起耕典園契字人 陳佛

116

116

卞鳳奎, 《李氏家族與北部地區移民史研究》,(台北縣:台北縣政府,2001) ,頁 12-13。

(37)

(b)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 陳粒。有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埔園壹段,址在 和尚洲中路庄。東至李樹華、得祿竹為界,西至買主為界,南至陳興 為界,北至竹外路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媽祖香燈租貳斗壹升正。

前經清丈中則園壹分零四毫捌絲三忽貳微。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 盡行出賣;先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李樹華兄弟等,

出首承買。仝中三面議定,依時? 盡根價龍銀壹佰貳拾大圓正,銀即 日仝中交粒親收足訖。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

收稅納課,永為己業。自此,ㄧ賣千休,四至內並無留存寸土,粒及 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粒承先祖先遺下 鬮分應得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 明為礙。如有等情,粒仝花押諸人,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 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園契字壹紙,並帶丈單壹紙,

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龍銀壹佰貳拾大圓,完足再炤。

代筆人 陳廷堅 為中人 李 水 場見祖母 陳吳惜 明治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日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陳粒

117

117

高賢治, 《大臺北古契字二集》,(台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2003) ,頁 148。

(38)

這種關渡媽祖宮油香田在日治時期仍然存在(如契約(b)),未被取 消,在蘆洲土地所有權中仍佔有一定的比例。

(5)民有地

隨著水患減少,原本位在沙洲的荒地漸漸地被開發,這些新開發 的土地不屬於官莊,而是由墾戶向官府報墾,並且繳納「地丁錢糧」。

後來佃戶將土地佃租給更下層的佃戶,在租額上出現了「大租」與「小 租」 。

118

所謂「小租」是原來的佃人再將土地佃租給更下層的佃戶所 收的佃租; 「大租」是墾首向原來的佃戶所收的佃租。下列的文書契 約記載了小租戶彼此之間進行土地交易,買方的小租戶必須每年繳納

「大租」給墾首,內容如下:

立杜賣盡□契字人陳便、再系現有承父仝章祥觀合夥開墾得埔園壹 所,兄弟作參分均分,坐落土名和尚洲頭前厝,東至陳錫叔為界,西 至□兄□為界,南至中路為界,北至□路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 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將再、便系等 園三分賣與楊弁觀邊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壹佰肆拾伍大圓 正。銀即日仝中交訖完足,園即付銀主前去起耕種作召佃掌管,不敢 阻擋永為己業。保此園系是再系、便系應分物業,與他人無干,其園 亦無重張典掛□□為礙,如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園主出頭抵擋,不

118

陳支平,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2001),頁 54。

(39)

干銀主之事。ㄧ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契面,亦不敢言贖言找 異言生端。歷年配納大租粟肆石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 無憑,今欲有憑,立杜盡賣□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銀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壹佰肆拾伍大圓完□□□。

再批明其墾單議存□是章祥觀收等□□□□□不得開拆聲明再 炤。

代書便自筆 為中人陳第 嘉慶元年拾貳月 日 立杜盡賣□契字人陳再、便系

知見人胞侄川

119

(參)劉銘傳的清賦與小租戶

光緒十二年(1886),因臺灣隱田多、稅負不公,臺灣巡撫劉銘傳

? 了解決財政困難問題,進行清理田賦,欲廢止大租,因受阻撓,改 採「減四留六法」 ,即從大租額中扣除四成還給佃戶(小租戶) ,由小 租戶繳納正供(錢糧)給政府,以小租戶為業主,小租戶可向佃農收 大小租額,丈單、錢糧由小租戶負責經手,從此小租戶更獲得政府的 保護,地位更加穩固。「錢糧」是以庫平銀為貨幣單位,因為土地面 積計算到絲、忽,所以銀兩也從兩、錢、分、厘、毫到絲,

120

如契約

119

陳支平, 《蘆洲李氏家族變遷史》,(2001),頁 54。

120

陳哲三, 〈清季清丈與日初土地調查對台灣民間契字演變之影響---以草屯地區為例〉 ,收錄於古

(40)

(a)內容中: 「篆應得壹段,其大租與厥腹合納壹鬥伍升,篆應納柒升 伍合。糧正耗與厥腹合納陸錢壹分柒厘捌毫肆絲,篆應納三錢零捌厘 玖毫貳絲。」。下列為光緒十八年(1892)與光緒二十年(1894)時的契 約,清楚的記載劉銘傳進行清理田賦之後,小租戶除了需繳納「大租」

給墾首,並且需要繳納「錢糧」給政府,內容如下:

(a)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李篆。有承叔父與長房鬮分應得園連田壹段,址 在和尚洲下南港仔鴨母窟。東至李胡界,西至溝外路,南至葉家界,

北至路,四至明白。篆應得壹段,其大租與厥腹合納壹斗伍升,篆應 納柒升伍合。錢糧正耗與厥腹合納陸錢壹分柒厘捌毫肆絲,篆應納三 錢零捌厘玖毫貳絲。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壹半田園,盡行出賣;先 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李長利記,出賣承買。三面議定,

依時值盡根價銀貳佰大圓正,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 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ㄧ 賣千休,四至內並無留存寸土,篆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 業,系是篆承叔父與長房鬮分應得物業,與別房無干;並無重張典掛 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篆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 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杜賣盡根契字ㄧ紙,付 執為炤。

鴻廷、黃書林、顏清苓,《台灣歷史與文化(五)》, (板橋市:稻鄉,2000.11) ,頁 41。

(41)

即日仝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貳佰大圓,完足炤行。

批明、內帶合約字壹紙,其丈單與胞叔厥腹連合,系厥腹收存;前 年賣過李長利,並帶在內,聲明炤行。

代筆人 陳永世 為中人 功叔金鎗 場見人 長男糞

光緒二十年十ㄧ月 日 杜賣盡根契字人李篆

121

交給承買人的文件,除了舊有立杜賣盡根契字與鬮書外,另外多 出「丈單」 , 「丈單」相當於今日的所有權狀,而且有典賣行為時,丈 單和契字都須交由承買人,並且在產權移轉登記的「推收過割」時都 需要丈單,丈單成為重要的法律文件。日治時期,劉銘傳的清賦被日 本人繼承,承認丈單為所有權證。

122

在劉銘傳的清賦中深獲其利的是小租戶,以代表小租戶的田宅尾 李氏家族為例,他們在蘆洲落地生根,成為業主,不斷的累積財富,

購買土地,掌握了土地的實權。

123

小租戶真正的取代大租戶是在日治 時期,台灣總督府在土地制度上取消大租戶,保留小租戶,由較有權 勢的小租戶如李氏家族擔任日本政府與鄉民之間的溝通者,並且在地

121

高賢治, 《大臺北古契字二集》,(台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2003) ,頁 145。

122

陳哲三, 〈清季清丈與日初土地調查對台灣民間契字演變之影響---以草屯地區為例〉 ,收錄於古 鴻廷、黃書林、顏清苓,《台灣歷史與文化(五)》, (板橋市:稻鄉,2000),頁 42-54。

123

陳其南, 《臺灣的傳統中國社會》, (臺北市:允晨文化,1989) ,頁 86-88。

(42)

方的社會、宗教中扮演著領導者。

台灣總督府給與補償金來取消大租戶,保留小租戶,小租戶成為 地主,完全取得土地所有權,從前的現耕佃人,成為完全的佃農。

124

蘆洲的佃農即現耕佃人並未因劉銘傳實施清賦政策或是日治時期消 滅大租戶而減輕負擔,佃租依然居高不下,業佃糾紛經常發生,佃農 的經濟無法改善,依然過著辛苦的生活。在這種情形下,容易造成社 會動盪不安,於是日本政府在昭和四年(1929)成立鷺洲庄業佃會與鷺 洲小作協調會來解決業佃糾紛,希望能改善佃農的經濟條件,進而維 持社會的安定。鷺洲庄業佃會設立在鷺洲庄役場內,成立於昭和四年

(1929)三月二十日,參加的會員中有 498 人為地主,881 人為佃農。

125

鷺洲庄業佃會以業主與佃農為會員,是一種自由組織的團體,沒有法 令的根據,只能靠政府來勸導,而且佃租太高問題仍然無法解決,以 至於成效有限。

126

所以在日治時期,蘆洲地區的佃農依舊背負著高額 的佃租,遭受地主的剝削。

(肆)土地利用的變遷

清領後期,蘆洲地區的土地利用可由明治 37 年(1904)的臺灣堡

124

王益滔, 〈光復前臺灣之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收錄於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經濟史十 集》, (臺北市:臺灣銀行,1966) ,頁 69-70。

125

《臺北州

? 農業》,(臺北市:臺北州產業部農林課,昭和 16 年),頁 138。

126

王益滔, 〈光復前臺灣之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收錄於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經濟史十

集》, (臺北市:臺灣銀行,1966) ,頁 85。

數據

圖 3-8    李氏古厝(3)  資料來源:本人攝影(2003.10.18)。  說明:中門懸書為清羅秀惠舉人親題的「外翰」匾額。  (貳)清代蘆洲土地所有權及租稅種類        清初時,蘆洲的土地大多為沙洲,許多土地無人報墾,清政府於 是將這些土地收為政府所有,所以蘆洲的土地所有權以官府所屬的官 莊、隆恩租田園,以及半官府所屬的關渡媽祖宮油香田為主。乾隆、 嘉慶以後,隨著水患減少,原本位在沙洲的荒地漸漸地被開發,民間 報墾的土地(民有地)也日漸增多,至於番地只佔少部分。 96 依照清 代蘆洲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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