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矯正教育工作的溯源
一、中國古代的矯正教育工作
在監獄裡的矯正教育工作,主要目的在教育感化因犯罪被關押在監獄裡的收容 人使其改過遷善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會甚至貢獻社會。刑罰理論由報應思想演變 至教育刑主義,雖是十八、十九世紀以後的事,然只要回溯中國法制始便可知道遠 在周時期的囹圄(又稱為圜土 ),對受刑的犯人皆施以職事,能改過者,令其返回 國中,目的在使犯人善心自生,逐漸當時之處遇措施已有現今之作業、技能訓練、
假釋等制度,寓有教化之行刑目的,但可惜未能蔚為風潮而予以發揚光大。秦漢以 後,監獄之管理極為嚴酷,人犯受盡凌辱,幾乎無所謂的矯正教化可言。唐宋乃至 元代,獄政制度雖尚稱良好,惟仍有犯人瘐死的事件發生。明代力求改善,監獄管 理之法完備,然未能嚴加奉行,以致仍有剝奪囚糧或將囚犯置於污穢處所的情事。
滿清末年民國初年,司法制度屢遭列強指責,清廷思變圖強,乃有倡導仿照外國監 獄制度,以改革獄政之議,惟因革命軍興,全國各地爭戰不斷,迄至國民政府遷台 仍未全面實施。
二、現代代的矯正教育工作
國民政府遷臺之後,鑑於日據時代之種種缺失,乃積極謀求革新獄政,一方面 逐年編列預算改善監所設施,另一方面樹立現代化行刑觀念與制度,其中,在受刑 人矯正處遇上,更本諸「教化為先」的理念,積極落實矯正教育工作。
受行人教化工作之內容涵蓋甚廣,諸如教誨教育、文康活動……等,凡有積極 促進受刑人悔改向上作用之處遇措施,均包含在內。而由於多年來的努力推展及充 實、改革,教化業務雖已有長足進步,然矯治成效似乎並不顯著。揆其原委,乃在
於心靈改革以及行為之改善原非一觸可及,並不能有「立竿見影」之速效,必須經 年累月的默默耕耘,方能略有所成效之故1。殷鑑於此,研究者希望在此氛圍裡,以 繪畫藝術教學應用於監獄的矯正教育工作之上,目的就希望能為日趨僵化的矯正教 育工作,注入新生活血。
在本研究計畫構想之初,法務部為陶冶收容人之性情,提升其藝文氣質,爰擬 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藝文性教化活動實施計劃」,並於八十六年三月六日通 函各監院所積極辦理。該計畫之活動項目計有論文、書法、繪畫、壁報、陶藝、中 國結等,評比方式先由各機關自行對內比賽,挑選優勝前五名之作品參加分區復賽 後,再選出前五名參加區間決賽。該活動於每年春秋兩季各舉行一次,與賽作品並 於各地文化中心或其他適當場所展出,一則開啟交流之大門,增進收容人之榮譽感,
以促使其悔改向上,再則藉此宣揚教化成果,以導正社會大眾對監所之刻板印象。
在以上的背景前題下,研究者逐萌發了設計本研究的構想,同時應當時剛履新任臺 灣臺北監獄典獄長的呂自守先生( 現為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副所長 )的邀請,在 臺灣臺北監獄附設的宏德高級進修學校裡,成立了藝術實驗班,積極進行以文藝陶 冶教化收容人的工作。
三、以繪畫藝術介入監獄矯正教育的企圖
本研究的研究議題目的在探討繪畫藝術在監獄矯正教育上之運用,而研究的進 行不可能僅就極少的材料做狹隘的論述,必須多方蒐集材料經過分析整理後作為佐 證立論的根據。然經過多方蒐集,與監獄受刑人之矯正教育有關的研究文獻資料,
無論是國內外的論文、期刊、網路資料,都偏向於獄政管理、犯罪心理學、犯罪分 類統計資料等。在矯正教育成效的研究上資料並不多,而本研究所涉及的議題,乃 在企圖以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獄的矯正教育工作,以探討因以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 獄矯正教育而實施有成效者,是否優於非實施者。在經過多方訪查蒐集後,發現符 合或貼近本研究議題的文獻資料,可以說是沒有,因此本研究乃轉以個案研究的方 式,企圖以在臺灣臺北監獄藝術班裡的教學個案,進行研究。進而對參加藝術班接 受繪畫訓練之矯正教育後出獄者,與未參加藝術班未接受繪畫訓練之矯正教育後出
1 黃徵男著(2001)《監獄學—經營與管理》,P.233、234、236 頁。
獄者,比較二者出獄後的再犯罪率,以證明前者再犯罪率遠低於後者,藉此論證以 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獄的矯正教育工作,其成效的正面性。繪畫藝術一直以來被 視為藝能科,是僅供裝飾點綴的學門;事實上這樣的訓練可以陶冶監獄收容人的身 心靈,有著潛移默化的功效,對降低監獄收容人出獄後的再犯罪率,有著不可忽視 的功能。
四、小結
雖然說以專論形式或是旁說提及,欲以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獄裡對收容人進行 的矯正教育工作關的研究文獻資料極少,研究者努力蒐集後發現,無論是國內外的 論文、期刊、網路資料,都偏向於獄政管理、犯罪心理學、犯罪分類統計資料等。
在矯正教育成效的研究上資料並不多,尤其以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獄的矯正教育工 作的研究可以說尚無資料可查。所以研究者乃思以臺灣臺北監獄藝術班為實驗場域
,以個案研究的方式進行以繪畫藝術教學為策略的矯治工作,並驗證其成效同時比 較其他矯正工作實施成效的差異為何?以作成具體而有效的建議,以提供獄政單位 作為參考。
第二節 矯正教育工作的法源及其推展
一、法源
在我國的獄政工作指導方針上,一直以來都是採取教育刑的矯正制度,政府 所頒訂的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已使受刑人改悔向上,是於社會 生活為目的。」第三十七條:「對受刑人應施以教化。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 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知教誨與初 級、高級、補習教育。」從而可看出我國刑事政策不再是從前的以威嚇、報應輪 迴,進行的矯治策略。同時在刑法的第七十七條、監獄行刑法的第八十一條、少 年事件處理法的第七十七條,明白記載成年犯及少年犯假釋作業之規定,作為鼓 勵在監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悔改向上之受刑人,使其做好重回社會之準備,在賦 與約束條件下予以釋放。
目前我國各個監所實施教化處遇其法令依據為監獄行刑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條 至第四十四條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至第六十二條。另外依 據監獄組織通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監獄設置「教化科」,同時通則的第四條 更明定教化科掌理的業務2:
(一)受刑人教誨、教育及輔導事項。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受刑假釋之建議、呈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事項。
(六)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進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事項。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2 李清泉編著(2000)《犯罪矯正法規全書》,P.110 頁。
再通則的第二十一條規定監獄促進教化之實施的設置「教化指導委員會」,委 員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仕紳熱心者擔任之。
二、教化工作的內容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對受刑人應施以教化。」由此可之獄政 工作的推行是以教育刑為思想主軸,監獄的功能不再只是消極的監禁犯罪人,而 是積極的激發受刑人的良知,導引其向善,使其在準備充分時,重回社會貢獻社 會。所以在同條第二項即明白的說明教化工作的內容與實施方向:「前項施教,應 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及個 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教育3。」所以教化工作,主要落實在教誨與教育兩 方面。教誨著重於內在道德之培養,教育著重於智慧與技能的增進。同時教化受 刑人亦重視個別教化處遇之技術,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是這麼規範 的「教化受刑人,應本仁愛之觀念與同情之心理,瞭解其個別情況與需要,予以 適當之矯正與輔導4。」除了智育與德育的教化工作外,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六十二條規定「監獄得實施受刑人作文、演講、歌詠、壁報、書法、繪畫、體育 或技藝競賽,並舉辦有益受刑人身心之文康活動。」所以教化工作同時並重美育、
體育與群育之推行。而且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亦載明
「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儀式,但以不妨害紀 律者為限。」「監獄得依受刑人之宗教信仰,邀請宗教人士為其講解有助於教化之 教義或舉行宗教儀式5。」等等,因為宗教宣導活動對於教化受刑人改過向善有著 一定之效能。除以上所述外舉凡受刑人累進處遇、假釋、受刑人集會之指導與書 刊閱讀、管理及刊物編印等事項同時皆為教化工作重要的環節。
三、教化工作的推展
3 李清泉編著(2000)《犯罪矯正法規全書》,P.126 頁。
4 李清泉編著(2000)《犯罪矯正法規全書》,P.144 頁。
5 李清泉編著(2000)《犯罪矯正法規全書》,P.126、149 頁。
教化工作的推展簡單的說可區分為教誨方面、教育方面以及累進處欲與假釋 三大工作方向:
(一)教誨方面:
1、集體教誨: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受刑人之集體教誨於例假日、
紀念日或其他適當日期行之6。」一般而言集體教誨是以監獄內各教區 或工場為單位,由所屬的教誨師在教誨堂或工廠內為之,亦可在單位舉 辦文康競賽後隨及施行之,其施教的方式不受任何場域的限制,同時亦 可於適當的時間邀請有學識德望的社會人士蒞臨講演,一般來說施教的 時間以三十分鐘至一小時為宜。
2、類別教誨: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受刑人之類別教誨於適當日期 分類行之7。」類別教誨通常在適當的日期施行,依調查分類之結果就 受刑人之犯罪類別分類施教,大致可分類為內亂犯、經濟犯、妨害秩序 犯、妨害風化犯、侵害身體犯、妨害自由犯、侵害財產犯等七類。唯因 戒護管理之考量,與各工場配業時分類不能落實以及各類別受刑人之刑 期長短不一等因素,以致類別教誨不能確實施行,同時各類別受刑人犯 罪原因與處遇技術並不一樣,教誨師之專業能力與知識亦尚待充實,此
外缺乏適當處遇教材實乃類別教誨不能落實之主要原因。
3、個別教誨: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受刑人之個別教誨隨時行之。」
在對於某一受刑人以個別輔導、個案諮商的方式,運用諮商輔導技巧,
瞭解其個人背景、家庭關係、以前職業、犯罪原因與在監服刑狀況等隨 時施教,導之向善,安撫其服刑情緒。此外又因其施教時間的不同可區
6 同註 14
7 同註 14
分為入監、在監、出監三個時期:
(1) 入監:在受刑人剛入監時進行。
(2) 在監:在受刑人執行中或受刑人受獎、受懲、晉級、疾病、喪親 或家庭遭受變故時進行。
(3) 出監:在受刑人服刑期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或移監時進行(監 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
個別教誨為教誨師與受刑人建立輔導關係最好的方式,特別是在受刑人入監 之三個月內的教化功效最具重要性,受刑人在剛入監的頭三個月,囚情尚未穩定 情緒複雜脆弱最需要人輔導時,這個時期有機會之窗(window of opportunity)之稱,
如果輔導人員能夠善用掌握這個時期,建立與受刑人的諮商關係,如此一來輔導 人員於日後在輔導受刑人的工作之上,將會減少不少阻礙。
(二)教育方面:
1、編班教育:
(1) 初級教育:教習國語注音符號及日常生活常用文字,併授與國民 中小學教育課程,使受刑人接受國民基本教育。(例:臺灣臺北監 獄附設宏德高級進修學校國中部)
(2) 高級教育:授以高中程度課程,使之有能力參加大學與專科學校 的入學考試。(例:臺灣臺北監獄附設宏德高級進修學校升學輔導 班)
(3) 補習教育:指定教化從書畫其他有意之圖書令受刑人自修,授以 或准許選修大學專科課程,以便受刑人完成其未完成的學業,並 且教導其重返社會時必須之知識與技能。(例:臺灣臺北監獄附設 宏德高級進修學校升學高中部)(空中大學臺灣臺北監獄面受點)
2、補習學校教育:
為使受刑人完成其未完成之學校教育,或有心向學之受刑人不致因 入監服刑而中輟學業,法務部特別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後
段之規定:「受刑人教育得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按一般補習學校制度 辦理。」目前在臺北監獄、臺中監獄、臺南監獄、花蓮監獄及少年矯正 學校均設有補習學校,聘請附近國中、高中職教師入監授課。
3、文康活動:
文康競賽一為教育工作之一,舉凡比賽規則,比賽風度,文藝欣賞 均為廣義教育之內涵,目前文康活動大致有球類運動、壁報、書法、讀 書會、戲劇、講演、歌唱、作文、影片欣賞、文藝欣賞等。
(三)假釋與累進處遇 1、假釋的意義:
假釋是受徒刑執行之受刑人,在監服刑逾一定法定期間而有悔改向 善之實據,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教化、操行、作業分數亦達保持一 定標準以上,經所屬管教小組(由教區教誨師主持)提報假釋審查委員 會議決議,附上具足以證明受行人改悔向上的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會 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監,並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如該 受刑人未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或違反保護管規定情節重大,而遭到 撤銷假釋者,其所餘之殘刑以已執行論之。
假釋為目的刑主義之下的產物(主旨在矯治教化而不是應報主義)
是不定期刑制度的開端,為監獄獨立行刑精神的體現(已是由執行的 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易言之,假釋與否的決定權在行政機關)、是行 刑社會化的表徵。從上所言,假釋的意義在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這正 體現了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已使受刑人改悔向上,
是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的宗旨。
2、累進處遇之意義:
累進處遇是斟酌犯罪受刑人的刑期,分成幾個階段,受刑人在依序 通過後,逐漸消除其惡心惡性,萌生良知善性時,由初入監時的強制管 理,漸漸進入到後期的改良訓練,從其自治性的觀察實驗,以發展至其
可以恢復自由時,經報法務部假釋核准後,予以釋放出監。
易言之,累進處與,不論是在監禁中作業、教化、接見與寄發書信 等,種種監獄行刑之措施,均採取先重而後輕、初嚴而後寬、由消極的 干預而發展出積極的自治,而受刑人的刑期愈久,表現狀況愈良好,其 所進級別愈高時,方可收其悔改之效。
按照我國行刑累進處遇之規定,符合編級規定之受刑人,初編為四 級,而後以成績分數盡抵責任分數時,可晉升為三級,依此類推,而晉 升二級以至一級。
3、假釋與累進處遇之關係:
累進處遇之制度,是奧國於西元年一八三二年所創設的。我國的累 進處遇之制度區分為四級制,同時將假釋納入此制度中,至此累進處遇 與假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特別是將假釋至於累進處遇之最末階段,
由此便可考核受刑人是否真心悔改向善,而決定是否核准其假釋申請以 至釋放,此乃操作假釋重要運作的制度。研究者對此制度作了以下的譬 喻說明:
(1) 唇齒與腸胃道的關係:如果將腸胃道視為假釋的話,而累進處遇 之制度就好比是唇齒,累進處遇必須如同脣齒相依一般,對食物 細嚼慢嚥,方能使腸胃道消化系統正常運作,以保健康;累進處 遇執行的良善與否直接關係到假釋制度的成敗,完善合理的累進 處遇配套制度,可使受刑人的心理正常發展與情緒保持穩定,此 時對其諄諄善誘,曉以大義暢通改過自新之道,致使其假時獲准 回歸社會後能夠適應並順利發展。反之,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或施 行不良,便如同進食時狼吞虎嚥,而且毫不重視唇齒的健康與保 健,造成腸胃道的損傷,破壞消化系統的運作,屆時身體健康勢 必亮起紅燈。
(2) 行刑社會化的體現:假釋為累進處遇進行的最後階段,假釋其最
主要的目的在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奮發向善,而附條件釋放之,
且累進處遇實是使受刑人接受再教育與再社會化之階段性制度 與任務,亦可以說是行刑社會化的總體現。
三、小結
人因犯罪進入監獄接受刑罰,可好比宗教家倡言的因果報應說,自己造的業障,
即使未立即報應亦不遠矣!自己種的因就必須自己承受其果。雖是如此,我國向來 以傳統儒家仁愛思想人道處遇之矯正思想為指導原則,來釐定監獄行刑法規及其施 行細則,目的在使收容人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藉由各種處遇措施,無論在教 化、作業、技能訓練、諮商輔導、醫療衛生以及文康活動等等,以達成對收容人的 矯正目標。然現今社會因人權極度的擴張甚至不當扭曲,導致監獄擁有的:報應、
嚇阻、隔離、感化等四大功能,產生了逐漸式微的現象,矯治績效未得彰顯。無庸 置疑的,監獄必須井然有序,非但收容人必須紀律嚴明,同時管理人員更應具備矯 正使命感與團隊精神。嚴密監獄的安全防衛系統並健全矯正教育的品質,收容人才 能得到有效合理的處遇,進而促使其悔改向上,順利歸復社會。此乃是監獄行刑法 及其施行細則的立法基本精神與宗旨。
第三節 對罪犯矯治成效的評價
對犯罪人入監獄服刑後的矯正教育工作,因為對象特殊而且充滿著困難與挑 戰,復緣於成效不易立即展現而屢遭外界誤解與詬病,因此,每當受刑人(尤其 是假釋出獄者)再次觸犯所矚目之重大刑案時,監所之教化成效即被提出質疑、
批判。事實上民國八十七年研究者首次答應臺灣臺北監獄的邀聘,準備進監獄教 收容人畫畫時,許多的親戚朋友與同事,都抱持相當的疑慮與懷疑的態度,要我 慎重的考慮,但我還是決定去,而且一待就是近十年,期間面對來自四方的「綠 林好漢」 。在操作上,自然有著一定程度的困難性,不過,這也饒富挑戰與趣味
。我衷心的希望經由我的努力,在矯正教育的工作上,能夠多增加一些藝術的色 彩,監獄裡的收容人因為在繪畫藝術的氛圍裡,接受美的陶冶,能夠真正的從內 心徹底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希望社會大眾對矯正機關的努力,能多一點正面 的評價與掌聲,同時,也多給所有出獄之「更生人」有融入社會的機會,使「更 生人」在充滿溫情與溫暖的環境裡不再走回頭路。
西方國家對罪犯的矯治(Treatment)、矯正(Corrective)或者改造(Rehabilitation)
是監獄獲矯正機關的正常活動之一,矯治的主要方面在於心理矯治,即利用心理 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犯罪人進行矯正治療。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往往是多種矯治 方法綜合運用的,所以對矯治的一般效果評價,也同時包含了對心理矯治效果的 評價。而這樣的評價常是正負兩面同時存在的,因此,當社會嚴苛的評價矯正成 效時,如何積極努力改善監獄裡收容人的矯正教育成效,乃是政府部門矯正機關 教育責無旁貸的工作。
一、負面的評價
在西方先進國家裡,對於矯正教育工作成效的正負面評價一直都同時存在 著,雙方各有各的研究論述:
(一)美國公誼服務委員會的批評:
一九七一年,一個主要活躍於北美地區的基督教公誼會組織,美國公誼服務 委員會(American Frieds Service Committee, AFSC)發表了一份關於美國監獄的研究 報告《為正義而鬥爭》,在這份研究報告中對於監獄裡的收容人矯治提出了否定性 的評價。在這份報告中,尤其是對個別收容人的矯治提出了嚴厲的批評,認為在 這樣的矯治活動中缺乏正當的法律程序,存在著總族與階級的歧視,對於監獄收 容人實施不人道的強制性治療。這個委員會認為,矯治活動對減少犯罪或者改造 收容人是沒有任何成效的。這份報告並沒有提出支持其論點的詳實依據,其大多 數的批評是以哲學思考為其基礎的,似乎僅是偏頗而主觀的負面批評而已8。
(二)美國學者霍金斯等人的批評
美國學者霍金斯(Richard Hawkins)等人認為,大多數收容人矯治計畫僅僅 是對監獄環境的一種點綴,只有極少數的矯正機關是完全依照矯治原理設計和建 造的。他們認為大多數收容人矯治計畫沒有考慮到監獄整體環境的意義。監獄裡 的收容人每天只能有一小時的個別諮詢,但卻忽視他們再其餘二時三小時裡的活 動。矯治人員平時可能只在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在監獄中工作,而收容人與看守 管理人員則整天呆在監獄裡。除了治療環境的建立與矯治人員的編制和工作之 外,就接受矯治的對象而言,也存在著相當的問題,因為監獄矯治的對象是那些 不適合於其它繳滯形式的(如轉處9、緩刑)、必須監禁起來的頑固收容人;收容人 往往憎恨或拒絕那種把他們看成是「病人」或者是認為他們需要繳滯的觀點,強 迫性的矯治阻礙了矯治活動的成功率;當矯治活動與收容人的釋放綁在一起時,
收容人對矯治的態度就不可能是真誠的,他們在矯治活動中的進行可能是餵了欺 騙假釋委員10。
(三)美國學者馬丁森等人的批評
8 American Friends Service Committee(1971).Sruggle for justice.New York:Hill and Wang.
9 轉處(diversion)一班指的誓將犯罪較輕的犯罪人從刑事司法系統轉到其他的社會部門處裡,例侞,將 一些少年犯罪人交給社會福利部們處裡。
10 Richard Hawkins & Geoffery P. Alpert, American prison systems(NJ:Prentice Hall, 1989), p.209.
一九六七年,美國社會學家羅伯特˙馬丁森(Robert Martinson)和他的兩位同 事朱迪思˙威爾克斯(Judith Wilks)與道格拉斯˙利普頓(Douglas Lipton)人的批 評受美國紐約州州長犯罪人特別委員會的委託,對一九四五年一月到一九六七年 底用英文發表的關於矯正效果得 1000 多項研究中符合其標準的 231 巷平價性研究 進行了重新檢驗。在這項工作中,馬丁森等人認真考察了 11 種罪犯矯治方法:(1)
緩刑;(2)監禁;(3)假釋;(4)個別調查和個別指導;(5)職業技能訓練;(6)
格別心理治療;(7)集體心理治療;(8)環境治療;(9)剝奪部分自由(partial physical custody);(10)醫療方法;(11)休閒活動。一九七四年,馬丁森發表了題目為《有 什麼效果?關於檢驗改革的問題與答案》的研究報告,提出了矯正對減少重新犯 罪沒有產生效果的觀點,引起了巨大的反應。在這篇文章中,馬丁森指出:「除了 極少的和孤立的例外情況,迄今為止所報告的矯正活動沒有對累犯產生明顯的效 果。」「這並不是說我們沒有發現成功或者部分成功的例子,而僅僅是說,這樣的 例子是孤立的,以至於不能形成可以說明特定矯治方法是有效的清晰模式。」馬 丁森這份驚人的研究報告及其論點被稱為『馬丁森炸彈』(Martinson's bombshell)。
一九七五年,道格拉斯˙利普頓、羅伯特˙馬丁森與朱迪思˙威爾克斯合著的《矯 正治療的效果:對治療評價研究的一項調查》一書出版,進一步闡述了馬丁森關 於矯正治療沒有產生效果的觀點。馬丁森等人的研究結論似乎宣告『矯治無效』
時代的來臨。11
二、正面的評價
其實,對於馬丁森等人的研究結論與其他人對矯正工作的成效批評,一直都 存在著相反批評的論述,這些持反對觀點者支持監獄對罪犯開展矯治活動,並且 積極認為持續對犯罪者進行矯治活動是有效的。
學者帕爾默(Ted Palmer,1976,1978)對馬丁森等人的研究結論提出了批評。他
11 Robert Martinson, “What works?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prison reform,”The Public Interest 25(1974):49
在重新審查了馬丁森等人所評價的研究資料之後認為,馬丁森等人完全誤解了這 些研究資料。他發現,48 %的研究表明,對犯罪矯治計畫產生了積極的或部分積 極的結果。
一九八○ 年,著名的犯罪學家威爾遜(James Q. Wilson)在馬丁森發表其著 名論文的同一家雜誌《公共利益》上發表文章,對矯治工作是否有效的爭論進行 了全面的評價。威爾遜認為,問題不在於證實矯治是無效的,而在於還沒有人證 實什麼矯治措施是有效的。威爾遜也認為,對於犯罪人的矯治工作不能一概而論,
而應當明確適當的對犯罪人採用適當的矯治計劃,這是非常重要的;對不適當的 犯罪人採用不適當的矯正計劃,自然會妨礙積極的效果產生。威爾遜談到了順從 性(amenability)的問題,認為在許多狀況下,如果犯罪人是順從的,矯正計劃就 就可能對他們產生效果,就可以降低他們再度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缺乏順 從性,矯治計劃不但不能發生作用,反而可能增加他們再度犯罪的可能性。威爾 遜甚至認為,累犯率並非衡量矯治效果的惟一標準,因為累犯率並不能反映特定 的矯治計劃可能產生的所有效果,比方說,在實施一項教育計畫時,不可能期望 看到累犯率立即下降,不過,可以預期這種教育計劃,將對犯罪人產生長期的效 益12。
威爾遜的評價得到許多人的支持。例如,金德羅(P. Gendreau, 1981)、金德羅 和羅斯(R.R.Loss)(1981, 1987)、格林伍德(P.W.Greenwood)與齊姆林(F.E.Zimling)
(1985)、哈勒克(S.L.Halleck)、威特(A.D.Witte)(1977)、帕爾默(1983)、范沃 勒斯(P.Van Voorhis,1987)等人都發表論著,證實對罪犯的矯治工作是有成效的。
事實上,馬丁森本人後來也宣布放棄自己原來的結論。他在一九七九年發表 的一篇文章中指出:「與我早先的觀點相反,一些矯治計劃對累犯的確有明確的效 果……一些矯治計劃的確是有益的。我們目前的研究中獲得的證據,導致我們拋 棄自己最初的結論……到現在為止我猶豫不決,但是我們調查中獲得的證據簡直
12 Wilson, James Q.(1980),“ □ What works?□ revisited:New findings on criminal rehabilitation.” Public Interest 61:3 ∼17
是勢不可擋的,以至於無法忽略13。」
頗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馬丁森一九七四年發表關於矯治無效的文章,成為被 人引用最多的犯罪學文獻之一,而他在一九七九年發表的修定文章卻沒有受到學 界關注。近晚期西方國家學者在平價矯治的工作成效時,產生了一個顯著的變化,
即不再籠統的去講罪犯矯治是否有效果,而是在不同的情況下,分別進行評價,
認為部分犯罪矯治計劃是有成效的或是效果比較顯著的,同時也有部分的矯治計 劃因設計上的問題,其成效是較不明顯或是幾乎看不出來,這樣的態度似乎是比 較符合實際的矯正工作現況。
美國學者帕默爾(T. Palmer, 1992)對於區分不同類型矯治方法,分別就其施 行成效給予不同的評價,做出了相當的研究。帕默爾考察了過去二十五年間所進 行過的二十多項超級分析(meat - analysis)14和文獻評論之後,將犯罪矯治計劃分 為成功與不成功兩類15:
(一)在對單一矯治計劃進行分類時,以下的方法在減少累犯方面,似乎是不成 功的:
1、對抗性方法(鎮慑與威嚇)。 2、少年犯罪預防。
3、集體療法和集體諮詢。
4、個別治療和個別諮詢。
5、緩刑或假釋。
(二)成功的矯正、治方法:
1、行為矯正計劃、認知行為矯正計劃與認知矯正計劃(又稱為社會認知矯 正計劃)。
2、技能訓練或社會技能訓練計劃。
13 Robert Martinson.(1979)“New findings,new views:A note cautionregarding sentencing reform,”Hofstra Law Review 7:244.
14 超級分析(meat - analysis)也有譯成「元分析」,是指對多項有關的研究進行綜合分析,目的在於判定標 準變亮研究的推論效應和主要條件。
15 Palmer, T.(1992).The re – emergence of correctional intervention. Newbury Park. ,CA:Sage
3、多模式矯治計劃(multimodal porgrams)。
4、家庭干預計劃。
但,仍然有部分研究人員不同意帕默爾上述的研究結論。因為部分研究人員 認為,帕默爾的評價在研究方法與表述用詞方面有問題,例如,許多研究人員都 認為集體治療通常是有其矯治效果的。總體來說,對監獄中收容人的矯正計劃,
大體是有效的,不過,由於矯治計劃本身有一定程度的差別,以及在矯治計劃的 實施中可能存在的種種差異性因素的影響,因此不同的矯治計劃施行起來,某些 計劃的施行成效大一些,有的則成效小一些。即使犯罪人自己也承認這一點。例 如:美國斐吉國際公司(Figgie International)所進行的一項有關犯罪收容人對矯治 計劃效果的看法調查顯示,所有接受調查的收容人認為,不同的矯治計劃有著不 同的矯治效果16。
三、小結
收容人的矯正教育工作不會也不能停止,而且還要更進一步的發展,在西方 收容人的矯正教育工作已經進行了百餘年,尚未發展出絕對有效的矯治方法,在 對收容人嘗試進行了一切可以想到的方法之後,發現以現代心理學等科學為基礎 研擬出的收容人的矯正教育工作,乃是目前最可取的矯治方法。保守地說,雖說 許多收容人矯治計劃都未能顯現出明顯的積極成效,然而,絕大部分的收容人的 矯治計劃意味呈現消極或負面的結果,至起碼這些矯正教育訓練工作亦可充實收 容人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生活,有利於幫助收容人順利的服完應盡的刑責。
16 Figgie International, Inc.,
The business of crime:The criminal perspective
(Richmond, VA:Figgie International, Inc.,1988), p. 49.第四節 矯治成效與再犯罪率
一、官方的統計資料
根據法務部印行的 94 年版的法務統計年報17記載:民國 94 年法務部假釋核准率 為 57.1 %,較民國 93 年的 62.2 %減少 5.1 個百分點,假釋人數 7,371 人,亦較 93 年的 7,820 人減少 5.7 %。94 年撤銷假釋人數為 1,630 人,亦較 93 年的 1,871 人減少 241 人或 12.9 %。就撤銷假釋原因分析,因假釋中更犯罪者計 394 人佔 24.2 %,因違 反保安處分規定情節重大者計 1,236 人佔 75.8 %(94 年版的法務統計年報 P. 17)。
經法務統計年報得知, 九十四年監獄收容人出獄後因再犯案,其假釋遭撤銷率為 22.1 %,也就是說收容人假釋出獄後又再犯案率為 22.1 %。這無異是埋藏在社會裡
,造成治安惡化的不定時炸彈。
二、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獄的矯正教育的歷來成績
本研究在個案研究的方式進行之前,自民國八十七年起,即以臺灣臺北監獄藝 術班為實驗場域,進行以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獄的矯正教育的工作迄今。期間除參 加法務部與民間公益團體所舉辦之全國監所藝文競賽,成績奪得冠、亞軍者,不計 其數,更難能可貴的是三次在臺北 國父紀念館舉辦收容人的繪畫藝術創作展覽,
以展現矯正教化之成效。而自民國八十七年起迄今,從臺灣臺北監獄藝術班服刑滿 期滿或獲得假釋出獄者共計二十二人,僅有兩人因再度吸食安非他命毒品,而遭到 撤銷假釋,再度入獄服其殘刑,再犯罪率為 0.03 %, 而其中一人亦已服刑期滿出 獄。雖然研究者以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獄的矯正教育工作,其實驗成效,僅是臺灣 臺北監獄藝術班的個案實驗,但相信應該具有拋磚引玉的作用,是否可提供作為法 務單位在釐定監獄矯正教育工作政策時引為參考的?依照法務部統計處所公佈的監 獄收容人撤銷假釋統計資料,研究者整理出以下的數據表作為本研究工作的參考。
17 法務部統計處編印(2006)《法務統計年報 94 年》,P.17 頁。
三、小結
犯罪矯正目的在矯正犯罪人如何適應正常的工作環境與工作的執行以及應朝什 麼方向去努力。同時亦蘊含著犯罪處遇之哲學以如何達成矯正工作之目標。一般來 說,將犯罪矯正模式予以分類,除可釐清複雜性與分歧性外,亦有助於矯正工作者 與研究者對矯正工作理念之認識。根據西方學者的看法:懲罰模式( Punishment Model)、矯治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及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此乃犯罪矯正 的三大主流,不同模式各有著其關切的焦點,在犯罪矯正思想的極左端屬不定期刑 及假釋委員會範疇之矯治模式,強調經由各類矯治方案的推展以促使犯罪人早日獲 的更生。在中間部分屬於正義模式,其主張揚棄不定期刑或假釋委員會之採用,但 接受受刑人自願參與各類矯治處遇計劃與活動。而犯罪矯正思潮之極右端則屬於懲 罰模式,其特色為倡議廣泛使用監禁與隔離策略以懲罰違法者,此種具壓抑性的模 式完全揚棄矯治理念。值得注意的是此三種犯罪矯正哲學恰似擺盪的鐘錘( The Swing Of Pendulum),隨著思潮之更疊而可能相互變動更換18。美國的犯罪矯正即是 明顯的例子,其政策之採行經常以民眾之態度為依歸。我國則仍以傳統儒家仁愛思 想人道處遇之矯正思想為指導原則,但進晚受到治安惡化的影響,矯正工作有走向 嚴格之趨勢。
18 林茂榮•楊士隆著(1994)《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P.47、66 頁。
表 2-2-1 監獄假釋及撤銷假釋情況表 單位:人、%
年別
函報法務部申請假釋人數 法務部假釋複審核准人數 法務部假釋複審核准比率 獲准假釋出獄人數 撤銷假釋人數 當期撤銷假釋人數對當期假釋出獄人數比率
87 23,201 15,356 66.2 14,596 3,840 26.3
88 20,783 13,648 65.7 13,310 4,054 30.5
89 18,158 11,449 63.1 11,691 4,524 38.7
90 15,184 9,934 65.4 9,342 2,492 26.7
91 13,264 9,158 69.0 9,084 2,631 29.0
92 11,971 8,434 70.5 8,259 2,246 27.2
93 12,728 7,916 62.2 7,820 1,871 23.9
94 14,683 8,382 57.1 7,371 1,630 22.1
資料來源:94 年版的法務統計年報 P. 153
第五節 從繪畫藝術教育的本質的思考
從心理的面向來談,教授繪畫藝術的老師,常常會像一般教育工作者一樣,
通常以心理學的基礎為自己辯護。然想想專業領域文學中所用的術語:動機、天 份、自我表達、感情的學習、右腦思考、美學經驗、感覺官能的教育、具創作力 的個性類型、發展階段的學說、藝術昇華、藝術治療、特殊兒童教育以及生活品 質教育。甚至傳統藝術教育的目標,就是找出具有天份的人,訓練手、眼並用與 設計原理的實際應用等等,都有著強大的心理學因素。繪畫藝術這門專業的成長 似乎伴隨著其所倚賴的心理學成長。植根於心理學上的學習法規和對理解、認知、
創作力本質的豐富研究,無怪乎大多數藝術教育家認為藝術教育是一門心理訓 練。依照心理病學的主張:一部份的學者與藝術教育工作者接納藝術治療的力量、
掛出臨床的招牌;而另一部份的學者與藝術教育工作者則推廣素描或教學生做美 術勞作、模型,認為此對腦部的正常發展有著莫大的益處,或者謙虛點說,以此 維持良好的心理衛生。無論哪一方的主張都意識到藝術在教育發展上佔有一席重 要的地位,這也意味著它與人類的心理發展有著一層耐人尋味的特別關係。
一、知覺
在西方的哲學與心理學家,從杜威致海姆(Arheim)都主張感覺和思考是不 可分開的,他們堅信沒有所謂的「純真的眼睛 」。現代繪畫之父塞尚(Cezanne)
曾說過這樣的名言:「 莫內(Moent)」只不過是有一隻眼睛,但是,天啊!多麼 不同的一隻眼睛!」他似乎在說莫內在畫畫時可以不去思考。但事實絕不是這樣 的:莫內有著一雙精湛的雙眼:當他注視著大教堂或乾草堆時,他是非常努力的 再思考。莫內訓練他自己「 不去看見 」某些形狀、物體與它們之間的彼此關聯
;他要自己去觀看和畫顏色19,再次確認一下,那是個非常困難的技巧,其包含了
19 莫內於 1899 年向一位美國藝術家公開揭露自既在心理學上所採用的策略:「當你外出作畫時,試著忘去
統合心理與視覺的訓練,幾乎不可能是純真或是不預先計劃好的。
使視覺經驗完美,聰明與愉快的觀看,用平常的視覺能力即可做到藝 術教 導獨特的貢獻在於觀看訓練的培養,以強化視覺發現與辨別的力量。然此強化訓 練必須是受訓練者美學的組織能力而定。觀看是一種主動20的過程,需要努力與智 慧,無法無中生有。感官教育是無法與被觀看物體之特質分開。易言之,教育的 品質仰賴美學的品質,也就是說在我們視覺得透鏡後面需要有更好的「批判性透 鏡」。
二、認知
美術老師「教導感官」的目標其實是認知教育的隱喻,此目標有著令人印象 深刻的根據支持著,依據表現主義畫家柯克西卡的說法:「眼睛就像是手,抓住了 一些東西,也忽略了一些東西,眼睛有自己的語言21。」鑑賞家貝侖森(Bernard Bernson)說:「 我們通常稱的『觀看』是一個實用的常規,建構於物種之中,因 為他是非常人性的,而人類還是屬於『 高等動物』22 …。」心理學家柯勒(Wolfgang Kohler)說:「 在感知與認知之間,在赤裸的知覺原料即使其成為影響學習過程的 其他元素之間,我們必須學習作非常重要的區分23。」哲學家卡西勒(Ernst Cassirer)
說:「 人類經驗的深度…端賴我們有能力變更我們觀看模式的這個事實,以及我 們可以置換我們對現實的看法24。」在閱讀這些主張後,研究者認為觀看是有歷史,
而這個歷史是學來的,不容易簡化成為我們視覺感官的總合。身為一個教授繪畫 藝術的老師,研究者接受卡西勒的主張:「變更我們觀看的模式」。這也意味著,
你面前的物件…只要純粹去思考,這裡有一小塊正方形的藍色,這裡是橢圓形的粉紅色…。」換句話說,
藝術上所見聞必然伴隨著線向上的思考,在理解動作進行的期間蓄意壓抑了那些將觀者引入知覺意識的 「事實」。
20 德國藝術歷史學家斐利蘭德(Max Friedlander)是如此敘述所謂觀察的「主動」性質:「觀察…就表示什 麼都不做,它包涵著性靈上的感情實踐。『感知』這個字眼表示我們以視覺的觸角領會到某些事物與吸 收內化了某些事物。」參照斐氏著作《藝術與鑑賞(On Art and Connoisseurship)》
21 J.P.Hodin(1959).The Dilemma of Being Modern.New York:The Noonday Press, P.76.
22 Bernson Bernard(1953).Seeing and Knowing.New York:Macmillian, P.6.
23 Kohler Wolfgang(1971)Gestalt Psychology.New Y ork:Schocken Books, P.43.
24 Cassirer Ernst(1971)An Essay on Ma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P.216.
觀看與人們的自由有關聯,試可以教導的,並且經由教導而帶進「人類經驗的深 度」。
研究者在以往教授人體素描課的經驗中發現,雖然學生們注視的模特兒是同 一位,但每一位學生畫出來的素描卻各有各的樣。在這些教學經驗中研究者發現 到學生們素描作品之所以不同乃是源於學生不同的性別、個性、身高、體重和身 材比例。顯然,素描的行為不只是將視網膜的印象登錄下來和重新繪製而已。藝 術家的自我形象似乎影響了「客觀」看到的東西25。許多因素(包括自我形象)影 響人們注視一個物體或一個人時所發生的事,思考眼睛所看到的一切,將線條、
記號和炭色調子的樣式組合成我們所謂的素描。
畫素描時,學生腦海裡「發生」的事情可以成為藝術認知的一般題目,這即 是我們學了很久的心理過程。藉由這個「行動搜索」美術老師不得不學習影響人 類認知的變數。我們的學習乃藉由觀看學生在作畫的時候,和他們看到同學在做 什麼的時候,以及對我們教育學的介入有所回應的時候做的事什麼。這個研究所 缺乏實驗精確性,可由觀察數個同步互動結果的機會來彌補,就是在物體與其意 象之間、觀察者與被辜查者之間、我們學生的創作和環繞他們的文化之間26。
回到一個美術老師的認知理論,其焦點應該為何?與在繪畫教室裡的表現有 關的應是在學生在創作時的意象顯現出的觀看與思考過程。因此,教學成為研究 認知變數的工作,此乃透過將焦點集中在當學生做一件藝術陳述時,如何觀看以 及如何組織眼前所見的一切。每一線條、每種顏色、形狀與視覺關係都是提供選 擇的條件,而這些選擇來自於一連串的技巧、主題與表達的可能性,這些都是在 學生學習的過程中可以獲得的。
就批判與美學認知而言,指導老師立處在一個具特權的位置。身為指導老師 的我們看見、聽到與見證學生認知習性的建構,此乃立基於他們的視覺印象、先 前的知識、自然感受與暫時的判斷。指導老師再觀看學生與作品交流時,試著決
25 William James(1950)
The Principles of Psychology,
Ⅱ.Hew York:Dover.P.103.26 Kenneth Beittle(1972)
Mind and Context in Art of Drawing
. Hew York: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定在一個意象裡,學生們願意投資自己多少。這些都是心理學上的決定,指導老 師在其中乃伴扮演著輔導員的角色;指導老師的教學是引導學生們消費美學的一 項工作。因此,指導老師將在認知的核心經營運作,分享對視覺的敏銳與熱忱並 試著避免灌輸教義。此乃是一種非常精細同時具創意的工程。
三、治療的觀念
(圖 2- 4-1 法國路易·拉格雷尼(1725∼1805)作品,藏於美國底特律美術學院)
在眾人所熟悉的希臘羅馬神話中有一則雕刻 藝術家愛上自己作品的浪漫愛情故事:雕刻家皮 格馬利翁(Pygmalion),當他被女神阿佛洛迪特
(Aphrodite)拒絕後,他以象牙雕成了一座完美 的女子雕像,但,沒想到自己卻愛上了此雕像幾 乎到了癡狂的地步,女神阿佛洛迪特憐憫皮格馬 利翁的癡情,把雕像變成了一位真正的美麗女孩 葛拉蒂亞(Galatea),皮格馬利翁歡天喜地的娶了 葛拉蒂亞為妻,還生了兩個孩子,而且還建立了一個偉大的塞浦路斯王朝。這樣 的結局令人津津樂道而且世世流傳,從希臘人到佛洛伊德(Freud)到蕭伯納(George Berd Shaw)…。皮格馬利翁式的迷思似乎是藝術魔力與神話的縮影。這樣的神話 除了顯現藝術無窮的力量外,皮格馬利翁的故事同時也敘述了藝術治療的功能:
藝術家遭遇到了所謂存在的煩惱;他創造出一個他自己朝思暮想最渴望得到的形 象,皮格馬利翁在精湛的巧藝之外用情是既深且癡,因此感動了愛神阿佛洛迪特,
在無法抗拒皮格馬利翁的癡情下,女神許了藝術家最渴望的願望。因此,藝術征 服了絕望,而想像瀰漫掩蓋了真實。
因為藝術治療的觀念被提出後,人們在生、心理健康的維護與治療上有了新 的思考與希望。在通常的情況下人們在工作完成或問題解決後,都會有一種舒服 愉悅的感覺,然,「比較舒服愉悅 」一定是對應在人感覺不舒服或將生病之前的 情況嗎?在人類流傳的神話與歌詠中、謙卑的希臘藝匠故事裡,藝匠默默的接受 著生命中沒有愛情、妻子、小孩的沮喪宿命。但這也突顯出皮格馬利翁愛上阿佛
洛迪特的神經質,一位女神如何能接受凡人藝匠的愛呢?而藝術創作的移情解決 了皮格馬利翁的問題嗎?至少佛洛伊德是如此認為。皮格馬利翁將他的神經質症 候群昇華成為藝術創作之後,他得到了名聲、財富與愛情。當他得到這些獎勵後
,神經質的病症引因此不藥而癒了。依據佛洛伊德的說法,藝術家性格多有著一 種神經質的特性,但,那是一種完美的神經質。以此,回應上述故事所發生的問 題,藝術治療於有疾病的前題時運用之,一如故事主角皮格馬利翁,確實因為神 經質的病症促使他積極不斷的創作。這樣的例子並不只存在於神話故事之中,在 近代也發生不少,諸如畫家:梵谷、達利、卡蘿……,皆是這類例子的典型。
誠然,藝術的治療觀念需要實現。在治療執行時,相對於藝術創作過程中所獲 得的心理效益,病人的創作在美學品質上的要求並不那麼嚴苛,尤其是運用在於肢 體殘疾的病患身上更是如此27 。雖然如此,對普通教授畫畫的美術老師來說,高品 質的藝術作品是創作過程中的主要焦點。在平常的教學課程裡,當創作過程與藝術 作品相悖產生衝突時,卻又很難清楚乾淨的解決,然而,或許有人會問藝術治療等 同是基於憐憫,非是單純的為了追求極致的美而做的努力?
就藝術教學來說,其目的並非在討論是或不是在應付病人,藝術教學所涉及的 治療模式:旨在假設當學生在某方面感覺不舒服時,治療者依著人類的本性與熟悉 的藝術理論,告知學生或受治療者治療的觀念,說明只要是人在生命中的某個方面 或是某些角度都有著一定程度的瑕疵;沒有一個人能完全免於神經質症,如果說神 經質與其他心理的病症是代表創作力能量的論點以為是被誤導,而人類文化的存在 是為了給予創作能量正面的方向,那麼藝術就是將人類各方面缺陷轉化成值得令人 讚許的文化活動。至於對教育而言,其與藝術有著異曲同工的妙效,因為教育的潛 移默化,使人們與生俱來的不完美與諸多的瑕疵缺陷,轉化成為令人讚賞事物!
27 Edith Kramer.(1980)Art Theapy and Art Education:Overlapping Functions,“
Art Education
.” Reston, AV:National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April.
四、小結
在研究與教學的歷程裡靈活地交叉運用感知與認知,因為再現代心理學的觀 念裡已經二者視為一體兩面了。雖說如此,研究藝術教育者對感知與認知的分離 仍有著極大的興趣,特別是在進行教學活動時。也許重點是瞭解到觀看和認知是 屬於不同類型的理解,因為有效的學習畢竟不等於認知學習,然,我們或許可以 類比此等狀況,卻不能將它們完全分開,因為兩者雖然各自獨立卻也彼此帶著幾 分相似的特質。
比方說每一件創作藝術品都有著其不同特性的自我表達,而自我表達即可以 看待成是一種溝通。溝通暗示著對話,需要資訊的交換同時更需要領悟和理解。
因為藝術傳遞了自身的訊息同時也形成與環境相關的訊息,與觀者產生互動吸引 觀者解讀或解碼。經由解讀或解碼所歸納整理出來的視覺符號、象徵符碼,這樣 的技術稱之為視覺的閱讀能力。而欣賞與評析藝術品的視覺閱讀能力稱之為美學 的辨識能力,要發展美學的辨識能力就必須要擁有藝術評論的技術和經驗。這亦 是藝術教育研究工作者的主要任務之一,更是發展許多視覺閱讀能力的類型。就 像是發展語言教育,不可捨棄學習閱讀與文字書寫能力一樣,藝術教育必需要訓 練學習者有創作和批判意象的能力。
藝術治療觀念的建立應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乃是從佛洛伊德昇華理論所 衍生出來,假設一位有著精神官能症的藝術家,藉由羞恥、愧疚、懼怕激發為動 力,使他的精神官能正轉化成為可以使社會接受的行為模式,經由這樣的技術運 用,同時使用心理學的計策如反射、壓縮、錯置、反轉等,使創作力與創作過程 正好可以掩飾藝術家的精神官能症。二、人類的心靈是一個感覺和觀念的寶庫,
但卻時常遭受疾病的侵害與阻礙,致使人類與生俱來龐大未知的潛能無法完全開 展充分表達,因此必須透過教學的功能去改善或克服學生在創作力上的限制,因 為創作力是人與生俱來就擁有的本能。
繪畫藝術的開展與教授老師有著緊密的關連,比較不那麼顯著的是在人們日 常生活中是否都有著繪畫藝術的存在與影響。姑且不論每個學習繪畫的學生是否
將來都一定成為藝術家,但,美學以及對美的事物欣賞與愛好,對人類的生存與 生活來說都是極具意義的。從史前文化的濫觴,各個遺址不同的洞窟壁畫研究發 現繪畫藝術是人類與生俱有的能力,這在在顯現美學存在於宇宙各個角落的共通 性,在藝術的氛圍裡無論種族、文化、經濟、風土習俗的不同,都無法遮蔽瀰漫 於世界各地的藝術心理、繪畫模式、美學感知的相似性,這對藝術教育工作者來 說是無窮希望的源泉。從藝術發展的相似性可歸納驗證出人類愛美崇善的共通性
,在此堅強耐久的共通性之上,即是構建世界地球村人類美麗社區的重要基礎。
第六節 繪畫藝術治療與監獄矯治教育工作
藝術治療系統採用了完整的心理學理論、藝術教育和心理治療技巧,已獲得 存在潛意識內的素材;而這些素材則是關於在自然狀態下產生的人格解離情況。
這種治療形式是一種可從中看出影像和印象一個接一個依序建立的過程。藝術作 品必須可以被討論,或在儲存一段時間後再從新檢視。因為視覺影像不會因為時 間和空間的轉移而有所改變。這樣的視覺表現所反映出的是案主心理所看到的內 容,讓藝術治療師對其混亂的內在有一個可以從外面一窺究竟的機會28。這正是研 究者企圖將其引進監獄矯治工作的主要原因。
關押在監獄裡的犯罪人包含的成員類別很廣,包括各種多才多藝及限制重重 的人。無論如何,在封閉的機構下,安檢措施和監視的氣氛,會對團體建立感產 生相當不利的影響。很多監獄犯人之所以得以在監獄中存活下來,就是靠著他們 表面裝出來的「外殼」(shell)以保護自己,克服監獄的壓力。任何個人藝術或藝 術治療也許必須是在「美術」(art)的標籤下進行,有可能是以教育的課程形式進 行,而且必須超過一般監獄對「美術」僅僅停留在「用巧克力盒作勞作」的普遍 印象。最好是以支持性的方式進行,並且避免深入涉及私人問題,因為如果涉及 太深的私人問題,會在監獄這種環境下造成很大的壓力。但是有時候會有試驗性 的計畫和預先放鬆的課程,目的是在擴展犯罪人對本身問題的察覺以及當她們重 返社會時能擁有的機會29。
一、繪畫在心理治療上的價值
繪畫提供個別心理治療師一個協助個案參與自我表達的工具,亦給予人們進 入治療的機會,得意創造性的描繪自己的感覺、衝突和期望等。如同口語治療一 般,繪畫治療師的主要功能是促進者的角色,協助個人探索和發現自我已擁有解
28 施婉清、戴百宏譯(2004)《影像與幻象》, P.141 頁。
29 賴念華譯(2002)《藝術治療團體實務工作手冊》,,P.150、151 頁。
決衝突的能力。藉由允許個人自由的繪畫表達,治療師運用繪畫提供個人挑戰,
引導至治療性過程和自我導向的發掘。治療師與個案的關係,和個案自己的藝術 成果,形成改變的催化劑。
個別治療中,所有人對繪畫的運用都有本能的反應。事實上,繪畫開啟一扇 潛意識的門,透露給治療師的經常是非口語所表達的議題。繪畫特別適用於非語 言、退縮、憤怒或抗拒的個案身上,因為他們能發現透過藝術作品來傳達感受較 容易些。正如繪畫提供非語言個案一個不需要說話就可以溝通的工具,繪畫也可 以提供害怕被憤怒情緒淹沒的個案,一個不需害怕憤怒會造成破壞的安全出口。
藝術治療師一般會提供個案治療的目標。藉由促進繪畫和討論藝術作品的週 圍情境,治療師可以協助個案進一步界定和澄清目標。然而,傾聽個案個人的闡 釋,以及支持他們開始自主的改變,對治療師而言亦是很重要的課題。
二、鼓勵創意發想的繪畫訓練
繪畫通常給予個案一個專注的主題,並增強他們與人分享作品的談話。Ernst Kris 推論在創造性的過程中,本我(Id)和自我(Ego)間的藩籬變得「可滲透」,
因而使得潛意識(unconscious)中的想法更容易到達潛意識(pre-conscious)中。
(Kris,1952)繪畫可以增強個案對幻想生活的表達,特別是當治療師對個案的藝術 作品抱持著非批判性的態度時。這些繪畫作品幫助治療師和個案看到他們的幻想 生活如何影響其日常生活功能、做決定與確立目標等。然而,在此特別要提出來 的是,所有使用繪畫表達幻想生活的個案,都需要有一幅完整而且能代表現實的 作品以進行比較。
三、繪畫訓練課程的設計與規劃
有計畫的以繪畫藝術教學介入監獄矯正教育工作,對臺灣臺北監獄來說,是 第一次,對研究者本身而言也是教學生涯中的頭一遭,前無任何舊案資料可以依 循,其後亦不知能有多少資源可做支持,因此研究者參考教育部所審定的高級中
學美術課程實施綱要、高級職業學校美術課程暫行綱要以及自己以往的教學經驗 進行課程的設計與編定。教授內容包括繪畫表現能力(素描、水彩、水墨、油畫、
工筆膠彩、複合媒材、畫作裱裝……等等。)、美術鑑賞能力以及美術常識三方面,
皆一一編列授課時數,對收容人進行專業的繪畫訓練。
四、繪畫場欲使矯治工作擁有可變與可塑造性的舞台
使用繪畫的設計,是為了允許個案在治療中變得「不膠著」和「有事可做」。 繪畫是一個迫使行動的技巧,以及一個提供滿意與成就的來源。治療師不是一個 有預知能力的角色,而是允許關係持續自由發展的角色。繪畫提供焦點讓改變得 已發生,並讓這經驗得到持續紀錄。治療師在繪畫中運用最少的指導,並給予必 要的自由去探索個案生活中尚未被察覺或了解的部份。這個策略可以降低個案的 心理防衛,並使其對其他可能存在和達到的事物,保持開放的態度。
藉由各種繪畫的指導,使個案也有機會對新的經驗開放,沒有語言防衛所導 致的扭曲,亦使個案在治療中開始看到現實且更具體的形式。在此過程中,個案 開始逐漸改變,在思考和想法上變得更具彈性。換言之,這也進一步讓個案對模 糊有較高的容忍度。在此情況下,繪畫在治療中提供一個讓個案以新穎和清新的 方式經驗自己的機會30。
五、小結
因為畫畫所產生下來的作品,不會產生任何質變亦不容否認,所以能夠成為 詮釋解讀的最佳力證。也因為是圖畫的呈現,個案可以清楚的看到研究者詮釋解 讀的方法,為了從個案的繪畫作品中得到明確的觀察結果,搜尋運用個案畫作中 所找得到的象徵符碼,重要的是同時以暗喻的方式與個案進行對話。此外,保留 個案的所有畫作,並標記創作日期,此可提供研究者方便找出過去的圖作進行分
30 呂俊宏˙劉靜女譯(2002)《繪畫評估與治療》,P.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