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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口譯簡介與著作權法之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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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口譯簡介與著作權法之基本架構

本章第一節說明口譯之概況,介紹三種主要之工作模式:逐步口 譯、耳語口譯、及同步口譯,並依工作類別列舉口譯之職業類別。第 二節強調口譯是一種溝通(communication),而「情境」(context)對 於溝通很重要,因此情境對口譯也非常重要,並藉此說明口譯員不希 望客戶錄音之原因。第三節介紹著作權法之基本架構,並說明著作權 法與口譯服務相關之議題。

第一節 口譯簡介

口譯與筆譯可以說是翻譯的兩面,有相同的目標、實踐相同的原 則、甚至連理論都出於同源。雖然這兩個詞常常以「翻譯」一詞概括 稱之,但兩者是實際上有不少的差異。

筆譯活動是靜態的。譯者通常有較充裕的時間來完成翻譯工作,

而且其翻譯過程中能反覆推敲、查證核對、潤飾琢磨。譯者、作者、

讀者之間的關係較為間接,因為原文創作、譯文創作及閱讀譯文這三 件事情,在時間上往往相差甚遠,發生地點也不同。譯者的作品以類 似「白紙黑字」的文字形式永久保存(周兆祥,1997)。

口譯活動則是動態的。口譯員跟講者、聽眾共處一室,關係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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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的意涵比訊息的形式重要,口譯員必須靠訓練、經驗、直覺當機 立斷,選擇最適合的表達方式。一般情況,口譯的譯文精確程度不如 筆譯,而且往往需要按照當時的場合,特別是聽者的需要而調整內容 與表達方式(周兆祥,1997)。

「口譯」在中國的歷史由來已久。先秦時期,幅員遼闊的中原同 時住有許多民族。由於各族語言與風俗習慣不同,因此在戰爭、談和、

朝貢、或征服後的治理,都須要譯者與他族溝通。《周禮》即有「譯 官」一職(馬祖毅,1999)。佛教於東漢末年傳入中國後,甚至發展 出一套「譯場」的制度。從漢末到北宋,來自西域的佛學大師在「譯 場」中講經,由於法師多半不通漢語,因此就由一位熟悉法師語言的

「傳語」(多半為漢人),為法師「口譯」,將其講經內容翻譯成漢語 給聽眾瞭解。聽眾中的「筆受」將「傳語」所翻譯的內容記錄下來,

整理之後就成為初步的漢譯佛經(曹仕邦,1990)。

擔任「口譯」的「口譯員」,其工作是使用聽眾熟悉的語言,把 使用不同語言的講者所表達的口語訊息說出來。口譯員並不是只用

「字對字」的字典式方式翻譯,而是盡可能清楚地傳遞講者的完整訊 息。因此口譯員必須仔細聆聽講者所說的每一句話,掌握其訊息的邏 輯 脈 絡 之 後 , 以 另 一 種 語 言 向 聽 眾 清 楚 地 表 達 講 者 原 來 的 訊 息

(Seleskovitch,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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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按 工 作 模 式 , 口 譯 可 以 分 為 「 逐 步 口 譯 」( consecutive

interpretation)、「耳語口譯」(whispering / chouchotage)及「同步口譯」

(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三類。

第一種口譯是「逐步口譯」,它是在講者講話時,口譯員先以筆 記的方式記錄其所講的內容,之後再將這段內容翻譯成現場聽眾熟悉 的語言;講者在該段內容翻譯完成之後,繼續演講,如此過程反覆進 行。如果講者講的段落比較短,傳遞的訊息比較少,口譯員也可以不 做筆記,憑記憶的內容來翻譯。「逐步口譯」的優點在於,口譯員可 以聽完較為完整的段落之後再行翻譯,如此一來,意義傳達的準確度 較高,用字遣詞上也能做比較通盤適切的考量。由於有這些優點,官 方的談判場合時常使用「逐步口譯」,一方面確保訊息正確無誤,另 一方面還能藉口譯員翻譯之際,為談判人員爭取時間思考下一步該怎 麼做(蔣希敏,2003)。另一個常使用逐步口譯的場合為訴訟案件中 的「蒐證」(deposition)過程,由於牽涉到當事人的法律權益,需要 讓當事人、法官、書記官、律師等現場人士獲得最精確的訊息,採用 逐步口譯能精準的傳達相關人員的發言內容。但逐步口譯也有其缺 點,最主要的就是所費時間較多。因為口譯員需要花費近似講者的時 間來傳達同一個訊息,因此原本三十分鐘的演講就會延長至大約一個 小時。講求效率與時效的場合,如國際會議,便較少以逐步口譯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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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進行。

第二種口譯是「耳語口譯」,它的進行方式雖然與下述的同步口 譯相同,但因服務的聽眾只有少數人,口譯員坐在聽者旁邊,壓低音 量進行口譯即可,所以不需要同步口譯設備。如果需要聽翻譯的人只 有一兩個,需要翻譯的內容又不是很多、時間不是很久,那麼就有可 能會採用耳語翻譯。舉例來說,政府官員在參訪行程中,隨行的口譯 員可能就採取耳語口譯的方式來讓官員瞭解現場的狀況。

第三種口譯是「同步口譯」。所謂「同步口譯」是指講者在演講 的同時,口譯員在具有隔音效果的「同步翻譯室」中,透過耳機接受 講者的講話內容,在聽到一個有意義的訊息單位(unit of meaning)

之後,開始「亦步亦趨」的將其所講內容翻譯成現場聽眾熟悉的語言,

並透過同步翻譯設備的麥克風系統傳遞出去,聽眾只要戴上耳機,連 接上同步口譯接受器,便可聆聽翻譯內容1

由於口譯員緊隨講者之後說出譯文,時間落差很小,因此可以說 是「即時而連續」的一種翻譯方式。同步口譯需要高度的專注,因此 通常需要兩名或三名口譯員輪流翻譯,每名口譯員工作 20 至 30 分鐘 後換手翻譯。同步口譯的最大優點就是節省時間,一方面讓講者能連 續而完整的發表講話,另方面讓聽眾幾乎在相同的時段內接收講者所

1 資料來源: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U.S. Department of Labour,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2004-05 Edition,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 網址:http://www.bls.gov/oco/ocos175.htm。查詢日 期:20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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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傳達的訊息,同時又不會浪費那些聽得懂原文的人的時間,可以說 是一舉數得,因此常常使用於國際會議的場合。法庭口譯除以逐步口 譯進行外,亦會以同步口譯進行。然而同步口譯也有其缺點,最主要 就是在意義的傳達上,比較容易出現不完整、甚至出錯的情況。Daniel

Gile 提出的「氣力模型」(Effort Model)(Gile,1995)是解釋上述現 象最常見的分析模式。

所謂氣力模型,係指同步口譯員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同時執行 四種「任務」:(一)聽和分析(listening and analysing)、(二)短期 記憶(short-term memory)、(三)語言製造(production)、以及(四)

協調能力(coordination)。由於口譯員的處理能力有限,好比一台電 腦的記憶體有其上限,故如果這四項任務加起來的要求超過口譯員的 負荷,口譯員的翻譯便有可能出現差錯,例如漏譯、錯譯等。再者,

即便口譯員四項任務所需的氣力總和沒有超過他的處理能力,但是其 中任何一項任務佔用口譯員太多的氣力時,也可能犧牲了他執行其他 任務的能力,進而影響口譯的品質。例如,口譯員花太多時間在聽和 分析,結果犧牲了語言製造,以致譯文修辭不佳或文法錯誤。或者,

口譯員花太多氣力在想要用什麼樣的句型與辭藻說出譯文,結果漏聽 了講者下一句的訊息(Gile,1995)。

如果從工作的目的來定義口譯的職業類別,口譯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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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導覽口譯(Escort interpreting):以外語導覽藝術展覽、介紹觀 光景點或人、事、物及聯繫事務等,如導遊、解說人員等。

二、 企業內口譯(In-house interpreting):在企業組織內部擔任口譯,

從事特定業務等,如翻譯官、外語秘書等。

三、 法庭口譯(Court interpreting):以法庭為主體,透過口譯確保 當事人的權益不致因語言障礙而受損,促進法庭內事務順利進 行。

四、 會議口譯(Conference interpreting):以會議為主,透過口譯員 讓與會者能溝通(石辰盈,2004,頁 2-26;楊承淑,2000)。

上述分類法仍顯粗略,因為工作的方式有很多,任何需要通曉兩 種語言的人士來協助雙方溝通的場合,都可能是一種工作方式。舉例 來說,在移民眾多的國家,醫學口譯(medical interpreting)與社區口 譯(community interpreting)就相當盛行,口譯員協助不諳英語的移 民處理就醫、洽公事宜(Roberts ed., 2000)。而日本則有相當發達的 電視口譯(broadcast interpreting),將國外電視台的新聞以近似同步 口譯的方式轉播給國內觀眾收看(楊承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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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情境的重要性 一、口譯是一種溝通

假設國內外兩家公司的主管因業務需要必須洽談合作事宜,彼此 卻又不懂對方的語言,此時即需要一個能協助溝通的人,讓雙方能瞭 解彼此的想法。這個協助溝通的人就是「口譯員」,口譯員工作的目 的是要讓雙方能彼此溝通。因此不管口譯員是為兩個主管服務,還是 為會議現場數以百計的聽眾服務,工作之目的就是要扮演橋樑的角 色。

表面上來看,這座橋樑的兩端就是兩種不同的語言:兩位主管之 間的鴻溝、講者與聽眾之間的鴻溝,都是語言,而口譯員的存在就是 為了克服不同語言之間的障礙鴻溝。然而,這個鴻溝不僅止於語言上 的障礙,不同的語言代表的是不同的文化,因此口譯員其實是在銜接 不同的文化,利用「語言」這個工具來讓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能夠溝通。

所以,口譯員的扮演的是「溝通者」的角色(Jones,1998)。

石辰盈在其碩士論文《電視新聞口譯研究:新聞主管及觀眾觀點》

中曾整理溝通理論與口譯之間的關係,對於溝通理論與口譯的連結有 相當完整的敘述。該論文引述口譯理論學者 Seleskovitch 的看法,認 為口譯就是一種溝通,因此溝通的理論與原則適用於口譯活動 (石 辰盈,2004,頁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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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境

石辰盈指出,「溝通」一詞的定義相當分歧,甚至有學者認為溝 通無法定義,因為溝通是一種動態的過程,比較好的描述方式是將溝 通化約成「模型」。最初的溝通模型都是單向的,由講者(speaker)、

訊息(message)、與聽眾(audience)組成。後來的溝通模型將「回 饋」(feedback)的因子考慮進去,把溝通視為雙向的過程,同時也發 現情境(context)或環境(environment)是溝通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石辰盈整理各家說法發現,溝通模型都含有七個要素,分別為訊息發 出者(source)、訊息(message)、管道(channel)、接受者(receiver)、

回饋(feedback)、干擾(noise)、情境(context),而這些要素大抵上 可 以 放 在 一 個 循 環 過 程 中 。 所 以 溝 通 是 兩 個 以 上 的 人 同 時 製 碼

(encode)、解碼(decode)、解讀(interpret)的循環過程,而這個過 程是在某一個情境(context)之下發生的(石辰盈,2004)。

不管是哪一種模型,溝通都是一個持續進行且不斷改變的過程,

其特性包括:

1. 溝通是獨特的:每一種溝通都無法逆轉,無法重複。

2. 溝通是符號象徵的:不論是語言抑或非語言的符號象徵。

3. 溝通講究情境:溝通不能脫離情境而獨立,在不同情境下會有不 同的溝通狀況(張秀蓉編,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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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辰盈(2004)列舉了下述幾位學者對「情境」的看法,發現他 們一致認為「情境」在任何一種溝通模型中都非常重要。

Seiler(1992): 情境是溝通發生的環境或情況,包含溝通發生當 下溝通者所處的物理環境、心理環境與文化環境三個層面。另外,情 境還包含溝通者的社會關係類型、所使用的媒介、溝通所依附的活動 類型及討論的主題等。

Penman(2000):用比較複雜的動詞概念來看情境,意義的產生 來自於情境和溝通內容間的交互作用 ;一旦我們體認到情境與溝通 內容間相互依賴的關係,就會體認到所有的認知都由情境產生,或更 具體來說,從溝通的情境產生。

黃鈴媚(張秀蓉編,1998):實際對話中「語言」所傳達的訊息 往往並非字面上的意義,而是溝通情境中許多相關因素互動產生的

「情境意義」(contextual meanings)。

因此,石盈辰(2004)認為,情境會影響訊息發出者對訊息的製 碼,也會影響訊息接收者的解碼,換言之,情境其實「限制」了互動 中的溝通者,也限制了解讀這個訊息的方式。因此,情境在溝通的過 程中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絕非單純而被動的背景,而是決定溝通成 效、結果、風格、以及溝通所產生的意義。本研究亦認為,情境會影 響溝通之進行方式與結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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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口譯是一種溝通方式,情境又對溝通如此重要,所以情境對 口譯效果來說,也是一項關鍵因素。口譯學者Kirchhoff即認為,所有 溝通的行為,包含同步口譯在內,都「嵌入」(embedded)於當下的 情況(situation)及較大的社會文化環境(socio-cultural setting)中

(Diriker,2004,頁 8)。她強調,如果以動態的方式看待情境,那麼 任何言論只在發生當下的特定時間與情況有效2(Diriker,2004,頁

25)。另外一位口譯學者Voloshinov也認為,口語溝通必須跟具體的情 況連結才能讓人理解、才有解釋的可能 3。他甚至認為,當下的情況 以及大環境兩者完全決定言論的結構4(Diriker,2004,頁 14)。

綜上可知,口譯員在提供服務當下的時空環境裡,其口譯內容才 會有最大的效果,一旦時空環境被置換,其溝通效果就會打折扣。口 譯員是溝通過程中的一環,介於講者與聽眾之間,本身不僅是(1)

訊息接收者,必須將講者的訊息「解碼」之後做「解讀」,同時還是

(2)訊息發送者,必須「製碼」給聽眾。在「解碼」、「解讀」、以及

「製碼」這三項工作不斷反覆進行的同時,也必須隨時對來自講者或 者聽眾的「回饋」做反應。而這一切的溝通工作都是在一個特定的情 境下進行,講者、口譯員、聽眾都是在這樣的情境下進行彼此之間的

2 “[Each] utterance was actually valid only in the specific moment and situation in which it occurred.”

3 “[Verbal] communication can never be understood and explained outside of this connection with a concrete situation.”

4 “[The] immediate social situation and the broader social milieu wholly determine……the structure of an utte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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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碼、解碼、解讀、及回饋。而講者、口譯員、以及聽眾三者之間不 斷傳遞的訊息,在當下的情境才能發揮最大的溝通效果。上述之溝通 模式可整理如圖 2.1。

講者

口譯員

聽眾 製碼

解碼

解讀 製碼

解碼

解讀 回饋

回饋

回饋

情境

圖 2.1 口譯員之溝通模型

整個溝通過程一旦跳脫特定情境,原有情境之下所發生的訊息便 失去原有的意義。因此,講者在甲場地演講跟乙場地演講,面對不一 樣的聽眾、不同的時間點,就算內容完全一樣,但是在製碼的方式上,

可能也有所改變。而乙場地的聽眾對講者訊息的解碼與解讀上,也會 跟甲場地的聽眾不同。如果中間加入口譯員這個溝通者的角色,情況 就會更形複雜,因為口譯員同樣會因為時空環境的改變,針對講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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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場地時所發出的訊息,做出不同於甲場地的解碼與製碼。既然口譯 員在乙場地的製碼是為了符合乙場地的情境,那麼乙場地的聽眾所接 受到來自口譯員的訊息也會不同於甲場地的聽眾所接收到的訊息。

舉例來說,某投資大師有兩天的演講,第一天在五星級飯店舉 行,聽眾是對投資有興趣的一般大眾;第二天則是在高級溫泉會館舉 行,聽眾是主辦單位的頂級投資大戶。縱使講者的內容都是要說明未 來的投資趨勢,可是面對不一樣的聽眾、在不樣的場地,講者就會以 不同的方式來演講。面對普羅大眾,講者提供的說明可能比較詳盡、

所舉的例子可能比較容易理解;面對頂級投資大戶,講者的用語可能 較為客氣、援用的例子可能比較深奧,因為這些投資大戶對於投資操 作已經非常熟稔。此時,口譯員不能因為內容相同而不注意講者的製 碼,因為這些符碼可能與第一天不同,而口譯員在製碼時也必定會跟 第一天不同。

此外,口譯員溝通的過程中,仰賴的元素不限於「語言」(verbal)

的訊息,甚至包含了「非語言」(non-verbal)的訊息。所謂非語言訊 息,包含了肢體語言(如手勢、表情)及並行語言(paralanguage)5

(Bühler,1985)。Bühler(1985)及Viaggio(1997)都提到,口譯員 是在潛意識之下接收非語言訊息,幫助其處理整個溝通的過程。這些

5 所謂並行語言係指語言當中的聲音高低(pitch),快慢(pace),音量大小(volume),停頓(pause),

強調(stress),以及整體表達風格上的抑揚頓挫(intonation)。它的運用方式會直接或間接傳達說話 人的感情、思想及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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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講者與現場聽眾的非語言訊息不僅會影響口譯員的解碼與解 讀,更會影響口譯員的製碼,進而影響來自講者與現場聽眾的回饋。

由此可知,溝通情境下每一個元素都環環相扣,任何一個改變都會影 響情境中其他的部分。而對於未參與此一情境的人來說,他很有可能 不了解這個情境之下所發生的溝通意涵。

因此,口譯員身為溝通者,從溝通的理論上出發,認為錄音中的 內容並不適合在現場以外使用,否則會失去溝通的部分效果。不論客 戶怎麼利用這個錄音,也不論這個錄音之後用什麼樣的方式呈現(如 聲音或文字),接觸這份錄音的人所獲得的效果,都無法跟在現場聽 眾所獲得的效果一樣。如果客戶取得口譯員現場之錄音,對其內容與 形式等未加變更而直接利用於其他情境,則新情境下的聽眾可能無法 獲得原有之溝通效果。

相對來說,如果客戶取得口譯員現場的錄音,也瞭解溝通理論上 情境的重要性,那麼為了符合其利用目的的情境,客戶就必須將原來 的內容加以改變,以符合新的情境6。或許變更之後能夠符合新的情 境,但如果未經口譯員的同意,或者未與口譯員溝通變更之方法、內 容等而擅自變更,則此舉在法律上是否妥當亦值得探討。

總結以上口譯之本質與情境之重要性,由於口譯是一種「溝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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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情境」對溝通非常重要,因此情境對口譯也非常重要。口譯員與 講者、聽眾之間會不斷的以製碼、解碼、解讀及回饋的方式溝通,而 這整個過程都必須在一個「情境」下進行。所謂情境就是溝通的環境 或情況,同一個講者在不同的情境下會以不同的方式製碼,口譯員接 收到的訊息不同,解碼、解讀、製碼成另一個語言的訊息也會不同,

聽眾接受到的訊息因而不同。

口譯員基於情境的理由,認為口譯內容只能在現場使用;一旦離 開了現場,溝通的效果就會打折扣。因此實務上,口譯員以收取「錄 音費」的方式,希望用額外的費用來「勸阻」客戶錄音。某些客戶能 接受額外的支出,口譯員因而讓步妥協,允其錄音。某些客戶則無法 接受,認為應該有權利免費錄音,因而影響往後與口譯員之合作關 係。由於雙方有各自的主張與堅持,若無法達成共識、取得妥協,爭 議隨之而起。

究竟口譯員以加收錄音費的方式來「遏阻」客戶錄音,是否合理?

而客戶主張其有錄音的權利,又是否正確?該如何解決這樣的爭議?

本研究後續之章節,即從著作權法的觀點探討口譯服務中相關的權利 義務,以期找出兼顧法律規範與市場實務的解決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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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著作權法簡介

人類文明靠文化之累積與傳承才得以延續發展,而文化中實質的 發明及精神上的創作更是重要的資產。其中,文學、藝術、科學等領 域的創作稱之為「著作」,創作這些著作的人稱為「著作人」。為了保 障這些著作人的權益,國家制訂法律,賦予著作人權利,這些權利稱 為「著作權」7

1884 年制訂的《伯恩公約》第一條明文規定對著作人之權利予以 國際保護,可視為各國著作權法之濫觴(蕭雄淋,1998a)。民國 17 年 5 月 14 日,國民政府制訂公布著作權法,迄今經歷十二次的修訂,

成為我國現行之著作權法。該法第一條規定,著作權法的制訂係為保 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調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的文化發展8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著作」的定義是「屬於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的範圍非常廣泛,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列舉了十項,包含(1)語文著作、(2)音樂 著作、(3)戲劇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6)圖 形著作、(7)視聽著作、(8)錄音著作、(9)建築著作、及(10)電 腦程式著作等。

著作可依產生方式分為兩種,著作權法不僅保障著作人以「無中

7 參見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28.asp。查詢日期: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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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的「創作」方式所產生的著作,也保障以特殊的創作方法所產 生的著作,此即指著作權法第六條所稱之「衍生著作」。所謂「衍生 著作」指的是,利用已經存在的著作,「改作」成為新的著作,此與 一般著作「無中生有」的「創作」方式不同。所謂「改作」,係指以

「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9。 這種經過「改作」的著作屬於獨立的創作,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不 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 10。由此可知,口譯員「翻譯」講者的演講內 容,屬「改作」之行為。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創作這些著作的人,即為「著 作人」。著作人完成著作的同時,立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經過任何 程序,而該項著作立刻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11。著作人可因自由意 願創作,亦可能受他人委託而創作。故著作權法第十一條(雇用關係)

與第十二條(出資聘人關係)就職務上之著作分別規定創作人與委託 人之身份與權利義務關係12

另外,著作權包括了主體與客體兩部分的權利,主體乃關於「人」

的部分,客體乃關於「物」的部分;就「人」的部分因而生「著作人 格權」,而「物」的部分則生「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

9 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10 參見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二項。

11 參見著作權法第十條。

12 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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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乃規定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部分。

著作人格權係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因與 著作人的人格有關,不能分離,因此不得讓與或繼承13。著作人格權 包含了三種權利: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分別 列於著作權法第十五至第十七條。

所謂公開發表權,意即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發表其著作,如果要 發表的話,何時發表,用何種形式發表14。 所謂姓名表示權,意即著 作人有權決定在發表著作時是用本名發表、別名發表、抑或不用任何 名字發表15。所謂禁止不當變更權,意即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 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 名譽之權利16。著作人享有此一權利,才能維護其著作的品質與完整 性17

著作財產權則是法律賦予著作人利用其著作之權利,讓其獲得實 質上的經濟利益,以鼓勵著作人繼續創作,為社會的文化與精神生活 繼續貢獻。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為著作財產權人,法律規定其有十一 種權利,分為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 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

13 參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14 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15 參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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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分述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中。由此可推定,客戶 將口譯員的口譯內容錄音,屬第二十二條「重製權」之範圍。

著作財產權有別於著作人格權,可以與著作人分離,因此著作權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他人,因此著作財產權人不一 定是創作著作的人。著作財產權是屬於「一束的權利」( bundle of

rights)18,可以分割,也就是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把法律規定的十一種 權利全部或部分讓與給他人,亦可依一定比例讓與他人,此時則產生 共有關係(蕭雄淋,1998b)。

綜合上述,著作權法之權利部分可以圖 2.2 表示:

18 請參考:

http://www.elitelaw.com/08DoingBizinTW/01Summary/The%20IPR%20Audit%2020040608.pdf。查 詢日期:20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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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著作人(主體) 著作(客體)

著作財產權

公開發表權§22

公開口述權§23

公開播送權§24

公開上映權§25

公開演出權§26

公開展示權§27

改作權§28

編輯權§28

散布權§28-1 著作人格權

禁止不當變更權§17

(同一性保持權)

僱傭關係;出資聘人

公開發表權§15

姓名表示權§16

出租權§29 公開傳輸權§26-1

圖 2.2 著作權分類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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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三節所述,口譯服務中與著作權相關之議題,茲整理如表 2.1:

表 2.1 口譯服務與著作權法之關係 相關角色

講者 口譯員 客戶

著作人 講者為著作人;詳見 第三章第二節

口譯員受聘,依法為 著作人;詳見第三章 第二節至第四節

客戶依契約約定得為 著作人;詳見第三章 主體 著作人格權 講 者 擁 有 著 作 人 格 第四節

權;詳見第三章第二 節

口譯員擁有著作人格 權,並得保留行使其 權利;詳見第三章第 二節及第四章第三節

客戶依契約約定為著 作人始得擁有著作人 格權;詳見第三章第 四節

原文內容 口譯內容 錄音

著作 原 文 內 容 為 語 文 著 作;詳見第三章第二 節

口 譯 內 容 為 衍 生 著 作 ,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但不影響原著作 之著作權;詳見第三 章第二節

錄音係重製物;詳見 第二章第三節

客體 著作財產權 講者對其演講內容擁

有著作財產權;詳見 第三章第二節

口譯員依法或依契約 約 定 擁 有 著 作 財 產 權;詳見第三章第二 節

客戶得依契約約定擁 有著作財產權,或依 法 利 用 口 譯 員 之 著 作;詳見第三章第四 節及第四章第二節及 第三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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