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FORESTRY JOURNAL
92 一○二年十二月號 / 三十九卷 第六期
文/圖 管立豪 ■ 林務局保育組組長
林國彰 ■ 林務局保育組野生物保育科科長
王冠邦 ■ 林務局保育組野生物保育科約聘副研究員(通訊作者)
一、前言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包含海牛、鯨(或海 豚)、海象、海獅、海豹及海獺等類動物,其中 大部分物種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 本法)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其活體及產製品 之輸出入、買賣、陳列、展示,依法受到嚴格 管制。
近年來,台灣各大連鎖藥妝店及購物頻道 以保健為訴求,販售各式海豹、海狗油,其來 源多來自於加拿大之豎琴海豹。該種海豹並非 保育類野生動物,但有動物保護團體揭露其獵 捕過程過於殘忍,於是在101年由立法委員提案 修正本法第24條,禁止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及 其產製品之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
該修正案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施 行,為配合前開修正內容,相應修正本法施行
細則相關申請規定,以利執行,行政院農業委 員 會 爰 於1 0 2 年 1 0 月 2 8 日 以 農 林 務 字 第 1021701075號令發布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 行細則」部分條文。
二、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本法第24條新增第3項 至第6項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 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等規定;此外,
配合貨物通關自動化之實施,提供輸出入同意 文件之電子網路申辦服務及現行商業及公司登 記規定,調整及修正相關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 件或資料,計修正3條、增訂2條,其修正要點 說明如下:
(一) 修正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入、輸出之申請 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第27條及第29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簡介
2013.12 / Vol.39 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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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Laws and Regulations
(二) 增訂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 品買賣、陳列、展示之申請規定。(修正條文 第33條之1及第33條之2)
三、附誌
依據本法第24條新增規定,海洋哺乳類野
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其輸入、輸出、買賣、
陳列或展示,申請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因此,無論 是輸入、輸出或者在國內販售海豹、海狗油等相 關產品,均需事先取得同意,請廠商及民眾注意 並配合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圖片/視野創異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