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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語文檢定考試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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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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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語文檢定考試應注意事項

條 文 說 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 語文檢定考試應考人(以下簡稱 應考人)之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近年來,機構自行辦理各類語文檢定 考試之情形日益普及,衍生之消費糾 紛亦與日俱增,惟查現行法規對於機 構辦理語文檢定考試尚無專門管理之 規定,以致有管理權責不清及分工爭 議,恐影響消費者之權益。依據一百 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會第五十九次會議決議,由教育 部(以下簡稱本部)擔任民間機構辦理 語文檢定考試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研商管理規範及消費者保護機 制。是以,為維護應考人參與語文檢 定考試之權益,本注意事項具有行政 指導性質,作為各界指引之用,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在中 央為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 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爰明定本 注意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本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 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語文檢定考試,

指 依 法 立 案 或 登 記 之 法 人 、 團 體、大專校院及外國機構(以下 簡稱主辦單位)辦理,應考人自 由參加,用以評量語文能力之檢 定考試。

前項語文檢定考試不包括大 專校院為評量校內學生語文學習 成果所辦理者。

一、實務上,語文檢定考試之態樣多 元,包括財團法人、大專校院或 公司等機構主辦、承辦或共同舉 辦之語文檢定考試,尚難以列舉 方式明定,爰泛指由依法立案或 登記之法人、團體、大專校院及 外國機構(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為評量應考人語文能力所辦理,

由應考人自行參加之檢定考試。

二、本注意事項係為規範主辦單位自 行辦理之語文檢定考試,且應考 人係可自由選擇參加之。惟大專 校院為評量校內學生語文學習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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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之語文檢定,係作為校內學習 成果評估之用,非屬本注意事項 之適用對象,其相關規範及檢定 考試爭議處理,逕依校內規定辦 理。

四、主辦單位辦理語文檢定考試前,

應訂定簡章、計畫或公開檢定考 試相關規定,並於主辦單位語文 檢定考試之網頁公告之。

前項簡章、計畫及語文檢定 考試相關規定應包括語文檢定考 試方式介紹、報名方式及費用、

申請異動須知、疑義處理機制、

收費及退費規定、應考須知、因 不可抗力致語文檢定考試無法如 期舉行或中斷之處理方式、申請 成績單與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

一、為使應考人了解語文檢定考試之 相關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主辦 單位應於檢定前規劃並訂定相關 簡章、計畫或考試規定,並於其 語文檢定考試網頁之公告。

二、為利資訊充分揭露,爰於第二項 明定辦理語文檢定考試應訂定於 簡章、計畫及檢定考試相關規定 之事項,俾使應考人有所依循。

五、主辦單位對應考人之個人資料,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 理。

爾來詐騙事件頻傳,以致應考人權益 受損,爰明定主辦單位辦理語文檢定 考試,應善盡其對應考人個人資料之 保密義務,遇有爭議時,亦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以保障應考人權益。

六、主辦單位及應考人消費爭議之處 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規 定辦理。

一、本部於一百零七年調查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就民間機構辦理 語 言 類 檢 定 之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情 形,查計有三縣市於一百零五至 一百零六年間,受理共計十案之 語文檢定考試之消費爭議案。考 量實務上有消費者保護法明定消 費爭議之處理,爰明定語文檢定 考試之消費爭議,應循消費者保 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遇有消費 爭議時,除依該法第四十七條規 定提起消費訴訟外,亦得依該法 第四十三及四十四條規定循申訴 及調解程序處理之。

七、主辦單位辦理語文檢定考試如有 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雖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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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規定事項 者,主管機關得函知其立案或登 記之機關知悉。

是類單位辦理語文檢定考試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惟考量本注意事項之主 辦單位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為加 強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爰明定主辦 單位辦理語文檢定考試,有違反消費 者保護法及其規定事項者,主管機關 得函知同意該主辦單位之立案或登記 機關知悉,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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