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0.14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系所務聯合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
民國 89 年 5 月 30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93 年 3 月 29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3 月 25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3 月 2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6 月 1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6 月 22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10 月 8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 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訂定本系所之系所務聯合會議組織及議事規 則。
第 二 條 系所務聯合會議由本系所支薪專任教師組成。並應有大學部學生代表、數 學系研究生代表及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研究生代表各一名列席。
第 三 條 系所務聯合會議由系主任(兼所長)召開主持,每學期至少一次。系所務 聯合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應出席人員 總額不計入休假研究及借調教師人數。另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召開臨時會議時,系主任(兼所長)應在二週內召開。
第 四 條 系所務聯合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系所內部重要規章。
二、系所發展計畫。
三、重要之教學、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學術合作與推廣教育等有關事項。
五、系所內重要人事案。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審議之事項。
第 五 條 系所務聯合會議得設各種工作委員會、專案小組或置負責人,協助推動系 所務。本系所各常設工作委員會之職掌與組織如下。
1、人事委員會
職掌:本系所教師人事案件之前置作業,助教、行政人員之聘任及其他 人事相關之業務(例如空間分配、課程減免等)。
組織:本委員會設七名委員,由教授擔任,系主任(兼所長)為當然委 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經由選舉產生。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
2、申訴委員會
職掌:處理本系所學生、行政人員之申訴案,並提報系所務聯合會議。
組織:申訴委員會設委員三名,由系主任(兼所長)以外之本系所專任 教師擔任,委員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得票最高 者為召集人。
3、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4、微積分課程小組
職掌:微積分教學之研究、規劃、執行與成效考查。
組織:召集人由系主任(兼所長)提名,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同意後任命。
另設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商請本系所教師擔任之,任期一年,
得連任。
5、學士班委員會
職掌:大學部各類獎助學金之審定及其他學士班教務相關事宜。
組織: 召集人由系主任(兼所長)提名,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同意後任命。
委員由學士班招生委員會與導師工作委員會教師成員共同組成 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6、學士班招生委員會
職掌:規劃與辦理學士班招生相關事宜。
組織:召集人由系主任(兼所長)提名,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同意後任命。
另設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商請本系所教師擔任之,任期一年,
得連任。
7、研究生委員會
職掌:研究所招生、各類研究所考試相關業務。研究所各類獎助學金之 審定。其他研究所教務相關事宜。
組織:召集人由系主任(兼所長)提名,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同意後任命。
另設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商請本系所教師擔任之,任期一年,
得連任。
8、圖書小組
職掌:籌劃本系所各項圖書經費之運用。輔導本系所圖書室各項工作。
組織:召集人由系主任(兼所長)提名,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同意任命。
並得設委員若干名,由召集人商請本系所教師擔任之,任期一 年,得連任。
9、計算機暨網路管理小組
職掌:規劃並管理本系所共同使用之計算機及其週邊設備。
組織:召集人由系主任(兼所長)提名,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同意任命。
並得設委員若干名,由召集人商請本系所教師擔任之,任期一 年,得連任。
10、導師工作委員會
職掌:規劃系所導師制度、導師安排及學生輔導,協助全系所師生 共同參與之各項活動(例如師生座談會)。
組織:系主任(兼所長)為當然委員,由系所導師互選三人及系學會 會長共同組成,任期一年。
11、學士班榮譽學程委員會
職掌:本委員會綜理本學程整體規劃、相關課程之制定、學生申 請、審查、課程充抵之初審,擔任或遴選學生之指導教授、
選課輔導、專題研究輔導、學士論文輔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組織:本委員會,置委員 4 至 6 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由系主任 或其委任之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協 同系主任商請本系(含兼任)教師擔任,並經系所務聯合會議 同意組成之。
第 六 條 議事規則
一、議事規則,以本校祕書室公布之「會議規範」為準。
二、凡經授權委員會通過之議案,在系所務聯合會議中需經出席人員五分 之三之反對方得否決。
三、必要時,系所務聯合會議之議案得採通訊投票,惟在下次系所務聯合 會議時應再確認通訊投票的結果。
第 七 條 本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