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旨在藉由事件研究方法探討員工認股選擇權租稅政策對資訊電子 業股價報酬的影響,並建立迴歸模型,測試員工認股選擇權比例及研究發展支 出是否為造成累積異常報酬的因素。實證結果已於第四章加以分析,本節彙總 重要結論說明如下:
一、員工認股選擇權租稅政策對資訊電子業股價報酬的影響
﹙一﹚員工認股選擇權按比照員工分紅按面額課稅
員工認股選擇權初步比照員工分紅入股按面額課徵所得稅的訊息公佈,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資訊電子業在第一個事件日﹙91年3月14日﹚及事件期間 出現明顯之異常報酬,可能原因為當時國內發行員工認股選擇權之公司及投資 人原來以為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為激勵員工之良好制度,但在分紅入股未來 可能以市價課稅趨勢下,財政部又以認股權初步比照分紅入股以面額課稅下,
市場投資人意識未來稀釋股權,衝擊股東股益之可能性仍存在,因而反應在負 向異常報酬上。
(二)員工認股選擇權執行日市價和認購價格間之差額課稅
員工認股選擇權以執行日市價和認購價格間之差額課稅,從民國92年8月 到93年5月,市場逐漸反應出對此一課稅制度之影響,由第四章之實證結果,
吾人可以發現,在四個預測期間,除了民國93年1月14日至16日可能受到年關 將近之影響及自92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之消息發布未明顯或先前已反應,未 出現負向顯著異常報酬外,有二個預測期間出現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資訊電 子業有負的累積異常報酬,顯見員工認股選擇權按認股選擇權執行日市價和認 購價格間之差額課稅訊息之宣告對資訊電子類股證券報酬率有不利影響。
以上結果和本研究假說一相符,即不利員工之認股選擇權租稅政策消息發
布時,市場對資訊電子業股價將產生負向累積異常報酬;有利員工之認股選擇 權租稅政策消息發布時,市場對資訊電子業股價將產生正向累積異常報酬。
二、員工認股選擇權比例與累積異常報酬之關係
本研究將員工認股選擇權比例定義為員工認股權金額除以股本,建立迴歸 模型以測試員工認股選擇權比例與累積異常報酬之關係。
表4-8列示變數間之相關係數,由該表可知自累積異常報酬(CAR)和員 工認股選擇權比率(RATIO)間存在顯著之負向關係,和假說二相符,此即不 利員工之員工認股選擇權課稅行政命令發布時,員工認股選擇權數量佔股本比 例較高的企業,其負的累積異常報酬率低於企業發行認股權股份佔股本比例較 低的公司。
實證結果發現員工認股選擇權課稅行政命令之發布,各自變數和累積異常 報酬(CAR)之關係如下:RD *RATIO係數為-13.3007,t 值為-1.8440,p值 為0.0669,結果則和預期顯著相同,符合假說三,即在員工認股選擇權課稅行 政命令發布之特定事件時期,發行員工認股權之公司,過去研究發展支出使股 價波動幅度增加,造成員工執行日股票市價大於認購價格之幅度提高,稅基墊 高,稅負較重,對員工認股選擇權誘因之打擊加大,而產生較低之負的累積異 常報酬。
員工分紅入股之比率愈高之公司,其受員工認股選擇權課稅行政命令發布 之負面影響較小。但如以屆滿二年閉鎖期之公司來探討,則出現相反之情形,
或許透露出員工分紅比例高之公司其股東思量財部部對認股選擇權課稅之方 式,乃朝向租稅之公平正義發展,顧及員工分紅入股之課稅可能為下一階段租 稅改革之首要目標,而反應在股價下跌表現之上。
公司規模愈小,受到該課稅行政命令之影響愈大,負向異常報酬愈大。公 司成長性愈高之公司,股價受課稅行政命令發布之負面影響愈大。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員工認股選擇權之代價因內含價值法的使用,在現行規範之下,認購價格 多等於或略大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而未能忠實表達在損益上,或將造 成管理制度設計之扭曲,社會資源無法有效配置,並降低海內外募集資金之能 力。
我國會計準則之制訂和修正,近年來亦逐漸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相信在 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多如員工認股選擇權等不合時宜之現行會計處理,也將遵 循此一方式,進行一波增訂及修正,使財務報表能夠充分反應各交易事項之經 濟實質,傳達予報表使用者,幫助其投資、授信等重大決策之作成。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採權責發生制,而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則採實現 為基礎,故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課稅,亦應遵循此一基礎。大法官會議民國八十 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釋第三七七號解釋文中,認定所得歸屬年度有「收付實現制」
與「權責發生制」之分。無論何種制度均利弊互見,如何採擇,為立法裁量問 題。歷次修正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所得稅之課徵,均未如營利事業所得採「權責 發生制」為原則(見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二 條),而以個人所得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即所謂「收付實現制」。是故個人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年度所得之實現與否為準,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 之報償,均為核課對象。若因法律或事實上之原因而未能收取者,即屬所得尚 未實現,則不列計在內。復依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 字第三三五號判例:所得稅之徵收,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不包括可能所得在 內。
參酌上述解釋文及判例,為符合目前所得稅法之規定,有關員工認股權之 課稅時點,自應以該項所得已實現時,亦即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實現原已取 得認股權利之日為宜。或有識者提出,為充份發揮員工認股權吸引及留住優秀 人才之功能,該項所得課稅之時點,應遞延至員工處分所認購股票之日再予以 課稅,惟依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自宜透過修法程序始為正辦(林億彰、王國
華,2003)。至於營利事業以給予日之公平價值認列費用亦符合權責發生制之 精神,因員工之執行時點除閉鎖期間外,係決定於員工之判斷,與公司無關,
不宜作為權責發生點。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綜合所得總額之計算之規定,前項各類所得如 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 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參酌上段所述自以員工實現該認股 權利時之時價為依據。現行財政部規定以員工取得認股權利時之時價為基礎,
以員工取得認股權當日之公司股票市價與約定認購價格間之差額,做為其他所 得認定之依據,此乃基於如以當天時價認列,其價值應為認股權之公平價值,
而非當日之公司股票市價與約定認購價格間之差額,如此方能與公司認列之費 用相呼應。但是探究不課徵個人未實現利得之精神,不以認股權給予日之公平 價值,而改以執行日之公司股票市價與約定認購價格間差額課徵乃一公平可行 之道。至於不能延至處分時再行課徵或另給予所得性質轉換之租稅優惠,實屬 現行證券所得稅免稅之結果,有待未來合理擴大稅基、健全稅制後再行討論(林 億彰、王國華,2003)。
就員工認股選擇權之實質,個人以為,若能將員工認股選擇權之收受,回 歸其本質,即員工個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選擇權報酬,應將之同於員工分紅入 股列為員工個人之薪資所得,而其為取得該選擇權而付出之代價則為可以貨幣 衡量之取得成本,應認為可以在申報此薪資所得時,準予扣除此一成本,以認 股權形態之實質薪資所得課稅,將更為妥適合理。
現行員工認股權課稅制度,對員工之認股權所得,以執行日市價與執行價 格差額列為其他所得,除性質認定之不合理外,尚稱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亦與 現行綜合所得稅制度之精神相符。美中不足的是,對於員工之長期持股並無長 期資本利得減稅之優惠。或許未來復課證券交易所得稅後,可以考慮給予長期 資本利得減稅之優惠。此外,員工分紅亦屬公司員工獎酬制度之一環,但現行 員工分紅配股與員工認股權課稅基礎不一,前者以股票面額為基礎,後者以股 票市價(減認購成本)為基礎,是否扭曲企業員工獎酬制度,值得繼續觀察檢
企業獎酬制度之選擇。(許崇源,2004,員工認股權制度及其會計處理之研究)
相較於員工分紅入股制度,員工認股選擇權之激勵效果更能提供長期之誘 因,使員工更能夠專注其職,為企業和個人謀取最大之利益,理論上應給予更 多之優惠,鼓勵企業導入該一制度,但法制上確使得員工分紅入股僅依面額課 稅,而員工認股選擇權則以認購時股票時價和認股價格間之差額課稅,對於執 行認股選擇權之員工而言,收到的似乎是相對不利之懲罰效果。
其實,與股票有關之股東增資配股、員工分紅配股、員工認股權證,乃至 於技術作價等標的,按股票面額課稅之所以被視為租稅不公,追根究柢而論,
其關鍵就在於證券交易所得不用課稅:證所稅若能恢復課徵,員工分紅入股和 選擇權等之稅制可大幅簡化,因為最後均按出售股票的差價課徵證所稅,如此 才能逹到課稅的真正公平及社會救濟之功能。(王雅慧,2004)
行政院通過的「財政改革方案」,將證所稅改革的時間表延到 2008 年以 後,不但遙遙無期,且只輕描淡寫的以「針對當前資本利得課稅制度所衍生之 租稅規避問題,進行通盤檢討」一筆帶過。財政部果真有落實租稅公平的決心,
即應認真思考復徵證所稅。徹底掃除稅制不公的源頭。(王雅慧,2004)
如第二章提及財政部對員工認股選擇權課稅所發佈之解釋命令中之規 範,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放對象為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者,其費用 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得 列為費用或損失。此規定亦引起部分討論,有學者認為此一規定不符合實質課 稅原則,民國 90 年修正公司法時,採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建議,將員工 分紅與認股權給與對象擴充至從屬公司員工。其修正理由主要為「企業基於經 營管理之需要,常設立研發、生產或行銷等各種功能的從屬公司」,故修訂增 列子公司員工,以使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亦能享同等權益。依此精 神,給與子公司員工之認股權,亦應屬企業經營之合理費用,而不是「非屬公 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方符其實質。而在個別公司費用之認列時,
此項費用為從屬公司之薪資費用,而非母公司之費用,而母公司帳上則列為對
子公司之長期投資或應收款項25。
在企業經營瞬息萬變和工商活動經緯萬端的大環境下,創造了許多複雜的 交易事項,而經濟活動的產生速度往往遙遙領先制度面的立法規範,企業決策 之影響層面甚廣,除了公司本身利益以外,尚含蓋了股東、債權人和員工等大 眾,其金額更動輒上百億,萬念之間,不得不如履薄冰。
以員工認股權憑證來看,民國八十九年底,即有企業申請員工認股權憑證 之發行,而相關之稅務問題,經過不斷的討論和溝通後,方於民國九十三年所 得稅申報日前一日發布執行員工之課稅方式。三年間,陸續發行之企業,超過 二百家,金額更逹五百多億元,惟各企業對於員工執行認股權後之相關稅賦卻 無法切實掌握,演變成日後行政命令之發布時,產業和財政部間對於如何課稅 及應否追溯課稅等爭議之導火線。
立法如能更具效率的縮短實務和規範間之時間差距,而事先核釋管道若能 暢通無礙,對於企業擬訂各項政策制度和財務規劃時將能大幅降低各決策之不 確定性,幫助企業追求財務穏健成長,永續經營。
本研究實證結果已分析於第四章,在此欲對我國資訊電子產業公司提出以 下之建議:
1.本研究結果顯示,員工認股選擇權之發行比率和研究發展支出率交乘數愈高 之公司,其(負向)累積異常報酬愈大,可得知市場投資人對於發行公司未來 可能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以補償因課稅所造成之實質所得減少,卻間接稀釋股 東之權益一趨勢及研發支出率對未來股價波動性影響之關注,反應在股價上,
企業在採行激勵員工制度時,應多加考量是否損及龐大股東之權益。
2.公司規模愈大,成長性愈高之公司,傾向發行較少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而發 行較多之短期激勵工具,即員工分紅入股和現金紅利,相較之下,對於股東之 權益及保護衝擊更大且長期激勵員工之效果有限。
3.員工認股選擇權如以內含價值法計算成本列報薪資費用,未能忠實反映其激 勵成本,對其籌募海內外資金或將帶來不影響,並且相對於公平價值法,將明
顯低估其薪資費用,繳納較多營利事業所得稅。
4.員工認股權憑證和分紅入股等其他員工激勵制度各有其優勢所在,運用時機 亦有不同,如何確實達到激勵員工,使其實質所得提高,又能顧及廣大股東之 權益,係一門複雜之學問,以創造公司整體最大之效益。
5.企業經營經緯萬端,交易事項應否課稅及如何課稅更常處在模糊地帶,企業 對於事先核釋制度若存在著「請益即需課稅」之消極態度,則日後之徵納不免 產生爭議,使企業策略之執行充滿著不確定性、提高企業經營之成本和折耗社 會之資源。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本研究於驗證證券市場之股價是否受政府對員工認股選擇權課稅政策宣佈 之影響時,主要以上市和上櫃公司之資訊電子產業類股作為探討,部分資料擷 取自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TEJ),在資料拮取上可能不夠充足與完備,進而 損及樣本代表性及統計模型之證據力。
二、本研究對股價之觀測期間為三至五天,對於無法在宣佈日短期間內立即反 應的事件或許會影響本研究之結果。
三、後續研者或許可將研究發展支出予以設算資本化並求算適當之攤銷率,以 其研究發展資本之資訊,探討其和累積異常報酬之關係。又國外研究發現,經 理人會藉由減少研究發展之支出,以買入庫藏股作為員工認股選擇權之來源,
以避免股東權益被稀釋(Bens et al.,2002),後續研究者或許可針對國內發行 員工認股選擇權之企業進行研究,並發現員工認股選擇權之發行和企業之經營 績效是否有顯著之關係。
四、本研究以資訊電子產業為研究對象,後續研究者或可在未來員工認股選擇
權普遍為各產業所導入時,進行產業別之分析;另外,亦可就該課稅行政命令 發布後,企業實際發行數量和申請數量是否受衝擊、激勵員工之政策有無因此 出現變化等議題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