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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朝的治邊思想與治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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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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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朝的治邊思想與治蒙政策

政策是國家等行為主體,在一定歷史時期為實現某一特定的目標、任務而制 訂的行動準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由於邊疆民族的格局不同、族群關係的性質 不同、政策制訂者的集團利益不同以及認識水平不同,都會形成不同性質、不同 種類以及不同特徵的邊疆民族政策。由於邊疆民族政策是歷代政權對於邊疆經略 的指導方針與具體措施,而治邊思想則是訂定邊疆民族政策的指導方針,因此,

以下首先討論清朝的治邊思想,其次再來討論清朝的治蒙政策。

第一節 清朝的治邊思想

清朝的治邊思想,從努爾哈齊開始,以至清初諸位統治者的態度中,可以歸 納為兩點,就是:「分而治之」與「因俗而治」。

一、分而治之

清朝分而治之的治邊指導思想,首先源自於關外時期對漠南蒙古各部的統一 行動。努爾哈齊說:「蒙古之國,猶此雲然,雲合則致雨,蒙古部合則成兵,其 散猶如雲收而雨止也。俟其散時,吾當亟取之。」1繼之而起的皇太極(Hūwang tai ji),在這一指導思想下,對漠南蒙古各部也開始實施分化、拉攏,以及交相 打擊的作法,最後統一了漠南蒙古各部。

清朝入關後,歷任的清朝統治者,都持續保持這一方針。當喀爾喀蒙古從漠 北敗潰請求內附以後,康熙就說:「蒙古人欲各自為扎薩克,不相統屬。朕意伊 等若各自管轄愈善。昔太祖、太宗時,招徠蒙古,隨即分旗佐領,分為扎薩克,

各自所統,是以至今安輯。」2此後,當乾隆準備平定準噶爾的時候,也說:「準 噶爾平定之後,朕意將四衛拉特,封為四汗,俾各管所屬。」3

因此,從努爾哈齊直到康熙、乾隆的談話中,明確體現分而治之的治邊統治 思想。在這一指導思想下,清廷將漠南蒙古劃分為六盟四十九旗;將漠北蒙古劃 分為四盟八十六旗;對青海厄魯特則不設盟4,劃分為五部二十九旗。平定準噶 爾以後,將厄魯特蒙古劃分為科布多參贊大臣所屬的四部十九旗;伊犁將軍所屬 的二部十三旗。此外,還有陝甘總督所屬額濟納舊土爾扈特一旗、寧夏理事司員 所屬阿拉善和碩特一旗以及黑龍江將軍所屬伊克明安一旗。對於曾經歸附後又發 生反叛的蒙古,則不設扎薩克,分別以都統、總管或佐領管轄,是清廷所直接管

1

齊木德道爾吉、巴根那編,《清朝太祖太宗世祖朝實錄蒙古史史料抄》 (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 出版社,2001),頁 74,天命(Abkai fulingga)八年(天啟三,1623)五月初六日。

2

《清實錄‧聖祖實錄》 (台北:台灣華文書局, 1964) ,卷 185,頁 26,康熙三十六年十月乙亥。

3

《清實錄‧高宗實錄》,卷 481,頁 2;編寫組編,《清實錄準噶爾史料摘編》(烏魯木齊:新疆 人民出版社,1986),頁 386,乾隆二十年正月辛卯。

4

直到道光三年(1823),才分河北二十四旗為左右兩翼。《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76,〈設

官‧外蒙古部落官制〉,頁 20。

(2)

轄的蒙古,稱為「內屬蒙古」5二、因俗而治

在統一蒙古各部的過程中,清廷為了實施有效直接的管轄,也針對蒙古的民 族習慣,實施具有民族特色的行政體制。對此,康熙就曾說:「蒙古性情怠惰愚 蠢,貪得無厭,不可以內地之法治之,順其性以漸導方能有益。」6又說:「治天 下當寬裕仁慈,加惠以因人性,不可拂逆。即如滿洲、蒙古各方之人,飲食日用,

其性各殊。必欲一之,則亂,亦斷不可行也。」7

繼康熙之後的雍正,也對於應該要針對不同的民族特色,來加以分別管轄的 事件上,表示相同的看法。上諭:

「滿洲有滿洲之習性,蒙古、索倫有蒙古、索倫之習性,綠旗有綠旗之習性。

以管理滿洲、綠旗之例,管理蒙古、索倫不可;以管理蒙古、索倫之例,

管理滿洲、綠旗亦不可。以各自之習性,明白開導曉諭分上下等次管操之 理,則無不從善。」8

而後繼的乾隆也說:「來者不可以不撫,而撫之莫若因其地其俗而善循之。」9因 此,清人李兆洛就將這種統治思想,歸納為「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

10。扼要來說,就是「因俗而治」的治邊思想。

在這種治邊思想的指導下,清朝對於邊疆各民族所居住的地區,分別實施不 同的行政體制11:1、東北地區,有四種行政體制:以八旗制度管轄八旗兵民;

以州縣制度管轄漢人民戶;以姓長制度管轄吉林邊民;以盟旗制度管轄東蒙蒙古。

2、蒙古地區,以盟旗制度管轄蒙古(包括青海的厄魯特)。3、新疆地區,有三 種行政體制:漢族聚居區實施州縣制度;天山南路的維吾爾族聚居區,實施伯克 制度;哈密、土魯番以及天山北路的哈薩克、布魯特、厄魯特蒙古,實施扎薩克 制度。4、西藏地區,實施地方政權的行政管轄制度。四川、青海、甘肅、雲南 地區的藏族實施土司制度。5、西南地區,實施土司制度。6、東南地區的台灣與 海南,實施郡縣制度。

在清朝「分而治之」、「因俗而治」的治邊指導思想下,如果僅從積極面的角

5

以上詳見後文。

6

《清實錄‧聖祖朝》,卷 198,頁 2,康熙三十九年三月甲午。

7

接下來,康熙與大學士關保又有一段話,可以更加體現因俗而治的統治思想。「上謂學士關保 曰“爾曾居蒙古地方一年,以漢人之道可治蒙古否?"關保奏曰“不可"。上曰“拂人之性,使 之更改,斷不可行。譬如陜西、江南百姓,令其易地而居,則不但彼處田土此不能耕,此處械器 彼不能用,即水土亦多不服"。」 《康熙起居注》 ,第三冊,頁 2104,康熙五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8

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編,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 (合肥:黃山書社, 1998) ,下冊,

文件第 2592 號,雍正五年三月十五日。

9

乾隆〈御製平定告成太學碑文〉,引自乾隆官修,《清朝文獻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

2000),卷 284,〈輿地 16‧西域〉,頁 7338。

10

包文漢整理, 《清朝藩部要略稿本》 (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 1997) , 〈皇朝藩部要略序〉,

頁 2。

11

馬大正主編,《中國邊疆經略史》(鄭州:中洲古籍出版社,2000),頁 260。

(3)

度來說,對維護一個多民族的統一國家,是相當具有貢獻的。

第二節 清朝的治蒙政策

長久以來,對於清朝統治蒙古的政策,已經有諸多學者發表過相關文章,但 立論的角度各有不同,有時還因為定義的關係不明,而將政策與制度相互混淆。

基本上,對於一個地方或地區的治理,是先有統治思想作為指導方針,而後才形 成統治政策,最後才會形成統治制度。因此,本文的重點不在著重清朝治蒙政策 的內容,而在於將前人的研究成果歸納分析後,形成一個較為清晰的治蒙政策概 念。

日人田村實造認為,清朝的治蒙政策是保護政策。在保護政策下,分為對支 配階級的優待與庶民階級的保護。就支配階級的優待來說,又分為對王公、台吉 等貴族的優遇與對藏傳佛教和喇嘛的保護懷柔。就前者來說,主要是通過豐厚的 賞賜以及隨爵級地位的不同,而分別給予有差等的俸銀和俸緞作為年俸,來表示 對王公、台吉等貴族的優待,並且實施蒙滿通婚,而形成「備指額駙」制度。就 後者來說,一方面通過冊封活佛的儀式以及擴建寺廟等方式,來表示對藏傳佛教 的優禮與懷柔;另方面則通過「金奔巴瓶」的活佛掣籤制度,來加強對活佛的統 治。就庶民階級的保護來說,可分為三個方面:對牧畜和牧地的保護、與漢族文 化的隔離以及限制通婚及貿易,並規定蒙漢交涉事件的處理辦法。首先,就第一 項來說,通過劃界分旗雖然主要是為了分割蒙族起見,但主要是保護各個旗地。

其次,就第二項來說,透過禁止蒙古以漢字命名與學習漢字、漢文等方式,來避 免蒙古漢化。最後,就第三項來說,透過禁止蒙漢通婚以及限制蒙漢貿易,並且 採取漢、蒙分治的手段,來實施蒙漢分離政策12

何耀彰將清朝的治蒙政策歸納為六項:1、盟旗制度。2、封爵政策。3、宗 教政策。4、互婚政策。5、懷柔政策。6、隔離政策。盟旗制度是地理的區劃;

封爵政策是人事的分封;宗教政策是思想的控制;互婚政策使血緣的融合;懷柔 政策是王公的安撫;隔離政策是各部的防範13。在懷柔政策下,有年班、圍班與 俸賜制度;在隔離政策下,分為蒙古與蒙古、蒙古與漢族、蒙古與西藏等民族隔 離14

先就上述兩位學者所提出的做討論。首先,姑且不論清朝對蒙古所實施的政 策,是否為保護政策,從田村實造所分析的內容來看,對王公、台吉等貴族的優 遇,基本屬於封爵、懷柔與互婚政策;藏傳佛教的保護和懷柔,基本屬於宗教政 策;劃界分旗,是屬於盟旗制度與隔離政策;禁止蒙古以漢字命名、學習漢文字、

與漢族通婚以及限制蒙漢貿易,基本屬於隔離政策。因此,除了盟旗制度外,其 餘的都已經是政策。

羅運治分析盟旗制度的時候指出,一般在論述盟旗制度的時候,僅止於旗盟

12

(日)田村實造著,〈清朝統治蒙古政策〉,《中國邊政》,47 期,頁 23—28。

13

何耀彰著,《滿清治蒙政策之研究》,頁 5。

14

同上,頁 111—144。

(4)

的劃分,而論述隔離政策也僅止於部族的防範。但就盟旗制度的內涵及隔離政策 的種種措施,兩者有相輔相成的作用,涉及的範圍異常廣泛,綜合起來可稱之為 封禁政策15

基本上,個人同意羅運治的看法,但在此基礎上補充一些說明。首先,就盟 旗制度的性質來說。從前述清朝的治邊思想可以得知,為了達到分而治之的目 的,清廷將各蒙古部落劃分成許多的旗,因此,就性質上說,是屬於隔離政策的 一種。不過,又由於清廷在劃界分旗之後,禁止蒙古不准隨意出境,因此,就地 域的角度來說,又是一種封禁政策。此外,實施墾禁、礦禁等政策,也是屬於地 域封禁的政策。基本上,封禁與隔離是政策的一體兩面,為了達到民族隔離的目 的,阻止相互往來,因而實施地域封禁;透過地域封禁,不准蒙古隨意出境、禁 止漢民私墾牧地與私採礦產,而達到民族隔離的效果。就此來說,當論述到封禁 政策或隔離政策時,都應該將之結合起來看。因此,個人主張,清朝對蒙古所實 施的,是「寓隔離於封禁」的封禁隔離政策。

綜合上述來看,清朝的治蒙政策,主要是封爵、宗教、互婚、懷柔、封禁隔 離等五項政策。

表1—1:清朝皇帝世系一覽表

序號 1 2 3 4

年號 天命(Abkai fulingga) 天聰(Sure han)

崇德(Wesihun erdemungge)

順治(Ijishū dasan) 康熙(Elhe taifin)

廟號 太祖 太宗 世祖 聖祖

諡號 武(高)皇帝 文皇帝 章皇帝 仁皇帝

名字 努爾哈齊(Nurgaci) 皇太極(Hūwang tai ji) 福臨(Fulin) 玄燁(Hiowan ye)

行次 顯祖第九子 太祖第八子 太宗第九子 世祖第三子 在位時間 1616—1626 1627—1643

(天聰,1627—1636)

(崇德,1636—1643)

1644—1661 1662—1722

在位年數 11 17 18 61

享年 68 52 24 69

陵名 福陵(瀋陽東陵) 昭陵(瀋陽北陵) 孝陵(河北遵化) 景陵(河北遵化)

序號 5 6 7 8

年號 雍正(Hūwaliyasun tob) 乾隆(Abkai wehiyehe) 嘉慶

(Saicungga engšen)

道光(Doro eldengge)

廟號 世宗 高宗 仁宗 宣宗

諡號 憲皇帝 純皇帝 睿皇帝 成皇帝

15

羅運治著,〈清代對蒙古地區的封禁政策〉,《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頁 852。

(5)

名字 胤禛(In jen) 弘曆(Hung li) 顒琰(Yūng yan) 旻寧(Min ning)

行次 聖祖第四子 世宗第四子 高宗第十五子 仁宗第二子 在位時間 1723—1735 1736—1795 1796—1820 1821—1850

在位年數 13 60 25 30

享年 58 89 61 69

陵名 泰陵(河北易縣) 裕陵(河北遵化) 昌陵(河北易縣) 慕陵(河北易縣)

序號 9 10 11 12

年號 咸豐(Gubci elgiyengge) 同治(Yooningga dasin) 光緒

(Badarangga doro)

宣統

(Gehungge yoso)

廟號 文宗 穆宗 德宗

諡號 顯皇帝 毅皇帝 景皇帝

名字 奕 宁(I ju) 載淳(Dzai šun) 載湉(Dzai tiyan) 溥儀(Pu i)

行次 宣宗第四子 文宗長子 宣宗第七子

(奕環第二子)

奕環第五子

(載灃長子)

在位時間 1851—1861 1862—1874 1875—1908 1909—1911

在位年數 11 13 34 3

享年 31 19 38 61

陵名 定陵(河北遵化) 惠陵(河北遵化) 崇陵(河北易縣)

資料出處:據安雙城主編,《滿漢大辭典》,頁1142—1146,改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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