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高職學校與高級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報名資格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三、教育部核定綜合高中辦理學校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綜合高 中(部)」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程)(原延教班) 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 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附設之職 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六、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七、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職畢業程度及格證書者。
八、臺灣地區人民或取得在臺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學歷 (力)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者。
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
(一)凡高級職業學校肄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因故休學(或退學、重讀)2 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1 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高級中學肄業考生符合前項 1、2 款規定者或符合第 3 款規定滿 1 年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曾跨選職業類科,修習同一類別專業課程時 數達 600 小時以上,持有學校核發證明文件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程)(原延教 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 程) (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六)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歷 資格者。如仍在營者,並須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七)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八)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1 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九)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5 年以 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 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
本項所稱技術士證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之技術士證;所稱相當於甲級、
乙級、丙級技術士證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其技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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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格之程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相當於甲級、乙級、丙級技術士。
(十)曾參加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一)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 40 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 明書者。
(十二)年滿 22 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40 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 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經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專案審議通過者。
(十四)於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經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專案審議通過者,
僅得申請同意受理本條款之校系科(組)、學程為志願。
(十五)凡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在取得有關學歷(力)證件滿 1 年以上,或曾在學校、
機關主辦之有關專業訓練 3 個月以上結業,持有證明書者。【受訓時間均自畢(結) 業後起算】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或高級中學資賦優 異考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進修學校畢業者。
3.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 書者。
4.師範學校(包括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5.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中畢業程度及格證書者。
6.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2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
7.臺灣地區人民或取得在臺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高級中學學 校學歷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者。
8.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9.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陸、海軍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班及空軍幼年學生班畢業 者。如仍在營者,並須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10.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11.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包括在臺依法退伍、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以及在 臺假退(除)役軍官暨曾在營服役滿 5 年以上之停(除)役士兵】,及在營官兵(須 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國防部核發之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2)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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