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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侯姿杏 電話:03-3310590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400775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0077592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兼任行政職教師於學年終分娩,因尚餘休假日數,基 於休假按學年結算原則無法保留於次學年實施,可否先請 畢休假,再續請娩假日數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7935號函 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分娩後,
給娩假42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 寒暑假之日數。第11條規定略以,(第1項)教師...每學 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第2項)前 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 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三、次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點規 定略以,(第1項)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 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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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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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4/10/1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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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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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應休假14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第2項)前項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 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四、另查銓敘部80年1月24日(80)臺華法一字第0511924號函 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 分娩者,給娩假42日……」,此一規定係基於女性公務人 員因產後身體虛弱,確需持續療養之事實而訂定,故不宜 分段或延後申請。...女性公務人員既有生產之事實,自應 核給娩假,不宜重覆核給休假...。
五、綜上所述,兼任行政職務教師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
,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 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酌予獎勵;至其於學年終分娩之 請假疑義,基於公教一致性,參酌銓敘部80年1月24日函 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年終分娩,既有生產之事實
,自應核給娩假,不宜延後申請或重覆核給休假。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 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 2015-10-08
17: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