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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簡豐鈴
電話:(03)3322101*757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500657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1050065721_Attach01.pdf)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 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8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函辦 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 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之。...。」。
三、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支給標準:以 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 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 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 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 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 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
(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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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5/08/2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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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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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四、本案經教育部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總處 給字第1050048849號函略以,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 支內涵涉加班補償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考量,係採明列方式 規範,且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 外的其他職(勤)務加給,向未納入計支內涵,爰導師費 改為職務加給後,尚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 內涵。
五、綜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函釋之意旨,
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後,均不得納入加班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六、隨文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 園除外)
副本:本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本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本府 教育局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 局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局學輔校安科、本府教育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本府教 育局秘書室、本府教育局督學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本府教育局會計室、本府 教育局政風室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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