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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 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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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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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

入學招生簡章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6 日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審議通過

◆網路申請繳費帳號期間:

107 年 5 月 7 日上午 8:00 至 6 月 4 日下午 3:30 止

◆網路登錄報名資料期間:

107 年 5 月 7 日上午 9:00 至 6 月 4 日下午 5:00 止

招生資訊網頁 http://admission.ntou.edu.tw 考試報名網頁 http://exam.ntou.edu.tw

聯絡地址: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 招生服務電話:02-24622192 轉 1200~1204 傳真電話:02-24620933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 編印

(2)

目錄

項目 頁次

重要日程表 1

壹、報名流程、注意事項及其他 一、報名流程

二、報名流程注意事項 三、其他報名注意事項

2 3 5 貳、招生學系、組別、名額、考試科目、配分比例及同分參酌順序總表 6

參、共同規範 一、報考資格

二、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成績核算及錄取標準 四、放榜

五、複查成績、申訴 六、報到

七、其他重要事項

7 8 9 9 9 10 11 肆、學系分則及簡介

航運管理學系航管組

航運管理學系資管組

食品科學系

12 12 15

附錄

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四、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7 20 22 24

附件

1、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申請表 2、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3、境外學歷切結書

4、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5、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6、本校校址與交通資訊及校區位置圖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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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1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入學考重要日程表】

考試報名網頁http://exam.ntou.edu.tw 招生資訊網頁http://admission.ntou.edu.tw

工 作 項 目 日期 備 註

報 名

簡章公告並提供下載 107 年 4 月 18 日(三)

※不發售紙本簡章,不得複製販售做為營利 之用,如有相關法律責任,需自行負責。

申請繳費帳號(16 碼) 1141810732□□□□□□

107 年 5 月 7 日(一)至 107 年 6 月 4 日(一)止

1、107 年 5 月 7 日(一)8 時至 107 年 6 月 4 日 (一)15 時 30 分止。(繳費後 1 小時始可登 入考試報名網頁登錄考資資料)

2、低收入戶申請免繳報名費截止日至 107 年 6 月 1 日(五)。【郵戳為憑】

3、上傳或郵寄(親送)報名資料截止及身心障 礙考生相關證件繳交截止日至 107 年 6 月 4 日,郵戳為憑。【現場繳交至 17 時】

繳交報名費(1,350 元) 考生資料登錄及繳交 報名資料

資格審查結果查詢 107 年 6 月 11 日(一) 考試報名網頁

考 試

寄發准考證 107 年 6 月 21 日(四)

審核通過考生 7 月 2 日未收到准考證,請自 行上網列印:考試報名網頁→考生報名作業

→查詢報名審查結果→補列印准考證。

公告試場座次 107 年 7 月 2 日(一)

16 時公告 招生資訊網頁

考試 107 年 7 月 5 日(四) ※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放 榜

放榜 107 年 7 月 26 日(四)

16 時公告 招生資訊網頁

1、寄發成績單、錄取通知

2、受理成績複查

107 年 7 月 27 日(五) 起

申請複查截止日 107 年 7 月 31 日(二)

【郵戳為憑】

報 到

正取生報到、驗證

107 年 8 月 6 日(一)

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4 時至 16 時

【行政大樓 3 樓進修推廣組】報到

※逾時未報到,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正取生報到缺額】

公告

107 年 8 月 7 日(二)

16 時公告 招生資訊網頁

備取生報到、驗證

107 年 8 月 8 日(三) 下午 13:30~14:00

(14:00 後禁止入場)

備取生遞補唱名報到

【行政大樓 3 樓會議室】遞補唱名報到

※逾唱名時間,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補錄取生遞補截止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

開始上課日 依本校行事曆進行

(4)

2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入學招生考試

壹、報名流程、注意事項及其他

一、報名流程

網路申請繳費帳號及繳交報名費

第一銀行臨櫃繳費或 ATM 繳費

(23:30~24:00 請勿繳費)

107 年 5 月 7 日 8 時至 6 月 4 日 15 時 30 分

登錄考生資料及上傳照片

繳費後一小時,登入考試報名網頁

※報名截止後,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 系組別,故輸入報名資料時請謹慎小心,並核對清楚 無誤後再送出資料,以免權益受損。

107 年 5 月 7 日 9 時至 6 月 4 日 17 時

網路上傳或郵寄(親送)報名資料(二擇一)

(1)網路上傳:檔案格式以 PDF 格式為限。請依項目類 別上傳至系統。

(2)郵寄(或親送):「報名資料郵寄封面」黏貼信封,

報名資料由上而下依順序整理齊全後,裝入信 封,郵寄(或親送)本校。【郵戳為憑】

107 年 5 月 7 日 9 時至 6 月 4 日 17 時

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5)

3

二、報名流程注意事項

作業流程 注意事項

1 繳 費 帳號

※注意:繳費帳號僅供考生個人報考一個學系/組別,切勿提供他人使用。

1、開放時間:107 年 5 月 7 日 8 時起至 6 月 4 日 15 時 30 分止。

※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非報名期間不開放),為避免網路 壅塞,請儘早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2、登入考試報名網頁

http://exam.ntou.edu.tw。

3、點選「索取繳費帳號」,登入申請畫面後,輸入報考學系/組別、考生本人資 料及安全驗證碼,按下「確認申請」鍵(確認申請後不能變更報考學系/組別)。 4、電腦螢幕上顯示繳費帳號及提供繳費單下載,並將繳費帳號傳送至考生電子

郵件信箱。(請儘量不要使用 yahoo 郵件信箱)

2 報名

1,350 元

※注意:每日 23:30~24:00 請勿轉帳(因銀行傳送繳款資料)。繳費最後一日(6 月 5 日)請勿臨櫃繳費,以免由於各行庫人工作業延誤報名。

1、繳費時間:107 年 5 月 7 日 8 時至 6 月 4 日 15 時 30 分止。

2、繳費方式:

(1)【第一銀行臨櫃繳費】:

※分行據點請登入網址查詢(https://www.firstbank.com.tw/A7.1.html#) 持系統下載繳費單至第一銀行各分行臨櫃繳費,填寫專用存款憑條。

戶名:【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帳號:【1141810732□□□□□□】(系統傳送繳費帳號 16 碼) 金額:【1,350 元】

(2)【ATM 繳費】

第一銀行金融卡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繳費或其他金融機構具跨行轉帳功 能之自動櫃員機繳費(金融機構酌收手續費,由轉出帳號負擔):

請務必檢查並保留交易明細表備查,若「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欄(持 第一銀行金融卡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免付手續費)沒有扣款記 錄,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3 登錄 考生 資料

(繳費 1 小 時 後 方 能

※注意:因報名系統將於6月4日17時準時關閉,考生請於期限內儘早繳費及上網 登錄考生資料,以免權益受損。

1、考試報名網頁開放時間:107年5月7日9時至6月4日17時止。

2、考試報名網頁

http://exam.ntou.edu.tw/→

(1)輸入身分證字號繳費帳號自設密碼安全驗證碼後進行第一次登入。

(2)仔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後確認。

(3)登入「招生考試」→「查詢繳費狀態」,確認繳費成功即可「登錄報名資 料」,詳實登錄報名考生資料,如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持有轉帳功能之 晶片金融卡,以網 路 ATM 或金融機 構自動櫃員機辦 理並輸入密碼 選擇「繳費」、「其

他服務」或「跨行 轉帳」(非約定帳 號) ,輸入第一銀 行代號「007」

輸入系統傳送「轉 帳帳號」(16 碼)

【1141810732□

□□□□□】

輸入「轉帳金額」

(1,350 元)

完成轉帳,列印明 細表備查

(6)

4

作業流程 注意事項

上 網 報名)

3、上傳照片(照片規格請參見其他注意事項 1),如未上傳或上傳照片不符規定,

應於通知時間內補繳,考生不得拒絶或有異議,否則將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4、考生報名資料輸入完成後確認,畫面顯示報名成功訊息並提供下載【報名資 料郵寄封面】(PDF格式),考生可逕行列印使用。

5、考生於24小時內會在電子郵件信箱收到報名成功訊息,如未收到者,請逕行 登入考試報名網頁查看,如登入系統並顯示報名資料即表示已報名成功。

※注意:考生於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組別,故輸入 資料時請謹慎小心,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送出資料,以免權益受損。

6、考生報名後,如需確認報名資料或發現資料有誤需修改時,請於報名期間登 入考試報名網頁修改。完成後請按確認修改鍵。

7、「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不可修改。如輸入錯誤,請洽本校教務處進修 推廣組聯繫:(02)24622192分機1203。

4 報名 資料

※注意:考生報名資料悉依網路報名登錄資料為據,不另提供報名表下載列印。

1、報名資料上傳(郵寄)期間:107 年 5 月 7 日起至 6 月 4 日止。【郵戳為憑】

2、報名資料繳交方式,請擇一為之

(1)網路上傳:檔案格式以 PDF 格式為限。請依項目類別上傳至系統,

為避免網路塞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完成報名,請於截止前儘快完成 上傳作業。

(2)郵寄(或親送):自考試報名網頁下載「報名資料郵寄封面」(PDF 格式), 列印後黏貼信封,將報名資料由上而下依順序整理齊全後,用迴紋針夾 在左上角,裝入信封內,親送或以郵寄本校。報名繳交資料請自行備份,

資料經審核後,由本校留存備查,概不退還。

3、報名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2)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106-2 註冊章須清晰可辨)。

如無註冊章,請就讀學校開立在學證明或註冊證明正本。已畢業者繳交 高中職畢業證書或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3)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依【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二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相關規定。

(4)持境外學歷報考者,依【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五 條規定,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境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入出 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包括境外學歷修業起迄時間)。

(5)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依【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 條及第五條規定文件。

(6)國軍官兵報名應憑國防部(參謀總長署名)、各總部(總司令署名)或各單 位少將編階以上主管所發之國軍官兵 107 年報考大專學校准考證明。教 育部所轄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應憑軍訓處處長署名同意證明書。

(7)原住民考生需檢附其本人之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戶籍謄本並應 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原住民考生如未繳交者,或戶籍謄本 未載明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者,一律視為一般生身份。

5 准考 證

審核通過考生,7 月 2 日起請自行上網列印。

考試報名網頁

http://exam.ntou.edu.tw/→考生報名作業→查詢報名審查結果→

補列印准考證。

(7)

5

三、其他報名注意事項

1、考生報名時請先備妥半身照片電子檔,以利迅速完成報名;檔案規格需符合:(1)三 個月內近照、(2)脫帽正面五官清晰之大頭照、(3)背景為白色或淺色、(4)不得使用 生活照或合成照、(5)影像畫素不得低於 400X500 pixels。

2、考生倘屬低收入戶,可免繳報名費(每生以報考ㄧ系/組為限)。惟為網路報名作業需 要,考生請於 107 年 6 月 1 日前【逾期不受理】填寫附件 1,並連同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以掛號寄送本校,審核通 過後,本校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上網報名。

3、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考生得申請減免報名費十分之三(每生以報考一系/組為限)。

惟為網路報名作業需要,仍請考生先行完成繳費報名後,於 107 年 6 月 12 日前填 寫附件 2,並連同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戶 口名簿影本郵寄本校進修推廣組辦理退費。

4、報名費繳費完成後,除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1)逾期 繳費、重複繳費或溢繳、己繳費未完成登錄報名資料;(2)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3) 中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報名費減免十分之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未檢附者恕 不受理),惟考生應主動提出申請。申請退費應於 107 年 6 月 12 日前填寫附件 2,並 連同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表及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進修 推廣組,未依規定完成退費申請者,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已完成報名登錄者,

概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報名及申請退費。

5、考生輸入電話號碼、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應正確無誤,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 而權益受損。通訊地址為寄發准考證、成績單及錄取通知用(請輸入 107 年 8 月底 前掛號函件可收件地址)。

6、報考資料以網路上個人輸入資料為準,考生於報名時間結束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更改報考學系/組別。報名後如有更名、變更通訊方式及畢業年月、肄畢業等輸入 錯誤情形者,請洽本校教務處進修推廣組聯繫:(02)24622192 分機 1203。

7、107 學年度入學前可取得畢業證書者(含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報名時肄畢業別請勾 選「畢業」,畢業年月請輸入 107 年 6 月。

8、申請繳費帳號及報名截止日當天,若發生歸責於本校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因素致無 法報名,則申請繳費帳號及報名截止日順延一天,請留意本校招生資訊網頁公告。

9、持有證明之身心障礙考生,如有特殊需求請於報名期間逕與本校教務處進修推廣組 聯繫:(02)24622192 分機 1203,俾利本校評估審議後協助安排。

10、考生登錄之資料,將作為本次招生試務及相關統計資料分析使用,錄取生資料並移轉至學籍管理 單位使用。放榜時正、備取生之個人姓名將會以全名顯示於榜單上,其餘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8)

6

貳、招生學系、組別、名額、考試科目、配分比例及同分參酌順序總表 頁

碼 學系 組別 名額

原住民

外加名額

考試科目 考科 順序 配分

比例 同分參 酌順序

12 航運管理學系 進修學士班

(聯合招生)

航管組 60 1 國文 一 25% 3 英文 二 40% 1 資管組 38 1

商業數學 三 35% 2

15 食品科學系進 修學士班 不分組 41 1

國文 一 30% 3 英文 二 40% 1 自然科學 三 30% 2

備 註

一、航運管理學系聯合招生注意事項:

1、 【航管組】與【資管組】兩組採聯合招生。考生報名時選擇報考之組 別為第一志願,並得就聯合招生組別選填其他志願(如無意願就讀 其他組別亦可選擇不填)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2、錄取原則如下:

(1)錄取考生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組錄取。原住民考生如達 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成績,以招生名額內錄取;成績未達一般 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外加名額錄取。

(2)如遇正取生報到後有缺額可遞補,各組已完成報到之正取名單 不予變更,僅就備取生辦理遞補,備取生已有選填該組為志願 者依備取順序依序遞補。

(3)考生如獲某組別正取,將不再列其他志願組別備取資格。

(4)考生如兩組別共列備取,於遞補期間內,以優先獲遞補資格之 組別為錄取組別,倘若放棄,則其他備取組別亦視同放棄。

二、命題範圍

科目 國文 英文 商業數學 自然科學 範圍 高中、職

程度國文

高中、職 程度英文

高中、職程度 社會組數學

高中程度生

物、化學

(9)

7

參、共同規範

一、報考資格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二)以同等學歷(力)報考,依【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相關規 定。

(三)持有境外學歷報考之考生,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屬實者。參【附錄二】

(四)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參【附錄三】

(五)原住民考生需檢附其本人之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戶籍謄本並應有山地 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原住民考生如未繳交者,或戶籍謄本未載明山地原 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者,一律視為一般生身份。

(六)其他注意事項:

1、進修學士班係屬回流教育性質,故不適用各項特種身分考生升學優待,一律 無任何加分優待。

2、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警察等),報考時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考生應自行 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經錄取者,不得以具前項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 學資格。

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0 條規定: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 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 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 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 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

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 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 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 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 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5、「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

(10)

8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 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 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 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

(二)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 上午 下午

09:10~10:30 11:00~12:20 13:30~14:50 科目 考試科目(一) 考試科目(二) 考試科目(三)

(三)考試地點: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

(四)筆試注意事項:

1、考生應試時,務必攜帶准考證及有效身分證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效 期間內之護照、居留證、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以供查驗。

2、報名經審核通過者,將於 107 年 6 月 21 日起陸續寄發准考證。107 年 7 月 2 日仍未收到准考證或准考證有毁損或遺失者,逕行登入考試報名網頁

http://exam.ntou.edu.tw/→考生報名作業→補列印准考證,或持身份證件於 考試前 30 分鐘至本校試務中心申請補發。(為避免當天時程緊迫,仍建議考 生自行上網列印)

3、試場位置及座次:107 年 7 月 2 日 16 時,公布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http://admission.ntou.edu.tw。

4、考試前請詳閱「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理辦法」(附錄四), 違規者依該規定處理。

5、如遇颱風、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 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統一發布緊急措 施及補考時間,公告本校網頁。

(11)

9

6、役男已取得准考證者得自行前往兵役單位申請延期徵集,本校不另發報考證明。

三、成績核算及錄取標準

(一)成績核算依各學系/組別規定。

(二)錄取標準:

1、各學系組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訂定,各考生之總成績 須達各學系/組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然後再按總成績高低順序依次錄取。若考 生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原住民考生如達一般生最低錄 取標準成績,以招生名額內錄取;成績未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外加名 額錄取。

2、考生於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時,得列為備取生,遇正取生出缺時,得依榜單之 順序經唱名後依次遞補。

3、各學系組(或聯合招生)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各學系組 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序,依各學系組優先序之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

※進修學士班係屬回流教育性質,故不適用各項特種身分考生升學優待,一律無 任何加分優待。

四、放榜

(一)107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16 時放榜。

(二)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公佈欄與招生資訊網頁

http://admission.ntou.edu.tw

,並 專函通知。

五、成績複查、申訴

(一)成績複查:

1、填寫附件 4、回郵信封(貼足郵資)及複查費每科 5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付,

匯票抬頭「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於 107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前以掛號 寄送本校。【郵戳為憑】

2、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成績是否加總有誤、答案是否漏閱 及成績登錄是否錯誤為範圍,不得提出資料重審或試卷重閱,亦不得要求檢視 或影印試卷。

3、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致錄取情形有所異動,申請複查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二)申訴:申訴內容不得為成績評比或成績評分標準之疑義。應考考生若有申訴情 事,須於放榜後兩週內,以正式書面具名並檢附相關資料以掛號

寄送本校

,經 招生委員會裁決後再覆函說明處理並依其執行。

(12)

10

六、報到

(正、備取生以掛號信函寄發錄取通知單。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掛號 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一)正取生報到日期、時間、地點:

報到日期 時間 地點

107 年 8 月 6 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6:00

行政大樓 3 樓 進修推廣組

(二)備取生報到日期、時間、地點:

1、報到日期:107 年 8 月 8 日(星期三)。

2、時間:下午 1:30~2:00 入場。

3、地點:本校行政大樓 3 樓會議室。

(三)正、備取生報到時須攜帶資料: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正本(影本不予受理)、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與正 反面影本乙份、學系/組別及學號(查閱網路公告或報到現場查閱)。

(四)注意事項:

1、本人親自辦理報到。委託他人代辦者,得出具委託書代為辦理(受委託人須攜 帶雙方身分證明正本)。

2、正取生須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且事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其缺額於 107 年 8 月 8 日由各系組之備取生 依次唱名遞補。各系組之正取生報到結果,將於 107 年 8 月 7 日 16 時以後公 告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http://admission.ntou.edu.tw

,如有缺額,各系組之備取生 請依備取生報到日期、時間準時辦理報到。

3、備取生應依規定辦理報到 14 時起禁止入場,依序唱名遞補。逾時未報到者,

取消遞補資格,且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各系組之正取生報到後 缺額,由各系組之備取生依序統一唱名遞補,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自動放棄錄 取資格,額滿為止。

4、錄取報到不足額時依序遞補至本校本學年度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止,逾 遞補截止期限雖有缺額亦不再遞補。

5、已辦理報到正取生或已遞補並完成報到備取生,因特殊事由欲放棄錄取資格 者,應填具附件 5,於 107 年 8 月 31 日前以掛號寄送本校(郵戳為憑)。經 核准後,領回學歷(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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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6、經錄取學生,其報考資格及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冒用、假借、不 實或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等情事,一經查明,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已 授予之學位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發之學位證書,該生並負法律責任。

七、其他重要事項

(一)修業 4 年,得延長 2 年,修畢畢業規定學分,符合畢業資格者授予學士學位證 書(證書格式與日間部相同)。

(二)週一至週五 18:30~22:05 上課,必要時得於週六及週日排課。並得依本校及各 學系/組別相關規定跨選日間部課程。就讀一年後依本校相關辦法可申請轉 系。經錄取學生曾就讀大專校院者,於入學第一學期檢附原在校成績單正本,

依本校及各學系/組別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事宜。

(三)雙重學籍依本校學則第四條規定,學生考上外校或本校欲同時修讀兩系(學程) 所者,須於註冊前先經兩校系(學程)所同意,未完成此程序且經查屬實者以退 學論處,並函知校外學校。

(四)原住民、身心障礙等特種身份錄取學生,經註冊入學,應於開學後持證明文件 至本學學務處登記,始得享有各項優待。

(五)本校設有弱勢學生助學計劃及各項獎助學金可供申請,請參閱本校首頁「各類 獎助學生」網站。

(四)遇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及其他重大事故等情事,足以影響考試或報到 時,本校將發布緊急措施等相關消息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必要時將請媒體 發布有關消息。

(五)本簡章若需修正、補充及考試相關通知,將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請考生 隨時上網注意招生訊息,若有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六)106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新規定辦理)

學系/組別 每學分 備 註 航運管理學系航管組

1,130 元

1、共同教育科目及教育學程科目每學分 1,130 元。

2、體育依上課時數計算,每小時 1,130 元。

3、實驗課學分費依學系/組別之學分費除以 2 再乘 以上課時數。

4、依實際修課學分、多退少補學分費。

航運管理學系資管組

食品科學系 1,230 元

(七)男性未服兵役者,得依法辦理緩徵。依教育部 86.9.23.台(86)高(一)字第 86110732 號函規定:經錄取之新生,應一律於當年度 9 月 10 日前完成報到手續 或註冊手續,逾時且已徵召入營者,一律不准辦理延期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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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學系分則

系 別 航運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

報 考 資 格

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以同等學力報考者,依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辦理(如附錄一) 。

組 別 航管組 資管組

名 額 60 名 38 名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1 名 1 名

考 試 科 目

順序 名稱 配分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一 國文 25% 3

二 英文 40% 1

三 商業數學 35% 2

備 註

1、本系【航管組】與【資管組】兩組採聯合招生。考生報名時選擇 報考之組別為第一志願,並得就聯合招生組別選填其他志願(如 無意願就讀其他組別亦可選擇不填),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2、錄取原則如下:

(1)錄取考生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組錄取。原住民考生如達 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成績,以招生名額內錄取;成績未達一般 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外加名額錄取。

(2)如遇正取生報到後有缺額可遞補,各組已完成報到之正取名單 不予變更,僅就備取生辦理遞補,備取生已有選填該組為志願 者依備取順序依序遞補。

(3)考生如獲某組別正取,將不再列其他志願組別備取資格。

(4)考生如兩組別共列備取,於遞補期間內,以優先獲遞補資格之 組別為錄取組別,倘若放棄,則其他備取組別亦視同放棄。

3、命題範圍: 科目 國文 英文 商業數學 範圍 高中、職

程度國文

高中、職 程度英文

高中、職程度 社會組數學 聯絡電話:(02)24622192 轉 3401~3403

學系網頁 http://www.dstm.nto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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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航管組簡介

一、發展重點

航運管理學系為國內唯一具完整航運教育的科系,以培養具備國際素養的航運物流專業人才,並 且致力於航運物流相關知識創新研究為目標。在人才培育方面,航管系設置學士、碩士、博士、進修 學士班、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等學位課程,以滿足不同對象的學習、進修、深造需求。

二、教學特色

航運管理系有三大教學特色:

(一)跨領域整合教學:涵蓋港埠、空運、海運、運輸、物流、法律、企管等重要課程,

教學上引領學生有系統的從基礎理論課程到跨領域課程之整合學 習。

(二)理論與實務的整合:除了教學內容上理論與實務並重外,也透過實習、參訪、業界 人士參與教學等各種形式的產學合作模式,拉近學術與實務脈動的 距離。

(三)高度國際化導向:配合產業需求,透過國際交流、語言課程的強調等方式,建立學 生的國際觀。

三、師資

本系專任教師現有教授 11 人,副教授 8 人,助理教授 2 人。

四、課程領域

在專業知識方面包括:港埠、空運、海運、運輸、物流、法律、企管等專業領域,在基礎能力方 面也強調學生之語文、資訊科技、財經、人文素養等基本能力的養成。

五、畢業發展

(一)航運業:船舶運輸業(如長榮、陽明海運…等)、貨運承攬業(如沛華、沛榮…..等)。航空運輸 業(如華航、長榮航空…等)、船務代理業、報關行、貨櫃場站及航運相關產業。

(二)航空站: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及各國際機場。

(三)港口:臺灣港務公司(原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高雄港、花蓮港、蘇澳港、安平港)。 (四)其他:公職、貿易公司、海關、國內大專院校、保險業及交通部。

(五)尚可報考國內外企業管理、交通管理、財務金融、國際貿易、資訊管理…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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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資管組簡介

一、發展重點

有鑑於資訊科技的應用在航運物流產業中日益重要,因此,航運管理學系資管組的發展重 點,以培養具備一般資訊管理專長,但也兼具航運產業專業背景的人才為目標。

二、教學特色

(一)資管專業領域:涵蓋電子商務、資料庫設計與管理、(知識、資訊、網路)管理、資訊 網路、網路行銷、模糊集合理論在資訊管理上之應用。

(二)航運專業之整合:以資訊科技的管理與應用為基礎,延伸到航運與運輸領域的專精化,

以提升學生在職場的競爭力。

三、師資

本系專任教師現有教授 11 人,副教授 8 人,助理教授 2 人。

四、課程領域

在專業課程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領域:

(一)資訊系統方面:作業系統、資料庫、資料結構、電腦網路、人工智慧。

(二)資訊應用與管理方面:系統分析與設計、管理資訊系統、網路行銷、企業資源規劃等。

(三)航運應用領域方面:航港管理資訊系統、港灣電腦營運作業等。

在基礎能力方面也強調學生之語文、財經、人文素養等基本能力的養成。

五、畢業發展

航運管理學系資管組畢業生出路相當多元,幾乎各行各業都會有資訊部份需要聘用資管人 才,因此可從事程式設計師、網路管理工程師、系統分析師、知識管理師、電子商務設計師、

資訊系統專業經理、資訊部門管理者等等。

資訊管理研究所不論國內外皆有眾多選擇,對於有心於資管領域有更深琢磨的學生而言,

將會有許多的研究所可供繼續深造;另外(資訊教育、資訊傳播、圖書資訊、企業管理、管理 科學、決策科學等研究所)都能做為資管畢業生升學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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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別 食品科系進修學士班

報 考 資 格

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以同等學力報考者,依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辦理(如附錄一) 。

組 別 不分組

名 額 41 名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1 名

考 試 科 目

順序

名稱 配分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一 國文 30% 3

二 英文 40% 1

三 自然科學 30% 2

備 註

1、錄取原則如下:

(1)錄取考生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原住民考生如達一般生最低 錄取標準成績,以招生名額內錄取;成績未達一般生最低錄取 標準者,以外加名額錄取。

(2)如遇正取生報到後有缺額可遞補,已完成報到之正取名單不予 變更,僅就備取生辦理遞補。

2、命題範圍: 科目 國文 英文 自然科學 範圍 高中、職

程度國文

高中、職 程度英文

高中程度生 物、化學

聯絡電話:(02)24622192 轉 5101

學系網頁 http://www.fs.nto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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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學系進修學士班簡介

一、發展重點

本系以發展生物資源利用之技術與理論,並培育食品產業與相關的生物科技領域所需之專 門技術與研究人才為目標。

二、教學特色

涵蓋食品科學與生物科技等專業課程,特別對海洋水產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之教學研究。

專、兼任師資陣容整齊且涵蓋不同專長領域。此外學習與研究的環境優異。

三、師資

本系教師含講座教授 4 位,終身特聘教授 1 位,名譽教授 4 位,教授 10 位,副教授 10 位,助理教授 1 位。

四、課程領域

(一)學術研究與服務

包括食品加工技術、食品化學特性、機能性食品開發、幾丁質製備與應用、酵素萃取 與應用、水產食品相關研究、水產毒物、海洋附著物、微生物應用、生物技術、營養代謝 與膳食、食品工程相關研究等。

(二)課程領域

修業年限四年,修滿規定 128 學分畢業即可獲得學士學位證書。

五、畢業發展

(一)食品及相關產業:如冷凍食品廠、罐頭工廠、食品貿易與行銷業、食品香料等添加物 公司等。

(二)漁業相關產業:如飼料公司、漁業公司、水產生物繁殖養殖場、漁業或水產工會等。

(三)行政機構:如農業委員會、農委會漁業署、商品檢驗局、食品藥物管理署、縣市政府 等。

(四)研究機構:如中央研究院、食品工業研究所、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中華穀類食品技術 研究所等。

(五)教育及訓練機構:各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

(六)其他:如政府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營養師、食品技師及相關民間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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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8B號令修正發布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 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 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 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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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 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 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 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 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 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 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 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 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 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 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 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 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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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 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 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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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30103472B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 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並 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 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四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 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五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 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 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 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六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 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 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 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 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身心障礙程度及 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其修業期 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 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 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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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 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停留國內大學之 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七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 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 距教學之規定。

第 八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學校 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九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 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十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 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十一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 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 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十二 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22

【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055777C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發給之學歷 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 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 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 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三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 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 四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影本;

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 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肄業: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本目之1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 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畢業:

1、畢業證(明)書。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位證(明)書。

3、本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至之3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 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居留 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 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五 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國民身 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 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 目之1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

第 六 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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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二款以外,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 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 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 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款以外,由本部辦理採 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 體為之。

第 七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各級學 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一、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 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 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 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 八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九 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 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 十 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九十九年九月三 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 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 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十二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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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5 年 5 月 16 日 95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6 年 5 月 17 日 96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9 月 30 日 99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9 年 6 月 2 日 99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4 日 103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04 年 3 月 26 日 104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 1 條 考生應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每節遲到逾 30 分鐘者,即不准入場考試,已入場應試 者,每節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後於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出場者,應 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40 分鐘為止,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 處。

第 2 條 考生於每節應試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效身分證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效 期限內之護照、居留證、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入場應試,違者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未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 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應試者,監試人員應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先准予應 試。考生至遲應於考試結束後一周內親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正本至本校考試承辦 單位辦理補驗證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3 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並於開始作答前,確實檢查座位號碼與准考 證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二、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同一考區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並 比照前項各款論處。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或不同考區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4 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之座位 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 發現錯用答案卷者,依下列情形分別論處:

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5 條 考生書寫答案卷,務必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並應依照 試題相關規定作答,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因字跡模糊、潦草或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 計分。

二、未在作答區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三、不得要求加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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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參閱:黃啟江,《因果、淨土與往生:透視中國佛教史上的幾個面 相》〈第六章·從佛教研究法談佛教史研究書目資料庫之建立〉,(台北:臺 灣學生書局,2004 年),頁 237-252; Yasuhiro

職位 姓名 類別 召集人 侯傑泰教授,BBS,MH,JP —.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