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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人 民 將 可 參 加 大 陸 專 利 代 理 人 資 格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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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9 NO. 7 JUL 16, 2011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 行 措 施 

7月 1日 起 大 幅 調 降 新 式 樣 專 利 年 費

經濟部智慧局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並自 7 月 1

日起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各年年費,調降比例高達

56.2%。而且,新式樣專利權人為個人、學校、中

小企業者,配合年費減免辦法規定,第 1 至 3 年皆

無庸繳納年費。

另外,新式樣專利權人於繳納專利證書費後,智慧

局將主動登記年費已繳至第 3 年,專利權人毋庸再

為申請行為,而之前已預繳部分,只要尚未到期,

皆可申請退還差額或留待下一年扣抵。

目前,我國新式樣專利整體收費為 42,000 元,高於

美國、澳洲,低於日本、中國大陸,調降後新式樣

專利整體收費為 24,400 元,僅高於歐洲及韓國。

智慧局希望藉著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年費措施,更

為實質照顧經濟較為弱勢之個人及中小企業,並配

合政府推動文創產業之發展,鼓勵創新,以提升新

式樣專利申請量。

兩 岸 智 財 權 

台 灣 人 民 將 可 參 加 大 陸 專 利 代 理 人 資 格 考 試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臺灣工作辦公室和國務院

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王毅於本(100)年 6 月 12 日在

第三屆海峽論壇宣布,台灣人民將可在大陸申請登

記個體工商戶,並可以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

試。

有關台灣人民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相

關規定,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認為由於前揭宣布的

日期與該考試的報名期間(本年 6 月 20 日至 7 月 3

日)相當接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隨即透過「海峽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所建立的聯繫窗口

持續與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就該案的相關進展進

行溝通與聯繫。

嗣於本(100)年 6 月 22 日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已於

該局網站上公告「關於規範臺灣居民參加 2011 年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公告(第 163

號)」。該公告的相關內容包括報考的條件、費用、

(2)

2 報名查驗時間、考試時間、科目、方式、考試地點

(福建省福州)、考試準備、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

證書》後的執業等。須特別注意的是,台灣應考人

持臺灣大專院校或者外國大專院校學歷證書者,應

同時檢附經中國大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

理工科學歷認證證明及其影本,工作證明文件如係

大陸地區以外之機構出具者,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

證,且考試試題採用簡體漢字,應試人員可以使用

繁體漢字作答。關於臺灣人民參加中國大陸專利代

理人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及資訊,可以查詢中國大

陸知識產權局的網站。

執 行 措 施 

智 慧 局 有 關 以「 外 國 公 司 」 作 為 專 利 、 商 標 申 請 案 之

申 請 人 的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本(100)年 6 月 8 日公告有

關以「外國公司」作為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

其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按專利、商標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

商標申請案之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必須具有獨

立之人格,應為自然人或法人。外國公司得作為專

利、商標申請人,向我國提出專利、商標申請案者,

並不以須經認許為必要。惟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不

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提出專利、商標申請案時,仍

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二、至於該「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

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該分公司),是否具有

獨立之法人格,各國規定不同,倘依其據以設立地

之國內法規定,該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

得作為專利、商標申請人。因此,以該分公司作為

我國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者,將通知補正,

申請人得改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

該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亦

得由該分公司聲明其於設立地係具有獨立法人格

之聲明書代之,則得以該分公司作為專利、商標申

請人。

三、前述申請人提出之聲明書,如與現存已知各國

法律規定不一致或本局認有必要者,將通知申請人

補正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分公司確具

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逾限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

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

人。

執 行 措 施 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白 皮 書 於 本

( 2011)年 6月 29日 已 編 印 完 成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是由台灣 153 個區域工業同

業公會及省(市)工業團體所組成,並自 2008 年

(3)

3 開始秉持客觀與務實的態度,以定期發表產業政策

白皮書方式,積極就產業界關注的問題向政府提出

建言,期能為台灣打造一個更具全球競爭力、更有

利於永續發展的環境。而 2011 年全國工業總會白

皮書於本(2011)年 6 月 29 日已編印完成,並將

於 7 月中旬向馬英九總統及吳敦義院長遞交本白

皮書。

而今年白皮書共提出 199 項建言,其中與智慧財產

權相關者有:

一、儘速修正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主管機關於施

行細則訂定三振條款執行準則之權限

二、儘速立法,賦予著作權主管機關得要求國內網

路服務提供業者,封鎖侵害著作權情節重大的國

內、外不法網站

三、儘速修正著作權法,將營利性網路侵權行為改

列為公訴罪

四、參酌歐洲與日本制度,將商標評定無效與專利

舉發撤銷改為無效訴訟制度

五、持續充實專利審查人力,積極設置財團法人智

慧財產事務中心、專利發展基金

六、專利師國家考試科目應與專利實務結合,以達

「教、考、訓、用」合一之目標

七、將智慧財產權列入法律類別考試之必考或選考

科目

八、教育資源不宜限縮智慧財產人才培育經費

九、於國家圖書館或智慧財產局設立專業智慧財產

權圖書館

十、儘速研修「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規定,以

鬆綁對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研發成果之限

制,達成智慧財產流通運用之目標

十一、積極建置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融資機制,活絡

智慧財產市場交易

十二、持續推動研提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及建構以

總統為首之政策與執行整合帄台

智慧財產權之發展現今已成為攸關國家產業競爭

的戰略議題,美、日、韓及大陸等諸多競爭對手,

均高瞻遠矚將智慧財產政策定位為國家戰略,積極

建設國內智慧財產權發展環境;國內產業在面臨大

陸崛起及亞洲新興國家追趕的競爭壓力,誠如上開

所述,政府實迫切需要建立國家發展層級的智慧財

產戰略,從創新研發端開始,全面性的發展及轉型

升級國內各種產業,以因應知識經濟時代與全球化

競爭的挑戰。

相較於日本於 2010 年 5 月由智慧財產戰略本部發

布之「智慧財產權推進計畫 2010」,為日本第八個

智慧財產權年度推進計畫;韓國於 2009 年 7 月由

「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制訂「智慧財產權強國

實現戰略」,並推動「智慧財產權基本法」立法工

作;中國大陸於 2008 年 6 月 5 日發布「國家知識

產權戰略綱要」,強調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

新型國家,嗣於 2010 年 11 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布「全國專利事業發展戰略(2010-2020 年),明

確提出全面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具

體措施。而我國行政院經濟部雖於今年成立「專利

(4)

4 戰略會報」,研擬我國專利戰略布局,並甫於 5 月

6 日召開第一次專利戰略會報會議,就專利戰略會

報運作、策略小組及布局小組運作模式及年度工作

重點、智財銀行規劃作法、工研院策略領域專利布

局規劃作法等進行討論。但本會仍期盼政府能針對

馬總統於去(2010)年 5 月 20 日就職 2 週年記者

會中所首次提出之「創新強國」的方向,提升組織

層級,進一步提出我國的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以

帶動台灣下一波經濟成長,提升國家的全球競爭

力。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陳武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蔡練生 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 106 復興南路一段 390 號 12 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賴嘉倫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翻 譯/熊式儀 電傳:(02)27042477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 mail:[email protected]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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