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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9 NO. 7 JUL 16, 2011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 行 措 施
7月 1日 起 大 幅 調 降 新 式 樣 專 利 年 費
經濟部智慧局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並自 7 月 1
日起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各年年費,調降比例高達
56.2%。而且,新式樣專利權人為個人、學校、中
小企業者,配合年費減免辦法規定,第 1 至 3 年皆
無庸繳納年費。
另外,新式樣專利權人於繳納專利證書費後,智慧
局將主動登記年費已繳至第 3 年,專利權人毋庸再
為申請行為,而之前已預繳部分,只要尚未到期,
皆可申請退還差額或留待下一年扣抵。
目前,我國新式樣專利整體收費為 42,000 元,高於
美國、澳洲,低於日本、中國大陸,調降後新式樣
專利整體收費為 24,400 元,僅高於歐洲及韓國。
智慧局希望藉著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年費措施,更
為實質照顧經濟較為弱勢之個人及中小企業,並配
合政府推動文創產業之發展,鼓勵創新,以提升新
式樣專利申請量。
兩 岸 智 財 權
台 灣 人 民 將 可 參 加 大 陸 專 利 代 理 人 資 格 考 試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臺灣工作辦公室和國務院
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王毅於本(100)年 6 月 12 日在
第三屆海峽論壇宣布,台灣人民將可在大陸申請登
記個體工商戶,並可以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
試。
有關台灣人民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相
關規定,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認為由於前揭宣布的
日期與該考試的報名期間(本年 6 月 20 日至 7 月 3
日)相當接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隨即透過「海峽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所建立的聯繫窗口
持續與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就該案的相關進展進
行溝通與聯繫。
嗣於本(100)年 6 月 22 日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已於
該局網站上公告「關於規範臺灣居民參加 2011 年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公告(第 163
號)」。該公告的相關內容包括報考的條件、費用、
2 報名查驗時間、考試時間、科目、方式、考試地點
(福建省福州)、考試準備、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
證書》後的執業等。須特別注意的是,台灣應考人
持臺灣大專院校或者外國大專院校學歷證書者,應
同時檢附經中國大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
理工科學歷認證證明及其影本,工作證明文件如係
大陸地區以外之機構出具者,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
證,且考試試題採用簡體漢字,應試人員可以使用
繁體漢字作答。關於臺灣人民參加中國大陸專利代
理人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及資訊,可以查詢中國大
陸知識產權局的網站。
執 行 措 施
智 慧 局 有 關 以「 外 國 公 司 」 作 為 專 利 、 商 標 申 請 案 之
申 請 人 的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本(100)年 6 月 8 日公告有
關以「外國公司」作為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
其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按專利、商標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
商標申請案之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必須具有獨
立之人格,應為自然人或法人。外國公司得作為專
利、商標申請人,向我國提出專利、商標申請案者,
並不以須經認許為必要。惟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不
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提出專利、商標申請案時,仍
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二、至於該「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
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該分公司),是否具有
獨立之法人格,各國規定不同,倘依其據以設立地
之國內法規定,該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
得作為專利、商標申請人。因此,以該分公司作為
我國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者,將通知補正,
申請人得改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
該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亦
得由該分公司聲明其於設立地係具有獨立法人格
之聲明書代之,則得以該分公司作為專利、商標申
請人。
三、前述申請人提出之聲明書,如與現存已知各國
法律規定不一致或本局認有必要者,將通知申請人
補正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分公司確具
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逾限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
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
人。
執 行 措 施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白 皮 書 於 本
( 2011)年 6月 29日 已 編 印 完 成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是由台灣 153 個區域工業同
業公會及省(市)工業團體所組成,並自 2008 年
3 開始秉持客觀與務實的態度,以定期發表產業政策
白皮書方式,積極就產業界關注的問題向政府提出
建言,期能為台灣打造一個更具全球競爭力、更有
利於永續發展的環境。而 2011 年全國工業總會白
皮書於本(2011)年 6 月 29 日已編印完成,並將
於 7 月中旬向馬英九總統及吳敦義院長遞交本白
皮書。
而今年白皮書共提出 199 項建言,其中與智慧財產
權相關者有:
一、儘速修正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主管機關於施
行細則訂定三振條款執行準則之權限
二、儘速立法,賦予著作權主管機關得要求國內網
路服務提供業者,封鎖侵害著作權情節重大的國
內、外不法網站
三、儘速修正著作權法,將營利性網路侵權行為改
列為公訴罪
四、參酌歐洲與日本制度,將商標評定無效與專利
舉發撤銷改為無效訴訟制度
五、持續充實專利審查人力,積極設置財團法人智
慧財產事務中心、專利發展基金
六、專利師國家考試科目應與專利實務結合,以達
「教、考、訓、用」合一之目標
七、將智慧財產權列入法律類別考試之必考或選考
科目
八、教育資源不宜限縮智慧財產人才培育經費
九、於國家圖書館或智慧財產局設立專業智慧財產
權圖書館
十、儘速研修「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規定,以
鬆綁對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研發成果之限
制,達成智慧財產流通運用之目標
十一、積極建置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融資機制,活絡
智慧財產市場交易
十二、持續推動研提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及建構以
總統為首之政策與執行整合帄台
智慧財產權之發展現今已成為攸關國家產業競爭
的戰略議題,美、日、韓及大陸等諸多競爭對手,
均高瞻遠矚將智慧財產政策定位為國家戰略,積極
建設國內智慧財產權發展環境;國內產業在面臨大
陸崛起及亞洲新興國家追趕的競爭壓力,誠如上開
所述,政府實迫切需要建立國家發展層級的智慧財
產戰略,從創新研發端開始,全面性的發展及轉型
升級國內各種產業,以因應知識經濟時代與全球化
競爭的挑戰。
相較於日本於 2010 年 5 月由智慧財產戰略本部發
布之「智慧財產權推進計畫 2010」,為日本第八個
智慧財產權年度推進計畫;韓國於 2009 年 7 月由
「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制訂「智慧財產權強國
實現戰略」,並推動「智慧財產權基本法」立法工
作;中國大陸於 2008 年 6 月 5 日發布「國家知識
產權戰略綱要」,強調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
新型國家,嗣於 2010 年 11 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布「全國專利事業發展戰略(2010-2020 年),明
確提出全面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具
體措施。而我國行政院經濟部雖於今年成立「專利
4 戰略會報」,研擬我國專利戰略布局,並甫於 5 月
6 日召開第一次專利戰略會報會議,就專利戰略會
報運作、策略小組及布局小組運作模式及年度工作
重點、智財銀行規劃作法、工研院策略領域專利布
局規劃作法等進行討論。但本會仍期盼政府能針對
馬總統於去(2010)年 5 月 20 日就職 2 週年記者
會中所首次提出之「創新強國」的方向,提升組織
層級,進一步提出我國的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以
帶動台灣下一波經濟成長,提升國家的全球競爭
力。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陳武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蔡練生 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 106 復興南路一段 390 號 12 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賴嘉倫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翻 譯/熊式儀 電傳:(02)27042477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 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