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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申訴階 段的拖延與不專業,也使受害者、申訴者感到委屈與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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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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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本章將就討論與建議分成二節述之,最後一節則在說明本研究之限制。

第一節 討論

一、 申訴者的困境

根據本研究結果,就申訴者於申訴歷程中所遭受的諸多困境,茲分項詳述如下:

(一)縱容性騷擾的父權文化結構

性騷擾、性侵害過去並非不存在,只是隨著女權意識的抬頭、立法的通 過、宣導防治教育課程的普及,國人愈來愈能敏感於此事件的徵兆與不被容 許,也愈來愈能自主無懼地提出訴求,要求我們生活的系統、社會文化正視 國人人身安全、維護人身尊嚴的議題。

這幾年來,每天不乏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發生,從過去受害者不知自 身的權益,可以怎麼大聲喝叱、扭送警局,到現在受害者能夠自主直接喝叱 加害人、表達不滿與憤怒、甚至在周邊他人的協助下扭送警局法辦,我們都 看到性騷擾、性侵害宣導、防治的成效。唯有社會氛圍能夠談論性騷擾、性 侵害這類議題,重視這些問題帶給當事人、整個社會的影響及嚴重性,並宣 導受害者應有的權益,可以採取的因應方式,並鼓勵受害者自主地表達制裁 加害人的意願,那麼受害者就愈能無懼地站出來,制裁那些加害人,也才能 遏止男性對女性的不尊重與侵犯。

研究者使用台灣師範大學udn電子期刊網路資源,查詢「性騷擾」「中正 大學」「長庚性騷擾」「台北科大」等關於性騷擾的新聞摘要,以及過去所 發生幾起職場或是學校的性騷擾事件後,卻發現都有驚人的相似性,性騷擾 的事實常被曲解,像中正大學性騷擾事件就被污名化為有人挾怨報復、學術 鬥爭,模糊性騷擾的事實,企圖淡化、漠視性騷擾的事實與嚴重性,不具備 性騷擾議題的專業認識,未能顧及受害者的權益。在北科大性騷擾事件中,

也看到校方漠視、淡化性騷擾的事實,並無專業人士參與調查、申訴過程,

並企圖威脅受害者,這些不專業的方式與態度,意欲使受害者噤聲,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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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只求息事寧人、官官相護、不願得罪同僚、包庇加害人犯行的父權文化。

在北科大性騷擾事件中,受害者也是面臨四處求援卻不斷碰壁的窘境;未交 由受理性騷擾、性別歧視的委員會來處理,使得受害者受委屈,以致無法信 服,這與本研究中曉茹所經驗的申訴歷程經驗更是如出一轍。調查、申訴階 段的拖延與不專業,也使受害者、申訴者感到委屈與不平。而每個受到性騷 擾的當事人也呈現出如Mackinnon(1993)所言的,在不知道法律途徑有用與 否前要提起告訴,往往需要歷經內在的一場掙扎,直到自己一無所懼、心有 定見。而常常受害者、申訴者的不善罷干休的決心往往是被逼出來的,而能 夠義無反顧。

在電影終極滅口令中,描述一件發生於校園的性侵害案件,片中描述由 於校方處理機制、流程、人員的不完善,僅由學務長一人調查處理,再加上 加害人(足球校隊的明星選手)對於學校名聲及利益的貢獻地位,使得學校 除了敷衍地說、會正視並予以處理來安撫受害的當事人外,卻未經過專業、

具性別平等意識的專家來協助調查,僅以草率、魯莽的書面聲明知會申訴者 說,該事件不成立。且在調查過程中,也未能給予受害者應有的法律協助。

由於校方的姑息、息事寧人心態,等於是助長加害人的氣勢,加害人為了要 讓受害者以及支持受害者的朋友噤聲,而更肆無忌憚地施予威脅、恐嚇手段。

加害人持續的騷擾行為,都使得受害者、以及支持受害者的朋友生活在威脅、

危險之中。加害人往往透過這些騷擾行為,使受害者感受到威脅與恐懼,若 這時候得不到大環境、校方的支持與主持正義時,往往受害者選擇的是噤聲、

離開。我們可以在該片中見到校方忽視、輕忽該事件對受害者的嚴重性,並 且企圖以維護學校聲譽,以及沒有證據的理由來不處理、使受害者噤聲。而 目擊證人也因為加害者在學校、在校隊的階級、權力地位而不敢作聲、站在 正義的一方,於是受害者陷入孤立無援的窘境下。校方姑息、不嚴肅以對的 態度,並且企圖使受害者消音的作法,像是取消支持受害者的友人的助學金,

遲遲未對加害人給予應有的懲處,透過種種作為縱容加害人,未能給予學生 一個安全、免於性騷擾與性侵害的一個校園環境,也可謂為幫兇。而該片的 最後,在有力證據的獲得以及系統外力量(警方)的介入下,也就是警察受 理這整起事件,使得真相大白,加害人再也不能合理化、否認自己的行為,

扭曲事實,像是說保證自己沒有做、是受害者自己想要發生性關係,才將加 害者繩之以法,還以受害者公理正義。對校方來說,這起事件由於受害者友 人契而不捨、不向惡勢力低頭的追查之下,而能夠還受害人公理正義,也讓 校方看到申訴調查制度上的缺失,進而有所改善,使學生能夠生活在免於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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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威脅、性騷擾、性侵害的校園環境之下。

蕭昭君(民93)於一篇校園性別正義的反省與思考一文中也指出,在民 國88年以前,校園性騷擾事件的處理委員常常是對於性騷擾議題不甚敏感,

甚至不覺得其嚴重性,且常以自以為是的語言行為二度迫害申訴者,戴著「維 護校譽」的大帽子在處理這類申訴案件,而維護校譽就是能壓就壓下去,以 免家醜外揚。學校中掌權者也常以拙劣、粗暴的方式企圖對申訴者消音。由 此也不難理解何以申訴者常覺得受到不公平、不正義的對待與申訴結果,也 可以理解何以申訴者常常會尋求體制外的申訴機制來處理,企圖獲得一絲公 平正義。

在本研究中,我們也發現執行者,不管是處理申訴案件的人員、調查委 員,或是更具權力的主管層級人員,也都對性騷擾加害人犯行行為的寬容,

漠視受害者受擾的事實,忽略加害人犯行行為帶來的嚴重性與影響性,忽視 受害者的權益福祉,並且企圖要求受害人噤聲、淡化處理、大事化小、小事 化無的心態,也反應了華人文化中關係和諧、做好人不做壞人、情優於法的 待人處事文化。也支持了羅燦煐(民 84)的看法,羅燦煐認為社會文化的強 暴迷思使得大眾寬容施暴者、對施暴行為的合理化、對受暴後果的淡化,以 及對受暴宣稱的懷疑。

在本研究中也證實了有關單位、人員不專業的態度與作法,企圖勸阻兩 位申訴者不要申訴,甚至以和解、息事寧人心態來處理性騷擾事件,未給予 加害人等值之懲處,甚至是主管、總經理、校長、董事長等管理階層由於不 瞭解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與影響性,以致於不專業的處理這類申訴事件,而 使申訴者感到委屈、不平的感受,以及被威脅、受質疑、不被尊重的二度傷 害。在本研究中,也支持了羅燦煐(民 93)和 Anderson(引自 Steinburg,1992)

所提及的關於行政人員、主管常犯的幾項錯誤:(1)不認真嚴肅地對待這類 抱怨、申訴,忽視事件的嚴重度。(2)沒有採取行動。(3)企圖利用個人的 力量或關係去解決,而不請教人力資源、法律資源。(4)勸阻當事人不要申 訴。

本研究中所呈現的曉茹與愛真的申訴歷程困境,也與黃囇莉和畢恆達(民 91)回顧三例性騷擾事件的調查申訴過程一文研究發現有極大的相似性,像 是對性騷擾的定義往往是忽略受害者/當事人主觀的感受與意見,扭曲解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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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的犯行動機,以追求之名行騷擾之實,傾向以息事寧人的態度來處理,

以及偏頗的正義觀—要求申訴者不嚴正處理、寬容加害人犯行行為,這些均 反應了我們身處的父權文化脈絡。

(二)對申訴制度、流程、小組的公正專業抱持懷疑、缺乏信任

近來發生在美國學校、萬芳高中、螢橋國中幾起性侵害、性騷擾事件,

都暴露出校園系統內處理這類案件的失職,像是未能有效地制裁加害人、給 予適當的懲處,未能維護受害者的權益福祉,小至身體上的安全感,大至公 平正義的維護,皆未能賦能於受害者。也暴露出系統內專責、專業人員對於 性騷擾、性侵犯防治法條的缺乏瞭解,以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縱容加害 人、要受害者噤聲的心態。也難怪這類案件的受害者或是其家屬常常會尋求 媒體、系統外(像是教育部、女權團體、民意代表)介入處理的力量。我們 不禁要問,系統內的處理到底是出了什麼問題,讓受害者往往得不到被支持、

獲得一絲公平正義平反的感覺,而要訴諸系統外的力量?我們要問,難道系 統內處理真不能獲得權益福祉的保障嗎?

若是系統內的申訴機制、小組傳遞出公平正義與專業的時候,往往能夠 提升受害人循此管道申訴的可能性,也能夠協助他們度過事件調查的「等待 期」。而往往性騷擾受害者不尋求正式申訴的原因,很可能是許多因素作用在 其中的,像是要花費時間、精神與金錢,對申訴機制的瞭解與公平性的覺知,

以及是否對加害人犯行已達至忍無可忍的地步,也許不是擔心被報復這麼簡 單的單一因素所可以解釋的。那麼,要如何傳遞出具性別意識正義的專業調 查小組呢?系統內的申訴機制是否可行?研究者以為要傳遞出具性別意識正 義的專業調查小組,是在受害者、申訴者第一時間與此小組接觸時,能夠感 受到被尊重、被信任,能獲得關於申訴機制、流程的資訊,能獲得法律和諮 商的資源,從這些小細節的接觸上,為當事人的權益福祉著想。接待人、訪 談員、委員受過專業的知能訓練,避免性別刻板化印象、性騷擾迷思,避免 企圖使申訴者噤聲的心態,資訊適度、適時的透明,循著制度化的流程來走,

賦能於申訴者,研究者以為這樣應能提高申訴者對申訴小組專業與公平的信 任感。

同樣的,廖井瑜(93)針對國中階段生師性騷擾的訪談研究中發現,實 習老師缺乏足夠的知識、技巧或管道去處理性騷擾事件;且新進教師和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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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於校內依法設置的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織成員、運作方式不瞭 解,且有著不信任感,因此使得受訪者發生生師性騷擾時,不會想透過申訴 管道來尋求公平正義的獲得與落實。張晉芬和張菊芳(民 90)針對台北縣境 內事業單位對性騷擾事件大致的處理情形以及希望獲得的協助進行問卷調 查。她們發現受害者會「向公部門尋求協助」者僅 13%,比「直接訴諸法律 途徑」(23%)和「民間婦女團體幫忙」(18%)還要低。顯然地,本研究結 果與上述兩篇研究都反應了當事人對性騷擾申訴機制、調查小組委員的信賴 程度並不高。正如游美惠和蕭昭君(民 92)所指出的,性騷擾處理過程中反 應了性別化組織權力運作的結果,這也讓受害者/申訴者懷疑申訴之功效而裹 足不前。

Welsh 和 Gruber(1999)以及 Jane 和 Julian(1998)均發現知覺到處理 性騷擾程序的公平正義性與通報、舉發性騷擾事件有關;且愈嚴重的性騷擾 行為,受害者會採用面質加害人、舉發、提起正式訴訟或是離職的方式來處 理。Jane 和 Julian(1998)也發現經由正式管道來舉發性騷擾事件的受害者 有較低的公平正義的感受。在本研究中,曉茹也提及她對系統內申訴小組專 業性的懷疑與不信任,愛真也是受挫於系統內申訴結果,於是尋求系統外的 申訴小組介入。於是我們看到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專責委員是否具備專業知 能、是否具備性別平等、性別正義意識在處理問題上,如何影響著申訴者是 否要尋申訴機制來尋求公平正義的平反。若是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的單位、

人員不具備性騷擾專業知能與態度時,往往罔顧了申訴者的權益,申訴者也 覺得公平正義未得以伸張,反遭受到不被尊重、受委屈、被威脅的感受,於 是會感到憤恨不平,並對此機制、小組的公正與專業性感到無法信任,於是 不願尋求申訴管道來處理性騷擾事件。此也支持了羅燦煐(民 92)所觀察到 大專院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困境,像是委員的性別意識、專業知能、產生 機制、參與意願等方面如何造成申訴者的困境,尤其委員的性別意識、專業 知能往往影響到事實認定及懲處建議的結果。所以公平正義得以伸張,受害 者的權益能被維護,是處理單位、人員應有的態度與信念。

由於性別歧視、性騷擾、性侵害是男性、父權文化用以控制女性、弱勢,

企圖鞏固其統治、權力的手段,所以我們發現性騷擾受害者所面臨的申訴困 境,與性侵害受害者所面臨的困境有相仿、相似之處。張錦麗(民88)分別 從司法、警政、社政、醫療四方面制度來歸納可能對受害者所造成的二度傷 害。在警政方面,張錦麗(民88)即歸納出(1)警察採取不受理的態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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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訊過程專業訓練不足,如語氣、問話內容不當(3)筆錄製作不完全(4)

在大庭廣眾下進行詢問,缺乏尊重、保密的概念(5)態度上的輕浮。而同樣 地,性騷擾受害者所面臨的困境有,受到質疑,扭曲加害人犯行動機,污名 化申訴動機,為加害人犯行行為作解釋,敷衍處理,企圖淡化性騷擾的嚴重 性,企圖說服、威脅申訴者不要申訴、不要嚴正以對,要求申訴者不要就事 論事追究,未能夠嚴正看待並處理性騷擾犯行,並且在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要作好人、中道的關係文化鄉愿下,拍子輕輕落下(即,未給加害人等值的 懲處)。鄔佩麗,翟宗悌與王豔萍(民91)則是提醒助人者在協助性侵害受 害者時應提醒自己,是否具備真誠、尊重與關懷的同理心,是否給予個案自 主權、內控感?是否維護了案主的隱私?研究者以為這些問題也是諮商師應 時時提醒自己的,就是維護個案的隱私,確認個案的意願、選擇權,協助個 案發揮其自主及內控感。

茲就申訴者於申訴歷程中的困境,研究者根據本研究結果,提出可以採取的措 施的幾個觀點:

1. 申訴者協助資源不足、過高期待、中途撤回申訴的困境:

例如,羅燦煐(民93)觀察到校園性騷擾事件中申訴者方面的困境有,協助 資源的不足以及申訴者過高的期待,使得申訴者常常會在申訴過程中選擇中途退 出。因此研究者以為,當申訴者提起非正式或是正式申訴時,專責處理性騷擾事 件的人員即應在第一時間提供申訴者(不管非正式或是正式申訴)協助的資源,

像是國內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資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是各縣市勞工局受理 性別歧視、性騷擾等案件的委員會的相關網頁或是書面訊息,以及國內的維護女 性權益的團體像是婦女新知、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而在受理非正式或是正式 申訴歷程期間,除了提供申訴歷程、可能結果的書面訊息外,亦應發揮同理心、

將心比心的態度為申訴者權益做考量,提供法律諮詢資源以及心理諮商資源,在 申訴者向外積極爭取權益保障的同時,亦有心理諮商做為他/她的支持與後盾,

此可令當事人、申訴者感到不孤單、有力量、被賦能的感覺,如此應可以化解申 訴者這兩部分的困境。

2. 管理階層專業知能、人力、財力上的困境:

除此之外,羅燦煐(民93)也發現在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過程中,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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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困境有專業處理知能、人力及行政資源的不足、缺乏制度化的調查程序、維護 聲譽的心態以及對程序正義(due process)的堅持。而研究者以為校園的學生輔 導中心或是職場的人力資源部門,應定期提供認識性騷擾本質、性騷擾發生後可 以尋求的非正式與正式申訴流程,及法律、諮商資源的訓練課程,以達至預防於 未然之功效,並能矯正父權文化下對女性的不尊重態度,以及企圖大事化小、小 事化無等息事寧人的態度。而校園及職場對於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設置專職、專人 的部門,像台北縣勞工局對於性騷擾的防治措施(見附錄十一、十二、十三、十 四),就是除了定期的宣導防治教育課程外,並設置受過性騷擾本質及處理流程 專業訓練的訪談員來就申訴者及被申訴者進行訪談,收集、釐清事實,整理成文 件後,送交受聘的性騷擾防治委員來審理,委員一年內定期數次的開會來審理案 件,並做出懲處建議,而由勞工局負責懲處建議的執行與追蹤。由於具備客觀、

公正、具專業性別意識的委員來審理,於是申訴者的不公平感就能下降,被申訴 者也能受一定的懲處,而達宣導防治之效果。

3. 調查人員角色混淆、倦怠、替代性創傷問題:

羅燦煐(民92)也提及由於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置機制未臻於完善之緣故,使 得事件處置人員產生相關的困境與問題,像是諮商/調查人員的角色混淆問題、

處理/調查人員的倦怠(burn-out)問題,以及處理/調查人員的人身安全問題。正 如蕭昭君(民93)在校園性別正義的反省與思考一文中所提及,她觀察到兩性平 等/性騷擾調查小組的成員在面對父權文化下縱容姑息加害人、未能保障受害者 人格尊嚴與權益的心態時,均感受到程度不等倦怠、替代性創傷(vicarious traumatization)的現象。這似乎也說明了何以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民93)中,

清楚陳述恪遵調查迴避原則的重要性,即受害者的諮商員應主動避開擔任調查人 員的身份、角色,而諮商員也不是調查人員,彼此要能維持、尊重彼此專業角色 的份際,如此應能避免如羅燦煐(民92)與蕭昭君(民93)所言的倦怠、替代性 創傷、角色混淆等問題的發生。目前對加害人進行治療、諮商輔導及追蹤的部分,

更是需要費心的部分。研究者以為亦要在尊重加害人的前提下,讓加害人做自己 的選擇,選擇至一般社區諮商、醫療機構治療,或是進行諮商輔導教育課程。關 於加害人治療處遇部分,並不在研究者的討論範圍內,有興趣者可參見劉于華(民 92)的碩士論文,她揭露了在與加害人治療工作中,身為諮商治療人員瞭解加害 人價值信念詮釋系統對加害人諮商處遇的重要性。而研究者以為諮商師本應持著 應有的尊重、關懷、呵護、不批判、不貶抑、賦能等諮商專業態度對待當事人的 重要性,以及基於此始能夠發揮的治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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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如今「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陸續通過,在 宣導防治教育課程上更是不宜餘力。在本研究中發現的是,即便有了這些制度化、

專業化的程序流程,要改進的是處理人員的專業態度與意識,並應發揮該角色、位 置所有的制裁、遏止權力與影響力,即便在面對高一層級的主管、權威、父權文化 態度時,依然能夠秉持本心,為專業、正義、公平而堅定爭取的精神與態度。羅燦 煐(民 92)也提及建立專業調查人員認證(licensing)制度的重要性,經由宣導性 騷擾的防治教育課程,培訓有性別意識、性別正義的調查人員,甚至可以使用跨校 際的人力資源庫,當性騷擾申訴事件發生時,各校、各機構可以有跨校、跨部門、

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力進行事實的蒐證訪查,再將這些資料整理成書面資料送至各個 調查委員手中開會進行性騷擾事件成立與否之認定,並做出懲處建議;並在這過程 中提供申訴者、被申訴者諮商輔導、法律資源,如此不僅可以提昇雙方當事人對調 查小組的專業、信任度,亦可讓他們在這過程中,能夠處理、宣洩自己不滿、受挫 的情緒,並重獲自主力量、而能夠放心、有力量地再往前走。

我國日前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民 93)中針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特別列為第四章予以專章討論,在第四章第二十一條中明示「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故校園機關平日宣導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 視、嚴禁性騷擾與性侵害行為的工作就顯得格外重要,此舉能夠讓每個人對此議題 有所關心、有所提醒,並在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當事人知道自己有哪些權益及資源 可以申訴、使用,並使受理單位、人員有專業化、依法處理的意識與態度來受理,

依法通報,依法受理申訴,並客觀、公正、專業地進行調查,整理資料,並交由性 別平等委員會來受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也明訂「學校或主管機 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 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 他協助」。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受理曉茹與愛真申訴單位及人員的疏失,不僅不熟悉 相關法令對受害人的保障,像是「兩性工作平等法」、各縣市的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 條款,亦未提供相關的救濟管道及心理、法律資源,而且還企圖建議、說服申訴者 不要採取申訴行動。而「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

的通過都將有助於受害者權益之保障,而研究者更認為要能使受害者不孤單、公平 正義得以落實更需要每個人、以及受理申訴的調查人員、受理審議之委員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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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高度專業、性別平等、性別正義意識的發揮。

二、 當事人的復原力

在曉茹與愛真身上,我們發現要有效防止性騷擾事件的發生,除了平日的教育 宣導外,更應宣導吾人在遇到性騷擾事件時,需要正視自身的權益,以自我肯定的 方式來當面遏止加害人,認可自己是沒有錯的,有錯、需要被制裁的是加害者,並 在訴諸公權力介入時,除了處理自身的負面、受挫情緒外,更積極地運用問題解決 方式來處理,像是事先預想可能會發生的最糟結果,並勇於面對、接受它(可能發 生的最糟結果),收集證據、掌握資訊,釐清自己的需求與申訴底限,自主堅定的表 達,以及談判技巧的使用,學習在面對任何威脅與劣境下,仍不放棄捍衛自己的權 益;遇到困難不退縮、不放棄希望、不放棄努力、堅定表達立場的勇氣與力量;面 對拒絕、挫折,仍持續堅持、碰撞的勇氣、力量與韌性。在與朋友的討論中抒解委 屈、不平、生氣、憤怒的情緒;與律師的討論中獲得自我肯定、堅定訴求的立場;

在面對執事者息事寧人、不嚴懲加害者的情況下,堅持自己的申訴底限。而來自個 體自主、積極個性以及自我肯定、期許、鼓舞的力量,都幫助了個體走過這性騷擾 申訴歷程,並能持續地自我成長、修復。

感受外界的溫暖、善意與支持,願意向外伸出求援的手,對外界所持的正向、

樂觀態度,也讓曉茹有繼續向外求援的勇氣與力量,而願意向外表達自己目前經歷 的困難及需要的幫助。在許多針對復原力的研究中都發現,個體對外界所知覺到的 善意、溫暖,個體所抱持的正向、樂觀信念,對困境及未來抱持希望感,這些因素 常常是幫助面臨或是處在困境中的人們堅持下去的力量。

在曉茹與愛真身上,我們看到復原力的發揮需要他人支持、自我及時間的沈澱。

在困境中看到自身的力量,看到他人所給予的支持、協助,看到困境中自我的學習 與成長,看到希望,這正是一個人生命力、復原力積極地展現的成果。正如 Walsh

(2003)所說的,復原(recovery)不是一個結果,而是一段隨著時間流逝的旅程。

曉茹與愛真也都認為在走申訴過程中,法律與諮商資源的重要性,瞭解證據足 不足夠、充不充分能幫助當事人決定要不要訴諸法院的制裁力量;而透過諮商、心 理治療,能夠幫助當事人感受到被同理、被支持、被呵護、被認可,在諮商中除了 情緒上的宣洩、給予個案需要的建議之外,也應提供當事人更有力量、放心地走在 申訴歷程的治療因子,即治療師為當事人代言人的角色,讓當事人有被賦能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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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當事人感到不孤單、被信任、被支持、被認可、被賦能時,他們就能展現出屬於 自身既有的生命力量,就像曉茹說的、「來自這麼多他人給予我正面肯定的力量,而 這些不同來源的支持與肯定力量最後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力量,讓我有力量站起 來、再往下走」,而能夠以溫和態度堅持自己的立場與訴求,而獲得自己想要的、可 以接受的申訴結果。正如 Carbonell 等人(1998)所說的,個體的復原力,並非發展 於社會的真空中,具支持、凝聚力的家庭和社會支持能夠促進個體自身復原力的展 現。

本研究中也發現,來自當事人自身的力量—自主、積極的個性,堅定、一致的 立場,表達並爭取之,是通往公平正義的可能道路。正如 Jane 和 Julian(1998)所 言,個體的自信能夠用來預測個體是否要勇敢面對加害人,向加害人對抗的決定。

一旦我們增長、促進一個人的自主、自信時,他就能決定自己往哪兒走,於是也能 為自己負起責任,勇於面對選擇之後所將會遭遇的一切事物。而在申訴者走申訴歷 程一途時,也需要申訴者周邊支持系統的協助,像是家人、同事、朋友、智者/長者、

律師、具性別平等及性別正義意識的兩性平等(或性別平等)委員等等的支持、理 解,給予建議、專業處置的智慧力量,這些都能幫助、呵護申訴者走在申訴一途中,

而不感到孤單、無力、無能、受挫。

本研究中支持了廖井瑜(93)的看法,即受性騷擾的當事人需要心理諮商資源。

在本研究也發現,幫助曉茹、愛真走過申訴歷程的復原力也正與 Humphreys(2003)

探討庇護中心受暴婦女的力量與資源的研究結果,呈現相似的研究發現,即個人的 勝任感、對自我及生活的接受與接納、有系統有組織地發展出問題解決計畫、有信 心、堅定、具決斷力、具有能量、以及來自意志力的力量,都能協助她們度過此危 機時刻。她們需要有社區的資源(諮商、法律),考量她們有的選擇,使用她們先前 的經驗當作內在支持,並且對自己和生活保持適當的觀點;具自省能力,能夠接受 他人負向的意見。而這些力量有助於她們在創傷過程中具耐力,並從中復原。

三、 為受害者代言的專業人員

正如曉如所說的,弱勢的人應團結起來,為自己勇於發聲,因為性騷擾並不少 見,唯有站出來,積極發聲,才有可能為自己、為他/她人尋求社會、制度面的改善。

「覺得弱勢團體應該要團結起來(1A012-1),因為這種東西其實一個人一生遇 到的機會不多,那遇到的話,應該是終身傷害(1A012-2)。一輩子沒有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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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比遇到的人還要多得多(1A013-1),因此遇到的一定是個弱勢,那弱勢一定 的話就是團結就是力量(1A013-2),我們真的很希望能夠喚起社會上面的警覺

(1A013-3)。」

本研究發現申訴者會期待受理申訴的單位及人員展現尊重、信任、專業的態度,

不敷衍、不拖延,能夠提供性騷擾處理流程的資訊,並且提供可諮詢的心理諮商、

法律資源,並立即進行調查給予等值的懲處,並應監督、追蹤對加害人的懲處以及 受害者補償方案的落實情形。總而言之,她們期待在申訴歷程中能夠被尊重、被支 持、被賦能,能信任、能放心、能獲得公平正義,以收改善長久以來職場文化不尊 重女性、忽視當事人權益、漠視縱容加害人之效。

所以讓申訴者、受害者能獲得有關性騷擾、申訴歷程等等書面的訊息,那麼申 訴者、受害者也就能夠知道如何為自己的權益爭取,不僅能賦能於申訴者、受害者,

也能讓申訴者、受害者感到安心。當然申訴者、受害者的安心、免於焦慮,需要處 理單位、處理人員專業態度的展現,像是在申訴歷程進行的過程中,提供申訴者、

受害者諮商輔導以及法律資源。故處理單位、處理人員專業知能的充足與訓練是刻 不容緩的事情。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也積極地提供關於性騷擾的專業知能給輔導 人員、教官以及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專責單位、人員,而身為申訴者、受害者的諮商 師也應該要成為申訴者、受害者權益的代言人。

以下分別從訪談員、性別平等委員、諮商師,以及職場中掌握最高權力、職責 的主管等角度分別探討其應具備之角色、功能。

(一)訪談員、或調查人員

訪談員應受過訪談訓練(可參見附錄十四,台北縣勞工局處理就業場所性騷擾 申訴案件調查人員注意事項),能夠傾聽、同理、給予關注,以建立信任關係。說明 自己的立場、角色,以及需要收集的問題,以讓當事人有心理上的準備。說明保密、

尊重隱私的重要性,並說明要錄音的理由,並取得當事人的同意。針對應收集的問 題進行提問,不問及與事件無關的個人活動,盡量讓當事人主導會談、自由地說,

並避免重複詢問,不打斷、除非是要釐清某些重要的關鍵點,並在訪談、收集事證 的過程中,維持客觀、公平、中立、不批判的態度。

(12)

從事這方面的工作人員,不管是調查事實的訪談員、調查小組成員或是諮商師 應對性騷擾議題有深度、專業的瞭解與認識,應培養正確的性別意識態度,覺察自 己的性別刻板化印象、性騷擾迷思,並具備性騷擾處理流程中應有的態度與知能,

確保在受理申訴事件時,能夠用正確合宜的態度對待當事人,如此也能讓當事人、

申訴者感到被尊重、被專業對待,而能對這個調查小組感到安心、信任。若是系統 內的處理人員不具專業態度知能來處理,或是忽略了受害者的權益,或是一眛地想 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或是只想息事寧人而未能給予加害人任何懲處時,往往只 會讓受害者、申訴者質疑調查小組的專業性,而繼續生活在恐懼、害怕、不信任的 陰影中,甚至無法「靜待」調查期,而想訴求系統外力量的介入。所以處理性騷擾 申訴事件的有關人員應時時覺察自己的性別意識態度,並提醒自己是否維護了受害 者的權益福祉。

游美惠和蕭昭君(民 92)認為委員自身角色的定位也很重要,是支持性諮詢者 或是公正仲裁者?研究者以為性別平等調查委員會的角色、功能在於判斷證據、事 件是否合乎性別歧視、性騷擾之界定,進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是一個公正的 仲裁者,而非對申訴者的支持諮詢者,如此始能避免委員的替代性創傷以及倦怠發 生的可能性。理想上的制度可參照各縣市勞工局受理就業場所性騷擾申訴之標準作 業流程及申訴書表格(見附錄十一、十二、十三),像是由訪談員針對申訴者與被 申訴者進行訪談,收集事證、人證、物證,並提供諮商、法律資源給申訴者以及被 申訴者,而將證據、資料交由委員們討論,也就是說委員們並不直接接觸申訴者與 被申訴者,期能避開人情、關係所帶來的壓力,以及替代性創傷的可能。

(二)諮商師及其他助人者

近來許多研究者皆呼籲諮商師應以賦能取向來看待個案,並認為諮商師要能協 助個案發展、利用其自身資源、力量的重要性,並呼籲諮商師應作為個案的代言人。

洪素珍(民 92)也表示,諮商師在性騷擾受害者的諮商過程中應扮演見證者、充能 者與教育者的角色。

那麼諮商師如何諮商、陪伴受到性騷擾的當事人呢?除了瞭解當事人所受的苦 與掙扎,提供保密、溫暖、情緒宣洩、心理支持外,並且評估其環境的安全程度,

讓個案重獲掌控感。諮商師應具備兩性平權意識,檢視、覺察自身對性別、性騷擾 是否有不正確、偏頗的刻板印象與父權思想,以避免二度傷害。應充分瞭解性騷擾 防治法條及處理原則與流程,協助個案瞭解性騷擾事件背後所潛藏的性別歧視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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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關係上的不平等,化解其自責的感受,並讚許其願意出面的勇氣。提供給個案 充分的法律、諮商及其他相關資訊,以協助個案做最好的判斷,並尊重當事人因應 能力的個人步調與決定。瞭解個案有權在做任何決定之前充分瞭解資訊,並與個案 一起討論出處理這性騷擾事件的可能方向,以及後續事件可能的演變;幫助個案瞭 解自己有的選擇,以及選擇之後,接下來可能會發生怎麼樣的狀況,以利當事人在 心理上以及行動上有所準備來因應。並在整個諮商過程中秉持韌性觀點,相信、支 持、鼓勵個案並提供正向回饋,常態化其反應,並賦予經驗意義。幫助個案確認自 己的感受與想法,並肯定個案做的不錯的地方,像是懂得採取一些方式來保護自己、

以及蒐集事證、物證及人證等等,並在整個諮商過程中賦能個案。幫助個案瞭解自 身生命中的能力和正向積極的力量,找回、建構自己的內、外在資源,像是能夠給 予支持、鼓勵的朋友與家人;做自己喜歡的活動,像是瑜珈、運動、按摩、閱讀、

訪友或是參加其他社交或休閒活動,以增進自我的勝任能力和自我價值感,並給予 希望、樂觀信念的建立。

諮商師自己要瞭解陪伴個案的路可能不是一條短暫的路,並且瞭解諮商師自己 的限制,即,能夠提供個案資訊,陪伴個案走釐清、思考的過程,但最後的決定—

選擇站出來走行政、法律訴訟或是決定不這麼做,都交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且給 予個案充分、自由的時間思考。而不管選擇走哪條路,都要讓當事人瞭解,我們都 支持他/她做的決定,且這個決定沒有所謂的對與錯、好與壞,因為都是經過充分的 討論與思索過後所下的一個決定。而重要的是,諮商師繼續陪著個案往下一個復原 階段邁進,不管是陪著個案度過申訴歷程,或是決定將心思、體力收回來,放在照 顧自己的身心上。

而諮商師在學校、職場、社區可以發揮的功能有:(1)瞭解並遵從與性騷擾相 關的法律、倫理規範,對性騷擾的諮商策略及倫理議題尋求專業上的繼續發展。(2)

建構學校、職場的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法條、原則、策略與流程,並形成一個專業的 調查小組,以建構一個免於性騷擾的校園、職場環境。(3)為學校、職場所有的學 生、職員、管理階級職員舉辦性騷擾的宣導教育課程,以增進對性騷擾議題、性騷 擾申訴機制流程的認識與瞭解。(4)能夠自在地與個案討論性騷擾問題。(5)幫助 個案發展其自主能力,並作為個案權益福祉的代言人。(6)在性騷擾調查處理期間,

給予專業的建議,並發揮專業的影響力,讓學校、職場能恪遵法理執行。(7)遇到 倫理困境時,需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員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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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主管

在本研究中支持了焦興鎧(民 87)的看法,即經理、單位主管在處理工作場所 性騷擾事件上常常是居於關鍵樞紐的地位,主管在性騷擾事件的發現、處理上往往 扮演重要角色,主管常常是扮演發現者、處理者,具有防微杜漸的角色與功能,故 主管的性別意識、對性騷擾事件的正確認知就顯得相當重要。故應針對經理或單位 主管提供關於性騷擾議題及申訴流程機制的專業課程訓練。

蕭昭君(民 93)說,在性別正義的概念下,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別歧視、性 別暴力都不應該存在,也不應當被縱容。黃囇莉和畢恆達(民 91)也提醒校方在面 對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注意危機處理、調查方式是否得當?以及組織文化中是否有 保護團體聲譽而罔顧個人權益之傾向?蕭昭君(民 93)認為一個校園、職場的主管 應勇於承擔各種反性騷擾的立法與依法行事的責任,並落實後續的懲處動作,以落 實性別正義。故,主管應提醒自己在職場中落實兩性平權概念,並定期地宣導防治 性騷擾以及申訴流程機制的教育課程。並且在申訴事件處理上,應注意是否有遵照 法理制度,是否嚴謹公平客觀地調查?是否交由專業客觀的調查小組來進行審理?

並注意懲處建議是否落實了對加害人的懲處、以及維護了受害人的權益?並有效追 蹤懲處決議的執行是否落實。

第二節 建議

根據本研究結果,研究者針對我國在處理有關性騷擾、性侵害相關議題的申訴 歷程中的執行層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建立跨校際、具專業性別意識委員的人才資源庫

可分北、中、南、東四區,就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建立受過性騷 擾、申訴流程機制等專業訓練課程的調查委員,而各個學校、職場可以就這些專家 學者名單聘任性別平等委員,以成立跨校際、跨職場的專業性別平等委員會。而學 校、機構也要能給予充足的人力與經費,以成立體制內、常規性的專業調查小組,

有正規、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像是訪談員、行政人員、委員會、諮商師,常規地 宣導兩性平權意識,防治性騷擾、性侵害等議題,以使這類知識普及,使受害者在 事發時有明確管道可以尋求協助,且知道自己的權益,並促使專業人員能夠秉持專 業來服務、受理申訴案件。且與申訴者與被申訴者接洽的一律是訪談員,委員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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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及證據進行討論、認定申訴案件成立與否,並給予懲處建議,如此委員就 不用花費心力在面對申訴者或是被申訴者的人情壓力上,以減少耗竭,且又能維持 客觀中立的角色、原則。如此申訴者與被申訴者都能對調查機制、人員的專業性感 到信任,而能信服於調查結果。

2. 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資源共享

校園性別平等委員會與各縣市勞工局性騷擾申訴委員會亦可互相參觀交流彼此 在兩性平權意識宣導,以及受理性騷擾案件等工作上的心得與成果,亦可攜手合作,

共同為兩性平權意識、性騷擾議題進行宣導防治教育,以達資源共享,發揮效益於 極致的功效。

3. 撒下性別意識的種子,定期宣導性騷擾防治工作

廖井瑜(93)發現,在校園性騷擾事件中,老師們多缺乏足夠的知識、技巧或 管道去處理性騷擾事件,且更多時候老師扮演的角色是問題的發覺者、處理者甚至 是受害者;不能因為教師是成年人,就預期他們能獨立處理好此事而不需任何協助。

廖井瑜也建議宜針對教師宣導校園內既有相關處理性騷擾機制與流程的重要性。

故宜針對國人(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學)、職場職員、主管階級進行定期 的性騷擾宣導教育課程,設立兩性平權意識課程,宣導兩性平權、性別正義意識,

以破除父權文化、建立兩性尊重和諧的社會。除了兩性平權意識的宣導外,也應針 對性騷擾議題進行防治教育課程,像是清楚界定什麼是性騷擾、說明性騷擾對個體 及機構的負面影響,教育個人自主、主動、積極因應性騷擾事件的技巧。介紹性別 歧視、性騷擾申訴制度、流程及運作方式,以熟稔調查、處理原則及方式,以維護 自身的權益福祉。校園、職場也應承諾會盡力嚴謹調查此類申訴案件,並對受害人 給予保護、諮商與法律服務,以防止可能的負向傷害,以促進個體採取主動、直接 的因應方式因應性騷擾,並改善性別歧視的父權社會文化。

防治性騷擾的方法像是在事發時,先確認自己的安全後,直接地表達自己的生 氣、憤怒,以制止加害人的騷擾行為。若是來自熟識者的性騷擾,可以正面直接地 表達自己的不舒服來制止對方,而不必顧慮對方的感受。若不想正面引發衝突,那 麼書面的警告也是理想的處理方式,並可作為日後的證據。此外,將自己碰到的狀 況與別人討論,不僅可以獲得情緒上的支持,同時也可以與有相同經驗或願意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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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朋友、同事,一起想辦法來阻止性騷擾的繼續發生。若打算進行法律或調解途徑 時,除了收集人證、物證等直接或間接的證據外,也可尋求相關團體或資源的協助。

以下,研究者根據本研究結果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大 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來探討一校園、機構防治性騷 擾應有的具體作為:

表5-2-1:防治性騷擾的具體作為

性騷擾事件 發生前

(第一級防 治:

防範於未然)

1. 應明訂性騷擾的正式與非正式申訴管道、防治措施及 懲戒辦法。

2. 提供認識性騷擾、申訴管道與程序的課程訓練,加強 性別敏感度。實施對象包括管理階層、一般員工及新 進人員。

3. 聲明性騷擾事件處理的保密性,以及確保申訴者不會 因提起申訴而受到不利的處分。

性騷擾事件發 生時的處理

(第二級防 治:

減少傷害、

進行修復)

1. 申訴管道的暢通:申訴表格、申訴電話或信箱,以及 受理申訴的專責單位或人員。為使受害者不會對性騷 擾事件難以啟齒,該專責人員以女性為佳。

2. 訪談調查員應持客觀中立的態度,不做價值性的判 斷,將蒐集到的資料,直間、間接證據提供給委員會 做判斷。

3. 使用錄音機,避免重複訪談。訪談調查員應具備足夠 的訪談技巧訓練,並反思自己的態度與價值觀,以避 免「責難申訴人」的心態。

4. 在調查訪談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與決定,詢問當 事人需要的協助,瞭解當事人希望如何處理此事件,

並說明處理流程及下次可能的聯絡時間。

5. 給予受害當事人保護及心理諮商。

6. 設置具公信力的性騷擾事件調查委員會或小組進行調 查:得由雇主及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 會。小組成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注意男女比例以 及專業之考量,像是嫻熟於社工、心理、法律或是曾 有處理性騷擾、性侵害事務之經驗,且女性不得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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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並且勞資階層比例適當,並要能夠保密,

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且小組成員要定位為高層級、

跨單位,並具有自主的決定權,以防止加害人的報復 行動,做出有效的法律與行政補救。

7. 遵守時效、立即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 於接獲檢舉或申訴後,三日內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處 理,以決定是否受理?是否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 查?並延聘校外調查小組委員。並於二十日內回覆申 訴人是否受理該申訴案件。調查以二個月為限。

8. 對申訴人、被申訴人及證人身份的保密。

9. 與當事人具有相關利益團體、直接權力隸屬等關係的 小組成員應予以迴避。

10. 調查完畢後,委員會應向學校、職場機構提出書面之 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認定之事實、理由及處理建議。

性騷擾事件發 生後的處理

(第三級防 治:

找出肇因、

防止擴大與再 犯)

1. 如確有騷擾情事,應視事件之嚴重性來給予加害人警 告、申誡、記過、解雇等處分;並對受害者進行情況 之改善或予以賠償。

2. 若不能確定究竟有無性騷擾情事時,則採取預防措 施,像是再次提醒宣示禁止性騷擾,也不準有報復行 為,盡可能調離加害人至不同單位。密切注意加害人 有無性騷擾情況的發生。

3. 公布處理情形,以昭公信,並再次明確宣示禁止性騷 擾行為。

4. 性騷擾事件予以嚴肅處理並執行懲戒。

5. 對於個案及調查程序予以建檔,以累積傳承調查經驗。

6. 對性騷擾受害者與加害人進行追蹤輔導,以避免性騷 擾事件的再次或繼續發生。

4. 培養具專業性別意識的助人者

身為調查小組的一員,不管是受理申訴的接待員、訪談員、性別平等委員會的 委員、律師或是諮商師,都應時時覺察己身的性別意識,是否能夠帶著兩性平權意 識、性別正義觀點來看待申訴者?是否能夠公正、客觀、中立地對待申訴者及被申 訴者?應避免帶著父權文化思想、態度在看待受害者。並且在性騷擾事件調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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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過程中,留意自己是否維護了一個人(不管是申訴者或是被申訴者)的尊嚴與福 祉?並避免己身或他人權力、資源上的誤用與濫用。

Anderson(引自Steinburg,1992)對處理這類性騷擾申訴案件提出精闢的建議,

研究者引述如下,做為調查小組自身提醒覺察之用:(1)認真看待每一件申訴案件。

(2)做一個事實發現者,而不是裁判、法官。(3)所有的會談都需作文書紀錄。(4)

採取行動,即便申訴者要你不要採取任何行動。(5)所有文件、會談都需保密。(6)

進行追蹤,確保騷擾事件不再發生,且沒有報復情形的發生,且申訴者/受害者在工 作上適應良好。

5. 建立一個客觀、公正、專業,具性別平等、性別正義意識的性騷擾申訴處理機制

本研究結果顯示,一個客觀、公正、專業、具公信力的性別平等委會、調查小 組能夠促進申訴者的申訴意願,減少申訴者受挫、不滿的情緒,並增加維護當事人 權益福祉的可能。故委員們的專業意識與訓練就相當重要,並且主管、委員們要能 避免權力與人情關係上的誤用,知悉保密與尊重當事人意願與訴求的重要性,並且 要能迅速受理進行調查,明快做出裁決。時時覺察自己是否有官官相護、大事化小 等息事寧人鄉愿態度。並要能提供當事人諮商資源以及法律諮詢的管道,給予加害 人適切、等值的懲處建議。校方、職場也應落實對加害人的懲處、矯治課程,並積 極主動落實對受害者的補償方案。

6. 提供加害者性別教育課程、諮商服務,以減少未來性騷擾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平日宣導兩性平權、防治性騷擾的教育課程,提供正確適宜的性別角色認知。

瞭解尊重他人人格、身體自主權的重要性,並瞭解構成性騷擾的言語與行為,覺察 己身的性騷擾迷思,並瞭解性騷擾帶給人、社會的負面影響。並明瞭若是發生性騷 擾事件時,會給予的懲罰等負面結果,像是接受兩性平權、性騷擾議題課程,或是 接受諮商、醫療服務,以提升加害人個體內在對性騷擾行為的抑制力。而透過性騷 擾議題的宣導課程,也能有助於外在社會文化對嚴禁性騷擾的宣示。

第三節 本研究的限制

本研究因多種因素而有不足之處,茲從三個角度來說明本研究的限制。最後針 對未來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議,以供未來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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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樣本的限制

本研究由於研究時間、人力的限制,於是僅訪談兩位受訪者,且兩位皆為 女性,故研究結果在類推至其他對象時宜保守謹慎。而對質性研究來說,生命 史研究資料的深度與廣度較研究結果之推論性更受到重視。且,本研究採質性 研究、生命史研究法,意欲針對受到性騷擾、尋求申訴機制的個體此段申訴歷 程生命經驗進行深入瞭解,故對其他具有同樣或相似身份、申訴經驗之個體,

應也具有本研究部分的經驗與觀點,此與研究者以 udn 電子報,回顧歷年來台 灣所發生之性騷擾案件,像是中正大學、長庚醫院、北科大、萬芳高中等多起 性騷擾事件進行分析所得之結果是相似的,故支持了本研究的發現。

二、 研究資料、結果真實性與可靠性問題

在本研究中,由於要回憶五年前、半年前的事件,恐因受訪者選擇性記憶、

以及回憶主觀性的問題,故使得我們僅能蒐集到受訪者主觀、選擇下的生命故 事。然,質性研究、生命史研究法重視的就是受訪者的主觀觀點及其所賦予的 意義。而生命故事真實性取決於研究對象的真誠、開放與合作性的研究關係

(Runyan,1982),於是在本研究中,研究者藉由創造與維持良好的研究關係、

訪談氣氛,秉持尊重受訪者的精神,退去研究者神秘色彩,來取得受訪者的信 任,以提高研究資料的真實性與可信度。

蔡敏玲(民 90)說,質性研究的書寫,建構並不是憑空捏造,想像的發揮 也不是天馬行空。事實上,建構是基於實徵的資料,而想像則是研究者基於對 研究現場所感知的一切以及專業知識所作的心智翱翔,換言之,此種想像是依 附於社會現實的行動。書寫,是一種嵌置於文化與社會情境的行動,它的意義 可能變動,可被挑戰,並非永恆。故,不同的詮釋者對同一文本,可能也會隨 著時間、觀點、立場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詮釋文本與意義理解,在後現代的 社會中,是歡迎多元觀點的。而多元觀點、詮釋理解的發生,也有助擴大吾人 對研究現象的理解。

(20)

三、 無法建立因果關係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生命史研究法,再加上僅訪談兩位受訪者,故無法 建立強而有力的因果關係。但也由於採取質性研究,故蒐集到豐富、深入、具 脈絡的資料。且,質性研究、生命史研究法重視個案的獨特性,在探討受訪者 的主觀生命經驗與意義,以擴充吾人對此身份(受到性騷擾且經歷申訴歷程者)

所經驗到的生活世界的瞭解為目的,探討的是如何(How)的問題,而不問為 何(Why)的問題。且,Runyan(1982)認為評價一個生命史研究法的評價標 準應把重點放在去問、這份生命史研究是否呈現、組織、及解釋了單一個體生 命經驗的歷程,而不是用來證明假設,或是質問其研究結果是否能用來做普遍 性推論用。於是本研究旨在擴充吾人對性騷擾受害者申訴歷程經驗之瞭解,不 以建立因果關係為目的。

四、 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本研究結果支持了許多研究者(游美惠和蕭昭君,民 92;羅燦煐,民 92、

93)的發現,也就是指出了校園、職場、調查委員在性騷擾事件處理過程中所 面臨的困境,像是對加害人犯行行為的寬容解釋、對性騷擾的本質與定義認識 不清、缺乏與性騷擾有關的專業知能、傾向父權的校園及職場文化,忽視當事 人主觀感受與想法,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息事寧人心態。故未來研究可針對

(1)校園、機構執事掌權者,以及申訴委員會執行上的困難點,進行實證性研 究,以瞭解他們在處理這類事件時的困境、困難點為何,以提供協助。未來研 究亦可針對(2)申訴者在正式與非正式申訴歷程中的經驗感受,進行更多實證 研究,以累積更多實務經驗,以及針對(3)性騷擾加害人、被申訴者進行探究,

瞭解被申訴者對於申訴機制、流程的看法、感受,以提供實務處遇上的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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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騷擾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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