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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一 條之二修正總說明
本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正,
為本(一百零九)年第一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配合本標準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將原條文之預估「販售 量」或「銷售量」修正為「年使用量」。另針對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一條之 一第二項價量協議條件但未簽訂價量協議書者,增訂保險人應於一定期 間通知廠商簽訂價量協議書,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按一定比例調整支付 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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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一條之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一條之二 保險人得參 考廠商提供之納入給付後三 年間預估年使用量,依同功 能類別不分規格、不分廠牌 特殊材料品項之合計年使用 量,分二階段訂定協議內容,
調整支付點數:
一、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一階 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 數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二、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二階 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 數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前二款折算比例,保險 人得視情況調整。
前項協議內容由保險人 與廠商簽訂價量協議書。除 已簽訂價量協議書者外,保 險人應於已達列入價量協議 條 件 之 次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通知廠商進行價量協議。
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協議日 起二個月內完成者,自該年 十月一日起,以原支付點數 之百分之九十,調整支付點 數。
第六十一條之二 保險人得參 考廠商提供之三年販售量,
依同功能類別不分規格、不 分廠牌特殊材料品項之合計 銷售量,分二階段訂定協議 內容,進行支付價格調整:
一、合計銷售量達第一階段 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 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二、合計銷售量達第二階段 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 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前二款折算比例,保險 人得視情況調整。
為使雙方有所依據,保 險人與廠商得簽訂價量協議 書。協議完成後,支付價格始 得生效。
價量協議之品項仍屬保 險人特殊材料價量調查及調 價作業之範圍。
一、配 合 第 六 十 一 條 之 一 規 定,將「販售量」或「銷售 量」修正為「年使用量」, 並酌修文字。
二、有關現行條文第二項價量 協議支付價格生效一節,
因已屬雙方價量協議之內 容或依第一項所定支付點 數之調整方式,爰刪除相 關文字。
三、 另針對符合第六十一條之 一第二項價量協議條件但 未簽訂價量協議書者,於 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保險 人應於一定期間通知廠商 簽訂價量協議書,如未於 期限內完成者,按一定比 例調整支付點數,並增訂 相關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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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量協議之品項仍屬保 險人特殊材料價量調查及調 價作業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