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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 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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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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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 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向來為我國民眾所關切之議題,為有效管控風 險程度較高之輸入食品,「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前於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 日修正發布,規範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為強化輸入動物性產品之食品安全管理,參照世界多數先進國家管理 模式,規劃擴大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及明確食品輸入管理執法依 據,爰修正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相關條文及產品範圍,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肉品」及「乳製品」管理範圍,納入「其他鹿來源產品」,並 刪除「其他牛來源產品」。(修正第三條附表)

二、 明定查核機關依系統性查核評估結果採取之輸入管理措施,及參考國 際間做法,有與輸出國(地)政府訂有協議者,得免除該國(地)產品受 本辦法有關系統性查核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修訂查核機關執行系統性查核之實地查核費用負擔規定。(修正條文 第六條)

(2)

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四 條 系 統 性 查 核 應 由 輸 出 國 (地)政府機關,向查核機關提 出書面申請,由查核機關進行 書面審查,必要時於書面審查 後實地查核,評估輸出國食品 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及政府機關 監督措施與我國之等效性。

查 核 機 關 依 前 項 評 估 結 果,得為下列之決定:

一、 同意輸出國(地)指定生產 設施生產產品之輸入。

二、 同意輸出國(地)經查核機 關查核通過之指定生產設 施生產產品之輸入。

三、 不同意輸入。

查核機關進行 第一 項書面 審查時,得視審查需求,要求 輸出國(地)政府機關於指定期 限內提供所需之文件。

依本辦法應實施系統性查 核之產品,除有第七條之情形 或與輸出國(地)政府機關另有 協 議 者 外 , 未 經 第 二 項 之 同 意,不得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 申請查驗。

第四條 系統性查核應由輸出 國(地)政府機關,向查核 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查核

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於書面審查後實地查核,經 評估確認其食品衛生安全管 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 與我國具等效性後,核定並 同 意 輸 出 國 ( 地 ) 之 申 請 輸 入。

查核機關進行前項書面 審查時,得視審查需求,要 求輸出國(地)政府機關於指 定期限內提供所需之文件。

依本辦法應實施系統性 查核之產品,除有第七條之 情 形 外 , 未 經 第 一 項 之 同 意,不得依本法第三十條規 定申請查驗。

一、 將查核機關依系統 性查核評估結果採 取之輸入管理措施 明確化。爰新增第 二 項 , 原 項 次 遞 移。

二、 修正第四項,另參 考國際間做法,增 加依與輸出國(地) 政府協議者,免除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情 形。

第六條 實地查核結果不符合時,

得要求輸出國(地)限期將改善 報 告 送 查 核 機 關 審 查 , 必 要 時,進行實地查核複查改善情

第六條 實地查核結果不符合 時,得要求輸出國(地)限期 將 改 善 報 告 送 查 核 機 關 審 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

參採家禽肉類之輸入檢 疫條件、偶蹄類動物肉 類之輸入檢疫條件及部 分國家作法,並配合第

(3)

形。

實地查核 之費用, 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輸出國 (地)負擔:

一、 前項之複查。

二、 經查核機關依第四條第二 項第二款為同意之決定,

後續申請新增指定生產設 施者之查核。

三、 經查核機關依第四條第二 項 第 三 款 為 不 同 意 之 決 定,重行申請。

前項各款以外之情形, 必 要時,查核機關亦得要求輸出 國(地)負擔實地查核費用。

複查改善情形,並由輸出國 (地)負擔複查費用。

四條修正內容,增列第 二項、第三項明定查核 機關系統性查核之實地 查核費用事宜。

(4)

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三條附表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類別 項目 備註

肉 類 產品

世界關務組織 制定之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代 碼(HS code)為 02、0504、

1601、1602 項下 之禽畜動物類 產品。

左 欄 所 列 產 品 之 輸 入 規定為 F01 或 F02 者。

水產

世界關務組織 制定之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代 碼(HS code)為 03、1604、1605 項下之產品。

1. 左欄所列產品之輸 入規定為 F01 或 F02 者。

2. 本類別自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施行。

類別 項目 備註

肉類 產品

世 界 關 務 組 織 制 定 之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代 碼 (HS code) 為 02 、 0504 、 1601 、 1602 項 下 之 產 品。

1. 左欄所列產 品之輸入規 定為 F01 或 F02 者。

2. 兩生類、爬 蟲類、靈長 類、水生哺 乳動物類等 其他非屬禽 畜動物類及 其產品,不 在實施系統 性查核之範 圍內。

水產

世界關務組 織制定之國 際商品統一 分類代碼 (HS code)為 03、1604、

1605 項下之 產品。

1. 左欄所列產 品之輸入規 定為 F01 或 F02 者。

2. 本類別自一 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施行。

為強化輸 入動物性 產品之食 品安全管 理,參照 世界多數 先進國家 之管理模 式,修正 肉品、乳 製品及其 他牛來源 產品實施 範圍,並 納入其他 鹿來源產 品實施範 圍。

(5)

乳製

世界關務組織 制定之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代 碼(HS code)為 0401、0402、

0403、0404、

0405、0406、

19011000907、

19019021004、

19019022003 及 9806 項下且以 0401、0402 及 0403 管理之產 品。

1. 左欄所列產品之輸 入規定為 F01 或 F02 者。

2. 本 19011000907 19019021004 19019022003 自 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施行者外,自一百 零七年一月一日施 行。

蛋品

世界關務組織 制定之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代 碼(HS code)為 0407、0408、

3502 項下之產 品。

1. 左欄所列產品之輸 入規定為 B01 及 F01 者。

2. 本類別自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施行。

動物 性油

世界關務組織 制定之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代 碼(HS code)為 15 項下之產品。

1. 左欄所列產品之輸 入規定為 B01 及含 F01 者。

2. 本類別自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施行。

乳製

世界關務組 織制定之國 際商品統一 分類代碼 (HS code)為 0401、0402、

0403、0404、

0405、0406、

9806 項下之 產品。

1. 左欄所列產 品之輸入規 定為 F01 或 F02 者。

2. 本類別自一 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施行。

蛋品

世界關務組 織制定之國 際商品統一 分類代碼 (HS code)為 0407、0408、

3502 項下之 產品。

1. 左欄所列產 品之輸入規 定為 B01 及 F01 者。

2. 本類別自一 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

動物 性油

世界關務組 織制定之國 際商品統一 分類代碼 (HS code)為 15 項下之產 品。

1. 左欄所列產 品之輸入規 定為 B01 及 含 F01 者。

2. 本類別自一 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

(6)

其他 鹿來 源產

曾發生鹿慢性 消耗病國家產 製非屬肉類產 品之世界關務 組織制定之國 際商品統一分 類代碼(HS code)為 0507 項

1. 左欄所列產品之輸 入規定為 F01 或 F02 者。

2. 本類別自一百零九 年一月一日施行。

其他 牛來 源產

曾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國 家產製之非 屬肉類產品 之其他牛來 源食品。

左欄所列產品屬 以下項目,不在 實施系統性查核 之範圍內:

1. 不 含 蛋 白 質 之 牛 油 及 其 衍生物。

2. 不 含 蛋 白 質 或 脂 質 之 磷 酸氫鈣。

3. 牛原皮等。

4. 從 牛 原 皮 製 得 之 明 膠 與 膠原蛋白。

5. 牛 來 源 原 料 源 自 非 牛 海 綿 狀 腦 病 發 生 國 家 或 我 國 已 完 成 該 原 料 系 統 性 查 核 之 牛 海 綿 狀 腦 病 國 家,且檢附原 料 原 產 地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產 品 衛 生 證 明文件者。

(7)

下之其他鹿來 源產品。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一、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1.依現行輸入規定,進口貨品除列屬「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61、62 章之紡織品 (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表列項目除外)

(二) 另依產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附加價值率之計

(十三)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相 關法規(含危害性化學 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 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 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 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

「公告品名成份規格」欄位預設帶入公告資料,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