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
日間部運動績優單獨招生
招生簡章
地址:845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招生承辦單位:教務處入學服務二中心 電話:(07)6678888轉3190-3195
實踐大學高雄校區
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諮詢服務一覽表
連絡總機:日間部 07-6678888(各單位分機如下表)
高雄校區網址:http://www.kh.usc.edu.tw/
報名考試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
詢問項目 分機/承辦人
體育室 報名資格、術科考試問題 07-6678888 分機 3261(洪老師)
入學服 務中心
報名、考試、放榜、報到及有關 註冊問題
07-6678888 分機 3193(林老師)
或網路查詢:http://recruit.kh.usc.edu.tw/
學務處 就學貸款、弱勢助學、學雜減免 07-6678888 分機 3221(李老師)
學務處 學生宿舍 07-6678888 分機 3223(黃老師)
學務處 入學健康檢查 07-6678888 分機 3270(張老師)
軍訓室 兵役 07-6678888 分機 3231(侯教官)
出納組 繳費(學雜費、報名費繳交) 07-6678888 分機 3351(林老師)
會計室 學雜費收據 07-6678888 分機 2520(許老師)
招生學系 電話/分機 招生學系 電話/分機
國際貿易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381 觀光管理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281 會計暨稅務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241 休閒產業管理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351 行銷管理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251 時尚設計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361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231 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321
資訊模擬與設計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341 應用英語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271
資訊科技與通訊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331 應用中文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371 金融管理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221 應用日文學系 07-6678888 分機 4291
實踐大學高雄校區
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重要日程表
項次
項 目 日 期
1 簡章公告(網路免費下載) 107/12/1(一)起
2 報 名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108/1/1(二) 09:00 ~ 108/3/15(五) 16:00
務必將列印出之「報名表、報名證件黏貼表、運動代表隊 員證明書」、書面審查資料、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非低 收入戶免繳),依「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上所載之順序及 其他資料表件一併裝入信封內並寄出,以郵戳為憑
報名費繳交
繳交「報名表件」及「書 面審查資料」
3 術科試場與相關資訊網路公告 108/3/18 (一) 13:00
4 術科考試日期 108/3/23(六) 13:30 前,持考生本人身分證,至本
校高雄校區 F 棟 2F 報到,14:00 起考試 5 公告最低登記選系標準
寄發成績單及線上查詢 108/3/27 (三) 10:00
6 成績複查日期 108/3/27(三) ~ 108/3/29 (五)
以通信方式辦理7 登記選系日期 108/4/6(六)
詳請見登記選系通知單8 放榜 108/4/9 (二)
公告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9 正取生報到 108/6/3 (一) ~ 108/7/1 (一) 10 備取生報到 108/7/2 (二) ~ 108/7/5 (五)
民國108 年 3 月 民國108 年 4 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1 2 3 1 2 3 4 5 6 7 4 5 6 7 8 9 10 8 9 10 11 12 13 14 11 12 13 14 15 16 17 15 16 17 18 19 20 21 18 19 20 21 22 23 24 22 23 24 25 26 27 28 25 26 27 28 29 30 31 29 30
最低錄取標準:http://recruit.kh.usc.edu.tw 成績查詢:http://exam.kh.usc.edu.tw/sport/
實踐大學高雄校區
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流程表
108/01/01(二)
│ 108/03/15(五)
一、網路報名
1.報名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
2.報名日期:108/01/01(二)~108/03/15(五)16:00 止
3.列印報名表件:報名表、報名專用信封、繳費單(參考簡章:報名流程) 4.黏貼、填寫報名表件文件
二、繳納報名費
1.報名費:$800
2.繳費日期:108/01/01(二)~108/03/15(五)
3.可利用 ATM、郵局及各大銀行臨櫃繳款(可自行影印保留繳費收據)。
4.黏貼交易明細或收據於報名表 三、繳寄報名資料
1.繳寄文件:「報名表件」、「書面審查資料」
2.繳寄日期:108/01/01(二)~108/03/15(五)以郵戳為憑或親送
3.請利用系統列印之「報名專用信封」黏貼於 B4 信封袋上,以普通掛號或 宅急便寄出(參考簡章:報名流程)
↓ 108/03/18(一)
13:00 四、術科試場公告 1.公告日期:108/03/18(一)13:00 2.公告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
↓ 108/03/23(六)
13:30 五、術科考試
1.考試日期:108/03/23(六) ;13:30 請準時辦理報到;測驗時間 14:00 起 2.考試報到地點:高雄校區 F 棟 2 樓(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 200 號) 3.應攜帶文件:身份證正本
↓ 108/03/27(三)
10:00
六、公告最低登記選系 標準
1.開放網路成績查詢日期:108/03/27(三) 10:00 網址:
http://exam.kh.usc.edu.tw/sprot
2.最低登記選系標準公告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 3.若欲申請成績復查,請於 108/03/29(五)前依簡章規定辦理
↓
108/04/06(六) 七、登記選系報到
1.登記選系報到日期:108/04/06(六) 時間請見登記選系通知單 2.地點:實踐大學高雄市教學中心(高雄市苓雅區苓南路 2 號) 3.應攜帶文件:身分證、2 吋照片(詳請見http://recruit.kh.usc.edu.tw)
4.正備取生皆需辦理報到,逾時不得入場報到,視同自動放棄登記選系資格
↓
108/04/09(二) 八、放榜 1.放榜日期:108/04/09(二)
2.錄取名單公告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
↓
108/06/03(一)
│ 108/07/01(一)
九、正備取生報到
1.正取生報到期間:108/06/03(一)~108/07/01(一) 2.備取生報到期間:108/07/02(二)~108/07/05(五) 3.應繳寄文件:
(1)高中職畢業證書影本(需回原高中職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 (2)身份證影本
(3)二吋脫帽大頭照
↓
108/8 月中旬 十、寄發新生資料袋 1.預計於 108/8 月中旬寄送新生註冊、選課、繳費相關資料 2.若期間內地址有變更,請來電告知
↓
108/9 月中旬 十一、開學
目錄
壹、修業年限 --- 1
貳、招生類別 --- 1
參、報考資格 --- 1
肆、招生學系、運動項目及招生名額 --- 2
伍、報名 --- 2
陸、考試方式、日期、時間、地點 --- 5
柒、應考證 --- 13
捌、計分方式 --- 13
玖、公告最低登記分發標準、成績及分發通知單--- 13
壹拾、成績複查辦法(一律以通信方式辦理) --- 13
壹拾壹、登記選系標準及方式 --- 14
壹拾貳、登記選系 --- 14
壹拾參、放榜日期 --- 15
壹拾肆、錄取資格放棄 --- 15
壹拾伍、註冊報到文件繳交 --- 15
壹拾陸、註冊入學及相關規定 --- 16
壹拾柒、實踐大學高雄校區交通位置圖 --- 17
壹拾捌、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平面圖 --- 18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9
附錄二、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25
附錄三、實踐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 27
附錄四、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28
表格一、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報名表 --- 33
表格二、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報名證件黏貼表 --- 34
表格三、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報名專用信封 --- 35
表格四、108 學年度運動代表隊員證明書 --- 36
表格五、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37
表格六、108 學年度分發選系委託書 --- 38
表格七、108 學年度放棄入學聲明書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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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招生簡章】
壹、修業年限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大學部日間部各學系修業年限為四年,未完成畢業規定應 修學分或已修畢但尚未通過能力指標檢定標準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學生 需修滿各學系規定畢業之學分及應修科目,並符合校、院、學系訂定之畢業條件後,
授予學士學位
貳、招生類別
大學部日間部四年制學士班
參、報考資格
凡符合「學歷(力)資格」及「運動績優」資格者均可報考。
一、學歷(力)資格:凡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 上畢業(含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請見本簡章附錄一、入學大 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二、運動績優資格:
(一) 具備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 甄審、甄試資格者。
(二)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 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 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 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 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 競賽,並持有證明、參賽紀錄者。
(六)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舞蹈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證明文件:參與比賽之秩序冊封面與隊職員名單影本、獎狀影本或 得獎證明影本(影本需加蓋主辦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
體育班、舞蹈班(科)、表演藝術科、校運動代表隊需學 校出具證明文件。
肆、招生學系、運動項目及招生名額
一、報名時依運動項目分項報名,不選學系 二、各項運動術科項目不限性別均可報考
招收運動項目 招收學系 招生名額
舞蹈(5 名) 撞球(5 名) 羽球(2 名) 射箭(4 名) 田徑(4 名) 跆拳道(2 名) 自由車(1 名) 滑輪溜冰(1 名) 排球(2 名) 籃球(2 名) 民俗運動(2 名)
國際貿易學系 2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1 會計暨稅務學系 1
行銷管理學系 2
金融管理學系 2
資訊模擬與設計學系 1 資訊科技與通訊學系 2
資訊管理學系 1
電腦動畫學士學位學程 1
應用日文學系 2
應用中文學系 1
應用英語學系 1
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 2
時尚設計學系 3
觀光管理學系 3
休閒產業管理學系 5
總計 30
伍、報名
一、報名方式
請先行上網登錄報名資料。由本校招生資訊網(http://recruit.kh.usc.edu.tw/)
進入,點選「運動績優生報名」,網路填報後列印報名表,備妥相關證件
(若為特殊身份考生需加寄特殊身份證明文件)及完成報名費繳納,以 郵寄通信方式報名或親送。
二、報名日期
(一) 網路報名系統起訖時間:自108年01月01日(二)上午9時起至108年3 月15日(五)16時止,逾時概不受理報名。
(二) 繳報名費截止日:108年3月15日(五)。
(三) 繳寄「報名表件」及「書面審查資料」:(請利用以下方式繳寄)。
1.郵寄:
截止日:108年3月15日(五),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收件地址:845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收件人:入學服務二中心 收
提醒:請以普通掛號或宅急便郵寄 2.親送: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 每位考生限報一運動項目,考生於報名資料確認送出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更改運動項目。
(二) 本項考試採「網路填表」並「郵寄報名表件及書面審查資料文件」。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24小時開放,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儘早 上網報名。
(三)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
1. 完成「網路報名資料」輸入作業。
2. 「繳納報名費」且入帳完成。
3. 「報名表件」及「書面資料審查」於截止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 或親送,方為完成報名作業;若有任一項未完成則視同未完成 報名手續。
4. 若完成報名作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四) 如因繳費後未完成報名、逾期寄件、資料不全而資格不符未准予報 名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未完成報名或資格不符未准予報名者,
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處理費$500元後,餘款予以退還。
考生應主動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退費,恕不另行通知,報名截止 日起一個月內未申請者,視同自動放棄,不予退費。
(五) 報名繳交之各項資料文件恕不退還,請自行存檔。
(六) 報名表之地址及電話欄,請務必填寫正確,若因資料有誤致延誤信 件寄達或聯絡時機,考生自行負責。
(七) 特種身分考生如蒙藏生、原住民學生、僑生、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 女、退伍軍人(含替代役)、港澳生,不適用於本次考試加分之優待。
(八) 應徵役男可憑應考證向役政機關申請延期徵集入營,至本校註冊截 止日止。但依內政部「服役須知」之規定,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 經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申請緩徵。
(九) 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 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 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之在學緩徵條件,不得申請緩徵。
(十) 考生報名所填各項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為必要之資訊應用處理相關事宜。
(十一) 登記選系時需繳驗之學歷(力)證件正本,若不符報考資格者,一 律取消登記選系資格;已錄取之考生,如發現報考資格不符、冒名 頂替或所繳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獲即取消錄取 資格,不准註冊;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取消入學資格,予以退學;
畢業離校後發現者,除註銷學籍、撤銷其學位證書、公告取消其畢 業資格外,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五、報名流程:
流程一、網路報名
一.上網報名時間:108 年 01 月 01 日(二)至 108 年 3 月 15 日(五) 16:00 止
二.報名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 由此進入招生資訊網,再由「運動績優生報名」進 入報名系統,並請輸入正確之個人資料。 提醒:首次登入需先進行帳號申請
三.資料填寫完成送出後,請列印:
(一) 報名表:參考簡章樣張【表格一】
1. 黏貼二吋脫帽半身照1 張
2. 並在確認資料無誤後,於報名正表右下方簽名
(二) 報名證件黏貼表:參考簡章樣張【表格二】
1. 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
應屆畢業:黏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清晰可辨註冊章,若無則請檢附在學證明) 已畢業: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3. 交易明細或繳費收據正本
(三) 運動績優資格證明:須檢附報考運動項目之證明文件(如秩序冊或參賽證明);參加校 隊者請填寫「運動代表隊員證明書」,參考簡章樣張【表格三】
(四)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貼於B4 信封,郵寄報名表及書面資料審查、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影本(非低收入戶者免繳);若為其他報名身份,相關證明請利用迴紋針夾妥 四.注意事項:
(一) 考生於報名時所填寫之學歷(力),視同考生所持之報名資格,報名時務必謹慎填寫;
因報考資格不符者,雖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及要 求任何補救措施
(二) 請檢查所印出之報名表資料是否正確,若有更改(或特殊字),請以紅筆手寫修正,
並在修正區域旁蓋考生私章
流程二、繳納報名費
一.報名費:新台幣$800 元整。
二.繳費資訊:繳報名費截止日:108 年 3 月 15 日(五)止;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所產生之「帳 號」繳交報名費。(網路產生之「帳號」,每位考生不同,請勿重覆繳費)
三.繳費方式:
(一)ATM 繳費:請持金融卡至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繳費
(二)彰化銀行臨櫃繳款:請列印報名系統之「繳費單」至彰化銀行繳費
(三)郵局及各大銀行:辦理匯款繳費
四.提供交易明細或收據:請黏貼於報名證件黏貼表(建議考生自行影印留存一份) 五.注意事項
(一) 跨行繳費需依各銀行規定額外加收手續費,手續費由考生自行負擔
(二) 低收入戶考生:請先行繳交報名費,並檢附證明期間內之所屬縣市政府所開具低收 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與戶口名簿影本(或戶口謄本影本),連同報名資 料一併繳寄,本校於審核後將報名費以全額退費支票方式寄還考生。【108 年 3 月 15 日(五)以後繳交低收入戶證明者,不予退費】
陸、考試方式、日期、時間、地點
科目 佔分 同分參酌順序
科目一 書面審查資料 30% 1.術科考試成績 2.資料審查資料成績 科目二 術科 70%
一、書面審查資料(佔30%):
(一)備審資料:
1. 必繳:運動成績證明影本(如參賽證明、得獎證明)、在校歷年成績單 正本(在校生請繳交至高三上學期成績單、畢業生請繳交高中歷年成 績單)、個人自傳。
2. 選繳:如幹部證明影本、各種競賽獎狀影本、各類證照影本及其他相 關成果或報告等。
3. 請將「書面審查資料」平面裝訂成冊,連同報名資料裝入B4信封(信 封封面請利用報名系統印出報名專用信封),於108年3月15日(五)
繳交,逾期不予受理。
流程三、繳交報名表件
一.備妥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件(繳交表件請參閱流程一說明)
(二)書面審查資料(繳交資料請參閱:陸、考試方式、日期、時間、地點)
※請將「書面審查資料」裝訂成冊,並將資料裝入B4 信封(信封封面請利用報名系 統印出報名專用信封)。
二.繳寄「報名表件」及「書面審查資料」:(請利用以下方式繳寄) 1.郵寄:
截止日:108年3月15日(五)。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收件地址:845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收件人:入學服務二中心 收
提醒:請以普通掛號或宅急便郵寄 2.親送:
截止日:108年3月15日(五)16時止,逾時概不受理報名
繳交地點:教務處 入學服務二中心(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五.注意事項:
(一)報名手續完成後,「報名表件」與「書面審查資料」均不退還。
(二)每只報名信封限入壹人報名表件,如以平信寄送發生遺失或遲誤,或因表件不齊、
報名費不足額或郵資不足等因素遭退件而無法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所繳文件 不予退還。
(三)報名繳驗之證件及所填資料,若經查明有不實或偽造變更情事者,除不准應考或已 應考其成績視為無效外,並得依法移送法院究辦;註冊報到時仍應繳驗學力證明文 件正本與運動成績證明正本始准註冊入學。
(二)書面審查資料評分項目及標準:
項 目 配分 評 分 參 考 學習能力表現 30分
除體育外之德育、美育、智育、群育之表現。
或曾獲如學術作品、設計作品及成果報告等。
證照、檢定合格證明、結訓證明等
運動能力表現 30分 在學期間各項運動成績表現,例如曾獲得運 動(或舞蹈)競賽優良表現或運動代表隊
人格特質與學習潛能 30分 自傳表達能力、學習規劃、生涯規劃及專長 培養等
其他能力證明 10分
由高中職以上教育單位及省(市)政府機關以 上所主辦之技(藝)能競賽獲獎、可供證明之文 件。及其他有助於書面審查之相關資料 得分總計 100分
二、術科考試(佔70%):
(一) 考試日期:108年3月23日(星期六)
(二) 報到時間:108年3月23日13時30分前報到
(三) 報到地點:高雄校區F棟2樓(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請參考簡章所附之交通路線及校園平面圖。
(四) 測驗時間:108年3月23日14時起
(五) 參加測試人員必須依照監試人員指示進行,遲到二十分鐘視同棄權。
(六) 考生應攜帶「新式國民身份證正本」(或駕照等具有照片及身份證字 號之身份證明)應試,以備查驗,未帶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 請依考試規定之時間與地點準時應試,未依規定應考者,以缺考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提醒考生於考前確認考場位置,以免延誤 考試時間,喪失應考權益;詳見附錄二「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八) 考試當日如遇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敬請密切注 意網站所發佈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本次考試是否延期。(招生資訊網 址為http://recruit.kh.usc.edu.tw/)
三、術科考試項目、內容:
(一)跆拳道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基 本動 作
1.旋踢後旋踢連續動作 2.旋踢後踢
3.180 度轉身跳旋踢 4.360 度前空跳後踢 5.360 度前空跳後旋踢
6.以上動作皆來、回各做三次
1.熟練度 2.速度 3.耐度
10%
踢 靶 訓練
1.後腳前進旋踢二次著地後再後踢雙腳輪流各做 一次
2.雙腳後退再向前做旋踢連續做二次雙腳輪流各 做一次
3.前腳旋踢後再做下壓,連續動作雙腳輪流各做 三次
1.準確度
2.速度 15%
對練
1.對練分為男、女量級分組
2.對練 3 回合,每回合 2 分鐘中間休息 1 分鐘
1.應戰能力
2.反應速度 35%
型場 演練
1.太極一場至八場抽一型
2.高麗型、金鋼型、太白型抽一型
1.力道 2.正確性 3.節奏
30%
配合武術比賽,
每位參加者必須 會演練型場 面
試 跆拳道學習經歷、學習態度 10%
※附註:參加測試人員必須穿著道服及自備對練護具頭盔、護手、腳、檔等
(二)射箭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30 公 尺 單 局
1.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射箭協會頒訂規則 2.測驗用具:自備(反曲弓、複合弓)
3.測驗靶紙:80cm,5 分靶
1.單局成績 50%
2.基本動作(型) 30%
3.臨場表現(自信
心、態度) 20%
(三)羽球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跳 繩
1.以一跳二迴旋方式實施
2.測驗時間:男生 3 分鐘、女生 2 分鐘 3.可選擇使用自備跳繩
1.協調性 2.爆發力 3.彈性
20%
單 打 比 賽
1.比賽分男子組及女子組
2.比賽制度:賽制採雙敗淘汰或循環賽 制,依報名人數而定,採一 局21 分,落地得分之比賽 3.比賽規則依中華台北羽球協會最新審定
規則執行,用球為勝利牌比賽級用球
臨場表現 30%
賽前於現場抽籤 綜合技術 30%
成績 20%
(四)舞蹈(民族舞、現代舞、芭蕾舞等得以舞台演出或參賽競技之舞類)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基 本 動 作
舞蹈基本動作,依考試現場示範及指示後實 施,依報考人數分組考試
1.動作技巧 2.平衡感 3.柔軟度 4.彈性 5.協調性 6.節奏感
40%
1.考生須穿著素 色舞蹈用緊身 衣、襪(或褲)可著 紗裙
2.考試時,舞鞋形 式不拘,可著鞋、
著襪或赤腳 3.考自選舞蹈項 目時,道具、音樂 請自備,音樂請燒 錄成手提音響可 播放之 CD 光碟格 式 (但為避免音樂 檔案讀取有誤,請 以 USB 單曲或個 人手機儲存音樂 檔備用)
4.考試時禁止照 相錄音及錄影。(手 機等錄影設備不 得帶進考場。
自 選 舞 蹈
舞蹈表演
(民族舞、現代舞或芭蕾舞擇一或混舞,個人 獨舞,須持道具表演,但道具種類不拘,表 演過程需含道具操作之表現,但允許部份過 程可以徒手表現,時間三分鐘以上長度、但 不得超過三分半分鐘)
1.動作技巧 2.平衡感 3.柔軟度 4.彈性 5.協調性 6.節奏感
50%
面 試
自我介紹
時間二分鐘,考生自我介紹(內容含報考本校 動機與學習規劃、學舞經歷、比賽或舞台演 出經歷、習舞價值觀)
1.台風與儀態 3.大學讀書計畫 4.舞蹈相關經驗
10%
(五)田徑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100 公 尺
、 400
公 尺
、 1500公
尺
、 標 槍
、 鉛 球
1. 考生應於前列各項中任選一項測驗作為 術科考試成績
2. 徑賽項目均僅測驗一次;均須依規定起 跑,起跑二次犯規,即取消考試資格 3. 田賽項目均測驗三次,取最佳成績;每次
測驗均須依規則規定完成投擲動作,違者 該次測驗以失敗論之
4. 考生測驗時,須穿著運動服應考,不得赤 背
5.釘鞋自備,其餘器材由招生委員會統一供 應
單項成績 70%
依監試人員指示進 動作協調性 20% 行
未來發展潛力 10%
(六)撞球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桿 法
推桿:
將目標子球置於球檯中點上,以母球做推桿、
定桿、拉桿擊球進中袋。
學生對桿法的 瞭解及母球的 運轉是否有概
念 40%
總共10 球 每種桿法3 球 最後一球自選桿法 桿法正確一球10 分 進一球10 分 進 球 數/ 桿 法 各 佔 100 分(現場示範說 明)
角 度球
1.長貼顆星球×2,母球與目標球需呈 45 度角擊 球進袋
2.短貼顆星球×2,母球與目標球需呈 45 度角擊 球進袋
3.直球擊球進底袋×2,子球需離底袋二個顆星的 距離,母球需離子球二個顆星點的距離,任意 擺直球擊球進底袋。
4.中袋薄球×2
5.顆星中袋灌球×2,任意擺球,灌球進中袋。
學生要能做出 擊球的精準 度,並瞭解擊 球後母球行進
的路線概念 40% 總共10 球 每球10 分
面 試
1.自我介紹(3 分鐘) 2.學習經歷
1.比賽經驗
2.內容簡介 20% 面試
(七)自由車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基本
動作
上、下坡騎乘(依考試現場提示後實施) 1.動作技巧
2.計測時間 50%
車 輛維 修
1.輪胎拆裝 2.變速系統調整
1.熟練度 2.臨場表現 3.維修觀念
30%
面試
1.自我介紹(時間3分鐘) 2.自行車經歷
1.比賽經驗 2.簡介內容 3.態度
20%
(八)滑輪溜冰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競 賽 技術 實測
300 公尺計時賽
1.肌耐力 2.爆發力 3.綜合技術
70% 1.考試地點:屏東市復興公園 溜冰場
2.考試時間:3/23(六)上午 9:00 報到 9:30 考試 1000 公尺計時賽
面 試
1.自我介紹(時間 3 分鐘) 2.比賽經歷
1.比賽經驗 2.內容簡介 3.態度
30%
(九)排球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原地
高手 連續 托球
考生原地以高手連續托球,球體高度需高於 標誌竿,球落地即停止計數。
動作標準度最高5分、0~20 下5分、21~40下10分、41下 以上15分
20%
原地 低手 連續 墊球
考生原地以低手連續墊球,球體高度需高於 球網上端,球落地即停止計數。
動作標準度最高5分、0~20 下5分、21~40下10分、41下 以上15分
20%
扣
球 由主試人員托球,考生進行實地扣球。 由主試官依考生扣球技術
熟練度與成功率進行評分 20%
綜合 技 術表 現
由考生與協助工作人員進行實戰。
由主試官依考生實戰過程 技術應用、比賽觀念、競賽 態度予以評分
40%
(十)籃球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四點 運球 折返
1.測驗位置:底線。
2.測驗方式:依罰球線、中線、罰球線、底 線之順序完成測驗,計算完成之秒數。
3.違例加秒:測驗過程中,每一次違例均加 計兩秒。
4.測驗趟數:四點 1 趟。
5.以完成測驗之秒數為評分依據。
運球及身體肌力
之能力。 20% 依監試人員 指示進行。
定點 投籃
1.測驗位置:五個指定位置。
2.測驗方式:
(1)60 秒內完成 10 次中距離投籃。
(2)時間終了未出手之投籃以不中籃計。
(3)以中籃數為評分依據。
投籃準確度。 20% 依監試人員 指示進行。
五 對五
1.按報名順序,於術科測驗當天抽籤後再進 行分組對抗。
(人數不足時以本校代表隊球員遞補) 2.防守以 2-3 區域、半場盯人兩種方式進 行,每種進行7 分鐘。
3.比賽時間14分鐘。
1.【臨場經驗】、【綜 合技術】、【進攻表 現】、【防守表 現】、【運動潛力】
等五項為主要評 量重點。
2.進攻表現包含助 攻、投籃命中率、
走位及掩護觀念 等。
3.防守表現包含籃 板、阻攻、抄截、
補位等。
4.浪投、無必要犯 規及失誤者為評 量扣分重點。
60% 依監試人員 指示進行。
(十一)民俗運動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註
跳繩
1.以一跳一迴旋方式實施
2.測驗時間:男生 3 分鐘、女生 2 分鐘 3.可選擇使用自備跳繩
1.協調性 2.爆發力 3.彈性
20%
柒、應考證
一、本次考試不發放應考證。
二、考生於考試當天 108 年 3 月 23 日(六)13 時 30 分,備妥新式國民身份 證正本,或具有照片及身份證字號之其他證件正本報到應試。
捌、計分方式
一、各科原始分數均以100 分為滿分,成績以實得原始分數為準。
二、總分計算:總分 = 書面審查資料 x 30% + 術科 x 70%
三、同分參酌:1.術科成績、2.書面審查資料成績;若經上述比序,仍無法決 定名次排序,則由招生委員會決議之。
玖、公告最低登記分發標準、成績及分發通知單
一、網路公告「最低登記分發標準」
時間:108 年 3 月 27 日(三) 10:00
網址:本校招生資訊網(http://recruit.kh.usc.edu.tw)
二、網路開放「成績」與「登記選系分發順序」查詢及列印 時間:108 年 3 月 27 日(三) 10:00
網址:http://exam.kh.usc.edu.tw/sport
成績單不以紙本寄送,請多加善用網路系統列印成績單及分發報到通知 單。
三、網路公告「報到地點」與「報到時間」
時間:108 年 3 月 27 日(三) 10:00
網址:本校招生資訊網(http://recruit.kh.usc.edu.tw)
壹拾、成績複查辦法(一律以通信方式辦理)
一、複查申請時間:108年3月27日(三)至108年3月29日(五),逾期恕不受 理。
二、為求複查及答覆之迅速正確,請務必於規定時間內傳真並依照本簡章之 表格5【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填寫辦理,否則不予處理。
三、考生申請複查成績以核覆筆試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為下列行 為:(1)同一科目連續申請複查,(2)申請調閱及影印試卷及成績表件,
(3)申請重新閱卷,(4)申請提供試題之參考答案,(5)要求告知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姓名及相關資料。
四、複查結果如有錯誤,本會即按照正確之分數更正並依分數增減異動順序。
五、未達最低登記分發標準之考生,經複查後實際成績已達最低登記分發標 準者,即予補分發。已達最低登記分發標準之考生,經複查後發現其實 際成績低於最低分發標準者,即取消其登記選系分發資格,考生不得異 議。
(二)運動專項術科成績未達70分者,不得登記選系。
(三)「書面審查資料」或「術科」考試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不得登記選系。
二、達到各運動項目登記選系正取最低標準者,以不分運動項目之全體總成 績高低順序及按個人意願選填學系,錄取至核定招收之名額止。
三、若招生名額尚有缺額時,得由備取生依總成績高低順序補足;各項目名 額,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得相互流用。
四、考生成績未達各運動項目備取最低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錄取。
五、正、備取生之順序若總成績相同時,以術科成績較高者優先登記,若所 有科目得分相同者,於登記選系當場抽籤決定選系順序。
六、考生於選定系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或遞補學系。
壹拾貳、登記選系
一、 凡已達最低登記選系分發標準之考生(含正取生與備取生),請依通知單上 規定時間地點參加登記選系分發(分發報到通知單與成績單一同寄發,符 合登記分發資格之考生名單並公告於網頁:http://recruit.kh.usc.edu.tw) 二、 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正、備取生,依總成績高低排序,進行撕榜分發
選擇就讀學系,直到各學系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三、 登記分發日期:108年4月6日(六)
四、 登記選系分發及報到地點:實踐大學高雄市教學中心9樓 五、 登記流程、攜帶文件及時間,詳見登記選系通知單
通知單及成績單一同寄發,並公告於網頁:http//recruit.kh.usc.edu.tw 六、 委託登記選系分發:
若考生無法自行辦理登記選系分發報到,請填寫表格6【分發報到委託書】,
並請受託人持「考生之身份證證件」、「受託人之身份證證件」、「報到相 關文件」於報到時間內辦理手續(如【分發報到委託書】說明);且考生務 必詳細告知受託人相關規定與意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逾期未辦理報 到分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七、 選系分發方式:採公開唱名方式依序進行選系分發,唱名三次不到者,
將由下一名考生遞補辦理報到手續;遲到學生,待全部唱名完畢,若尚 有缺額,再依總成績高低辦理分發。若影響學生選擇學制、系別之權利,
遲到學生不得異議。
例:正取生遲到,則需待正取生唱名完畢,且尚有缺額,再依遲到之正 取生成績高低唱名分發選系;備取生遲到,則需待備取生唱名完畢,且 尚有缺額,再依遲到之備取生成績高低唱名分發選系。
八、 若考生於登記分發現場放棄參加分發,應於登記分發會場填具「放棄分 發聲明書」後可先行離場。
九、 登記選系分發時,考生希望就讀之學系若無缺額時,亦得填寫「遞補切 結書」選擇放棄登記選系並等候備取遞補,但若因此未能備取遞補學系,
其結果由考生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知遞補報到,遞補生應於接到通知後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
課程抵免、註冊…等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4. 已 分 發 選 系 或 未 辦 理 缺 額 遞 補 申 請 之 考 生 , 不 予 參 加 缺 額 遞 補 作業。
十一、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學歷及資料有偽造、
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 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 銷其學位(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十二、 「登記分發選系報到」當日如遇颱風、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天災、
巨變,敬請密切注意網站所發佈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本次分發是否延期。
公告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
壹拾參、放榜日期
一、 日期:108年4月9日(二) 10:00
二、 公告網址:http://recruit.kh.usc.edu.tw/
壹拾肆、錄取資格放棄
一、 如欲放棄綠取資格者,請於108年6月28日前,填妥放棄聲明書(如附件七) 後,已掛號方式郵寄至「845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入學服務二中心 收」。
二、 已選系分發之學生,除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外,不得再參加當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亦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進入其他學校。違 者一經讀查明,即予取消本校入學資格,並通知已錄取之其他學校。
三、 放棄入學聲明書手續經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錄取生及家長 慎重考慮。
四、 分發學系後未足額錄取之名額或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其名額將回流 至108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招生名額中。
壹拾伍、註冊報到文件繳交
經錄取考生應於108年7月1日(一)前繳交註冊相關文件(遞補生則應於108 年7月5日(五)前繳交),如下列:
1. 高中職畢業證書影本 (影本需回原高中職加蓋「與正本相符 」 )。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二吋脫帽大頭照 (學生證製作用 ) 文件繳交方式:
1. 郵寄:
收件地址:845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收件人:教務處 入學服務二中心收 提醒:請以普通掛號或宅急便 郵寄
2. 親送:教務處 入學服務二中心(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壹拾陸、註冊入學及相關規定
四、 已選系分發之學生,除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外,不得再參加當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亦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進入其他學校。違 者一經查明,即予取消本校入學資格,並通知已錄取之其他學校。
五、 考生如對本招生作業之公平性及考生權益有疑義時,可依「實踐大學招 生申訴處理辦法」(本簡章附錄三)提出申訴。
六、 新生入學相關資料(如選課、繳費、住宿等),將於8月份統一寄送,請同 學留意,若期間內地址有變動,也請來電告知。
七、 連絡電話:(07)6678888 分機3192-9196
八、 學生除須於修業年限內修畢所屬學系(組)應修學分外,「英文能力指標」、
「體適能檢測」及「中文基本能力指標」必須達到學校規定(運動績優生 標準另定之)。
九、 有關休學、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數、學分抵免等學籍相關規定,請洽高 雄校區註冊二組。高雄校區(07)6678888分機3120-3123,網址:http:
//aca.kh.usc.edu.tw/files/11-1001-1467.php,點選「法令規章」。
十、 日間部大學部每學期收費標準(僅供參考),請參考本校會計室網頁公告:
http://www.usc.edu.tw/admin/accounting/點選「學雜費專區」。
壹拾柒、實踐大學高雄校區交通位置圖
壹拾捌、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平面圖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04276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8601741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86053290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2330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037146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148256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05791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91616C號令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226825C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1268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006304C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046811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40128907B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 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 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 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 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 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 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 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 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 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 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 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 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 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 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 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 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 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 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 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 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 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 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 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 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 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 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 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 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 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 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 學位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 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 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 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 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 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 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 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 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 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 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 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 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五條第一 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 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 項香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應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 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 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 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 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 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 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_
附錄二、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4.3.22 本校 93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1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5.15 本校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考生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1、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其舞弊。
2、請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三條 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再 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 格。
第四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五條 考生不得有窺視、抄襲、交談、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卡)等舞弊行為;
不得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卷(卡)、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情 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除必用文具及簡章規定可攜帶入座之用品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指定地點。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攜帶入試場之所 有物品如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振動,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有使用電子 通訊相關設備之行為者,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應考證」及「國民身份證」正本(國民身份證得以有效 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或駕照正本代替),並主動置放考桌上,以備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本人無誤時,得先准予應 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應至試務中心辦理身分查核並補發應考證。如監試人 員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第八條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應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 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 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九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 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 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 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 求解釋題意。
第十一條 各科答案卷(卡)除有特別規定外,限用黑、藍色筆或鉛筆書寫,違者扣減
別身分之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 收取答案卷(卡)、試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經警告後 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 將試題或答案卷(卡)攜出試場,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及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 人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七條 應考考生有舞弊情事或違犯法律、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 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十九條 術科、面試考試之注意事項,各系所、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