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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攜子入監政策之比較分析 A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e Policies of Children Living with Their Incarcerated Pa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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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人權與國際政治所碩士 法務部矯正署專員

陳俞亨

各國攜子入監政策之比較分析

A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e Policies of Children Living

with Their Incarcerated Parents

(2)

矯政期刊 第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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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俞亨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為世 界各國訂定孩童政策重要的參考依據,攜子入監政策亦是如此,世界各國矯正機關 大多有攜子入監政策,讓孩童可因其父母入監服刑而獲得妥適照護。本文將各國攜 子入監政策區分為完全禁止(如:中國和挪威等)、部分禁止(如:加拿大和美國)

和准許攜子入監(如:台灣、瑞典和日本等)三種不同政策取向,就其政策背景、

法律依據、兒童入監標準、適用對象、配套措施等進行探討與比較分析,研究結果 發現,建立完善的評估機制、訂定孩童適切的在監年齡、矯正機關及收容人的照護 責任確立及建置完善的攜子入監替代方案,才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給 予孩童最完善的保障與達成收容人服刑之義務。

關鍵字:攜子入監政策、監獄托兒計畫、跨國比較、兒童權利、監禁父母

1 陳俞亨,英國格拉斯哥大學人權與國際政治研究所碩士,法務部矯正署專員,天下雜誌換日線 Crossing人權與國際政治專欄作者:https://crossing.cw.com.tw/blogIndividual.action?id=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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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Abstract

Yu-Heng Che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guide line for all states to set up policies on children, including the prison nursery programmes. In order to help children with incarcerated parents to have sound protection and kinship care, most states have established the nursery programmes and regulations to allow children to live in prison with a parent. This thesis distinguishes the programmes from being completely banned (such as China and Norway), partially banned (such as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allowed (such as Taiwan, Sweden, and Japan) to compare the differences in the policy backgrounds, legal bases, entry standards, and supplementary measures. 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a sound mechanism for assessment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determine the suitable ages for children living in prison, the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th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and prisoners shall be clear and the comprehensive alternatives of prison nursery programmes shall be set up in order to meet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children,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 being prisoners.

Keywords: Policy of Children Living in Prison, Prison Nursery Programmes, Cross- National Comparisons, Children’s Rights, Incarcerated Parents

1 Yu-Heng Chen, Master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University of Glasgow. Executive Officer of Agency of Corrections, Ministry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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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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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 1989通 過 及1990年 生 效(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1990),成為各國研擬兒童相關政策及法令的重要參考依據,

包含攜子入監政策及法規,多數國家亦參考該公約之精神,而我國也在20145 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我國攜子入監政策也應以《兒童權利公約》來 加以檢視。

當犯罪人被宣判入矯正機關服刑後,各國刑事司法體系往往著重在收容人的戒 護管理及教化輔導,而收容人年幼子女的照護問題,卻成為社會上的另一個隱憂。為 解決此問題,各國矯正當局多數訂有攜子入監的相關法令及政策,收容人通過申請則 可與孩童在監同住,讓收容人可以同時盡到服刑的義務及育兒的責任。我國攜子入監 政策按《監獄行刑法》第10條規定,女性受刑人可攜帶子女入監服刑,但以未滿三 歲子女為限,當孩童滿三歲時,則必須請相當之人領養或寄養至其他社福機構,倘若 有窒礙難行之處,則可延長孩童在監年限至三歲六個月,此規定亦適用在監生產的情 況。

國內有關攜子入監之跨國比較研究主要著重在:(1)女性犯罪與攜子入監法律 與實務比較(陳祖輝,2010;盧映潔,2013);(2女性受刑人處遇政策比較(陳 玉書、林建陽、鍾志宏,2010)。上述研究大都針對各國實務作為、設施描述等進 行探討,但對於攜子入監整體政策、入監評估機制與配套措施仍未竟詳實,因此本文 之研究重點除介紹我國攜子入監政策與執行概況外,透由美洲(美國及加拿大)、歐 洲(英國、法國、挪威、芬蘭、瑞典、丹麥、冰島、西班牙、葡萄牙、盧森堡、俄羅 斯)、大洋洲(澳大利亞及紐西蘭)及亞洲(中國、香港、南韓、日本、馬來西亞、

新加坡)廣泛蒐集該國對攜子入監政策,比較分析後,發現各國攜子入監政策可分為 完全禁止、部分禁止和准許攜子入監等三種不同政策取向,深入分析禁止攜子入監的 國家中,敘明其政策背景、規範及其替代方式,並針對准許攜子入監的國家裡,介紹 其法律規定外,依照其准許條件與特色進行分類與比較分析,希冀藉由比較各國攜子 入監的政策,提出相關建議作為我國未來精進攜子入監政策參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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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貳、我國攜子入監概況

我國矯正機關按照按《監獄行刑法》第10條及《羈押法》第13條規定,女性 受刑人或被告得申請攜子入監(所),但以未滿3歲為限,在監(所)分娩之女性收 容人亦適用此規定。如達孩童法定在監年齡上限,按《監獄行刑法》第10條規定,

如無相當之人受領,且又無法寄養時,最長得延至36個月,期滿後必須將其孩童 交由相當之救濟處所,至於羈押法並未明確訂定延長至36個月之法規,惟實務上 亦比照監獄行刑法之規定(監獄行刑法,2012;羈押法,2010)。近年攜子入監的 人數,依照矯正署的統計資料,約有40名左右的孩童於矯正機關隨同其母親至矯正 機關。

針對女性收容人攜子入監之申請,我國現行實務做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及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共同制定「矯正機關收容人攜子入監(所)之子女照顧評估表」,

於兒童隨母入監時由各監獄調查收容人與其子女基本資料後,轉介社政單位進行訪視 評估,續由社工人員調查收容人的身心狀況、申請攜子入監的原因、兒童的身心狀況 及兒童重要他人的相關資料等面向,完成「隨母入監(所)兒童訪視評估報告」,並 就兒童隨母入監之適當性提出評估與建議,但此評估與建議並未具有強制性及法律效 力。

在居住條件上,因我國現超額收容嚴重,我國三所女子監獄,無另設專屬集中 的舍房,而係與其他一般收容人同住,舍房內各機關則會自行添購嬰兒床等。至於工 場部分,原僅有臺中女子監獄針對攜子入監之女性收容人集中於同工場;桃園女子監 獄則於2018年開始將該類收容人配置於同工場;高雄女子監獄則係將該類收容人,

打散分配至其他工場。對於提供女性收容人及孩童資源部分,由矯正機關負責提供飲 食,收容人須自行負責孩童之其他生活用品之花費,此外,按《監獄行刑法》第13 條規定,矯正機關也必須提供保育室,供攜子入監之女性收容人使用(監獄行刑法施 行細則,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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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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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禁止攜子入監的國家與政策

一、完全禁止攜子入監,另有其他替代措施

(一)中國(

China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攜子入監)

中國禁止女性收容人攜子入監(The Library Congress, TLC, 2004),但對於懷孕 或有哺乳需求之女性受刑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65條規定,

被告可以交保候審,或按照同法第71條規定,給予在指定的區域居家監禁;如已懷 孕之被告最後被宣判為死刑,按該法第251條規定可暫緩執行。另按同法第254 規定,女性受刑人若因懷孕或有哺乳需求,則可獲得暫時釋放,在監外特定處所服刑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有別先前的 法律,中國原僅對懷孕或有哺乳需求之有期徒刑女性受刑人給予暫時釋放,對於無期 徒刑的女性受刑人則不適用,但2012年新修正之法律,放寬至所有女性受刑人均適 用。然而,此對懷孕婦女的保障政策,卻也成為規避刑罰漏洞的手段,在2005年一 名曾姓(Zeng)女性,因貪污罪而被判無期徒刑,曾姓女受刑人於2006年因檢查出 懷孕而獲准假釋,但在之後的9年,曾女連續懷孕13次,被視為蓄意規避發監執行

McCrum, 2015)。

針對女性犯罪人的犯罪嚴重性,在社區受監管的對象則有所不同,若犯下較嚴 重的罪名,須受公安(警方)監控及戒送至醫院生產;如犯輕罪者,則受地區的官員 監控,僅會不定期前往查看,犯罪人可自行前往醫院生產(Tatlow, 2012)。至於孩 童其父母入監所衍申的教養問題,中國政府則無相關社福機制負責,而係由孩童其他 的親戚協助照護,若孩童仍無他人可收養,則由各地非政府組織等社福團體接管,例 如,在北京近郊的太陽村(Sun Village)為負責收容因父母入獄無人照顧的孤兒的社 福機構("China's Prison Orphans", 2018)。

(二)挪威(

Norway

北歐各國矯正機關深受到「正常化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rmalisation

1 正常化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rmalisation)係指矯正機關的環境,除剝奪受刑人的自由外,其餘 條件應盡可能與外界的環境相同,圍牆內與圍牆外的環境不應有過大的差距(Rentzman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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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的影響,強調社會復歸的重要性,因此強調人性化的處遇,故矯正機關的環境不應 與外在社會有過大的差異(Pratt, 2008),惟獨在攜子入監的政策上,挪威卻與其他 北歐國家大相逕庭,禁止收容人攜子入監,其原因在於矯正機關並非適合孩童成長 的環境(Enroos, 2013; Pösö, Enroos & Vierula, 2010; Robertson, 2012)。但當懷孕婦 女在監生產時,根據《挪威刑罰執行法》(the Norwegian Execution of Sentences Act),基於醫療的理由,會將剛分娩之收容人轉往矯正機關外的特別母嬰治療機構

mødrehjem )接受治療及照顧甫剛生產的孩童,直到收容人趨於穩定,孩童可與 母親分離時(約九個月),孩童須由其他家屬領回或交由社福單位寄養(Friestad, 2015), 至 於 孩 童 與 在 監 父 母 的 連 結, 按 照《 挪 威 兒 童 法 》(the Norwegian Children Act),孩童儘管其父母為受刑人,仍有權保持與父母聯繫的權利,故挪威 矯正當局在矯正機關設有家庭式的公寓,透過申請,孩童可與母親在矯正機關與其過 夜同住,惟此特殊居住方案的容額有限,孩童與在監父母聯繫的方式,仍以一般傳統 的接見為主(Friestad, 2015)。若收容人犯輕罪受到短期刑宣判,且有年幼的孩童須 照護時,挪威與其他北歐國家雷同,可改以在家監禁或其他社區處遇的方式替代機構 處遇;懷孕滿六個月的婦女則會被暫停機構處遇的服刑,直至孩童約滿九個月,足以 與母親分離時,收容人會再返回矯正機關服刑(TLC, 2004)。

二、部分禁止攜子入監

(一)加拿大(

Canada

加拿大矯正體系分為聯邦體系及地方(省級)體系,省級矯正機關監禁對象 為刑期未滿兩年之受刑人或被告,各省均有各自的矯正政策,故攜子入監政策亦有 所差異。大部分的省份,如:安大略、魁北克及亞伯達省,禁止女性收容人攜子入 監。英屬哥倫比亞省在1973年時,曾准許女性收容人可攜帶未滿4歲子女入矯正機 關,但於2008年也取消該政策(TLC, 2004),其原因在於省級矯正機關刑期較短,

且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必須參與相關課程與治療,攜子入監恐影響到收容人的矯治成 效。然而,加拿大聯邦監獄,則有攜子入監政策(Correctional Service Canada, CSC,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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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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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

United States

美國各州的法律不同,大部分的州禁止攜子入監,現僅有推行母子計畫的八個 州(伊利諾州、印地安那州、內布拉斯加州、紐約州、俄亥俄州、南達科他州、華盛 頓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准許女性收容人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並在矯正機關未達限定的 孩童容額攜子入監,以印地安那州女子監獄(Indiana Women's Prison)為例,該監 母子單位容額為10位,申請者必須無暴力犯罪史,經評定身心狀況良好,且孩童在 18個月以下(DeBoer, 2012; Santos, 2017);至於美國聯邦監獄,則禁止攜子入監

Santos, 2017)。

(三)俄羅斯(

Russia

俄 羅 斯 攜 子 入 監 政 策, 針 對 受 刑 人 及 被 告 的 規 定 有 所 不 同。 女 性 受 刑 人 原 則 上 禁 止 攜 子 入 監, 僅 有 在 監 生 產 的 情 況, 才 可 在 監 扶 養 其 孩 童 至3

(Коробкова, 2014; Pallot & Katz, 2014)。對於女性被告,根據《俄羅斯聯 邦羈押法》(The Federal Law on Detention of Suspects and Accused Persons)規定,

在調查期間,被羈押的女性被告可申請攜帶未滿3歲的小孩入監(TLC, 2004)。另 根據《蘇聯聯邦監獄法規》(The Correctional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規定,

矯正機關若有監禁女性及其在監分娩之子女時,必須設置相關育兒措施,讓在監未滿 3歲的幼童,可寄養在監獄的育兒中心(Child Care Centers),而女性收容人在日間 仍須配合參與監獄的工作,直到工作完畢才可到育兒中心探視小孩,甚至於夜間可在 此中心與孩童同住(TLC, 2004),但若孩童達到3歲,且該名孩童之母親殘餘刑期 少於一年,則可繼續在監寄養至該名收容人期滿釋放,其餘情況,滿3歲的孩童必須 先尋求其他監護人或其親戚領養,若無相當人收養,則會安排送往孤兒院安置(TLC, 2004)。

目前全俄羅斯監獄共有200個處所,提供母親及其孩童共同生活,在13個勞動 改造營(colony; 俄文原文 колоний)提供育兒中心(兒童之家),可容納約 800900名幼童(Коробкова, 2014),但在13個勞動改造營中,僅有2 處所設置醫院,然而,營區整體設計係針對勞動為主,對於甫剛生產的女性受刑人及 其攜帶之子女的健康及醫療權,仍待改善(Коробкова, 2014)。有哺乳需 求的女性受刑人,每天可被准許有6次至育兒中心探視及餵養其孩童;非哺乳中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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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性受刑人,僅可在工作後探視其孩童,時間以每次2小時為限(TLC, 2004)。

肆、准許攜子入監的國家與政策

按聯合國的統計報告准許攜子入監的國家,除中國及挪威外,連同部分開放的 國家共有50個(Robertson, 2012),在准許的國家中,其立法理由多數為只有在「對 孩童為最佳利益」的情況,收容人攜子入監的申請,才有被核准的可能性。部分國家 也將「對孩童為最佳利益」的要件,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將上述國家准駁的規定與政 策歸納後,可分為:(1)母權被充分保障之國家;(2)有外部審查機制之國家;(3) 有醫療人員介入之國家;(4)矯正機關環境育兒環境須盡可能與外界相同的國家;(5) 容額控管作為准駁依據之國家以及(6)有特別在矯正機關設置兒童權益保護官員的國 家。

一、母權被充分保障之國家

(一)法國(

France

法國自1990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後,涉及兒童權利之相關法律也因應修 正,在1999年特別針對攜子入監的政策,按該公約之精神,訂定相關規則(Alejos, 2005)。儘管如此,母權在法國有較高的主導權,因此,女性受刑人無形中被賦予 可攜帶18個月以下的孩童入監服刑的權利,當孩童達法定年齡時,可經過監獄局 的地區首長(the Regional Director of the Prisons Services)核准下延長之(Alejos, 2005)。

攜子入監的決定上,原則上亦須經過該名孩童父親的決定,雙方達成共識後,

監獄當局及法院原則上不可拒絕由母親攜子入監,僅有在入監可能危及孩童生命、健 康或安全或因矯正機關已無容額可讓母親攜帶子女入監的情況,才有拒絕攜子入監 的情況(Alejos, 2005),相關的評核,則是由專業人士組成專業委員會,成員包括 精神醫師、小兒科醫生、臨床心理師及假釋官,共同評估(TLC, 2004)。倘若父親 不同意由母親攜帶子女入監的情況,則必須由父親向家事法官(the Judge for Family Affairs)申請其他替代方案,但在家事法官判決確定前,除有上述可拒絕攜子入監的 情況外,母親有權繼續將小孩留在監獄內(Alejo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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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3

(二)盧森堡(

Luxembourg

根據盧森堡1989年訂定的《監獄相關管理法規》第142條規定,若孩童無其 他寄養方式,且無母親照護則無法自理生活的情況下,矯正機關不可拒絕母親攜子入 監,攜子入監的孩童則必須與母親在舍房共同生活。至於在年齡限制上,法規並無 明確訂定,僅訂定當孩童足以與母親分離時,才可離開矯正機關。同法第130條規 定,對於在監懷孕婦女,醫生必須撰寫相關證明,並通知機關首長,機關首長必須遵 照醫生給予的相關建議,提供懷孕收容人必要的協助。在緊急的情況下,機關首長可 以指示將懷孕收容人送往鄰近的產檢病房;在監分娩的孩童,在出生證明上不可提 及有關在監分娩的相關紀錄("Règlement grand-ducal du 24 mars 1989 concernant l'administration et le régime interne des établissements pénitentiaires. [Grand-Ducal Regulation of 24 March 1989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internal regime of penitentiary establishments]", 1989)。

二、有外部審查機制之國家

(一)澳洲(

Australia

澳洲可分為六個省和兩個領地,各省及領地均有各自的法律規定,也均有針對 攜子入監訂定不同的規則。澳洲政府對於不同的矯正當局,訂有共同指南做為各省及 領地之矯正當局訂定相關政策參考用。目前最新的版本為2012年修訂的《澳洲矯正 機關標準指南》(Standard Guidelines for Corrections in Australia),針對攜子入監 政策,該指南第2.59條規定,在衡量決定是否將孩童安置於受監禁的環境時,須適 度的參考外部機關的意見("Standard Guidelines for Corrections in Australia [Revised 2012]", 2012)。探究上述澳洲八大行政區,目前僅維多利亞省特別訂定《女子監獄 的管理準則》(Standards for the Management of Women Prisoners in Victoria),在 衡量攜子入監的申請時,須將孩童保護局(Child Protection Services)的相關建議列 為評估的依據之一(Standards for the Management of Women Prisoners in Victoria",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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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二)冰島(

Iceland

冰 島 在《2005年 第49號 法 案 》(Execution of Sentences Act No. 49/2005 裡,第23條規定,若女性受刑人在其服刑時有嬰孩或在服刑期間生產,經過兒童福 利委員會(Child welfare committee)的諮詢且同意後,女性收容人則可被允許攜子 入監("Execution of Sentences Act No. 49/2005", 2015)。另在《判決執行相關規則》

Regulation on enforcement of sanctions)第6條規定,女性收容人可申請攜帶18 個月以下(1歲半)孩童入監,但須經過兒童福利委員會的審核,認為該名嬰孩在矯 正機關隨同母親同住,不會對孩童相關利益造成侵害,才會核准其申請("Reglugerð um fullnustu refsinga [Regulation on enforcement of sanctions]", 2005)。冰島僅有 對於針對須受到母親照護及哺乳的孩童,才有可能被允許攜子入監(Wolleswinkel, 2002)。

(三)西班牙(

Spain

西 班 牙《1996年 監 獄 法 規 》(Real Decreto 190/1996, de 9 de febrero, por el que se aprueba el Reglamento Penitenciario)訂有攜子入監的規定。該法總則明 確敘明,基於憲法保護家庭原則,監獄得准許女性收容人攜帶未滿3歲子女入監服 刑,監獄則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當女性收容人申請攜子 入監時,檢察官必須進行相關審查,評估該名孩童進入矯正機關,有無相當之風險

(”Real Decreto 190/1996, de 9 de febrero, por el que se aprueba el Reglamento Penitenciario [Royal Decree 190/1996, of February 9, which approves the Penitentiary Regulation]", 1996)。

(四)瑞典(

Sweden

《瑞典監獄法規》(Prison Regulation)第11條規定,攜子入監的申請,必須 經過社會委員會的審查,認為孩童在監與父或母同住,對孩童為最佳利益時,可准 許男性或女性收容人攜子入監( "Fängelseförordning (2010:2010) [Prison Regulation (2010: 2010)]", 2010)。《 監 獄 及 看 守 所 新 立 法 》(A New Prison and Detention Legislation),則係針對前述監獄法規,訂定相關細部規定,針對攜子入監的規定,

明定矯正當局在審核攜子入監的申請時,必須先諮詢相關社福機構,並且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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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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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提供適當之設施,提供在監孩童使用("En ny fängelse-och häkteslagstiftning [A New Prison and Detention Legislation]", 2010)。

三、需有醫療人員介入之國家

(一)香港(

Hong Kong

《香港監獄法規》(Prison Rules)第21條訂定有關女性收容人攜子入監的相 關規定,若女性收容人攜子入監,當孩童滿9個月時,必須經過醫生的相關評估,

作為該名孩童是否適宜繼續在矯正機關居住之建議,並向署長報告,作為決定之參考

"Cap. 234A Prison Rules", 2015)。

(二)馬來西亞(

Malaysia

馬來西亞《監獄法規》(Prisons Regulations)第13條規定,女性受刑人在 經機關首長的核准下,可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入監,但當孩童將屆滿3歲時,若有 延長之需求時,則須由醫療官(the Medical Officer)進行評估後,撰寫相關報告,

確認對孩童發展不會造成負面影響,則可延長至4歲("Prisons Regulations 2000", 2000)。

(三)新加坡(

Singapore

新 加 坡《 監 獄 法 規 》(Prison Regulations) 第85條 規 定,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申 請攜帶3歲以下之子女入監,在監孩童在將屆滿3歲時,監獄的醫療官(medical officer)必須撰寫報告,建議該名孩童在滿3歲後,是否有繼續與其母親居留在矯正 機關之必要,但最長僅可延長至4歲("Prisons Act-Prisons Regulations", 2014)。

(四)西班牙(

Spain

西 班 牙《 監 獄 法 規 》(Real Decreto 190/1996, de 9 de febrero, por el que se aprueba el Reglamento Penitenciario)第3條規定,當孩童被准許入監時,須先經 過醫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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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四、矯正機關環境育兒環境須盡可能與外界相同的國家

有鑑於矯正機關環境與自由的社會環境大相逕庭,若收容人監禁的環境與外界 社區有太大差異時,日後難以復歸社會,因此,矯正機關除剝奪收容人人身自由外,

其他條件應盡可能與外在環境相同(Rentzmann, 1996),而此正常化原則的思維,

影響部分國家矯正當局,如瑞典、丹麥、芬蘭、澳洲、西班牙,為避免孩童在封閉的 矯正機關環境成長,影響其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故孩童在矯正機關內的撫養環 境,應盡可能與自由社會相同。

(一)北歐三國─瑞典(

Sweden

)、丹麥(

Denmark

)、芬蘭(

Finland

瑞典、丹麥及芬蘭在攜子入監的政策十分雷同,為避免孩童因矯正機關的環境,

對其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故收容人若非犯下特定的重罪,則可以其他替代監禁的方 式執行刑罰,如社區處遇、在家監禁或電子監控等,此情況與挪威相同。倘若必須 進到矯正機關,考量封閉式機構,給予孩童較多限制的成長環境,故以開放式監獄

open prison)為優先考量。若孩童的父母同時均為受刑人,瑞典、芬蘭及丹麥則 在外役監獄設置有家庭式舍房,讓父母與其孩童在此特殊舍房同住,兼顧收容人服刑 的義務及家庭關係的維繫。即使在封閉式的監獄內,正常化原則的思維下,攜子入監 的育兒環境,也盡可能與自由社會相同(Foote, 2012; Robertson, 2012; TLC, 2004)。

(二)澳洲(

Australia

《澳洲矯正機關標準指南》(Standard Guidelines for Corrections in Australia 2.61條規定,攜子入監的居住環境,應盡可能朝向家庭式設計,而非監禁式的方 式設計("Standard Guidelines for Corrections in Australia [Revised 2012]", 2012)。

惟在澳洲八大行政區中,參照各行政區之法律,僅有西澳將此原則明定於法規,其專 法《第10號政策指令》(Policy Directive 10 – Prisoner Mothers/Primary Carers and their Children)第2 條訂定矯正機關在設施及建築上相關指南,針對攜子入監的一般 居住方案,環境應盡可能與在社區的住宅相同;夜間居住方案,則必須提供合適的場 所給予孩童,且讓孩童無法與其他的收容人接觸;對於孩童被批准日間或夜間居住方 案時,孩童不可超出住宿環境的特定範圍,居住環境也應盡可能與社區一般住宅的 環境相同("Policy Directive 10 – Prisoner Mothers/Primary Carers and their Children",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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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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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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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班牙(

Spain

西班牙《監獄法規》第17條第5項規定,矯正機關必須成立特別的母子單 位,提供女性收容人攜子入監所用,且母子單位的設計須與刑罰執行處所有所差 別("Real Decreto 190/1996, de 9 de febrero, por el que se aprueba el Reglamento Penitenciario [Royal Decree 190/1996, of February 9, which approves the Penitentiary Regulation]", 1996)。

五、容額控管作為准駁依據之國家

為維持攜子入監孩童的居住環境品質,部分國家矯正當局會評估女子監獄的收 容空間及人力資源等綜合考量後,訂定攜子入監的容額,而非讓有申請資格的收容人 發生超額收容的情況。

(一)英國(

United Kingdom

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在女子監獄特別針對攜子入監的女性受刑人獨立成 特別的MBUMother-Baby Unit)單位,實施分區管理及容額控管,英格蘭及威爾斯 地區,僅有64個容額提供女性受刑人,77個容額給孩童Gov.UK., 2016)。英國每 年在申請的人數總多於容額限制,在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法務部20162月份 對於2013年至2015年的統計資料發現,在2013年共有191件申請進入MBU,共 72名女性受刑人及60名孩童被批准;2014年共有204件申請案件,共有78 女性受刑人及65孩童被批准;2015年共有173件,共有69位女性受刑人及61 孩童被批准(Gov.UK., 2016)。從統計數據顯示,英國女子監獄提供的攜子入監容額 是供不應求;在英國蘇格蘭地區也面臨同樣的情況(Queiro, 2014),蘇格蘭監獄局

Scottish Prison Service2013年針對據有小孩的女性調查顯示,43%的女性受刑 人在入監服刑前,並未思考及規畫未來在入監後有關子女的照顧或托育對策,因此有 許多女性犯罪人希望能攜子入監(Wilson, 2015)。

(二)澳洲(

Australia

澳洲塔斯曼尼亞 (Tasmania)省《1997年矯正法案》(Corrections Act 1997 25條規定,准許女性收容人可申請攜子入監,但細部規定則屬政策議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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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並無特別規定,而現從其官方網站得知,低度安全的女子監獄有設置「母子單位」

'mother & baby' unit),僅有7個攜子入監的容額("Womens prison", n.d.)。

(三)美國(

United States

美國至今共有8個州(伊利諾州、印地安那州、內布拉斯加州、紐約州、俄亥 俄州、南達科他州、華盛頓州及西維吉尼亞州)推行母子計畫,推行該計劃的各州,

女性收容人須經過評定,認定其身心狀況可勝任照顧孩童,且無暴力或虐童的犯罪 史,才可申請攜子入監,但上述各州亦採取限定的容額,維持其品質,容額最多的為 紐約州(27名),最少的為西維吉尼亞州(5名)(DeBoer, 2012; Santos, 2017)。

六、有特別在矯正機關設置兒童權益保護官員的國家

(一)澳洲(

Australia

澳洲昆士蘭省,按昆士蘭《2006年矯正法規》,昆士蘭矯正當局特別設立「兒 童保護首席執行官」(the child protection chief executive),負責准駁攜子入監的 申請("Corrective Services Act 2006", 2017)。

(二)丹麥(

Denmark

丹麥矯正當局十分重視兒童在監獄的方展及權利保障,故在監獄編制有「兒 童 保 護 官 」(Children's officer), 確 保 攜 子 入 監 的 孩 童 相 關 權 利(Robertson, 2012)。

伍、各國攜子入監政策之比較與分析

一、政策模式與國家

大多數國家屬准許收容人攜子入監(如:英國、德國、法國、盧森堡、西班牙、

葡萄牙、瑞典、芬蘭、丹麥、冰島、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南韓),

完全禁止或部分禁止國家則較少,完全禁止目前僅有中國及挪威,部分禁止的國家則 為加拿大、美國及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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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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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許攜子入監的國家裡,包含部分禁止的國家,大部分在法規上訂定只有女 性收容人可攜子入監,僅有瑞典、芬蘭、丹麥、加拿大及澳洲並無限定特定性別才可 申請攜子入監。然而在無明確訂定何種性別可攜子入監的國家中,在實務操作上澳洲 仍僅開放女性攜子入監。

二、禁止國家的配套方案

禁止攜子入監的國家裡,理應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不至於發生年幼孩童因父 母入監服刑而無人照護的情況。挪威等北歐各國,在社會制度及社會福利政策上,在 世界各國為領先之地位,遠因在於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已深植在北歐諸國,

對於弱勢團體,國家應予以提供最大的協助與照護(Pratt, 2008),故儘管挪威禁止 攜子入監的配套措施,相較於中國,針對懷孕婦女或甫剛生產有哺乳需求之女性收容 人,均可在家監禁或拘禁於非矯正機關的特別處所外,挪威更強調受刑人與其子女家 庭的連結與孩童的照護,故有特別的家庭式住宅,供孩童可至此與其受監禁的母親在 矯正機關過夜同住;無適當之人領養的孩童,挪威政府提供適當的安置方案,此舉均 為中國所缺乏。挪威與其他部分禁止攜子入監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及俄羅斯,其 禁止攜子入監之理由均在於矯正機關的環境不適合孩童在監成長,故國家應有相關的 社福配套措施,接管因父母入獄,且無其他適合之人可領養的孩童。至於中國則在資 料上取得有所限制,難以得知其禁止攜子入監的立法理由。爰此,我國必須評估我國 矯正機關,是否矯正機關的環境對於孩童發展有利,並衡量我國現行社福制度,是否 有完善的配套措施,足以能替代攜子入監政策。

三、准許國家的主要政策作為

准許攜子入監政策的國家中可發現,除母權至上的法國及盧森堡外,其餘國家 攜子入監的意旨,在於保護兒童權益,避免其父母入監而無適當之人照護。聯合國《兒 童權利公約》通過施行後,大部分准許的國家則依此為方針,訂定更完善的保障兒童 權利政策,因此,僅有在攜子入監對該名孩童為最佳利益時,才有被准許的可能,故 僅管世界先進各國,如:瑞典、丹麥及德國等,訂有攜子入監的規定,但仍鮮少讓孩 童進到矯正機關(Wolleswinkel, 2002),此外,攜子入監政策之意旨,主要著重在 保障孩童的保護與照顧,而非藉由在監育兒的方式提升收容人的處遇效果。故部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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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進各國須經多方面考量,訂定適當的審查要件或於矯正機關編制兒童權利官員或育兒 專業人士協助或專責評估,用以落實確保在監的成長環境對該名孩童為最佳之利益,

更彰顯完善的評估機制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即使准許攜子入監後,為確保孩童適應矯 正機關的環境,大部分准許的國家評估機制也會持續進行,落實保障兒童的權利。

此外,在評估的機制上,除矯正機關的人員參與外,外部專家的意見,也成為 重要的參考依據,包括兒童權利專家、教育專家、醫療人員等。評估的結果,在部分 國家作為矯正機關決定的參考依據;有的則具有強制性,矯正機關必須遵照外部專業 人士評估的結果。當收容人不服評估的結果時,有的國家甚至必須交由法院仲裁。從 此情況可得知,攜子入監的審查與准駁機制十分類似許多國家假釋審查的機制,特別 是攜子入監政策不但涉及收容人的養育權,更涉及孩童的成長權,故除母權較高的國 家外,攜子入監不應為「恩典制」。

四、准許攜子入監的主要條件

如同前述,准許攜子入監的國家,除母權較高的法國及盧森堡外,大部分的國 家訂定有完善的審查機制,用以評估是否攜子入監對孩童為最佳利益。審查的標準,

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切入:

(一)孩童本身的狀況

考量孩童的健康狀況與年齡因素,是否適合在監成長或是否對機關的秩序與安 全造成威脅。

(二)收容人本身的狀況

收容人必須成為孩童的主要照護者,機關僅是協助的角色,故其身心狀況必須 足以擔任育兒的角色。各國評估機制除參考其犯罪罪名外,也會將其健康狀況列入考 量,避免該名收容人本身會對兒童造成生命或健康的威脅。部分國家,如紐西蘭對於 特定犯罪類型之犯罪人,如曾有虐兒、重大暴力犯罪或性侵前科者,則不准許攜子入 監("Corrections Department NZ - Women in prison", n.d.)。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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